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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气管理规定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7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第1篇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提高公司机电质量标准化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淮北矿业井下电气管理规定》、《淮北矿业机电管理规定》、《淮北矿业机电技术规范》,制定井下电气管理办法如下:

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张连福  赵峻强

副组长:袁兴全  任  军  赵传祥  徐  坤  戚传水

薛  峰  王  成

成  员:田之俊 杨松林 蒋银华 常勇钟 梁永东 陈明灿

毛洪刚 贾贤平 宫保建 张子虎 刘宗海 程  强

王安中 任智富 张  伟 孙中堂 鲁  强 鲁  根

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矿井电气管理制度。

(二)落实处理供电系统重大隐患所需的资金。

(三)检查和指导电气管理工作。

(四)负责电气管理奖惩。

第二章  职责划分

1、机电科是全公司井下电气管理主管单位,负责组织电气检查、监督管理、采区供电方案设计审核。

2、强化电气管理人员管理,确保队伍相对稳定,专业性强,素质高,并赋予电气管理人员以下权利和责任:

(1)供电设计的审核整理。

(2)负责井下各类电气保护的计算、整定、监督检查。

(3)依据供电设计发放电缆、小电。

(4)供电系统安装后,计算整定并下达高、低压过流保护值,交安装维修单位整定;运行中根据负荷变动,应及时计算调整整定值。

(5)每月进行一次的检漏开关的远点试验;检查使用单位检漏日实验记录,每季度进行一次接地电阻测定,认真填写记录。

(6)负责煤电钻电缆的月度截头的回收和记录。

(7)负责审核停电、搭(拆)火工作票,附图必须注明电气设备技术参数、申请停电时间、影响范围、技术措施、施工及安全负责人。

(8)参加电气事故追查会,并详细记录。

(9)及时变更供电图板,每季绘制供电图册,井下设备布置图,编制电气管理报表,上报集团公司机电处。

(10)负责全公司防爆设备、小电、电缆的验收、贴证和现场监督检查及井下防爆设备每季度换证建档工作。

(11)严格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积极联系维修责任单位限期处理,进行复查、验收。

(12)每周对矿灯进行一次完好检查。

(13)负责全矿橡套电缆、小型电器的计划、领用、发放、维修、试验、压号和统计建档工作,每月填报统计报表,做到帐、卡、物、板、电脑五对口。

(16)对违反《亳州煤业股份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3、责任范围的划分

(1)井下高压电缆,从中央变电所出口两米处始由保运区负责维护、管理,低压电缆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2)综采工作面:机巷供电从变电所出来,高压电缆属保运区,移动变电站至低压设备属综采区;风巷从变电所电缆出来至最末端一台设备,由综采区维护。瓦斯电闭锁的安装维护由综采区配合通防区安装维护。

(3)综掘移动变电站:移动变电站的接地装置、高压电缆、移动变电站由保运区维护,移动变电站低压柜出口电缆开始由掘进施工单位维护。掘进施工巷道的风电、瓦斯闭锁的安装维护:闭锁在高压侧的由保运区配合通防区安装维护;闭锁在低压侧开关的由掘进施工单位配合通防区安装维护。

(4)局扇的安装维护:由保运区安装后,移交给掘进(矿方)施工单位维护。局扇开关日常维护检修及日常切换试验由该区段作业单位负责,并做好记录。外委单位的局扇由本单位自己安装、日常维护及切换试验,并做好记录。风电闭锁及闭锁使用的开关由安装局扇单位负责安装,安装完毕后移交使用单位维护。瓦斯断电仪及控制线路、断电控制信号线路,由通风区敷设、安装。通风区把瓦斯电闭锁控制信号送到开关处,使用单位负责搭火。

(5)通防区钻机的安装维护:

①、电缆、开关的领用由保运区配合通防区领用,领好后由通防区下到安装地点。

②、钻机作业区段有矿属施工单位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搭、甩火和维护。

③、钻机作业区段无矿属施工单位的由保运区负责搭火和维护。回收时由保运区负责拆火,通防区负责打运,拆火与打运期间必须现场严格交接,办理交接手续,入库时保运区配合。

④、设备机械部分由通防区负责维护。

⑤、安装所需电缆的敷设,由通防区区配合保运区整理吊挂,设备现场文明环境卫生机械部分由通防区负责维护。

⑥、所有电缆、小电及设备在领用前、入井前、回收前、入库前,必须现场检查、检验、试用,合格后办理相关领用、入井及交接入库手续。

(6)修护区因施工需要使用的设备(电缆、小电、喷浆机、耙矸机、局扇等)的安装维护

①、地面领用时,保运区配合修护区检查完好、领用,修护区负责打运至施工现场,

②、保运区负责电气安装维护,所需电缆较长时,由修护区负责整理吊挂,机械部分由修护区负责维护。

③、回收、拆除由保运区负责拆火,修护区打运。

④、设备机械部分由修护区负责维护。

⑤、安装所需电缆的敷设,由修护区配合保运区整理吊挂,设备现场文明环境卫生机械部分由修护区负责维护。入库时保运区配合交接。

⑥、所有电缆、小电及设备在领用前、入井前、回收前、入库前,必须现场检查、检验、试用,合格后办理相关领用、入井及交接入库手续。

(7)人员定位系统的电源安装维护:照明综保由所在地段施工单位负责安装维护,无施工单位的由保运区安装维护。

4、保护整定计算责任范围:

(1)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高压防爆开关的保护定值由机电科技术员负责计算;变电所内低压馈电开关的保护整定由机电科电管队负责计算。其余馈电开关、启动器、综合保护器的保护整定由各使用单位机电技术主管负责计算。

(2)复核程序:上述单位计算的保护定值最终由机电科复核,复核后由电管队下保护整定值单到相关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按整定值单整定,使用后如因保护定值不符合现场使用情况,使用单位及时与电管队提出保护计算值更改申请,以适应现场需要,最后形成既符合理论计算又满足现场工作需要的最终整定值。

(3)保护定值的变更:如因后期电气设备变动各使用单位及时向上述计算责任单位提出保护定值变更申请,由机电科电管队最终复核和更新保护定值。

第三章 井下电气设备使用单位职责

5、各单位正职是电气管理第一责任者,并明确分管机电责任人,应抓好机电人员的技术培训,协调好生产与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保证机电检修时间,确保设备的防爆性能和保护装置的正常使用。

6、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应准确掌握本单位所用设备、保护、供电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向电管队汇报,提出有助于完善的建议,实施设备检修工作,确保检修质量,协助电管队做好电气设备的动态管理和防爆合格证更换等工作。

第2篇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电气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以下简称《短路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保护接地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以下简称《检漏保护细则》)、《机电设备防爆检查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绯闻是指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矿井综合自动化系统(含各子系统),通讯照明信号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电气设备、器材、设施在选型、入井、安装、测试、使用、维护、检修和拆除过程中的综合管理及即计量测量等各种电气仪表的电气安全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是集团公司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井下电气安全业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矿(处、公司)机电管理部门是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井下电气安全是矿井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各级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尤其是各级机电部门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定期下井深入现场,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基础管理

第六条各矿(处、公司)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修订和完善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单项电气拆除、安装、检修工程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认真贯彻落实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各矿(处、公司)机电管理部门要设立电气管理组,配备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及电气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用电负荷调整及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审核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建立井下电气设备台账,绘制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

供电设计、保护装置整定计算和绘制的各种图纸,由机电管理部门技术负责人审核,经机电副总工程师或机电矿长(副总经理)批准,并统一存档。

新安装的变电所、临时配电点和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必须有供电设计,确保实际与设计相符,严禁无设计施工,严禁先开工后设计。

第八条井下供电系统图必须标明电气开关型号、短路整定值、过负荷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值、被保护线路最远端两相短路电流值、负荷名称、负荷容量以及电缆规格型号、长度。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应标明巷道示意、设备名称、设备图例、设备数量。

井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必须用cad软件按规定图例绘制。井下供电系统图必须有10kv或6kv系统网络总图、分图。网络总图要标明设备名称、型号、容量、负荷情况、整定值及电缆的规格型号、长度、运行编号,分图要标明电源指向,电缆规格型号、长度、整定值、负荷名称、负荷容量。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要根据系统的变化及时修正,并于每年5月和10月底上报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

