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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作业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2-11-20 12:36:13 查看人数: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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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作业管理规定

第1篇 炼钢厂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使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符合实际情况,更好地保护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本钢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钢炼钢厂区域内维修、施工等所有涉及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 缺氧: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含量低于0.195的状态。

3.2 缺氧危险作业: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条件下的各种作业,主要包括一般缺氧危险作业和特殊缺氧危险作业。

3.3 一般缺氧危险作业:在作业场所中的单纯缺氧危险作业。

3.4 特殊缺氧危险作业:在作业场所中同时存在或可能产生其他有害气体的缺氧危险作业。

4 受限空间作业场所分类

4.1受限空间分为以下三类:

4.1.1密闭设备:指贮罐、塔(釜)、除尘器、蓄热器、真空泵、箱体、烟道及锅炉等。

4.1.2地下受限空间:包括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井、地窖、污水池(井)及化粪池等。

4.1.3地上受限空间:包括料仓、气体阀室等封闭空间。

5作业许可证管理

5.1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5.2许可证采用集团公司统一格式(见附件)。

5.3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填写,生产运行负责人、点检员和安全员确认后,由车间(科室)主管领导负责审批签发。

5.4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运行控制室或岗位人员保管、登记;第二联由作业人员作业时携带。

5.5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当次作业项目周期,当作业内容或现场条件发生改变时,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5.6许可证应具体写清危险源和相应的控制措施。采样分析数据由业主单位专业人员填写。

5.7作业负责人、车间(科室)主管领导对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全面性、可靠性负责;生产运行负责人、点检员对现场是否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安全员负责整个过程监督。

6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

6.1 厂属密闭设备、受限空间必须在明显处设有文字提示:所属部位;气体性质;危害类型;先通风、后确认、经检测、再进入的标识。

6.2凡密闭设备、有限空间附近,必须设置空压风管道或风机,作为净化密闭设备、设施的安全设施。

6.3作业单位应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护。

6.4 作业前

6.4.1车间点检员下工作票,对作业负责人进行书面安全告知,作业负责人进行确认并签字。作业负责人负责向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告知。

6.4.2 当作业场所同时存在有害气体管路时,作业前,车间负责组织采取可靠措施阻断所有对作业场所产生安全影响的能源介质,负责清洗置换空间内的有毒有害、腐蚀性等物质,并经双方确认。

6.4.3作业前,作业人员负责在开关、阀门、受限空间入口等处挂警示牌,必要时上锁或派专人监护。

6.4.4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进行气体采样分析。车间负责受限空间气体采样分析,取样应在作业前30分钟内进行,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氧含量控制在19.5~23%之间,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指标,不合格不得许可作业。作业期间应连续监测,并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在气体采样分析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

6.5 作业中

6.5.1受限空间必须保持良好通风,进入空间人员必须携带报警器,必要时,佩戴空气呼吸器。

6.5.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和特别潮湿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易燃易爆场所,应使用防爆工具,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

6.5.3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6.6 主要防护措施

6.6.1 监测人员必须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并且应定期标定、维护,仪器的标定和维护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6.6.2 在已确定为缺氧作业环境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19.5~23%之间。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6.6.3 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6.6.4 当存在因缺氧窒息、中毒而坠落的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绳),并在适当位置可靠地安装必要的安全绳网设备。

6.6.5 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绳)。发现异常应立即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6.6.6 在作业人员进人受限空间作业场所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6.6.7 在存在缺氧、中毒危险作业时,必须安排监护人员。监护人员应密切监视作业状况,不得离岗。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6.6.8 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并保持有效联络。

6.6.9 如果作业现场的缺氧、中毒危险可能影响附近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时,应及时通知这些作业场所。

6.6.10 严禁无关人员进人受限空间及缺氧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做好标志。

6.6.11当作业场所空气中同时存在有害气体时,必须在测定氧含量的同时测定有害气体的含量,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在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达到标准后方可作业。

6.6.12 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使氧含量保持在19.5~23%之间。

6.6.13 在通风条件差的作业场所,如地下室、罐体等,须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将灭火器放置牢固,禁止随便启动,防止二氧化碳意外泄出。在放置灭火器的位置应设立明显的标志。

6.6.14 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内部作业时,如果供作业人员出入的门或窗不能很容易地从内部打开而又无通讯、报警装置时。严禁关闭门或窗。

6.6.15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内作业时,一般应打开出入口的门或盖。如果设备与正在抽气或已经处于负压状态的管路相通时,严禁关闭出入口的门或盖。

6.6.16 在受限空间进行压气作业时,应防止缺氧空气泄至作业场所。如与作业场所相通的空间中存在缺氧空气,应直接排出,防止缺氧空气进人作业场所。

7受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应掌握的安全知识

7.1 对作业负责人

7.1.1 与缺氧作业有关的法规、制度。

7.1.2 产生缺氧、中毒危险的原因、缺氧症的症状、职业禁忌症、防止措施以及缺氧症、中毒的急救知识

7.1.3 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检查和维护常识。

7.1.4 作业场所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及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

7.1.5 事故应急措施与事故应急预案。

7.2 对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

7.2.1 受限空间的窒息危险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

7.2.2 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知识。

7.2.3 事故应急措施与事故应急预案。

8 事故应急救援

8.1 对受限空间作业场所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2 当发现缺氧、中毒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让作业人员迅速离开作业现场。出现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靠措施救援,不得盲目施救,防止因救援而致事故扩大。

8.3 发生缺氧、中毒危险时,作业人员和抢救人员必须立即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8.4 在存在缺氧、中毒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抢救器具。如:呼吸器、梯子、绳缆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

8.5 对已患缺氧症及中毒的作业人员应立即给予急救和医疗处理。

9附则

9.1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受限空间作业许证

第2篇 __公司密闭空间作业管理规定

1.0目的:对进入密闭空间的作业方式进行控制,预防事故发生.

2.0职责:

2.1环境健康安全主任:批准作业人员进入密闭空间,制订紧急应急计划。

2.2作业人员:依本文件要求作业。

3.0作业方法:

3.1密闭空间指用来储存压缩压气、燃烧溶剂等的大型容器,以及地窖、集流井等。

3.2进入密闭空间的人员,必须经过此类知识的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人员。

3.3必须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作业人员先用仪器检测密闭空间空气(包括氧气浓度、气体爆炸浓度、空气毒性污染物浓度,检测时,不允许员工进入密闭空间。

3.4当测试密闭空间气不符合国家的相关法规时,不允许进入密闭空间,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时,作业人员填写《密闭空间作业申请书》交环境健康安全委员会主任批准。

3.5主任查阅相关法规规定,当答合条件时,可批准并签发许可证,主任制订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安全准则和紧急应急计划,作业人员认真阅读后方可。

3.6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安排联络沟通人员和联络方式。

3.7进入密闭空间作业人员,必须依据相关法规规定作业,作业人员应避免有害能源和物料的伤害,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佩戴防护用品。

3.8作业时,在密闭空间外设置标识牌,主任安排保安人员驻守,以防其它人员擅进。

4.0相关记录

4.1《密闭空间作业申请单》

第3篇 危险化学品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受限空间作业。

1.2 本规定所称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1.3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1.4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5 受限空间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

2.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受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 企业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受限空间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 企业设备(工程)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交底工作。

2.4 企业基层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制定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 受限空间作业人职责

2.5.1 作业人应持经批准、有效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可作业。

2.5.2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作业。

2.5.3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作业证的安全措施。

2.5.4 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

2.5.5 对违反本规定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若发现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2.5.6 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时,应立即向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作业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2.6 监护人职责

2.6.1 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监护。

2.6.2 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禁止作业。

2.6.3 控制、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相应措施。

2.6.4 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作业负责人、审批人员等职责可结合本企业管理实际及参照aq3028-2008的相关内容补充制定。

3 作业分级

3.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殊受限空间作业。

3.1.1 无氧、缺氧或氮气保护状态下的换剂、撇顶等作业。

3.1.2 进入与污水排放系统相连的下水井、下水道、涵洞等部位的作业。

3.1.3 经主管部门确认,要求按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控制的。

3.2 除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以外的,为一级受限空间作业。

4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4.1 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的制定和审查:受限空间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组织对作业现场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受限空间生产处理、盲板加拆等相关方案,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部门负责审核。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由企业负责人批准,一级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由分管生产(技术)或设备的负责人批准。

