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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2-11-12 16:24:04 查看人数: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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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规定

第1篇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___分公司安全员每月对有在建___的办事处都要抽查到,并有规范记录,每月底向___分公司总经理汇报本月的安全生产情况和下月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每两个月向各办事处通报一次安全生产抽查情况。

第二条. 办事处安全员每月对在建工地抽查率要达到50%,必须有规范记录和现场负责人签字,每月25日前将本月的安全生产情况写为月报形式并经办事处主任签字上报___分公司安全员。

第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除防触电告警安全帽和电工绝缘鞋有___公司统一采购,然后从直接成本中扣回,其余防护用品有各办事处自己采购,并报___分公司备案。严禁使用“三无”产品。办事处对所需的劳动防护品及用具要及时以文字形式(经办事处主任签字)上报___分公司安全员。

第四条. 各维护班组在施工生产中,严禁“三违”现象发生,严禁酒后上班或晚上过多酗酒。

第五条. 维护或施工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和明显的安全标志,防止因维护或施工而伤害过往行人维护或施工人员被外来因素伤害。

第六条. 工地负责人或安全员要提前对维护或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提前排除安全隐患或采取稳妥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在维护或施工前告知所有维护或施工人员。对复杂施工环境不能采取十分把握的劳动防护措施,办事处必须尽快向___分公司安全员汇报。

第七条. 办事处新聘用的工地负责人,必须经___分公司对其安全管理方面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录用。

第八条. 维护班组每隔6-10天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每隔3-5天进行一次较全面的安全检查,并都要做规范记录。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必须有领物人签字。在检查中只要检查人员未见到这三本记录,不论何种理由都按没有论处。

第九条. 维护班组必须保证维护或施工人员有正常的休息时间,严禁使用18周岁以下或55周岁以上人员,45周岁以上禁止登高作业。工地负责人要留有维护或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准确的身份证号码记录,并及时报___分公司安全员备案。

第十条. 在上级或___分公司检查中,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按要求整改,除按有关规定处罚,立即停工整顿,直至隐患消除为止。

第十一条. 对仪器、仪表等设备操作不十分清楚的人员,严禁乱动设备。办事处对仪器、仪表等设备的管理必须要指定专人负责保养,并有出入使用记录。

第十二条. 办事处安全员对每天的维护或施工地点必须能随时找到,并积极配合___公司或___分公司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对不能提供准确地点或可靠的联系方式,而造成无法检查的,一经查出按相关规定处罚。若因此发生责任事故,其办事处承担所有行政责任和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___分公司配给办事处的安全防护设施年损坏率为总价的10%,超过10%的按原价从办事处管理绩效中扣回。安全防护设施损坏后办事处安全员要尽快向___分公司汇报,经___分公司安全员确认后,方可处理。

第十四条. 工地负责人或安全员要经常督促本工地驾驶员严格遵守行车措施“十不准”和公司的车辆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各办事处主任必须与___分公司总经理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缴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全年无责任事故发生,将一定的比例返还。

第十六条. 若维护班组发生事故,首先要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及时逐级如实汇报。

第2篇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公司员工和劳务工(以下简称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中铁股份安质〔2022〕11号)等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不断建立和完善自身多种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自控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期稳定。

第三条 公司公布的年度安全生产指标,是考核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和各级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四条 各子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子、分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在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履行监督检查、指导服务的职能。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各级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是本单位内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要求,对本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履行监督检查、指导服务的职能。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遵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股份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质量环保专职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通知》(中铁股份劳〔2022〕7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总监,设置专职监管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强化安全质量稽查队伍。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的基层作业班组,应配备兼职安全员、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形成安全生产监控网络。

第九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机构不得随意撤消、合并,应上下对口;调换人员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以保证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安全生产监督连续有效。

第十条 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并通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取得上岗证书,还应逐步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成立由党政工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质量生产委员会,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单位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和“一岗双责、岗岗有责”的原则,参照《中铁科学研究院机关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使用的协作队伍,应具备有效的施工资质、安全资质和营业执照等证照,并在股份公司及公司合格劳务目录内。在施工合同中应具体明确协作队伍持有效资格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和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广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把安全文化建设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各级党政工团应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树立员工安全意识,深化安全生产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带动全体员工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更换工种前必须进行转岗教育,施工现场应坚持每周安全学习和班前安全讲话。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能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企业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保证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和个体防护用品使用到位,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总结报送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本单位全体员工(含雇工,下同)缴纳工伤保险费;对高危作业人员根据作业期限购置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员工进行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加强高风险工点和关键工序的监控。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订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程序审批并组织施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将安全技术措施逐级交底到岗位作业人员,并严格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加强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报废管理;外租设备应纳入自有设备统一管理,加强入场前检测、验收和使用过程的管理;大型、特种设备应实行专项管理,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严格按程序审批,保证机械设备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每年组织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活动,并进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各子、分公司每季度应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施工、监理项目经理部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其他业态项目部针对项目规模、工期及风险大小可适当降低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频次,但至少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同时,各单位、项目部应根据安全工作特点和要求,开展不定期的安全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稽查工作应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检查、稽查人员应认真查找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工序,并督促整改落实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各单位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要列出清单、建立台帐,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编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简称“群安员”)、青年安全监督岗(简称“青安岗”)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群安员和青安岗进行技能培训,充分发挥群安员和青安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下列高风险设备和物品的内部监控管理工作,确保运转和使用安全。

1.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客运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专业性安全检测及相关工作,由属地专业监督检测部门负责并予以确认。