第九条各单位对井下使用的电缆、按钮、电铃、接线盒、防爆灯具等小型电器要实行专业化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对电缆和各种小型电器的编号、保管、领取、发放、回收、修理、试验等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台账,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帐、物、卡一致。电气设备的台账管理必须纳入微机管理。

第十条各单位机电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电气试验室,配备专职的试验人员,负责井下开关保护装置的检测调试、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检测、井下接地网接地电阻测定,杂散电流测定等试验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加强井下电气事故的管理,建立电气事故档案,完善电气事故等级、追查、分析和报告制度。

发生一般电气事故,由矿及时组织追查、分析和处理;发生重大及以上电气事故应立即报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总调度室,并将事故追查、分析、处理意见及时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和领导。

第十二条矿井必须制定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三条对不符合防爆标准要求和没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产品合格证”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不得签发“防爆检验合格证”,严禁入井使用。

第三章防爆管理

第十四条防爆电气设备的强制性检查和维护

1、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管理,每台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都必须责任到人,机电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分片包干制”,明确分工,明确职责,包保到位。

2、要加强防爆电气设备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使用队组每班至少对防爆电气设备进行一次表面的巡回检查。每月必须对各自所辖范围内的防爆设备逐台逐件的开盖检查维护一次,高瓦斯区域和瓦斯突出区域每半月开盖检查一次并留有检查记录。

3、矿(处、公司)机电管理部门每月必须动态的对所有队组的防爆电气设备抽检两次。

4、各单位都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检查制度和相应的考核制度,通过正负激励建立防爆检查的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各单位机电管理部门必须设立防爆检查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防爆检查员,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队组必须配备兼联防爆检查员。防爆检查组及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防爆检查员设置及培训

井下每个采区至少配备两名专职防爆检查员。井下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队组至少配备3-4名兼职防爆检查员。防爆检查员必须由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担任。防爆检查员经集团公司培训考试合格后由集团公司职工教育管理部颁发资格证,持证上岗。防爆检查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专业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2、防爆检查员的职责:

2.1对入井前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进行防爆检查。对证件齐全、防爆性能符合标准要求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由专职防爆检查员签发“防爆检验合格证。】

2.2对井下供电系统、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气保护、电缆及各种电气安全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

3、防爆检查员的权利:

3.1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失爆和危机安全生产的电气设备停止使用、立即更换。

3.2有权制止防爆电气工作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选型基本原则:

1、按照公司“低瓦斯矿井按高瓦斯矿井管理,高瓦斯矿井按高标准管理”的要求,制定方案和选型。

2、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必须符合《规程》四百四十四条的要求。

3、综采工作面供电应优先选用组合式开关。

4、电气设备应优先选用具有远距离监测、监控功能的产品。

5、大功率、启动频繁的胶带输送机应配置性能优良的软起动装置。

6、高压电动机的控制装置必须选用矿用高压隔爆型真空磁力启动器,高压电动机不得不采用直接启动方式。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必须严格执行gb3836-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防爆标准,省局《关于加强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暂行条例》和《阳煤集团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试行)》。

第四章 开关保护装置管理

第十八条开关保护装置及功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其结构应保证非专有工具不能轻易解除它的作用。不符合要求禁止使用。

2、井下高压开关的短路、过负荷、接地个欠压释放保护装置的应选用是数字智能保护装置。

3、井下低压馈电开关应装设短路、漏电保护装置。两台及以上馈电开关的供电系统,应具有选择性漏电保护功能。

4、直接控制低压电动机的开关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购置控制装置。电动机绕组有温度传感元件的,控制开关应有温度保护。小容量控制开关必须装设电动机综合保护器,具有软起动功能页必须具备上述保护功能。

5、向掘进面的供电的开关必须有风电、瓦斯电闭锁保护功能。

6、选择性检漏保护装置必须配套使用(即总开关和所有分支开关必须都装设),带延时的总检漏装置不准单独使用。

7、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试验一次,照明信号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对具有选择性功能的检漏保护装置,各支路应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总检漏装置每周做一次跳闸试验。新安装的检漏保护装置在首次投入运行前作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每月至少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

第十九条保护装置的计算和调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机电管理部门电气管理组负责开关整定值计算,并下达整定值通知单。

2、开关保护装置必须经电气试验室检测调试,合格后交给运行队组使用,且每半年应调试、效核一次。

3、保护整定值的调整要由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整定值通知单整定,严禁使用队组随意调整整定值。

4、电气实验室应对开关保护装置按类别、生产厂家建档编号,帐、物、卡一致,并做好发放、回收、使用情况记录。

第五章保护接地管理

第二十条电压在36v以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和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或金属屏蔽护套等都必须可靠接地。所有必须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装置都要与总接地网连接,禁止串联接地。

第二十一条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一块。井下分区从井上独立供电者,必须单独设置分区主接地极。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1、每个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2、每个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3、每个低压配电点(含单台馈电开关)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包括开关、电动机)的地点;

4、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轨道巷、集中运输巷(胶带机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直接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要装设1个;

5、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6、含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电气设备必须装设辅助接地极。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无法与接地系统连接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

第二十四条接地网接地电阻的阻值和接地装置的材质选用、安装、检查以及保护接地的其他要求按《保护接地细则》规定执行。

第六章井下电缆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矿必须配备专职电缆管理人员,负责井下电缆的选型、验收、台账建立和管理工作。必须建立电缆专业维修点,负责电缆的编号、修补、试验、发放、保管等工作。电缆有关资质证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凡用于井下的各类电缆,必须符合《规程》有关要求,必须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才没机械质量检验中心核发的《产品检验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核发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声场厂的《出厂检验合格证》。

2、电缆连接装置必须采用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3、井下使用的各种电缆必须经集团公司阻燃电缆监测站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测合格后出具《阻燃电缆检测报告》,否则不准入井使用。

第二十六条电缆的选用、敷设、悬挂和连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规程》第467条规定,不得选用无接地芯线的电缆,严禁采用铝包电缆和低压铝芯电缆。

2、电缆载流量选择要坚持以下原则:

采区配电室以上的供电电缆敷设要满足n+n条的要求,即系统由几条电缆供电时,必须有同样型号规格的n条电缆作备用,对于入井电缆,n等于额定供电能力的1.5倍,对于中央配到联络配的电缆,n等于额定额定供电能力的1.2倍。对于从联络配到采取配的电缆,n等于额定供电能力的1倍。

3、敷设、悬挂应符合《规程》第468、469条规定。

4、井下高压电缆不得采用油浸纸绝缘电缆。

5、电缆的连接必须执行《规程》第472条有关规定,固定敷设的电缆推广使用冷缩工艺。

第二十七条电缆的使用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使用维护单位必须配备防爆型红外线温度检测仪器,至少每周对电缆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2、靠近移动设备15米内的拖拽电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严禁将电缆浸泡在水中。

3、进行巷道清洗、维修等有可能损伤电缆的作业时,必须有电缆防护措施。

4、采煤机、掘进机和侧装机必须使用专用拖拽电缆。

第七章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矿必须建立电气设备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整改预防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防爆电气设备失爆、开关保护不齐全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进行处理,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十条安装井下机电硐室电气设备,必须达到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具体做到墙壁要粉刷,地面要硬化平整,无淋水,有向外开的经过防腐处理的铁门或铁栅栏,并设在新鲜风流中。项目完成后应由机电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

第三十一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线路。

第三十二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非专职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须接触的部位必须有良好绝缘。

4、严格执行停、送电申请审批制度。

第三十三条井下电气安全应做到“十不准”:

1、不准甩掉开关保护装置;

2、不准甩掉检漏保护装置;

3、不准甩掉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5、不准用铜丝、铅丝和铝丝等替代熔断器的熔体;

6、不准对未经检查瓦斯浓度或瓦斯浓度超限的地点进行送电、验电、放电。

7、不准对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

8、不准对保护装置不可靠的电气设备送电;

9、不准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失爆的电气设备和有破口的电缆;

10、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第三十四条电气设备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责的电器维修工进行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

2、井下电气维修人员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检仪和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和停电牌。

3、在检查、维修前,监测环境瓦斯浓度低于1%时方可开盖作业,并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和挂接地线的操作程序。

4、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5、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必须办理停送电申请票,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停电后必须按规定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停电牌,严格执行《阳煤停送电安全工作规程》和一人监护一人操作的规定。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送电时要由施工负责人与地面生产调度室、送电人员三方取得联系,并留有记录。

