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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境管理规定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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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第1篇 船舶进出浮船坞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船舶进出浮船坞的操作,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船舶进出浮船坞管理。

本规定主要针对浮船坞船舶进出坞作业,各企业应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企业船舶建造进出坞实际情况,制定和细化企业船舶进出坞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3说明

各企业应结合当地水流、潮汐合理设定船坞的首尾方向和锚位。

4职责

4.1 船舶进、出坞作业中,引水员与坞长应加强配合,确保船舶进出坞安全。

4.2 坞外靠船时,船队应派人至坞外船舶进行监视,配合松紧缆绳,确保坞外船舶的安全及不影响船坞操作。

4.3 指挥权的划分:

4.3.1  进出坞船舶的离、靠泊及拖轮的动作由引水员指挥。

4.3.2  船坞锚机等设备的动作由坞长指挥。

4.3.3  进出坞操作的指挥:进坞阶段,在首部拖轮解缆离开前,由引水员指挥,坞长全力协助,在首拖拖轮解缆离开后,由坞长指挥控制船艏,引水员协助控制船艉,在尾拖解拖后全部由坞长控制;出坞阶段,在尾拖拖轮带缆前,船舶均由坞长控制、指挥,在尾拖拖轮带妥缆后,由引水员配合指挥控制船艉及位移速度,坞长控制船艏,使其勿与两侧坞墙发生碰擦。

4.4 引水员应将船舶在坞内的船位、行进趋势等信息及时通告坞长,避免出现险情。

4.5 各拖轮船长应密切接听引水员指令,确保执行及时准确。

4.6 带缆人员及辅助人员必须协调一致带好牵引钢缆及拖轮绑拖缆绳。

4.7 进出坞操作前,坞长必须对船坞上各操作人员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4.8 船坞各锚位操作人员及机舱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

4.9 船坞安全员负责船舶进出坞过程的安全、环境监督工作。

4.10   为避免造成水域污染,船舶进出坞前,坞长必须检查船坞甲板的施工垃圾的清除情况,确认已清除干净。

5作业程序

5.1 准备、策划

5.1.1  在造船工程部确认进坞船舶后,坞长应提前获取船舶相关参数、图纸资料,并根据船坞技术状态确定船舶水尺调整事宜。

5.1.2  坞长查阅、分析船舶进坞图及天气、潮汐信息、船舶进坞状态布置表,确定进坞方案:包括计算船舶进坞搁墩位置、坞墩调整计划、船坞安全吃水深度等(非平底型船舶必须调整坞墩以适应船体线型)。

5.1.3  进出坞前,应对钢丝绳、绞车、工具等认真检查,船坞两侧定位钢缆滑道内外必须无任何有碍操作及安全的物件(包括脚手架、扶梯、电线、风管、水管、氧气/天然气管等)。

5.1.4  船舶进出坞前,必须按港监有关信号规定,悬挂进出坞信号标志。

5.2 进坞

5.2.1  引水员在船舶准备离泊(包括锚地)前告知坞长抵达坞口的时间。

5.2.2  船坞坞桥吊移,坞吊复位。

5.2.3  坞长指挥船坞在预定时间内沉坞至相应深度,等待船舶移泊进坞。若坞外有靠船,须得到船队确认人员到位后,方可进行进坞操作。

5.2.4  引水员和坞长应密切配合,做到职责明确、指挥准确、操作有序,确保船舶由坞外拖移至坞内过程安全可靠。

5.2.5  船坞各锚位应根据指令牵引船舶到达预定位置后进行拉线、定位,使船舶能正确搁墩。

5.2.6  定位完毕,各锚位保持艏艉钢缆有一定的张紧力,把好刹车,开始浮坞。

5.2.7  中央控制室启动各排水主泵进行排水浮坞,排水上浮至工作吃水深度,对船坞进行调平,以便坞吊行走。

5.2.8  坞吊移位,吊装引桥。

5.2.9  值班人员应密切注意坞内船舶压载水排放情况,随时对船坞进行调整。

5.2.10    坞长和水手长等下坞检查和记录船舶的搁墩情况及坞墩状况,以便及时调换和修理。

5.2.11    进坞结束。

5.3 出坞

5.3.1  出坞前,企业应确定出坞方案。

5.3.2  检查坞甲板是否有人员、设备未及时撤离,检查坞上各主要设备是否正常,等坞长确认后,准备出坞。

5.3.3  旱坞内放水(启动坞门)前应检查确认船坞内人员已经全部撤出,方可放水。

5.3.4  若坞外有靠船,须得到船队确认人员到位后,方可进行出坞操作。

5.3.5  出坞工作人员应及时到位,坞上人员带好艏、艉牵引钢缆,坞吊吊去引桥后,复位固定、刹车。坞长命令沉坞开始,并通知相关人员,下沉深度应控制在船舶不脱坞墩为宜,并注意调节船坞状况。

5.3.6  船坞各锚位待命;引水员指挥拖轮坞外待命。

5.3.7  经检查确认无异常后,岸电脱离,通知坞长及引水员准备船舶出坞。

5.3.8  坞长接到出坞通知后,指挥船坞下沉到安全吃水深度,船舶脱墩。

5.3.9  各锚位听从坞长指令,牵引船舶出坞,引水员应及时提醒坞长稳住船位,以便及时带妥尾部拖轮。

5.3.10    船舶离开坞艉长度约为1/3时,引水员通知坞长稳住船位、坞长通知引水员解除艉缆并指挥尾绑拖拖轮靠上船舶,并带上拖带缆绳,坞长指挥船坞艉钢缆收回。

5.3.11    此时由引水员指挥控制船舶动态,坞长协助指挥船坞锚机动作。

5.3.12    引水员指挥船舶继续移出,在将要脱离船坞时,引水员指挥首部拖轮靠上,并带好拖带缆绳。

5.3.13    引水员通知坞长解脱船坞艏牵引钢缆,并指挥拖轮拖带出坞船舶到预定地点停泊。

5.3.14    出坞结束,为下一条船舶进坞做好准备。

5.4 船舶进出浮船坞过程中,浮船坞的中央控制室、泵房间、机舱间应指定专人负责,其安全职责如下:

5.4.1  中央控制室:

a.中央控制室的通讯系统必须保持完好、畅通,否则船坞不得进行进出坞作业。

b.中央控制室必须有专人值班,值班人员要随时观察船坞平稳状态,并做好值班记录,如有情况应立即向坞长汇报。

c.按海事局有关信号规定,悬挂信号标志。

d.操作人员要巡回观察各种仪表以及供电是否正常如发现有异常应立即汇报、检修。

e.船坞沉浮时,要严格控制好船坞各泵舱的进水、排水情况,并随时与船坞其他操作人员保持联系。

f.操作时要集中思想,坚守岗位,协调配合,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4.2  泵舱间:

a.泵舱间工作时,必须与中央控制室保持联系,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中央控制室汇报。

b.泵舱间的机械、电气、泵、水舱指示器等设备要经常检查、保养,并使之保持完好。

c.各水管及泵不得漏水。船坞沉浮结束后,必须将进出水阀全部关闭,并作认真检查。

d.冬季冰冻期间应打开保温设备,防止水泵和管系发生结冻冻坏,当泵舱内湿度偏高时,应开启通风机,使之保持干燥。

5.4.3  机舱间

a.严格遵守各种发电设备、电气设备的操作顺序,按中央控制室的指令进行动车、停车、送电、停电操作。

b.主发电机、应急发电机的贮油、贮水,必须保持在工作时所需的用量。空气瓶必须保持所需的启动压力,各种辅机油管、水管、安全保险装置必须保持完好。

c.工作时操作人员必须巡视各种仪表,当发现异常情况,如电压过高、电流过大等情况,应立即汇报中央控制室,在得到其同意的指令后,采取必要的措施。

d.负责做好主发电机、应急发电机、各辅机等定期保养工作,发现故障时应立即与中央控制室取得联系,严禁带病操作。

e.冬季冰冻期间,应将停用的各台机器的冷却水放掉,防止冻坏。

5.4.4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外来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中央控制室、机舱、各设备场地。

5.4.5  浮船坞岸电的停、送工作,按用电管理规定执行。

5.5 其它安全要求

5.5.1  船舶进出浮船坞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好劳保用品,严禁酒后作业。

5.5.2  进出坞作业时,船坞外档船舶的作业或周边作业要受到限制,不能影响船舶进出浮船坞作业。

5.5.3  在顶甲板栏杆外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系好安全带。

5.5.4  在牵引船舶时,操作人员不得站在顶甲板栏杆外部,并注意牵引钢缆状态,以便随时做好钢缆断裂的规避准备。

5.5.5  中间配备坞门的船坞,尾段有大型船舶进坞时,首段施工人员要撤离。

5.5.6  旱坞船舶船务过程中应重点做好船坞两侧牵引机构的安全监护工作。作业过程中,拖轮禁止进入船坞内进行拖带作业。

5.5.7  船舶建造初次出坞(下水)其它要求按照《船舶及海工建造下水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6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宜进坞:

6.1 凡遇大雾可见度小于2000米或风速达6级以上(不包括6级)天气时,不得作业。如确有特殊需要进坞时,必须制定严格的进坞方案和安全措施,报经企业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坞。

6.2 汛期落潮太急不得作业。

6.3 不了解船舶的有关技术资料时不得进出坞作业。

6.4 进坞船舶吃水差和横倾经调整仍无法达到规定要求时不得作业。

7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2篇 厂内交通运输作业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1范围

为规范厂内交通运输作业驾驶员和车辆装载、车辆行驶、车辆、厂内道路及行人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厂内运输作业的安全管理。

3引用标准

cb3787-1996船厂厂内运输作业安全规程

gb4387-199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材

4对驾驶员安全要求

4.1可行驶厂外的汽车驾驶员必须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持有驾驶证者方可独立驾驶车辆。

4.2限于厂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并持该证到所在企业安监部备案,换发胸卡或帽贴后方可驾驶车辆。

4.3汽车吊驾驶员除取得车辆行驶驾驶证,还应取得起重机司机操作证。

4.4驾驶员应年满18周岁,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凡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色盲、耳聋等职业禁忌症者不允许驾驶车辆。

4.5驾驶员每年应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驾驶。驾驶员不从事驾驶工作(除担任车管工作外)6个月至1年者,须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经车辆管理部门重新复试;1年以上者,应重新考核。

4.6严禁无证驾驶车辆,不允许驾驶与驾驶证不符的车辆。

4.7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4.8不允许将车辆交与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培训中的驾驶员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有正式的驾驶员在旁指导,否则不应单独驾驶。

4.9驾驶员应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不准穿拖鞋驾驶,驾驶员离开驾驶室进入施工现场应戴好安全帽。

4.10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开车时精神应集中,不准吸烟、饮食,不准与旁人闲聊或做其它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工作间隙不准在车内睡觉。

4.11 作业现场如遇有吊装工件作业时,驾驶员应离开驾驶室。

4.12 在作业现场装卸工件时,驾驶员应负责监督检查装卸作业情况,装载牢固并符合有关装载规定方能开车。

4.13 车门、车厢栏板未关好不应驾驶。

4.14 驾驶员出车前应进行例行保养工作。

4.15 驾驶员应按照各自车辆的安全操作规程驾驶。

4.16 驾驶员应谨慎驾驶,如发生行车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迅速上报有关部门。

5车辆装载安全要求

5.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装载。

5.2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除驾驶室额定成员外,车厢等部位一律不准载人。

5.3车辆载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gb1589的规定。禁止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载运,所载运的货物必须垫稳扎牢,防止倾斜倒塌,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漏滴车外。载运不可解体货物的体积超过规定时,必须经过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

5.4大型货运汽车载物,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5.5载重量1000kg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5.6载重量1000kg以下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载物,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5.7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5.8装运化工危险物品,其包装必须牢固可靠,要按危险物品的特点和性质分类装运,氧气、乙炔瓶禁止同车载运,并且瓶口要朝同一方向,禁止接触油类。车上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车上应配备消防器材,需行驶出厂时,必须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办理手续,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车上按规定挂上“危险物品”标志,夏天要采取遮阳防晒措施,车辆在途中停车休息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在闹市区停放,并要有专人看管。

5.9电瓶车不应载运氧气瓶、乙炔瓶。

5.10 牵引车牵引挂车时,如果挂车货物的宽度超过牵引车,必须在货物的最前端的外侧设置标灯示宽,在牵引车的前方应设置专人负责引导和指挥。

5.11 平板车运输分段时,应根据平板车的性能,调节分段的重心位置,装载须均衡平稳,防止倾斜倒塌,在分段周围设置示宽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引导和指挥。

6厂内车辆行驶安全要求

6.1无牌照车辆一律不准进厂,其他限制车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6.2进厂车辆由企业保卫部门进行管理,并要告知厂内驾驶安全须知。

6.3车辆在厂区主干道行驶,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码头等作业现场一般车辆车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进出厂门口、工区/车间门口、道路转弯处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6.4特殊专用车辆如叉车、翻斗车、拖车的运行速度,一般道路不大于10公里/小时,特别车道(如斜坡路、作业现场、码头吊车轨道内等)不大于5公里/小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车速限制。车辆进入码头行驶时,应遵守工程车辆优先的原则,限速行驶,行车通道不准停车。

6.5非工程车辆一律不准驶入码头区域。

6.6车辆在遇人行道上有行人时应减速让行。

6.7汽车吊禁止在悬挂吊物状态下行驶;作业完毕应收回吊臂, 固定好吊钩后方可行驶。

6.8通勤客车在厂内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任意改线,进出厂门不得抢行。

6.9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6.10 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厂房、仓库、码头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驾驶的一侧指挥。

7车辆安全要求

7.1可在厂外行驶的车辆应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牌号和行驶证,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门核发牌号和行驶证,牌证不准挪用、涂改和伪造。

7.2厂外行驶的车辆应按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接受检验,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由设备部门组织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准继续行驶。

7.3车辆应进行保养、维护,确保制动、转向系统灵敏,技术状况良好。

7.4车辆安全装置应齐全良好,符合下列要求:

7.4.1发动机及各种仪表工作正常。

7.4.2制动系统灵活可靠。

7.4.3转向系统灵活有效,行驶中不得跑偏、抖动,方向盘自由行程不超过30度。

7.4.4行驶传动运转应均匀,无异动。

7.4.5车辆必须装备喇叭,且要清晰灵敏。

7.4.6车辆必须装备各种灯光装置,并且齐全有效,护罩完整,如制动灯、转向灯、照明灯。

7.4.7在车的左右两侧及驾驶室内装备后视镜。

7.4.8如有驾驶室,在前风挡玻璃左右两边应装有灵敏的雨刮器。

7.4.9大型货车的前后桥间或挂车的前后车间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7.4.10叉车和平板车必须装备警示喇叭、红色警示灯。

7.4.11车辆应保持清洁,无漏气、漏油、漏水现象;车厢整齐,无破损变形;挂钩安全有效,行驶中无松动异响。

7.4.12轮胎无损坏且气压正常。

7.4.13驾驶员每天行车前,要对车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不准带病行驶。

7.4.14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装设火星熄灭器(阻火器)。

8厂内道路安全要求

8.1厂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纵坡一般不得大于8%。

8.2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米,有分段运输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不能影响分段的运输。

8.3厂内道路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须符合“一目了然”工程的要求。

8.4厂内道路应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8.5厂内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不应有防碍驾驶员的障碍物,道路两旁种植的树木不应遮挡路灯及交通标志,不应妨碍车辆视距及行人通行。

8.6路面宽度9米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路面狭窄或交通量大、容易堵塞的道路,应尽量实行单向通行。

8.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随意侵占厂区道路,不应妨碍交通秩序。

8.8任何单位须临时占用道路装卸货物时,应向所在企业道路管理部门和安监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留有通行道路宽度不能防碍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通行。

8.9任何单位(部门)挖掘厂内道路施工,必须经安监部同意,施工现场应设专人维护交通安全,并设警告牌、拉警戒线和安装警示红灯。施工完毕立即将道路恢复原状。

8.10 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8.11 在上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应停止行驶货运机动车辆。

9行人安全要求

9.1有人行通道的,行人应在人行通道通行;无人行通道的,行人应靠道路右侧通行并注意来往车辆,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不得在马路上打闹。

9.2行人若需穿越道路应走人行横道。

9.3行人在码头等生产现场行走,应注意躲避车辆,不得与车辆抢行。

9.4行人不得在起重机的行走机构前停留,不得随意穿越起重机行走机构的安全防护链。

10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3篇 劳务分包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为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强化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劳务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工程的劳务作业必须分包给有资质、成建制的劳务分包队伍。严禁无资质、不成建制的劳务人员承接劳务分包工程。

2、用人单位在对分包单位进行选择和评审时,应会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资格进行审查,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资质的分包单位。审查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资格的依据及内容包括:

(1) 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已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3) 现场负责人经过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已具备与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 特种作业人员均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且人、证相符。

(5) 已配备施工、生产必备的、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3、用人单位严禁将劳务分包权下放到项目部和作业班组;严禁项目经理和班组长私招滥雇劳务用工。一经查实违反本条款规定的,公司将追究用人单位经理的责任。

4、劳务分包管理职能属公司人力资源处。劳务分包的资格审核、相关资料备案、分包协议的签订和日常用工监督检查参照公司整合管理体系《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5、用人单位在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环境协议书,明确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并监督执行。

6、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管理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必须遵守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求,并对分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向工程项目部负责。

