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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管式加热炉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管式加热炉安全技术措施
1.燃料气分液罐
(1)燃料气进炉区必须设置燃料气分液罐,一个装置有多个炉子可以共用一个分液罐。
(2)燃料气分液罐上应设置压力、液位等显示仪表。
(3)燃料气分液罐上应设置有安全阀、放火炬线。
(4)燃料气分液罐上应设置加热盘管和脱液设施;加热器盘管材质选用时要考虑介质的腐蚀。
2.盲板与切断阀
(1)燃料油、燃料气进装置、进炉区和火嘴前等部位应设置相应的'8'字盲板。
(2)燃料油、燃料气系统应设置有吹扫、试压和置换流程。燃料气吹扫、试压、气密所用蒸汽、氮气给汽(气)点应设双阀间加排凝的三阀组结构,并设相应的'8'字盲板,燃料油吹扫、试压所用蒸汽给汽点应设双阀间加排凝的三阀组结构,并设相应的'8'字盲板。
(3)燃料油、燃料气入火嘴前必须设置两道阀门。
(4)燃料油、燃料气吹扫系统中给汽(气)点三阀组与燃料气入火嘴前的双阀必须采用法兰连接的阀门。原来采用非法兰连接的阀门在检修或技改中应改为法兰连接的阀门。
(5)燃料油入火嘴前必须设置两道阀门,同时应设置燃料油循环线。
3、控制回路
(1)加热炉应设置燃料油、燃料气压控阀、工艺介质和炉膛温度温控阀等必要的控制回路。
(2)安全联锁自保阀的设置根据装置工艺对加热炉具体要求确定。
4.阻火器
燃料气入炉前应并联设置双阻火器,生产中可以切换和检修。
5.控制阀选型
(1)燃料油、燃料气压力控制阀应选用'风开阀',停风、停电时控制阀关闭。
(2)燃料油、燃料气温度控制阀应选用'风开阀',停风、停电时控制阀关闭。
(3)烟道挡板应选用'风关阀',事故状态时打开。
6.长明灯
加热炉长明灯燃料气线应从燃料气压控阀前引出。
二、对人员的要求
1.管理人员
负责装置生产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要熟练掌握管式加热炉操作规程。
2.班长和加热炉操作人员
(1)班长要熟练掌握加热炉操作规程、事故预案,熟知相关管式加热炉安全运行的规定。
(2)加热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上岗考试内容中工艺管线、仪表控制流程,相关加热炉运行的安全规定,点炉和停炉步骤三要素应占考试权重的60%,该部分内容应100%掌握;其它应知应会知识权重占40%,该部分的掌握程度应达到合格水
平;即加热炉上岗考试成绩必须达到85分以上,才准许发放上岗许可证。
三、管式加热炉开、停工过程管理要求
(一)盲板管理
1.装置开、停工必须具有经过审批的盲板表。
2.盲板应设专人管理。盲板拆、装应按要求时间进行,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后,岗位操作员要进行确认,盲板管理人员再进行复核确认,安全监督人员负责监督。
3.开、停工时操作员、班长和生产指挥人员必须进行盲板拆、装三级确认。
(二)爆炸气分析管理
1.合格标准
加热炉点火前要按照规程进行爆炸气分析,分析结果可燃气体含量低于或等于0.2(v)%为合格。
2.采样位置
(1)圆筒炉
直径在5米以内(不含5米)的加热炉可以对称采两个样,直径在5米以上(含5米)的加热炉可以对称采四个样。多层看火孔加热炉,每层采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方箱炉
方箱炉每个方向各采一个共四个样。多层火嘴加热炉,每层采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多合一炉
每个子加热炉采样按照独立加热炉执行。
(4)操作人员必须配合和监督分析人员在正确的地点和时间取样,采样器自采样孔插入深度应不低于500mm。
3.时间要求
(1)拆除燃料气盲板、引燃料气到火嘴双阀前。并检查确认没有燃料气泄漏后。开鼓风机、引风机或用吹扫蒸汽吹扫炉膛,时间不少于15分钟,若用蒸汽吹扫必须保证烟道顶部见汽5分钟以上,然后停鼓风机、引风机或吹扫蒸汽。
(2)吹扫结束的10分钟内必须开始炉膛内爆炸性气体分析采样。
(3)从开始采样到下达分析单至装置的时间应不超过30分钟。
(4)爆炸气采样分析合格15分钟内必须完成点火操作,超过15分钟必须重新进行爆炸性气体采样分析,点火前应采用便携式可燃气体分析仪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立即点火。
(5)点火5秒钟点火不成功,严禁二次直接点火,必须按规定吹扫炉膛,重新进行爆炸性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重新点火。
(三)点火、停炉操作要求
1.引燃点火火把的过程,按动火作业管理开具火票。
2.加热炉点火和停炉为装置开停工的关键操作,在生产组织安排上要避开交接班时间。
四、加热炉操作规程管理要求
1.加热炉操作规程编写要求
加热炉岗操作规程应由操作经验丰富的生产一线操作骨干、技师与工程技术人员一起编写,依照股份公司《管式加热炉操作编写指南》,结合本装置加热炉特点,制定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操作规程。
2.加热炉操作规程审批
加热炉操作规程的制定及修订要经过装置负责人、装置生产技术负责人生产部门、技术部门、质量安全部门、机动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
3.加热炉操作规程的修订
加热炉操作规程要在装置技改与大修后及时修订。
五、加热炉维修保养管理
1.加热炉检维修管理
(1)做好加热炉的日常维修,特别对引风机、烟道挡板、吹灰器等附件的维修。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排除故障,不得影响加热炉的安全运行。
(2)停工检修时应对全部氧含量分析仪、热电偶和负压表进行校验。加热炉在停工检修期间应安排对流炉管、辐射炉管清灰。
(3)加热炉检修后必须进行相关专业联合检查确认后方可交付使用。
(4)加热炉检维修记录及竣工资料必须及时存档。
2.加热炉日常保养
(1)加热炉使用单位应按照《石油化工设备完好标准》要求,加强加热炉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加热炉工艺指标,保证加热炉在设计允许的范围内运行,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并尽量避免过低负荷运行(过低负荷一般指低于设计负荷的60%)。
3.加热炉巡回检查
(1)检查燃烧器及燃料系统、蒸汽系统。检查燃烧器有无结焦、堵塞、漏油现象,长明灯火嘴燃烧是否正常;油枪、燃料气枪应定期清洗、保养,发现损坏及时更换;备用的燃烧器应关闭风门、汽门;长时间停用的油枪、燃料气枪应拆下清洗保养。
(2)检查加热炉被加热工艺介质,有无偏流现象,异常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3)检查消防蒸汽系统。检查看火孔、看火窗、点火孔、防爆门、人孔门、弯头箱门是否严密。检查炉体钢架和钢板是否完好严密。
(4)检查辐射炉管有无局部过烧、开裂、鼓包、弯曲等异常现象。检查加热炉衬里有无脱落,炉内件有无异常,仪表监测系统是否正常。
(5)检查三门一板(油门、气门、风门、烟道挡板)的调节是否灵活好用。
(6)有吹灰器的加热炉应制定吹灰制度、定期吹灰。
(7)检查一次仪表完好情况。定期对氧含量分析仪标定。
(8)定期检查安全附件,确保完好。
(9)在观察加热炉火焰形状时,始终应戴脸部和眼睛防护罩或戴有色玻璃眼镜。
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燃料中的硫化物含量,减少排烟中so2、so3等硫化物的含量。如燃料含硫量偏离设计值较大,应进行烟气露点测试,确定加热炉合理的烟气排放温度,避免烟气露点腐蚀。要合理控制物料温度,确保炉管壁温高于烟气露点温度。
5.加热炉的开停工必须严格按照工艺操作规程进行。停工时特别要注意防止硫化物在对流室内燃烧,造成奥氏体不锈钢炉管应力腐蚀。
6.定期监测辐射炉管表面温度,特别在加热炉烧焦期间应避免炉管局部过热。
7.加强加热炉档案资料管理,包括:
(1)加热炉设备台账:长期保存。
(2)全套图纸:长期保存。
(3)加热炉操作规程:长期保存。
(4)故障、事故记录及原因分析报告:根据生产需要进行修改,长期保存。
(5)定期炉效监测、分析报告:一年。
(6)检修、抢修、技术改造记录及竣工资料:长期保存。
(7)炉管及炉附件检测报告:长期保存。
第2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规定
第一节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电冶公司的生产厂区油库、油罐、油系统、酸碱罐、劳保用品库均为禁火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 3022电冶公司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gbz 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5498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q/yyth 20298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q/yyth 20220供用电管理制度
q/yyth 20424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电器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禁火区
易燃易爆场所为禁火区
3.3易燃易爆场所
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运,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消防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7 在道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1.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分场应通知公司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职责要求
7.1 动火作业负责人
7.1.1 负责办理《许可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2 动火人
7.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2.5 应随身携带《许可证》。
7.3 监火人
7.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 动火部位负责人
7.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4.2 检查、确认《许可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许可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分场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6.1 审查《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7.6.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动火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8.1《许可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许可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许可证》的格式见表2-3。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许可证作业等级分别填写为“特”、“壹”、“贰”加以区分。
8.2《许可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 办证人须按《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8.2.2 办理好《许可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许可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 《许可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 《许可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的单位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许可证》由动火点所在分场负责人、动火人和公司调度各持一份存查;《许可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8.3.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8h。
8.3.2 二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3.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第二节《动火安全许可证》管理及办理程序