2.具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特性的危险物品采购、储存、使用、废弃处理等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应报属地相关监管部门确认、核准。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辨识评价,列出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人员,确定职业健康卫生管理目标。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对接触可能发生职业病场所的人员组织进、退场健康体检,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对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并建立健康体检档案。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施工作业内容、季节、环境等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传染病、流行病及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职业危害作业现场应将职业健康教育纳入作业人员入场安全教育,并告知作业场所可能的职业危害。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 职业危害作业现场应在醒目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标牌。公布施工现场作业危害因素、危险源、防治措施及监控责任人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等。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有关政策规定,对直接参与施工生产的作业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根据不同作业工种的劳动强度、危害程度和地域分布,参照属地同类或类似工种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自行制定标准实施。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及个体防护用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确保设备运转良好和防护用品安全有效。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根据女职工不同时期的生理特点,妥善安排适宜工作,不得将笨重体力作业和严重危害生理机能的尘毒作业分配给女职工。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向当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和注销等工作,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章 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关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或国家认可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第三十七条 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纳入职业安全健康论证的相关内容,将职业危害及防护措施等设专项章节编入可研报告中。

第三十八条 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将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及防护、治理等所需资金数额,分项纳入投资总额,保证资金投入使用到位。

第三十九条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过程中,须有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参加。

第四十条 各级职业安全健康专(兼)职部门有权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的建设项目,或有可能导致严重职业危害的在建项目,提出改进或制止建议,必要时可越级向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六章 施工项目安全

第四十一条 施工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 393 号令)、《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21 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 23 号令)、《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中铁股份安[2009]4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十二条 项目部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加强与各施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协调,必须与各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与施工分包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安全管理网络,统一负责总承包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举办安全知识学习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施工分包单位的员工,必须经安全生产三级教育, 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作;对特殊工种的上岗操作证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规定者严禁上岗。在施工现场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以及人员和设备安全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包括安全施工、劳动保护以及季节性或专项性检查等。查制度、查违章、查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分类,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十五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营业线施工确保行车安全的有关规定。施工中所采取的任何技术措施,必须以铁路建设的有关法规、规范、标准等为依据,杜绝违章蛮干行为。要与铁路设备管理和行车组织等有关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安全协议书要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安全防范内容和措施、发生责任行车事故的处罚办法等。

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部必须制定施工安全突发事故(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同时要求各分包单位制定相应的现场专项应急预案,适时进行综合演练,形成完善的应急组织管理指挥系统、强有力的应急工程救援保障体系、综合协调应对自如的相互支持系统。

第七章 监理项目安全

第四十七条 监理项目部在做监理规划和工作实施细则时,要把监理对安全生产的控制措施,作为一项必要的内容列入工作规划中,规范安全控制程序。

第四十八条 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十九条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并督促其实施。

第五十条 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组织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每天应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进行巡视,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部位,及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呈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项目部应有专人重点旁站。

第五十二条 做好监理例会,把安全监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议事内容,加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对现场安全技术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制定有效对策。

第五十三条 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第八章 海外项目安全

第五十四条 海外项目部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员工的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要求,建立安全应急处置和安全防范机制,统一领导,建章立制、依法办事,及时果断处置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危害境外员工安全事件的发生,尽可能避免员工生命遭受威胁,减少财产损失,维护集团公司利益。

第五十五条 海外项目部出国人员应自觉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避免发生矛盾和冲突,确保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尽快普及境外安全防范知识,要加强经常性安全教育,强化员工出境前安全、纪律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前往国家和地区的基本社会状况、安全形势、法律常识、民风民俗,提高应对各种危险情况的能力。

第五十七条 海外项目部要建立、完善内部安全防范机制,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应急)小组,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针对所在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开展经常性、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保护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

第五十八条 海外项目部要根据所在国的情况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应急预案要具备可操作性。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同时向驻当地使(领)馆和集团公司报告。

第五十九条 要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必须为出国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驻外工作、生活区域设置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如需要时雇佣确实有防护能力的当地保安、军警。要确保安全保卫、通讯设备、交通车辆等必要的安全投入及时到位。

第九章 道路交通安全

第六十条 各单位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监控机制,要经常性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员自觉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本企业规章制度,确保交通安全。

第六十一条 取得合法机动车驾驶证件,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需经本企业选拔培训、择优上岗。对经常违章违纪的专职驾驶人员,企业应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十二条 取得合法机动车驾驶证件,具有驾驶资格的各级领导干部,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得驾驶本企业机动车辆,不得酒后驾车。

第六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单位人员伤亡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决本单位负主要肇事责任的,按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上报;裁决本单位负非主要肇事责任的,按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四条 在自管的施工生产区域、施工便道等范围内,从业人员驾驶或使用机动车辆、走行机械等,发生的人员伤亡,按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上报。

第十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机械设备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应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国中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和公司《安全质量事故内部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及时进行报告、统计,配合调查和处理,并办理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赔付工作。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事故,均属责任事故。

(一)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有缺陷;

(二)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三)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四)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五)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六)劳动组织不合理;

(七)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八)技术或设计上有缺陷;

(九)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操作知识缺乏;

(十)没有或不认真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十一)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

第六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的事故分类、等级认定按国家、行业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岗岗有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分管负责人均应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领导、组织、监督与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政治领导责任。总经理是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党委副书记在党委书记领导下,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按照“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做好安全生产的技术领导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的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按照“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区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十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接受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必须严格按公司规定组成相应内部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原则,分析原因,明确责任,编制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提交公司安质委会审定。

第七十条 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公司《中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奖惩办法》、《中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发生责任事故的企业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行业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安质委会办公室。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职业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进一步促进职业卫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部门及职员。

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协调、专业管理、所属部门负责、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和公司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方式。

第四条:公司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各部门主管是本部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由工会、人力资源部、行政部(医务人员)、安全管理、生产管理、制造等部门组成劳动保护监察领导小组,管理职业卫生工作。

第七条: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尘毒检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防护用品设施配置与维护费、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调查费、工伤保险、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年度职业卫生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八条:建立职业病危害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急性中毒事故时,及时向公司领导及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九条: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公司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第十条:公司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劳动保护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与新进、在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内容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第十三条 :行政部负责提供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报告给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的部门,所在部门及时将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报告张贴到公告栏。

第四章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培训方式: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由医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或聘请专业机构的专家授课。

