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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管理规定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2

负责人管理规定

第1篇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安全规范化管理,认真落实《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安全责任,杜绝各种人为责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资格与确认

第1条 必备条件

1、工作票签发人:

设备运行维护及施工单位的行政领导及从事本专业3年及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担任相应工作票签发人的资格。其他人员的工作票签发人任职资格必须经机电科审核批准。

2、工作负责人:

本专业中级工及以上人员;或者不具备中级工资格,但从事本专业工作连续五年及以上,熟悉设备、人员情况、且安全技术水平较高的人员,也具备担任相应工作负责人的资格。

3、工作许可人:

从事本专业运行岗位的值班负责人、正值班员、值班调度员副值及以上者具备工作许可人资格。其他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须担任者,应具备相当于工作许可人的资格,由需要部门提出申请,经机电科审核批准。

第2条 确认程序:

1、每年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必须由机电科组织培训、统一命题,对申报者进行《安规》及有关安全管理标准、规定的考试。及格线为85分,不及格者一律不予认可。

2、资格审查通过、《安规》考试合格者,经机电科批准后,公布确认。

3、未经考核的人员,不得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违反者按违章作业论处。

第三章工作规定

第1条 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票签发人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两票三制”管理制度》。按规程规定严肃认真地履行自己的安全责任,监督检查工作票上所列各项内容的正确完备。保证所签发的工作票合格率达100%。

2、工作票签发人必须按公布的工作票签发权限签发工作票。

3、对不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安全责任,无视工作票填写与执行规定,经常出现工作票签发差错及违章指挥者应立即取消其工作票签发人资格,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2条 工作负责人:

1、工作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规定。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安全责任,认真落实现场安全措施,安全优质地带领班员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工作负责人是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应认真负责、自始至终,不间断地对工作票所列人员进行安全监护。因故需暂时离开现场时,应指定临时负责人,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及全体工作班成员。

3、工作负责人必须组织召开好班前会和班后会,对工作班成员交待清楚现场安全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成员的人身安全要全面负责。对违章作业要坚决制止和就地纠正,对不听劝阻、不服从指挥者,有权停止其工作。

4、工作负责人应认真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及现场安全监督。对于工作不负责任、带头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对现场违章作业不管不问的工作负责人,应立即取消其工作负责人资格,并按中心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3条 工作许可人: ,

l、工作许可人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工作许可制度及我中心“两票”“三制”的管理规定,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安全责任,保证和监督所许可工作的安全顺利完成。

2、工作负责人在接受值班调度员许可工作及终结汇报的命令时,应按规定做好详细的记录。

3、非设备所属单位,在进行不经过调度所许可而由设备管理单位许可的低压线路停电工作时,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进行停、送电操作,并履行工作许可手续。严禁非设备所属单位自行操作。

运河煤矿机电科

2011年1月6日

第2篇 工程负责人加强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江西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督促工程负责人主动地做好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几点规定,以期达到强化和提高工程负责人安全意识的目的:

1、工程负责人对所承建的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对发生工伤事故的工程负责人在公司给予2000-5000 元处罚。

2、工程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施工活动,不违章指挥,如强令工人违章操作,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处以500-1000 元的罚款。

3、凡对进场使用的劳力工程负责人必须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所需培训的人员造册报公司劳工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上岗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无证人员)上岗,给予工程负责人500-1000 元的罚款,并责令无证人员重新培训上岗。

4、工程负责人必须提供工人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没有发给工人劳保用品的给予工程负责人500-1000 元处罚,并强令补发。

5、工程负责人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搭设好工地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工程负责人未能按公司施工现场安全达标要求搭设各种安全设施,除安全生产奖罚实施处罚责令整改外,并给予工程负责人500 元处罚;并补办验收手续。

6、工程负责人必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工地进行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工程负责人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文字形式批馈公司质安科。对工程负责人不支持有关部门进行安检,不进行整改的,公司在第一次限期隐患整改的基础上,除继续发出限期整改外,并给予500-1000 元处罚;第三次仍未整改强行施工的,除强令其停要整改外,给予5000 元的重罚。

7、工程负责人应按工程进度督促施工员做好安全内业资料,并要求施工员每月25 日前准备好内业资料,以图公司抽检,如若安全年检或半年检,工地未能提供安全内业资料,给予200-500 元处罚。

第3篇 安全生产相关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管理规定

1. 管控目的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系统各生产车间、行政系统各职能部室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规定的情形,应予以职业资格“一票否决”的。

3. 管控对象

安全生产责任人,指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公司制度规定赋予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