《动火安全许可证》由公司保卫科归口管理,负责《动火安全许可证》的发放。特级、一级《动火安全许可证》存根由公司保卫科保存,二级《动火安全许可证》存根由分场保存,各存根保存期至少为1年。办理程序如下:
1、各单位在安排、布置动火作业时,必须明确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动火安全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2、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必须详细了解动火作业内容、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动火地点、动火方式、动火人、监火人、动火时间。动火人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监火人应由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熟知现场和作业危害因素的人员担任。动火作业与动火部位相互存在潜在危险时,动火作业所在岗位须指派一名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动火地点”、“动火方式”内容,“动火地点”一栏中,填写动火的具体地点,可以以岗位或固定设备、设施为参照物,详细填写动火作业具体位置。“动火方式”为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方式。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分别在相应位置签名。“动火作业开始时间”由动火作业负责人在动火所在岗位班长签字后,填入实际开始动火作业时间,“动火停止时间”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定填写。
3、动火作业负责人会同动火部位负责人共同进行作业风险分析,结合生产中存在的危险物质及作业过程中不确定因素,识别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并在“危害识别”栏内填写作业过程中人身可能受到的伤害及可能影响职业健康的危害因素,如碰伤、砸伤、绞伤、有害物质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
4、动火作业负责人根据识别的作业过程中存在危害因素,会同动火人、监火人和动火部位负责人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并签字。“安全措施”是指为预防作业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对现场或周围人员可能造成伤害而采取的措施,包括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动火部位负责人为动火所在岗位的负责人。
5、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制定完成后,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会同动火人和监火人逐项落实确认,并告知动火点周围规定范围内可能出现易燃易爆物质泄漏的岗位负责人。
6、动火作业负责人在取样分析合格并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逐级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主动向动火所在岗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许可证》,经其签字允许后方可动火。动火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许可证》,以备检查。
7、《动火安全许可证》的审核、审批:
7.1二级动火作业,取样分析合格,各项安全措施制定完善、落实到位后,作业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动火初审人”栏签字,由作业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7.2一级动火作业,由作业单位主管领导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安全措施全面落实到位后在“动火初审人”栏签字,公司生产部调度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审批。
7.3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由作业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在“动火初审人”栏签字,公司生技科主管领导、消防部门主管领导复审,在“特殊动火会签”栏签字,公司主管该项作业的副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在“动火审批人”栏签字。
8、所有填写内容禁止涂改,涂改无效,严禁代替签名。
第3篇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警告标识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安全标志的设置,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我公司特制定本规定。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要求
一、安全警示标志的含义与概念
1、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色、蓝色、黄色和绿色。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等意思;
(2)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的主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应以黄色表示;
(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3、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1)禁止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2)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3)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4)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二、设置场所
1、线路施工时在土方开挖的洞口四周设置警戒线,设置警时标识牌,晚间挂警示灯,施工点在道路上时,应根据交通法规在距离施工点一定距离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派人进行交通疏导。
2、场地施工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在高压线路,高压电线杆,高压设备,雷击高危区,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其它设置安全标志的场所。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849-1996《安全标志》和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3-2001《安全色》的要求。
三、设置原则
1、现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必须相应地设置'安全通道'标志。在远离安全通道的地方,应将'安全通道'标志的指示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2、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员经常路过的地方施工时,应当依照相关交通法规设置恰当的安全警示标识。
建筑中的临边洞口等《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
3、临时用电的标准设置应符合用电有关规范的标准。
4、所有机械的标志设置应符合有关专门机械的规定。
5、其它有必要设置安全标志的地方。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第4篇 班组安全管理讲座:机动车辆8大禁令规定
1.严禁酒后开车;
2.严禁无证开车或无令(调度令)开车;
3.严禁超速开车;
4.严禁空档滑行;
5.严禁设备带病行车;
6.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7.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8.严禁分散精力开车。
第5篇 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基本规定
1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应包括购置、租赁、装拆、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内容。
2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规模,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
3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配备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专业的专职管理人员。
4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并保存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安全管理档案,并记录以下内容:
1) 来源、类型、数量、技术性能、使用年限等静态管理信息,以及目前使用地点、使用状态、使用责任人、检测、日常维修保养等动态管理信息;
2) 采购、租赁、改造、报废计划及实施情况。
5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对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实施技术管理,定期分析安全状态,确定指导、检查的重点,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6 安全防护设施应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化。
第6篇 安全用电管理规定范本
为保证安全用电、生产、生活正常进行。防止用电事故的发生,根据《电业安全规程》制定本管理规定。
1、严禁用手随意试验带电设备的绝缘部分和绝缘物;
2、严禁非电工拆装电气设备、严禁乱拉线乱接电源;
3、客房、营业厅、公共活动场所不得使用电热设备,如电炉、电暖气、电褥等任何人不得随意增加用电负荷。
4、在潮湿、高温、多尘场所进行电气作业或操作电器的人员应穿绝缘鞋,严禁直接用水喷射墙壁或顶棚来清理卫生。
5、在电化腐蚀场所,如充电站车间,严禁使用临时线路,禁止使用落地扇,手接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的电源线应为防腐型或塑料护套电缆。
6、在有煤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标准规范,认真与电工人员进行日常巡视和维护保养。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标准作业。
7、生产车间的大型用电设备,大型机具等应有三人进行维护和管理,并应掌握基本电气知识及装置的控制原理。起重作业应遵守起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及电动起重机的产品技术要求;
8、所有人员都应掌握电气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及求护方法。
第7篇 施工供风安全管理规定
1、空气压缩机站应选择在基岩或土质坚硬,地势较高的地点。并适当离开要求安静和防振要求较高的场所。
2、压气站应远离散发爆炸性、腐蚀性、有毒气体和产生粉尘的场所,并作好防火、防洪、防高温等各项措施。
3、寒冷地区压气站应有取暖设施以防由于润滑油过稠而发生事故。4、空气压缩机房应宽敞明亮,尽可能利用自然采光,并应有足够的照度,以利于检修和散热。
5、机房应有足够的高度。在单机排气量等于或大于 2om3/min,总安装容量等于或大于 60m3/min的压缩空气站宜安装天车等起重设备,以便于检修工作的安全、可靠。
6、机组之间应有足够的宽度,一般不少于2.5~3m,机组的一侧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另一侧应有宽敞的空地,以利于检修。
7、机房的墙壁和屋顶应安装吸音材料以减少噪声对工作人员的危害。
8、压缩空气站内的噪声不得超过 90分贝(db),进气口应安装于室外,并装有消音器。
9、储气罐应安装在机房外,距离不小于2.5~3m(一般不小于立式储气站高度的一半)。
10、储气罐上必须装安全阀,该阀全开时的通气量必须大于空压机排气量。罐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门。
