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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防爆胶轮车车辆维护、保养管理规定
1、车辆必须定期按照《车辆维护保养手册》进行保养和换季保养工作,并做好维修记录、履历记录,确保车辆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2、一级保养:每行驶2500公里或使用60小时后进行;二级保养:每行驶5000公里或使用200小时后进行;三级保养:每行驶50000公里或使用1000小时后进行。
3、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相应的防爆胶轮车管理制度、设备四检制、车辆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安全确认制等。
4、各单位车辆检修和包车司机日常维护应遵守以下规定:
由包车司机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工作,日常的维护和保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柴油、冷却水及废气处理箱用水是否充足。
﹙2﹚检查有无漏水、漏气、漏油、漏电现象。
﹙3﹚检查柴油机机油量、变速箱油量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车辆是否有缺损件、各部件连接是否可靠。
﹙5﹚检查转向机、手制动、脚制动及离合器的工作情况。
﹙6﹚检查灯光信号、喇叭的工作状况。
﹙7﹚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8﹚检查防爆胶轮车发动机的进排气系统和电气防爆系统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9﹚检查防爆胶轮车的综合保护系统是否工作正常。
﹙10﹚检查各种仪表是否完好。
﹙11﹚消防器材固定牢靠,性能良好。
﹙12﹚排除行驶中出现的故障。
﹙13﹚每班清洗阻火器,每周清洗废气处理箱及补水箱。
﹙14﹚有黄油咀的地方每月注油一次和定期更换机油。(注:人车每20天必须更换机油及3滤,材料车每15天,必须更换机油及3滤)。
﹙15﹚每周清理空气滤清器。
﹙16﹚ 每班清洁、擦洗车辆,外观整洁、配套齐全。
(17)车辆外观整洁无明显划痕。
(18)驾驶室挡风玻璃、门窗玻璃齐全无破损,玻璃干净,不影响驾驶员视线。
5、驾驶员发现车辆行驶中出现的一般故障应及时排除,对于解决不了的故障,应及时汇报,并将车交送检修工进行维修,车辆修好后由驾驶员试车验收,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投入运行。
6、检修班负责本区队所有车辆的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和性能测试工作。
7、必须认真履行好设备四检制工作,建立车辆维修履历档案,做到“一车一档”,记录每次车辆保养、维修、检查、更换配件情况,车辆维修档案将作为内业资料进行考核。
8、应有专人负责对车辆维修过程的监督和检验,并作原始资料记录,以保证维修质量。
9、交付驾驶员使用的车辆必须是完好的,严禁将不完好车辆交于驾驶员使用。
10、各维修人员应定期要求本队包车司机维护和保养所承包的车辆,并作好记录。
11、冬季要做好车辆的防冻工作,保证车辆冬季行驶正常。
第2篇 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危险性区域防火、防爆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使用范围
本公司危险性区域防火、防爆管理。
3.名词定义
无。
4.相关文件
政府颁布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
消防设备检查与管理作业程序
动火工作管制作业程序
5.作业程序
5.1.职责
5.1.1.工环部负责防火防爆制度的制定,并进行检查,监督实施。
5.1.2.辖区部门负责所属区域的防火防爆管理措施的落实,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实施。
5.2.一般管理规定
5.2.1.本公司危险性区域的划分见全厂危险区域分级图(附件1)
5.2.2.辖区部门应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
5.2.3.按照国家相关和标准为现场配置消防设施,消防设施不得挪着他用。相关部门应依照消防设备检查与管理作业程序经常检查消防设施,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5.2.4.在现场进行动火作业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管制作业程序的相关规定。
5.3.生产装置防火防爆管理
5.3.1.制成区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章》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5.3.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和安全联锁等装置。
5.3.3.在可能有可燃气体(蒸气)泄露扩散的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且报警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采用安全联锁,其联锁动作触发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5.3.4.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5.3.5.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阻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
5.3.6.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
5.3.7.应在可燃气体(蒸气)的放空管口出口处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5.3.8.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或储存设备,应按照爆破片(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5.3.9.属于《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监察的压力容器,安全附件要依据规程的要求,对于易爆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当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到安全地点,并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5.4禁烟规定
5.4.1.全厂范围内,除停车场休息室外,皆为禁烟区,严禁吸烟。
5.4.2.本厂员工于上班时间前往休息室吸烟前,须向本部门主管或代理人报备核准。
5.4.3.本厂员工违反规定在禁烟区吸烟,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开除处理;造成损失的还将追究赔偿责任。
5.4.4.外来人员进入本厂,本厂的门卫、联络人、引导人、监工等相关人员应向其说明本厂禁烟规定。违反本规定者,应予以劝离。如在本厂作业的承包商人员违反规定者,还可依照承揽商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6.附件
6.1.本厂危险区域分级图
第3篇 汽车修理厂防火防爆用电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和落实《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以安全统揽一切,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做到防火、防爆、用电有章可循,结合本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消防火管理规定:
1、消防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防火工作应以防、消结合为基本原则;
2、消防设备、设施应齐全有效;
3、消防器材和消防栓应摆放在醒目显著位置,并易于拿放;
4、建立设备、设施的登记台帐和领用记录;
5、每月应对全厂进行一次安全消防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有隐患的立即消除或限期整改,并做好记录;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会议,对全厂的生产、消防制度的落实进行总结和考评;
6、每年必须集中组织员工学习消防知识二次,进行灭火实战演练一次;
7、修理车间严禁职工吸烟、煮饭,油库严禁烟火,保持通风设备良好,油漆车间、油库必须使用防爆灯;严禁用其它普通灯替代,修理技工使用的工作灯必须使用低压灯;
8、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责任到头,目标到人;
9、制定各项应急处置预案和建立义务消防队。
用电管理规定:
1、修理厂应按照《电力法》的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用电,节约用电;
2、对线路安装、维修、改造必须符合国家、行业部门的要求;
3、厂房、车间、门面库房线路严禁私拉乱结,线路的保险必须齐全有效;
4、各科室、门面部门严禁使用耗电量大或超出额定功率的电器设备;
5、科室、门面各部门,特别是车间、机器设备的保险丝严禁用铜丝、铁丝替代,电器开关必须保持完好;
6、科室各部门、车间人员下班或车间修理技工收工后,必须关闭电器、电灯开关和机器设备电源;
7、值班技术人员应对车间、科室用电情况随时检查,发现故障或问题及时找专职电工进行维修,以确保用电安全。
防爆规定:
1、油库、库房、漆工车间必须安装防爆灯,严禁用其它灯具代替;
2、保持油库通风设备完好、有效;
3、油库工作人员应按照要求穿工作鞋上班;
4、启功车间,库房应安装防爆灯,严禁用其他灯具代替;
5、氧气罐和乙炔间隔摆放距离应在150px以上,在搬动气瓶时严禁碰撞,轻拿轻放;
6、气瓶在使用中,应随时保证气瓶的气阀完好、清洁、气咀严禁油污污染,保持清洁;开闭气阀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7、保证气瓶防撞橡胶圈随时保持完好状况。
第4篇 危险品运输车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为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形成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程序,有效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特制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危险品运输车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各车队(配送中心)要认真落实出车前的安全讲话制度。对驾驶员进行“三交待”(交待任务、交待路线、交待防火防爆安全注意事项),落实“保一趟车平安”司机签字制度。
第二条 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对所驾驶车辆的连接、传动、制动、电路、灯光、油罐阀门、油罐呼吸阀、轮胎、防静电拖地带、灭火器等进行详细地检查,保证车辆技术性能和关键部位符合安全行车条件。
第三条 各车队(配送中心)要认真落实出车前、途中和归场防火防爆检查制度,杜绝车辆带隐患行驶。
第四条 行车途中禁止吸烟。驾驶员要根据承载危险品的特性和车辆各部件安全技术状况,停车自检自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排除。自身无法排除的,要立即向本单位求助,禁止车辆带故障行驶,禁止所承载货物带隐患行驶。
第五条 车辆必须配备与运输的危险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应放置在易于取用的位置。
第六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押运人员需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内部准驾证)。
第七条 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车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八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放油开关必须安装在罐体底部。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九条 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十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下进行。所装油品体积与罐体容积相符,并留有适当的安全膨胀容量。打雷、闪电时,必须立即停止危险品装卸作业。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车辆进入防火区排气管出气口必须佩戴防火罩,驾驶员不得动火或吸烟。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二条 生产调度人员凭《车辆放行通知单》签发行车路单。凡未经检验的车辆一律不准放行,私自放行者要对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在车辆归场(队)后,要严格按照防火防爆标准对每辆车进行仔细检查,不合格项责令整改或维修,合格车在《车辆放行通知单》上签名,检验员对所放行的车辆承担检验责任。
第十四条 驾驶员穿戴的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要符合防静电要求。车辆必须配备防爆手电,放油开关必须使用铜质扳手。
第十五条 防静电拖地带和导电铜片,空、重车无论在行驶过程中还是在装卸时,应始终拖地,避免产生静电。车辆进入装油区防静电拖地带必须提起。停车装油时,应关闭发动机,拉紧手制动,将变速杆挂入一档,并将导静电拖地带放下。
第十六条 执行完任务返回基地的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到本单位的停车场,安排专人值班,认真执行车辆进出登记、检查制度;在外执行任务的批量车,由各外点负责统一划定停车区域,并指定专人负责看管车辆;在外执行任务的零散车,由驾驶员选择安全的停放地点负责看管,严禁在道路上、住宅区以及禁止停车的区域随意停车。
第5篇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本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炮炸等危害,保障公司生产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公司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稳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文件川电运检》(2013)373号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及所属各施工队、劳务分包队伍。
3、职责:
项目部负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进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3.1贯彻执行本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3.2组织本单位安全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健全实施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3建立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根据单位实际,对各种工作岗位及工作场所,要责任到人、明确职责,保证消防目标责任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3.5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并根据工程施工特点,组织员工培训并进行消防考试,增强员工消防意识。
3.6配合公司保卫科及公司安全管理处对项目部和现场施工处的防火、防爆安全检查。
3.7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的配备。灭火器材的配置,要求办公场所(含施工现场项目部)至少六只,仓库至少二十只灭火器,职工(含合同工)驻地根据人员情况,必须保证四人配备一只灭火器。
3.8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应急方案并实施消防演练,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和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3.9统一管理该工程范围内的炸物品。
3.10负责采购、运输、保管、领用、操作技术安全的控制。
3.11各施工队及劳务供方单位为实施单位,负责:炸物品的领用、建帐、保管、使用、退料。
4、过程描述:
4.1项目部在组织消防检查时,被检施工队必须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地提供情况和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检查单位应及时通知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并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4.2公司保卫科、安全管理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责令其组织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停工整改。