第十五条:培训内容: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维护及相关职业病防治等内容。

第十六条:培训对象: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岗位变动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五章  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公司工会负责全员定期体检的组织,管理干部、女员工和特殊工种人员每年一次、其他人员每两年一次,体检后的结果需告之本人。

第十八条:所有新招聘的人员,录用前必须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验。体检报告由行政部医务室审定,对体检结果不适合入职者不予办理入职手续。

第十九条: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离职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知办理离职体检,离职体检完成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条: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二十一条:有关职业病防治、职业病体检的档案资料均由行政部医务室负责保管。

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

第二十二条:行政部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检测和评价结果,及时上报公司,向全体职工公布,并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职业病防治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计划、部署、检查、总结,并做到持续改进,重大问题纳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在涉及职业危害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在涉及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职业危害告知卡或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八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第二十九条:为员工个人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医务人员负责指导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行政总务应急救援的医疗设备、器具、淋浴、洗眼器等设备的维护;设备部门,负责对通风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保存记录。

第三十二条: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三十三条: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纳入公司综合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三十五条:遵守并执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擅自拆除、故意毁坏、停用职业防护设施设备的部门或个人,除原价赔偿损失、恢复外,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发生急性中毒事件未及时如实按级报告的,尚未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未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或未做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即直接上岗作业或办理离职手续的,责令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补办手续外,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录用有职业病人员上岗,或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作业的,除追究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的责任外,并处相关责任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降职、降级、开除。

第四十条:未经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直接安排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上岗作业的,对相关责任部门或个人,给予警告,并根据实际上岗作业人数,每人处5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责令相关责任部门及时整改,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拒不接受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为骗取从业资格,对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弄虚作假的,给予清退,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未及时提供和张贴检测和评价结果报告的,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故意毁坏安全警示标识、危害识别标识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警告、原价赔偿警示标识,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采购“三无”、劣质或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设施设备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或开除,并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5000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七条:未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给予警告,并可对责任部门或个人,每人处5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其他职业健将防护要求的,处300元以上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公司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本制度“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劳动保护监察领导小组,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第4篇 物业管理处职业安全管理规定

目的: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确保职业安全。

1、各个岗位都有自己的岗位职责,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责内容,规范操作流程,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2、相关岗位在上岗前必须认真通过岗前培训,熟练掌握岗位业务技能。

3、禁止帮业主翻越阳台及擅自开启户门、窗锁,若遇特殊情况,需及时向上级汇报到部门负责人处,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做好各方面的安全保护工作。

4、相关岗位需要其他岗位协助时,需根据人员的专业情况合理安排,切忌让协助人员做一些危险的工作,协助人员有权拒绝对自己不懂的危险工作安排。

5、高空作业必须严格做好保护措施,未做好保护措施以前禁止进行施工。

6、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高、低压配电房和设备房,专业人员也不得擅自带非专业人员进入高、低压配电房等危险位置,若确需帮助,必须做好相关安全保护措施。

7、电工在作业时必须严格按规范程序操作,做事切忌粗心大意,事情做完后要对现场进行彻底检查,确定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撤离现场。

8、高空作业或存在危险的施工场所必须有明显标识和专职的安全监护人。

9、若遇到自身无专业处理能力的情况时,可通知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处理,相关专业人员在接到信息后,正确分析其重要性,若在紧急情况下,相关专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进行处理。

10、各岗位必须清楚在自己职责范围内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注意细节,确保人身安全。

第5篇 某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和《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皖教学〔2010〕7号)精神,加强我院学生管理工作,强化工作责任机制,推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二条 学院院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副院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

第三条 学院学工处、教务处承担组织实施责任;各系部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三章 新生复查

第四条 新生复查由院长牵头,学工处(招生办)、教务处共同负责,各系部等部门参加,制定复查措施与办法,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将学生入学资格复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新生资格和各种资料的真实性。

第四章 学籍注册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工处制定学籍注册程序,严格执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新生信息进行注册。此外,每个学年学工处要据实、准确办理学生学籍异动和学年电子注册。

第六条 建立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各系部、学工处、教务处和学院院长分级签字责任制,确保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 严格申请、审核和审批学生休学、复学、留级、退学、转学等学籍变动手续,规范学籍变动处理程序,优化成绩登录流程,有根有据变动学生学籍。

第八条 规范学生转专业和转学条件,依据审核程序,把好审批关。具体操作按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学院提倡学生辅修其他专业或专业课程,制定制度,规范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做好成绩、学分认定,学院将逐步完善跨系辅修等有关协议和规定,推进学生在自愿的基础上跨系辅修。

第五章 学历证书注册

第十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即时注册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对毕(结)业证书即时注册,发证前将学生毕业信息落实到位。

第六章 申诉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安徽省关于学生申诉处理的规定和要求,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完善申诉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学生学籍学历方面的申诉。

第七章 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建立学籍学历管理数据保密制度,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三条 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问题、重大群体性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学院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技术安全工作,保证学籍学历管理在系统内安全正常运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解决。学院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工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6篇 职业学院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院作息制度,按时作息,按学院要求出入校门;出入校门必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出入证等),自觉接受学院领导、老师、保安人员的检查和督促。

三、教室和宿舍为学院公共财产,爱护公物人人有责,要保护好房屋及内部设施,如门窗、电器、水道、台椅等,禁止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电路,禁止在墙壁凿洞,禁止随意搬动桌椅和架床,禁止随意调换床位。

四、禁止私自拉接电线,禁止在教室和宿舍使用电炉、电饭锅、热水器、“热得快”等电器,禁止使用蜡烛、酒精炉等明火工具。

五、禁止在宿舍内使用除电脑专用音箱外的其他音响设备;禁止在宿舍内使用如电扇、电视、电吹风、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六、禁止随地吐痰、丢纸屑、杂物,禁止在教室和宿舍内外墙壁、课桌乱写乱画,禁止从楼上向下倒水、丢杂物,禁止在走廊倒水、丢杂物。