11、储气罐应每年进行一次压力试验,具体规定按本规程第十五篇三章“压力容器”有关规定执行。
12、空气压缩机的冷却水,必须是清洁无杂质水,凡是赃污的水,或酸性水不能做为冷却水使用。
13、如当地的水质硬度较高时应进行软化处理,方可做为冷却水使用。
14、空气压缩机的冷却水的压力应不低于 196.2kpa,进排水温差不低于10℃。
15、空气压缩机冷却水回水管坡度不小于3‰。,并坡向冷却水池,以保证回水顺利。
16、空气压缩机房的维修平台和电动机地坑的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下部,应有防护网或板,地沟应铺设盖板。
17、为防止污染环境和对废油进行回收,压缩空气站应设废油收集沟。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渡口坝工程项目经理部
2010年1月5日
第8篇 电石检修工作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检修工作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检修现场正确安全的组织工作,严防事故的发生。现将检修各种设备时现场检修负责人(监护人)的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一、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500kg小于等于2吨时的吊装作业,安全员在现场监护;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2吨小于等于10吨时的吊装作业,设备所在部门和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主任在现场负责;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10吨小于等于50吨时的吊装作业,设备所在部门和检修设备部门的分厂厂长、车间主任、安全管理部安全员、生技部设备员在现场负责;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50吨时的吊装作业时,厂主管安全和生产领导、设备所在部门和检修设备部门的分厂厂长、车间主任、安全管理部部长、生技部主任和调度主任在现场负责;
二、 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高处作业,车间安全员在现场负责,作业高度在5米至10米时高处作业,车间主任在现场负责,作业高度在10米至25米时高处作业,分厂厂长、车间主任、安全管理部安全员、生技部设备员在现场负责,作业高度在25米以上时高处作业,厂主管安全和生产领导、分厂厂长、车间主任、安全管理部部长、生技部主任和调度主任在现场负责。
三、 检修原料分厂和电石炉车间除尘引风机内部、破碎机内部、振动筛内部、环形加料机、烘干窑窑体、石灰皮带l4011、公用工程冷却塔风机、制球车间破碎机、搅笼、压球机、麦尔兹窑单斗提机和全厂的高压设备高压、co管及线设备,设备所在部门和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主任在现场负责。
四、 检修电石炉和堵眼困难、电石躺轨、小车掉道影响正常生产时,其所属车间主任在现场负责。
五、 进入容器内作业(过滤器、环形加料机)、设备所在部门和检修设备部门的分厂厂长、车间主任、安全管理部安全员、调度在现场负责。
六、 检修内部成品仓,设备所在部门和检修设备部门的分厂厂长、车间主任、安全管理部安全员、生技部设备员和调度在现场负责。
七、 炉气输送管线、余热锅炉管线大型检修、电极硬断1米以上电石炉所属分厂厂长、车间主任、安全管理部安全员、设备部设备员、生技部工艺员和调度在现场负责。
八、 电厂故障严重影响电石炉生产、电石炉漏糊、电石炉放炮造成电石炉停电时,厂主管安全和生产领导、设备所在部门和检修设备部门的分厂厂长、车间主任、安全管理部部长、设备部部长、生技部主任和调度主任在现场负责。
九、 除了以上检修设备以外,其它设备的检修车间安全员在现场负责监督检查。
备注:
1、 分厂厂长因工作不能在现场,由分厂书记或分厂副厂长负责,车间主任因工作不能在现场,由副主任或车间值班领导负责。
2、 中夜班由当值调度负责通知各部门领导,各部门领导接到通知后及时赶到工作现场。
第9篇 大型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明确大型吊装作业的方案制定、审批和执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证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进行的陆上大型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2. 术语
2.1 大型吊装作业:单台吊机的负载超过其额定荷载的90%或由多台吊机联合进行的吊装作业。
3. 职责
3.1 项目组的职责
3.1.1 大型吊装作业必须制定施工方案。方案由项目组或施工组织单位负责编制。
3.1.2 项目组负责人/相关施工单位负责人在作业前必须召集相关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方案技术、安全交底, 编制交底记录,经参加各方人员签字后,由技术部门存档。
3.1.3 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相关各方进行jsa 风险分析,对评估出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项目负责人应编制并存档jsa 风险评估表。
3.2 施工单位职责
3.2.1 吊装作业开始前,施工负责人应组织召开专项安全会议,对即将开始的作业进行分工布置和安全提示。
3.2.2 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各方进行吊装作业前安全检查。
3.2.3 项目安全监督和施工单位的相关安全人员负责监督吊装方案和公司各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2.4 参与吊装作业的项目组人员、相关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吊装方案。
4. 管理内容
4.1 吊装作业前
4.1.1 施工单位负责根据吊装方案要求,准备充足施工中所使用的施工机具。
4.1.2 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在作业前对以下各项作出检查:
l吊装作业所选择的各台吊机符合吊装方案的要求,证书齐全、有效。
l吊机已进行了全面检查,处于良好状态,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l吊车司机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了解所使用吊车的性能,熟知吊装作业指挥信号的含义。
l每台吊机的荷载符合安全要求(单台吊机作业时,吊机的最大荷载不得超过其安全吊装量的95%;多台吊机联合作业时,各台吊机的最大荷载不宜超过其安全吊装量的80%)。
l吊装作业所使用钢丝绳的类型、长度、直径、抗拉强度、破断拉力符合吊装方案中的要求。钢丝绳已进行过检查,没有任何损伤。
l吊装作业使用的卸扣的承载能力符合吊装方案要求。(必要时进行ndt探伤检查)。
l拖拉固定使用的钢丝绳、倒链、卷扬机、滑轮组符合方案要求,并已作出检查,结果正常。
l吊点在吊装前已进行ndt 检验。(若吊点需重复使用,则在吊装后还需进行二次检验)
l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吊车司机、司索人员熟悉吊装方案(吊机及索具要求、吊点及重心位置、被吊物重量及尺寸、挂扣方式),并已对是否符合吊装要求做出自检。
l吊装作业指挥人员与吊车司机之间保持通畅的联络方式。
l吊装现场的天气状况符合作业要求(风力小于6 级、能见度良好)。
l吊装作业区域内地面坚实平整,无影响作业安全的障碍物及隐患。
l吊装作业现场已设立隔离区,非吊装作业人员远离现场。
l通往吊装现场的道路通畅。
l所有施工吊机已按方案就位,索具按照方案要求固定完毕。
4.1.3 检查完毕后,施工单位安全人员组织施工各有关人员填写《大型起重作业前安全检查表》。填写完毕后,通知吊装指挥人员可以进行作业。
4.2 吊装作业中
4.2.1 吊装指挥人员在确定吊装条件已充分具备后,宣布吊装作业开始。
4.2.2 吊装指挥人员站在能同时看到被吊物及吊车的视线清楚的位置。
4.2.3 所有的被吊物在被吊运时都要根据需要系牵引绳。(系牵引绳会影响安全的情况除外)。牵引绳要有足够的长度以保证作业人员与被吊物间的安全距离。
4.2.4 在司索人员远离被吊物及被吊物周围没有障碍物的情况下,指挥人员发出起吊信号。指挥手势或信号要准确、清楚,所处位置应能使各司机都能看得清楚。若使用对讲机,要保证各对讲机之间的信息传递。
4.2.5 在吊索张紧受力后,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应进一步确认索具的固定情况,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被吊物离开地面或垫墩300mm 左右,应停顿1 分钟左右时间,对吊索、卡环及吊机等的状态进行观察,确认无异常后方可继续吊装作业。
4.2.6 起吊后保持被吊物平�,吊具所在平面应垂直于被吊物,不得横拉、斜吊。吊装动作平缓,避免突然运动或被吊物摆动。
4.2.7 在吊装过程中,各台吊机的司机必须听从统一指挥,除停止信号外不得接受他人的指挥信号。
4.2.8 尽可能减少被吊物空中悬停时间,防止钢丝绳疲劳折断发生坠落事故。若需悬停于某一位置,则在此期间内吊车司机禁止离开驾驶室。
4.2.9 在吊机行走时应鸣号,提示周围人员吊装作业正在进行中。
4.3 吊装作业完成
4.3.1 确认被吊物准确就位后,摘钩,复员设备,宣布吊装作业结束。
4.3.2 施工单位的安全人员负责保存bfcec-mr-27/r01《大型吊装作业前安全检查表》。
5. 相关文件
5.1 bfcec-mr-20 作业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10篇 车间夏季四防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车间'夏季四防'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做好'夏季四防'工作,确保夏季安全生产,车间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z副组长:z
成员:z、各班组长
二、'夏季四防'的内容及实施:
1.各班组要利用安全活动日组织职工学习'夏季四防'内容;
2.夏季是各种事故的易发季节,要提高警惕,做到安全警钟长鸣,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加强自身防护能力,确保设备、人身安全;
3.由于施工建设原系统的排水系统各岗位要认真检查,存在问题的要立足自身解决。因检查不到位造成的事故,考核班组0.4-1分,班组长0.2-0.4分。
4.系统投运后,防洪设施不尽完善,各岗位要加强责任心,对重点设备、高层建筑、塔群等要进行避雷装置检查,各排洪沟是否畅通、门窗玻璃是否完好、房顶、天窗是否漏水、电磁站周围排水是否良好,要对以上部位重点检查;因检查不到位造成的事故,考核班组0.4-1分,班组长0.2-0.4分。
5.检查出的问题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则组织整改,班组整改不了的书面形式上报车间;自己不能整改未上报车间的班组,每查出一次问题考核班组0.2分,班组长0.1分。
五.要求:
1.各班组要认真学习计划,加强检查整改,及时上报信息;
2.一切行动听指挥,做到险情就是命令。
3.人员、物资要拉得出、冲得上、打的赢,确保万无一失。
第11篇 塔吊安全管理规定
1、塔吊的拆除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除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2、塔吊拆除前,应按照出厂有关规定,编制拆装作业方法、质量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作为拆除作业技术方案,并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
3、塔吊塔身升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升降作业过程,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源,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拆装螺栓。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台。操纵室内应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信号。
(2)升降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有充分的照明。
(3)风力在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大达到四级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
(4)升降前应预先放松电缆,其长度宜大于顶升总高度,并应紧固好电缆卷筒。下降时应适时收紧电缆。
(5)升降时,必须调整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并应按规定使其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机构制动住,当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之间的最后一处连接螺栓(销子)拆卸困难时,应将其对角万向的螺栓重新插上,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转起重臂动作来松动螺栓 (销子)。