4. 管控内容

4.1 职业资格“一票否决”是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必须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出现下列规定的情形时,安全具有否决权,被否决的责任人,终身不得担任本公司的正处级以上的管理人员。

4.1.1 各生产车间、各职能部室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各项职能决策过程中,要切实落实“安全优先”的原则,没有安全保障或存在尚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时暂不决策。

4.1.2 公司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4.1.3 公司内的各新改扩建设项目,未做到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投入使用。

4.1.4 公司内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一切生产都要服从于安全,出现生产与安全矛盾时,应优先解决安全问题,不安全不得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车间,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其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职业资格否决处理。

4.2.1 所辖生产车间或职能部室发生责任性1人死亡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4.2.2 所辖生产车间或职能部室1个目标计划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重伤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4.2.3 公司生产安全系统重点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

4.2.4 瞒报、谍报、漏报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4.3 出现4.2项中任何情形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人职业资格发生否决的,终身不得担任公司内领导干部。

4.4 本制度中所称事故划分标准,按照《安全事故上报及责任追究管理规定》执行。

第4篇 工程负责人加强对安全管理的规定

根据《江西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督促工程负责人主动地做好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几点规定,以期达到强化和提高工程负责人安全意识的目的:

1、工程负责人对所承建的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对发生工伤事故的工程负责人在公司给予2000-5000 元处罚。

2、工程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施工活动,不违章指挥,如强令工人违章操作,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处以500-1000 元的罚款。

3、凡对进场使用的劳力工程负责人必须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所需培训的人员造册报公司劳工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上岗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无证人员)上岗,给予工程负责人500-1000 元的罚款,并责令无证人员重新培训上岗。

4、工程负责人必须提供工人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没有发给工人劳保用品的给予工程负责人500-1000 元处罚,并强令补发。

5、工程负责人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搭设好工地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工程负责人未能按公司施工现场安全达标要求搭设各种安全设施,除安全生产奖罚实施处罚责令整改外,并给予工程负责人500 元处罚;并补办验收手续。

6、工程负责人必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工地进行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工程负责人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文字形式批馈公司质安科。对工程负责人不支持有关部门进行安检,不进行整改的,公司在第一次限期隐患整改的基础上,除继续发出限期整改外,并给予500-1000 元处罚;第三次仍未整改强行施工的,除强令其停要整改外,给予5000 元的重罚。

7、工程负责人应按工程进度督促施工员做好安全内业资料,并要求施工员每月25 日前准备好内业资料,以图公司抽检,如若安全年检或半年检,工地未能提供安全内业资料,给予200-500 元处罚。

第5篇 防火负责人防火管理规定

一、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种消防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视情况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单》。

二、建立各级防火责任制,制定消防制度,并监督严格执行。

三、负责进场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教育。

四、负责义务消防组织的建立、培训及学习工作;定期检查消防器材、设施的完好情况,督促及时维修、更换,保证器材、设施的灵敏有效。

五、严格执行各项消防法规及内部制度,实行有奖有罚。

六、发生火灾事故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扑救;配合公安消防机关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6篇 装饰企业工程负责人加强安全管理规定

装饰公司工程负责人加强对安全管理的规定

根据《江西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督促工程负责人主动地做好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几点规定,以期达到强化和提高工程负责人安全意识的目的:

1、工程负责人对所承建的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对发生工伤事故的工程负责人在公司给予2000-5000 元处罚。

2、工程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施工活动,不违章指挥,如强令工人违章操作,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处以500-1000 元的罚款。

3、凡对进场使用的劳力工程负责人必须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所需培训的人员造册报公司劳工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上岗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无证人员)上岗,给予工程负责人500-1000 元的罚款,并责令无证人员重新培训上岗。

4、工程负责人必须提供工人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没有发给工人劳保用品的给予工程负责人500-1000 元处罚,并强令补发。

5、工程负责人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搭设好工地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工程负责人未能按公司施工现场安全达标要求搭设各种安全设施,除安全生产奖罚实施处罚责令整改外,并给予工程负责人500 元处罚;并补办验收手续。

6、工程负责人必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工地进行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工程负责人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文字形式批馈公司质安科。对工程负责人不支持有关部门进行安检,不进行整改的,公司在第一次限期隐患整改的基础上,除继续发出限期整改外,并给予500-1000 元处罚;第三次仍未整改强行施工的,除强令其停要整改外,给予5000 元的重罚。

7、工程负责人应按工程进度督促施工员做好安全内业资料,并要求施工员每月25 日前准备好内业资料,以图公司抽检,如若安全年检或半年检,工地未能提供安全内业资料,给予200-500 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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