4.2 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审查、批准后,建议作业所在单位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由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向作业单位(人员)进行任务交底和风险告知。

4.3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办理:任务交底和风险告知后,由作业所在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填写《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上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受限空间名称、作业内容、受限空间原有介质、监护人姓名、危害辨识等。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填写作业单位负责人、作业人员姓名等。

4.4 安全措施确认:1-5项由作业所在单位的设备管理人员确认签字;6-10项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确认签字;11项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作业单位负责人根据现场实际,分别补充作业安全措施。

4.5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审核、审批: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企业设备(工程)、设备、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审核。特殊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企业负责人批准,一级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5 受限空间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企业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受限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

5.2 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5.3 分析与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一级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2h分析一次,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4 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d)有毒有害介质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

5.5 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存根正面左上方。

6 作业安全要求

6.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6.3 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d)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e)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5 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受限空间相连且存有或可能存有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必须有效隔离,并对受限空间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加设盲板并挂牌标识。

6.6 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但严禁向内充氧或富氧空气。

6.7 受限空间作业的个人防护装备要求:

a)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供风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隔离正压防护面具,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其气密性,供风设备及受限空间出入口必须安排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及时将作业人员撤出;

b)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c)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应穿戴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及护目镜等;

d)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e)在有或产生粉尘的受限空间作业,应佩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f)在高、低温受限空间作业,除应佩戴相应的防高温、低温防护器具,还应佩戴通讯设备。

6.8 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b)在潮湿容器内,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c)使用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按照漏电保护器,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30毫安,其中照明和手持电动工具的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15毫安。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中。

6.9 受限空间作业过程监护要求:

a) 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b)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c) 从事无氧、缺氧或氮气保护状态下的换剂、撇顶等特殊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应与作业人员规定必要的联络方式或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便于受限空间内外之间的联系。

6.10 受限空间作业的其他要求

a) 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b)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c)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d)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e)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f)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g)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7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管理

7.1 《受限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受限空间作业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7.2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7.3 特殊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一级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第4篇 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进入密闭空间的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公司范围的所有密闭空间作业。

三、职责

(一)需要施工作业的部门应做好施工作业前的清扫、清洗、置换、检测等工作。按《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要求检测填写。

(二)部门和管理部在施工人员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测,并记录检测数据,确认符合施工要求后,方可进入。

(三)需施工作业部门,必须派专人监护,做好应急防护措施,以确保安全。

四、内容及要求

(一)术语定义

密闭空间作业是指生产区域内的各类筒仓、球、釜、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已及地下室、窖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二)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19.5%-21.5%。

2、有毒气体硫化氢低于10mg/m3,一氧化碳低于35mg/m3。

3、可燃气体为0。

4、打开所有人孔、手空、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5、必要时可以采取机械通风。

6、采用管道通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不准向设备内冲氧气或富氧空气。

7、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配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三)监测

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粉尘等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

2、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

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3、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设备带出,不准留在设备内。

4、作业中要定时检测,一般每个2小时检测一次。发现情况异常立刻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同时原作业许可证作废。待作业空间经处理,取样分析合格后,重新开具作业许可证,方可继续作业。

(四)照明和防护措施

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2、作业人员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防爆对讲机、防爆手电、气体检测仪并且系好安全绳索(绳索的牢固度必须能够承受作业人员本人的体重重量)。

3、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4、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5、设备内照明电压应该小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

6、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7、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五)监护

1、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并做好安全应急措施。

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并在入口处挂正在作业牌。

3、险情重大的设备被作业、应增加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外人员取得联系。

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5、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作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六)《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管理

1、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办理《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

2、《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安全措施。

3、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要新办理《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继续作业。

4、作业过程中,如发生安全措施失效、作业条件、工作范围等异常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取消有限空间作业。

5、作业结束后,需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和恢复,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6、按《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要求,相关人员必须详细填写作业设备的具体名称、作业时间、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检测数据的记录。

(七)密闭空间作业审批权限

1、有毒、有害、有可燃气体的储罐、容器、管道等或可造成严重缺氧的密闭空间的作业,由作业部门填写《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报维修部、ehs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2、不易造成燃烧、无毒、无害气体且通风良好、不易造成窒息的槽车、下水道、地坑等作业场所的作业,部门填写《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由作业部门、ehs部审批,按密闭空间作业要求检测,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达到安全作业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

五、相关表格及记录

《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

备注:许可证关闭为,该施工已经完成,并且验收合格,验收人为申请部门主管。

许可证取消为,作业条件、工作范围等发生异常变化,取消人为申请部门主管。《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作业现场留有一份,作业部门留有一份,管理部留有一份。

第5篇 某公司密闭空间作业管理规定

1.0目的:对进入密闭空间的作业方式进行控制,预防事故发生.

2.0职责:

2.1环境健康安全主任:批准作业人员进入密闭空间,制订紧急应急计划。

2.2作业人员:依本文件要求作业。

3.0作业方法:

3.1密闭空间指用来储存压缩压气、燃烧溶剂等的大型容器,以及地窖、集流井等。

3.2进入密闭空间的人员,必须经过此类知识的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人员。

3.3必须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作业人员先用仪器检测密闭空间空气(包括氧气浓度、气体爆炸浓度、空气毒性污染物浓度,检测时,不允许员工进入密闭空间。

3.4当测试密闭空间气不符合国家的相关法规时,不允许进入密闭空间,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时,作业人员填写《密闭空间作业申请书》交环境健康安全委员会主任批准。

3.5主任查阅相关法规规定,当答合条件时,可批准并签发许可证,主任制订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安全准则和紧急应急计划,作业人员认真阅读后方可。

3.6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安排联络沟通人员和联络方式。

3.7进入密闭空间作业人员,必须依据相关法规规定作业,作业人员应避免有害能源和物料的伤害,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佩戴防护用品。

3.8作业时,在密闭空间外设置标识牌,主任安排保安人员驻守,以防其它人员擅进。

4.0相关记录

4.1《密闭空间作业申请单》

第6篇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缺氧窒息、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火灾、爆炸、高处坠落、触电、机械损伤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受限空间作业。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三条 受限空间: 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入和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如进出,并非设计用来给员工长时间在内工作的;自然通风不良、存在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存在或可能产生掩埋作业人员的物料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如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我司受限空间主要有管网污水管道、检查井、沉砂井、涵沟;厂内配水井、下水道、接触消毒池、二沉池、泵站等。

第四条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如缺氧、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气体或粉尘中毒危险)且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活动。

我司受限空间作业主要指管网下井作业、厂内下池作业。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公司安全办对受限空间作业进行安全管理,受限空间作业所在部门的安全员具体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 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受限空间作业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是受限空间作业的负责人,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三)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四)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五)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第七条 监护人员的职责:

(一)监护人员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能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

(二).监护人员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三)监护人员应和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四)监护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和熟练使用配备的应急救护设备、设施、报警装置等,并坚守岗位。

第八条 作业人员职责:

(一)严格按照已审批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二)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场所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三)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

(三)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和使用工具。

(四)服从作业监护人员的指挥。

(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报警联络方式。

(六)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监护人员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第九条 审批人员的职责。

(一)审查《下井(下池)作业申请表》和《下井(下池)安全作业票》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二)要了解受限空间的内外情况。

(三)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作业前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确定。

(一)对受限空间的结构、机械动能设备、介质性质、内外物质连接、照明、温湿度、氧气含量、通风和交叉作业等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

(二)对受限空间内所有气体进行采样分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危险有害因素的强弱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 进行受限空间作业前制定完善的作业方案。

(一)受限空间作业的现场指挥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等应具备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心理素质。

(二)受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结论。

(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内外信息联络的条件和方式。

第十二条 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一)安全隔离。

受限空间与其它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孔、洞等应采取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或严密封堵等方式进行有效隔离,与外界连接的动力电源应在停机后切断,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二)清洗或置换。

根据介质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大于23.5%。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的规定。

可燃气体浓度:被检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比);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比)。

