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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管理规定8篇

发布时间:2022-11-22 15:12:18 查看人数:67

回收管理规定

第1篇 废品回收区管理规定

1.目的 :

为安全、合法处置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普通废弃物,避免对环境及人员造成危害,根据公司《废弃物回收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通汇公司所有废弃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

3.管理规定:

3.1公司各部门负责收集本部门产生的废弃物并按规定堆放到指定区域,转运时不得倾倒、洒漏。

3.2永通物流公司负责废弃物回收区的日常管理和废弃物的处理,必须保证每班清运,保持区域内的干净、整洁。

3.3废弃物回收区严禁烟火,必须按照防火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并保证状态完好。

3.4废弃物回收区要将可回收与不可回收废弃物分开存放,分类处置,以更资源的有效利用。

3.5废弃物回收区要采取防吹散措施,并及时整理,防止垃圾蔓延散失,对环境造成影响。

3.6废弃物回收区人员在搬运、装车作业中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预防事故发生。

3.7北一物流中心、北二物流中心分别负责本部门废弃物回收区安全消防管理的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沟通处理。

3.8公司物流保障部、安技环保室负责废弃物回收区的消防安全管理监督,及时排查和整改隐患。

4.本规定从2022的6月1日起实施。

_____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五月

第2篇 餐具回收间管理制度规定

为促进小学食堂管理的规范化,更好地落实食堂卫生安全责任,依据我校实际,经校委会讨论,特制定本食堂餐具消毒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1、所有餐具(包括碗、筷、盆、瓢、刀具等)每天使用后应及时清洗处理,以免招引蚊蝇污染。

2、餐具清洗消毒专人负责,按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顺序操作。

3、餐具清洗时必须先用优质洗涤剂混合开水(或温水)浸泡10分钟以上,然后再清洗,并用流水反复冲洗,至少三次。

4、冲洗后的餐具必须倒置于蒸汽箱内,使其干燥,并严防再与其他物品接触,以免污染。

5、所有餐具(包括碗、筷、盆、瓢、刀具等)每天必须蒸汽消毒(20分钟),消毒好后放置在保洁柜内,防止再次污染。

6、对餐具卫生状况学校将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跟食堂从业人员的工资、聘任挂钩。

7、上级部门检查中,餐具消毒达不到要求(由从业人员造成)的,一次责令改正,两次辞退。

8、每次抽查必须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存档。

第3篇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管理规定

中山市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管理,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为,提高废旧物资综合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废旧物资,是指生产性、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纸品、塑料、玻璃和其他可回收再利用的废旧物品,不包括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报废机动车以及尚具部分使用功能并进入二次流通的旧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废旧物资收购、贮存、销售等回收经营活动。

第四条 中山市经贸局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协调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相关事宜。

市规划、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环保、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实施管理。

第五条 市物资回收行业协会依照国家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范或公约,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统一制作、管理和发放废旧物资收购员工作证,并负责定期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有关情况报公安、工商、城管执法部门。

第六条 市经贸局应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全市和各镇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应设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专项规划的用地范围内。

第七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依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设立经营场所的日常管理机构,接受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资回收行业协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进出场所的废旧物资进行造册登记。

第八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应符合环境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分拣、储存、消防、卫生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设置符合市容管理标准的围墙。

第九条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与经营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市、镇总体规划和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专项规划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回收经营范围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四)废渣、废水(液)、废气的处理和噪声控制指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环保要求。

第十条 从事废旧物资收购、贮存、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先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市环保局批准,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下列废旧物品:

(一)各类机动车;

(二)危险废物、危险化学物品及其容器;

(三)供电、通讯、市政工程、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私运和私运嫌疑物品;

(五)来源不明的废旧物品和境外的生活性废旧物品;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物品。

个体工商户不得回收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二条 供电、通讯、市政工程、水利、测量等单位确需出售废旧专用器材、设备及其零部件的,由单位开具报废证明后才可交售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

第十三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严格遵守凭证收购登记制度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

(一)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二)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回收的废旧物资分类存放,场地废水及雨水须进行有效收集和处理,储存设施须具备防止废液、废气污染地面水体、地下水体、空气及土壤的功能。

