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第1篇 某超市场内外促销管理规定
超市场内外促销管理规定
为加强促销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场内(外)促销是指供应商为了增加销售额,而在我超市卖场内(外)进行的配合商品销售的宣传和赠品发放等的活动。场内(外)促销由企划部统一价格,由店面美工部统一管理。
2、超市供应商在厂内进行促销活动的,由采购部统一谈判并填写“供应商收费通知单”,由采购主管、采购部经理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其收入记为采购部营业外收入;其余情况包括超市供应商的场外促销和非超市供应商的促销活动,谈判活动由相关各部门和供应商自行进行,至美工部填写“场内外促销申请单”,店长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其收入记为门店营业外收入。
3、促销活动的管理归门店美工部负责,美工部巡场检查供应商促销活动的相关手续,场内促销需有“供应商收费通知单”,场外促销需有“场内外促销申请单”。并填写场内外促销活动台帐。
4、“厂内外促销申请单”由企划部统一制定,行政部统一印刷,由门店美工主管领取并登记,以便备查。
5、“厂内外促销申请单”一式四份,财务一份,美工部一份,促销供应商一份,存根一份。
6、收费标准
促销类型
大型(5_5m2)
中型(3_3m2)
小型(促销桌)
长期
5天以上
短期
1~5天
长期
10天以上
短期
1~10天
长期
(15天以上)
短期(1~15天)
节假日
非节假日
收费标准
500元/天
700元/天
200元/天
150元/天
40元/天
60元/天
50元/天
7、应遵照即定的标准收费,如遇特殊情况,采购主管有权下浮至80%,采购经理(店长)有权下浮至60%,如需下浮至60%以下者,必须由企划部经理签字后方能执行。
8、必须先交费用后才能做促销,特殊情况(迟交或免费)必须由企划经理签字后才允许执行。
9、门店美工主管负责日常的厂外促销检查,如发现有违反此规定的有权责令其停止或立即纠正,同时报企划部,企划部核实后有权处罚相关责任人,处罚金额视情况而定,但每次不能低于20元,并要通报批评。
10、每月企划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违反有此规定的,美工主管又无上报的,有权处罚美工主管并责令其停止促销活动,处罚金额视情况而定,但每次不能低于20元,并要通报批评。
11、美工主管每月底应将厂外促销情况、收费情况汇总以表格形式上报企划部备案。
12、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施工场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施工项目场内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道路安全运输管理,预防各类道路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规范施工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施工场地内使用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施工作业所需用的汽车起重机、自卸翻斗车、砼罐车、拖拉机、农用车、客货两用车等各类施工车辆,也包括项目施工服务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对项目部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物资设备部对项目部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保卫科负责项目施工服务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条 项目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场内道路运输安全检查;项目物资设备部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部施工服务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经理为场内道路安全运输管理第一责任人。安全分管领导对本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七条 所属项目部机动车辆的管理部门、作业队、班组负责人,对所管辖的机动车辆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一) 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运行、维修等管理规章制度。
(二) 做好机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运输调配工作。
(三) 组织驾驶员、维护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四) 负责办理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相关证件的审验和缴费工作。
(五) 发生场内道路安全事故及时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经理部负责对新进场的驾驶员进行审查并备案。驾驶员在施工现场从事驾驶工作必须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操作证、上岗证等相关证件,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
(一) 遵章守纪,严格按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交通法规驾驶车辆。
(二) 爱护车辆,保持车辆良好安全技术状态和车容车貌。
(三) 做好出车前安全检查和收车后的保养工作。
(四) 发生道路安全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抢救伤员,配合调查。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安全纪律,做到七不准,即不酒后开车、私自出车、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驾驶室超座、穿拖鞋驾驶、私自将车交他人驾驶。
第十一条 车辆的调度人员应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员,带“病”车辆禁止派出使用。
第三章 场内道路要求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编制施组时,对施工便道的布置和实施应当既满足施工运输强度的需求,又要保证道路安全运输。
场内临时性道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路基坚实,边坡稳固。
(二)根据机动车辆车型选用适当的路宽。一般路面宽度不得小于机动车辆宽度的1.5倍,单车道应设有会车位置。
(三)施工现场道路设置纵坡度不宜大于10%,特殊情况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不得超过15%;道路回头曲线最小半径不得小于15m。
(四)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持路面平整、不积水。
第十三条 在场内道路的急弯、陡坡、狭路、视距障碍、交叉道口、桥头和地形险峻路段,要设置各种警示、限速等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第四章 道路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每季度组织对施工车辆及施工服务车辆进行检查,日常巡视监督由项目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对发现的违犯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证件不齐、超速行驶、超载等现象按照《场内道路运输安全违章处罚标准》进行处罚。(详见附件)
