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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职工工伤认定管理规定 第2篇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第3篇工伤认定管理规定 第4篇某物业公司员工工伤处理管理规定 第5篇工伤事故管理规定办法 第6篇医院职工工伤管理规定 第7篇酒店员工工伤管理规定(3) 第8篇物业公司员工工伤处理管理规定 第9篇企业工伤管理规定办法 第10篇工伤医疗费用控制管理规定
第1篇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做到安全生产,有效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拟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
3 引用文件
3.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3.2《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3.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t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1996年10月1日实施。]
4.工伤事故报告
4.1发生工伤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上级报告,事故发生部门必须立即向公司领导、安全科报告,组织抢救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相关部门现场调查。若在夜班发生事故时,部门值班领导或班长要立即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要组织好救护工作和现场保护。
4.2各部门不得拖延、隐瞒工伤事故,报安全科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安全科负责组织进行工伤事故的调查。
4.3任何部门、个人故意拖延、隐瞒上报,对受伤害人员造成不利的将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因瞒报、迟报造成对救护工作影响不利的,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4.4在生产厂区以外发生的事故,受伤害人员所在部门视情况应当派人赶往事发地协助救治工作,并同时上报安全科。
4.5因救护需要移动现场的,必须标明移动的位置、部位和物件等,对无故、有意破坏事故现场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4.6在双休日发生事故的,部门值班领导或班长、值班人员立即向公司领导和安全科报告,并组织进行抢救和现场保护。
5.工伤事故调查
5.1 安全科接到工伤事故报告,要立即赶到现场勘察,协助抢救。调查、了解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5.2 工伤事故,应由安全科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调查。
5.3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相关部门领导应积极参加和支持调查工作,被调查的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不得拒绝。
5.4 事故调查组要认真查明事故经过,确定事故性质,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措施的建议,并以书面调查报告形式报送公司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
6 工伤认定和待遇
工伤认定和相关待遇全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及其他有关法规、政策办理。
7 对工伤事故的处理
7.1 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进行处理。
7.2 对于工伤者治疗期间,提出与国家关于工伤医疗待遇的政策规定范围允许外的无理要求,企业有权不予采纳。
7.3 对经医疗部门诊断身体已康复,劳动力恢复而无故拖延不上班者,将按照公司有关劳动用工的规定进行处理。
7.4 对治疗工伤期间,乱开医药费、营养费等,以及治疗与工伤伤害处无关的费用,一经查出,将按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7.5 对于不遵守劳动纪律、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蓄意违章作业、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强迫命令违章指挥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要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 工伤相关手续办理的程序
8.1 按照工伤事故报告要求向安全科提供工伤事故的报告,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8.2 工伤的治疗、康复阶段及其他事宜处理。
8.3 工伤认定阶段,由本人或单位提出申请进行认定,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认定。
8.4 经工伤认定后可以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由本人或单位提出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8.5 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依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根据有关标准和政策进行。
9 其他要求
9.1 各部门要坚持贯彻执行国家的职业安全劳动卫生、法律、法规,落实公司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宣传、安全教育,开展检查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管理,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积极寻求降低事故发生、减少损失的办法和措施。
9.2 各部门要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教育员工遵章守纪,杜绝“三违”现象,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人员事故伤害。
9.3 全公司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和防止事故对人身伤害。
9.4 安全科要加强安全管理,认真做好事故调查,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公平、公正处理事故,加大事故防范力度。
9.5 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有关工伤管理工作,建立工伤事故档案,负责负伤员工的有关工伤事宜的管理工作。
10 附则
本规定自2022年01月01日起开始实施,全公司在岗员工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2篇 工伤医疗费用控制管理规定
1. 管控目的
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严格控制工伤医疗费用支出的各个环节,避免浪费和管理漏洞造成的费用流失。
2. 适用范围
公司职工产生的并且经劳动部门认定符合要求的工伤医疗费用
3. 管控对象
3.1 事故材料的准备、审核、上交
4. 管控内容
4.1工伤事故上报及材料准备
4.1.1车间(部门)内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上报,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立即应做好以下工作:
4.1.1.1职工发生工伤,必须在通知生产安全部受伤情况的同时通知人力资源部(电话通知不得超过半小时,书面通知不得超过24小时),以便人力资源部及时通知劳动局工伤科;
4.1.1.2在劳动局工伤科进行工伤认定调查工作时,负责协助提供见证人选,并对提供见证人选的真实性负责;
4.1.1.3工伤员工需要转院时,负责事先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取转院申请表,办理工伤员工的转院手续审批工作,待转院手续审批完毕后,方可予以转院;
4.1.1.4负责工伤员工前期工伤费用的借支工作,并负责提供所借支款项的具体费用发票、清单督促和收集工作;
4.1.1.5工伤员工需要护理的,负责配备护理人员。
4.1.1.6受伤害职工发生事故当天(或前一天)的考勤表及造发的最近月份的工资表;
4.1.2 督促工伤职工或亲属及本车间(部门)应在十五日内准备好以下材料,进行初审后交到人力资源部:
4.1.2.1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4.1.2.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1.2.3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4.1.2.4全身免冠五寸彩色照片(受伤害部位暴露在外);
4.1.2.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出诊病历、住院病历(若受伤较重,一月之内无法出院,可先不出住院病例;死亡的出具火化单);
4.1.2.6职工个人驾驶机动车出事故的要提交驾驶证、行车证;
4.1.2.7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要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4.1.3 工伤治疗相关后续工作的办理
4.1.3.1 所属车间需做的工作
4.1.3.1.1负责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造发工作;
4.1.3.1.2负责协助工伤员工二次住院相关手续的办理;
4.1.3.2 工伤员工或家属需负责二次住院相关手续(住院、转院、借款、医院个人资料索要等)的办理;
4.1.4 若因以上事宜未准备好造成工伤费用无法报销,其费用将根据以上分工则由本部门(车间)负责人或工伤者自己承担,将由财务部门直接在其工资中扣除。
4.2 工伤治疗
4.2.1 工伤住院
4.2.1.1 工伤发生后,为抢救伤员,根据情况紧急程度,由车间或生产安全部联系医院或安排公司车辆或私车将伤员送往医院。
4.2.1.2 受伤员工急需转院的(事故刚发生后)由公司办公室协调,办理转院、费用、陪护等工作。
4.2.1.3 工伤员工二次住院的借款手续、二次住院和转院手续由生产安全部协助办理,车辆、陪护人员、生活费用等由公司办公室和行政管理岗组部门协助解决。
4.2.1.4 住院期间用药应严格按工伤用药目录执行,严禁茫乱用药,否则产生的费用由工伤本人承担。
4.2.2治疗费用
4.2.2.1 只有轻伤(含)以上事故公司才给予费用借支。
第3篇 医院职工工伤管理规定
医院关于职工工伤管理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的决定》文件精神,工伤认定条件修改为: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实行。
第4篇 工伤认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工伤认定管理,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国家和地方工伤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和公司《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事故管理办法》(__发〔2013〕2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 各类工伤认定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安全部予以协助;生产部、工会等单位根据需要协助调查及处理工伤事故相关事项。
第四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工伤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工伤认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 工伤认定范围
第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员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 员工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 故意犯罪的;
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三章 工伤认定程序
第九条 各单位应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后2小时内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安全部及生产调度,采取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对现场进行取证。并在事故发生后或职业病确诊后1日内及时填写《工伤事故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和《工伤事故报告单》(见附件2),经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至人力资源部。其他工伤认定申报材料在事故发生后或职业病确诊后15日内上报人力资源部。各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提出认定申请的,责任由事故单位负责。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与安全部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而后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围。
第十一条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人力资源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申请时限时,必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
第十二条 凡隐瞒工伤事故或所在单位与负伤者达成某种协议不报而未决定为工伤的,造成的后果由事故单位负责。
第四章 工伤认定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出现的工伤事故的协助调查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材料的整理工作,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工伤事故基本情况表、工伤事故报告单、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
2. 工伤申请公示(见附件4,需在本单位明显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工伤公示情况反馈表(见附件5);
3. 工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4.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 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6. 两名以上证人手写的证人证言(见附件6);
7. 反映员工当天出勤情况的考勤表复印件、工作时间表(见附件7);
8. 发生交通事故的需要提供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工外出的需要提供派工单、外出相关材料,在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受伤的需要提供活动组织单位发布的秩序册、参赛名单等;
9. 其他相关的书面材料、音像材料等。
第十四条 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部应当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按照告知要求补正材料,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章 工伤待遇
第十五条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所在单位及现场人员应及时做出抢救措施并迅速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属于交通事故的应及时报警。工伤期间考勤及工资待遇根据公司考勤和薪酬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认定为工伤的员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果及工伤保险待遇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第十七条 经认定为工伤的员工接受治疗发生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由工伤保险支付,其他费用按所发生事故时员工是否应负主要责任来确定:
1. 非责任事故医疗费用不在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内的部分由公司承担,根据费用发票据实报销;
2. 责任事故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由工伤保险报销,其余部分由员工本人承担;
3. 交通事故等存在第三方责任人的,由第三方责任人承担。
工伤事故责任划分由安全部会同有关部门及员工所在单位根据事故具体情况依据《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事故管理办法》确定。