(6)升降时,顶升撑脚 (爬爪)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万可继续下一动作。
(7)升降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扭力紧固,液压操纵杆回到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升降机构电源。
4、应保持塔吊上所有安全装置灵敏有效,如发现失灵的安全装置,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所有安全装置调整后,应加封(火漆或铅封)固定,严禁擅自调整。
5、起重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结构和工作机构的外观情况正常。
(2)各安全装置和各指示仪器表齐全完好。
(3)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符合规定。
(4)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
(5)钢丝绳磨损情况及各滑轮穿绕符合规定。
(6)供电电缆无破损。
6、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当接通电源时,应采用试电笔检查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后:万可上机。
7、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转运,试验各工作机构是否运转正常,有无噪音及异响,各机构的制动器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确认正常后万可作业。
8、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塔吊相应幅度下规定的起重量。
9、应恨据起吊重物和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工作速度,操纵各控制器应从停止点(零点)开始,依次逐级增加速度,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应将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电动机停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突然变速或制动。
10、在吊钩提升、起重小车或行走运行到限位装置前,均应减速缓行到停止位置,并应与限位装置保持一定距离(吊钩不得小于lm,行走轮不得小于2m)。严禁采用限位装置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11、提升重物,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采取就位机构或利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12、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动,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m以上。作业中,当停电或电压下降时,应立即将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断电源。如吊钩上挂有重物,应稍松紧反复使用制动器,使重物缓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带。
13、作业完毕后,塔吊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吊钩宜升到起重臂顶端2~3m处。
14、停机时,应将每个控制器拨回零位,依次断开各开关,关闭操纵室门窗,下机后,断开电源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15、检修人员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检查或修理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16、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吊,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第12篇 安全观察沟通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安全观察与沟通管理的职责、要求及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施工、仓储、装卸、交通等工作场所。
2 术语
下列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安全观察:对正在工作的人员至少观察30秒,以确认有关任务是否在安全地执行。安全观察包括对员工作业行为和作业环境状况的观察(如是否满足劳动防护要求、是否办理许可证、是否上锁挂签等)。
2.2不安全状态: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其它事故的物的状态。
2.3不安全行为: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或其它事故的行为。
3.职责
3.1质量安全环保部是本规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规范的制定与维护,负责对总公司项目部、部门及专业公司安全观察与沟通运行情况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3.2各部门、专业公司及钻井队负责在本组织管理范围内推行、实施本规范,并提供资源保障。
3.3项目部质量安全环保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各单位现场安全观察与沟通活动运行情况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3.4人事劳资部负责组织本规范的培训。
3.5所有员工必须接受本规范的培训,参与本规范的实施,有义务对本规范提出改进建议。
4 运行规范
安全观察与沟通分为有计划的和随机的,有计划的安全观察与沟通结果可作为安全数据统计的来源;随机的安全观察与沟通结果不能作为安全数据统计的来源。
4.1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
4.1.1安全观察小组、组长人选和安全观察的区域。
4.1.2安全观察与沟通的年度计划。
4.1.3安全观察与沟通的报告要求。
4.2安全观察小组
4.2.1有计划的安全观察与沟通不宜由个人执行;随机的安全观察与沟通可由个人执行,也可以是多人的。
4.2.2有计划的安全观察与沟通应由小组执行,各级管理人员和基层单位班组长都应参与安全观察与沟通。
4.2.3安全观察与沟通小组由基层队、站及班组管理人员等组成,一般限制在2-3人。
4.3安全观察与沟通的五个步骤
4.3.1决定:决定安全观察与沟通的时间、区域。
4.3.2停止:靠近正在工作的员工,以致你能很清楚地看到员工正在做什么。
4.3.3观察:按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附录a)中的观察分类,以细致和系统的方式查看员工正在做的每一件事,特别注意他们是怎么做的。
4.3.4行动:阻止--对员工的不安全行为进行阻止;表扬--对员工的安全行为进行表扬;讨论--与员工讨论观察到的不安全行为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对员工更为安全的工作方式进行鼓励;沟通--就如何安全地工作与员工取得一致意见,并取得员工的承诺;启发--引导员工讨论工作地点的其他安全问题;感谢--对员工的配合表示感谢。
4.3.5报告:在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上填写观察结果。
4.4安全观察与沟通的内容
安全观察与沟通应重点关注可能引发伤害的行为,应综合参考以往的伤害调查、未遂事件调查以及安全观察的结果。其内容为:
4.4.1人员的反应:人员在看到所在区域内有管理者时,他们是否改变自己的行为(从不安全到安全);人员在被观察时,有时会做出反应,如改变身体姿势、调整个人防护装备、改用正确工具、抓住扶手、系上安全带等;这些反应通常表明人员知道正确的作业方法,只是由于某种原因没有采用。
4.4.2人员的位置:人员身体的位置是否有利于减少伤害发生的几率。
4.4.3个人防护装备:人员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备是否合适,是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4.4.4工具和设备:人员使用的工具和设备是否合适,是否正确,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4.4.5程序和秩序:是否有可用的程序,人员是否理解并遵守这些程序;是否知道秩序标准,是否适合或遵守秩序标准,作业场所是否整洁有序。
4.4.6人机工程学:人的作业方式、心理状态、作业环境、工具设备是否符合人机工程学原则。
4.5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见附录a)
4.5.1要及时认真填写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
4.5.2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的填写应在被观察人员不在场时进行,以保证报告的及时准确。
4.5.3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中不得记录被观察人员的姓名。
4.5.4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中要注明所观察的区域和观察者姓名。
4.6安全观察与沟通结果统计分析
4.6.1对所有有计划的安全观察与沟通的信息和数据进行分类统计。
4.6.2分析统计结果的变化趋势。
4.6.3根据统计结果和变化趋势提出安全管理工作的改进建议。
4.7注意事项
4.7.1安全观察与沟通的重点是观察和讨论员工在工作地点的行为及后果。安全观察过程既要识别不安全行为,也要识别安全行为。
4.7.2安全观察与沟通以非教导的方式与员工平等的交流讨论安全和不安全行为,可避免双方观点冲突,有利于员工接受安全的做法。
4.7.3说服并尽可能与员工在安全上取得共识,而不是使员工迫于规则的约束或领导的压力做出承诺,避免员工被动执行规定。
4.7.4通过引导和启发让员工思考更多的安全问题,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7.5安全观察与沟通是非惩罚性的,其结果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但当个别员工作业时明知故犯、危害到自己或他人的生命,或者当重复违犯管理制度或程序时,就要立即终止安全观察与沟通,启用相关制度予以处罚,但不得将安全观察与沟通牵扯在内,应彻底分开。
4.7.6观察到不安全行为和状态都应立即采取行动,否则,是对不安全行为和状态的许可和默认。
5 管理要求
5.1基层队、站制定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时,应考虑覆盖不同的作业时间段、覆盖所有区域和班次。
5.2基层队、站的管理人员应亲自进行安全观察与沟通,不得指派他人代替。
5.3基层队、站应定期、独立地执行日常安全观察与沟通,对安全观察与沟通结果进行分析、比较。
5.4基层队、站及专业公司建立“日观察、周分析、月小结”制度。
5.4.1基层队、站的管理人员及大班每人每天完成1次安全观察与沟通,作业班组长在当班作业中每人完成1次安全观察与沟通,班组其他人员当班完成合计不少于1人次的安全观察与沟通。
5.4.2基层队、站主要领导每天负责回收stop卡,并进行分类统计(附录b)。每周召开一次分析会(附录c),对发生频次高或重复出现的不安全行为要结合本队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整治措施;组织对填写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不合格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每月对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填写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分析,将总结上报专业公司、项目部质量安全环保办公室。
5.4.3专业公司、项目部对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进行统计、分析、评比、交流学习,把安全观察与沟通活动作为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强有力措施,减少违章,杜绝事故。
5.5实行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评优活动,以激励全体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进行安全观察与沟通。