4.3禁止在具有火灾、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动用明火时,必须按规定在公安保卫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4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5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4.6消防产品、设施管理
4.6.1各单位购买、配备的消防产品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审查认可的产品范围选用产品。
4.6.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防火设备、救生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通道;消防设施的拆除、改动必须事先征得公安保卫部门的同意。
4.6.3各单位消防器材、设施应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建立台帐;登记造册,台帐应注明器材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时间、维修检查时间、检查人。各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灭火器材、设施的性能情况。
4.7使用煤气或越液化气炊具及热水器注意事项:
4.7.1严格按说明书进行操作使用。
4.7.2煤气或液化气瓶(罐)必须放置于阴凉、通风的地方。
4.7.3炊具使用完毕必须灭掉火源,关闭煤气或液化气瓶(罐)控制闸。
4.7.4热水器使用完毕立刻关闭开关,切断电源或气源。
4.8易燃危险品管理有完善的制度,设专用库房保管,领用有台帐、记录,签字齐齐全,符合公安部门有关规定。
4.9从事危险品作业区域隔离措施完善,指挥到位。
附件:
《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林 区野外火源管理 ,积极消 除森林火灾隐患 ,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发生,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资源损失,努力确保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火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森防( 2011〕1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区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和林内可燃物燃烧的火源。
第四条 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合理疏导、依法管理 、综合治理、依靠群众、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 ,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 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实行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林 区和农林交错地 区的森林火险情况 ,充分考虑农业、林业生产和林 内剩余物清除实际,制订科学的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第七条 森林防火期 内,各级人 民政府森林防火的取暖、 照明、做饭等非生产性用 火行为 ,最大限度 降低火灾隐患 ;在森林 防火 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有效控制吸烟、烧烤、焚香烧纸等用火行为 , 防止引发森林火灾。
第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 门要督促 以森林资源为载体 的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 区、森林公 园及森林防火区内的易燃易爆站库、重要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建立健全火源管理制度。
第九条 森林防火期内,乡镇、街道和村督促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严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野外用火。乡镇、街道和村(社)等基层组织要严格 落实林 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广泛开展森林 防火进林 区、进社 区、进校园宣传教育活动 ,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意识第+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 门要适时组织森林防火检查,对森林火人按规定进行整改 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 门要适时组织森林防火检查,对森林火灾隐患进行排查,督促相 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 各级人 民政府森林 防火指挥机构 林 业主管部 门和 气象机构要加 强森林火险监测 和预报工作 全面落实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气象部门发布四级 以上高森林火险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 火;对可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 内,确需在森林 防火区从事计划烧除、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提 出用火 申请,报经县级人 民政府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森林 防火区从事计划烧除、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在森林防火区生产性用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领取野外用火批准文件;
(二)开设宽度 巧 米以上的安全 防火线(带) ;
(三)在森林高火险时段 以外并具备适合
(四) 明确现场责任人 ;
(五)预备必要的扑火力量;
(六)准备必要的扑火工具 ;
(七) 明确用 火蔓延应对措施 ;
(八)落实专人看守 ,火不灭人不离。
第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 区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
(一)森林 防火期 内, 因防治林防火区用 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二)森林防火期内, 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必备的
(三)相关单位 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
(四)森林 防火期内,进入森林 防火 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 当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五)林缘及林 内 的住宅、厂房 、易燃易爆站库、重要设施、行休息站等重要区域 ,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
(六)铁路、 电力和 电信线路、 石油天然气管道等工程在森林灾危险地段应 当开设 防火隔 离带, 并定期组织人行线路和 管道的安全检查,并对管道周边和 线路下的可燃进行清理 ,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七)举行 民风民俗、传 统习俗和 宗教等活动 ,必须设立 固定用火点或用火场地,并落实专人看守。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林业行政管部门可以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辆和人员进行检查和宣传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在森林防火区的交通要道和林区语或警示标志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教育手段开展公众宣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增强安全用火意识。
第十七条 对在预防森林火灾 中做 出突 出成绩的单位和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 野外用 火 的,按 照《森林 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 防火条例》 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 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本工程完工。
第6篇 施工现场防火防爆炸安全管理规定
