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
第1篇井下作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2篇井下作业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3篇井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4篇井下作业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5篇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第6篇井下作业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1篇 井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本规定旨在规范嘉兴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井下作业的安全管理,保证井下作业安全。
2. 适用范围
嘉兴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井下作业的安全管理。
3. 参考编制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db33/707-2008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二部分物理因素》 gbz 2.1-2007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
4. 程序管理
编制:编制人
审核:安全质监部经理
批准:分管副总经理
5. 职责
5.1 安全质监部
1) 对井下作业实施安全监督与检查;
2) 必要时对井下的气体监测情况进行检查(氧含量、可燃气体);
3) 对井下作业进行安全培训;
4) 必要时组织井下作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5) 检查监护人员的监护职责。
5.2 管线所
1) 遵守井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 对井下作业进行安全交底;
3) 安排监护人对井下作业进行监护;
4) 接受相关的作业安全的培训。
1) 负责对进入井下的人员进行监护;
2) 坚持岗位,不得善自脱离岗位;
3) 在监护的过程中及时和作业人员取得联系;
4) 做好对进出人员的登记工作。
6. 详细描述
根据井下作业的经验和事故案例判断,燃气公司井下作业的主要危险源有如下几种(但不限于,根据具体的施工特点,分析具体的危险源):
窒息
中毒
触电
物体打击
中暑
爆炸
危险源分布表
序号
危险源
可能导致后果
性质
来源
备注
1
中毒/窒息
昏迷/死亡
严重
井下有毒气体、二氧化碳沉积、氧含量低
重点关注
2
爆炸
重伤/死亡
严重
燃气泄漏达到爆炸极限
重点关注
3
触电
重伤/死亡
严重
电动工机具的使用
重点关注
4
物体打击
轻伤
一般
井口落物
5.
中暑
昏迷
一般
夏季施工
1) 现场的井下作业的出入口或明显位置必须设立警告标志。
6.3 作业许可管理
2) 进入井下之前必须填写《井下作业安全确认单》,确保安全防护到位后,方可进入;
3) 在《井下作业安全确认单》上须写明实际测量气体的读数;
4) 在井下动火,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和履行规定的手续;
5) 在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离,若需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填写《井下作业安全确认单》;
6) 未经许可或无井下作业安全确认单,不得进行井下作业。
1) 气体测试由专人进行;
2) 在作业人员进入井下前30分钟对内部及外部的气体进行测试;
3) 而且在整个进入到井下期间对气体进行重复测试分析,一般规定为1小时测试一次;
4) 测试气体的实际读数要真实的记录下来;
5) 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及氧含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否则禁止进入作业;
6) 除非经分析后具备安全许可条件,否则任何人员都不得进入井下;
7) 作业人员应对检测仪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以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8) 毒性物质的浓度低于限定标准,且浓度不断变稀的可以进入;
9) 内部气体不具爆炸性,易燃性气体浓度低于 lel(最低爆炸极限)的10%可以进入;
10) 氧气浓度处于19.5%~ 23%的范围的可以进入,但低于19.5%时应有报警信号,同时必须加强通风措施;
11) 当井下存在有毒物质时,其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二部分物理因素》(gbz 2.2)规定;
12) 当必须进入缺氧的作业时,应符合《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规定。凡进行作业时,均应采取机械通风(防爆风机)。
1) 进入应有足够的照明,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2) 进入有腐蚀、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井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佩戴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器具;
3) 作业完工后,经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确认无人员和工具、杂物后,方可盖上井盖;
4)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经允许的劳动者进入井下作业;
5) 任何进入井下的人进出都要登记;
6) 井下的温度不得达到产生危险的程度;
7) 在井下作业工作开始前事先准备上下爬梯和绳索。
1) 监护人员通过吹哨子、查看等方式对井下的人员进行监护,随时保持联络;
2) 一旦发生问题,监护人员的首要职责是立即通过通信系统汇报情况;
3) 在未采取任何措施或急救组织未到之前,监护人员不得进入井下;
4) 在有丰富经验和经过训练的营救人员和设备到来之前,不得移动任何受伤者;
5) 为方便营救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安全人员及相关人员及时的设置警戒区域;
6) 营救人员和设备必须在入口处待命,并应最先进入井下;
7) 由专人统一进行指挥;
8) 营救人员在营救的过程要充分的利用时间,防止事态扩大;
9) 营救完毕后,现场安全人员要检查安全状态,在确认无任何隐患后方可暂时盖上井盖。
7. 附录
第2篇 井下作业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辽河油田井下作业公司作业前危害分析,控制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q/sy1238-2009)及辽河油田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前安全分析(简称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对某项工作任务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风险的方法。
(一)暴露频率是指单位时间内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次数。
(二)严重性是可能引起的后果的严重程度。
(三)可能性是指后果事件发生的几率。
(四)风险是指某一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组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井下作业公司所属单位和承包商的现场作业活动。
第四条凡是作业前需要编制hse作业计划书的项目,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项目包括下列作业活动:
(一)评估现有的作业:试油(气)作业、修井作业、压裂(酸化)作业等;
(二)新的作业;
(三)改变现有的作业;
(四)承包商作业;
(五)非常规性(临时)的作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安全监察科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对规定的执行提供咨询、培训,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其他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组织推行、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公司所属单位按要求执行公司jsa管理规定,组建jsa小组,指定组长,由jsa小组组长具体负责开展jsa工作。
第七条基层单位安全人员协助jsa组长确定需要进行jsa的工作,对员工提供jsa培训、咨询并参与jsa活动,jsa小组负责记录相关活动,并移交安全人员存档。
第八条作业人员参与jsa过程,识别、认知作业活动风险,掌握风险控制措施,并监视工作环境的变化。
第三章 工作任务初步审查
第九条 工作任务分为新工作任务、以前作过分析或已有操作规程的工作任务、低风险任务。现场作业人员均可提出需要进行jsa的工作任务。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
第十条 所属单位负责人对提出的需要进行jsa的工作任务进行初始审查,确定工作任务内容,判断该工作任务是否需要做jsa,明确执行jsa人员所需要的能力,制定jsa计划。
第十一条 若初步审查判断出的工作任务风险无法接受,则应停止该工作任务,或者重新设定工作任务内容。一般情况下,新工作任务(指以前没做过或分析过的工作任务)在开始前均应进行jsa。如果该工作任务是低风险活动,并由有胜任能力的人员完成,可不做工作前安全分析,但应对工作环境进行分析。
第十二条《作业指导书》和《作业计划书》已经作过风险分析、制定并实施了风险削减措施或已有操作规程的工作任务可以不再进行jsa;但基层单位应审查以前jsa或操作规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怀疑,应重新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三条 紧急状态下的工作任务,如抢修、抢险等,执行应急预案;在应急预案执行过程中,如果现场第一责任人认为预案设定条件已经改变,必须重新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四条 符合(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 必须进行jsa:
(一) 无程序管理、控制的工作;
(二)新的工作(首次由操作人员或承包商人员实施的工作,新设备、工艺和工序的应用);
(三)有程序控制, 但工作环境变化或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程序未明确的危害, 如: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发生井喷、有毒气体泄漏、火灾、爆炸等;
(四)可能偏离程序的非常规作业;
(五)现场作业人员(属地主管)提出需要进行jsa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作前安全分析步骤
第十五条基层单位或工程项目负责人指定jsa小组组长;组长选择熟悉jsa方法的人员组成jsa小组,组员至少包括管理、技术、安全和操作人员。小组成员应了解工作任务,并熟悉所在区域环境、设备和相关的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审查工作计划安排,分解工作任务,搜集相关信息,实地考察工作现场,核查以下内容:
(一)以前此项工作任务中出现的健康、安全、环境问题和事故;
(二)工作中是否使用新设备;
(三)工作环境、空间、照明、通风、出入口等;
(四)工作任务的关键环节;
(五)作业人员是否有足够的知识、技能;
(六)是否需要作业许可及作业许可的类型;
(七)是否有严重影响本工作安全的交叉作业;
(八)其他。
第十七条 jsa小组识别该工作任务关键环节的危害及影响,进行初步风险评估然后并填写jsa表(见附录b)。识别危害时应充分考虑在正常、异常、紧急三个状态下的人员、设备、材料、环境、方法五个方面危害,同时还应识别危害的影响和可能影响的人群,并应考虑工作场所内所有人员。
第十八条对存在危害因素的关键活动或重要步骤进行风险评价。根据判别标准确定初始风险等级和风险是否可接受。风险评价采用风险矩阵法、经验法。风险矩阵法见附录c;经验法见附录d。
第十九条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应针对识别出的每个风险制定控制措施,以及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范围。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控制措施的优先顺序。风险控制措施优先顺序示意图参见附录e。如果作业任务风险无法接受,则应停止该工作任务,或者重新设定作业任务内容。
第二十条 制定出所有风险的控制措施后,还应确定以下问题:
(一) 是否全面有效的制定了所有的控制措施;
(二) 对实施该项工作的人员还需要提出什么要求;
(三) 风险是否能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十一条在控制措施实施后,如果每个风险在可接受范围之内,并得到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成员的一致同意,方可进行作业前准备。
第五章 作业许可和风险沟通
第二十二条需要办理作业许可证的作业活动,作业前应获得相应的作业许可,才可开展工作。作业许可应同原始风险高低相当,并获得相应属地主管的许可。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作业前应召开工作前安全分析会,进行有效的沟通,确保:
(一)让参与此项工作的每个人理解完成该工作任务所涉及的活动细节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每个人的职责;
(二)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进一步识别可能遗漏的危害因素;
(三)如果作业人员意见不一致,异议解决后,达成一致,方可作业;
(四)如果在实际工作中条件或者人员发生变化,或原先假设的条件不成立,则应对作业风险进行重新分析。
第六章 现场监控
第二十四条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落实控制措施,根据作业许可的要求,指派相应的负责人(一般是属地主管)监视整个工作过程,特别要注意工作人员的变化和工作场所出现的新情况以及未识别出的危害因素。
第二十五条任何人都有权利和责任要求停止他们认为不安全的或者风险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不需要作业许可要求的作业,应由jsa小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对作业过程进行检查确认。
第七章 总结与反馈
第二十七条 作业任务完成后,作业人员应进行总结,若发现工作前安全分析过程中的缺陷和不足,及时向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反馈。如果作业过程中出现新的隐患或发生未遂事件和事故,小组应审查工作前安全分析,重新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二十八条 根据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况,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提出完善该作业程序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由作业负责人填写工作前安全分析跟踪评价表,判断作业人员对作业任务的胜任程度。工作前安全分析跟踪评价表参见附录f。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3篇 井下作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河油田井下作业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控制高处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生命健康和安全,避免企业财产损失,依据《辽河油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处作业包括: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
第三条 高处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作业级别
作业高度
作业许可证审批层级
批准人
第一级
2m-5m
基层队级
属地主管
第二级
5m-20m
基层队级
基层队长
第三级
20m以上
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级
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主管领导
第四条 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对于进行了风险识别和控制,并有操作规程或方案且频繁进行的高处作业,如:工程建设施工、钻井、井下作业、更换路灯等,可不办理高出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参见附录a。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井下作业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承包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安全监察科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对规定的执行提供咨询、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安全监督站负责对作业现场高处作业的管理实施监督。
第八条生产调度室负责本规定的执行、管理职能。矿区管理科负责本规定在基建项目推行,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司所属单位和承包方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高处作业中的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
1、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
2、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3、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4、使用边缘限位安全绳,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5、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绳。
如果以上防护措施无法实施,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第十一条 高处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相关的教育培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消除坠落危害
第十三条 在作业项目的设计和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设计方案,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避免高处作业。
第十四条 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确定提供永久性楼梯和护栏。在安装永久性护栏系统时,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
第十五条 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作业,应制定坠落保护计划。坠落保护计划指南参见附录b。
第十六条 项目设计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熟悉坠落预防技术、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安全专业人员应在项目规划的早期阶段,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
坠落预防
第十七条 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