7、严格实行三级安全教育,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务分包单位所有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项目部和班组也必须对本项目、本班组的劳务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上岗培训。项目部必须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并加强动态管理;班组长必须在每个班次前就本班作业的安全生产要求进行逐一交底,并计入台帐。严格实行架子工、电工、机操工等特种作业及其他主要技术工种的持证上岗制度。

8、用人单位各职能部门和工程项目部对经过安全生产资格评审合格的分包单位应实行连续监控(评审和复评的组织及工作程序参照公司相关程序文件执行)。复评的依据为分包单位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状况。

9、工程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总交底,使其现场人员熟悉本工程施工的特点、现场的危险部位和危险因素、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其他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督促分包单位对其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逐级细化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分包单位提供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并归档。

10、分包单位必须为现场人员配备相应安全护品,在分包作业场所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护品进行进场检验和验收,检验和验收资料必须存档。

11、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作业场所、生活设施等区域进行定期和经常性的安全环境与文明施工检查。对查出的安全环境隐患,必须发出《整改通知单》并督促分包单位限期整改完毕。工程项目部应将整改验收记录归档。

12、分包单位应及时向工程项目部报告分包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公司各级相关部门和工程项目部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并视事故等级协助或参与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程项目部作为基本填报单位,必须如实详细统计、报告所有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13、工程项目部必须敦促分包单位建立健全现场安全记录资料,工程项目部必须做到能随时提供对分包单位安全记录资料的抽查记录。

14、公司对劳务分包单位实行安全质量保证金制度。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保证金比例及保证措施。分包单位如有违反约定,危害现场施工安全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具体规定,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可停止分包予以清退。

第4篇 夜间作业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夜间作业安全环境管理,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远船务各企业船舶建造夜间作业安全环境管理。

3 定义

本规定所指的夜间是指当日18时至次日7时。

总建造师:指项目建造总负责人,又称项目经理、总管或项目担当;

建造师:指项目建造中具体项目的主管人员,又称项目建造主管或职场长;

作业长:指项目建造中负责区域或单项工程管理工作的工区管理人员;

施工负责人:指项目建造中单个施工队伍的现场管理人员。

项目组:又称总管小组。

4 管理内容

船舶建造夜间作业施行申报制度,各企业应结合本规定要求制定和细化本企业的夜间作业申报制度,明确申报流程、权限和作业安全要求。

4.1 船舶建造施工夜间作业实施申报制度,作业前实施必要的安全交底制度,作业过程中实施有效的监控制度。

4.2 对夜间22时以后的作业应加强监控。

4.3 在规定停工的期间内,列明的禁止施工项目、重点审批施工项目和允许作业施工项目,企业应按规定严格执行。

4.4 夜间施工项目应在当日17时前完成申报。由工程主管/作业长与施工队沟通后,确定夜间需要施工的作业项目,并进行充分安全交底,落实夜间施工的安全措施,由工程主管/作业长向项目经理进行夜间作业申报,申报作业的项目应使造船工程部、安监部、工区/车间和施工队清楚,安全交底的内容应有明确记录,夜间值班和安全监护人员应清楚夜间施工范围的内容。

第5篇 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对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环境管理,保护员工身心健康,减少环境污染,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放射性同位素贮存、使用、防护等安全环境管理。

3作业要求

3.1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必须先取得“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及放射性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后方可作业,作业人员须持有“射线装置工作操作证”方可上岗。

3.2 放射源必须明确专人负责保管,做到经常检查,并且实行“五双”制度(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双锁);对放射源的品种、数量、射线性质、最高强度、进库时间、使用日期和时间等都应认真造册登记,并经常检查帐物是否相符。

3.3 存放放射性同位素仓库周围,必须设置明显的辐射标志。

3.4 要经常检查射线是否泄漏,包括放射源包装(保护装置)的破损和库房的泄漏。

3.5 购置、更换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性同位素因特殊情况需进入本企业时,必须事先向安监部申报,并经企业主管领导审批。

3.6 应制定对放射性同位素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

第6篇 施工安全环境责任制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职业健康环境管理的职责

本标准适用于工程总承包项目。

2 总则

为确保职业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明确各级人员所承担的责任,并遵照执行,特制定本标准。

3 安全施工生产责任制

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施工分包合同(含承包责任书)中,必须有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指标、措施、考核办法及应付的责任。

3.1 项目经理职责

a 对本项目的健康安全环境工作负全责,是项目健康安全环境施工的第一责任人。

b 认真贯彻执行各级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健全项目部各项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制度并完善基础台账。

c 按程序组织项目施工,监督检查工序交接和健康安全环境技术交底,抓好项目的健康安全环境的防范工作,

d负责外来施工队伍健康安全环境资格认证审查,并对其进行健康安全环境监控管理。

e 组织编制或审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定方案中的健康安全环境技术措施。

f 按规定做好项目的形象策划和文明施工工作。

3.2 其他副职(安全经理、施工经理、质量经理)职责。

a 坚持健康安全环境、防火、职业健康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五同时的要求(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的同时,评比健康安全环境工作。)的要求,抓好各自分管的系统,部门的健康安全环境工作,并负直接领导责任。

b 负责组织分管部门进行安全防火职业健康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3 施工单位经理,承包队长职责

a 对所承包项目的健康安全环境施工负全面责任,

b 贯彻落实公司和本单位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各项规章制度。

c 认真执行工序交接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必须在安全技术交底书上签字,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d 组织好每一周的健康安全环境活动,对职工进行健康安全环境教育。

e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强化管理,狠抓预防措施的落实。

f 发生事故要保持好现场,在组织抢救的同时,迅速向领导报告,组织一般事故的分析,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

g 严格执行有关劳保用品、保健管理规定。

第7篇 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保护员工健康,保护环境,减少作业过程中健康、安全、环境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石油工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基本要求》(sy/t6606)、《执行承包商安全和健康计划》(sy/t6459)、《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商)是指在分公司范围内承担物探、钻井、固井、录井、测井、试油、井下作业、装置设备维修检修、油气田建设、管道建设、基地建设等工程技术服务的勘察、施工、检测、监理单位或组织。

分公司实施承包商hse准入管理的专业类别详见本规定附录1。

第三条  分公司对承包商实行健康安全环境(以下简称hse)管理资格准入制度,并定期对承包商的hse业绩状况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优先选择专业技术过硬、hse业绩良好的承包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承包商hse管理包括对承包商的资质办证审查、年度审查及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hse监督、考核、协调等管理活动的总称。

第五条  承包商hse管理实行分公司和分公司二级单位的两级管理,并各负其责的管理体系。

单项工程费用在1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建筑维修、装修装饰、公路维修、护坡堡坎等建筑及土石方工程项目的hse准入管理由项目所属单位负责。其余工程技术服务项目的hse准入管理由分公司负责。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市场相关承包商hse行为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  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分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的归口管理机构,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符合分公司实际的承包商hse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指导其实施;

(二)负责分公司职责管理范围内承包商的hse准入培训、准入审查和考核管理工作,对分公司所属各单位hse准入培训、审查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承包商hse准入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 hse准入审查、《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承包商hse准入证》(以下简称《hse准入证》)的办理、业绩考核与评价等;

(四) 建立健全承包商hse准入培训、资质审查与业绩考核档案。

第八条  分公司所属各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本单位承包商的hse管理工作,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 负责二级单位职责管理范围内工程技术服务单位的hse准入培训、准入审查和考核管理工作;

(二)负责分公司授权的有关承包商hse准入办理和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承包商hse准入培训、资质审查与业绩考核档案。

第九条  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研究院协助质量安全环保处对承包商hse表现实施管理,参加承包商hse准入培训、监督检查、现场处罚,提出考核、年审意见等。

第十条  分公司所属各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具体负责本单位相关承包商的hse监督检查与考核管理工作;分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hse职责,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hse准入申报与办理

第十一条  承包商办理《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市场准入证》(以下简称《市场准入证》)前,应到质量安全环保处申请办理《hse准入证》,《hse准入证》是承包商进入分公司市场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  承包商的hse准入方式与市场准入方式相同,实行年度准入和一事一准入。

“hse年度准入”是指由承包商自愿提出hse准入申请,经审查合格及审批同意后,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签发年度《hse准入证》的准入方式。持年度《hse准入证》的承包商方可办理年度《市场准入证》。

“hse一事一准入”,即按项目准入。是指对确需在已年度准入承包商外选择有关专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或已准入承包商在数量、资质等方面无法满足项目需要的,由相应的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自愿提出hse准入申请,经项目执行单位初审并推荐,报分公司审查合格并审批同意后,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签发一次性《hse准入证》,仅限于其参加该项目竞标或实施的准入方式。

第十三条  承包商办理《hse准入证》程序:

(一)承包商提出书面hse准入申请;

(二)到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申领相关hse准入资料;