七、禁止乱丢硬纸杂物入便池、水池。如造成堵塞,由学生自行清理,若需聘请工人清理,则费用由该宿舍学生自付。

八、禁止外宿和留宿外人。

九、禁止进入异性宿舍。因公进入宿舍楼的要征得宿舍管理员同意后才能进入。

十、禁止在宿舍内踢球、打球、酗酒、猜码划拳等,午休、晚休时间禁止在宿舍大声喧哗、下棋、打扑克、打麻将、弹奏乐器、放录音录像等影响别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

十一、禁止私自在宿舍安装计算机网络;禁止在网络上浏览和传播有害信息(黄色、__、人身攻击等信息)。

十二、禁止参与社会上不良行为,如赌博、吸(贩)毒、购买彩票等。

十三、周一至五禁止外出,课余时间禁止到学院教学区、住宿区外的地方游玩;禁止到校外偏僻、不安全的地方。

十四、禁止破坏和侵害附近村民的财物。

十五、双休日确实需要外出时,禁止单独外出,必须结伴而行,必须下午5∶30前回校。

十六、禁止到校区附近不洁净的摊点饮食,确保身体健康。

十七、同学之间互相提醒,互相监督,互相帮助,班级内部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网。发现有不按时返校的同学要及时向学院领导、老师报告;遇见陌生人或不熟悉的人、可疑的人应及时向学院保安人员、老师、领导报告。

十八、凡违反《贵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贵港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十九、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二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7篇 职业病诊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职业病的诊断、治疗的管理。

第二条、若发生慢性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员工应持单位介绍信及详细的职业史证明材料、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调查与评价、平时的体检资料等,到指定的职业病诊疗机构或医疗卫生单位就诊。

第三条、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承担。不具备有职业病诊断权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均无效。

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职业病的诊断国家实行市、省两级鉴定制度。职工对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第五条、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鉴定;若职工对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六条、职业病一经确诊,诊断单位应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由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注明复查日期,到期未复查者,原诊断证明书作废。复查期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尚未规定者,可由诊断单位根据患者的病情而定。

第七条、凡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返回分公司后,应立即持诊断证明书到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建档,进入工伤社会保险。

第八条、凡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经医疗单位治疗终结时,需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进行伤残医疗检查或劳动能力鉴定。

第九条、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禁忌症患者,由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建议转岗或调离,分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条、职工职业病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职工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分公司依法参保了工伤社会保险,职工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8篇 安全生产相关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管理规定

1. 管控目的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系统各生产车间、行政系统各职能部室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规定的情形,应予以职业资格“一票否决”的。

3. 管控对象

安全生产责任人,指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公司制度规定赋予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

4. 管控内容

4.1 职业资格“一票否决”是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必须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出现下列规定的情形时,安全具有否决权,被否决的责任人,终身不得担任本公司的正处级以上的管理人员。

4.1.1 各生产车间、各职能部室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各项职能决策过程中,要切实落实“安全优先”的原则,没有安全保障或存在尚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时暂不决策。

4.1.2 公司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4.1.3 公司内的各新改扩建设项目,未做到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投入使用。

4.1.4 公司内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一切生产都要服从于安全,出现生产与安全矛盾时,应优先解决安全问题,不安全不得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车间,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其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职业资格否决处理。

4.2.1 所辖生产车间或职能部室发生责任性1人死亡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4.2.2 所辖生产车间或职能部室1个目标计划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重伤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4.2.3 公司生产安全系统重点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

4.2.4 瞒报、谍报、漏报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4.3 出现4.2项中任何情形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人职业资格发生否决的,终身不得担任公司内领导干部。

4.4 本制度中所称事故划分标准,按照《安全事故上报及责任追究管理规定》执行。

第9篇 职业中专校园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校园管理规定

为使校园安静、整洁、文明、优美,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制定本规定。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遵照市、区创建无烟学校的相关规定,校园内禁止吸烟。

二、校园内的有关设备、设施,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移位、改变、拆除、损坏等。

三、保持校园内走廊、楼梯、道路、广场等场所畅通,不准在上述场所内堆放杂物,保证通行安全和消防安全。临时堆放须经总务处同意。

四、保持安静,校园内禁止大声吵闹、喧哗。

五、维护校园清洁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倾倒污水、焚烧纸屑杂物等污损环境的行为。

六、禁止在校园内随意张贴或乱涂乱画;通知、布告、宣传、招贴应在指定地点书写或张贴;在有效期后,张贴部门应负责清除相应的张贴。

七、爱护学校绿化;未经学校总务许可,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准移动、砍伐、剪裁、破坏花草树木。

八、车辆按指定通道、在指定时间内进出校园。校园内禁止汽车鸣笛。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实行,由zz市__职业技术学校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10篇 工程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做好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促进工程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工程。

三.职责

1. 各参建单位负责本公司参建人员职业健康管理。

2. 建设单位及监理公司对各施工承包商职业健康管理状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各方加强管理工作。

四.实施

建设单位及监理公司应在做好自身职业健康管理的同时,应加强对其他参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参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参建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参建人员的职业健康。具体做法如下:

1、设置机构。

各参建单位应当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危害防治工作。

2、管理人员须具备的能力。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3、加强培训。

各参建单位应当对参建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参建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4、健全制度。

各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参建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参建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5、场所达标。

各参建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相应要求: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6、加强劳动防护。

为参建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参建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降低防护标准;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7、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检测。

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8、危害整改和治理。

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9、危害公示与知情

(1)各参建单位对存在的职业健康危害,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2)各参建单位与参建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参建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各参建单位应当依法为参建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10、加强职业健康管理

10.1各参建单位,必须定期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体检,特种作业人员(如高空作业人员、餐饮参建人员等)必须进行针对性的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10.2 各参建单位,必须对办公场所、宿舍、餐厅、活动场所、公用厕所等进行定期消毒,并派专人负责清扫工作。

