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
第1篇新粤小区出租屋及暂住人员管理规定 第2篇物管处中介人员进出小区加强出租屋管理规定 第3篇出租屋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第4篇z物业辖区出租屋管理规定 第5篇小区出租屋及暂住人员管理规定 第6篇某住宅园区出租屋管理规定
第1篇 出租屋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出租屋安全管理规定1: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暂住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户口管理规定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房管、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进行管理。
乡(镇)政府及管理区(行政村)、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条 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
第五条 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条 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出租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 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暂住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保证出租房屋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并及时检查、修缮出租屋安全设施;
(三)不得将房屋租给来历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员居住;非夫妻关系的男女不得在同一房间混住;
(四)发现出租屋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检举、制止或者将现行犯罪分子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向公安机关反映出租屋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和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 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出租屋安全管理规定2: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 根据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在我公司实施承租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 综合管理部是出租房屋(场地)的防火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房屋出租时应按以上规定,根据承租方的租房(场地)用途,应使出租房屋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必要时需经过消防安全验收。
三、 综合管理部应按照61号令的规定,在房屋(场地)出租合同中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包括灭火器材的配备、老化线路的更换等),与承租方签定安全协议,并进行造册登记,报送安全保卫部。
四、 房屋出租合同中必须在明确房屋(场地)用途的同时,规定承租方不得随意增大设备负荷,不得随意对线路、房屋结构等变更改造,否则,发生火灾事故的责任应有承租方承担。
五、 承租方若因需要改变租赁房屋(场地)的用途或增大设备负荷、对线路、房屋结构进行改造时,必须首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且必须保证出租房屋(场地)用途等改变后,仍能达到消防安全
要求。
六、 不准将房屋(场地)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承租人。
七、 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嫌疑的,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安全保卫部并积极配合进行查处。
八、 主管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屋(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证承租方的安全。
九、 房屋停止租赁时,应及时到安全保卫部办理注销手续,不得冒名顶替出租转租。
第2篇 物管处中介人员进出小区加强出租屋管理规定
物管处关于中介人员进出小区及加强出租屋管理规定
为切实保证小区安全,规范楼宇租售工作人员及其外来看楼人员的行为,方便看楼人员进出小区及岗位护卫员的管理,结合目前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1、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小区内看房的,中介公司应出具单位相关证明,并提供担保手续,由公司负责人携带办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寸免冠照片、50元/证押金到管理处办理出入证。出入证每次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如因工作需要,可再次进行延期3个月,该公司员工离职负责人应及时收缴出入证,凭管理处出具的押金条和出入证原件到管理处退还押金。
2、北区所属商铺的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带看楼人员进入小区统一走售楼大厅前人行入口(108岗);南区所属商铺的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带看楼人员进入小区统一走2栋5栋之间道口(128岗)。进入小区时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应主动将本人工作证件存放于道口岗,道口岗值班员必须认真登记看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具体人数,并用对讲主动与业主联系,征得业主同意后方可进入小区。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将看楼人员带出小区时,由道口岗值班员核对清点人员后,将工作证退还本人。如离场人员与进场人员不符,道口值班班员有权扣押工作证。