(三)按要求如实填写和呈报相关hse准入资料;

(四)参加分公司或项目管理单位(部门)组织的hse准入培训;

(五) 分公司或项目管理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对收到的准入资料进行评审;

(六)经hse审查合格的承包商,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或项目管理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发“hse准入证”。

第十四条  拟向分公司申请hse准入的承包商可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四种渠道提出准入申请:

(一)直接向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申请;

(二)由分公司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推荐;

(三)由所属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推荐,所属单位向分公司申报;

(四)由所属单位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向其质量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推荐,由所属单位向分公司申报。

第十五条  拟申报《hse准入证》的承包商应具备下列hse生产管理基本条件: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环保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hse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三)依法取得所承揽工程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四)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具有质量管理体系、hse管理体系或其它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证明;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较有针对性,应急组织机构健全,应急装备齐全;

(八)具备相关工程技术服务的相关安全环保施工机具、防护设备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九)具备风险评价能力,能正确辨识危险、危害因素和环境因素,并采取风险削减和环境污染减轻措施。

(十)近三年工程技术服务的质量、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业绩良好;

(十一)为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二)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hse准入证》的承包商应填写分公司统一制作的《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hse准入申请表》(见附录2),并提交下列书面及影印资料:

(一)本规定第十九条相关文件、资料;

(二) hse准入申请书;

(三) hse承诺;

(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五)有效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它相关资质证书;

(六)按规定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取得并提供;

(七)企业hse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或其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八)有效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hse管理人员的资格(资质)证书,特殊工种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九)员工hse教育培训制度与培训记录;

(十)近三年的工程技术服务hse业绩证明资料(包括已签订的hse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及用户反馈意见等);

(十一)承包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提供油气勘探开发、生产装置检维修以及压力管道、设备安装维修服务的承包商应建立hse管理体系,并将其作为办理“hse准入证”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十八条  申报资料中涉及资格、资质、许可、认证及资信等证书性文件资料的,承包商必须提供有效原件,经核验后退还。

第十九条  对申报资料所反映的资质等级、技术能力、安全技术装备和hse业绩等不清的,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认证。

第二十条  对资质、hse业绩等初审合格的承包商,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组织其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部门负责人参加分公司或所属单位组织的hse准入培训,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承包商,颁发《hse培训合格证》。未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承包商,不能颁发《hse准入证》。承包商培训按照《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hse培训管理暂行办法》(西南司质[2008]157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对承包商提交的hse准入资料进行审查和确认,经审查合格的《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hse准入申请表》(见附录2)才报分公司或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hse准入资料经审查批准的承包商,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制作并签发相应的《hse准入证》。批准准入承包商的申报资料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归档备查。

第四章   hse准入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hse准入证》必须加盖质量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公章,该证具有唯一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转让。

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若遗失《hse准入证》的,应在30日内到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每年6~9月开始审查hse年度准入资料,并办理年度《hse准入证》;每月下旬审查hse一事一准入资料,并办理一事一准入《hse准入证》。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第二十六条  分公司对年度《hse准入证》实行年度一检和三年一换。年度准入承包商在参加年检时必须提交经建设单位签署考评意见的《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hse准入证》中附表、附录2中表十)。分公司每年6~9月开始年检,超过规定时间期限未办理年检或换证手续的,其年度《hse准入证》自行失效。

第五章  hse过程监管

第二十七条  参加项目实施的承包商,应深入施工作业现场,调查录取资料,认真编制hse应急措施或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建设单位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建设方与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服务项目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应当与相应的工程服务合同同时谈判、同时报审、同时签订,未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书的工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安全生产合同文本参照分公司安全生产合同范本,至少明确以下几点:

(一)项目适用的健康、安全、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建设方的规定;

(二)项目相关的健康、安全、环境风险因素;

(三)工程技术服务hse作业计划书;

(四)健康、安全、环境责任、权力和义务;

(五)健康、安全、环境费用。

第二十九条  作业场所风险较高、变更频繁、项目较大的工程项目应编制hse作业计划书,hse作业计划书主要内容应参照《石油工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基本要求》(sy/t6606)、《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q/sy1002)标准执行。承包商编制完成hse作业计划书后,应提交建设单位审查。

第三十条  承包商申请开工验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hse作业计划书获得建设方批准;

(二)员工熟悉hse作业计划书中与其相关的要求和内容;

(三)完成了对岗位员工的hse培训;

(四)相关人员清楚各自岗位的健康、安全、环境风险,以及消除、削减与控制措施;

(五)现场相关人员熟悉事故应急预案并有演练计划;

(六)健康、安全、环境设备设施的配置、安装和完整性符合要求;

(七)现场hse监督人员配备到位,健康、安全、环境监督职责明确;

(八)按相关规定办理了作业许可证及特种作业票。

第三十一条  承包商进入封闭化管理的生产作业场所前,必须携带相关资质证件和《hse准入证》到基层生产管理单位办理现场“临时出入证”,并接受入厂安全教育;进入生产作业场所时,应主动出示“临时出入证”,并接受入场安全须知教育。“临时出入证”只限工程项目相关的作业场所使用,有效期与施工期限同步。

第三十二条  开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应邀请项目相关方召开施工准备交底会议,明确健康、安全、环境承诺、目标和方针,介绍重大健康、安全、环境风险和消除、削减与控制措施,提出健康、安全、环境工作程序和信息交流渠道,布置具体的健康、安全、环境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  承包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hse作业计划书的内容,落实各项措施,并做到:

(一)遵守建设单位和作业场所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二)作业过程中hse文件的有效运行;

(三)现场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负责人、安全联系人、特种作业安全监护人到位;

(四)定期组织健康、安全、环境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五)对项目中的不符合项应采取纠正、改进措施;

(六)作业过程发生变更的,应按变更程序实施变更管理;

(七)做好健康、安全、环境监测和记录;

(八)安全、消防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齐全到位,施工机具、临时用电、临时设施符合规范;

(九)施工现场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固体废弃物集中妥善处理,废水清污分流,施工噪声控制符合当地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区域安全警示标志明显,做到文明施工;

(十)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建设单位,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承包商应编制hse总结报告,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业计划书完成情况;

(二)作业过程的监测结果;

(三)作业过程各方的监督意见记录;

(四)变更、不符合项改进结果;

(五)审核与评审结果;

(六)需要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对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评价,并向本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及时通报承包商hse信息。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有权对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承包商的违章、违法行为给予纠正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承包商hse监督检查记录》、《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附录2中表九、表十),记录内容应包括采取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措施情况、出现问题和事故隐患的解决情况、违章处罚、事故记录、排污申报等。

第三十八条  各级hse监督应深入现场,按照国家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分公司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权。监督检查承包商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企业规章制度情况,采取的安全消防设施、气体防护设备、劳动保护用品及其它安全防护措施的到位情况,污染控制情况,以及落实安全生产合同、hse作业计划书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发现承包商有下列情况和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存在一般安全环保隐患,现场应责令整改或限期整改;

(二)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施工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停工整改;

(三)对一般“三违”行为,责令纠正或批评警告;

(四)对严重“三违”行为,责令停工整改或停工整顿,并在分公司位范围内通报批评;

(五)对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事故、重大经济损失的,以及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造成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承包商,给予吊销“hse准入证”处罚。

第六章  hse业绩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条  分公司对承包商实行动态监管和hse业绩考核,各承包商应在项目结束后及时将本单位《hse准入证》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表现做出评价,并如实填写承包商《hse准入证》中的《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应加盖考评单位或部门公章。各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建立承包商hse业绩考评档案,每年12月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报送当年《承包商hse业绩综合考评表》(见附录3)。

第四十一条  承包商hse业绩考核的指标包括健康安全环保法规、标准、制度遵守情况,健康、安全、环境组织机构建立、员工健康、安全、环境教育情况,作业方案、安全合同履行情况,安全措施、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应急演练落实情况,安全设备、作业现场管理、施工质量等情况。考核、评价的依据由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研究院及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等组成。

第四十二条  承包商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合格、通报批评、警告、暂停hse准入、核减hse准入范围、取消hse准入资格。

对全年hse业绩、hse表现未达到本规定或合同约定、设计要求的承包商应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七章  其它规定

第四十三条  承包商不得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等。

第四十四条  承包商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肢解分包、违法分包。对非主体工程进行分包的,原则上应在分公司已准入承包商中选择分包商。分包商的资质、能力应在其承包业务范围内。

第四十五条  各级项目管理部门或机构应加强对承包商的hse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允许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承包商商超越资质或资格承揽分公司工程项目。

第四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应履行hse准入管理职责的单位和部门,未履行应尽职责,造成事故、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生产作业区域内发生的承包商事故处理或责任追究,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所属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承包商hse考核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8篇 港作船舶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确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港作船舶作业安全,防止海损、污染及人身事故的发生,保证公司港作船舶的安全环境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港作船舶安全管理。