6、井下供电使用集中控制系统时,必须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职责范围和操作权限,由指定的专责人员在控制室进行停送电操作。在地面远程调整高压开关整定值或遥控式,必须做远程模拟传动试验。

第三十五条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电缆使用的标志牌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了便于使用、维护和监督检查,各类电气开关、移动变电站、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和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都必须在开关内粘贴“整定牌”和“防爆检验合格证”。整定牌应标明设备编号、型号、负荷、用途、过载、短路整定值、最远端两相短路电流值,整定人和整定日期。“防爆检验合格证”注明责任人姓名。整定牌和防爆检验合格证要根据负荷变化和设备防爆检查情况及时更新,无变化时每半年更换一次。

2、动力电缆要在电气设备进出线处粘贴电缆标志牌,电缆标志牌标明电缆电源指向、电压等级、规格型号、长度等内容。

3、标志牌按集团公司统一样本制作。

第三十六条井下变电所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区变电所和充电硐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2、中央变电所、区域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局部通风机专用变电所及供主排水和采区排水的变电所不得少于两回路供电,电源来自上级不同变电所或同一变电所不同母线段,并设置电源进线开关、母联开关。两段母线分列运行,当任一回路停电后,合上母联开关,另一回路能迅速恢复供电,并能担负变电所全部负荷。

第三十七条井下高压开关应装设电防潮加热装置和放置防潮剂,井下低压开关应放置防潮剂。

第三十八条井下电气信号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井下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

2、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它负荷。

3、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必须选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

4、井下防潮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

第八章局部通风机供电管理

第三十九条井下局部通风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局部通风必须装备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工作风机、备用风机的电源必须引自变电所不同母线段。

2、双风机双电源的工作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供电,备用风机可以采用动力电源供电。为有效降低无计划停电和停风次数,各单位必须实现地面直供井下局部通风机的高压专供电源,新建矿井设计时一定要符合要求,生产矿井按集团公司要求逐步实现。

3、严禁一台风机专用变压器跨采区供电或同时向四台以上(含四台)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对旋式风机算1台,双风机算2台)。

4、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保证停风后或瓦斯超限时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

5、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装置至少1天应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装置试验前,应先检查备用电源系统是否可靠,在确保备用电源可靠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切换试验。

6、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选用组合式开关,具有智能化电动机综合保护功能,风电闭锁功能及电动机开停等运行参数、故障类型显示和记忆功能。

第九章井下电气试验

第四十条根据《规程》和公司规定,井下电气试验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井下电气试验项目及周期

序号

项目

测试范围及方法

测试周期

1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对井下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重新核定负荷,进行整定试验

新开关下井前1次,在用开关每6个月1次,负荷变化及时整定

2

高压电缆的泄露和耐压试验

高压电缆用交直流高压发生器做耐压、泄露试验

每年一次

新敷设的高压电缆做耐压、泄露试验

入井前一次

3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

提升运输设备、通风机、主要排水设备、主要采掘设备及井下高低压供配电设备,绝缘电阻用绝缘摇表或绝缘电阻测试仪测试

每6个月不少于1次

4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检查

动力电缆绝缘电阻用绝缘摇表或绝缘电阻测试仪测试

半年至少测试一次

5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

动力电缆绝缘电阻用绝缘摇表摇测

每月一次,由使用单位维修电工负责测试记录

6

井下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

局部接地极、主接地极接地电阻用接地电阻测试仪测定

每季一次

7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用绝缘摇表摇测,接地电阻用接地电阻测试仪测定

投入运行以前

8

杂散电流测试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矿井,用咋三点楼测试仪测试

每年一次

9

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

安装检漏保护装置的线路

每月一次

2、井下电气试验仪器仪表配制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1

微机综合保护校验

井下各种高低压保护插件

1

2

交直流高压发生器

10kv以下

1

3

智能泄露参数测试仪

0—2ma/20ma

1

4

绝缘电阻测试仪

1

5

绝缘摇表

500v、1000v、2500v、5000v

1

6

钳式接地电阻仪

0.1—1000ω

1

7

杂散电流测定仪

1

8

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

127v用2kω、10w电阻;380v用3.5kω、10w电阻; 660v用11kω、10w电阻;1140v用20kω、10w电阻

1

3、试验要求: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你的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第十章其它管理

第四十一条严禁使用单光源矿灯,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器,严禁发放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的矿灯。

第四十二条进入采区的不回电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的绝缘按照《规程》第354条执行。进入采区的金属网必须在采区大巷口增设绝缘段,绝缘段长度不得小于10米。

第四十三条综采工作面的通讯、急停和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15米。

第四十四条电气设备着火时须首先切断电源,严禁使用导电介质的灭火器材。

第四十五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运行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后使用,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条每年应对单相接地电容电流、杂散电流和谐波电流测试一次,超过规定值时,必须采取限制措施。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条款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

二00九年六月

第3篇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井下电气管理,消灭电气失爆、失保,杜绝电气火灾和触电伤人事故,减少停电事故,确保供电安全,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井下电气管理工作由机电管理科负总责,具体负责井下供电的用电审批,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的管理,现场检查和电气事故追查,参与规程措施的编制、会审、贯彻及电气管理基础资料的收集保存。

第三条 各单位(含井下及井下辅助单位,下同)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电气管理第一责任者,分管机电的副科(区)长对本单位电气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未设机电副科(区)长的单位必须指派一名副科(区)长分管井下电气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机电区(队)长要准时参加电管例会和机电例会。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必须向机电矿长(副总)请假。

第五条 各单位机电区(队)长要带队按时参加矿每月组织的达标和安全检查。同时,定期组织自查,并认真记录备查。

第六条 采、掘、开工作面供电系统设计由机电管理科负责。工作面开工前,由技术部门提供巷道设计图及工作面地质资料,通风部门提供风流方向,局扇容量、安装位置、瓦斯电闭锁开关位置和控制范围,机电管理科提供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平面布置示意图。供电系统设计方案须经机电副总组织相关单位会审批准后方可实施,安装单位必须按图施工,机电管理科负责监督检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要立即整改。否则,不准送电。

第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及检修计划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逐台检修,并认真做好记录。其中移动变电站,“三专”线路的电缆、开关、局扇每月进行一次强制性检修。强化“双突”区域电气管理设备检修,确保检修质量。

第八条 修配工区、综机工区参与电气设备进矿后的验收,对出厂入井的电气设备进行检修调试,重点对过流、漏电保护及防爆性能进行整定、校验,机电管理科负责抽查。使用单位领用时要检查验收,不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禁止下井使用。

第九条 各单位要制定实施井下电工培训计划,提高职工业务素质。井下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条 机电管理科要加强“双突”区域现场检查,定期对在用机电设备进行完好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如发现失爆、失保等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该区域供电,并及时汇报调度所及矿有关领导。隐患整改后必须经机电管理科、安监处共同验收方准送电;“双突”区域内发生失爆或失保的,要严格按照本文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加重处罚;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或两次检查中均出现同一安全隐患的,要给予责任单位机电区(队)长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电气设备、电电缆和小型电器交接验收制度,接收单位要在介入起5天内办完交接手续,有争议者以机电例会或矿生产会平衡为准,对不按时交接的,机电管理科可强行划拔转账移交。

第十二条 矿生产各单位质量标准化达标状况,每月对全矿井下电气管理进行评比。评比分甲、乙、丙三个等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降低一个评比等级,并给予相应处罚:

(一)发生电气失爆或明火事故的;

(二)电气设备完好率,小型电器、电缆吊挂合格率均低于90%的

(三)累计三次不参加电管例会或机电例会的;

(四)不参加矿组织的重大机电事故调查的;

(五)发生重大机电责任事故的;

(六)井下三大保护装置及皮带机保护装置合格率达不到100%的。

第二章 井下供电

第十三条 井下供电消灭失爆、失保、明火和明电,杜绝重大电气责任事故和重伤以上电气责任事故。井下发生各类电气事故时,各单位要处理并向调度所汇报,尽可能减少事故影响范围,以便及时恢复送电。强化井下电气事故追查、分析、登记制度,机电事故处理要实行“四不放过”原则,有事故分析、落实防范措施、责任人处理记录,并通报全矿。