5.5.1基层队、站每周开展一次个人、班组评优活动,项目部和专业公司每月开展一次基层队评优活动。
5.5.2基层队、站对安全观察与沟通评优先进个人或班组应给予适当奖励,项目部、专业公司将安全观察与沟通活动情况纳入到月度综合管理考核和基层建设等级达标考核之中。
5.6项目部每季度对基层队、站安全观察与沟通活动予以通报;质量安全环保部每半年对项目部及专业公司安全观察与沟通活动予以通报。
6 管理系统
6.1资源支持
钻井总公司现有资源都是协助实施本规范的可利用资源。
6.2管理记录
质量安全环保部保留本规范各版本的留存、记录和修改明细。
6.3审核要求
钻井总公司所属单位都应把安全观察与沟通作为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观察与沟通专项审核。
6.4复核与更新
本规范应定期评审和修订,最低频不超过3年。
6.5偏离管理
所属单位在执行安全观察与沟通管理程序时发生偏离,报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偏离须书面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
6.6培训和沟通
本规范由总公司人事劳资部负责组织培训,质量安全环保部提供技术支持;相关管理、维护和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本规范在整个组织内沟通。
6.7解释
本规范由钻井总公司由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7 参考文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观察与沟通管理规范》
川庆钻探工程公司《安全观察与沟通管理规范》
第13篇 水泥磨检修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公司2022年度停产检修工作计划,公司将于3月份对1#水泥磨等设备进行检修。为确保本次设备检修工作圆满完成,公司特重申以下安全规定:
一、安全规定
1、 检修开工前,由南京江南水泥有限公司对参与检修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落实情况经本人签字后方可进入现场参与检修。
2、 检修期间应严格遵守南京江南水泥有限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本暂行规定,认真执行操作牌制度。转磨人员转动磨机前必须确保磨内人员撤出,磨体下方严禁站人,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3 、进入检修现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南京江南水泥有限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本次检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进入检修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和口罩,穿好安全防护鞋,2m以上的独立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4、作业现场吊装、起重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安全规程》。起吊大件设备时必须确保周围工作人员安全和考虑起重设备的承受能力;
5、检修工作中禁止交叉作业,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检修区域。
6、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设备,应采取可靠的断电、验电措施, 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作业现场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拆除应遵守南京江南水泥有限公司用电规范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必须严格服从甲方电工的指导,严禁违章作业发生;
7、检修期间,外包单位应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并对现场情况进行安全检查、监督、跟踪。
8、 特种作业人员,外包单位应提供有效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严禁无证作业。检修工作中严禁交叉作业。
9、 外包单位必须接受南京江南水泥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的检查监督,对施工中查出的不安全问题,必须无条件整改。否则我公司有权做出处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终止工程承包合同。
二、安全考核
1、对外包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按双方签订的安全合同执行。
2、凡发生习惯性违章者,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并经济处罚。
南京江南水泥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三月十日
第14篇 安全工具器具管理规定
1.1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根据国网公司颁发《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防止人员触电、灼伤、坠落、摔伤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工具、器具和用品。
1.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1.4 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1.5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各有关单位,多经企业可参照执行。
2. 管理职责
2.1公司安监部的管理职责
2.1.1安监部是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安监部设安全工器具管理专责人(或兼职)。
2.1.2负责制定公司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2.1.3负责编制公司的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付诸实施。
2.1.4负责公司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和督促指导工区安全工器具的培训工作。
2.1.5负责本公司所用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在省公司公布的名单内选择)。
2.1.6负责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和报废工作。
2.1.7每半年对公司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抽查,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2.2 工区管理职责
2.2.1各生产性部门应制订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2.2.2负责制定、申报本部门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
2.2.3负责对安全工器具的领用、发放建立记录。
2.2.4工区级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兼责人,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安全工器具有关培训工作。
2.2.5各生产性部门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台帐式样详见附件2),并于每年3月、9月安全工器具试验后报安全监察科。
2.2.6各生产性部门每季对所辖班组、变电站、所安全工器具检查一次,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2.3 班组、变电站(所)管理职责
2.3.1班组、变电站(所)应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检查记录齐全。
2.3.2安全工器具应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安全工器具实行“一物一标签(标牌)”制,发现不合格、超试验周期和没有标签的应另外存放,做出不准使用标志,停止使用。不合格的安全用具由新补充的安全用具代替,不再另换页登记。要做到试验单、登记本、实物(试验标签)三对照。安全工器具严禁它用。
2.3.3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安全工器具。
2.3.4班组每月对安全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对班组、工区、公司等检查做好记录。
3. 安全工器具的计划、订购、验收及领用
3.1 安全工器具计划
3.1.1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于每年11月份将次年所需安全工器具计划报公司安监部。
3.1.2安监部根据各部门计划情况,编制公司计划并报上级批复。
3.2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
3.2.1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工器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3.2.2采购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是省公司公布的入围产品。
3.2.3采购安全工器具必须签定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
3.2.3.1必须对出厂安全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3.2.3.2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3.2.3.3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3.2.3.4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上报省公司安监部。
3.2.3.5公司各部门未经公司安监部同意不得擅自订购安全工器具。
3.2.3.6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部门对入围产品若发现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应及时向公司安监部反映,查实后,告知省公司安监部。
3.3 安全工器具的验收
安全工器具到货后,由安监部组织抽查验收。必要时,应会同使用部门一起验收。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或交使用单位。
4. 试验与检验
4.1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通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型式试验,进行出厂试验和使用中的周期试验。
4.2 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3 应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如下:
4.3.1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
4.3.2检修后或关键零部件经过更换的安全工器具。
4.3.3对其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的安全工器具。
4.3.4有质量问题的同批安全工器具。
4.4 周期性试验及检验周期、标准及要求应符合:
4.4.1《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国电发〔2002〕777号)。
4.4.2《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
4.4.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
4.4.4 94年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4.4.5 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4.4.6 gb2891-1995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性能试验方法。
4.4.7 gb2892-1995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性能试验方法。