第十六条 场内施工车辆、施工服务车辆行驶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 在交叉路口处施工车辆先行,非重车让重车先行,小车让大车先行;
②在坡道上行驶,非重车让重车先行,轻型车辆让重型车辆先行,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
第十七条 当班人员在工作前应对车辆进行安全例检, “安全例检”的内容如下:
① 制动器性能完好无损,反应灵敏;
② 方向盘/转向器及雨刮器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③ 水温、燃油、机油正常,各仪表显示正确;
④ 各灯光信号(大小灯、转向灯、刹车灯及倒车灯等)指示正常;
⑤ 前后轮胎完好,工作正常;
⑥ 车辆有无其他异常情况等。
第十八条 所有机动车辆在非工作时应停放在安全区域。车辆应集中停放在指定的路段、停车场,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停放在斜坡上,因故必须停放时,车辆不得脱档且必须拉紧手闸,切断电源,锁好车门,轮胎下垫好三角木,确保车辆不至溜滑。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应加强日常保养。车辆使用完后,责任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一次系统的外观检查、清洗。维修保养人员每班应对使用后停放的车辆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 施工车辆在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施工车辆除驾驶室以外,其他部位不准搭乘人员。驾驶室搭乘人员不得超过核准搭乘人数。
(二)向低处临空边缘卸料时,后轮与边缘要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和翻车;在坚实地段陡坎处向下卸料时,必须设置牢固的车档装置,挡车装置高度不低于车轮外缘直径的1/3,长度不小于车辆后轴两外轮侧间距的2倍。同时必须设置专人指挥,夜间应有照明并设红色警示灯。
(三)自卸类车辆要确认车厢放下后,才能行驶。严禁举斗行驶。
(四)禁止在有横坡的路面上卸料,防止因重心偏移使车辆倾覆。
(五)当车厢在举升状态下做检修维护时,必须用牢固的撑杆将车厢顶稳,并在车轮处前后两方向垫好三角木。
(六)施工车辆在运输途中,驾驶员应确保平稳驾驶,正常施工道路上(平坦、宽阔、能双向会车)限速30公里/小时;弯道、危险路段保持慢行,限速15-20公里/小时。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操作员发生道路安全事故后,当事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门和单位(项目部)车辆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门。各部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逃逸、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发生道路安全事故,不论责任及事故大小,必须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①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②事故责任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
③防范措施未制定和落实不放过;
④责任人未按照追究制度追究不放过。
第二十四条 酒后开车、无证或私自驾驶操作车辆、设备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应予以经济处罚。如发生重、特大事故,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3篇 购物广商场场内拍摄管理规定
购物广(商)场场内拍摄管理规定
为保持公司的形象统一,有效利用公司无形资产,维护公司整体形象。现制定本管理办法,以有效地监督、管理公司内外部人员的拍照、摄像行为。
一、外来人员拍摄
1、媒体记者或影视制作单位需拍摄商场内的形象时,企划部应向主管副总经理汇报,认可后,并由企划部专人负责陪同方可进行拍摄。
2、商户、供应商拍摄自家或其他专柜形象时,靖所属商场经理同意后,向企划部市场部申请、备案方可进行拍摄。
3、遇有媒体进入店内拍摄,没有公司人员陪同时,公司每位员发现后应及时向商场经理、企划部或公司其他领导汇报。
4、如遇其他商场考察人员或顾客拍摄时,公司每位员工都有义务和责任加以制止,并及时通知公司现场管理部,必要时可通知公司安全运营部。
二、内部人员拍摄
公司各部门人员如需在商场内进行拍摄时,所属商场或部门经理同意后,须到企划部登记备案。
三、关于拍摄的内部管理及监督
1、公司所有员工,都有权利和义务阻止不明身份人员在商场范围内拍摄,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2、公司各部门人员如对拍摄人员的身份有疑议时,可向公司企划部咨询并查证是否准许拍摄。
3、公司现场管理部、安全运营部发现或接到员工汇报有不明身份人员在场内拍摄时,应及时阻止并查明情况;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汇报。
4、任何部门、员工在阻止不明身份人员拍摄时,要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严谨与拍摄人员发生冲突。
5、企划部应对所有登记备案的拍摄人员及内容汇总,并跟踪拍摄用途是否属实。
6、现场管理部应加强对内外部人员的拍摄管理及控制,避免公司无形资产流失,保护、保持公司统一形象。安全运营部在必要时给予协助。
四、拍摄申请流程
拍摄需求方→→(请示)→→商场、部门经理→→(申请备案)→→企划部→→(准许后)→→进行拍摄→→(企划部跟踪)
__购物广场企划部
第4篇 施工项目场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施工项目场内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道路安全运输管理,预防各类道路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规范施工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施工场地内使用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施工作业所需用的汽车起重机、自卸翻斗车、砼罐车、拖拉机、农用车、客货两用车等各类施工车辆,也包括项目施工服务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对项目部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物资设备部对项目部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保卫科负责项目施工服务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条 项目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场内道路运输安全检查;项目物资设备部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部施工服务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经理为场内道路安全运输管理第一责任人。安全分管领导对本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七条 所属项目部机动车辆的管理部门、作业队、班组负责人,对所管辖的机动车辆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一) 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运行、维修等管理规章制度。