10.3 尘、毒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防止中毒措施。

10.4 员工食堂与食品间应符合有关卫生防疫要求,定期对饮用水及饮食卫生进行检查,预防肠道疾病的发生,严防食物中毒。

10.5 夏季露天作业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10.6 根据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血吸虫病防治措施,加强对防治血吸虫病的宣传教育,严格控制传染源,预防血吸虫传染病的发生。

10.7各参建单位必须发放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10.8 承包合同指定的施工承包商负责对施工现场必要的固定和临时性厕所、饮水休息处、医疗场所等人性化设施的设置。

11、事故处理。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各参建单位对遭受职业危害的参建人员,应及时组织救治。

12、其他规定

(1)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场所均需要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和危险物品标识;

(2)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3)在建设单位及监理公司监督检查时,施工承包商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13、职业健康危害识别(包括但不限于):

序号

职业病类型

相关作业

级别

预控措施

1

矽肺

随时装运作业、喷浆作业、喷砂作业、保温作业

2

水泥尘肺

水泥搬运、搬料、拌合、浇捣作业

3

电焊尘肺

手工电弧焊、气焊作业

4

锰及其它化合物中毒

手工电弧焊作业

5

氮氧化合物中毒

手工电弧焊、电渣焊、气割、气焊

6

一氧化碳中毒

手工电弧焊、电渣焊、气割、气焊

7

苯中毒

油漆作业

8

甲苯中毒

油漆作业

9

二甲苯中毒

油漆作业

10

五氯酚中毒

装置装修作业

11

中暑

高温作业

12

手臂振动病

操作混凝土振动棒、风镐作业

13

电光性皮炎

手工电弧焊。电渣焊、气割、气焊

14

电光性眼炎

手工电弧焊。电渣焊、气割、气焊

15

噪声聋

木工圆锯、平刨操作、无齿锯切割作业

16

白血病

油漆作业。

第11篇 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考核规定

第一条 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考核规定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先进评比的依据,总分100分。达90分以上为优,80分以上为达标,低于80分为不达标。

第二条 组织机构及管理(共10分,每项1分)

1.直属企业应有主管领导承诺制;二级单位应有主管领导分工负责;基层单位应有领导分工或安全员。

2.应有职业卫生组织机构网络图。

3.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设有职业卫生专职(兼职)管理岗位,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查。

4.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

5.提供职业卫生开展工作必要的经费。

6.应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预防职业病危害专项管理制度。

7.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8.制订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9.每年底应向职防中心报送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总结。

10.劳动合同管理符合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三条 职业卫生监督(共10分,每项2分)

1.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全过程监督。

3. 职业卫生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应监督整改。

4. 建立职业卫生“三同时”设计审查、验收档案。

5.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设施、材料等的进入或转出,应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第四条 职业卫生防护(共10分,每项2.5分)

1.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伤害的工作场所,应配备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或用品。

2.防护用品定期维护校验,并有维护校验记录。

3.建立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档案,保证员工能正确、熟练使用防护用品。

4.从事放射工作个人剂量监测率应达100%。

第五条 作业环境检测(共20分,每项2分)

1.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按规定设检测点,并编制检测平面图。

2.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建立公告栏,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周期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4.检测、分析有记录。

5.检测分析评价报告按时反馈被检测单位。

6.检测覆盖率95%(油田企业、销售企业和施工企业为75%)。

7.检测点合格率95%。

8.作业环境检测档案内容齐全。

9.每季度按时上报检测统计报表,并附文字分析。

10.开展应急检测、事故检测、进入有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受限空间设备前检测及隐患点检测。

第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共20分,每项4分)

1.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上岗前体检率100%;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在岗期间受检率100%;离岗前受检率100%。

2.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体检周期及检查项目达到规范要求。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齐全,符合要求。

4.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疑似职业病的职业病的病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5.体检总结分析评价报告,于每年底报职防中心。

第七条 职业卫生档案(共10分,每项5分)

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设立专人(或兼职)管理,每年复核一次。

2.职业卫生档案计算机管理。

第八条 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共10分,每项2分)

1.制订年度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计划并建立档案。

2.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教育,有教材有考核有记录。

3.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教育率达100%。

4.有害作业现场自救互救技能培训率100%。

5.班组每季度开展一次职业卫生学习,本岗位职业卫生知识掌握率100%。

第九条 职业病管理(共10分,每项2分)

1.无急性中毒事故。

2.严格执行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

3.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及时申请诊断,职业禁忌症患者及时脱离原职业病有害作业岗位。

4.慢性职业病年发病率控制为在岗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一以下。

5.严格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急性中毒事故24小时内上报安全环保局和职防中心,职业病季报表按时上报职防中心。

第12篇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风险控制管理规定

根据广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和集团公司、指挥部有关文件,结合我队管段的具体情况,为有效控制与重要环境因素、不可接受风险有关的运行和活动,以减少防止环境污染,消除或降低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人身健康,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满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风险控制领导组

组 长: 孙清堂

副 组 长: 李庆山 庞建彬 李超军 王庆东

组 员: 王彦军 潘禄明 寇岩松 何艳红 成红梅

徐庆华 杨秀文 孙长海 樊兆龙 赵明春

吴春秋 王有权 牛树强

一、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风险控制管理目标

严格遵照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风险控制管理体系的标准,建立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制订实施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各项制度和措施。保证职工生活及工作场所干净整洁、施工现场粉尘及有害气体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劳动保护符合有关规定;防止食物中毒、传染病扩散、职业病、地方病发生。

综合办公室为专职管理部门,设专职职业健康安全员,主抓本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机械物资部、财务会计部为协助部门,为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用品作保障。下设施工监测员。

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风险控制领导组制定各项保障措施,明确各级分工,将职业健康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作为日常工作重点,对生活、办公及施工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检查指导,以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详见“职业健康安全保证体系框图”。

二、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风险控制项目

依据集团公司、指挥部存在的不可接受风险、重大危险施工项目、重点控制的环境因素、重点控制的作业活动的界定,广珠铁路四标段项目第二工程队涉及的有:

1、重大危险施工项目:隧道施工、爆破施工、提升作业、高空作业、脚手架作业等。

2、不可接受风险:坍塌、透水、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瓦斯爆炸、爆炸、火灾、机械伤害、触电、中毒窒息、食物中毒、流行性疾病。

3、重点控制的环境因素:噪声污染、污水排放、扬尘、遗洒、固体废弃物排放、材料、能源节约。

4、重点控制的作业活动:

4.1噪声:风镐拆除、打桩钻孔、混凝土振捣(输送)、金属切割、木材加工、模板(脚手架)拆装、

4.2 扬尘、遗洒:土石方施工、水泥(砂、石灰)筛分、露天堆放和运输、施工便道机械设备走行。

4.3污水排放:钻孔的泥浆排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施工边角料废弃、临建设施固体废弃物、种类材料包装物废弃、固体建筑垃圾废弃。

三、职业健康安全保障措施

1.劳动保护措施

1.1隧道施工合理选择通风设备,加强洞内通风,采用喷雾洒水降尘措施,保证洞内空气新鲜,洞内空气粉尘与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符合职业健康安全要求;施工机械尽量采用电动机械,使用内燃机械时,应选用污染物排放必须是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较为先进的环保型产品。

1.2接触粉尘、有害气体、煤层瓦斯等有害、危险施工环境的作业职工,按有关规定发放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以确保正常使用。

1.3加强机械保养,减少施工机械不正常运转造成的噪音;

对于噪音超标的机械设备,采用消音器降低噪音。洞内运输机械行驶过程中,只许按低音喇叭,严禁长时间鸣笛。

1.4对经常接触有噪音的职工,加强个人防护,佩带耳塞,消除影响;

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做好本工程的劳动保护装备工作,根据每个工种的人数以及劳动性质,由物资部门负责采购,配备充足而且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同时加强行政管理,落实劳动保护措施。

1.5劳动保护装备要符合以下要求:

1.5.1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必须审核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确保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对于未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劳动防护用品,按“路用劳动防护用品许可证”制度进行质量管理。

1.5.2施工人员必须分工种、按规定配齐劳动保护用品,并配戴上岗证。进入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闲杂人员不得出入施工现场。

1.5.3队部由安全领导组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劳动保护方面的检查,对漏配、缺配劳动保护用品的施工人员,责令补发劳动保护用品;对不按规定配戴劳动保护用品上岗的人员,实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屡教不改的人员,将采取罚款、停岗等措施予以惩罚。

2、医疗卫生保护措施

2.1 医疗保证措施

2.1.1.现场组建工地医疗卫生室,配备一般的医疗设备和准备一定数量的普通常见病的医药物品,负责项目的日常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承担日常食品卫生、饮水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和传染病、地方病防治的监测监督工作,落实防治措施,做好职工的健康教育工作。对项目内出现的疫情信息,及时向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对内规范管理、对外加强协调联系,营造一个良好的内外卫生防疫工作环境。

2.1.2.夏季发放防暑药品,防止中暑。冬季发放防寒、防冻药品,防止冻伤;春秋两季是传染病、病毒性疾病高发季节,医务人员将加强对职工的健康检查,做好预防接种工作,搞好环境卫生,切断蚊蝇等传媒生物孳生源,有效控制疾病的流行。

2.1.3建立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交通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制定“工地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办法”。在突发疫情出现时,应急处理机动队及时出动,按照防治预案采取措施,并将疫情情况和措施报告当地及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同时指挥部部在指挥长的领导下,按照上级卫生部门的指示和文件精神,制定疫情控制方案,统一布署,彻底控制疫情的扩散。

2.1.4建立工地医疗紧急预案:在工地发生突发性高危疾病、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时,起动医疗应急预案,确保病人或伤员能及时到医院就医。应急医疗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1.5工地医务室与离工地较近的县级以上的多家医院保持联系,建立医疗协作关系,当出现应急情况时,能快速选择合适的医院就医。工地医务室常备各种应急医疗物品,遇到紧急情况时,能使病症或伤情得到缓解和有效控制。

2.1.6存入一定数量的医疗急救资金,确保能够及时入院就医。

2.2 卫生保证措施

工地卫生管理主要包括环境卫生、食堂卫生和个人卫生三大部分。

2.2.1环境卫生保证措施

2.2.1.1职工生活区集中建立在避风、向阳、静辟处,与施工现场保持一定的距离,并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绿化的要求,并设置防尘隔离带,以防止施工对宿舍的污染。宿舍统一设置床铺和储物柜,室内外卫生经常清扫,保持地面干净,日常用品摆放整齐,注意室内通风良好,保持空气清新,在室外种植花草,美化环境。

2.2.1.2在生活区设立职工活动中心,配备一定数量的运动设施,以利于职工在空闲时间能锻炼身体。

2.2.1.3生活区内设置有取暖设施的公共洗澡间,洗澡间内设置冷热水管,保证职工在工作后能洗澡,保持个人的清洁卫生。

2.2.1.4食堂、住宿区、办公区设置垃圾桶(垃圾池),按可回收无害垃圾、不可回收无害垃圾、有害垃圾分类存放,使用封闭式容器收集,统一按当地环保规定运至指定垃圾处理地点统一处理。严禁随地丢弃垃圾。

2.2.1.5厕所必须男女有别,结构要稳定、牢固、防雨、防风,并及时清扫保持清洁,不得污染环境,具备冲刷和清运条件,及时消毒和清理,防止蚊蝇孳生,保证正常使用。

2.2.1.6配备一定数量的环境卫生清扫人员,每天对工地的环境卫生进行打扫,尤其是职工宿舍周围的环境卫生。每天做到场地清洁,房屋四周排水畅通,无污水死水、无病毒滋生的腐质物堆集。

