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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池管理规定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5

锂电池管理规定

第1篇 锂电池管理规定办法

锂电池管理规定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锂离子电池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贯彻落实《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锂离子电池行业企业申请材料的受理、核实和报送工作,监督检查规范条件执行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抽检、公示及公告,发布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锂离子电池行业生产企业,主要包括从事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含电解质)、单体电池、电池组等生产的企业。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申请公告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

(三)符合《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向所在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填报《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附后),同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系统()进行在线申报。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四)项目用地权证或用地审批文件;

(五)项目环评批复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文件;

(六)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省级以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证明文件,有关发明专利证明文件;

(七)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第三方机构产品检测报告(近 1 年内);

(九)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证明文件;

(十)环境管理体系相关证明文件;

(十一)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证明文件;

(十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各需提供一份,且(二)至(十二)项材料,需提供企业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第七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核实且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行业机构和专家,采用材料复查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完成复核。

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受理和审核过程中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工作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工作。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锂离子电池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条件要求开展自查,每年 3 月 31 日前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系统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同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送纸质材料 1 份。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公告企业执行《规范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产品进出口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告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名称变化,企业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组,企业产能产线发生较大变化,企业搬迁新址,其他重大变化。

第十二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核实。

每年 4 月 30 日前将上年度监督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申请规范公告或已公告的锂离子电池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的,可向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已经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二)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整改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停产超过 1 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企业公告资格的,应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视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 1 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告企业产品进行抽查。

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将通报并责令其予以整改;一年之内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视为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年12月9日

第2篇 民航锂电池管理规定办法

民航锂电池管理规定

关于民航旅客行李中携带锂电池规定的公告

一.关于民航旅客行李中携带锂电池规定的公告

为了加强旅客行李中锂电池的航空运输安全,民航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先后下发《关于加强旅客行李中锂电池安全航空运输的通知》,要求民航各相关单位进一步做好旅客行李中锂电池的安全运输管理工作,对于旅客行李中携带锂电池的,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以下规定执行:

旅客或机组成员为个人自用内含锂或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装置(锂电池移动电源、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等)应作为手提行李携带登机,并且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不得超过2克,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得超过100wh(瓦特小时)。

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经航空公司批准后可以装在手提行李中的设备上。

超过160wh的锂电池严禁携带。

便携式电子装置的备用电池必须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装或以其他方式将电极绝缘,如在暴露的电极上贴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当中),并且仅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

经航空公司批准的100 -160wh的备用锂电池只能携带两个。

飞行过程中装有启动开关的锂电池移动电源(充电宝),应当确保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不得使用移动电源为消费电子设备充电或作为外部电源使用;不得开启移动电源的其他功能。

旅客和机组成员携带锂离子电池驱动的轮椅或其他类似的代步工具和旅客为医疗用途携带的、内含锂金属或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医疗电子装置的,必须依照《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的运输和包装要求携带并经航空公司批准。

附:锂电池安全运输提示

一、可携带的锂电池

可以作手提行李携带含不超过100wh(瓦特小时)锂电池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照相机、手表等个人自用便携电子设备及备用电池登机。

一般来讲,手机的锂电池额定能量多在3~10wh;单反照相机锂电池的能量多在10~20wh;便携式摄像机的锂电池能量多在20-40wh;笔记本电脑的锂电池能量为30-100wh多不等。

因此,手机、常用便携式摄像机、单反照相机以及绝大多数手提电脑等电子设备中的锂电池通常不会超过100wh的限制。

二、限制携带的锂电池

经航空公司批准,可以携带含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锂电池的电子设备登机。

每位旅客携带此类备用电池不能超过两个,且不能托运。

可能含有超过100wh锂电池的设备如新闻媒体器材、影视摄制组器材、演出道具、医疗器材、电动玩具、电动工具、工具箱等。

三、禁止携带的锂电池

禁止携带或托运超过160wh的大型锂电池或电子设备。

四、备用锂电池的保护措施

备用电池必须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装或以其他方式将电极绝缘,如在暴露的电极上贴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当中)。

五、锂电池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锂电池上没有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瓦特小时),则锂电池额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换算:

1. 如果已知电池的标称电压(v )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瓦特小时的数值:wh= v _ ah,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电池上。