(二) 做好机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运输调配工作。
(三) 组织驾驶员、维护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四) 负责办理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相关证件的审验和缴费工作。
(五) 发生场内道路安全事故及时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经理部负责对新进场的驾驶员进行审查并备案。驾驶员在施工现场从事驾驶工作必须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操作证、上岗证等相关证件,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
(一) 遵章守纪,严格按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交通法规驾驶车辆。
(二) 爱护车辆,保持车辆良好安全技术状态和车容车貌。
(三) 做好出车前安全检查和收车后的保养工作。
(四) 发生道路安全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抢救伤员,配合调查。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安全纪律,做到七不准,即不酒后开车、私自出车、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驾驶室超座、穿拖鞋驾驶、私自将车交他人驾驶。
第十一条 车辆的调度人员应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员,带“病”车辆禁止派出使用。
第三章 场内道路要求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编制施组时,对施工便道的布置和实施应当既满足施工运输强度的需求,又要保证道路安全运输。
场内临时性道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路基坚实,边坡稳固。
(二)根据机动车辆车型选用适当的路宽。一般路面宽度不得小于机动车辆宽度的1.5倍,单车道应设有会车位置。
(三)施工现场道路设置纵坡度不宜大于10%,特殊情况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不得超过15%;道路回头曲线最小半径不得小于15m。
(四)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持路面平整、不积水。
第十三条 在场内道路的急弯、陡坡、狭路、视距障碍、交叉道口、桥头和地形险峻路段,要设置各种警示、限速等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第四章 道路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每季度组织对施工车辆及施工服务车辆进行检查,日常巡视监督由项目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对发现的违犯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证件不齐、超速行驶、超载等现象按照《场内道路运输安全违章处罚标准》进行处罚。(详见附件)
第十六条 场内施工车辆、施工服务车辆行驶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 在交叉路口处施工车辆先行,非重车让重车先行,小车让大车先行;
②在坡道上行驶,非重车让重车先行,轻型车辆让重型车辆先行,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
第十七条 当班人员在工作前应对车辆进行安全例检, “安全例检”的内容如下:
① 制动器性能完好无损,反应灵敏;
② 方向盘/转向器及雨刮器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③ 水温、燃油、机油正常,各仪表显示正确;
④ 各灯光信号(大小灯、转向灯、刹车灯及倒车灯等)指示正常;
⑤ 前后轮胎完好,工作正常;
⑥ 车辆有无其他异常情况等。
第十八条 所有机动车辆在非工作时应停放在安全区域。车辆应集中停放在指定的路段、停车场,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停放在斜坡上,因故必须停放时,车辆不得脱档且必须拉紧手闸,切断电源,锁好车门,轮胎下垫好三角木,确保车辆不至溜滑。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应加强日常保养。车辆使用完后,责任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一次系统的外观检查、清洗。维修保养人员每班应对使用后停放的车辆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 施工车辆在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施工车辆除驾驶室以外,其他部位不准搭乘人员。驾驶室搭乘人员不得超过核准搭乘人数。
(二)向低处临空边缘卸料时,后轮与边缘要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和翻车;在坚实地段陡坎处向下卸料时,必须设置牢固的车档装置,挡车装置高度不低于车轮外缘直径的1/3,长度不小于车辆后轴两外轮侧间距的2倍。同时必须设置专人指挥,夜间应有照明并设红色警示灯。
(三)自卸类车辆要确认车厢放下后,才能行驶。严禁举斗行驶。
(四)禁止在有横坡的路面上卸料,防止因重心偏移使车辆倾覆。
(五)当车厢在举升状态下做检修维护时,必须用牢固的撑杆将车厢顶稳,并在车轮处前后两方向垫好三角木。
(六)施工车辆在运输途中,驾驶员应确保平稳驾驶,正常施工道路上(平坦、宽阔、能双向会车)限速30公里/小时;弯道、危险路段保持慢行,限速15-20公里/小时。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操作员发生道路安全事故后,当事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门和单位(项目部)车辆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门。各部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逃逸、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发生道路安全事故,不论责任及事故大小,必须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①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②事故责任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
③防范措施未制定和落实不放过;
④责任人未按照追究制度追究不放过。
第二十四条 酒后开车、无证或私自驾驶操作车辆、设备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应予以经济处罚。如发生重、特大事故,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5篇 场内安全管理规定
1、场内所有操作人员都必须遵守各自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各种操作规程齐全、醒目,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其他工种的行为发生,非专业人员不得操作保修设备。
2、安全部门对场地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所有操作人员必须自觉支持、配合,接受安全检查、监督,任何人发现违章作业,都有权制止或汇报领导及安管部门。