1.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应有消防安全要求。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暂设工程(临时建筑)搭建位置、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地消防设施和消防责任制等都应按消防要求周密考虑和落实。
2.施工现场要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点和生活区等。各区域之间间距要符合防火规定。
3.工棚或临时宿舍的搭建及间距要符合防火规定:
临时宿舍尽可能搭建在离开建筑物20米以外;并不得搭在高压架空线路下方,应和高压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工棚内顶高度一般不低于2.5米。
每栋宿舍居住人数,不宜超过100人,每25人要有一个可直接出入的门,门宽不少于1.2米,同时门必须向外开。
一切架空电线均需用固定瓷瓶绝缘,电线穿过墙壁时,必须从瓷管硬塑料管内通过。
明火作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可动火。
仓库、木工棚及易燃易爆堆放处等,应张贴(悬挂)醒目的放火标志。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如防火工具(消防桶、消防梯、铁锹、安全钩等)、沙箱(池)、消防水池(缸)、消防栓和灭火器。
要建立安全防火责任制,并划分防火责任区。
4. 建筑施工现场做好防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对于爆破或引爆物品的储存、保管、领用都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各种气瓶的运输、存放、使用,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种可燃性液体、油漆涂料等在运输、保存、使用中,除按规定外,并根据其性能特点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要向操作者及其有关人员,做好安全交底 。
第7篇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规定
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电气设备防爆管理,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经研究决定,修订《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 成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领导组
组长:___
副组长:___
成员:___
二、要求
1. 机电科成立电气设备防爆专职检查组,配备3名专职防爆检查员,机电科其他人员为兼职防爆检查员。
2. 专职电气防爆检查员必须通过有资质的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专职防爆检查员资格证。
3. 矿井各区队需配备至少2名的兼职防爆检查员,兼职防爆检查员须通过矿级培训机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兼职防爆检查员资格证。
4. 专职防爆检查员分片包队,严格按照省煤炭工业局颁发的《河南省煤矿电气性能检查细则》的有关标准进行电气防爆检查。
三、规定内容
(一)电气设备购置
1. 所有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气、电缆)在签订购置合同前,厂家必须提供符合标准真实有效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防爆合格证”、“矿用产品ma证”、“生产许可证”三证不齐或无效的,不准购置。经机电科严格审查,确定齐全真实有效方可购置。
2. 电气设备到矿后,机电科应组织电气防爆专业组人员对到货设备,逐台(件)进行电气防爆性能现场检查,合格后签发防爆验收合格证,库房管理人员根据防爆验收合格证和联合验收报告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否则不准入库。
(二)电气设备现场管理
1. 防爆设备入井前,由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防爆性能,并给使用单位签发入井合格证,没有合格证的不准出库。
2. 设备入井前,领用设备单位向井口把钩工出示签发的电气设备入井合格证。手续不齐,井口把钩工应拒绝设备入井。
3. 电气设备入井到指定地点,由专职电工负责安装接线,送电运行前,专职防爆检查员和本单位兼职防爆检查员必须对新安装电气设备进行全面防爆检查,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符合防爆标准,方可允许送电运行。
4. 电气设备使用过程中,专职防爆检查员要对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经常巡检。区队兼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班班检查使用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确保不出现失爆。
5. 检查员在检查中发现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设备,必须立即停电处理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6. 机电科负责组织人员对井下所有防爆电气设备进行每旬机电专项检查与不定期检查,发现失爆,立即停电处理。
7. 电气防爆专职检查员要包队包片,对所辖管电气设备做好平时检查,对于专项检查或上级检查,查出的失爆,负连带责任。如果分管包片的电气设备一年内出现二次失爆,取消其专职防爆检查员资格,调出防爆检查组。
8. 兼职防爆检查员负责每班对维护的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全力保证安全生产。
(三)失爆认定办法
1. 矿井组织各种检查活动,发现电气失爆,检查人员应如实上报电气设备防爆管理领导组。
2. 机电科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召开电气失爆事故分析会,鉴定失爆的真与否,经分析判定为电气失爆后,负责下发电气失爆处理通报。
3. 电气失爆认定标准,严格按照《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有关内容执行。
(四)奖罚规定
1.发现所购防爆电气设备三证不齐或无效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并要求退货处理。
2. 防爆电气设备不经防爆人员检查签证入井,每台(件)对使用区队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对机三队主要负责人及当班把钩工各罚款100元。
3. 井下查出电气失爆,取消当月安全抵押奖励,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记“三违”1次;
4. 电气防爆管理领导组负责对各区队进行年度电气防爆管理考评,对全年没出现电气失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奖励1000元,对包队的专职防爆检查员奖励500元。
5. 检查人员每发现一起电气失爆,奖励个人500元。
6. 发现新安装电气设备有失爆的,对安装电工、包队专职防爆检查员各罚款200元。
四、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
机 电 科
2022年10月23日
第8篇 施工现场防火、防爆炸安全管理规定
1.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应有消防安全要求。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暂设工程(临时建筑)搭建位置、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地消防设施和消防责任制等都应按消防要求周密考虑和落实。
2.施工现场要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点和生活区等。各区域之间间距要符合防火规定。
3.工棚或临时宿舍的搭建及间距要符合防火规定:
临时宿舍尽可能搭建在离开建筑物20米以外;并不得搭在高压架空线路下方,应和高压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工棚内顶高度一般不低于2.5米。
每栋宿舍居住人数,不宜超过100人,每25人要有一个可直接出入的门,门宽不少于1.2米,同时门必须向外开。
一切架空电线均需用固定瓷瓶绝缘,电线穿过墙壁时,必须从瓷管硬塑料管内通过。
明火作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可动火。
仓库、木工棚及易燃易爆堆放处等,应张贴(悬挂)醒目的放火标志。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如防火工具(消防桶、消防梯、铁锹、安全钩等)、沙箱(池)、消防水池(缸)、消防栓和灭火器。
要建立安全防火责任制,并划分防火责任区。