4.4.8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24-1996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4.4.9电力行业标准dl/t846.6-2004高电压测试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第六部分:六氟化硫气体检漏仪。
4.5 电力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合格后,试验单位应按部门、班站分别填写试验报告一式三份(试验单位、部门、班站各存一份),并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上(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合格样式符合国家电力公司规范标准),注明试验负责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每个部门试验完毕,都应由部门安全员迅速上报安监部本次试验情况,其中包括试验品名称、数量、不合格或报废情况。
4.6 对于本地不具备安全工器具试验能力的产品,各工区上报,由安监部负责联系,送达河南电力试验研究院进行周期性试验,经试验后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由试验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试验报告,以备查验。
4.7 不需要作定期试验的安全用具,工区安全员要按照每年安全用具试验的时间,对其安全可靠性进行两次检查,并在安全用具登记本中签名填上检查日期。
5. 检查及使用
5.1 检查及使用:
5.1.1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94年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等规程和产品使用要求。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5.1.2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
5.1.2.1查看器具上贴(挂)试验合格证标示牌是否在有效期内,严禁使用超期或未试的器具;
5.1.2.2检查器具是否清洁、完好;
5.1.2.3检查连接部分是否牢固可靠,有无锈蚀断裂现象;
5.1.2.4查看有无机械损伤、裂纹、变形、老化炭化、受潮等现象;
5.1.2.5是否符合操作电压等级。
5.1.3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擦拭干净。
5.1.4使用绝缘安全工器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5.1.5新领用或经修理后的安全工器具未经试验不准使用;
5.1.6有声、光等双功能的安全工器具,当有一种功能失常时,严禁使用;
5.1.7自己研制的安全工器具未经测试和主管局长或总工批准,不得使用;
5.1.8安全工器具不能移作它用,不能替代普通工器具使用。
5.2 安全帽、安全带、脚扣、绝缘手套、绝缘杆、绝缘隔板和绝缘罩、电容型验电器、核相器、绝缘靴、绝缘胶垫、接地线、梯子、过滤式防毒面具(简称“防毒面具”)、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简称“空气呼吸器”)、sf6气体检漏仪等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的检查与使用方法必须按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号文《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5.3 所有生产人员必须按岗位技能要求掌握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的知识。各部门应将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列入新参加电气工作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计划内。
6. 保管与存放
6.1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与存放,必须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及产品说明书要求。
6.2 绝缘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温度-15—35℃,相对湿度5—80%的干燥通风的工具室(柜)内。
6.3 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定置存放。
6.4 核相器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用支架上或专用包装盒内。
6.5 防毒面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无酸、碱、溶剂等物质的库房内,严禁重压。
6.6 空气呼吸器在贮存时应装入包装箱内,避免长时间曝晒,不能与油、酸、碱或其它有害物质共同贮存,严禁重压。
6.7 各生产性单位应库存一定数量的安全工器具,并同所属各班(站)安全工器具一同试验,以备及时补充使用中损坏的安全工器具。部门库存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7. 报 废
7.1 安全工器具必须按厂家说明书和有关规定使用,损坏和不能使用的一律作报废处理。安全工器具在做定期试验时,发现不合格或不能满足使用要求者,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安监部备案,报废或不合格工器具应交回安监部统一处理。
7.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
7.2.1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7.2.2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
7.3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更不得使用报废的安全工器具。
7.4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统计上报到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8. 附 则
8.1 本规定由公司安监部组织制订。
8.2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监部。
8.3 本规定下发后,以往有关规定同时作废。
第15篇 安全消防环保管理考核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安全、环保、消防管理工作,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以人为本,促进和谐,安全发展的指导方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英国公司一号文件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
第一条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体现“讲安全就是讲政治、抓安全就是抓效益”的管理理念。强化培训教育,提升全员安全生产意识,改善现场管理。以考核为管理手段,全面提高事故综合防范能力,有效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第二章安全管理目标
第二条
1、重大人身伤害事故,重大生产、设备、火灾、交通事故为零,千人负伤率控制在1‰以下。
2、职业病发病率为零。
3、安全标准化合格班组达标率100%。
4、重大、较大危险源点受控率、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及证件有效率达到100%。
6、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100%、达标率100%。
第三章安全组织机构
第三条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委员会
主任:a
副主任:b
委员:cdefghiklmnopqrstuvw_yz
第四条施工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环保领导小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及事故应急体系,设专(兼)职安全员。
第四章安全责任划分
第五条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一岗双责”的安全管理要求,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
1.各级专(兼)职安全员依据责任划分,分别负责分管区域范围职工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现场危险区域检查,违章及隐患查处监督检查工作。对所辖区域的安全负具体管理责任。
2.调度长负责做好检修各区域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协助班组长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各项工程的施工员负责各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3.班组分散作业时,班长必须指定临时安全负责人,并代行安全管理职责。
4、外协队进入我公司施工前,工程检修管理科必须严格把关,审查各种资质后通报安全科签订安全协议和安全告知等。工程检修管理科负责外协队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科负责外协队的日常管理、安全检查及考核。
第六条安全科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日常安全管理职能,在安全工作上对公司经理负责。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全公司的日常安全工作,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检查。服务于各作业区和各项工程。负责贯彻、执行、落实有关安全、环保、消防等方面的各项精神。对安全工作实行对口管理,有权对各作业单位的违章行为提出批评和考核查处,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违章行为的予以停工整顿。
第七条公司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的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科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科为公司各作业单位的安全负责。
第八条外协施工单位规定
1.外协施工单位负责人(法人)为本单位第一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并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外协施工单位必须设置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无条件服从建设单位和美国公司施工员的现场安全管理,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无条件立即整改。
第五章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九条强化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分工,使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2.全面实行安全责任制与经济效益挂钩,突出各部门和个人安全管理职能、职责效能的发挥,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使安全工作逐级化和全员化。
3.遵循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原则,经安全科检查被考核的单位和个人,不再进行重复考核。
第十条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确认制,做到事前有安排,过程有检查,事后有讲评,抓好过程控制,确保安全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
第十一条狠抓安全操作规程的贯彻和现场危险源的辩识,积极开展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的查处工作,不断加大习惯性违章和重复事故的查处力度,确保施工作业安全规范。
第十二条进一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有计划地对在岗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教育培训(复训),不断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认真做好外协施工单位安全协议的签订和安全管理,划清责任,加大外协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力度。