第十八条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 工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2.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包括门诊诊断证明、建议休假证明、住院诊断证明、出院诊断证明、病历等);
3. 各项治疗处方单、用药明细表、检查报告单等;
4. 费用发票。
费用报销所需材料由事故单位在工伤员工治疗结束后及时交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费用报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规定不符的各项规定,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5篇 职工工伤认定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工伤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合法要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室。
本规定中职工工伤认定主要是指企业合同制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伤害事故的认定工作,临时工可参照执行。
3 定义
3.1 工伤:是指职工在作息时间内,本岗位作业内容,本企业作业场所。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 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受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4 职责
4.1 行政办公室改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职工的工伤进行调查、处理、认定、组织工伤 职工伤残等级评定改为由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伤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安装辅助器具资金的审批等工作。
4.2 各车间、部室 负责本部门职工工伤期间医疗费用的请款及管理工作并配合安全 主管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 工作内容和要求
5.1 工伤认定条件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2 工伤保险的办理
5.2.1 劳动人事部负责新入职员工工伤及医疗保险等手续的办理。
5.2.2 在新入职员工工伤、医疗保险生效之前,手续办理完毕一个月后方可生效,不允许独立上岗作业。
5.2.3 公司员工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医疗保险。
5.3 工伤报告和申请
5.3.1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所在部门应立即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酌情报告企业负责人,事故快报不超2小时。
5.3.2 工伤职工所在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安全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5.3.3 工伤认定申请应准备的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工伤申请报告均由国家统一印发
(2) 所在部门提交的各级领导签字的详细事故经过报
(3)职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4)两人以上亲手签名、按手印的证人证词
(5)职工的工伤认定委托书
(6) 医疗机构出具的首诊医疗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7)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8) 职工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9)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0)劳动保障部门所需的其他材料
5.4 工伤调查和核实
安全主管部门在接到工伤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行使下列职权
5.4.1 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情况
5.4.2 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5.4.3 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
5.4.4 工伤调查和核实材料应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厂龄、受教育情况等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部位和医疗机构所开具的医疗诊断相符或职业病名称 (4)发生事故时间、伤害经过、受伤者初诊时间、医疗救治和医疗诊
断结论
(5)认定工伤与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属于视同工伤的依据。
5.5 工伤审批
5.5.1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经核查、核实后,由安全主管部门进行汇总整理。
5.5.2 安全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工伤认定审批程序,将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呈报企业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5.5.3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认定后,安全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做好归档工作,工伤认定的有关材料长期保存。
5.6 工伤待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6篇 某物业公司员工工伤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公司员工的工伤管理有据可依,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按照国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伤处理程序
第三条 工伤处理程序
(一)若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并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急救。
(二)在24小时内由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并做笔录。
(三)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部报告事故经过,并于3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部递交事故书面报告、医院方面有关医疗报告及材料。
(四)根据事故有关书面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委员召开会议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五)人力资源部汇总所有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医院出具的病情原始病例或诊断证明、事故调查报告或事故通报、旁证材料、身份证、工卡等),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递交至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六)工伤保险部门在正式受理后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并对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开出《深圳市工伤员工医疗期告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亲属。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工伤保险部门同时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通知工伤约定医院允许其记帐医疗(门诊医疗费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核销)。