4. 建筑施工现场做好防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对于爆破或引爆物品的储存、保管、领用都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各种气瓶的运输、存放、使用,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种可燃性液体、油漆涂料等在运输、保存、使用中,除按规定外,并根据其性能特点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要向操作者及其有关人员,做好安全交底 。
第9篇 造船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船舶修理过程中的安全,防止船舶修理过程中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厂船舶修理过程中各种工程部位作业的防火、防爆安全要求。
三、定义
1、危险因素
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2、特种作业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3、热工作业
仅指焊接、气割及能产生热工、火花或灼热工艺的作业。
四、管理要求
1、舶修理之前,厂方与船方需签定消防安全环保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2、按协议承担特定安全责任的一方,必须负责制定安全措施。
3、为确保修船中各项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厂方、船方代表和负责该船的安全、防火人员,负责对该船安全、防火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4、船舶修理前,船厂须将安全要求和必要的资料提供给船方,船方要向厂方提供如下资料:
船上所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各种危险物的品种、数量、特性、存放部位;
船上消防设备的可用性,消防控制站的位置,以及防火控制图、油舱油柜分布图;
船上可能引起危险的环境或修理部位、修理项目以及可能导致事态的隐患处所。
5、按工程项目或修理性质的危险程度,须做到如下基本要求:
1)对存有刨花、油漆废料、废棉纱等处所和在蒸气管道、其它散热表面附近或存放过油类等易燃物品的材料处所,要设置防火警告牌。
2)对电气设备要标明“无关人员不得触摸和私自接通电源”等字样。
3)所有焊接和切割人员,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未经作业许可,不得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焊接和切割。
4)进入油、水舱柜、管隧道、隔离舱或类似上述的密闭舱室时,要采取如下措施:
通风换气、并按测氧、测爆要求检测合格;
要有监护人员进行监护;
在进舱的入口处挂好进舱卡;
铺设好照明设施
5)要标明船上警报设施的种类,一旦发现火情,船上所有人员应迅速投入下列活动:
要尽早发出消防警报,并以最快的办法通知安监部值班室;
使用合乎要求的灭火器灭火。
采取隔离、降温、抑制等防止火焰蔓延的措施。
6)船上要备有足够完好、随时可用的消防器材,其周围不得有障碍物存在。热工作业前要备好装满水的水桶或灭火器或消防水枪等,对易被飞溅的火花损伤的部位如电缆线等可用防火布(如:石棉布)等辅助灭火材料包扎防护。
7)用荧光的逃生标志标明机舱通向甲板的各个应急出口。
8)co2集控室应有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co2室操作阀前要有“无关人员勿进”的警告标志牌,非施工期间要上锁。
6、饮酒和未经批准的人员禁止登船。
7、码头在修的船舶,如果舷外失火,要立即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8、船在码头或坞上修理时,应有灵敏有效足够的通讯设备。
9、船上警报系统要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在该系统修理时,必须有替代的方法。
10、一般情况下,各类大中修船只清除各种油类后方可停靠码头或进坞。油舱或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根据需要,必须配备足够的防爆照明、通风设备。
11、在通风换气期间,凡易燃气体能危及到的部位,不准热工作业,并要预防产生机械火花和电火花。
12、船上各部位需要的照明,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照明器具和适当的亮度。
13、在含有可燃气体部位进行吊装作业时,必须采取临时性避免金属部件相互碰撞产生火花的措施。
五、火灾与爆炸的预防
1、一般作业场所防火、防爆
1) 只允许在指定地点吸烟,油轮、液化气、化学品等危险品液货船禁止吸烟。
2)应设置专用的钢质容器,供存放油抹布、废棉纱等。
3)焊接与切割的防火防爆安全,要求做到:
热工作业前应当清除作业现场及其周围(包括上下左右管系、相邻舱室)的易燃可燃物,并将与下层舱室连通的孔洞封堵,在确信待修物周围与相隔舱均无易燃物之后,才能开始作业。并要采取防止火花溅落到敞开的货舱口及通风筒内的措施。
焊接与切割物件时,对物件下面或后面有安全威胁时,须经单船安全监督人员允许,并要备有灭火器材及专人监护;
对装过油的封闭、半封闭箱、柜,需要动火时,必须封闭与其相连通无法拆卸的管系、阀门,将残油和油垢清除干净,并经通风换气测爆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
船上各种易燃易爆管路及加热盘管,尽管经过清洗,在进行热工作业之前,仍需用通风和测爆检查;
油舱如有硫化铁存在,又装过酸性原油,在热工作业前必将掺杂硫化铁的油垢稀释松软,并予以铲除。
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热工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后,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并保持连续通风。
船舶热工作业时,必须有专人在作业现场负责监护,并在动火申请单核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擅自扩大热工作业范围和超过作业时限。热工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监护人员方可撤离。
机舱内(包括油舱柜、油管线附近)热工作业时,可燃气体浓度须保持在爆炸下限的1%以下,否则应当停止作业。
2、氧气、乙炔设备安全。
1)氧气瓶、乙炔气瓶的充装、运输、使用与贮存要符合劳动部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2)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放置在通风良好的位置,严防日光下曝晒,二者要保持5m以上距离,并同其它气瓶分开贮存。
3)正在修理的船上不得放置或安装乙炔发生器。
4)不得用钢丝绳、链索和电磁起重机吊运气瓶,而应使用专门的篮筐、铁箱等进行吊运。
5)不得把气瓶从一个高度推落到另一个高度,也不得把它当作支座或滚筒使用。
6)气瓶搬移前,阀门要关紧,搬移时,不能连同减压器、氧气胶管、乙炔胶管一起搬运,没有充气的空瓶,其阀门应当关紧。
7)当乙炔气瓶发热或其导管着火时,应尽快采取冷却气瓶的措施。
8)启闭气瓶阀门只能用标准板手。
9)用于焊割的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它高压气瓶,必须装有灵敏可靠的减压器,并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10)减压器装到气瓶以前,先对阀门吹气,清除接头上的污物及其杂质。
11)气焊、气割放气前,应将减压器调节螺杆旋松。
12)切割作业使用的氧气胶管为蓝色,天然气胶管为红色,氧气胶管、天然气胶管在接长或与切割器、减压器连接时,必须牢固、安全可靠,不得有损伤或漏气。对磨损、缺口、裂纹、烧损的零件连接起来的氧气胶管、天然气胶管禁止使用,使用中氧气胶管、天然气胶管不得超过生产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压力值。禁止用热工检查氧气胶管、天然气胶管是否漏气。(应用肥皂液)不得用熏烧的绳子点燃焊(割)矩。
13)在密闭舱室或开口较少、通风不良舱室焊接与切割后,以及氧、乙炔气瓶停用时,所有焊割器具应拿出舱室外,并将供气阀关紧后,卸掉氧气胶管、天然气胶管与气源的连接。
3、电气安全执行《电气管理规定》。
4、涂装安全执行《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舱室涂装、塑料地板粘接过程中及涂料漆膜干燥前,通风必须良好,禁火区域内禁止烟火和热工作业。
6、由船厂提供施工用的可燃溶剂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得超过日用限量或急需用量,非急需易燃易爆物品要贮存在船外的安全部位,所有上船的危险化学品应经审批方可上船。
7、在作业场所周围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火标志。警戒区内严禁使用热工和非防爆插座、开关、电器设备。
8、机舱安全。
1)机舱一旦出现可燃气体泄漏,就要严禁热工作业。
2)柴油机试车停机后,不准立即打开曲柄箱导门,以防引起爆炸。
3)锅炉内底、舱底及加热管附近或其它灼热表面不得有油。
4)向油柜、油箱注油时,严防溢油。滑油或燃油舱测深管上带重锤的旋塞不得置于开放位置。
9、盛装易燃品容器上船安全