第十五条 在废旧物资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防止其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发生。如发生泄漏时,承运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清理,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六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购生产性废旧物资时,不得开具收购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应取得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对国家允许进口的废旧物资,应取得海关完税凭证,但只能直接供生产企业自用,不得转售流通;收购进口原材料加工后剩余的生产性废旧物资的,除向销货方索取发票外,还应向其索取海关核销凭证,再向市环保局报告并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的,由市城管执法、工商、环保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城市市容卫生、造成环境污染的,分别由市城管执法、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废旧物资的,由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没有向销货方索取发票和有关凭证,或不按章纳税、无货和虚大金额开票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或收购赃物及无报废证明的废旧专用器材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有效防范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税务机关应当于6月30日前对回收单位进行清理检查。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均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要加强对回收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税源监控,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回收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要对其发票开具、废旧物资收购销售情况以及资金流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四、回收单位必须按现行规定认真填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将其电子信息与纸制资料随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五、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回收单位《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审核工作,要规范回收单位的普通发票领、用、存、销管理。

六、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管理部门对使用废旧物资数量较大的生产企业,要参照同行业的生产消耗水平,对其产、销、存及税负率等情况进行评估,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4篇 加强采掘工程管理提高煤炭回收率的管理规定

第一项 管理规定

1、优化采区设计,减少煤炭损失。采区设计前,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按《规程》要求提供采区地质说明书,设计部门根据地质资料,制定优化采区设计方案,经充分论证后,在煤柱尽可能减少的前提下,确定合理的采区主要巷道布置形式和采区边界。

2、在采区设计的基础上,根据现有的回采工艺,确定合理的采面参数和回采巷道布置方式,采面切巷长度在便于组织正规循环作业的前提下适当加长。回采巷道必须沿底布置,采面运输巷在地质构造变化时,为保证运输设备正常运转,运输巷允许留适当底煤,所有丢底煤区都要及时上图,为回采时落底提供依据。采区内区段之间应采用沿空送巷布置,不留煤柱,减少煤炭损失。

3、加强回采巷道的施工管理,保证严格按设计施工。掘进队在施工过程中,地质测量部门要每20~30米对顶底煤厚进行一次钻探,有地质构造时适当加密,并及时上图(1:500平剖面图)做好记录。

4、采面初采初放期间,综采工作面顶煤尽量放净,炮采工作面顶煤厚度小于2米,老塘侧未充填梁头以上,严禁放顶煤;顶煤厚度大于2米且直接顶能及时垮落充填老塘侧梁头以上时,老塘侧应进行放顶煤,减少采面初采期间的煤炭损失。

5、采面正常生产期间,切巷每向前推进5米,采煤队至少探一次底煤厚度,矿地测部门每旬组织一次对切巷顶底煤厚度探测,根据采面送巷时的探煤厚记录,如有底煤,必须制定措施,及时落底,提高煤炭回收率。

6、坚持实行分段间隔多轮放煤方法。根据不同的煤厚条件,确定合理的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间距、轮次数,严格控制每轮次的放煤量,保证均匀放煤,顶板均衡垮落。在搞好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必须放净端头处的顶煤。

7、制定煤炭回收率考核管理办法。地测科根据已掌握的顶底煤厚度,每月计算一次回采率,回采率低于85%时,要组织分析原因,回收率的高低必须和采煤队的吨煤单价挂钩,充分调动采煤队的生产积极性,回收率的统计、计算、填写三量报表由地测科负责。

8、采区、工作面未按设计要求提前结束及工作面遇地质变化迁巷时,地测科应对损失量做出统计,并写出书面报告,按《规程》规定权限报损。

第二项 责任划分及处罚

1、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对认真贯彻上级部门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正确开采,保证回收率到达要求,负直接责任,回收率达不到规定的,对生产矿长、总工程师给予警告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处予500~1000元罚款。

2、技术科(总工程师室)对采区,工作面开采设计的先进性和合理性负责。设计时要充分考虑矿井的地质条件和已揭露的地质资料,选择合理的巷道布置方式。因设计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对设计者和审查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予200~500元的罚款。

3、掘进科对开拓掘进的正确性负责。掘进科负责掘进巷道技术管理,监督施工队按设计施工,遇地质变化应及时采取措施,因监督不力或措施不到位造成丢底煤,对掘进科长给予警告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对掘进科长处予100~500元的罚款,对掘进科处予1000~2000元罚款。

4、生产科负责制定提高工作面回收率的措施,对工作面煤层、地质构造等变化,要及时采取措施减少资源浪费,因措施不当造成不合理损失,对生产科长给予警告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科长处予100~500元的罚款,对生产科处予1000~2000元的罚款。

5、在采掘过程中,未按设计或作业规程(措施)施工,造成丢底煤、浮煤以及各类煤柱损失,由采掘队长和有关技术员负责。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撤职处分,并处予200~500元的罚款。

6、地测科对所提供的地质资料及资源情况的可靠性负责。因地测工作失误,造成不合理损失,对地测科长给予警告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对地测科长处予100~500元的罚款,对地测科处予1000~2000元的罚款。