3船舶拖轮驾驶员

3.1驾驶员(船长)接到任务后,应向全体船员交待和布置任务,做好港作准备工作。凡多艘船舶共同作业,要开会研究港作中的有关问题和联络信号,统一方案,统一指挥、统一行动,严禁无证驾驶。

3.2开船前应认真检查舵机、罗经、汽笛、车钟及信号灯等设备的灵敏可靠性。同时应检查船与船之间,船与码头之间所拖拉的电缆、风管、水管、跳板、安全网是否收妥,然后查看周围船舶停靠及外档船只航行情况,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鸣笛解缆开船。

3.3应对被拖的船只类型、吨位、受风影响及当时的风力潮水流速有充分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指挥要及时。同时要随时与被拖船只的有关人员取得密切联系,以便应急准备。

3.4进出坞工作时,除与被拖船只加强联系外,还必须与船坞密切联系和配合。

3.5港作时,驾驶室内不准进入无关人员。驾驶员必须集中思想,加强嘹望,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如遇交会船要主动鸣笛和避让,严禁抢道。

3.6夜间作业时,应保证信号灯处于良好情况。

3.7停靠码头,应注意停靠的泊位是否适当和涨落水位情况。

4船舶轮机人员

4.1主、辅机启动前,首先要检查盘车梗及主、辅机上的工具等物件是否拿掉,并要认真检查各阀件、管道、压力表、油位等情况,确认一切正常才能启动。

4.2主、辅机启动后,必须检查各泵的运转情况,各辅机必须保持其正常运行。各泵运转时,一旦发现水、油、气渗漏现象,应及时通知驾驶员(船长)决定是否停止主、辅机后,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排除。

4.3船舶作业时,主机的启动、停车、前进、倒退、车速,必须服从驾驶室传令进行操作,并及时回令。

4.4下班时,必须关闭海水进出阀,按规定切断电源,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4.5寒冬季节,还应根据有关规定,将停航的船舶主辅机内的存水放光,以防冻裂。

5船舶水手

5.1开船作业前,应将船上物料固定好,防止受风浪的影响而倾斜翻倒。

5.2在甲板上作业时,要穿好救生衣,并协助驾驶员进行值班嘹望,发现情况应及时报告驾驶员(船长),以便采取措施。

5.3拉钢缆绳索时,人员站立的位置要适当,并要站稳,戴好防护手套。带缆时,手不能抓在缆绳与带缆桩之间,防止缆绳收紧时切轧受伤。

5.4在拖带船舶作业中,应随时检查所拖拉的缆绳情况,发现松紧异常,应报告驾驶员(船长),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加以纠正。同时,应对拖钩处加强值班,不准擅离岗位。

5.5船舶停靠码头之前,应做准备,站立安全可靠的位置,靠船后,应带好绳缆,跳板下面要铺安全网,注意泊位和涨落潮的水位情况。

6其他

6.1雾天,能见度小于1500米应停止港作作业。

6.2船舶作业或值班时间内,严禁饮酒。

6.3应按规定穿戴好劳护用品,不准穿拖鞋,不得坐要船舷旁、跨越船档上岸或下船窜跳。

6.4维修时产生的废油、油抹布、油手套等废弃物要集中回收,按规定进行处理。

6.5在台风警报期间,必须做好值班护船工作,并听从调度积极参加救援等工作。

7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9篇 工程分包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工程分包的施工安全与环境管理,规范公司范围内实行分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切实提高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工程分包必须分包给有资质的分包单位。严禁无资质的单位承接分包工程。

2、各分公司在对分包单位进行选择和评审时,应会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资格进行预审。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资质的分包单位。审查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资格的依据及内容包括:

(1) 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已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3) 现场负责人经过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已具备与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 特种作业人员均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且人、证相符。

(5) 已配备施工、生产必备的、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

3、工程分包管理职能属公司经营处。分包单位的资格审核、批准,相关资料备案,分包协议的签订和日常监督检查参照公司整合管理体系《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4、严禁未经公司批准的分包行为的发生;严禁项目经理和班组长私招工程分包单位。一经查实违反本条款规定的,公司将追究违规单位经理的责任。

5、公司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环境协议书,明确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与环境管理责任,并监督执行。

6、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管理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管理,必须遵守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求,并对分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向工程项目部负责。

7、严格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分公司必须对分包单位所有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项目部和班组也必须对本项目、本班组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上岗培训。项目部必须建立分包单位人员花名册并加强动态管理;班组长必须在每个班次前就本班作业的安全生产要求进行逐一交底,并计入台帐。严格实行架子工、电工、机操工等特种作业及其他主要技术工种的持证上岗制度。

8、分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部对经过安全生产资格评审合格的分包单位应实行连续监控(评审和复评的组织及工作程序参照公司相关程序文件执行)。复评的依据为分包单位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状况。

9、分包单位必须对分包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公司总工程师办公室备案。

10、工程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总交底,使其现场人员熟悉本工程施工的特点、现场的危险部位和危险因素、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其他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督促分包单位对其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逐级细化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分包单位提供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资料并归档。

11、分包单位必须为现场人员配备相应安全护品,在分包作业场所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护品、安全设施进行进场检验和安装使用验收。检验和验收资料必须存档。

12、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作业场所、生活设施等区域进行定期和经常性的安全环境和文明施工检查。对查出的安全环境隐患,必须发出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分包单位限期整改完毕。工程项目部应将整改复查记录归档。

13、分包单位应及时向工程项目部报告分包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公司各级相关部门和工程项目部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并视事故等级协助或参与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程项目部作为基本填报单位,必须如实详细统计、报告所有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14、工程项目部必须敦促分包单位建立健全现场安全记录资料,工程项目部必须做到能随时提供对分包单位安全记录资料的抽查记录。

15、公司对分包单位实行安全质量保证金制度。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保证金比例及保证措施。分包单位如有违反约定,危害现场施工安全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具体规定,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可停止分包予以清退。

第10篇 特种涂装作业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特涂作业和专用设备的安全、环境管理,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企业船舶建造特种涂装作业安全、环境管理。

3定义

特种涂装作业:生产过程中,在特定的工艺技术、质量标准、工装设备、舱内温度、湿度等条件下,使用特定涂料进行喷涂作业称为特种涂装作业。特种涂装作业是一项施工难度高、易于燃爆及人员中毒的作业.

4管理职能

4.1  特涂作业的生产组织在造船工程部牵头下,由涂装工区/车间管理,特涂施工队伍负责执行。

4.2  在单船上,由单船项目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5特涂申请与审批手续

5.1  涂装作业前,涂装主管要对施工区域进行常规检查,确认涂装作业舱室周围20米(油漆作业与热工作业舱室间有分隔舱除外)范围内设置禁火区域,且无热工作业和其他火源,具备涂装作业条件。然后方可进行作业的审批及检查程序。

5.2  涂装主管、涂装工区/车间安全员要根据相关要求,对施工队的准备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再交安监部单船安全管理人员进一步检查。

5.3  各级签字人员应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查,了解作业准备情况,特别要对安全设施、防火防爆设施、防污染提出具体要求。

5.4  各级管理人员在进行工程交底的同时,必须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时必须讲清楚使用的油漆的危害性、施工环境特点以及施工中应注意的安全、防污染事项和要求。接受交底的每个施工人员必须在交底表上签名认可。

6可燃气体和氧气含量检测要求

6.1  对特涂作业后的舱室,必须经可燃气体浓度和氧气含量检测合格后,方可从事其他作业或允许人员进入。

6.2  可燃气体检测必须待舱室有效通风、涂料固化后,由涂装主管提出申请,经安监部单船安全管理人员检测,可燃气体检测单一式三份,分别交给项目经理和自己留底。

6.3  测爆、测氧人员必须经专门的测爆、测氧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6.4  测爆、测氧人员使用的各种仪器要定期计量检测,符合防爆要求,劳动防护用品选择应与作业者要求相同。

6.5  在进行气体检测时必须有一人对检测人员进行监护。

6.6  在作业场所不能从事气体检测以外的任何作业。

6.7  在舱室口测得的可燃气体浓度小于爆炸下限5%时,方可下舱检测。

7对特涂作业人员的规定

7.1  作业人员的选择

7.1.1年满18周岁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

7.1.2经体检符合健康要求,无禁忌症者(禁忌症:严重支气管炎、活动性肺结核、肺功能退减、心血管病症、各种血液性疾病、严重的皮肤病、癫痫、精神病、美尼尔综合症、肢体缺陷等);

7.1.3经本工种技术与安全专业以及登高作业知识培训,并经三级安全环境教育,持证上岗。

7.2  体格检查

第11篇 _射线探伤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对_射线探伤的安全环境管理,保护员工身心健康,减少环境污染,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_射线探伤装置使用、防护等安全环境管理。