2.2.1.7积极开展爱卫活动,消除蚊、蝇孳生源,开展灭鼠防鼠运动,在每年鼠类繁殖高峰进行2~3次的突击灭鼠,同时抓好消毒、杀虫工作。

2.2.1.8保持施工场地的整洁,每天下班后,施工人员应及时对施工场地进行整理,保证材料分类堆码、机械设备停放有序。

2.2.2.食堂卫生保证措施

2.2.2.1设立食堂卫生监督机制,由环境卫生部门对食堂卫生进行不定期抽查,广大职工进行监督,确保食堂卫生。

2.2.2.2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学习食品卫生有关的规范和法规,主理厨师必须取得三级以上的厨师证。

2.2.2.3食堂工作人员统一着白装,保持自身的清洁、卫生;加强饮食管理,保证职工的营养素供给。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要求搞好职工食堂饮食工作。对食品制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及岗前培训,保证食品制作饭菜做熟、营养合理。

2.2.2.4加强食品的采购和储存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卫生。采购人员必须具备较丰富的食品卫生知识和较强的责任心,掌握食品优劣的标准。注意质量的好坏,特别是水产品和肉类,一定要新鲜,对腐败变质的食物一律不能购买。采购动物制品时,必须有动物检疫部门的检验合格证。

2.2.2.5食品的储存与保管按规定办理。

2.2.2.6为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经理部内部将由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领导组不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卫生检查,凡是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一律废弃,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对工作不负责任,由于食品卫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2.2.3个人卫生保证措施

2.2.3.1队部将极积为职工搞好个人卫生创造条件,修建浴室,发放劳保用品等;加强个人卫生的宣传,搞好形象教育,使每个职工能够从我做起,在为单位树立形象的同时,也做好自身的卫生保健工作,使自已有一个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健壮的体魄投入到工作之中。

3、职业病防治措施

3.1队部负责组织员工在进场时、施工中、离岗后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病台帐,按集团公司有关程序上报与处置;定期对工地及生活区进行防疫检查和处理,按时接种有关疫苗及消灭鼠害、蚊蝇和其它虫害,以防对职工造成任何危害。

3.2强化施工和管理人员卫生意识。定期对职工进行身体检查,杜绝疾病的产生,对已患传染病者及时隔离治疗。

3.3定期进行职业病的检查,发现病情时,及时进行病情分析,寻找发病根源,加强和改进施工方法及工艺,消除发病根源,防止病情的漫延。

3.4对特殊工种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按规定采取防范措施,按规定进行施工操作。及时发放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检查正确使用。

3.5加强健身运动,增强体质,提高人的抗病能力。极积开展各种文娱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有效地消除职工的疲劳和工作压力,使职工在良好的心态下工作,有效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3.6做好对职工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工作,针对季节性流行病、传染病等,要利用板报等形式向职工介绍防病、治病的知识和方法。

3.7保护工作环境,有效消除或控制环境毒源,做好自我防护工作,预防职业中毒事故。施工现场的各种机械排出的废气废物、材料装卸和搬运过程中产生的扬尘,被人体吸入后,易对身体产生很大的危害,施工人员一定要配戴口罩进行自我防护,机械操作手要作好机械的维护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机械的噪声和废气的排放量,材料装卸和搬运时应轻拿轻放,减少扬尘对环境的污染,从而有效地预防职业中毒事故。

3.8做好施工现场防尘、降尘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尘土对施工人员的危害, 加强施工运输道路的防尘工作。预制场内的行车道路,均采用砼硬化处理,对粉尘较多的进场施工便道,采取填筑砂砾等材料铺设路面。指派专人对施工运输道路进行维护,并采用洒水车经常洒水,保持道路湿润,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粉尘飞扬。

3.9保持作业场地、运输车辆以及其它各种施工设备的清洁。作业场地经常进行整理和清扫;运输车辆在运输飞扬性物资时,采用篷布覆盖的维护措施,停运时注意冲洗,保持车辆干净卫生;施工区内的搅拌、运输设备、模板、输送泵等机械设备按谁管理谁负责保养的原则,经常进行清洁,保持在机械闲空不产生扬尘。

3.10爱护环境,保护当地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对制梁场外围的草皮、树木不得进行破坏,必要时对在施工环境中产生扬尘的地方实行绿化,来控制扬的产生。

3.11对施工场地固定的常运转设备要进行合理布置,分散安置,以分散振动和噪声源,有效避免各种振动和噪声产生共振,降低其危害程度。振动和噪声较大的大型机械布置尽可能布置离居民区及职工生活区较远的地方,并尽可能避免夜间施工,以免影响当地居民及职工的正常休息。

3.12在各种施工机械和常运转设备中安装消音器来降低振动和噪声。

对产生较大振动和噪声的常运转固定设备(如发电机、空压机等)采用搭设隔音棚或修建隔音墙等措施来降低振动和噪声的危害。

处于振动和噪声区的施工人员,合理配戴手套、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来减轻危害。

3.1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众卫生法》及所在地政府有关职业病管理与疾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四.环境风险控制保障措施

为满足环境风险控制工作与施工生产管理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的三同时的强制性要求,真正达到保护工作场所内施工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监理人员、业主方人员、访问者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满足社会经济和人类生存环境相协调,队部及各工区应认真遵守执行;

1、从思想上、人员上、资源上、技术上进行工作准备,建立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风险控制体系,成立相应领导组,制定责任制。

2、各工区在施工前要对员工和劳务工进行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教育和岗前环保知识教育,使全体员工熟悉环境保护的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掌握本岗位的环境影响因素,提高环保意识。

3、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控制的技能培训。

4、实施检查报告制度:

4.1日常检查:各工区环保员每日进行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环保工作。

4.2月度检查:每月13日和23日进行二次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大检查,由队部组织,工程技术部、安全质量环保部、机械物资部及相关人员参加。

4.3检查报告:将检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安全质量环保部,以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4.4限期治理:对影响职业健康和环保的行为要限定治理时间、内容、对象和效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按限定时间治理完毕,满足职业健康和环保要求的条件或指标。

4.5发现不符合时按《不合格品、不符合、事件、事件处理程序》、《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处理。