盛装易燃品的容器上船前和上船后要检查有无渗漏和破损,放置要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规定,上船前应执行危险化学品上船审批制度。
10、工具使用安全
1)携带工具进油舱,在有坠落可能时,应将工具放在帆布袋或塑料筒内吊下,防止产生火花。
2)进入电瓶室工作,严禁将工具放在电瓶上,以防引起短路。
11、静电防护
1)各种喷漆/注油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
2)作业时要避免各物体间的相互磨擦、撞击、剥离,在喷涂或注油场所不准穿化纤工作服和带钉鞋,不准脱衣服、帽子和鞋等。
12、油舱清洗与通风换气安全
1)油舱(柜)清洗后,在通风换气之前,应告知船上有关人员。
2)经过清洗和通风换气的油舱,必须进行测爆检查,其可燃气体含量要控制在爆炸下限的5%以下,若需热工作业,必须将易燃易爆气体控制在爆炸下限的1%以下。
3)货油舱、泵房和隔离舱在热工作业前,需进行通风换气,并经测爆合格。
13、焊接与切割安全
1)当用溶剂清洗焊件上的油脂时,如果溶剂没有完全干燥或挥发,严禁焊接。
2)船上电焊机电源线应避开通道并架空,并与氧气胶管、天然气胶管分开架设,电焊线要采取防挤压、磨擦措施,作业完毕,必须切断电源和气源。
14、航修安全
1)周期长的航修船只应设专职安全工作人员。
2)航修船只热工作业必须执行动火申请制度,修船总管应督促和协助船方向海事部门办好热工申报手续。热工作业人员应填写动火申请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有船方人员在场,措施落实,方可动火。热工作业后,检查是否残留火种,交船方检验认可后方可离开。
3)机舱、辅机舱、油舱或经喷涂作业的舱室及存放油漆、易燃易爆物品等要害部位的热工作业,必须经测爆合格后的4小时内进行热工施工,情况变化或超标时,再要热工作业必须重新测爆。
4)一切电气设备安装、接线时,不得带电操作,在调试中若需要带电操作以排除故障,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双人监护制度。
5)航修工程使用的工具设备、乙炔气瓶、氧气瓶及船用件的装运必须落实安全防患措施,确保运输、吊装安全。
15、个体防护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穿戴好劳保用品。。
2)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与本工种相符合的防护用品
六、安全教育
1、参与修船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教育与考核,实行持证上岗。
2、一般工种必须经过本工种安全知识教育。
3、采用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4、参与修船的所有外来劳务队伍,施工前必须签订安全合同,施工人员应接受本厂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特殊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否则,不得从事特种作业操作。
第10篇 炭素厂成型生产系统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间设备的安全运行和职工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确保成型生产系统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生产管理一部重点防火部位划分:
1、天然气运行系统、热媒系统、余热利用系统、沥青系统、沥青烟气净化系统、粉料收集系统。
2、热媒房、余热泵房、成型机、预热螺旋、振型给料机房、沥青净化烟道、带压油类管线等。
第三条 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对于成型重点防火部位的安全运行,分厂车间实行严格的监控管理,各级责任人员按照各自的安全检查内容,进行逐级专项检查,及时整改点检中存在的问题及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重点部位、火灾易发部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岗位人员按照《岗位安全点检表》中的内容进行点检,对各导热油系统、沥青系统法兰连接处、阀门、压力、温度检测点处及各管线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检查保温材料是否煤焦油或导热油浸渍,各连接处有无泄漏。
第五条 班组长对岗位人员的点检监督检查,检查重要设备的运行情况。
第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车间对班组的防火工作及火灾敏感部位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班长对岗位人员的检查情况进行落实,岗位人员对所属的设备设施进行巡检,达到共同管理的目的。
第七条 岗位人员本着问题不过班的原则进行处理,能解决的问题自己处理。不能解决的问题逐级汇报,做好记录(时间、存在的问题、汇报人、接受人、反馈意见)。如遇到突发事件按照《炭素厂成型生产系统火灾应急处置方案》中的处理程序进行。
第八条 班组不能解决的问题由班长向车间汇报,并在交接班记录上做好记录,同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班长和岗位同时认真进行交接班和详细交底。根据轻重缓急,联系检修人员,填写消缺单及工作票。当班班长必须落实防火措施,现场监护,共同处理。
第九条 车间根据检修作业的危险程度,督促检修办理动火许可证及危险作业审批,并指派车间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检修作业完毕后,严格执行检修人员与生产人员的交接确认制度。检修结束24小时内由当班班长再次确认,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条 检修作业动火安全要求
1、设备运行时或油类管线带压时,严禁进行修补,更不允许与明火、电源、电焊接触。
2、重点防火部位使用电焊、气体气割等工具进行焊补、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业之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采取相应防火措施。热媒管线上的所有焊接作业,必须进行灭火、降温、回油、停泵。
3、沥青储存罐、沥青管路、密闭容器,动火前必须确认已进行了放散、空气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凡在有可然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地坑、料仓、除尘箱等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进入粉料储存设备进行电气焊作业时,电焊线不容许有破损和裸露现象,防止发生火灾或触电事故。焊接作业完毕后必须详细检查作业现场,并在收工1-2小时内指定专人进行复查,确认无着火源存在。
第十一条 防火防爆安全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分公司、分厂、车间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动火必须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制定详细的安全防范措施,按步骤进行操作,做好沟通及监护工作。
2、严禁在重点防火部位私自进行火、电焊作业,严禁使用现场管道、设备等做为焊接回路线,如需作业必须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使用便携式电焊机时,地线必须搭在焊件上,制定详细的安全防范措施,现场摆放明显的检修标识牌,划出区域,严禁无关、闲杂人员进入,现场必须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在监护下进行作业。
3、重点防火部位区域严禁流动吸烟。
4、严禁在盛有高浓度粉尘的料仓或储罐中用明火观察料位。
5、高腐蚀场所内的电源线,必须每个生产周期对电源电缆表皮进行检查,对有接头的电源电缆线进行每班多次检查,发现异常立即通知电工处理。
6、严禁使用不同型号的电源线对接,防止过热引发着火。对动力电缆有接头的部位定期进行登记检查。电缆桥架上的粉尘应定期清理,防止粉尘自燃着火。
第十二条 火灾应急处置措施
1、当操作人员发现初期火灾时,立即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同时告知当班班长,班长立即组织人员实施扑救,通知电工将着火设备系统的电源断开。上报车间,关闭天然气总阀门,热媒停止生产。当火势严重时,可直接拨分公司火警电话:(厂内座机直拨:119、手机拨打:2786119)、分公司急救电话:(厂内座机直拨:120、手机拨打:275120),报警时必须说明,报警人姓名、着火地点、着火物质、火势大小、有无人员伤亡,并在主要路口派专人进行接应。
2、根据着火物质采用相应灭火器进行灭火,油类物质在未断开电源的情况下,严禁用消防水进行扑救。事故一旦发生,要留有专人与上级保持联系,根据险情的轻重,相应安排岗位人员的留守和安全撤离。