7、回采率低于85%时,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5篇 物资回收管理规定办法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1】

废旧物资是指已按规定的程序履行报废审批手续后待处理的,以及停用、拆除和闲置的失去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和工程物资等实物资产。

为了进一步挖掘内部潜力,减少消耗,降低成本,增加企业经济效益,规范废旧物资处置程序,调动全公司职工开展修旧利废的积极性和技能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一条 成立废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的废旧物资全面管理,协调废旧物资管理工作中的关系。

监督执行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加强各环节的管理。

公司废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长:公司经营副总经理

成员:生产部、经营部、财务部、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二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生产部

生产部是公司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和废旧物资实物产生部门,主要负责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废旧物资的现场回收工作,办理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的报废手续,对有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提出处置建议,组织制定废旧物资处置方案,及时通知物资管理部门进行回收。

(二)经营部

经营部是公司废旧物资的回收、保管和废旧物资出售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协调公司各部门在废旧物资管理过程中的工作,对回收后的废旧物资的完整性负责,建立废旧物资出入库台账及废旧物资的实物保管工作,保证收回的废旧物资的完整;在废旧物资处置时,组织成立竞拍工作组,制定统一的操作流程,在主管领导的统一协调下,组织对废旧物资进行拍卖、招标等工作。

(三)财务部

财务部是废旧物资回收的价值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废旧物资核算台账,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审批,督促生产部、综合部等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所归口管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审批,根据规定的审批权限,向上级单位上报审批手续;负责废旧材料报废手续审批,废旧物资的价款回收、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四)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处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废旧物资效能监察。

第二章 废旧物资的回收

第三条 根据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生产大修等年度工作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及时编制废旧物资拆除计划,施工前必须将废旧物资拆除计划通知有关部门。

经营部严格按照计划及时进行回收;生产部、财务部、经营部必须建立相应的台账。

第四条 回收范围 : 凡更新改造或资产报废撤除的设备,更换的工器具,项修及日常维修更换的零部件、旧材料等,均属废旧物资的回收范围;凡列入本办法附表《回收清单》的品种,属必须回收的范围(领用该范围的新品时,领用人必须将旧品交库);其他有一定再利用价值的由生产部专职认定是否回收。

第五条 回收程序

生产部等实物资产直接管理单位将废旧物资的报废审批表、鉴定结果等资料送交财务部,并将废旧物资实物移交经营部;经营部根据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对入库废旧物资品名、规格、型号及数量,出具入库单,登记废旧物资台账并于当月将入库单传递到财务部门;财务部根据相关单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或登记废旧物资管理台账。

第六条 存放及移交手续办理

回收的废旧物资,存放于公司专门的库房,交库时由移交人与库管员办清交接手续记录,库管员如实建立废旧物资台账。

第七条 收回库房的废旧物资的处理: 每月5-10日间,由库管员统计上月回收的废旧物资种类数量,每月15日前由经营部组织生产部、财务部相关人员鉴定有、无利用价值,检修人员在回收废旧物资时,认为有些废旧物资可以经修理后再利用,可以按程序办理后,随时领出进行修理,对无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进行清仓处理。

根据拍卖、招标结果出售废旧物资时,经营部根据废旧物资台账和相关批准文件办理出库,出具出库单,登记废旧物资台账,并及时将出库单送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相关单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 废旧物资的利用

第八条 废旧物资利用性质认定: 凡利用废旧物资或少量领用新材料进行拼装、修理,使其功能和用途得到恢复,能正常使用时,认定为废旧物资利用,即修旧利废;全部使用新材料进行组装或旧品再用不属修旧利废。

第九条 鉴定为有再利用价值收回库房的废旧物资的再利用时,由生产部定期指派工段维修人员直接向库管员办理领用手续修复。

库房根据领用手续登记废旧物资利用修复台账。

第十条 修复物品的申报及鉴定:物品修复后,由修复人向生产部主管技术的领导申请,由生产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鉴定,鉴定合格后,由生产部填制废旧物资修复鉴定合格通知单一式两份,同时交一份给经营部。

第十一条 经营部收到生产部废旧物资修复鉴定合格通知单后,经营部应及时凭合格通知单组织生产部、财务部对修复合格品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合格通知书一式两份(修复人一份),修复人凭此通知书将修复品移交库房,由库管员出具入库单后纳入库房修复件管理,并填写入库时间和修复人姓名。

修复人凭通知及入库单领取奖励金。

第四章 废旧物资回收、修复利用的奖惩

第十二条 废旧材料回收奖惩:除a、b、c、d级检修、专项检修产生的废旧材料及单件在500kg以上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废旧材料由公司统一回收处理,不进行奖励外,其它废旧物资的回收按处置收入的20%用于对回收部门的奖励。