4.6出现环境方面的事故、事件时,执行《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5、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评价制度

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工艺流程图所确定的工序,共同识别、评价出施工区域的重要环境因素和施工过程的重大污染源;未进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6、在工程开工前,根据识别、评价出的重要环境因素的作业项目,制定相应管理方案、措施和紧急事件的应急预案,发布到各部门、岗位相关方实施,有效控制重要环境因素及重大污染源。

7、管理方案应该明确实现的目标、指标,实施范围及类别,具有控制方法、技术措施。规定负责人,规定出评审时间和间隔,应标明完成的时间和进度,有资金预算、资源要求。

8、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的策划内容要纳入项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后组织实施;施工技术交底一并下达至作业班组。

9、对施工场地、作业场所、运输道路、生产设备与设施均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五.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排污许可证条例》

4、《消防法》

5、《妇女权益保障法》

6、建设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7、bg13349《大爆破安全规程》

8、gb13533《拆除爆破安全规程》

9、《放射性污染仪器使用管理办法》(中铁三技【2004】281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交通检疫条例》

六 附 则

6.1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行业和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

6.2 本办法自通知之日起执行。各单位依据本办法,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实施细则,确保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风险管理有序、可控。

第13篇 置业公司员工职业着装管理规定

置业公司员工职业着装管理规定

一、员工工服配置标准:

工服分为行政服和工程服。

二、工服的保管:

1)员工对配发的工作服有保管、补修的责任。

2)员工应尽量减少工作服在非工作时间的损耗。

3)工作服清洗由个人负担费用。

4)工作服丢失,失盗或破损时,如因个人原因,应由本人出资另购。

5)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服样式。

6)不得转让工作服。

7)工作服破损不能穿用时,由员工申请说明原因由公司补发、更换,费用由公司支付。

8)工服由总经办统一定制及确定换装时间,统一着装。

三、员工胸徽管理

1)公司统一配发胸徽

2)新员工胸徽与工服同时发放,员工对胸徽承担保管责任。

3)员工出勤期间佩带胸徽。

4)胸徽如果遗失,重新申领,需扣除工本费10元。

5)员工离职后将胸徽退回。

四、费用

1)所有员工的工作装费用由公司承担,工作装的归属权属公司。

2) 试用期员工不配发工作服,自行穿着与本公司工作服颜色款式相近的职业装。

3) 正式员工自入职之日起算,一年内离职或被辞退的,按每月递减10%折算与个人,配装后满一年,费用由公司支付(如:工服为100元,如在入职第一个月内离职或被辞退,工服费用按原价的90%(90元)折算给个人)。

表一:

工服、胸徽领取登记表

序号姓名工作服规格型号胸卡编号领用人签字领用日期

五、着装管理办法

1、工作装由公司总经办统一安排定制。

2、员工上班时间须统一穿着由公司定制的工作装并配带胸徽。

3、所有员工上班时间关加参公司重大商务活动或会议时,必须穿着工作装。

4、工作装尚未制作完毕的员工,在上班时间或参加公司公共活动时,必须着与工作装颜色、款式相同或相近的服装。

5、工作装须保持整洁,如有破损须重制新装,个人承担全额费用。

6、违反上述规定中任一条款,视情节轻重,予以10-100元的经济处罚。

第14篇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1.1本文件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基本要求。

1.2本文件适用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2定义

2.1认证证书: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的证书。

2.2认证标志:用于表明获得某认证机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图形标识。

3管理要求

3.1认证机构应在其认可业务范围内颁发认证证书。

3.2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

1)认证证书名称;

2)获准认证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3)“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及认可号;

4)认证机构的名称及标志;

5)认证证书编号;

6)认证所依据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和其他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

7)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

8)认证的生效期和截止期;

9)认证机构的印章或其代表的签字。

3.3认证证书由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办公室统一制式。认证标志由认证机构自行设计,报认可委备案。

3.4认证证书的编号由认可委统一管理。认证机构应将通过认证评定的组织名称、认证范围上报认可委办公室,认可委办公室统一编号并备案。

认证证书编号格式规定如下:

×× ×××× ××××

认证机构 发证年份 认证机构发

认可注册号 出的总顺序号

3.5认证机构应制定认证书的控制程序并报认可委办公室备案,以保证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的错误使用。

3.6认证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愿意继续认证的组织

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认证机构复评后重新颁发认证证书,未经重新复评的组织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4认证证书的使用

4.1证书持有者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控制其证书的使用,认证机构应按要求对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2证书持有者只能使用由认证机构书面容许的特定标志。

5认证证书的维持及撤消

5.1获证组织应将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有关变更及时通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认证。

5.2认证机构在接到组织相关方的投诉后,应及时对组织进行监督或复评。

5.3在对获证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监督及复评中,如发现严重不符合或体系运行无效,由认证机构决定撤消认证,收回证书,并报认可委备案。

5.4如发现获证组织滥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责令其予以纠正。

6附则

6.1本规定由认可委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5篇 职业学院教学软件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教学软件管理规定

教育教学软件与材料包括各种教学挂图、图片、投影片、幻灯片、录音带、电脑光碟及各种应用软件,以及与之配套的文字材料等,是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须加强管理。

一、教学挂图、图片、部分录音带等归各相关专业部保管,其余由行政部总务处管理。

二、所有软件、材料均须科学分类、编目、编号、造册和分类有序存放,并将详细目录,及时向教师通报。同时做好防潮、防霉、防尘、防火、防盗、防变形和防磁化等工作,确保软件、材料安全。

三、根据实际,经常与教学人员研究购置、收集、开发新软件材料,不断更新、充实软件材料库,以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四、教师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借用软件、材料等,需严格履行借用、归还相关手续。

五、重要珍贵的软件、材料,可复制的一律复制,并以复制品出借。

六、借用软件、材料过程中,如有丢失、损坏,应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赔偿。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实行,由__市zz职业技术学校行政部负责解释。

职业规定15篇

一.目的为做好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促进工程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华电青岛发电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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