第十八条 应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如必须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作业前应预先评估,在合适位置预制锚固点、吊绳及安全带的固定点。
第二十条 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安全作业平台。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应设置作业平台。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围栏。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第二十二条 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300mm;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
第二十三条 在平滑面上使用梯子时,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措施。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
坠落控制
第二十四条 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的坠落危害,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抓绳器、吊绳、锚固点、安全网等。
第二十五条 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吊绳、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抓绳器、缓冲器、缓冲安全绳或其组合。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参见附录c。
第二十六条 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与其连接。
第二十七条 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处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施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第二十八条 吊绳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安装和使用。水平吊绳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垂直吊绳从顶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垂直状态。安全绳应通过抓绳器装置固定到垂直吊绳上。
第二十九条 全身式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参见附录d。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式。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
第三十条 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使用时应按gb5725-2009进行安装和坠落测试,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网每次作业使用前,由现场负责人检查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掉入安全网的材料、构件和工具应及时予以清除。
其他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
第三十二条 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
第三十三条 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三十四条 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30m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相应的通讯装置。
第三十六条 同一架梯子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爬。
第三十七条 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空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空作业应按gb/t4200-2008的要求轮换作业。
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作业负责人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办理前应准备如下相关资料:
1、高处作业内容详细说明;
2、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
3、坠落保护计划;
4、相关安全培训证明和会议记录;
5、其他。
第三十九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延期、关闭及分发具体执行辽河油田公司的制度。
第四十一条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监护人员应及时取消作业,终止相关作业许可证,并通知批准人。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2、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3、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4、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
5、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6、事故状态下。
安全职责
第四十二条作业申请人:
1、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2、办理作业许可证;
3、识别作业风险,熟悉作业内容;
4、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5、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6、组织实施作业;
7、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作业批准人:
1、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
2、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3、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4、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批准和取消作业。
第四十四条 作业人员:
1、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2、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3、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4、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四十五条 作业监护人:
1、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处理异常情况;
2、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暂停作业;
3、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4、发生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井下作业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河油田井下作业公司作业前危害分析,控制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q/sy1238-2009)及辽河油田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简称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对某项工作任务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风险的方法。
(一)暴露频率是指单位时间内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次数。
(二)严重性是可能引起的后果的严重程度。
(三)可能性是指后果事件发生的几率。
(四)风险是指某一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组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井下作业公司所属单位和承包商的现场作业活动。
第四条 凡是作业前需要编制hse作业计划书的项目,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项目包括下列作业活动:
(一)评估现有的作业:试油(气)作业、修井作业、压裂(酸化)作业等;
(二)新的作业;
(三)改变现有的作业;
(四)承包商作业;
(五)非常规性(临时)的作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安全监察科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对规定的执行提供咨询、培训,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其他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组织推行、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公司所属单位按要求执行公司jsa管理规定,组建jsa小组,指定组长,由jsa小组组长具体负责开展jsa工作。
第七条 基层单位安全人员协助jsa组长确定需要进行jsa的工作,对员工提供jsa培训、咨询并参与jsa活动,jsa小组负责记录相关活动,并移交安全人员存档。