(三)安全教育。

对参加受限空间作业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给参加受限空间作业的所有人员配备岗位所需的符合标准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作业器材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根据危险有害因素确定的结论,预测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准备应急救援器材,培训应急救援人员,并进行演练。

第十四条 受限空间作业所在部门应在作业前向有关部门填报《下井(下池)作业申请表》。

(一)《下井(下池)作业申请表》由受限空间作业所在部门申请办理,公司安全分管领导负责审批,无《下井(下池)作业申请表》不准作业。

(二)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下井(下池)作业申请表》;当受限空间的工艺、环境条件改变时,必须重新办理《下井(下池)作业申请表》。

(三)《下井(下池)作业申请表》的审批人应履行审批职责。

第十五条 受限空间作业所在部门应在作业前填写《下井(下池)安全作业票》和《下井(下池)安全技术交底书》。

第五章 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作业前,现场指挥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前的安全准备工作是否落实进行确认,有一项未落实严禁作业。

第十七条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进行通风。

(一)打开所有的孔、洞、门等,对受限空间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二)采用管道通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第十八条 进行受限空间作业,应严格执行“先通风、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检测标准与检测工作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一)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有代表性的采样点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

(二)作业期间至少每2h监测1次,若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期间中断作业超过30min时,应重新监测分析;情况异常时,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作业人员;经现场处理,采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

(三)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第十九条 安全用电。

(一)受限空间作业的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或狭小场地作业时,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二)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三)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符合标准规定。

(四)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第二十条 受限空间作业应进行安全监护。

(一)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在其外面设专职监护人员,做好应急防护措施,以确保安全。

(二)监护人员必须履行职责,随时与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进行联系;有异常情况时,及时停止作业。

(三)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第二十一条 禁止进行以下作业:

(一)无办理审批的作业。

(二)与审批内容不符的作业。

(三)无监护人员的作业。

(四)超时作业。

(五)不明情况的盲目救护。

(六)禁止以下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性。

2、有聋、哑、呆、傻等严重生理缺陷者。

3、患有深度近视、癫、高压、过敏性气管炎、哮喘、心脏病,精神分裂症等疾病者。

4、有外伤疤口尚未愈合者。

第二十二条 其它安全规定。

(一)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其外面设置安全警告标志,并保持出入口畅通。

(二)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或多工种、交叉作业时,其作业应符合相应标准和安全规定。

(三)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配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四)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五)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第六章 作业后的安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清点作业人员,清理作业材料和工具,经确认无误后,由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验收。

第二十四条 作业单位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作业现场,确认无问题后签字交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7篇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1.1本规定规定了作业许可管理内容及要求。

1.2本规定适用于山西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1.3 本规定适用于油(气)库、加油(气)站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活动,其它非生产性活动参照执行。

2参考文件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规范》

中国石油山西销售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3.1受限空间

除符合以下所有物理条件外,至少还存在以下危险特征之一的空间称为受限空间。

a)物理条件

—— 有足够的空间,让员工可以进入并进行指定的工作;

—— 进入和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如进出;

——并非设计用来给员工长时间在内工作的。

例:进入或探入罐、槽车容器、锅炉、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井、池、涵洞等进出受限的空间。

b)危险特征

—— 存在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

—— 存在或可能产生掩埋进入者土方等物料;

—— 内部结构可能将进入者困在其中(如,内有固定设备或四壁向内倾斜收拢);

—— 存在已识别出的健康、安全风险。

如果以上条件都不存在,还应考虑是否符合5.9“例外情况”。

3.2进入

当身体任何部位越过受限空间的口径,并足以让整个身体能够进入受限空间的开口平面时的一个起始动作。

3.3进入者

被授权进入受限空间了解潜在的危害、要采取的预防措施、规定的工作范围和极限、撤离和沟通规定,以及清楚与进入有关的其他人员的人。

3.4监护人

被指定在受限空间外适当位置监控进入者,并负责与其沟通,控制进入距离和保证满足进入许可证所规定的进入条件以及启动救援计划的人。

3.5受限空间作业申请人

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通常指项目经理、作业单位负责人

3.6受限空间进入管理者

批准或取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并保证落实所有安全条件的人,是有权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管理人员。

3.7受限空间进入计划

进入受限空间的管理、控制并保护人员免遭受限空间作业危害的综合计划。

3.8进入受限空间许可证

为控制进入受限空间而签发的书面文件。

4职责

4.1 公司储运安全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4.2 公司油库、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工程建设等职能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实施的监督管理。

4.3 各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受限空间作业管理程序的培训、考核和资源提供。

4.4 各分公司和所属油(气)库、加油(气)站按要求执行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并对本程序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4.5 员工接受受限空间作业培训,执行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5管理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 只要在没有其它切实可行的方法能完成工作任务时,才考虑进入受限空间。

5.1.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四不进入”,即:

——无作业许可证不进入;

——作业内容与作业许可证不符不进入;

——安全措施不落实不进入;

——安全监护人员不在场不进入。

5.1.3 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状况时的撤离路线、方法。受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

5.1.4 所有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项目应按照作业许可管理规范的程序实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后方可办理进入受限空间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许可证式样见附录a。

5.1.5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并按以下优先次序,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 消除危害;

—— 使风险减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 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5.1.6 应针对受限空间作业计划、危害因素和风险,制定具体的救援计划,各类救援物资应配备到位。救援计划制定指南参见附录b.

5.1.7 在进入受限空间前,凡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相关的人员都应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培训指南参见附录c。

5.1.8进入受限空间时,应将以下相关文件存放在现场:

—— 进入受限空间许可证及其它相关的作业许可证;

—— 受限空间救援计划;

—— 连续检测记录。

5.2受限空间辨识

5.2.1 应对作业区域进行辨识,确定受限空间的数量、位置,建立受限空间清单并根据作业环境、工艺设备变更等情况不断更新。

5.2.2 针对辨识出的受限空间,预先制定书面进入计划(hse作业计划书)。每年应对进入受限空间计划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和对进入受限空间计划的改进建议应与上级部门沟通,评审记录应保存一年。评审指南参见附录d。

5.2.3 对于用钥匙、其它工具打开的或有实物障碍阻挡进入的受限空间,应设置固定的警示标识。所有警示标识应包括提醒有危险存在和必须经授权才允许进入的词语。

5.3进入前准备

5.3.1 隔离

“进入受限空间”前油(气)库、加油(气)站应隔离相关能源和物料的外部来源,作业单位应对与其相连的附属管道采取断开或盲板隔离,相关设备应在机械和电气上进行隔离并挂牌。应事先编制隔离核查清单,按清单内容逐项核查隔离措施,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并作为许可证的附件。

5.3.2 清理、清洗

—— 清空;

—— 清扫(如冲洗、蒸煮、洗涤和漂洗);

—— 中和危害物;

—— 置换。

5.3.3 气体检测

a)检测要求

—— 凡是有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等,事前应进行气体检测,注明检测时间和结果。如作业中断,再进入之前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

—— 进入受限空间期间,气体环境可能发生变化时,应进行气体监测。气体监测宜优先选择连续监测方式,若采用间断性监测,间隔应不超过2小时。连续检测仪器应安装在工作位置附近,且便于监护人、进入者看见或听见。

—— 只有获得检测资质的人员才能取样和检测。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测(复测、监测)时,应同时使用两台型号相同的仪器,检测仪器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在校验有效期内。每次使用前后,应检查检测仪器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抽样应有代表性,应特别注重人员可能工作的区域。抽样应包括空间顶端、中部和底部的样品。测试次序应是氧含量、易燃易爆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抽样时应停止任何气体吹扫,以降低采样人员的风险和保证抽样气体与实际环境相符,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 当检测人员在受限空间外无法完成足够抽样时,需进入空间内进行初始取样,应按照特别的控制程序,获得进入受限空间许可。

b)检测标注

—— 受限空间内外的氧浓度应一致。若不一致,在授权进入空间之前,应确定偏差的原因,氧浓度应保持在19.5%-23.5%

—— 不论是否有焊接、敲击等,受限空间内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挥发物的浓度都应满足以下条件:

当爆炸下限﹥4%时,浓度﹤0.5%(体积);

当爆炸下限﹤4%时,浓度﹤0.2%(体积);