第十四条 井下供电系统三大保护装置、风电瓦斯闭锁装置、皮带机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电动机综合保护装置等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保护接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九章第六节规定;保护整定做到计算值、标牌值、实际整定值三相符。实际整定值小于计算值的为不完好设备,实际整定值大于计算值的为失保。

第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实行“三专两闭锁”供电,“双突”区域实行双局扇,双电源供电。局扇电源电缆敷设在有新鲜风流的进风道,局扇接地,并与配电点接地网相连。

第十六条 井下供电系统绝缘电阻值每月测量一次,接地保护接地电阻每季度测量一次,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每天实验一次,漏电保护每月进行一次远端模拟漏电实验。新安装的供电系统使用前个种保护(包括远端模拟漏电)要进行实验。各单位安全保护实验记录和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记录以及其它检修实验记录要认真填写,经队领导审查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交机电管理科。

第十七条 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专责到人,挂牌留名。专责牌用红漆填写。无专责牌、有牌不填写或填写不齐全、字迹不清楚等均视为不完好设备。备用电气设备挂“备用”牌,备用设备保持完好,防爆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短期内停用的电气设备要切断电源,挂“停用”牌,禁止使用。停用设备保持完好,防爆性能符合规定要求,由原使用单位维护,复用前必须有申请和措施。长期停用(三个月以上)设备必须上井维修。

第十九条 电气设备上架,安设在便于检修的位置。设备零部件齐全完整,同一部位零部件规格一致,否则均为不完好设备。

第二十条 严禁开关小喇叭嘴接660伏电源(检漏继电器或厂家说明书允许的除外);严禁开关电源、负荷侧接线柱颠倒使用;严禁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超电压使用,否则均视为失保。

第二十一条 新安装的设备未移交前由原单位维护,待拆除设备未拆除前由原单位维护。多家单位共用一条供电线路时,从变电所至第一用户的电缆、设备及小型电气有第一用户维护,从第一用户至第二用户的电缆、设备及小型电气有第二用户维护,依次类推。以后新增的供电线路由新增拥护维护。

第二十二条 防爆电气设备运行、维护和修理的各项防爆技术要求遵循《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电气设备和电缆检查、调整的内容和周期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电气失爆:

(一)外壳变形严重,凸凹超出正常情况的10毫米或裂纹开焊的;

(二)防爆面有油漆、杂物或锈蚀严重的;

(三)防爆面有机械伤痕或砂眼,且程度超过《标准》规定的;

(四)防爆面紧固螺栓或螺孔滑扣、垫圈缺损1/3以上、弹簧垫圈失去弹性或松动的;

(五)密封圈有破裂、缺口或割开套在电缆上使用的;

(六)密封圈与电缆之间有其它包扎物的;

(七)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金属抗圈放在挡板里边或金属抗圈放在密封圈里边的;

(八)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用刀削或挫细的;

(九)螺旋式喇叭嘴亲嘴或用手向上紧方向能拧动半圈以上的;

(十)电缆编号进入密封圈的;

(十一)闲置出线孔没有挡板者或挡板不合格的;

(十二)进线装置出现松动的;

(十三)观察孔透明板用普通玻璃或有裂纹破损的;

(十四)隔爆面间隙超过《标准》规定的;

(十五)其它未及之处,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处罚:

(一)发生电气失爆或明接头的,给予责任人取消当月浮动工资或离岗培训3个月的处理,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给予责任单位500-1000元的罚款,并追究区、队领导责任。

(二)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失去保护性能的,取消责任人当月浮动工资或给予100-300元的罚款,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给予责任单位300-500元的罚款,并追究区、队领导责任。造成后果者,视情节加重处理。

(三)电气设备故障造成掉电且隐瞒不报的,给予责任单位200-5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取消当月浮动工资或离岗培训3个月的处理。

(四)电气设备不按规定交接验收的,给予责任单位300-500元的罚款,相互推诿扯皮造成电气设备蹬空的,给予双方单位机电区(队)长100-3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双倍处理。

(五)电气设备和电缆不按周期进行检查调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次100元的罚款。

(六)不按时完成职能部门安排的工作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100元的罚款。

(七)不按时上交煤电钻电缆截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每根50元的罚款。

(八)不按时上交实验记录、资料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每项50元的罚款。

(九)电缆有冷包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处200元的罚款。

(十)开关、电机上有淋水、杂物或埋压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50元的罚款。

(十一)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不完好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件20-50元的罚款。

(十二)因失修导致设备、电缆烧坏的,取消责任人当月浮动工资,并发设备管理和电缆管理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章 井下停送电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因增减负荷、变更供电线路、排除机电故障或检修机电设备而影响其它单位或局扇运行(含例行检修时间)的停电作业要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电。

第二十五条 停电申请由各单位熟悉井下现场的电工班长以上管理人员到机电管理科办理,停电申请单一式五份,要认真填写停电原因、停电地点及开关名称编号、影响范围(影响局扇时注明台数)、停电起止时间、供电系统简图、安全措施、申请单位及施工负责人等。

第二十六条 停电申请单必须在矿调度班前会上由安监处、通风区(影响局扇的审查)及被影响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矿当天总值班批准后方可生效。批准生效的停送电申请单分别报送调度所、安监处、通风区(影响局扇)、机电管理科,申请单位自留一份。

第二十七条 从事停电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携带合格的试电笔和矿统一发放的停电牌、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备齐防护用品和作业工具。

第二十八条 停送电操作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开关停电后要上紧机械闭锁,挂全矿同意编号的停电牌或专人看守;严禁在开关上写字或使用其它不规范的停电牌;必须谁停谁送,严禁约时送电或电话联系送电。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按停送电申请单审批的停电时间施工,变更停电时间要重新申请审批;影响较大的停电作业工作前、后必须向调度所汇报,由调度所通知被影响单位。停电后因故不能按时完工的,要报告调度所追加时间后再进行工作,否则按照事故追查处理。

第三十条 多家单位同在一条供电线路工作时,必须分别提出停电申请,严禁多家单位共用一份申请单作业。停电时各单位要分别在断电开关上挂停电牌,先完工、先摘牌,由最后摘停电牌人员恢复送电。恢复正常宫殿2后,各单位检修人员方可撤离现场。

第三十一条 以下几种情况停电作业可不办理停电申请:

(一)井下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灾害等紧急情况需停电的,可先停电处理,并向调度所汇报;

(二)例行检修时间不影响其他单位、局扇和安全生产的;

(三)每天实验检漏器及风电闭琐的;

(四)临时紧急排除影响生产的机电事故,检修人员向调度所及矿总值班汇报并得到同意的。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变更或检修局扇线路时两台局扇要分开停电,保证一台局扇正常运行。“双突”头严禁两台局扇同时停电,严禁无计划停电。

第三十三条 每天实验漏电继电器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此间,凡使用局扇的单位要安排专人看管开启局扇。同一变电所的两台检漏电器实验要间隔10分钟以上,避免同一掘进工作面两台局扇同时停电。

第三十四条 牌坊瓦斯时由机电管理科编制停送电安全措施,切断所排瓦斯流经区域的电源。通风区编制措施前要停电范围告知机电管理科。停送电措施与排瓦斯措施同时审批后执行。瓦斯排放完毕恢复供电时,必须接调度所通知,由现场排放瓦斯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送电。

第三十五条 高压供电系统停电作业执行高压操作票制度,压葛遵循停电、验电、放电

挂地线操作程序,坚持正确使用高压防护用具。停电时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均应断开,作业时要一人操作一人监督。高压双回路供电系统在同一路出现故障需要倒电时,操作人员要判断清楚故障线路,将故障点线路断开方可倒电。

第三十六条 有人值班的井下中央变电所和采区变电所建立停送电记录,值班电工记录当班发生的事故停电和计划性停电。几乎停电时停电人要在记录本签字。

第三十七条 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气设备或线路不准送电:

(一)故障未排除前;

(二)打有栅栏或无人工作的巷道;

(三)风电瓦斯电闭琐失去作用的采掘工作面;

(四)长期停用的线路或设备未经检查或无复电措施;

(五)存在供电安全隐患;

(六)对供电线路情况不了解。

第三十八条 处罚:

(一)不写停电申请单私自拆接火的,给予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200元的罚款;

(二)无计划停电或事故停电的,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的罚款,造成排放瓦斯的,按矿有关文件执行;