第十四条新招、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1.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招工体检制度,未经体检和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录用。
2.离岗一个月(30天)以上的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和各级教育后上岗。
3.因严重违章、险肇事故、伤害事故及被辞退的人员一律不得重新录用。
第十五条安全教育制度
1.严格执行“三级”(公司级、作业区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制度,施工单位按规定必须对临时用工人员、返岗、转岗人员及时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上报公司安全科备案。严禁突击教育突击上岗。遇突发事故抢修时,对外借临时用工人员、作业区互借人员等必须由用人单位进行口头安全教育和现场安全交底,由本人签字,并做好相关记录后方可上岗作业。
2.施工中连续严重违章、冒险作业及发生险肇事故的人员进行离岗安全教育,再教育期间执行50%工资。
第十六条检修项目8小时以上(含8小时),在施工前必须制订上报相应的安全措施,经调度室相关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各类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经工程相关负责人及安全科、甲方审核确认签字后方可开工。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基层工会组织应充分发挥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的作用,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班组每周不得少于一次安全活动,各科每月不得少于两次安全活动,公司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严禁擅自外派或私自外出打工,否则发生各类事故后果自负。
第二十一条加强特殊、危险区域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1.在有毒有害特殊危险区域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对作业人员认真做好安全交底工作,说明危险源(点),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作业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要指派专人现场监护,严格执行甲方及相关单位安全规定和要求。未经甲方及相关单位许可和确认,不得擅自开工。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前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正确使用安全“三宝(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
3.在各种输电线路附近施工时,施工前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核实电压等级,确定安全距离,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和设专人监护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二条加强特种设备设施管理,确保作业安全。
1.特种设备(起重设备、天车、叉车、空压机等)必须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各作业区必须按照分工管理的设备明细认真做好日常点检、维护和保养工作,并做好相应的点检记录,责任到人,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持证上岗,严禁设备带病和超负荷作业。天车作业时无证人员严禁上车。特种设备的检定和使用的检查归口属安全科。使用和日常管理责任是工程检修管理科和各使用单位,对不按照规范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安全科有权进行考核。
2.特种工机具(卷扬机、油压机、倒链、千斤顶等)必须由专人保管和备案,做好日常检查保养,并做好点检记录,严禁带病和超负荷作业,达到报废标准的申请予以报废。
3.特种防护用品及安全检测仪器(空气呼吸器,煤气报警器等)购置后按规定由安全科及时到相关单位备案和进行定期检测、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由专人保管并做好日常检查保养记录,保持完好状态。
第二十三条加强消防工作,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1.各作业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防范,在易燃、易爆区域施工作业时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品存放要远离火源、热源,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2.各作业单位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仓储存放要注意防火,并挂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照明系统、配电设施符合用电规范,防止漏电、短路等发生火灾事故。
3.各作业单位要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做好火灾事故防范应急预案。消防器材必须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定期检查,对失效的消防器材要及时更换。
第二十四条各作业单位单位要认真抓好现场文明施工,做好备品、备件、工机具和材料的定置管理。安全通道确保畅通,并采取相应的防污和隔离措施。施工后要及时清理现场,确保现场设备、设施卫生清洁。
第二十五条认真抓好综合检查工作,有效查处安全隐患。
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有关人员对办公区域、施工现场进行综合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1.施工单位负责人是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对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贯彻落实是否到位,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人,安全教育及安全学习记录是否齐全。
2.施工单位三级安全教育的执行情况是否认真规范,是否存在未经安全教育和突击教育上岗的现象。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及办公区域用电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用电规范,配电盘、箱、柜的防漏电安全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电源线是否存在乱拉乱扯现象。
4.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三违”现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是否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高处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是否规范。
5.危险区域作业人员是否使用合格检测、防护用品及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责任到人,监护到位,各种手续齐全。
6.施工单位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是否符合安全消防规定,配备的消防器材是否有效,警示标志是否齐全醒目,是否有专人负责,并建有台帐。
7.安全交底是否有记录,内容是否翔实有针对性,安全确认单、工作票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8.检查文明施工执行情况,现场材料、备品、备件和工机具的定置摆放,以及环境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9.对粉尘大和有毒有害介质的作业区域,作业人员是否按相关规定佩戴特殊劳动保护用品。
10.检查施工单位安全隐患的整改及现场文明施工的实施情况。
11、检查各单位的班组记录或者各项基础管理记录是否齐全真实。
第六章考核细则
第二十六条安全管理考核:
1.施工单位要定期组织学习宣传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时传达贯彻公司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会议和文件精神。传达不及时、不到位,考核施工单位300-500元。
2.施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召开两次以上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并作好记录,班组每周一次,认真布置安全工作重点,并有记录,每少一次考核200元。杜撰或者敷衍记录的每次考核100元。
3.制定和完善安全、消防、环保等安全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如机构不健全、分工不明确,每项考核施工单位500-1000元。
4.作业区必须建立设备、机动车辆、大型工机具和消防器材安全点检记录台帐,要求内容详细明确。严禁带病作业。否则每一项考核100-500元。
5.为加强安全管理,提高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安全意识,施工单位必须设置有效安全资质证书的专兼职安全员,不按规定设专兼职安全员的考核500—1000元。
6.建立施工人员互保制度,互相监督、监护,确保现场作业安全。如不按规定建立互保制度考核50-200元/人次。
7.因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安全措施不落实,或现场监护不到位,而发生险肇事故的,视其情节逐级究责,考核施工单位2000-5000元,并考核责任人500—2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及辞退(劳务工)。
8.现场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及相关单位的特殊安全规定,对违反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的,考核施工单位100-500元/人次。
9.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其他安全防护用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每项考核50-500元。
第二十七条安全教育考核:
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制度,对新招、返岗、转岗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和“三级”安全教育,体检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突击教育上岗,否则考核200-500元/人次。
2.每年进行一次全员安全教育考试,合格率必须达到100%,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90分以上),补考仍不合格者须离岗安全教育。特种作业按有关规定复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否则考核施工单位100-300元/人次。
3.施工中连续严重违章、冒险作业及发生险肇事故的人员进行离岗安全教育,再教育期间执行50%工资。对离岗安全教育期间的人员,考试仍不合格者,停发安全教育期间的工资。经继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遇临时抢修,作业区相关负责人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口头安全教育和现场安全交底,并做好相应记录,每少一项内容考核施工单位200-500元。
5.各施工单位和调度室相关负责人应掌握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使用期限,及时上报复训计划,如漏报或延期,考核责任人100-300元/人次。
第二十八条安全施工考核:
1.各类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经工程科相关负责人及安全科、甲方审核确认后方可开工。否则,一次考核施工单位200—1000元。
2.检修项目8小时以上(含8小时),检修单位必须根据相关单位的安全告知及现场情况,编制详细的安全措施,并经相关管理人员签字,报相关单位备案后方可检修作业,否则考核检修单位及相关责任人200—1000元。
3.特种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特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规定,如违反相关规定的,考核施工单位100-1000元/人次。
4.高处作业,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及规范,不按规定及规范使用安全带和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每项考核施工单位200-5000元。
5.不按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各种机具设备的,每发现一次考核责任人100-300元。
6.施工和检修用电,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联系制度,配送电、保护系统安全、可靠规范。各种用电设备、设施及附件和线路等必须按照规程操作,否则每项考核100-1000元。
7.施工需临时占用铁路、公路时,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办理手续,在采取相应的安全警戒和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否则考核施工单位200-10000元。并承担相关单位的考核和处罚。
8.因施工需要使用甲方天车等设备时,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操作人员须持有效证件,并对所使用设备进行检查,经双方确认后方可操作。未经同意,擅自和野蛮操作者,一次考核责任人200-500元。
9.检修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三牌两票”和停送电制度,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认真填写确认单,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业,否则每项考核100-500元。
10.严禁酒后上岗。如发现酒后上岗考核500元并立即让其离岗休息,酒后发生各类事故者,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11.施工中如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人员构成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离现场,直至险情排除。对未采取措施,强令、强行冒险作业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并考核施工单位2000—10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外协施工单位,除按相关规定考核外,视其情节予以清退。
12.在工作时间内干私活,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而发生人身、设备等安全事故者,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等一切后果全部由个人承担,同时考核施工单位200-1000元。
第二十九条危险区域作业安全管理考核:
1.进入危险区域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交底,严格遵守甲方及相关单位有关规定,否则考核责任人200-1000元,并承担相关的考核。
2.在易燃、易爆、煤气等危险区域作业时。作业前必须按规定清除周围危险物质,设专人监护,并配备灭火器材及防护设施,各种易燃易爆气体的使用和运输、装卸等必须符合规定,否则每项考核施工单位100-1000元。
3.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危险区域作业,考核100-1000元/人次,并承担相关单位的考核。
4.施工区域内严禁吸烟。否则考核责任人50-500元。
5.在有毒有害等区域进行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制订安全防护措施,并设专人监护,经相关部门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否则考核施工单位200-1000元。
6.加强易燃、易爆品、库房等危险源(点)的“三防”(防火、防盗、防爆)管理工作,否则考核施工单位100-300元。
7.施工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在确认无危险源后方可撤离现场。野外作业时未经许可不得随意燃火,严禁无人值守使用电炉等电气设施,否则考核100-300元/人次。
8.在输电线路附近施工时,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作业。现场又无专人监护作业的,每项考核施工单位300—5000元。
第三十条其它管理考核:
1.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办理施工人员的保险,并在保险生效后方可上岗,否则考核施工单位100-300元/人次。由于没有及时办理保险手续,发生事故并产生后果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所有经济赔偿,并考核责任人500-2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2.发生人身设备等各类事故时,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如实上报相关部门。不得谎报、迟报和瞒报,否则考核责任人500-2000元。因人为责任造成伤员救治不及时,致使事故扩大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3.每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及损失程度,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考核相关责任人300—3000元,施工单位1000-100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4.管理不善责任心不强,造成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损坏或丢失的,照价赔偿,并考核责任人100-500元。
5.因防护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环境污染,造成后果,或受到有关部门考核及批评的,视其情节考核责任人200—5000元,并承担有关部门相应考核。
6.加强能源管理,认真控制消耗,减少浪费。每发生一处跑、冒、滴、漏现象,考核责任人(或科室)100-500元,并承担相关部门的考核。
7.动力介质(风、水、电、气)等由安全科负责与动力厂联系,现场的管理由工程检修科施工员负责按规定由甲方负责停送,严禁擅自停、送、拆、装,否则考核责任人100-500元。
8.安全管理不到位,受到项目部和相关单位考核,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同时公司内部还将考核200-10000元。
9.加强员工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各种手续齐全。严禁酒后驾驶。否则考核责任人100-1000元,造成后果自负并承担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
10.发生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事故分析报告、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敷衍了事,否则考核责任人200-500元。
11.事故单位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善后处理工作,根据公司要求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原凭,因工作配合不及时而影响善后处理工作的,每次考核责任人100-300元。
12、发现有偷盗等行为的考核相关单位、作业区及当事人500-2000元,偷盗者除考核之外,公司将给予辞退。
13、对各项考核,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听证,对无理取闹或者威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按照以上各考核办法加倍考核。
第七章事故考核
第三十一条因违章作业发生轻伤事故:
考核:安全科科长、工程检修管理科科长100-1000元,调度长100-1000元,各级责任安全员200-1000元,相关施工员200—2500元,作业区作业长100-1000元,班长200-1000元,责任人300-2000元,互保成员50-300元。情节严重的(又不听劝阻、严重违章、强行指挥、强行冒险作业等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及辞退(劳务工)。
第三十二条重伤事故:
考核:安全科科长、工程检修科科长500-3000元,调度长500-3000元,各级安全员500-2000元,相关施工员500—2000元,作业区作业长500-3000元,班长400-2000元,互保成员100-500元,责任人500-2000元,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及辞退(劳务工)。
第三十三条发生工亡事故:
考核:经理、书记、副经理、安全科科长、工程管理科科长、调度长、安全员、相关施工员、作业区作业长、班长等相关责任人根据英国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发生包庇各类事故的人员,以各种理由抵制安全检查和安全考核的人员,根据情节,按照职工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对于制止违章、避免各类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以书面形式上报安全科核实后,一次奖励200-2000元。对公司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采纳的,奖励个人200-2000元。
第三十六条经理、书记、副经理、安全科长的安全考核按照英国企业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安全评比
第三十七条各作业区每月参加一次安全评比,互评互查互促进,评比第一名的单位给予全员奖励。奖励额度为:作业长200元,作业区安全员150元,班长100元,其他人员50元。英国公司进行的各项评比中获得优胜的单位按照英国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1、英国公司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评比时加倍扣分。
2.发生险肇事故,视其情节取消本单位评比资格
3.发生轻伤以上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的,视其情节,取消本单位评比资格。
4、连续三个月评比倒数第一名的作业区,考核作业长300元,作业区安全员200元,考核班长100元。
5.作业区在当月内累计发生三次(含三次)违章现象,考核作业长300元,作业区安全员200元。
6.现场管理人员对所管辖的现场文明施工不规范及“三违”现象不及时制止的,视其情节,取消其本人在本单位所应享受的安全评比奖。
7.在公司开展的各种安全活动中,综合检查及平时检查评比,平均分数低于87分(含87分),考核作业长200元,作业区安全员150元,班长100元。各作业区平均分值低于90分时,考核调度室安全主管每次300元。
8.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每发生一次慌报、瞒报、漏报、迟报事故,一经发现,逐级考核相关负责人200-2000元。
9.在本单位考勤不满十五天的人员不参与评比优胜奖的分配。
第三十九条实现公司年度安全管理目标时,将对相关安全有功人员给予适度奖励。
由于违章造成本人或他人伤害及设备较大以上事故的,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本年度不得享受各种奖励、晋级、提职和参与先进评比。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下发的英国企建字[2010]1号《非洲公司安全、环保、消防管理考核办法》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与英国企业公司文件相抵触的,执行英国企业公司文件。本办法中未规定的,按照其他平行管理办法由安委会临时制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适用非洲公司所有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非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