同时还应考虑作业的设备是否带有易燃易爆气体(如氢)或挥发气体。

—— 受限空间内有毒、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或所在地)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明确指标)”的指标。如有一项不合格,应不得进入或立即停止作业。

5.3.4 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应按《作业许可管理规定》要求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5.3.5 具备进入受限空间条件后,作业单位应申请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5.4安全措施

5.4.1 现场监护

储运安全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现场监督,分公司安全主管领导或授权专人同场同时监护,监护人和进入者应明确联络方式并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现场作业至少要由两人监护(作业单位和建设单位各一人),一人监督(建设单位),监督和监护人不在现场禁止作业。

进入特别狭小空间作业,进入者应系安全可靠的保护绳,监护人可通过系在进入者身上的绳子进行沟通联络。

5.4.2温度

进入受限空间期间,空间内的温度不得对进入人员产生危害。

5.4.3 通风

—— 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自然通风,必要时应采取强制通风,严禁向受限空间通纯氧。进入期间的通风不能代替进入之前的吹扫工作。若使用空气抽吸(即负压排气),应尽可能抽取远离工作区域的空气。

—— 作业场所的通风,每小时通风量宜大于作业场所容积的10倍以上。

—— 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应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呼吸器。佩戴长管呼吸器时,应仔细检查气密性,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5.4.4 受限空间使用设备

—— 对受限空间内阻碍人员移动、对进入者造成伤害,影响救援的设备(如搅拌器),应采取固定措施,必要时应移出受限空间。

——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须经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 受限空间作业场所配备的灭火器材应取用方便、标识醒目。

5.4.5 照明及电气

——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灯具应符合防爆要求,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装置。

——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小于24v的安全行灯。金属设备内和特别潮湿作业场所作业,其安全灯电压为12v且绝缘良好。

—— 当受限空间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

5.4.6 防坠落、防滑跌

受限空间内可能会出现坠落或滑跌,应特别注意受限空间中的工作面(包括残留物、工作物料或设备)和到达工作面的路径,并制定预防坠落或滑跌的安全措施。

5.4.7 个人防护装备

根据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种类和风险程度,依据相关防护标准,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正确穿戴。

5.4.8 静电防护

为防止静电危害,应对受限空间内或周围的设备接地,并进行检测,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欧姆。

5.4.9 防误入

受限空间一旦打开,就应在可能的入口处设置警示牌,以警示和防止误入事件发生。

5.4.10 工具、材料清单

—— 携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以防遗留在作业现场。

—— 在清理受限空间少量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木、铜质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5.4.11 救援

—— 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护器具进入作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5.5进入受限空间许可证

5.5.1 授权和审批

公司工程主管领导为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管理者,审批或授权专人审批进入受限空间许可证,投资工程处和储运安全处审核安全作业方案。

批准人可以书面授权他人签署进入许可证,但仍承担最终安全责任。

5.5.2 许可时限

进入许可证应规定许可起止时间,但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时,如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来进行工作,可延长许可证时限。工作时限和延期次数应清楚的注明在进入许可证上,工作时限和延期时限不得超过作业许可证期限。

5.5.3 许可延期

如许可证需要延期,进入管理者或被授权人应重新检查工作区域,以核实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且工作区域的情况没有发生变化,如果有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间工作的照明)应在申请上注明并落实以后,进入管理者或授权专人签字延期。

5.5.4 许可关闭

作业完成后,申请人与进入管理者在现场确认没有遗留任何安全隐患,并已恢复到正常状态,双方签字关闭作业许可证。

5.5.5 工作任务、条件变更

若工作任务发生变化、工作环境和安全条件发生变化、产生限制救援组发挥作用的条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重新办理许可证。

5.5.6 许可证管理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许可证管理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范》相关条款。

5.6救援准备

在进入受限空间进行救援之前,应明确监护人与救援组成员的联络方法。获得授权的进入者均应佩戴安全带、救生索等以便救援,除非该设备可能会阻碍救援或产生更大危害。

5.7安全职责

5.7.1 进入管理者职责

—— 清楚可能存在的危险;

—— 评估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 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 确认进入受限空间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检查气体抽样结果;

——对本区域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内容及施工方案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提供相关资源保障,组织对参与作业的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批准和终止进入受限空间许可作业。

5.7.2 进入者职责

—— 清楚安全条件可能存在的危险;

—— 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 参加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的评估;

—— 掌握正确使用进入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的方法;

—— 清楚作业过程中与监护人的沟通方式及紧急情况时的撤离方式;

—— 严格按作业许可证和进入受限空间计划要求作业。

5.7.3 监护人职责

—— 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进入者的影响;

—— 负责监视受限空间作业条件变化情况;

—— 掌握受限空间内人员情况并与进入者保持沟通;

—— 清楚应急联络电话、出口、报警器和外部应急装备;

—— 在入口处监护,防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

—— 紧急情况下发出救援信息、启动撤离行动,并在受限空间外实施救援。

5.8培训

5.8.1 所有进入受限空间相关人员均应接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当出现下列情况时,进入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再培训。

—— 受限空间危害程度发生变化;

—— 书面计划发生变化;

—— 与许可证或进入程序有偏差;

—— 员工知识或使用程序不够。

5.8.2 承包商应对员工进行培训,并向进入管理者提供员工对进入、救援和特定任务职责等知识了解程度的证明,进入管理者应对工作在受限空间内的承包商员工进行验证。

5.9例外情况

5.9.1 未明确定义为“受限”的空间

有些区域或地点不符合受限空间的定义,但是可能会遇到类似于进入受限空间时发生的潜在危害(如把头伸入30cm直径的管道、洞口、氮气吹扫过的罐内)。在这种情况下,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可采用进入受限空间许可证控制此类作业风险。

5.9.2 围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围堤,可视为受限空间:

—— 有高于1.2米的垂直墙壁围堤,且围堤内外没有到顶部的台阶;

—— 在围堤区域内,作业者身体处于物理或化学危害之中;

—— 围堤内可能存在比空气重的有毒有害气体。

5.9.3 动土和开渠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动土和开渠,可视为受限空间:

—— 动土或开渠深度大于1.2米,或作业时人员的头部在地面以下的;

—— 在动土或开渠区域内,身体处于物理或化学危害之中;

—— 在动土或开渠区域内,可能存在比空气重的有毒有害气体;

——在动土或开渠区域内,没有撤离通道的。

5.9.4 惰性气体吹扫空间

用惰性气体吹扫受限空间,可能在空间入口附近产生气体危害。在进入准备和进入期间,应进行气体检测,确定开口周围危害区域的大小,设置路障和警示标志,防止误入。

6 管理系统

6.1 资源支持

公司和各分公司的现有资源都是协助实施本规定的可利用的资源。

6.2 管理记录

公司储运安全处保留本规定各版本的留存记录和修改明细。

6.3 审核要求

公司和各分公司都应把受限空间作业管理作为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必要时可针对高处作业管理组织专项审核。

6.4 复核与更新

本规定应定期评审和修订,最低频次自上一次发布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6.5 偏离管理

6.5.1 各分公司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管理程序在执行时发生的偏离,应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偏离应书面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6.5.2 偏离应有书面记录,其内容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

6.6 培训和沟通

6.6.1 本规定由公司储运安全处、投资工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相关管理、维护和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6.6.2 本规定应在公司系统内沟通。

7相关文件:

7.1《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7.2《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8控制证据或记录

8.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8.2《救援计划制定指南》

8.3《进入受限空间人员培训指南》

8.4《受限空间作业年度评审》

第8篇 炼化专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缺氧窒息、中毒和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保证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所属企业与相关方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内容及管理程序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有限空间作业为进入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炉膛、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备及有毒气体可燃气体有可集聚的场所作业。

第四条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式样附后)。

第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

(一)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向有限空间所属单位的车间提出申请,填写“有限空间作业票”中的申请栏内容并签字。

(二)车间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接到申请后,与车间有关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作业过程的风险评价,并提出消减风险措施,需采取栏内所列出的措施划√,不需采取的措施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可在空格处内加填。同时安排人员落实安全措施;并安排对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氧气、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

(三)分析结果报出后,由作业负责人将分析结果填写或粘贴在“有限空间作业票”上。

(四)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都已经落实,监护人员确认后在相应栏内签字。

(五)车间安全监督对现场措施落实情况和分析结果要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要求后,在相应栏内签字;