(三)有计划停电但不按措施施工,造成误送、误停的,给予责任人200元以上的罚款;

(四)经审批但不按矿审批时间停电作业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五)强行停送电造成电气事故影响生产的,给予取消责任人当月浮动工资或离岗培训3个月的处理,并给予责任单位500-1000元的罚款;

(六)故障停电时,因处理不当造成事故范围扩大的给予责任人200-300元的罚款;造成瓦斯超限或排放瓦斯的,按矿有关文件执行;

(七)使用不规范停电牌或停电作业结束人员撤离后未摘停电牌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四章 防爆检验

第三十九条 机电管理科防爆检验组负责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性能的检查贴证工作,要把好三关,即入井关、安装关和使用维修关,严禁未经检验、贴证及失爆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仪器仪表下井使用。

第四十条 经集团公司培训并取得资格证的防爆检验组负责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性能的检查帖证工作,要把好三关,即入井关、安装关和使用维修关,严禁未经检验、贴证及失爆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仪器仪表下井使用。

第四十一条 防爆检验员对所检验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的防爆性能负责,要每周对包干范围的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进行巡回检查,并认真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联系处理,对失爆面未及时处理的防爆电气设备可责令停止使用。防爆人员失职或徇私舞弊的,矿将取消其资格。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领用防爆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时,要通知防爆检验员到场检验贴证。防爆合格证要认真填写电器编号、使用地点、贴证日期及有关防爆性能参数,加盖防爆检验员专用章方可有效。内容不全的,防爆检验员不予贴证。

第四十三条 修理单位检修后出厂的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要有检验记录,对防爆检验员查出的不合格电气设备,修理单位要立即返修。

第四十四条 井下使用的移动式防爆电气设备每半年进行一次换证检验工作,固定式防爆电气设备每年进行一次检验换证工作,严禁使用防爆检验合格证过期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

第四十五条 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防爆合格证过期、漏贴或脱落的,使用单位要及时提出申请,由防爆检验员更换或补贴。

第四十六条 严禁私自挪用倒装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特殊情况需倒装时,要写出书面报告,经机电副矿长(副总)签字同意后交机电管理科办理换证手续。拆除上井的防爆电器无论合格证是否到期都必须经修理单位检修合格后重新贴证方可下井使用,禁止二次私自下井使用。新领的防爆电器必须在一周内下井安装到指定地点,严禁存放于库房内。

第四十七条 处罚:

(一)防爆证过期、损坏或丢失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件200元的罚款,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每台件100元的罚款;因防爆检验员责任心不强造成合格证过期、漏贴的,给予防检员100元的罚款;

(二)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不经检验贴证私自下井使用的,按失爆论处并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三)未经检验员贴证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发出的,给予发放单位每台件50~100元的罚款;

(四)拒绝协助防检验员贴证的,给予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五)私自更改防爆合格证日期、编号、使用地点的,按失爆论处,并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六)防爆检验员未按新界定的标准(一年或半年)换证的,给予防爆检验员100元的罚款;

(七)修配工区、综机工区所修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并未经检查验收下井使用的,除给予使用单位处罚处,还将给予修配工区或综机工区200-500元的罚款。

第五章 井下电缆

第四十八条 全矿4平方毫米及以上的低压橡套电缆由机电管理科电缆组集中统一编号、发放、试验、计划、库存,任何单位不准私自存放电缆。

第四十九条 电缆做到帐、卡、物、板四相符。电缆压有编号(型号、规格、编号及长度),电缆修补及试验后留有记录。地面库存的电缆要有标志牌,注明电缆编号及绝缘完好状况。

第五十条 电缆吊挂做到整齐、消灭脱钩及铁丝吊挂现象,不得与管路及棚梁等交叉。电缆穿过风门必须用穿墙套管保护。新吊挂的电缆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要认真整改。施工单位改棚、开窝、透硐或注浆时,要制定保护措施,保护好电缆,施工的同时设计电缆吊挂方案,与井巷工程同步进行。工程结束后由施工单位重新吊挂整理。煤电钻停用时,电缆要盘绕在电缆架上。

第五十一条 新进电缆要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证明,附有技术监督部门的不延燃试验报告。无出厂合格证及检验合格证及检验合格证、扩套龟裂、粘连以及延燃电缆要退回供应部门,禁止下井使用。新进电缆出厂资料由电缆组收集保存。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领用电缆要提前申请,经电管队审批后由电缆组发给。如无相应规格电缆,允许放大一级截面发放,但不允许缩小截面,否则追究发放人员责任。

第五十三条 井下电缆禁止倒装使用,特殊情况须经矿机电副矿长(副总)批准,机电管理科签字并到机电管理科办理倒装手续。

第五十四条 电缆领取后要在三天内安装使用,拆除的电缆要在一周内回收上井交电缆组。

第五十五条 编号管理的电缆严禁截断使用,拆除时确需截断的,须经机电矿长(副总)批准,机电管理科签字方可。煤机专用电缆及煤电钻电电缆严禁截断使用。井下电缆严禁冷包头。

第五十六条 电缆使用到编号时要立即更换上井,不允许继续使用;编号进入胶圈使用时按失爆论处;一头或两头无号使用按规定罚款。

第五十七条 加强电缆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坏、丢失。因管理不善造成护套损坏又因生产需要不便更换上井时,可提出书面申请和追查处理报告,经机电矿长(副总)批准,到机电管理科管理队联系进行现场冷补。露芯线或断丝必须更换,禁止冷补。

第五十八条 严禁煤电钻电缆与普通u型橡套电缆混用,否则按失爆论处。煤电钻电缆每半年重做一次线头,截下的电缆头交机电管理科登记保存,到期不做线头者,按失保论处。

第五十九条 修配工区管理电缆要确保质量,各种参数符合规定要求。地面修补后的电缆要工艺合格,浸水耐压试验符合要求,绝缘电阻大于10兆欧以上方准下井使用。职能部门验收时要按标准把关。

第六十条 长度大于20米的电缆要两头编号,20米以下的电机符合电缆及短接电缆中间编号,并在编号两侧涂红漆,两头编号不一致或模糊不清的由电缆组负责。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相互移交电缆时,机电管理科要派人参加,三方共同在现场核实后,填写移交单,交电缆组办理转帐手续。不认真核查移交造成电缆丢失的由接收方负责。

第六十二条 安装工区回收电缆时,使用单位要将电缆甩开,运到上下顺槽外口后,到安装工区联系回收,办理移交手续。否则造成损坏、丢失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十三条 敷设电缆的巷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第六十四条 井下电缆选用要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

第六十五条 敷设电缆要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八条、四百六十九条、四百七十条、四百七十一条规定。

第六十六条 电缆连接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

第六十七条 综采工作面电缆要放入电缆槽内,工作面出口电缆要用吊梁悬挂或绑扎吊挂(单指屏蔽电缆),不得与风、水、油管混吊。

第六十八条 处罚:

(一)私自存放电缆,给予责任单位每米10元的罚款,并给予机电区(队)长100-200元罚款;

(二)未经同意倒装挪用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米5元的罚款;

(三)未及时安装、拆除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超一天50元的罚款;

(四)私自截断电缆,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太小,给予责任单位300元以上的罚款;

(五)拆除电缆时从接线喇叭嘴截断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头100元的罚款,另按被截电缆长度原值处以罚款;

(六)使用电缆一头无号的,给予责任单位100-200元的罚款,两头均无号的,给予责任单位200-400的罚款;

(七)护套损坏,给予责任单位每处100元的罚款,电缆挤断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处200元以上的罚款;

(八)电缆冷补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100元的罚款;

(九)丢失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按原价50%-100%的罚款;

(十)电缆吊挂不符合要求、巷道修理后电缆不恢复吊挂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米5元的罚款;

(十一)电缆缺少标志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处20元的罚款;

(十二)煤电钻不用时,电缆不盘放在电缆架上的,给予责任单位50元的罚款;

(十三)使用单位不将使用过程中拆除下来的电缆(属其它单位回收的电缆)运到上下顺槽外口者,给予责任单位50-100元的罚款;不办联系单及移交单的,给予责任单位100-200元的罚款;

(十四)巷道维修施工时未采取措施保护电缆,擅自乱挂乱放或将电缆砌在墙内且无穿墙套管防护的,给予责任单位300-500元的罚款;往电缆上注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米10元的罚款,同时责令其及时整改。