2. 如果电池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例如:锂电池标称电压为3.7v,标称容量为760 mah,其额定瓦特小时数为:760 mah / 1000 = 0.76ah;3.7v_0.76ah=2.9wh

关于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充电宝是指主要功能用于给手机等电子设备提供外部电源的锂电池移动电源。

根据现行有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电宝必须是旅客个人自用携带。

二、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三、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

四、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五、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

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机组人员。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充电宝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充电宝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充电宝上没有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瓦特小时),则充电宝额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换算:

1、如果已知充电宝的标称电压(v )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能量的数值:wh= v _ ah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充电宝上。

2、如果充电宝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例如:充电宝标称电压为3.7v,标称容量为760 mah,其额定能量为:

760 mah ÷ 1000 = 0.76ah

3.7v×0.76ah=2.9wh

二.禁止携带危险品乘机

携带具有隐含危险性的相关物品,请向航空公司或机场客服人员咨询。

酒类、液态日用品和自用含锂电池便携设备及其备用锂电池等物品应按民航相关规定携带。

携带具有隐含危险性的相关物品,请向航空公司或机场客服人员咨询。

酒类、液态日用品和自用含锂电池便携设备及其备用锂电池等物品应按民航相关规定携带。

携带具有隐含危险性的相关物品, 请向航空公司或机场客服人员咨询。

关于明确旅客携带小型锂电池动力车运输规定的通知:

鉴于电动平衡车采用的锂电池有火灾隐患,为确保飞行安全,禁止旅客携带或托运以锂电池为动力的电动平衡车乘机。

电动平衡车是指以锂电池为动力,可载人的,单轮或多轮的移动辅助工具,包括但不仅限于:独轮车、电动滑板、风火轮、智能代步车、体感车、思维车、摄位车等。

第3篇 锂电池仓库管理规定办法

锂电池仓库管理规定

1、目的

1.1通过制定仓库的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规定,指导和规范仓库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对有效提高工作效率起到激励作用。

2、适用范围

2.1仓库以及涉及公司物料领用的所有部门。

3、职责

3.1仓库主管负责仓库一切事务的安排和管理,协调部门间的事务和传达与执行上级下达的任务,培训和提高仓库人员行为规范及工作效率。

3.2仓管员负责物料的收料、报检、入库、发料、退料、储存、防护工作。

3.3仓管员负责单据追查、保管、入帐。

3.4仓管员负责日常来料货物的装卸、搬运等工作。

3.5仓库主管、iqc、采购人员共同负责对原材料的检验、不良品处置方式的确定和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4、管理规定内容

4.1原材料收货及入库

4.1.1需严格按照“入库单”的流程进行作业。

4.1.2采购员将“送货单”给到仓库后,仓库需将此物料放在指定的检验区内,作好防护措施。

4.1.3仓库收货时需要求采购人员给到“送货单”,没有时需追查,直到拿到单据为止,仓库人员有追查和保管单据的责任。

4.1.4必要情况下,仓库收货时的原材料必须有采购部提供的采购订单(或者说po)拷贝件,否则有权拒绝收货。

4.1.5仓库人员与采购共同确认送货单的数量和实物,如不符由采购人员联系供货商处理,并由采购人员在送货单签字确认实收数量。

4.1.6仓库人员对已送往仓库的原材料及时通知iqc进行物料品质检验。

4.1.7对iqc检验的合格原材料进行开“入库单”并经仓库主管签名确认后进仓,对不合格原材料进行退货。

4.1.8仓库原则上当天送来的原材料当天处理完毕,如有特殊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星期。

4.1.9仓库对已入库的原材料进行分区分类摆放,不得随意堆放,如有特殊情况需在当天内完成。

4.1.10仓库对不合格的原材料放在指定的退货区,由仓库主管、采购共同确定退货。

4.2原材料出库

4.2.1需严格按照“领料单”、“技术部联络单”的流程进行操作。

4.2.2仓库的生产原材料出库依据是计划部提供的bom(即单件用量通知单),生产通知单中生产数量,及公司所规定的原材料损耗进行核料,并由生产副经理级或以上管理人员签名确认。

锂电池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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