公司对不回收废旧物资的行为(不回收行为—指工作结束后超过一天不进行回收的行为)进行惩处,惩处额为原价值额的50%;因不回收或回收不及时造成损失时,由应回收人或责任部门按原价值承担损失责任。

第十三条 废旧物资修复利用的奖惩

凡经验收合格的修复的废旧设备,公司按下表所列品种进行奖励兑现。

第十四条 物资库房在物资发放时,按先领用修复件,后领用新件的原则。

第十五条 修复件在使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修复人应在5日内修复,

否则追回奖励金。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一经发现取消奖励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对可进行修复利用的物品而不进行修复,或修复件积压,造成新购品领用,废旧物资长期积压(一般指3个月)的行为进行考核,按积压废旧物资原值的10%考核修复部门或发放部门,每季度考核一次。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废旧物资管理制度【2】

1目的: 加强废旧物资及各种包装物的回收、利用、处理等管理,规范处理程序,杜绝人为浪费和闲置,减少资产流失。

2 适用范围:

2.1废旧物资范围:施工现场范围内所有的因不符合质量、技术及工艺要求的物资,包括经确认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措施用料。

2.2 包装物范围:设备包装箱、设备固定物、随设备固定的钢管排架;电缆轴及其它包装物,包括有押金和无押金的各种包装物。

3 回收

3.1 废旧物资的回收:由各使用单位收集并送到物资部办事处指定的集中地点,由物资部办事处保管员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此单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填写 hyperlink /l '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台帐' 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台帐。

3.2 包装物的回收:各使用单位要及时将包装物退回物资办事处的指定地点,经保管员验收合格后撤消借用手续。

4 利用与处理

4.1物资办事处应及时对废旧物资和包装物进行筛选分类;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各专业公司充分利用废旧物资。

具体价格由物资办事处与项目部协商确定,每月由物资办事处汇总,将费用转入使用单位成本。

4.2 调拨:物资办事处根据各施工现场和物资部的需要,对还有使用价值的废旧物资组织调拨,调拨价格由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和财务部共同协商确定,物资办事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实施。

4.3 销售:物资办事处对已确认没有使用价值的废旧物资和包装物,可对外销售,价格参照各工程所在地的市场行情确定并报项目部备案。

4.4 结算:

(一) 废旧物资的结算:各施工单位、专业公司回收上缴的废旧物资,由物资办事处根据磅单或经交、收双方认可的数量开具数量验收单,待该笔物资处理后,按实际的销售金额连同验收单交项目部财务部门,根据各项目部的承包政策与送缴单位结算。

对在公司范围内的调拨,采用内部银行的结算方式,由财务部划转,对外销售的款项直接交项目部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开具有效的收据。

(二) 包装物的结算:各类包装物均为无偿使用,但各施工单位在使用期间造成丢失、损坏的要视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罚:凡有押金的包装物丢失、损坏造成的押金损失,以实际损失金额为准;凡无押金的包装物按丢失。

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3】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救灾物资管理,提高救灾物资的回收水平和使用效率,防止救灾物资的浪费,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是指救灾过程中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采购、征用、调拨(包括对口支援在内),以及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接收和管理的社会捐赠的、可回收重复利用的救灾物资。

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生活类物资。

包括帐篷、活动板房、移动厕所、净水设备、照明设备等。

(二)救援类物资。

包括挖掘机、运输车、装载机、吊车、拖车、推土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和运输工具,以及铁锹、镐、撬棍、千斤顶等小型救援工具等。

(三)医疗类物资。

包括常用医疗器械、高值医疗器械、监测器械、消毒器械,以及救护车和药品等。

(四)通信类物资。

包括应急通信设备和卫星电话等。

(五)供电类物资。

包括大型发电车和发电机等。

(六)其他物资。

第三条 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救灾物资的使用管理及回收、清理和登记工作。

生活类物资移交民政部门储备管理,作为各级救灾物资储备。

其中,帐篷和活动板房,回收后要分别作为中央和地方救灾储备。

作为中央储备的,省际间调运和储备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作为地方储备的,调运和储备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

救援、医疗、通信、供电类等物资移交灾区原采购部门、受援单位或受赠单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征调的救灾物资,应当在救灾任务完成后及时归还。

对一般损坏的,应由使用单位修复后归还。

对于严重损坏的,应当由征调单位或灾区县级人民政府使用物资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出具相关证明,作为被征调单位核销的依据。