3 定义

3.1_射线现场探伤

在室外、生产工区/车间或船舶建造现场使用移动式或携带式_射线现场探伤装置对物体内部缺陷进行_射线透照检查的工作过程。

3.2探伤室

放置_射线装置和被检物体进行_射线透照检查并具有一定屏蔽射线作用的照射室。

4 放射防护管理要求

4.1使用_射线装置必须先取得“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射线装置工作操作证”方可上岗。

4.2必须加强对现场探伤作业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操作人员应携带个人计量仪或射线报警器。

4.3加强个体防护和对放射源的屏蔽措施,个体防护用品应采购国家定点的专业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4.4_射线探伤工作前,应指定操作负责人,工作中必须集中思想,严守职责,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有准直器的探伤仪探伤时不得去掉准直器,严禁手持球管探伤。

4.5工作前,应认真检查设备防护设施性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设备的接地和接零必须可靠,发生器压力表应符合标准值,低于0.34mpa时禁止使用。

4.6_射线探伤机不应使用与焊接机及其他动力设备相同电源的电路。特别是在使用焊机时,不应使用_射线装置。

4.7_射线装置接地时应单独直接与地面连接,不应连接在建筑物钢筋钢结构物或焊接机的共同接地端上。

4.8_射线探伤机应以间歇方式工作,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为1:1,发生器和焊接等钢材之间一定要绝缘,控制器不得在受潮状态下使用。

4.9_射线发生前在接通电源的情况下,应确认冷却风扇(控制器和_射线发生器)是否在运转。

4.10_射线探伤照相作业尽量在作业人员较少的夜间进行,并实施作业许可制度,作业前必须填写《射线探伤申请单》进行申请和审批。

4.11_射线装置使用前,要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落实现场安全防范措施,现场由作业部门负责拉好警戒绳、设置电离辐射标志并派人监护。

4.12当操作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设备控制器上安全锁钥匙转到off的位置上,然后取下,以避免非专业人员进行误操作射线伤人。

4.13对正在使用中的便携式工业_射线探伤装置,每年监测1次;对固定式工业_射线探伤装置至少每2~3年监测1次,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测。

4.14工业_射线探伤室应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

4.15移动式_射线探伤机应用专门的贮存室,并有专人保管。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_射线探伤机运行、维修和交接班记录。

4.16_射线装置存储期间(包括长期停用期间)必须每月训机一次,训机电压达到额定kv的70%即可。

5 射线探伤作业场所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5.1_射线专用探伤室探伤

5.1.1专用探伤室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周围的放射安全,探伤室必须与操作室分开。

5.1.2探伤室屏蔽设计应充分考虑有用线束照射的方向和范围、装置的工作负荷及室外情况,确保室外人员年有效剂量小于其相应的限值。

5.1.3探伤室门的防护性能应与同侧墙的防护性能相同,并安装门-机联锁安全装置和照射信号指示器,必须在门关闭后_射线装置才能进行透照检查。

5.1.4探伤室的窗口必须避开有用线束的照射方向,并应具有同侧墙的屏蔽防护性能。

5.2_射线现场探伤作业

5.2.1进行透照检查时,必须考虑控制器与_射线管和被检物体的距离、照射方向、时间和屏蔽条件等因素,以保证探伤作业人员的受照剂量低于剂量限值,并应达到可以合理做到尽可能低的水平。

5.2.2进行透照检查时,以_射线发生器焦点为中心,半径30米内为禁区,不得有人员滞留,边界附近也不应有经常停留的人员。在控制区边界上必须设警示标识(警戒绳、警示灯),并悬挂清晰可见的“正在进行射线作业,无关人员禁止入内”警告牌,并设专人警戒。探伤作业人员应在边界外操作,否则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5.2.3探伤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属于危险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收集和处理,禁止直接排放。

6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12篇 设备设施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某某公司(简称公司)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采购、使用、操作、检查和维护管理,使其达到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的要求,保持完整性,保障员工安全健康,保护环境,依据国家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等标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以及q/sy 1002.1-2007《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第1部分:规范》等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承包商和供应商在某某公司生产区域内从事与承包或者服务有关的生产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设备设施,是指用于生产工作的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等生产装备,以及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基础设施等。

本规定所称完整性,是指设备设施的功能和用途、性能符合健康安全与环境要求的程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主要功能和用途;

(二)用于监测、监视的仪器仪表装置;

(三)故障报警、中断、连锁控制;

(四)对使用及接触人员的防护;

(五)应急情况下的控制;

(六)操作系统;

(七)记录运行和故障的装置;

(八)其它涉及健康安全与环境的功能和用途、性能。

第四条 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坚持“本质安全,源头控制,设计、建造与运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第五条 公司和各单位两级部门以及基层站队、员工按以下规定负责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生产装备的设计、制造、采购、安装、验收、使用、操作、检查、检测检验和维护、变更等过程中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规划计划部门负责编制设备设施的配置规划计划,平�投资,组织对引进设备立项前投资论证。

工程建设部门主要负责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验收、使用、检查、检测检验和维护等过程中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设备设施的资产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设备设施报废技术鉴定,对设备设施调剂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物资供应部门负责组织设备采购及到货验收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培训部门负责组织员工进行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知识培训。

质量节能管理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检测检验管理。

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健康安全与环境专用设备设施的市场准入、运行监测。

质量安全环保监督机构负责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监督。

其他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采购、安装、验收、使用、操作、检查、检测检验和维护等过程中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基层站队按管理权限负责本站队设备设施的配置、使用操作、维护、检查、检验等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员工负责本岗位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运行操作、检查、维护。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保持完整性。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准使用存在危及人身安全、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危险的设备设施,不准违反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变更设备设施的功能和用途。

第二章 设计、建造、安装

第七条 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满足功能和用途要求;

(二)达到职业健康安全、防火防爆、抗自然灾害、环境保护要求;

(三)符合相应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四)适于工作环境和操作技术条件要求。

第八条 各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设计、建造、安装设备设施,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本单位有关领导审批。设计、建造、安装大型设备设施和健康安全与环境专用设备设施、特种设备应当报公司主管部门批准。设计建筑设施应当提交建筑防火审查部门进行审核。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健康安全与环境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条 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设计应当按公司《设计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规定》进行,依据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建筑设施应当符合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标准,油气站库应当符合gb 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183《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办公场所应当符合jgj 67《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等标准。

勘探开发生产场所应当符合sy 5225《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标准。

建筑设施、易燃易爆装备安装的防雷接地设施应当符合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标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安装的报警仪器应当符合sy 6503《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规范》、gjb 1751《毒剂报警器通用规范》等标准。

生产装备、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应当符合gb 50350《油气集输设计规范》、sy/t 0021 《油气田和管道工程建筑设计规范》、gb/t 8196《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18831《机械安全 带防护装置的联锁装置 设计和选择原则》等标准。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当分别符合gb 50273《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150《钢制压力容器》、gb 50251《输油(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等标准。

起重机械设备设施应当符合gb/t 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13752《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 5027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标准。

电器设备设施、供电线路等应当符合gb 5005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以及其它有关供变电、电器设备设施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

厂房(车间)通风、采光、照明、保温装置应当符合gb 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 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8175《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等标准。

第十一条 建筑设施的设计或者建造应当根据公司《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规定》进行健康安全与环境评价,需要预评价的应当进行预评价,对于存在健康安全与环境影响的应当在设计时和建造前采取风险消减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设备设施建造、安装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监督、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过程中存在与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企业标准不符合时,应当组织进行评审,查找产生不符合的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记录。发生变更应当按公司《变更管理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和控制因变更带来的风险。

第十四条 设备设施建造、安装过程中涉及到动火、动土、高压、高温等特殊作业和非常规作业时,应当按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落实健康安全与环境措施。

第十五条 设备设施建造、安装完工后由负责建设的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与建造、安装施工单位交接,并对验收后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需要进行验收评价的应当按公司《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规定》进行评价。未经验收或者未按规定进行验收评价、或者验收不合格、或者经评价存在重大危害及影响的不准投用。

第十六条 设备设施建造、安装完工验收应当有安全环保监管部门(机构)参加,特殊需要时应当邀请专家参加,验收应当有记录。

第三章 采 购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采购设备应当按有关规定编制计划,进行危害因素辨识,经有关领导审批后采购。采购健康安全与环境专用设备和特种设备应当分别经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和负责特种设备管理的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负责组织、实施采购设备的部门、单位在编制采购计划和实施采购时,应当充分考虑拟采购设备对健康安全与环境的危害及影响,对提报、采购设备的健康安全与环境负责。采购大型设备或者对健康安全与环境有较大影响的设备,采购前应当进行健康安全与环境评价。不准许采购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法律法规禁止采购或者对存在重大危害及影响的设备。

第十九条 采购设备应当按公司《承包商和供应商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规定》优选供应商,明确供应商应当承担的健康安全与环境责任。