第八条 作业人员参与jsa过程,识别、认知作业活动风险,掌握风险控制措施,并监视工作环境的变化。
第三章 工作任务初步审查
第九条 工作任务分为新工作任务、以前作过分析或已有操作规程的工作任务、低风险任务。现场作业人员均可提出需要进行jsa的工作任务。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
第十条 所属单位负责人对提出的需要进行jsa的工作任务进行初始审查,确定工作任务内容,判断该工作任务是否需要做jsa,明确执行jsa人员所需要的能力,制定jsa计划。
第十一条 若初步审查判断出的工作任务风险无法接受,则应停止该工作任务,或者重新设定工作任务内容。一般情况下,新工作任务(指以前没做过或分析过的工作任务)在开始前均应进行jsa。如果该工作任务是低风险活动,并由有胜任能力的人员完成,可不做工作前安全分析,但应对工作环境进行分析。
第十二条《作业指导书》和《作业计划书》已经作过风险分析、制定并实施了风险削减措施或已有操作规程的工作任务可以不再进行jsa;但基层单位应审查以前jsa或操作规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怀疑,应重新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三条 紧急状态下的工作任务,如抢修、抢险等,执行应急预案;在应急预案执行过程中,如果现场第一责任人认为预案设定条件已经改变,必须重新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四条 符合(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 必须进行jsa:
(一) 无程序管理、控制的工作;
(二)新的工作(首次由操作人员或承包商人员实施的工作,新设备、工艺和工序的应用);
(三)有程序控制, 但工作环境变化或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程序未明确的危害, 如: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发生井喷、有毒气体泄漏、火灾、爆炸等;
(四)可能偏离程序的非常规作业;
(五)现场作业人员(属地主管)提出需要进行jsa的工作任务。
第5篇 井下作业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河油田井下作业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控制高处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生命健康和安全,避免企业财产损失,依据《辽河油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处作业包括: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
第三条 高处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作业级别
作业高度
作业许可证审批层级
批准人
第一级
2m-5m
基层队级
属地主管
第二级
5m-20m
基层队级
基层队长
第三级
20m以上
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级
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主管领导
第四条 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对于进行了风险识别和控制,并有操作规程或方案且频繁进行的高处作业,如:工程建设施工、钻井、井下作业、更换路灯等,可不办理高出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参见附录a。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井下作业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承包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安全监察科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对规定的执行提供咨询、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安全监督站负责对作业现场高处作业的管理实施监督。
第八条生产调度室负责本规定的执行、管理职能。矿区管理科负责本规定在基建项目推行,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司所属单位和承包方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高处作业中的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
1、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
2、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3、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4、使用边缘限位安全绳,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5、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绳。
如果以上防护措施无法实施,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第十一条 高处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相关的教育培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消除坠落危害
第十三条 在作业项目的设计和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设计方案,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避免高处作业。
第十四条 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确定提供永久性楼梯和护栏。在安装永久性护栏系统时,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
第十五条 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作业,应制定坠落保护计划。坠落保护计划指南参见附录b。
第十六条 项目设计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熟悉坠落预防技术、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安全专业人员应在项目规划的早期阶段,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
坠落预防
第十七条 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
第十八条 应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如必须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作业前应预先评估,在合适位置预制锚固点、吊绳及安全带的固定点。
第二十条 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安全作业平台。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应设置作业平台。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围栏。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第二十二条 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300mm;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
第二十三条 在平滑面上使用梯子时,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措施。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
坠落控制
第二十四条 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的坠落危害,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抓绳器、吊绳、锚固点、安全网等。
第二十五条 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吊绳、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抓绳器、缓冲器、缓冲安全绳或其组合。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参见附录c。
第二十六条 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与其连接。
第二十七条 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处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施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第6篇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便于灾变时的救援,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井工开采的矿井,必须安装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实施24h运行和实时监控,未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不得组织生产;基建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 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煤矿要严格入井携卡的管理工作。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条 各矿总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