(六)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应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后,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批准作业并签字。

(七)“有限空间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车间留存,第二联由施工作业人员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有限空间作业票”不得涂改、代签,保存期一年。

第三章 监护、作业人员职责

第六条  监护人的职责:

(一)监护人应熟悉有限空间的工艺及作业人员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得急救知识。

(二)监护人对“有限空间作业票”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到位或削减风险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停止作业。

(三)监护人应检查作业人员着装、工具袋、通讯设施、氧气检测报警仪、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和可燃气体报警仪的佩戴使用情况。

(四)监护人应掌握有限空间作业的作业人员的数量,同作业人员拟订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同时报警。

第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职责

(一)作业人员应熟悉所从事作业的风险和应急计划,掌握报警及联络方式;

(二)未见批准的“有限空间作业票”不作业;

(三)有限空间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有限空间作业票”不符不作业;

(四)监护人不在场不作业;

(五)正确佩戴使用工具袋、通讯设施、氧气检测报警仪、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和可燃气体报警仪,不符合规定不作业;

(六)遇有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或削减风险措施没落实,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四章 有限空间作业综合安全措施

第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装置全面停车检修期间,经全面检查合格后,“有限空间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作业期间如果条件发生变化,应停止作业,重新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

第九条 分析结果报出一小时后,仍未开始作业应重新进行分析。

第十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有限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等工作。

第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票”的审批人(车间负责人:指车间主任、副主任及值班长)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作业环境交底,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风险及削减措施和应急计划;必要的安全知识;有关便携式检测仪表使用方法;救护方法等。

第十二条  对有限空间要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有限空间相连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质(含氮气)系统必须用盲板与有限空间隔绝,不得用关闭阀门替代;盲板应挂牌标示;带有搅拌器等转动设备,须切断电源并挂牌标示。

第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分析及合格标准

(一)有限空间作业分析应由化验室有资质的分析人员进行。

(二)取样点应由作业所在单位的安全人员或当班生产负责人(值班长、班长)负责提出,并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

(三)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分析样品应保留到作业结束;

(四)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表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检测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的10%;

(五)使用色谱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 (v/v);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v/v);

(六)分析氧含量19-23.5%(v/v)

(七)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  如果不能具备安全条件又必须进行的有限空间作业,应由作业单位与有限空间所在单位共同制定作业方案,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并在作业前组织模拟演练,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派监护人,确认安全可靠,经厂领导、公司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该作业方案要经双方确认,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公司安全部门、厂领导签字,“有限空间作业票”存根(第一联)的附件存档。

第十五条  有限空间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应符合安全电压要求,在爆炸危险场所必须采取防爆照明;同时遵守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  在有放射源的有限空间内作业,作业前要对放射源进行屏蔽处理。

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

第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设备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安全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以防遗留在作业现场。并对人员进行清点。

第二十条  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逃生方法。作业过程中适当安排人员轮换。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有限空间内空气新鲜,可采用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方法。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时人孔等通气孔要挂“此处禁止堵塞”的警告牌,采用强制通风措施时电源按钮与配电柜要挂“禁止断电”的警告牌。作业人员可戴供风式长管面具、空气呼吸器等防护器具;佩戴长管面具时,使用前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应防止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处,并有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准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第二十二条  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器具进入有限空间,并应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第9篇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明确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定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及《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内的发生器检修作业管理。

3、法律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3.2《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3.3《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3.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4、控制程序

4.1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4.2 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

4.2.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因素的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4.2.2对《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4.3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办理程序

4.3.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部门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公司安全生产科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4.3.2公司安全员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4.3.3施工部门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公司和施工部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3.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在《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完工验收栏中,公司与施工部门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

4.4 作业安全措施

4.4.1 公司与施工部门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4.4.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消防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设备的进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4.4.3《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和监护人缺一,禁止进入作业,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

4.4.4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取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

4.4.5进入受限空间前必须对空间内氧气含量进行检测,在已确定为缺氧作业环境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0.195以上。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4.4.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发生器、气柜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4.4.7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内温度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工作。

4.4.8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4.4.9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进入设备作业。

4.5 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4.5.1作业监护人应熟知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4.5.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4.5.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4.5.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并负责保管。

4.5.5作业监护人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4.6 作业人员职责

4.6.1 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可许可施工作业。

4.6.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险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中的安全措施。

4.6.3《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4.6.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4.6.5 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4.6.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4.7 许可证管理

4.7.1《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4.7.2《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上的相符。

4.7.3《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第10篇 大唐发电厂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受限空间安全管理,杜绝人身伤亡事故,依据大唐集团《防止受限空间作业人身伤亡事故的有关要求》和大唐江苏分公司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受限空间是指在作业过程中,人员进出有一定困难或受到限制的空间。受限空间具有通风情况较差,内部结构复杂,空气中氧含量不足,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可能使进入者中毒、窒息等特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及外包单位。

第二章大唐南京发电厂生产场所主要的受限空间

第四条容器类:如凝汽器清洗、热交换器内部检修、化学除氢罐内部检查、酸碱罐、凝结水箱检修、主油箱、小机油箱检修、发电机定子端部检修、石粉库、脱硫吸收塔内部检查,储油罐、疏水扩容器、压缩空气罐、干灰储灰灌、污水处理各种罐体维护等。

实业总公司下属各分公司的原料仓、石粉仓、成品仓和除尘器检修等。

第五条管道类:如各种管路内作业、煤斗清理、烟道内部检修、输煤系统落煤斗内进行检修作业和清堵工作、封闭母检查等。

第六条建、构筑物类:如进入电缆隧道敷设电缆、地沟、阀门井、水电厂引水洞、调压井,通风不良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化粪池等其他地下设施。

第三章安全措施要求

第七条组织措施: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身体健康,无影响作业的疾病。

2.受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工作票的签发人、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核实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措施没落实的禁止作业。

3.作业前,必须进行危害识别,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缺氧、富氧的状况;

(2)空间上部及周边附着物等脱落伤人;

(3)被突然出现的介质淹没、埋没;

(4)电击,高、低温,火灾,烫伤、辐射,噪音等。

根据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4.作业中,必须在受限空间外部设监护人,监护人须坚守岗位,监护人有权禁止他人进行拆除盲板等撤除安全措施的行为,并随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安全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权停止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禁止作业。

5.禁止三人以上(含三人)在同一受限空间内同时作业,工作需要的特殊情况应经生产副厂长批准。应根据受限空间作业的具体情况,安排作业人员定时轮换。

第八条技术措施:

1. 作业前,必须将作业的受限空间与其他空间隔离,盛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窒息、高温、低温、腐蚀性物质的设备、管道内作业,或作业设备、管道与以上设备曾经联通的,应进行清洗、置换。如:水、蒸汽管道用手动阀门锁定,氨、氨水、氢气、酸、碱管道必须用盲板隔绝。

在确保上述措施安全可靠后方能作业。

2.受限空间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进行取样分析,氧含量为18—22%,严禁使用通氧气的方法解决缺氧问题。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符合工业卫生标准的要求,方可批准作业。作业间隔超过30分钟或连续作业超过4小时,应重新进行分析。

3.检测仪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校验,必要时可进行小动物试验。

4.对长期不通风,且可能存在有机物的受限空间,必须检测硫化氢、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气体浓度;否则应根据空间的大小、与其他空间及管道连接情况,进行强制通风;或使用活体动物进行试验。

5.禁止使用软梯、木梯、竹、木质脚手架。必要时,工作人员应使用防坠器。大型容器设备内作业应搭设架台,并配备救护用具。

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好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等。

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工器具应符合要求。进入金属容器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12v,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

8.作业环境存在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12v的防爆安全行灯,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9.高温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药品和充足的饮用水,必要时可采取强行机械通风的措施来降低人员中暑的可能性。

10.受限空间内动火、登高、探伤等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登高、探伤作业审批手续并落实安全措施。

11.作业完毕后,必须由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分别清点人员、清查工具及废料,以防遗留在容器设备内部。

第四章应急救援

第九条3人及以上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必须制定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条施救人员必须熟知救援环境、救援技能和方法。