3、场内生产作业现场应保持文明卫生,保修车辆的停放应按次序,并留有一定的安全通道,临时停车或收工停车按规定停放,严禁场内乱停乱放,影响安全通道。车辆进出大门,有专人指挥,低速行驶,左右了望、鸣号。
4、对场地小、车辆拥挤的单位场内严禁吸烟。场内必须动火的,必须划分动火区域。场内一切消防设备不得随便移动或阻隔,作业产生的油污应及时清除。
5、车辆维修保养后的废油,要集中收集处理,严禁乱倒而引发事故。
6、场内要害部位如油库、锅炉、配电间等应加强值班,闲杂人员不准随意进入。
7、进入场内的外单位车辆、人员必须遵守门卫制度和本单位内部安全保卫管理规定,服从指挥,严禁车辆进入场内乱停、乱放或人员随意走动,发生事故责任损失自理,严禁场内加油、修理或进入场内调头及停车过夜,严禁私自将外来人员或小孩带入作业现场。
8、场内修理设备时,除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外,对车辆举升、使用风电焊、轮胎拆装及充气,使用保修工具、用电设备等,必须确认安全后,方能操作。
9、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使用相关机械设备,不准随意变更拆装电器线路、设备,不准随便无证无照动用车辆和专用设备,不准随便作用和变换消防灭火设施,不准在场内复杂的情况下拖拉车辆。
10、凡翻斗车、铲车修理必须举升时,应用专用支撑杆作保险。搁车凳上面应有垫木,保修车辆全车支架举升后,保险杠、后大梁等还须用高搁凳作保险。临时修理轮胎前后应塞垫木。车辆维修出厂,车下有人作业或保修障碍未排除、无人指挥移动等,任何人不得发动、移动车辆。
第6篇 现场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 [目的]为防止施工现场及其他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燃油、燃气等内燃机设备和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住总集团所属建安施工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加工区、材料料场以及各生产经营场所、车辆专业运输单位。
3. [设备范围]本规定所称内燃机设备包括:动力内燃机(发动机)及包含内燃机的机械设备如:燃油发电机、燃油砼泵、汽车等。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包括各种燃油、燃气、燃煤等采用燃烧方式升温的加热器具、采暖炉具等。
第二章 设备的选用与入场要求
4. [选用要求]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项目工程客观条件科学合理的选用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本着安全、环保、经济的前提,优先选用电动、电热设备。
5. [技术方案]采购和使用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前应提前了解设备性能,并编制专项方案,明确安全措施。
6. [方案协议]在签订的设备租赁、采购经济合同中应当约定或单独签订协议,明确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工作内容、标准和责任,还应明确出租设备出现故障或事故时的责任。
7. [进场检验]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入场时应进行入场检验,并履行设备入场手续。设备接收人员应要求出租、出售方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8. [出库] 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出库使用时应当履行材料设备出库领用手续,并有书面签字记录。
9. [安全交底]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使用前应当由工长向操作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明确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应急措施。
第三章 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10. [使用范围]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许可范围使用,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设备的废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11. [明确责任人]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必须落实每一台设备的管理责任人和管理职责,并对设备操作、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使用期间专业人员要进行值守,
12. [室外使用]内燃机设备必须设置在室外,严禁在有限空间内使用内燃机设备。
13. [设备选址]固定使用的内燃机设备必须远离生活区、宿舍、办公室、值班室等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以及建筑物的通风口,原则应置于下风向位置,防止出现一氧化碳倒灌的情况。
14. [场所通风及监测]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工作场所必须通风良好。凡是可能积聚可燃、有毒或窒息性气体的场所,均应安装通风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场所的空气中氧气、一氧化碳等成分进行监测。
15. [安全设施标志]现场使用的大型发电机应设置封闭围栏,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和责任人姓名,由专业人员操作。
16. [内燃机排烟要求]搭设有封闭式的防护棚、隔音棚的砼泵、发电机等大型内燃机设备的废气排烟管道必须伸出棚(室)外。
17. [燃烧式采暖设备动火审批]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专项方案,并办理审批手续。
18. [燃烧式采暖设备排烟要求]建筑物内、室内使用的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应设置排烟装置,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建筑物外或室外。
第四章 设备的管理要求
19. [设备检查保养]施工现场使用的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定期的检查、维修、保养、检测。严禁私自拆改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
20. [停用封存]施工现场停用的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应当依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入库或现场封存。
21. [特殊天气要求]遇到雨、雪、大雾等不利于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一氧化碳散发的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检查设备工作场所,必要时应监测场所的空气成分含量,并可根据情况暂停设备使用。
22. [应急要求]使用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应急预案,并对员工进行专项培训、演练。如果发现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使用场所人员出现头晕、胸闷,手脚无力等症状,应该立即与医疗急救联系,室内进行通风。