第五条 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的原始依据。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煤矿企业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及日常监管。
第二章 设计、选型与安装
第七条 矿井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编制专项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及时修改。
第八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技术要求。
第九条 煤矿安装使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取得“‘ma’标志准用证”。严禁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第十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集团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均应设置在总调度室,各煤矿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宜设在总调度室,若中心站不设在总调度室时,应在总调度室设终端;中心站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一台使用,一台或多台备用,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并保证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十一条 井下分站应安装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校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供电方便、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安设时应加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十二条 备用分站、识别卡的数量应满足矿井的需要。
第十三条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1) 风电、瓦斯电闭锁的断电范围内;
(2)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道内;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4) 掘进工作面内;
(5)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6)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十四条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接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接开关的负荷侧。宜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第十五条 设分站的巷道进出口两侧应设置交通工具的限速标志,限速标志应安装在距分站不小于50m的范围。
第十六条 系统中使用的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经检验合格、调试,在地面运行24小时候,方可下井使用。
第十七条 位置监测分站(探头)的安装位置及数量要求:
1、重点区域:矿井各个行人井口、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巷和回风巷应成对配备分站(探头)用于监测全矿井、重点区域的人数及行走方向,成对安装的两个分站(探头)要根据覆盖半径的大小避免互相干扰。
2、限制区域:可在限制区域的入口向后延伸5-15m处安装1个分站(探 头)。
3、特殊工种人员活动路线:设置分站(探头)要兼顾能监测到特殊工种人员的活动路线,确实不能兼顾的,应单独安装分站(探头)。
4、各重点区域的分站或探头的位置布置应合理,保证各区域人员分布、遇到异常(如停电、放炮、停产等)情况,人员撤出情况在地面中心站显示。
5、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在井底车场、中央(采区)变电所、井下炸药库、井下水仓、巷道分支处等地点也可安装分站(探头)。
第十八条 各煤矿入井口应至少配备2台识别卡的检卡仪分站,入井和出井人员必须在检卡分站检卡,验证识别卡的唯一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各煤矿应配备至少一台移动分站用于抢险救灾。
第三章 联网要求
第二十条 国有重点煤矿要实现矿-集团总公司(另给子公司)-省煤炭工业局三级联网。
第二十一条 国有市级地方煤矿要实现矿-集团公司-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
第二十二条 国有县级地方煤矿要实现矿-县煤炭工业局(另给集团公司)-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
第二十三条 乡镇煤矿要实现矿-县煤炭工业局-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
第二十四条 联网上传数据要遵守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制定的《山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联网数据传输规范》。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使用与维护严格遵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总调度室,应配备足够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人员,做好系统的使用维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下一级中心站向上一级中心站上传实时监测信息,接受上一级 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做出响应。
第二十八条 网络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网络通信中断或无记录,应立即查明原因,报告值班领导,下达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无能力管理监控系统的煤矿分布,合理划分区域,并建立区域技术服务中心,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为煤矿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安装、调校、维护工作委托区域技术服务中心负责。
第五章 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反馈、分级响应”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各煤矿集团公司、县、市、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成立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数据传输网络的管理,负责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运行得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是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运行、维护、管理的主体;各级安全监控中心(煤矿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系统安装、使用、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安全监控中心(煤矿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应制定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规范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煤矿必须利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时准确监测井下人员工作信息和报警信息,并对报警信息及时处理,必须实时接收上级网络中心的信息指令,并及时响应。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负责对所辖煤矿企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管。
第三十七条 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行业监管;组织开展年检、人员培训、设备更新;对煤炭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 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市营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行业监管;组织开展年检、人员培训、设备更新;对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市营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核。
第三十九条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网络运行得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负责推广新技术、新经验;负责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及网络年检工作;对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 上级网络中心负责对下级网络中心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安全监控工和中心站值班人员应按照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经指定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