第十一条不具备救援条件,或不能保证施救人员的生命安全时,禁止盲目施救。

第五章 现场监护

第十二条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并做好安全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并在入口处挂正在作业牌。

第十四条重大的设备被作业、应增加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外人员取得联系。

第十五条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作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第十六条《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管理

1、 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安全措施。

3、 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继续作业。

4、作业结束后,需要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5、按《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要求,相关人员必须详细填写作业设备的具体名称、作业时间、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检测数据的记录。

6、 受限空间作业审批权限,所有受限空间作业需填写《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安监部按受限空间作业要求检测,检修公司部和设备部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达到安全作业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

7、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

受限空间许可证

施工单位

设备单位

作业区域

作业地点

进入工作描述(包括设备、工作内容):

进入受限空间类别:□一般□特殊

安全工作方案□有 □无

附图纸□有 □无

救援计划□有 □无

作业

类型

□焊接

£吹扫

£切削

£清渣

£用电

□挖掘

£打磨

£喷砂

£架设

£喷涂

£检测

£清洗

£钻孔

£其它

生产工艺、设备、环境风险

施工作业风险

风险识别

风险措施

确认

风险识别

风险措施

确认

管道容器可燃气体窜入

将受限空间与管道连接处用()块堵板隔断。

作业人员着装不规范

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鞋。

塔 容器内有可燃介质

用蒸汽、氮气或水彻底处理干净。

作业工具使用时易产生火花

使用不产生火花(如有色金属制作)的工具。

通风不良

打开所有通风孔和人孔,进行自然通风2小时以上

作业人员未按要求佩戴防护器具

作业人员对防护器具使用不熟练

按规定佩戴防护器具。

采取强制通风。

作业前队作业人员进行器具使用的培训和演练。

受限空间内残存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

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采样分析,成绩合格。

作业过程中有时有可燃气体逸出

作业时间过长

作业人员佩戴可燃气体报警器。

每()小时采样一次。

受限空间内不得超过()人,每人作业时间不得超过( )分钟。

人员出入口处有障碍物

清理人员出入口处的障碍物,并悬挂标识。

人员作业时触电

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电源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照明电压≤24伏,特别潮湿或金属受限空间内照明电压≤12伏。

人员应急救援设备不全

监护人备好应急救援设备并且能够熟练使用。

工具、材料进入前后数量不清

对人员、材料、工具进行登记和清点。

监护人不在现场

外部设专人监护,内外人员规定联络信号和方法。

补充措施:

受限空间作业点周围警示不明显

作业点周围警戒线拉好,出入口处设警示牌。

现场急救器材不够

现场配备灭火器台。

现场已配备急救器材。

现场配备气防抢险车和人员。

补充措施:

注:安全措施栏由工作负责人在确认栏已实施项“√”,未实施项划“×”。

设备部负责人确认:

工作票负责人确认:

检测时间

检测位置

氧气浓度%

可燃气体浓度lel%

有毒气体浓度ppm

(名称最高允许值)

本人确认工作开始前气体检测合格。

确认人:

确认人:

确认人:

确认人:

确认人:

确认人:

施工负责人:年月日时

工作过程中气体检测要求(位置、频次,另附气体检测记录表):

我保证我及我的下属,已经了解本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方案和此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并保证在作业开始前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作业过程中执行相关安全规定,在作业结束时及时通知工作许可人。

申请人:

年月日时分

本人在工作开始前, 已掌握本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内容及安全方案, 并对作业内容及安全措施进行了现场检查, 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

工作负责人:

年月日时分

安监部监护人:

年月 日时分

设备部监护人:

年月 日时分

会签

我保证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经过评审并在作业现场得到落实,能够满足作业安全需要。

当值值长:年 月 日时分

部门负责人

部门:公司:

年 月 日 时分

设备部负责人

部门:

公司:

年 月 日 时分

安监部负责人

部门:

公司:

年 月 日 时分

单位负责人:

分厂主管领导:

年 月 日 时分

本人已审核与本许可证相关的文件,并确认符合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对作业现场进行了检查, 确认安全措施已落实,同意作业。

批准人:

年月日时分

本人确认收到许可证,了解作业对本部门的影响,将安排人员对此项工作给与关注和配合,并和相关各方保持联系。

单位:确认人:年月 日 时分

单位:确认人:年月日 时分

有效期

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本许可证是否可以延期□ 是 □ 否如果是,最多延期次数:次

延期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申请人:监护人:批准人:

延期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申请人:监护人:批准人:

□许可证到期,同意关闭。

□工作完成,已经确认现场没有遗留任何隐患,并已恢复到正常状态,同意许可证关闭。

作业结束时间:年 月 日时分

申请人:

年 月 日时 分

监护人:

年 月 日时 分

批准人:

年 月 日时 分

因以下原因,此许可证取消:

申请人:

年月 日时分

批准人:

年月日时分

1. 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许可证应统一编号。第一联:悬挂在作业现场;第二联: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现场所有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第三联:保留在批准人处;如涉及相关方,需将第一联复印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2. 取消作业应由提出人和批准人在许可证正本上签字,并将已下发的副本收回。

3. 作业结束后,作业许可证第一联应交还给批准人处。(第一联、第三联存档并保存一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范围内新建工程、续建工程以及物业管理等,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是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到限制,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形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包括化粪池(井)、沼气池、粪井、废弃水井、下水道等。

第四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工程管理部、综合办公室、分项管理部、各项目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配套单位等根据职责或合同条款,负责对有限空间进行管理和实施的主体单位。以下统称为:生产经营单位)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监理单位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监理单位,依法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项目分部负责项目工程管理工作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应当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综合办公室负责大厦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责任部门,应当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分项管理部负责项目配套工程管理工作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应当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第六条 参建的监理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宣传教育,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知识。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由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行有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明确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监理单位应当明确作业现场的旁站监理员(无监理的工程,应有监管单位或部门派驻旁站监管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和监理员旁站的情况下实施作业。

第九条 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理员、监护人和作业人,对作业安全各自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人应当确认作业人、监护人、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应急救援等作业安全事项是否符合要求,并应当及时掌握作业情况变化,当作业情况不符合要求时必须终止作业,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组织救援。

(二)监理员应当履行旁站工作,施工过程中如有违反程序或是违章作业的下达停工通知,直至达到规范要求。

(三)监护人应当对进入、离开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进行登记,确保下班时全员撤离;监督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配备及正确使用情况;监督作业人员定时出外换气;作业期间与作业人员进行有限信息沟通,保证持续监护;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及时发出撤离警告并实施紧急救援。

(四)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人就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进行有效沟通,定时外出换气,服从监护人管理。

第十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分析有限空间不同高度(深度)、不同部位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并根据检测结果请监理单位等专业部门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状态。(如生产经营单位无检测分析能力,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对作业环境的氧浓度值、有害气体浓度值、可燃气体浓度值、粉尘浓度值等指标进行检测。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当处于安全环境,并做好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记录,检测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或者抄报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

第十二条 评估人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对作业环境的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并据此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降低作业危险。

严禁用氧含量高于23.5%的空气或者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限空间进入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并定期进行预案演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时,监理员、监护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应当及时报警并按照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逐级汇报,救援人员应当做好自身防护,正确配备和使用合格的呼吸器材、救援器材,以免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向建设单位项目部汇报并按要求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有依法设置和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安全生产投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四)具备安全生产防治技术(含检测技术)和应急救援能力;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条件时,不得自行组织施工作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进行。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当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单位项目分部、分项管理部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建设行为和安全协议的签订。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监理单位应在过程中审查程序是否合理合法,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承包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安全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二十条 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同时进入同一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理单位严格监理,各生产单位应当协调作业程序,保证一方作业不会对其他作业者的安全构成威胁。禁止同时进行互相冲突的交叉作业,避免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已经纳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人员外,凡从事化粪池(井)、沼气池、粪井、废弃水井、下水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含污水井、雨水井、提升井、阀井、集水池等)运行、保养、维修、清理等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现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性体检。

患有癫痫、肺结核、肺气肿、肺心病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禁忌者不得从事有限空间作业。

第二十四条 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金属切割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装备。呼吸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