23. [检查与处罚]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行保、机械设备、技术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对上述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立即采取措施,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可依据《北京住总集团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处罚规定》等有关文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24. [时效说明]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现场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 [目的]为防止施工现场及其他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燃油、燃气等内燃机设备和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住总集团所属建安施工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加工区、材料料场以及各生产经营场所、车辆专业运输单位。
3. [设备范围]本规定所称内燃机设备包括:动力内燃机(发动机)及包含内燃机的机械设备如:燃油发电机、燃油砼泵、汽车等。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包括各种燃油、燃气、燃煤等采用燃烧方式升温的加热器具、采暖炉具等。
第二章 设备的选用与入场要求
4. [选用要求]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项目工程客观条件科学合理的选用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本着安全、环保、经济的前提,优先选用电动、电热设备。
5. [技术方案]采购和使用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前应提前了解设备性能,并编制专项方案,明确安全措施。
6. [方案协议]在签订的设备租赁、采购经济合同中应当约定或单独签订协议,明确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工作内容、标准和责任,还应明确出租设备出现故障或事故时的责任。
7. [进场检验]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入场时应进行入场检验,并履行设备入场手续。设备接收人员应要求出租、出售方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8. [出库] 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出库使用时应当履行材料设备出库领用手续,并有书面签字记录。
9. [安全交底]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使用前应当由工长向操作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明确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应急措施。
第三章 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10. [使用范围]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许可范围使用,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设备的废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11. [明确责任人]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必须落实每一台设备的管理责任人和管理职责,并对设备操作、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使用期间专业人员要进行值守,
12. [室外使用]内燃机设备必须设置在室外,严禁在有限空间内使用内燃机设备。
13. [设备选址]固定使用的内燃机设备必须远离生活区、宿舍、办公室、值班室等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以及建筑物的通风口,原则应置于下风向位置,防止出现一氧化碳倒灌的情况。
14. [场所通风及监测]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工作场所必须通风良好。凡是可能积聚可燃、有毒或窒息性气体的场所,均应安装通风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场所的空气中氧气、一氧化碳等成分进行监测。
15. [安全设施标志]现场使用的大型发电机应设置封闭围栏,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和责任人姓名,由专业人员操作。
16. [内燃机排烟要求]搭设有封闭式的防护棚、隔音棚的砼泵、发电机等大型内燃机设备的废气排烟管道必须伸出棚(室)外。
17. [燃烧式采暖设备动火审批]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专项方案,并办理审批手续。
18. [燃烧式采暖设备排烟要求]建筑物内、室内使用的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应设置排烟装置,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建筑物外或室外。
第四章 设备的管理要求
19. [设备检查保养]施工现场使用的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定期的检查、维修、保养、检测。严禁私自拆改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
20. [停用封存]施工现场停用的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应当依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入库或现场封存。
21. [特殊天气要求]遇到雨、雪、大雾等不利于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一氧化碳散发的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检查设备工作场所,必要时应监测场所的空气成分含量,并可根据情况暂停设备使用。
22. [应急要求]使用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应急预案,并对员工进行专项培训、演练。如果发现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使用场所人员出现头晕、胸闷,手脚无力等症状,应该立即与医疗急救联系,室内进行通风。
23. [检查与处罚]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行保、机械设备、技术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对上述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立即采取措施,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可依据《北京住总集团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处罚规定》等有关文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24. [时效说明]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