(七)受伤员工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材料递交人力资源部,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八)对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部门根据有关材料,通过电脑系统核算出该员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额。并将偿付金额转帐支付给受伤员工。
第三章 工伤处理
第四条 工伤人员的待遇
(一)公司可根据情况派人在医院护理受伤人员。
(二)工伤人员在工伤期间的工资规定为: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放工伤津贴,工伤津贴的标准相当于员工本人受伤前1个月的工资,其它薪酬照发。
第五条 事故分析
(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对工伤事故起因及潜在原因进行调查分析。
(二)通过上述调查,提出应采取的纠正措施,以免类似的工伤事故重复发生。
第7篇 企业工伤管理规定办法
企业工伤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使员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的伤害等能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在职员工。
三、工伤的定义
工伤: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有关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四、工伤的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特定路径、特定时间)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6)因本公司直接原因而患职业病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司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造成伤害的。
5)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工伤申报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本人或直接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应立即通报部门和公司有关领导,在需要办理索赔时应由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在24小时内向合同保险机构备案,说明事故原因、经过。
对于重大的工伤事故,公司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主管部门口头报告。
2.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应及时协助发生工伤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规定的手续。
3.负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必须在工伤发生后的30日内由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书面材料。
4.负工伤员工所在部门直接领导和所在部门部长必须参加工伤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推脱。
六、工伤救治与付款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部门负责人立即上报,并立即送指定医院治疗,公司原则上只提供应急借款。
2.安环科可根据实际需要到财务部领取工伤应急借款,用于紧急状态下费用支付。
3.工伤产生后,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必须作好登记,注明产生的费用以及保险理赔的费用,工伤保险负责人及时办理相关报销工作。
八、工伤医疗报销说明
1.工伤职工一般不允许在私人小诊所就诊,原则上必须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
属特殊情况且须征得部门经理或安环科工伤负责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在正规诊所临时就诊,事后必须马上转到指定的医院,否则,产生的相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应保留相关的票据,门诊治疗的职工在每次门诊时应带上病历本并请医生作好每次的门诊记录;无病历的需要办理病历本。
住院治疗的职工需在出院后打印用药详单。
住院治疗的员工报销来回两趟的车费,门诊治疗的员工报销个人每次门诊的来回车费。
没有票据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如挂号费等)。
3.工伤职工在工伤治疗期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报销药品目录》和其他相关标准费用可报销。
如在治疗期间使用违规或规定以外药品的(如滋补、健身等药品),其产生的费用由工伤员工本人承担。
工伤人员出院后在每月1~20日将医疗费报销材料交到安环科,汇总后由工伤保险负责人在每月1~20日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工伤人员医疗费。
4.工伤员工因个人原因产生不必要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如不必要的车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工伤员工不得谎报费用(如多报车费、药费等),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报销资格,并视情节处以相应的罚款。
5.员工在康复后应积极配合工伤负责人收集准备用于保险理赔的相关材料。
九、工伤待遇
1.须手术的工伤员工在手术期间视情况给予护理费,其中福安为30元/天,宁德为40元/天,福州、厦门为50元/天,护理工人由安环科工伤负责人联系。
2.工伤员工在治疗期间和疗养期间(疗养期按实际情况和医嘱来定),职工享受基本工资待遇(标准按照:普通员工900元/月、班组长1200元/月、车间主任1800元/月,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审批)。
3.经权威部门鉴定为伤残的,按相关的规定给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其他相关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其他相关标准和文件规定执行。
5.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十、附则:本规定由安环科制定、执行、修订和负责解释。
第8篇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办法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1、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3、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二、责任
1、安全部门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2、各部门负责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适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五、工伤事故范围
(一)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六、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报告
1、事故现场(包括轻伤事故)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告,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安全科或企业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2、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重伤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报告;死亡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安监部局报告。
镇安监站事故报告电话:××××××××
区安监局事故报告电话:;受伤人员急救拨打 120