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装备应当妥善保管,并定期检验、维护、更换,以保证装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监管单位或部门对自己监管范围内的有限空间应建立相应台账,并对现场维检次数及有害因素进行说明。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项目分部、监理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工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违约金:

(一)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未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未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的;

(四)未在作业前进行危害因素监测检验和评估的;

(五)未按规定在作业前对作业场所进行通风换气的;

(六)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七)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九)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十)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时,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在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监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项目分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整改,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违约金: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方案进审核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理的;

第二十八条 项目分部、综合办公室、分项管理部在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监督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安全监察部和工程管理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整改,在公司范围内通报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督的;

(三)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预案演练的;

(四)对未取得相关培训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活动未进行制止疏于监管的;

(五)发生事故未按规定向公司汇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应当纳入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合同中,与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 炼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缺氧窒息、中毒和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保证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所属企业与相关方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内容及管理程序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有限空间作业为进入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炉膛、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备及有毒气体可燃气体有可集聚的场所作业。

第四条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式样附后)。

第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

(一)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向有限空间所属单位的车间提出申请,填写“有限空间作业票”中的申请栏内容并签字。

(二)车间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接到申请后,与车间有关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作业过程的风险评价,并提出消减风险措施,需采取栏内所列出的措施划√,不需采取的措施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可在空格处内加填。同时安排人员落实安全措施;并安排对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氧气、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

(三)分析结果报出后,由作业负责人将分析结果填写或粘贴在“有限空间作业票”上。

(四)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都已经落实,监护人员确认后在相应栏内签字。

(五)车间安全监督对现场措施落实情况和分析结果要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要求后,在相应栏内签字;

(六)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应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后,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批准作业并签字。

(七)“有限空间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车间留存,第二联由施工作业人员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有限空间作业票”不得涂改、代签,保存期一年。

第三章监护、作业人员职责

第六条 监护人的职责:

(一)监护人应熟悉有限空间的工艺及作业人员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得急救知识。

(二)监护人对“有限空间作业票”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到位或削减风险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停止作业。

(三)监护人应检查作业人员着装、工具袋、通讯设施、氧气检测报警仪、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和可燃气体报警仪的佩戴使用情况。

(四)监护人应掌握有限空间作业的作业人员的数量,同作业人员拟订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同时报警。

第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职责

(一)作业人员应熟悉所从事作业的风险和应急计划,掌握报警及联络方式;

(二)未见批准的“有限空间作业票”不作业;

(三)有限空间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有限空间作业票”不符不作业;

(四)监护人不在场不作业;

(五)正确佩戴使用工具袋、通讯设施、氧气检测报警仪、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和可燃气体报警仪,不符合规定不作业;

(六)遇有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或削减风险措施没落实,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四章有限空间作业综合安全措施

第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装置全面停车检修期间,经全面检查合格后,“有限空间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作业期间如果条件发生变化,应停止作业,重新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

第九条分析结果报出一小时后,仍未开始作业应重新进行分析。

第十条在有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有限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等工作。

第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票”的审批人(车间负责人:指车间主任、副主任及值班长)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作业环境交底,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风险及削减措施和应急计划;必要的安全知识;有关便携式检测仪表使用方法;救护方法等。

第十二条 对有限空间要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有限空间相连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质(含氮气)系统必须用盲板与有限空间隔绝,不得用关闭阀门替代;盲板应挂牌标示;带有搅拌器等转动设备,须切断电源并挂牌标示。

第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分析及合格标准

(一)有限空间作业分析应由化验室有资质的分析人员进行。

(二)取样点应由作业所在单位的安全人员或当班生产负责人(值班长、班长)负责提出,并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

(三)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分析样品应保留到作业结束;

(四)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表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检测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的10%;

(五)使用色谱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 (v/v);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v/v);

(六)分析氧含量19-23.5%(v/v)

(七)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 如果不能具备安全条件又必须进行的有限空间作业,应由作业单位与有限空间所在单位共同制定作业方案,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并在作业前组织模拟演练,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派监护人,确认安全可靠,经厂领导、公司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该作业方案要经双方确认,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公司安全部门、厂领导签字,“有限空间作业票”存根(第一联)的附件存档。

第十五条 有限空间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应符合安全电压要求,在爆炸危险场所必须采取防爆照明;同时遵守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 在有放射源的有限空间内作业,作业前要对放射源进行屏蔽处理。

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

第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设备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安全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以防遗留在作业现场。并对人员进行清点。

第二十条 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逃生方法。作业过程中适当安排人员轮换。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有限空间内空气新鲜,可采用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方法。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时人孔等通气孔要挂“此处禁止堵塞”的警告牌,采用强制通风措施时电源按钮与配电柜要挂“禁止断电”的警告牌。作业人员可戴供风式长管面具、空气呼吸器等防护器具;佩戴长管面具时,使用前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应防止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处,并有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准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第二十二条 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器具进入有限空间,并应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本规定有效实施,各地区分公司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票

作业所在单位

作业地点

分 析 时 间

作 业 目 的

作业内容

氧 气 浓 度

施工作业单位

作 业 负 责 人

氮 气 浓 度

作 业 人 员

有毒气体浓度

作 业 时 间

自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

可燃气体浓度

风险识别及削减风险措施

生产工艺风险

风险识别

削减风险措施

确认

其它气体浓度

1

管道容器危险气体串入

将作业处连接管道 处用盲扳隔断

采样人

2

作业处(容器内)有可燃气有毒气体

用蒸汽或水处理干净,用空气置换分析合格

分析人

3

缺氧窒息或富氧中毒

取样分析o含量19%-23.5%(体积)

监护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4

作业场所(容器内)转动设备伤害

转动设备停电上锁或有明显得断开点、挂警示牌

5

作业处有射线装置对人有伤害

关闭射源门或拆出射源

6

作业处温度超过40℃人员中暑

通风降温

7

作业处存在有毒有害物

穿防护服戴隔离式呼吸器

8

作业现场有易燃物易发生燃烧、爆炸

将易燃物清理干净用石棉布封堵盖严

9

作业产生火花发生燃爆

使用防爆工具作业

安全监督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10

需要用火作业

办理用火作业票

11

补充安全措施

生产工艺确认人签字:

施工作业风险

1

作业处上方坠落物坠落伤人

在作业点上方设置隔离屏障或支撑

2

作业面上有孔洞易坠落伤人

用隔板将孔洞封严或用搭设围栏与孔洞隔离

3

作业场所黑暗易发生人员伤害

使用安全电压照明

4

电气用具、照明不防爆引燃可燃物

使用防爆工具、防爆灯具

5

作业现场潮湿、有滴水

穿防水护服

6

作业场所有粉尘对人体造成伤害

穿防尘服戴防尘护具

批准人意见:

批准人签字: 年 月 日

7

高处作业易发生坠落

作业者带安全带作业

8

作业现场上下通行不畅

建立通道,搭设上下梯子

9

监护人看不到作业人作业

作业人与监护人确定联络信号定期联络

10

发生突发事件遗漏作业人员

每次作业前清点人数

11

补充安全措施

施工作业确认人签字:

有限空间作业票填写说明

1、 “有限空间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车间留存,第二联由施工作业人员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

2、 申请栏:由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填写。

3、 生产工艺风险和施工作业风险栏:由车间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与车间有关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作业过程的风险评价,并提出消减风险措施,确认的措施划“√”,未确认的措施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可在空格处内加填。确认填写后分别由生产工艺、施工作业确认人签字。

4、 分析结果:分析结果报出后,由作业负责人将分析结果填写在栏目内,分析结果报告单粘贴在“有限空间作业票”上。由采样人与分析人分别填写签字。

5、 监护人确认:对各项安全措施落实确认后,监护人员在栏内签字。双方派有监护人时都要确认签字。

安全监督确认:车间安全监督对现场措施落实情况和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后,在相应栏内签字。

6、 批准人确认: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应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后,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批准作业并签字。 车间主任不在期间由值班批准。(如地区分工司对批准人另有权力赋予必须用正式文件公布)

第13篇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保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员工的人身安全而制定此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及术语

2.1 术语

2.1.1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凡进入或探入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隧道、下水道、沟、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进行的作业。

3.管理职责

3.1公司生产安全部负责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

3.2公司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4.工作程序

4.1 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4.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办理程序。