第六章 小型电器

第六十九 条小型电器及4平方毫米以下的信号电缆由机电管理科小型地契组统一领发、编号、管理。任何单位不准私自存放小型电器和信号电缆(专用除外)。

第七十条 小型电器做到帐、卡、物、板四相符,实行编号管理,修复后有记录。库存的小型电器做到防爆性能合格、零部件齐全完整、摆放整齐。

第七十一条 新进的小型电器、信号电缆要证件齐全,信号电缆要经不延燃试验合格。否则要退回供应部门,严禁下井使用。

第七十二条 领用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要提前申请,由小型电器组审批(特殊情况需队里审批)备料发放,领取后三天内安装到指定地点。

第七十三条 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禁止倒装或挪用,特殊情况须经机电矿长(副总)批准,机电管理科同意,到小型电器组办理手续。拆除的小型电器要在一周内回收上井交小型电器组,否则按丢失论处。

第七十四条 加强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失、丢失现象。需要更换时,一律以旧换新(圆皮线按90%交旧),否则按丢失论处。

第七十五条 现场使用的小型电器上板、吊挂于便于检修和操作的位置,上方不得有淋水,所有喇叭嘴方向水平或向下,从板后进线。高低压电缆接线盒、小型电器三通、四通等吊挂高于电缆,以防进水。挂专牌,注明单位、责任人姓名、编号用途。

第七十六条 地面修理的小型电器要检验合格,信号电缆绝缘电阻大于10兆欧方准下井使用。小型电器不合格、不经防爆检验员验贴证以及信号电缆绝缘低、护套老化等均不准发出,否则追究发放人员责任。

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相互移交时,必须双方现场核实,认真填写移交单,双方签字后交小型电器组办理转账手续,不认真核查移交造成丢失的由接收方负责。

第七十八条 安装工区回收小型电器和信号电缆时,使用单位要运到上下顺槽外口,交安装工区回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丢失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十九条 处罚:

(一)私自存放小型电器的,给予责任单位每件50元的罚款;私自存放信号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百米200元的罚款;

(二)审批后不及时领用的,安装或拆除后不及时回收上井的,给予责任单位每件(每百米)每超过一天10元的罚款;

(三)私自挪用、倒装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件30元的罚款,信号电缆每百米100元的罚款;

(四)丢失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的,对责任单位按原值的50%~100%进行处罚;

(五)不及时将小型电器运到指定地点及不办理移交手续的,分别给予责任单位100元的罚款。

第4篇 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防止:触电、电气火灾和电火花引起的瓦斯事故,确保井下安全供电和生产,根据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生产矿井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必须认真执行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碳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和矿井电气“三大保护” 《细则》及(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未涉及到的内容应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程》、《标准》和《细则》执行。

2、机电主管部门必须配备负责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和负责采区供电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井按工作需要人数配备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并落实岗位职责职权。

3、必须进一步加强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进一步完善防爆电气设备和电缆管理制度、设备包机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停电检修制度、电气试验制度、用电申请及负荷审批制度等。 矿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辐别示意图,井随着情况变化定期添绘。

4、采区供电设计应按集团公司要求的统一格式正规设计,井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或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有效。未经批准或无设计不准施工安装。采区供电设计说明书必须存档备查。

在进行来区供电设计时,必须考虑电气设备和电缆的选择要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必须考虑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它设备安装的要求。

5、采区设备的安装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标准施工,标准化管理应从安装起一步到位。在施工安装中,如实际与设计不相符合,应及时修改补充完善设计。 机电设备安装后,必须由主管机电的矿领导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桉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和试运,合格后要正式办理移交手续,并建立技术档案,同时交付生产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严禁送电运行。

6、各生产:矿井在组织采煤、掘进进尺的同时,必须落实机电设备管理责任,并执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使管、用。修达到一致。矿井各基层单位必须实行包机制, 责任应落实到人。井下设备应上齐设备标志牌。电气设备标志牌的内容应包括设备规格型号、电压等级、 用途、整定置、安装时间、包机负责人。对运行中的设备应定期、定时、定人做好维扩保养与检修,确保设备达到《完好标准》要求,确保各种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可靠严禁电气失爆。

7、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的选用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和第四百六十七条条款的规定。必须选用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佣电气设备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井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8、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经防爆电气设备检查虽或主管井下电气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其“二证一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井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电缆入井前,必须检查其“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阻燃性能等,并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准入井。下井屯缆应打号并留记录备查。

9、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 不准送电”宇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l0、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低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应有人监护。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 必须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它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操作人员操作电气设备时,必须执行各自的操作规程;非专责或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严禁约时停送电或借他人停电时机检修同一电源线路上的电气设备,严格执行准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管理制度。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和调整。

11、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 严禁继续使用。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和转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采掘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各种移动式采掘机械的橡套电缆,必须严加保护,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受力过大和炮崩。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及时处理。

12、井下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必须严格控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技术参数下使用,严禁超过额定值运行;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准投入运行.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中的瓦斯浓度。

13、电缆的敷设与悬挂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讯、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电缆应用专用的电缆吊钩或电缆夹子等悬挂装置进行悬挂,不得损伤电缆。电缆悬挂应有适当弛度,电缆接头不应受力过大。电缆悬挂点间的距离、高低压电缆间的间距及电缆悬挂高度应符合规定。井下巷道内电缆应按规定设置电缆标志牌,标志牌的内容应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井下不得用铁丝吊挂电缆;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采、掘机组供电电缆除外)。

14、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不同型电缆之间严木禁直接连接。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电缆芯线的连接必须采用冷压连接技术;椽套电缆的绝缘、护套修朴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没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井下严禁出现电缆不合格接头。本质安全型电线、电缆也不得出现不合格接头或冷包头。井下6kv橡套电缆的直接连接或与移动变电站高压负荷开关的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电缆连接器或接线盒。

15、为确保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一次。

16、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入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井有停送电标志.

17、必须加强矿灯和矿灯房的管理。矿灯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灭火器材。准备和装添电液必须使用专用工具。调合和贮存电液,必须使用有盖的瓷质、玻璃质等容器。房间内必须各有中和电液用的溶液。矿灯必须装有可恢复使用的短路保扩器。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琐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损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去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18、各生产矿井机电主管部门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条条款规定的周期,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对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和试验。对继电保护装置的整定,应下发整定卡片。对井下低压检漏保护、煤电钻综合保护、信号照明综合保护、局扇风电瓦斯闭锁装置、皮带综合保护必须定期试验和检查。并把捡查、调整和试验的结果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备查。检查、调整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19、必须不断提高矿井电气的安全装备水平。井下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单相接地保护装置。pb3-6ga型高压配电装置必须继续进行真空化改造。油漫变压器要加快更新为干式变压器或移动变电站;井下660v的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低压漏电保扩装置;dw80系列馈电开关和qc83系列磁力开关已属国家淘汰产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必须逐步进行更新换代或进行技术改造,使馈电开关具备短路、过负荷、漏电闭锁或有选择性漏电保护功能,使磁力开关具备电机综合保护器的各项保护功能。

20、井下电气设备的更新改造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应经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论证审批同意后安排实施,井下防爆电气设备不准随意自行改造,不推在防爆电气设备内部随意增加电气元、部件或改变原设计结构,如确须改造,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准实施改造并下井使用或经国家指定的矿用产品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准改造井投入使用。

第5篇 井下电气防爆的管理规定

一、开关应完好无损,转动防爆面间隙应小于0.4mm,不得缺丝少件。螺丝、弹簧垫要齐全。

二、接线时电缆外皮进入按线腔一般在5~15mm,接线要牢固且接触电阻不得大于同种线径电缆的电阻。

三、接线应整齐无毛刺,齿形压线板,平垫齐全,不得压电缆皮。

四、接线腔内要干净整齐,接地线长度应以把所有电缆线拉脱之后,地线不脱落为标准。

五、胶圈大小合适,电线套入胶圈内,电缆外皮与胶圈间隙不应大于0.5mm,胶圈外径与进线口间隙不得大于2mm,胶圈厚度不得小于电缆芯线直径的7倍。

六、所有不接线的接线口,都必须有厚度不小于2mm的挡板堵死,且必须有密封圈,挡板要挡在外面。

七、螺旋接线咀以手不能旋动为合格,带压线板的接线咀以电缆压紧后不松动为标准。

八、开关弹簧垫、螺丝必须齐全,有弹性物质力除外。

第6篇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提高公司机电质量标准化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淮北矿业井下电气管理规定》、《淮北矿业机电管理规定》、《淮北矿业机电技术规范》,制定井下电气管理办法如下:

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张连福 赵峻强

副组长:袁兴全 任 军 赵传祥 徐 坤 戚传水

薛 峰 王 成

成 员:田之俊 杨松林 蒋银华 常勇钟 梁永东 陈明灿

毛洪刚 贾贤平 宫保建 张子虎 刘宗海 程 强

王安中 任智富 张 伟 孙中堂 鲁 强 鲁 根

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矿井电气管理制度。

(二)落实处理供电系统重大隐患所需的资金。

(三)检查和指导电气管理工作。

(四)负责电气管理奖惩。

第二章 职责划分

1、机电科是全公司井下电气管理主管单位,负责组织电气检查、监督管理、采区供电方案设计审核。

2、强化电气管理人员管理,确保队伍相对稳定,专业性强,素质高,并赋予电气管理人员以下权利和责任:

(1)供电设计的审核整理。

(2)负责井下各类电气保护的计算、整定、监督检查。

(3)依据供电设计发放电缆、小电。

(4)供电系统安装后,计算整定并下达高、低压过流保护值,交安装维修单位整定;运行中根据负荷变动,应及时计算调整整定值。

(5)每月进行一次的检漏开关的远点试验;检查使用单位检漏日实验记录,每季度进行一次接地电阻测定,认真填写记录。

(6)负责煤电钻电缆的月度截头的回收和记录。

(7)负责审核停电、搭(拆)火工作票,附图必须注明电气设备技术参数、申请停电时间、影响范围、技术措施、施工及安全负责人。

(8)参加电气事故追查会,并详细记录。

(9)及时变更供电图板,每季绘制供电图册,井下设备布置图,编制电气管理报表,上报集团公司机电处。

(10)负责全公司防爆设备、小电、电缆的验收、贴证和现场监督检查及井下防爆设备每季度换证建档工作。

(11)严格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积极联系维修责任单位限期处理,进行复查、验收。

(12)每周对矿灯进行一次完好检查。

(13)负责全矿橡套电缆、小型电器的计划、领用、发放、维修、试验、压号和统计建档工作,每月填报统计报表,做到帐、卡、物、板、电脑五对口。

(16)对违反《亳州煤业股份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3、责任范围的划分

(1)井下高压电缆,从中央变电所出口两米处始由保运区负责维护、管理,低压电缆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2)综采工作面:机巷供电从变电所出来,高压电缆属保运区,移动变电站至低压设备属综采区;风巷从变电所电缆出来至最末端一台设备,由综采区维护。瓦斯电闭锁的安装维护由综采区配合通防区安装维护。

(3)综掘移动变电站:移动变电站的接地装置、高压电缆、移动变电站由保运区维护,移动变电站低压柜出口电缆开始由掘进施工单位维护。掘进施工巷道的风电、瓦斯闭锁的安装维护:闭锁在高压侧的由保运区配合通防区安装维护;闭锁在低压侧开关的由掘进施工单位配合通防区安装维护。

(4)局扇的安装维护:由保运区安装后,移交给掘进(矿方)施工单位维护。局扇开关日常维护检修及日常切换试验由该区段作业单位负责,并做好记录。外委单位的局扇由本单位自己安装、日常维护及切换试验,并做好记录。风电闭锁及闭锁使用的开关由安装局扇单位负责安装,安装完毕后移交使用单位维护。瓦斯断电仪及控制线路、断电控制信号线路,由通风区敷设、安装。通风区把瓦斯电闭锁控制信号送到开关处,使用单位负责搭火。

(5)通防区钻机的安装维护:

①、电缆、开关的领用由保运区配合通防区领用,领好后由通防区下到安装地点。

②、钻机作业区段有矿属施工单位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搭、甩火和维护。

③、钻机作业区段无矿属施工单位的由保运区负责搭火和维护。回收时由保运区负责拆火,通防区负责打运,拆火与打运期间必须现场严格交接,办理交接手续,入库时保运区配合。

④、设备机械部分由通防区负责维护。

⑤、安装所需电缆的敷设,由通防区区配合保运区整理吊挂,设备现场文明环境卫生机械部分由通防区负责维护。

⑥、所有电缆、小电及设备在领用前、入井前、回收前、入库前,必须现场检查、检验、试用,合格后办理相关领用、入井及交接入库手续。

(6)修护区因施工需要使用的设备(电缆、小电、喷浆机、耙矸机、局扇等)的安装维护

①、地面领用时,保运区配合修护区检查完好、领用,修护区负责打运至施工现场,

②、保运区负责电气安装维护,所需电缆较长时,由修护区负责整理吊挂,机械部分由修护区负责维护。

③、回收、拆除由保运区负责拆火,修护区打运。

④、设备机械部分由修护区负责维护。

⑤、安装所需电缆的敷设,由修护区配合保运区整理吊挂,设备现场文明环境卫生机械部分由修护区负责维护。入库时保运区配合交接。

⑥、所有电缆、小电及设备在领用前、入井前、回收前、入库前,必须现场检查、检验、试用,合格后办理相关领用、入井及交接入库手续。

(7)人员定位系统的电源安装维护:照明综保由所在地段施工单位负责安装维护,无施工单位的由保运区安装维护。

4、保护整定计算责任范围:

(1)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高压防爆开关的保护定值由机电科技术员负责计算;变电所内低压馈电开关的保护整定由机电科电管队负责计算。其余馈电开关、启动器、综合保护器的保护整定由各使用单位机电技术主管负责计算。

(2)复核程序:上述单位计算的保护定值最终由机电科复核,复核后由电管队下保护整定值单到相关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按整定值单整定,使用后如因保护定值不符合现场使用情况,使用单位及时与电管队提出保护计算值更改申请,以适应现场需要,最后形成既符合理论计算又满足现场工作需要的最终整定值。

(3)保护定值的变更:如因后期电气设备变动各使用单位及时向上述计算责任单位提出保护定值变更申请,由机电科电管队最终复核和更新保护定值。

第三章 井下电气设备使用单位职责

5、各单位正职是电气管理第一责任者,并明确分管机电责任人,应抓好机电人员的技术培训,协调好生产与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保证机电检修时间,确保设备的防爆性能和保护装置的正常使用。

6、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应准确掌握本单位所用设备、保护、供电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向电管队汇报,提出有助于完善的建议,实施设备检修工作,确保检修质量,协助电管队做好电气设备的动态管理和防爆合格证更换等工作。

第四章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

7、入井电气设备必须由机电科电管员进行防爆性能检查,检查合格方可贴证入井。

8、小型电器及通风监控设备应上板规范悬挂,每件应有责任牌,并标注清晰、规范,操作按钮要固定牢固,适合操作。

9、开关必须上架使用,三台以上开关必须成线,开关间距800mm。

10、通风、通讯、运输设备、小型电器归口领用、保管,“三证”交电管队统一管理,同时把台账建好送交电管队保存。

11、井下的电气设备、电缆、小型电器严禁擅自挪用,特殊情况要经机电科批准后方可挪用。

12、 井下用电单位需搭火时,必须持有供电设计、计算说明书,到电管队提出申请,经电管队审批后方可生效。电缆发放员凭批准的搭火申请发给使用单位相应数量的电缆、小型电器等。否则不予发放,影响生产由责任单位承担后果。

13、用电单位未经许可,自行拆除、安装电气设备和更改井下供电线路、私自增减负荷容量的行为视为违章,并按井下重大电气责任事故追究责任。

14、采掘工作面供电必须要编制供电设计,供电设计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风电、瓦斯断电范围由通防区提供。

15、各单位应做好季节性电气防潮工作,雨季应至少每月2次检查设备中的防潮袋,电气设备严禁放置在有淋水的场所,定期检查设备的绝缘性能。

16、变配电点安装位置为不影响行车和行人,应留有800mm的安全间隙并安设防护栏,设置高压警示标志、安装局部接地装置、悬挂供电系统图、防火器材必须齐全。

第五章 防爆管理

17、井下失去防爆性能的电气设备,要立即停止使用,并追查使用维护单位的责任。

18、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维护单位每日对外表进行一次检查,每半月对设备内腔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为杜绝维修人员漏检,要求在电气设备内部放置设备检修卡,每半月维修人员必须进行一次检修并认真填写检修卡。电管员进行抽查。