3、如小区业主将锁匙委托中介公司托管,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带看楼人员进入小区时应出具《业主锁匙委托证明》,委托证明上应注明业主的房号、身份证号码,以便于道口岗值班员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进入,否则道口岗值班员有权拒绝进入小区。
4、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带看楼人员进入小区后,要格遵守小区的各项管理规定,配合管理处护卫员搞好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严禁业务员及看楼人员在小区内逗留、闲逛、窜栋、窜户,做到同进同出,如有违规行为或给小区造成安全隐患,管理处护卫员有权随时将其驱逐出小区,扣押工作证或出入证,该工作人员将不得进入小区。
5、中介公司对完成的房屋租赁中介业务,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租客信息报管理处备案建立小区租客档案如有隐瞒给小区带来安全隐患,管理处有权拒绝该中介公司在小区开展业务,管理处将在第一时间通知执法部门对中介公司进行处理。
6、在《若干规定》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完成租赁中介业务后3个工作日不将资料报送租赁管理部门的、规避管理,订立假合同或为无居住证的人员介绍长期承租的将分别处罚2000元至5000元。
__物业__管理处
二○__年八月__日
第3篇 小区出租屋及暂住人员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出租屋及暂住人员管理规定
一、出租屋管理规定:
(1)屋主出租房屋,需到房管所办理房屋出租许可证。方可出租。
(2)出租屋主需到管理处将房屋出租情况登记备案。
(3)只准将房屋出租给有正当职业的本地人或有暂住证的外地人居住,并需出具承租人的单位证明。
(4)出租屋只限于居住生活,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
(5)出租屋内不得进行违法活动。
(6)业主必须经常了解其承租人的活动情况,发现有不轨行为,及时报告管理处或派出所。
(7)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将承租人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暂住人员管理规定:
(1)暂住人员必须持有效合法证件,并到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
a.在本市工作的暂住人员,须持有本辖区派出所签发的暂住证。
b.本市工作的港、澳、台和外国人,须持有居住证。
(2)投靠亲友的暂住人员,暂住时间超过三天以上,须到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
(3)暂住人员必须遵守管理处的有关管理规定。
(4)暂住人员不得在本辖区内从事非法活动,违者从严处罚。
第4篇 某住宅园区出租屋管理规定
住宅园区出租屋管理规定
一、出租屋业主要到管理处登记出租情况实行备案,承租人入住后一星期内要办理户籍资料,留下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只准将房屋出租给有正当职业或办理了暂住证的外地人居住。
三、出租屋只限于居住生活,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
四、出租屋内不得进行违法行为,承租人不得有妨碍邻里正常生活的行为。
五、出租屋的水、电、气管理费等费用业主和承租人协商,任何一方支付均可,但若有拖欠或承租人下落不明,最终要由业主支付。
六、业主应经常了解承租人的生活情况,发现有不轨行为或可疑现象及时通知管理处或派出所。
七、承租人搬出物品时,必须遵守搬出/人管理规定,提前通知管理处,管理处可视情况联系业主进行复核。
第5篇 新粤小区出租屋及暂住人员管理规定
新城小区出租屋及暂住人员管理规定
一、出租屋管理规定:
1、屋主出租房屋,需到房管所办理房屋出租许可证。方可出租。
2、出租屋主需到管理处将房屋出租情况登记备案。
3、只准将房屋出租给有正当职业的本地人或有暂住证的外地人居住,并需出具承租人的单位证明。
4、出租屋须注明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5、出租屋内不得进行违法活动。
6、业主必须经常了解其承租人的活动情况,发现有不轨行为,及时报告管理处或派出所。
7、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二、暂住人员管理规定:
1、暂住人员必须持有效合法证件,并到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
a、在本市工作的暂住人员,须持有本辖区派出所签发的暂住证。
b、本市工作的港、澳、台和外国人,须持有居住证。
2、投靠亲友的暂住人员,暂住时间超过三天以上,须到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
3、暂住人员必须遵守管理处的有关管理规定。
4、暂住人员不得在本辖区内从事非法活动,违者从严处罚。
第6篇 z物业辖区出租屋管理规定
物业辖区出租屋管理规定
一、出租屋业主要到管理处登记出租情况实行备案,承租人入住后一星期内要办理户籍资料,留下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只准将房屋出租给有正当职业或办理了暂住证的外地人居住。
三、出租屋只限于居住生活,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
四、出租屋内不得进行违法行为,承租人不得有妨碍邻里正常生活的行为。
五、出租屋的水、电、气管理费等费用业主和承租人协商,任何一方支付均可,但若有拖欠或承租人下落不明,最终要由业主支付。
六、业主应经常了解承租人的生活情况,发现有不轨行为或可疑现象及时通知管理处或派出所。
七、承租人搬出物品时,必须遵守搬出/人管理规定,提前通知管理处,管理处可视情况联系业主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