4.2.1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提出申请,作业现场安全主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安全措施,报单位安全主管审批后,由单位安全员负责安排对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检测分析;作业负责人安排作业监护人员并对安全措施检查落实,作业负责人、监测人员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4.2.2 遇置换不合格或无法进行置换等情况时,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确需进入作业时,应按特殊作业处理。特殊作业应将安全措施报公司生产安全部审核备案。

4.2.3 涉及到动火作业时,必须在办理相应的动火作业票后,才能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

4.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4.3.1 各单位安全主管人员要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交底,内容包括所从事职业的有限空间内部结构和相关介质,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救护方法等。

4.3.2 对所进入的有限空间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有限空间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可靠切断气源,并对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

4.3.3 进入带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作业,其电源线路与开关之间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并加警示牌,同时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4.3.4有限空间内的温度应符合人体作业要求。

4.3.5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有限空间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

4.3.6 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通畅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4.3.7 进入有限空间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各单位安全主管人员批准。

4.3.8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或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为12v以下,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设备。

4.3.9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工具和材料要登记,作业后应清点,防止遗留在有限空间内。

4.3.10 场所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急救器具和灭火器材。

4.3.11有限空间内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4.3.12 为保证有限空间空气流畅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取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通氧气)。

4.3.13 在特殊作业中,作业人员可佩带安全可靠的呼吸器具,并由单位防护专业人员监护。

4.3.14 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护器具进入有限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有限空间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4.3.15 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作业的安全条件后,方可再进入有限空间。

5.记录

序号

编号

记录名称

产生部门

保管部门

保管期限

1

q/aq—09-1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

生产安生部

各单位

一年

第14篇 胜利油田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油田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单位及承揽油田油气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 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及其他企业用火作业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水)上用火作业执行sy6303-1998《浅海石油设施用火安全规定》。

第四条 用火作业中涉及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时,各单位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 胜利油田工业用火级别的划分遵照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用火审批权限及授权原则

(一)各级单位应明确用火审批人。如审批人外出,审批人可委托一名授权人代理审批,授权委托必须有书面材料。

(二)审批权限:用火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工业用火分级标准,审批相应等级的用火报告,不得越级、降级审批。

(三)授权原则:

1、一、二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二级单位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2、三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3、四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单位业务技术及安全部门。

4、用火报告中其他栏审批人为相应部门的领导或负责人。

第七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制定

(一)一、二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二级(即施工方、生产单位,下同)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领导或负责人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二)三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四)四级用火,由四级单位行政正职负责,会同用火施工操作人员、三级安全、技术人员共同落实用火方案,确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五)用火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执笔,经参与制定的各部门审核后形成书面材料。一、二级工业用火应同时制定用火作业指导书,与用火报告同时上报审批。

(六)用火作业指导书是对用火安全防护措施的细化和完善,重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

1、施工项目介绍;

2、用火领导小组;

3、用火部位及用火方案(附现场平面图);

4、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附工作危害分析表jha);

5、具体安全防护措施(详细到每个步骤);

6、应急处理;

7、施工机具及消防设施设备清单。

第八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应在用火施工前办理,报告审批后应尽快实施,且各项安全准备防护措施均严格按照报告书内容落实,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一)一、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双方二级单位的项目负责部门、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共同审核,双方二级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经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审核签发。

(二)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共同审核,经双方三级单位业务技术、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三级单位主管生产安全领导审核签发。

(四)四级用火,由施工方或四级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生产单位三级技术部门及安全部门审批签发。

第十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

第十一条 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

(一)用火前,应由生产单位的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双方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以及双方安全监督(护)人、用火操作人员,对用火措施进行逐条落实,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方可下达用火令。

(二)《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见附件1)应在每日用火前后填写,用火主要安全措施应由直接用火操作人员、施工单位、生产单位监护(督)人逐项检查确认签字后方可实施用火。

(三)工业用火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或中途停工一小时及以上,应再次对现场安全措施进行逐项确认,并填写《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依次延续。

第15篇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管理规定

目的:为了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严格管理,分析作业过程的风险落实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作业安全。

范围:适用于公司所辖作业现场进行的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描述:

1.0 作业负责人一般由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工程师、队、班长),在作业前首先应对作业部位、施工工艺进行确认。

2.0作业前由安全工程师协助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工程师、队、班长)组织相关施工人员召开风险分析会(jsa),并保留存档;

3.0 由作业申请人(施工作业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填写作业许可证。已投产的海上平台使用平台

所属公司hse体系规定的限/封闭空间作业申请书;装船固定船体加固、船舶维修使用港监的限/封闭空间作业申请书。船舶进入封闭舱室作业见sms的相关规定。

所有申请要按规定填写,注明作业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员(持有证书情况)等。

4.0 作业负责人应针对作业现场情况和项目危险辨识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施工方案或安全措施及应急方

案。

5.0 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组织对作业现场进行充分的准备,检查消防、救生器材落实情况;根据

施工特点,确定检查作业区域的防护、隔离、清洗、置换、通风情况等;组织进行必要的应急部署和演习;对作业环境应进行测氧、测爆、测有毒气体。

安全作业条件:氧气含量大于19.5%小于23%;有毒气体的含量小于有毒物质允许限度的二分之一;

易燃气体或蒸气的含量小于爆炸下限的五分之一。

6.0在接到作业负责人限/封闭空间作业准备就绪报告后,现场安全监督或业主代表(作业许可人)应对作业前的准备进行检查,以验证作业人员是否按照施工方案和控制措施进行了准备。

7.0 作业审批人审批作业许可证,指定作业许可人。已投产的海上平台由平台经理审批;在建平台陆

地预制、新建平台海上连接由作业单位安全办公室或其指派的现场安全监督审批;分包商作业由工程主管单位安全办公室审批;装船固定、船体加固、船舶维修由港监审批或安装分公司安全办公室主任审批。

8.0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技能,正确掌握各种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9.0作业过程控制:

9.1作业前

9.1.1申请作业许可;

9.1.2在进入有限/封闭空间前,有关人员对有限/封闭空间的有害物质种类和浓度、易燃易爆物质种类和浓度、含氧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发生的危害进行测量,制定处理方法和作业方案

9.1.3作业场所隔离,与空间相连接的管线必须封隔与锁定;

9.1.4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9.1.5清洗--在有限/封闭空间作业前,任何残留在里面的物质必须用排放、泵送或漂洗等方法清除。根据污染物的污染程度,可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彻底清洗。

9.1.6通风--在施工作业人员进入限制/封闭空间前及整个工作期间应充分通风换气;

9.1.7空间内必须保证照明,照明设备必须满足安全要求(安全电压防爆照明设备);

9.1.9作业负责人和安全监督对作业人数和所携带工具、设备数量、种类做好记录;

9.1.10确定监护人;

9.1.11检查通讯设备是否符合作业要求;

9.1.12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ppe)符合作业要求(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防爆工具、安全带等);

9.1.13准备应急计划和急救工具(急救绳、三角架、急救药品、灭火器等);

9.2作业中

9.2.1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保证全程监护,测氧、测爆、测有毒气体含量,并做好监测记录,如必须要离开,应征得作业负责人或安全监督的许可,采取更换监护人或停止作业等措施;在发现有未预料的危险情况出现时,应指令内部人员停止作业并撤出限制空间;

9.2.2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应始终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

9.2.2规定好每班作业时间,按时换班,避免作业人员长时间在限制空间作业;

(4)保持通风;

(5)安全监督在作业现场监督,测氧、测爆、测有毒气体含量。并做好监测记录;纠正违章;

(6)作业人员携带气体检测仪器进行作业,发现异常立即离开;

9.3作业结束

(1)作业人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检查,避免将工具、物料、杂物遗忘在作业场所;

(2)作业监护人和安全监督对人员和工具、设备进行确认,以确定没有作业人员、工具或设备留在限制/封闭空间里面;

(3)拆除隔离区域和警示标志,恢复现场正常状态;

(4)作业监护人与安全监督询问所有作业人员施工后感觉有无异常现象;

10.0作业完毕,经作业负责人和作业许可人检查、签字确认后,作业负责人将作业许可证送交作业审批单位。

11.0 作业审批单位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保存备查。

空间作业管理规定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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