3、在抢险救灾的相关人员未到之前,事故处理工作由当班班长负责指挥,相关部门和领导接到应急救援电话后,立即到达现场进行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11篇 汽车修理厂防火、防爆、用电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和落实《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以安全统揽一切,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做到防火、防爆、用电有章可循,结合本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消防火管理规定:
1、消防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防火工作应以防、消结合为基本原则;
2、消防设备、设施应齐全有效;
3、消防器材和消防栓应摆放在醒目显著位置,并易于拿放;
4、建立设备、设施的登记台帐和领用记录;
5、每月应对全厂进行一次安全消防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有隐患的立即消除或限期整改,并做好记录;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会议,对全厂的生产、消防制度的落实进行总结和考评;
6、每年必须集中组织员工学习消防知识二次,进行灭火实战演练一次;
7、修理车间严禁职工吸烟、煮饭,油库严禁烟火,保持通风设备良好,油漆车间、油库必须使用防爆灯;严禁用其它普通灯替代,修理技工使用的工作灯必须使用低压灯;
8、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责任到头,目标到人;
9、制定各项应急处置预案和建立义务消防队。
用电管理规定:
1、修理厂应按照《电力法》的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用电,节约用电;
2、对线路安装、维修、改造必须符合国家、行业部门的要求;
3、厂房、车间、门面库房线路严禁私拉乱结,线路的保险必须齐全有效;
4、各科室、门面部门严禁使用耗电量大或超出额定功率的电器设备;
5、科室、门面各部门,特别是车间、机器设备的保险丝严禁用铜丝、铁丝替代,电器开关必须保持完好;
6、科室各部门、车间人员下班或车间修理技工收工后,必须关闭电器、电灯开关和机器设备电源;
7、值班技术人员应对车间、科室用电情况随时检查,发现故障或问题及时找专职电工进行维修,以确保用电安全。
防爆规定:
1、油库、库房、漆工车间必须安装防爆灯,严禁用其它灯具代替;
2、保持油库通风设备完好、有效;
3、油库工作人员应按照要求穿工作鞋上班;
4、启功车间,库房应安装防爆灯,严禁用其他灯具代替;
5、氧气罐和乙炔间隔摆放距离应在150px以上,在搬动气瓶时严禁碰撞,轻拿轻放;
6、气瓶在使用中,应随时保证气瓶的气阀完好、清洁、气咀严禁油污污染,保持清洁;开闭气阀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7、保证气瓶防撞橡胶圈随时保持完好状况。
第12篇 煤矿防爆电气设备防松标识管理规定
为加强煤矿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管理,杜绝电气失爆,消除不安隐患,提高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水平,结合煤矿实际情况确定采用“防爆设备标识确认法”进行管理,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防松标识管理:为强化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现场防爆管理,消除因检查、检验方式、方法不规范而引起的“争议”,特提出对防爆电气设备的紧固件(包括螺栓、螺母)、螺旋式喇叭嘴进行防爆检查确认标识管理;即当防爆设备达到完好、防爆情况下,经过机电队长(机电班长)的防爆检查确认后,由设备包机人员对以上部件采用油漆(红漆或白漆)进行标记。
二、各单位机电队长(机电班长)是各单位电气防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防爆设备标识管理的现场管理责任者;设备包机人是防松标识的实施人员。机电科防爆检查员对防松标识的使用、标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根据我矿电气设备的外观色泽不同情况,防松标识分为两种颜色进行标识,灰色和桔黄色的电气设备采用红色油漆进行标识,只有红色电气设备采用白漆进行标识。
四、防松标识确认程序:防爆电气设备包机人员或专职安装维护电工要严格按照《河南省防爆电气设备检查细则》中相关要求将防爆设备安装,并严格进行检查,确认紧固件完整、齐全并符合防爆标准;螺旋式喇叭嘴、密封圈、压紧圈、缆线和挡板旋紧配合符合防爆标准要求后。由各单位机电队长(机电班长)对其进行检查确认;由包机人采用与电气设备外壳色泽有区别的(红色或白色)油漆进行防松标识,防松标识油漆应调和均匀,色泽明亮直观。
五、防松标识描绘标准:(1)紧固件标准:包机人从螺栓底部开始,沿着相对紧固法兰垂直方向的螺栓外侧刷一道明显的标记,此标记宽度2~3mm,长度以能够证明紧固件的紧固程度符合标准要求为原则。(2)螺旋式喇叭嘴标准:包机人从设备本身壳体开始,沿着螺旋式喇叭嘴正上方外侧作一道明显标记,此标记能够证明螺旋式喇叭嘴旋入程度符合标准要求。此道标记在壳体侧不小于5mm,在喇叭嘴侧不小于手拧螺母部分宽度的2/3,宽度为2~3mm。(具体见附图)
六、在机电科防爆检查员对各单位进行防爆设备检查过程中,发现没有严格按照《河南省防爆电气设备检查细则》认真检查确认,而随意进行防松标识的均按照失爆处理,并对包机人加罚150元,本单位机电队长(或机电班长)加罚100元;被矿级和上级领导检查出来者,在执行上述处理的基础上,每人加罚200元。
第13篇 cng加气站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1范围
为了规范站内人员的行为,防止火灾爆炸的发生,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各生产站场的防火防爆管理的职责和内容等。
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站场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2职责
21公司安全生产部是防火防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各生产单位和部门的执行情况。
22 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防火防爆工作。
23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管辖范围内的各项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3管理内容
31 站场防火防爆规定:
311 生产区指公司所属的加气生产区、加气母站、加气子站、移动加气站、转运拖车及相关生产装置区域及警戒线内的范围。
312生产区必须列为禁烟区,必须设置醒目的防火、防爆、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带入火种,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搭建简易建筑。站内有生活区的必须设置明显的隔离装置与生产区予以分开。
313站场内所有设备、管网和生活用气管线,要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要求定期巡检,巡检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穿戴防静电劳保服,佩戴安全帽和防护镜,携带可燃气体检测仪,并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与维护。所有管线、阀件应固定牢靠,连接紧密,不泄不漏。
314外来参观人员需进入生产区的,必须事先办理有关手续,进行安全教育,戴好安全帽、防护镜后方可进入。进入压缩机站的外来参观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防护镜和耳塞后方可进入。外来参观人员必须在有关人员带领下,在指定的区域内参观。
315施工作业人员进入生产区内施工作业,必须事先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
经管理单位批准,进行安全教育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办理有关手续、劳保着装后方可进站。在生产区内动火必须按公司动火规定制定周密的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动火手续后方可动火。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设专人携带必要的检测仪器进行现场监护。
316抢修、维修在用设备时必须事先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测试,动火作业必须进行氮气置换并达到要求。施工时必须使用防爆工具或采取有效措施,严禁产生火花。
317工艺装置修理后必须进行氮气置换、天然气置换和试运。置换后必须进行气样分析,含氧量不大于2%为置换合格。
318 车辆因施工原因必须进入生产区的要服从管理单位的管理,并配戴防火帽在指定区域活动或停放在指定位置。
319 进行干线置换吹扫和分离器排污等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明确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3110 站内设备和输气管线严禁超压作业,经测试调查发现腐蚀严重的管段和设备存在故障时,应立即检修与更换,不得带病运行。站场的分离器要定期排放污水,并有具体的防冻、防火措施。