第二十条 设备采购到货应当按有关规定验收,属健康安全与环境专业设备和特种设备,应当有安全环保管理和负责特种设备管理的部门参加,特殊需要时应当邀请专家参加,验收应当有记录。

第四章 使用、操作、检查、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备设施应当指定人员使用、操作、检查、维护和管理。新投用、改造、大修理和长期停用的设备设施,投用前应当按公司《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规定》进行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设备设施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档案、登记,涉及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改造、大修理和事故、事件等资料应当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 用于生产的装备、装置、工艺流程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操作规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操作规程、修保制度,按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检查表、作业指导卡管理办法》编制健康安全与环境作业指导书、检查表、作业指导卡,并指导和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使用、操作、维护和管理设备设施的人员应当按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能力评估和培训教育管理规定》进行能力评估和教育培训。属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操作、送变电设备操作、车辆驾驶、井控设备操作、石油专用提升设备操作、其它关键生产装置操作的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公司核发的操作作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设备设施所属单位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对设备设施进行完整性检查、维护,发现存在不符合应当按公司《不符合辨识、纠正和预防管理规定》进行纠正、预防。

第二十六条 设备设施的使用、操作等人员,在使用、操作、维护设备设施前应当进行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制定落实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卡和其它有关规定使用、操作、维护设备设施。

第二十七条 设备设施使用、操作、维护人员发现设备设施存在异常应当按以下基本方法处理:

(一)已判定存在非严重影响完整性,且属于使用、操作、维护人员应当能够处理的一般不符合,使用、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二)不能判定是否严重影响完整性,但仍能维持运行和使用的不符合,应当加强观察,按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并及时报告当班负责人或者所在单位管理人员;

(三)已判定属于严重功能和用途或者安全防护设施失效,应当立即停止运行或者停止使用,并按应急处置程序处理,同时报告当班负责人或者所在单位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使用、操作、维护人员发现设备设施出现下列异常之一时,有权立即停止设备设施的运行或者停止使用:

(一)已判别功能和用途或者安全防护设施失效,严重危及人身及设备设施安全;

(二)不能判别出现的系统失灵或者漏电、过热、严重异响、渗漏、震动、形变、烟尘等异常;

(三)发生事故、灾害,危及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和使用;

(四)其它可能造成设备设施功能和用途或者安全防护设施失效的异常。

第二十九条 设备设施的完整性检查应当采用检查表,按规定的方式方法进行,对检查的结果进行记录,发现存在不符合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执行。

第三十条 非使用、操作、维护人员发现设备设施出现异常,应当及时通知使用、操作、维护人员或者设备设施所属单位的管理人员、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设备设施检维修和停运、停用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并记入记录。检维修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单位及人员进行,采取上锁挂牌或者制动联锁、设置隔离及警示标识等防护措施。设备设施停运、停用应当先请示、后实施,并通告相关单位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包括站队及重要岗位),紧急情况时可先停运、停用,后汇报。

第三十二条 设备设施长期停用后恢复使用或者检维修后重新使用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完整后投用。

第三十三条 严禁随意损坏、拆除、停止使用、挪用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监视、保险、控制及其它涉及健康安全与环境的装置。

第三十四条 生产装备、装置、工艺流程等的完整状况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识文字用汉字表示,采用“在用”、“完好停用”或者“故障停用”等语句表述。存在结构不稳定隐患的建筑设施应当有明显的危险标识或者警告语句。

第三十五条 设备设施维护过程中涉及特殊施工和非常规作业时,应当按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手续,严格制定落实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设专人进行监护。

第五章 检测检验

第三十六条 设备设施的安装、大修理、改造或者运行、使用,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检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功能和用途性能;

(二)效率;

(三)可靠性;

(四)防护、控制、报警、联锁等装置的完好及适应性;

(五)其它性能。

第三十七条 生产装备检测检验由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电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由所属单位生产运行或者其他用电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避雷、消防设备设施检测检验由所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由所属单位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计量仪表检测检验由所属单位计量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它生产装置、工艺流程、专业设备、基础设施等检测检验由所属单位的业务主管或者专业技术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

第三十九条 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应当有记载,属于电器设备设施、特种设备、用于监测的仪器仪表、避雷设施等检测检验应当有报告或者相应的证明文件及标识。

第四十条 经检测检验达到完整性要求的设备设施应当予以保持,对存在不符合的设备设施应当根据其产生原因及危害和影响制定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四十一条 经检测检验达不到完整性要求,且存在可能造成健康安全与环境危害和影响等风险,或者严重影响功能和用途,应当停止运行或者停止使用,尚未投用和已经停用的不应投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应当报废的进行报废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第四十二条 各级设备设施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监管部门(机构)、专兼职安全环保监管人员,应当把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作为安全环保监督检查和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把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作为各单位考核及评比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对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基层站队、班组和个人予以表扬或者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按公司《反“三违”处罚管理办法》处罚,造成事故的按公司有关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每名员工有权监督、纠正、举报其他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举报的违反本规定行为,经核实对违反者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举报人予以表扬或者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3篇 施工现场安全环境责任制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职业健康环境管理的职责

本标准适用于工程总承包项目。

2 总则

为确保职业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明确各级人员所承担的责任,并遵照执行,特制定本标准。

3 安全施工生产责任制

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施工分包合同(含承包责任书)中,必须有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指标、措施、考核办法及应付的责任。

3.1 项目经理职责

a 对本项目的健康安全环境工作负全责,是项目健康安全环境施工的第一责任人。

b 认真贯彻执行各级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健全项目部各项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制度并完善基础台账。

c 按程序组织项目施工,监督检查工序交接和健康安全环境技术交底,抓好项目的健康安全环境的防范工作,

d负责外来施工队伍健康安全环境资格认证审查,并对其进行健康安全环境监控管理。

e 组织编制或审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定方案中的健康安全环境技术措施。

f 按规定做好项目的形象策划和文明施工工作。

3.2 其他副职(安全经理、施工经理、质量经理)职责。

a 坚持健康安全环境、防火、职业健康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五同时的要求(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的同时,评比健康安全环境工作。)的要求,抓好各自分管的系统,部门的健康安全环境工作,并负直接领导责任。

b 负责组织分管部门进行安全防火职业健康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3 施工单位经理,承包队长职责

a 对所承包项目的健康安全环境施工负全面责任,

b 贯彻落实公司和本单位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各项规章制度。

c 认真执行工序交接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必须在安全技术交底书上签字,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d 组织好每一周的健康安全环境活动,对职工进行健康安全环境教育。

e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强化管理,狠抓预防措施的落实。

f 发生事故要保持好现场,在组织抢救的同时,迅速向领导报告,组织一般事故的分析,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

g 严格执行有关劳保用品、保健管理规定。

第14篇 教务处实验室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教务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办法

一、实验室设施与环境管理

为保证人身安全、保证实验室工作条件和实验设备的正常使用,特对实验室设施与环境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1.对实验室的水、电、汽、气、油、试剂要严格管理,不要浪费、到处泄漏,作好“三废”处理,保证实验室的整洁、卫生,实验后应及时关闭水、电、汽、气、试剂装置,未用完的各种实验材料应及时入库,妥善保管。

2.对于药品、易燃品、有毒物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等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消除灾害性事故的隐患。

3.应当根据不同季节的气候变化,采取措施改善实验室环境,以适应人们进行实验时对通风、照明、温度、湿度的要求。严格按照实验室主要环境指标要求检查(实验室主要环境指标见附表)。

4.保证实验室墙壁无污损,门窗、玻璃、锁、排风扇完整,并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修理。

5.严格按照学院卫生管理制度,作好清洁卫生检查、并记录好检查情况。

6.严格按照学院安全工作制度,作好实验室定期安全检查、并记录好检查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检查

1.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做好预防工作。

2.切实做到防火、防盗、防特、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

3.经常进行安全、防火检查,组织安全防火知识学习。

4.管好本部门内部的消防器材,维护好消防设施和设备。

5.严禁私接电源,必须做到人走断电。

6.随时检查门窗是否牢固,做到进门开窗通风,人走关窗关门防盗。

7.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8.对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化物品,必须由专人按有关规定保管、使用。

9.保卫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实验室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并作好记录。

三、消防工作管理

为了搞好学院的消防工作,确保教学、科研、生产和各项工作的进行,保护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及其家属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1.学院的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院的消防工作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和领导,由保卫处实施,认真贯彻消防法规,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2.全院的消防工作由院长负责,逐级签定“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落实防火责任,实行目标管理。成立由院长领导的“院安全委员会”,负责全院的消防安全工作,下属各处室、部门,设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学生班级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本班的消防安全工作。