第六章 井下三大保护管理

19、井下使用的总馈、分馈、信号、照明综保、煤电钻综保的漏电保护装置,由值班电钳工负责在检修时间内进行试验,煤电钻综合保护每班实验一次;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检漏开关应每天做一次跳闸实验,并认真记录备查。电管员负责监督检查,包片电管员每周内必须进行一次复检并作好记录。

20、井下供电的接地、漏电、过流保护装置,必须按规定装设,认真维修,正确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停用。

第七章 小型电器的管理

21、全公司的小型电器统一由电管队集中管理,统一领取、建帐、建卡、编号、发放,并做到账、卡、物、板、电脑五对口。回收后统一交电管队,由电管队统一送修,修好后,验收入库备用。

22、丢失或因维修、回收不当造成小型电器损坏的,必须由使用单位到电管队办理登记和补发手续,丢失或损坏的按小型电器原价赔偿。

23、小型电器的报废,由矿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提出申请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章 井下电缆管理

24、全公司井下使用的电缆(4mm2以上,包括高低压、煤电钻专用电缆)全部由机电科电管队负责计划、领取、发放和使用跟踪管理。新购进的电缆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电缆阻燃合格证,煤安标志(ma)。证、标不全,视为不合格电缆,不得入库。各单位不准私自存放4 mm2及以上的电缆。

25、新巷道设计必须把电缆吊挂标准纳入设计说明书内,否则,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

26、井下电缆的敷设及小电吊挂按公司“五化”标准执行。

27、原则上井下不允许存放闲置电缆,出现闲置两天以上必须升井。

28、电缆吊挂钩由电管队统一发放、建账。单位回收电缆时必须把不用的电缆钩回收。

29、井下使用电缆压号处应涂红色标记。严禁任何人私自截断电缆。

30、电缆的报废,由矿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提出申请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章 井下风电及瓦斯电闭锁、监测监控管理

31、凡采用局部通风的巷道,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必须由同一台开关实现,如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做到的,写出书面申请,报总工程师批准方可使用。

32、用做风电、瓦斯电闭锁的开关,必须保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时断电并自动闭锁。主局扇开启后且瓦斯浓度降至允许值时,闭锁开关方能送电。断电控制器必须接在被控开关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33、 通风区要保证井下监测分站备用电源供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按规定进行切换试验,并做好记录。机电维修单位影响分站电源时,必须与通风区联系。严禁擅自甩掉断电器及其控制线路。

第十章 井下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

34、非防爆设备包括:接地摇表、万用表、高低压摇表、钳形电流表等测量、试验仪器仪表;小型变压器、电锤、电钻、射钉枪、电焊机等设备工具。

35、非防爆电器必须经调度所、机电科、通风区、安监处和公司值班领导审批的申请单方可入井使用,并有档案待查。

36、严格执行设备入井检查制度,防止无审批措施的非防爆电器设备及配件入井。

37、作业结束后,所使用的非防爆电器必须及时升井,不得存放于井下。

第十一章 罚则

38、入井电气设备未经机电科电管员进行防爆性能检查、擅自入井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39、运输区井口把勾工严把设备入井关,凡未经电管队贴证的任何单位的设备、小电、开关、一律禁止下井,否则一台次罚运输区100元。

40、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拆除、供电线路的更改,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搭(拆)工作票”申请审批制度。无工作票施工每次罚责任人500元。因生产急需经安全生产信息中心许可除外。

41、电气设备有积灰、卫生差,一处罚责任人50元。

42、电气设备必须上架使用,三台以上开关上架必须成线,开关间距800mm。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43、井下的电气设备、电缆、小型电器禁止擅自挪用,特殊情况要经机电科批准后方可挪用,否则每台(件)处罚200元。

44、电气设备严禁放置在有淋水的场所,定期检查设备的绝缘性能,对防潮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每处罚100元。

45、未按规定检修电气设备,检修卡填写不合格的,每台罚责任人100元。

46、过流、接地、漏电三大保护装置失去保护功能的,一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47、电工不持证上岗,不佩戴便携仪、不带试电笔,操作高压不戴绝缘用具,停电不挂停电牌,机械闭锁失效的,一次罚款责任人500元,进“三违”学习班;各种记录不规范一处罚责任人50元,无绝缘用具,高压验电笔罚责任单位200元;非专职操作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罚款500元,进“三违”学习班,没有施工单位的地段除外。

48、明接头、羊尾巴、鸡爪子、无挡板,防爆面少螺丝,防爆外壳裂纹、开焊,电气外壳带电等特别严重失爆每处次罚责任单位10000元,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

49、无抗圈、无弹簧垫圈、防爆间隙超规,防爆面损伤超规,抗圈、挡板位置颠倒,密封圈多层朝里,喇叭嘴松动、亲嘴,防爆面有油漆,小喇叭嘴有效啮合低于6扣,挡板厚度不到2mm,挡板严重锈蚀,防爆外壳变形,电缆深入器壁不到5mm。每处罚500-1000元。

50、电气设备接线工艺差的,每台罚责任人100元;防爆结合面紧固螺栓外露超过3扣、螺丝严重锈蚀的,每台罚款100元。

51、异物代替保险丝,开关停不掉电,防爆盖闭锁失效,观察孔松动,损坏。每台罚单位1000元,罚责任人500元。

52、在用的电气设备里有水珠、杂物的罚责任人100元:在淋水条件下工作,电气设备无防水措施,罚责任人100元。

53、采掘工作面高低压配电点缺防护栅栏、消防器材、供电系统图、警示标志的,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54、未经总工程师批准在总回风巷道或专用回风道内使用电气设备的每台罚责任单位1000元。

55、未按规定对馈电开关、照明综保、煤电钻综保进行试验,每台次罚责任人100元。

56、未在规定日期更换防爆证的罚电管员每台次100元。

57、井下电缆的敷设按公司“五化”标准执行,否则,每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接线盒要挂小电牌,小电牌应填写规范,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否则罚责任人每处50元。

58、井下不允许存放闲置电缆,出现闲置两天以上必须升井,否则每天罚责任单位200元。

59、 井下电缆不得使用铁丝吊挂,或者在电缆上堆放铁料和其它物品,违者罚责任单位100元。

60、安装时剥头长度不得超过500mm,拆除时不得截头,否则每根罚300元。电缆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坏的按原价赔偿。私自截断电缆按整根电缆价格赔偿。

61、施工时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造成电缆损伤,按报废电缆原值的2倍罚责任单位(不低于500元)。造成影响生产的另行追查处理。

62、井下因巷道贯通或设备拆除等原因停用的开关、小型电器必须在规定期限升井,否则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台。

63、掘进巷道贯通后,施工单位要按通防区规定时间停止局扇,甩掉风电闭锁。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天。

64、煤电钻电缆截头及综保试验不按规定执行,罚责任单位100元/次,记录不规范罚责任人50元/处。

65、井下电气管理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各单位积极配合,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66、电气设备标志牌丢失或损坏的每块罚50元。

67、施工单位无停电申请单私自停电施工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

68、接地装置安装不规范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69、采区使用的电瓶车必须有可靠的瓦斯断电功能,否则罚使用单位每辆车500元。

70、严禁对防爆设备进行改装。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0元,并立即停止使用。

71、凡灭尘时对电气设备上洒水的每台次罚责任人100元。

72、公司领导检查时发现电气保护、电气防爆存在问题的,除对责任单位按规定处罚外,属监督检查责任的给予包片电管员每处次罚款100元,集团公司及其它上级组织的检查,发现电气保护,电气防爆存在问题的,除对责任单位按规定处罚外,属监督检查责任的给包片电管员每处次罚款200元。

73、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74、局部通风机每天进行一次自动切换试验,未按规定试验的罚责任人100元。

75、设备保护定值与定值单不符合;因设备的增减未及时修正整定值,每台罚责任单位200元。

76、责任单位在接到电管队整改联系单后,未按期及时整改、处理不彻底的,加倍处罚。

其他未尽事项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或参照相近条款处理。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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