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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管理规定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8

不合格管理规定

第1篇 不合格计量设备的管理规定

(1) 由仪表室负责不合格计量设备的判定;

(2) 应对所有的计量设备进行正常的维护,定期对其进行检定。如果任一仪器有过载或错误操作,或显示数据可疑,或通过检定或其它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显标识;

(3) 仪表室负责将出现问题的计量设备进行修复,修复的仪器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校准、检定,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

(4) 仪表室负责对该计量设备过去一段时间所测量的数据进行追溯,并及时将所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有关工序,以便作出相应的调整,确保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2篇 不合格药品管理规定格式

1药品是用于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其质量与人体的健康密

切相关。为严格不合格药品的控制管理,严防不合格药品售出,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质量管理部负责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

3质量不合格药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

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药品,均属不合格药品,包括:

3.1药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

3.2药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

3.3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

4在药品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

药品,应存入于不合格药品区,挂红色标识,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5质量管理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出具药品质

量报告书或不合格药品通知单,及时通知仓储、营业等岗位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库,挂红色标识。

6上级药监部门监督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品,企业应立即

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药品区,挂红色标识,做好记录,等待处理。

7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7.1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质量管理部统一负责,其他各岗位不得搜自处理、销毁不合格药品;

7.2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仓储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药品报损有关单据;

7.3不合格药品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药品销毁记录”。

8对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

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9明确为不合格药品仍继续发货、销售的,应按经营责任制、

质量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10应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记录应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第3篇 不合格项目处理管理规定

1、凡是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设计标准、质量标准、验收规范,不符合建设单位与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技术条款及各级质量文件的项目以及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和防火规定,均为不合格项目。

2、不合格项目一般指缺陷处理,当构成事故时,应按质量事故处理规定办理。

3、对工程中出现的所有不合格项目,监理单位应提出监理意见并监督处理。

4、不合格项目处理程序见(程序13)。

4.1对不合格项目,一般分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两种,口头通知属一般缺陷处理项目,由监理单位提出,通知相关施工承包商处理。当口头通知无效,或缺陷较大时,用“不合格项目通知单”书面通知。

4.2不合格项目的处理方式分为:处理、停工处理、紧急处理三种。处理后由监理单位复验。

4.3书面通知的不合格项目文件,可分提出、受理、处理、验收四个程序,实行闭环管理。

4.3.1 各有关单位发现不合格项目的处理

1) 监理单位如发现不合格项目,发出书面的“不合格项通知单”责成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监理单位确认,报建设单位核批,由责任单位处理。

2) 建设单位发现不合格项目,通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发出书面的“不合格项通知单”责成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建设单位核批后处理。

3) 各施工承包商发现的设备、材料有不合格时,向有关责任单位发出书面的“不合格项通知单”,责成其提出处理方案经监理单位确认后处理,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4.3.2 施工承包商处理工作完成后,填写“不合格项目处理报告单”(包括自检结果)交监理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监理单位注销该不合格项,如该不合格项需停工处理,则施工承包商必须停止施工。处理工作完后,填写处理报告(包括自检结果),交监理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进行该项工程的施工。

5、不合格项目处理不得代替设计变更通知单。不合格项目属设计问题时,应按设计变更规定执行。

6、处理不合格项目增加的费用,按承发包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7、处理项目涉及第三方时,必须有第三方的会签意见。

第4篇 不合格药品管理规定

1药品是用于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其质量与人体的健康密

切相关。为严格不合格药品的控制管理,严防不合格药品售出,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质量管理部负责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

3质量不合格药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

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药品,均属不合格药品,包括:

3.1药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

3.2药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

3.3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

4在药品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

药品,应存入于不合格药品区,挂红色标识,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5质量管理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出具药品质

量报告书或不合格药品通知单,及时通知仓储、营业等岗位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库,挂红色标识。

6上级药监部门监督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品,企业应立即

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药品区,挂红色标识,做好记录,等待处理。

7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7.1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质量管理部统一负责,其他各岗位不得搜自处理、销毁不合格药品;

7.2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仓储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药品报损有关单据;

7.3不合格药品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药品销毁记录”。

8对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

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9明确为不合格药品仍继续发货、销售的,应按经营责任制、

质量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10应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记录应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不合格管理规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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