3.各级领导都要认真履行所担负的消防工作职责。把消防工作作为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即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4.义务消防队由院防火委员会和保卫处组织、领导并进行训练,熟悉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广泛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5.各级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变动,必须报院防火委员会审定,由保卫处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6.各处室必须执行学院制订的消防工作奖惩制度。用火、用电管理制度、防火宣传教育制度,防火安全检查制度,火险隐患整改制度,建筑防火审核制度,消防器材、设备管理制度,火警火灾事故登记调查处理、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等,并将各项防火措施落到实处。

7.消防重点部门要严格管理,做到定点、定人、定措施,根据条件尽可能采用自动报警、灭火新技术,将防火任务落实到人,包干负责。一定要确保消防重点部门的绝对安全。守护消防重点部位的人员要先培训,考核合格后再经保卫处审定。

8.消防重点部门要挂牌,明确防火负责人,要设立永久的防火制度、禁令、警告和指令性标志。标志的保护由所在部门负责,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

9.夜间无工作任务的部门人员,每天下班前应关好电源,熄灭明火,做好全面检查后方可离开。担任值班和夜间守护的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严守工作岗位,加强巡视,不得擅离职守。

10.凡在我院的建筑公司、修建队、包工队、服务行业等外单位的组织和职工,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各自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并将临时工名单报学院保卫处,由保卫处考核合格,方可使(任)用。违者将追究有关单位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11.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私烧电炉,严禁临时工在工地、工棚生火煮食,违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从严追究使用单位或包工头的责任。

12.任何人在发现火险、火警时,都应迅速正确地向学院保卫处报警,不得贻误,起火单位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同时迅速准确地拨电话119向市消防大队报警,并派人到交通路口为消防车引路。

13.火场的扑救工作由公安、保卫部门或在现场职务最高者统一组织和指挥。

14.火警、火灾扑救后,实行“五不放过”,即起火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隐患未得到整改不放过、群众未得到教育不放过、奖惩未兑现不放过。

15.家长要教育好自己的小孩,不要玩火,若因小孩玩火造成火警、火灾,其后果由家长承担。

16.室内外消防水栓由保卫处负责检查管理,发现故障和损坏,由保卫处通知总务处维修。

17.凡由学院保卫科配备的消防器材,如有损坏、丢失,由责任单位赔偿。

18.学院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成绩、贡献之一者,应进行奖励。

(1)长期做好消防工作,尽职尽责,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杜绝了火灾、火险,无违章情况的单位、防火负责人及守护人员。

(2)积极整改火险隐患,提出和采用安全措施,防止了重大隐患和事故发生的。

(3)坚持消防安全工作“五同时”,群关群防成绩突出的。

(4)经常维护灭火器材,保持消防设施完好的。

(5)发生火警、火灾,能积极组织有效扑救,避免了国家、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19.对违反规定造成火险、火警、火灾的,学院将根据情节给予经济惩罚、经济赔偿、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实验室整洁卫生达标要求

1、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照明设施,电、水、气管道布局合理、安全、规范。

2、实验室内外不得堆放

杂物,保证楼道畅通。

3、室内家具、仪器设备摆放整齐,桌面、仪器无灰尘,墙面、顶棚无蜘蛛网,地面干净,无积水、纸屑、痰迹、香烟头等垃圾。

4、室内布局合理规范,墙面,门窗及管道,线路,开关板上无积灰与蜘蛛网等杂物。

五、危险化学品管理

1.储存、运输、使用易燃危险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防止发生治安灾害事故。

2.凡性质相互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品,必须按规定分类存放,由专人进行妥善保管,不准私自转让送人。

3.仓库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出,严禁烟火,离库时切断电源。

4.各部门必须按实用计划数领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发放和使用单位必须准确登记,剩余的易燃易爆物品要交回专用保管库房或妥善保管。

5.仓库(室)附近严禁从事易发生火灾的工作,在距离库房10米以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和进行明火作业。

6.搬运、装卸时要防止剧烈震动、损坏、撞击、倾倒或溢出,发现损坏、溢出要及时处理;性质相互抵触,易引起自燃的物品,严禁混同运载,不准在运载车辆附近吸烟或使用明火修理车辆;氧气瓶在搬运时禁止滚动、扔摔、撞击,禁止与易燃气体、燃料、油类及其它可燃物品混同运输。

7.使用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私自送给他人;使用易燃物品,要远离明火及一切加热设备,严禁吸烟,浸过易燃物品的棉纱用完后应放在指定地点;工作地点所有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工作完后,要把剩余物品存放安全地点;不得用汽油、酒精、香蕉水、甲苯等易燃液体洗刷正在加温的高热器具,或其它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物体。

六、易燃、剧毒物品领用管理

1.储存、领用、使用易燃、剧毒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防止发生治安灾害事故。

2.凡性质相互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剧毒物品,领用后必须按规定分类存放,由专人进行妥善保管,不准私自转让送人。

3.应把易燃、剧毒物品放在固定的保险柜中,各部门必须按实用计划数领取、使用易燃、剧毒物品,易燃、剧毒物品的领用必须有严格的手续,领用时必须有三人以上。领用时发放和使用单位必须准确登记,使用剩余的易燃、剧毒物品要交回专用保管库房或妥善保管。

4.工作地点所有储存易燃、剧毒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工作完后,要把剩余物品存放安全地点。

5.搬运、装卸时要防止剧烈震动、损坏、撞击、倾倒或溢出,发现损坏、溢出要及时处理。

6.易燃、剧毒物品使用完毕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处理。

七、实验室“三废”处理办法

为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保护学院及实验室自身的环境安全,特拟订对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废气、废水、废渣”等三废处理办法如下:

1.实验过程中产生有害气体的实验室(如焊接、化学等实验室),除实验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服、帽、手套外,其实验室必须安装排气设备,及时排出有害气体,保证室内空气符合标准。

2.实验过程中产生废水的实验室,由于其化学成分复杂,有毒有害物质较多,必须设立专用废液桶盛装废液,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方可倾倒或排出。

3.实验过程中产生废渣的实验室,应设立回收废渣专用桶或指定专用地点,然后集中倒入学院垃圾桶,并由清洁公司运到市垃圾处理场处理。

第15篇 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环境管理规定范本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对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环境管理,保护员工身心健康,减少环境污染,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放射性同位素贮存、使用、防护等安全环境管理。

3作业要求

3.1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必须先取得“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及放射性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后方可作业,作业人员须持有“射线装置工作操作证”方可上岗。

3.2 放射源必须明确专人负责保管,做到经常检查,并且实行“五双”制度(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双锁);对放射源的品种、数量、射线性质、最高强度、进库时间、使用日期和时间等都应认真造册登记,并经常检查帐物是否相符。

3.3 存放放射性同位素仓库周围,必须设置明显的辐射标志。

3.4 要经常检查射线是否泄漏,包括放射源包装(保护装置)的破损和库房的泄漏。

3.5 购置、更换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性同位素因特殊情况需进入本企业时,必须事先向安监部申报,并经企业主管领导审批。

3.6 应制定对放射性同位素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

3.7 操作人员必须掌握放射源的辐射防护知识,在分装、倒装放射源或排除故障等工作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操作要准确迅速。

3.8 操作人员要知道所使用放射源的性质,了解工作场所,用专用警戒带围好警戒区域,用红色警戒灯和警示牌作警示,以防有人误入。操作人员在操作时须佩带个人剂量器,个人剂量器须定期接受监测。

3.9 加强个体防护和对放射源的屏蔽措施,个体防护用品应采购国家定点的专业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3.10γ射线探伤机,原则上在晚间9时至凌晨5时用,并实施作业许可制度,作业前必须进行申请和审批(《 射线探伤申请单》)。申请单内容应包括:船名、申请部门、申请施工队伍、作业地点、作业部位、监护人、作业时间、作业的安全措施以及质量、安全主管和项目经理的意见。

3.11探伤作业前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通报,征得项目建造组(项目组)同意,确定施工时间,杜绝探伤禁区内有其它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12γ射线源运到现场,放射源周围、半径30米内为禁区,由拍片部门用专用警戒带围好警戒区域,悬挂清晰可见的“正在进行射线作业,无关人员禁止入内”警告牌,开启红色警戒灯。此时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现场,并设专人警戒。

3.13γ射线源使用前,要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落实现场安全防范措施,现场由作业部门派员负责警戒。

3.14工作结束后,用辐射仪测试,确认γ源回收后,方可撤销警戒。

3.15放射源退役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处理前,应及时向安监部书面提出申请,待安监部与政府规定的专业处理部门联系,办妥注销手续后进行处理。

3.16放射性同位素不得私自销毁、出借、深埋或转让,违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安全环境管理规定15篇

为了加强工程分包的施工安全与环境管理,规范公司范围内实行分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切实提高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1、工程分包必须分包给有资质的分包单位。严禁无资质的单位承接分包工程。2、各分公司在对分包单位进行选择和评审时,应会同本单位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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