八、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全称、性质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方位)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类别)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死伤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籍贯、伤害程度);
5、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救护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九、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救护受害者,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尽快救护到就近医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防止二次伤害。应立即停产,撤离所有与事故无关人员。
3、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禁止人员出入。有关物体痕迹不得破坏,清理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或区安监局同意方可进行。
4、有关人员听候调查。①现场目击者;②班组、车间负责人;③安全干部;④企业主要领导等。
十、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调查处理职责分工
1、轻伤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组织人事、技术、车间、班组负责人及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归档。
2、重伤事故由企业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镇安监站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3、死亡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安全科配合镇安监站、区安监局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二)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 四不放过 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不放过 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所属部门要配合调查组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明确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的工伤事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经制止而不听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1、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3、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类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滥用了职权、擅自处理和坦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五)工伤事故的善后的经济补偿处理,由安全科负责联系陪同进行工伤鉴定后,会同镇当地镇劳动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区劳动仲裁部门处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第9篇 物业公司员工工伤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公司员工的工伤管理有据可依,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按照国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伤处理程序
第三条 工伤处理程序
(一)若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并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急救。
(二)在24小时内由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并做笔录。
(三)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部报告事故经过,并于3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部递交事故书面报告、医院方面有关医疗报告及材料。
(四)根据事故有关书面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委员召开会议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五)人力资源部汇总所有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医院出具的病情原始病例或诊断证明、事故调查报告或事故通报、旁证材料、身份证、工卡等),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递交至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六)工伤保险部门在正式受理后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并对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开出《深圳市工伤员工医疗期告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亲属。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工伤保险部门同时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通知工伤约定医院允许其记帐医疗(门诊医疗费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核销)。
(七)受伤员工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材料递交人力资源部,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八)对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部门根据有关材料,通过电脑系统核算出该员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额。并将偿付金额转帐支付给受伤员工。
第三章 工伤处理
第四条 工伤人员的待遇
(一)公司可根据情况派人在医院护理受伤人员。
(二)工伤人员在工伤期间的工资规定为: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放工伤津贴,工伤津贴的标准相当于员工本人受伤前1个月的工资,其它薪酬照发。
第五条 事故分析
(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对工伤事故起因及潜在原因进行调查分析。
(二)通过上述调查,提出应采取的纠正措施,以免类似的工伤事故重复发生。
第10篇 酒店员工工伤管理规定(3)
酒店员工工伤管理规定(三)
1.员工因工损伤,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区域内发生与工作相关的损伤,包括:
(1) 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员工按正常操作规程从事指定的工作造成的损伤;
(2) 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员工虽未从事工作但因为酒店的原因造成的损伤;
(3) 在酒店内员工因抢救火灾等险情而造成的工作伤害;
(4)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到人身伤害;
(5) 经劳动部门确定的其他工作损伤。
2.处理程序:
(1) 员工在发生工伤后应立即到医院就医,并报告部门经理;
(2) 部门经理要及时组织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在24小时内出具损伤报告送人力资源部;
(3) 经人力资源部核定,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按因工损伤处理;如属重大损伤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劳动部门鉴定;
(4) 未构成工伤等级的一般性工伤,最长医疗期为一个月。重伤经国家劳动部门鉴定后,按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