3111 设备及其它火种附近严禁放置油料、氧气瓶、木材等易燃物,生活用气严格遵守先点火后开气的操作程序,严禁明火照明。
3112 生产区内各种压力容器和三大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水位计)必须建立档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校验并作好标志和记录。
3113 站内防雷、防静电装置接地电阻测试方法及结果必须满足行业标准规范,并于每年春季和汛期前进行测试。站场工艺装置区、计量工作间的电气设备及照明符合防爆要求。
32站场、管线投产防火防爆规定:
321站场、管线投产前的吹扫、试压应编制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22试压介质选取原则:
(1)强度试压介质宜选用水,在一、二类地区的管道可采用非可燃气体;
(2)严密性试压宜选用非可燃气体。
323试压过程中发现管线泄漏,应查明原因,制定修理方案和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修理。
324用天然气置换管段内的空气时,进气速度不超过5m/s。
325在置换出口处取样分析,当气体含氧量低于2%即为置换合格。
326放空管线要固定牢靠,放空阀要操作灵活,操作要缓开慢关。放空时放空口50米范围内应有专人警戒。
327含油污水应密闭排放至钢质储罐内,罐体及进罐管线应可靠接地。
33天然气加压安全规定:
331天然气压缩机所配套的动力机应采取相应的防止和消除火花的措施。
332非放爆的自控仪表箱、配电箱,应设在天然气压缩机房外,否则应设置正压通风。
333天然气压缩机及其连接的管汇应接地,进口管应有防止进入空气的措施,出口管线应设单向阀,防止天然气倒流。
334天然气压缩系统中设置的安全阀,应做到规格符合要求,调试准确,启闭灵敏,定期校验。
335压缩机系统的安全联锁装置要能确保安全启动,故障状态下能及时停车。
336压缩机正常运转期间,禁止在机房内用火。
34天然气处理装置安全规定:
341天然气处理、轻烃回收的生产装置区域,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制度,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342天然气处理的各类装置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各类压力容器的使用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规定,建立定期的检验检测制度和齐全的技术档案资料。
343设置在天然气处理装置上的安全阀,应符合设计技术要求,定期校验。安全阀用于排放含油天然气或高温油气时,应接入放空系统。低压或小流量排放干气时,排放口应高于操作平台(或地坪)2米以上。禁止朝向15米以内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安装在室内的安全阀排放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地点。
344天然气处理、轻烃回收装置区的加热炉要建立使用、维修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工作性能良好。
345天然气装置区的事故紧急放空管线要直接与火炬连通。
346火炬应设置可靠的点火设施和防止火雨措施,放空时应点火燃烧。
347天然气处理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348天然气处理装置在投产前或大修后均应进行试压、试运及置换。置换完毕应取样分析,含氧良不大于2%为合格。
349已投用的天然气处理装置如需动火补焊,应先行放空,再经蒸气吹扫、清洗、通风换气、取样分析,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20%。对需动火的设备、管道凡与可燃气体连通的进、出口法兰应加盲板隔离,厚度不小于6mm。
3410气温低于零摄氏度时,应对气、水分离器、设备、管汇等采取防冻措施,排除冻结,堵塞故障时严禁明火烘烤。
4、更改
本规定的更改执行《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js/c_-07-2004)的规定,如程序文件
更改影响本规定需要更改时,应一起组织更改。
5、相关文件和记录
51相关程序
《消防安全管理程序》 (js/c_-22-2004)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js/zy-21-03-2004)
52相关文件
53相关记录
第14篇 煤仓防尘防爆治理的管理规定
根据《选煤厂安全规程》及《山东煤矿选煤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要求,结合原煤车间工作实际,特制定关于混煤仓防尘防爆的有关规定:
1、原煤车间的防尘重点部位是混煤仓、原煤动筛分级筛及其各皮带走廊处等。
2、车间组织相关人员每旬组织检查一次,并落实责任人对消防器材、除尘设备等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3、现场严禁吸烟,发现吸烟者,按照严重三违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现场不得明火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到矿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方可施工,否则,严禁施工。
5、各岗位配备的灭火器、消防箱、砂箱、沙袋等消防器材齐全完整,每一不符合要求,罚责任班组50元/处。
6、各岗必须坚持每班卫生清理不低于一次,做到地面、设备无积尘,否则,在精细化管理a卡中按标准进行扣罚。
7、现场保持通风良好,防止空气中煤尘含量和瓦斯浓度的集聚,每班通风不低于二次,每次不低于30min,否则,扣罚岗位司机50元/次。
8、现场刮板输送机采取全封闭,车间机修班组每周检查一次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及封闭齐全完好,杜绝煤尘飞扬,否则,扣罚机修班组50元/处。
9、车间机修班组负责每周检查一次除尘设备是否完好,确保相关设施达到完好标准,否则,扣罚机修班组50元/处。
洗运中心原煤车间
二〇一二年
第15篇 大京发电厂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一、储存、运输、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公安管理部门的许可证,并报安监部备案。
二、储存、运输、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应建立相关的仓库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防火、防爆检查制度等。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安装必须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须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置规范》的要求,并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
四、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质证件。
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领用、使用、存放规定,对确因工作需要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必须向设备部、安监部提出申请,并经分管厂领导审定认可后方能存放。
六、生产、存储、运输、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负责人必须落实各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七、易燃、易爆部位均应设立防火责任人。供氢站、氨区、油库、油泵房、蓄电池室、油开关室、主变压器、氧气乙炔库房、油漆库、酸罐槽、机动车辆检修场所等易燃易爆部位,由所在区域的班组长或管理人员为防火责任人。责任人及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的火灾危险性和贮存管理方法及事故处理方法。
八、易燃易爆地区有“严禁明火”标志,禁止在易燃易爆地区吸烟。油库、危险品库、油漆库、蓄电池室的照明和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规定,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油区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九、易燃易爆部位,须按规定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
十、禁止个人私藏汽油和其它危险品。现场使用的汽油、机油及其它废油应倒入废油罐内,不得任意乱倒。废油罐应有专人管理。
十一、因工作需要,在室内使用电炉或火炉,需经厂防火委员会有关领导同意,并指定专人管理,火炉周围不准堆放可燃物和烘烤衣服。
十二、运行值班时,遇有火警由当班值长担任现场指挥,并指定专人组织现场灭火,并尽快通知安监部,安监部消防专职立即赶赴现场指导灭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