第五条 救灾物资的回收利用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做到专人负责,手续完备,定点储存,专项管理,做好保养、维护(修)工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因时间长久自然损耗(坏)等不能继续使用的物资,要逐件核查登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批后作报废处理。

对其中可再利用部分进行组装整合再利用,作为回收救灾物资管理。

对于不宜长期收储的过剩物资或者当地收储能力有限的物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批后调剂使用,用于省内外其他地区救灾,避免救灾物资的浪费。

第六条 救灾物资的回收利用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灾区各级政府应当公布救灾物资回收利用举报电话,并及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损毁、随意丢弃救灾物资。

凡有上述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回收救灾物资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因不履行职责,造成救灾物资损毁、浪费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救灾物资回收管理具体规定。

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其管理的救灾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6篇 加强采掘工程管理提高煤炭回收率管理规定

第一项管理规定

1、优化采区设计,减少煤炭损失。采区设计前,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按《规程》要求提供采区地质说明书,设计部门根据地质资料,制定优化采区设计方案,经充分论证后,在煤柱尽可能减少的前提下,确定合理的采区主要巷道布置形式和采区边界。

2、在采区设计的基础上,根据现有的回采工艺,确定合理的采面参数和回采巷道布置方式,采面切巷长度在便于组织正规循环作业的前提下适当加长。回采巷道必须沿底布置,采面运输巷在地质构造变化时,为保证运输设备正常运转,运输巷允许留适当底煤,所有丢底煤区都要及时上图,为回采时落底提供依据。采区内区段之间应采用沿空送巷布置,不留煤柱,减少煤炭损失。

3、加强回采巷道的施工管理,保证严格按设计施工。掘进队在施工过程中,地质测量部门要每20~30米对顶底煤厚进行一次钻探,有地质构造时适当加密,并及时上图(1:500平剖面图)做好记录。

4、采面初采初放期间,综采工作面顶煤尽量放净,炮采工作面顶煤厚度小于2米,老塘侧未充填梁头以上,严禁放顶煤;顶煤厚度大于2米且直接顶能及时垮落充填老塘侧梁头以上时,老塘侧应进行放顶煤,减少采面初采期间的煤炭损失。

5、采面正常生产期间,切巷每向前推进5米,采煤队至少探一次底煤厚度,矿地测部门每旬组织一次对切巷顶底煤厚度探测,根据采面送巷时的探煤厚记录,如有底煤,必须制定措施,及时落底,提高煤炭回收率。

6、坚持实行分段间隔多轮放煤方法。根据不同的煤厚条件,确定合理的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间距、轮次数,严格控制每轮次的放煤量,保证均匀放煤,顶板均�垮落。在搞好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必须放净端头处的顶煤。

7、制定煤炭回收率考核管理办法。地测科根据已掌握的顶底煤厚度,每月计算一次回采率,回采率低于85%时,要组织分析原因,回收率的高低必须和采煤队的吨煤单价挂钩,充分调动采煤队的生产积极性,回收率的统计、计算、填写三量报表由地测科负责。

8、采区、工作面未按设计要求提前结束及工作面遇地质变化迁巷时,地测科应对损失量做出统计,并写出书面报告,按《规程》规定权限报损。

第二项责任划分及处罚

1、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对认真贯彻上级部门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正确开采,保证回收率到达要求,负直接责任,回收率达不到规定的,对生产矿长、总工程师给予警告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处予500~1000元罚款。

2、技术科(总工程师室)对采区,工作面开采设计的先进性和合理性负责。设计时要充分考虑矿井的地质条件和已揭露的地质资料,选择合理的巷道布置方式。因设计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对设计者和审查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予200~500元的罚款。

3、掘进科对开拓掘进的正确性负责。掘进科负责掘进巷道技术管理,监督施工队按设计施工,遇地质变化应及时采取措施,因监督不力或措施不到位造成丢底煤,对掘进科长给予警告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对掘进科长处予100~500元的罚款,对掘进科处予1000~2000元罚款。

4、生产科负责制定提高工作面回收率的措施,对工作面煤层、地质构造等变化,要及时采取措施减少资源浪费,因措施不当造成不合理损失,对生产科长给予警告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科长处予100~500元的罚款,对生产科处予1000~2000元的罚款。

5、在采掘过程中,未按设计或作业规程(措施)施工,造成丢底煤、浮煤以及各类煤柱损失,由采掘队长和有关技术员负责。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撤职处分,并处予200~500元的罚款。

6、地测科对所提供的地质资料及资源情况的可靠性负责。因地测工作失误,造成不合理损失,对地测科长给予警告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对地测科长处予100~500元的罚款,对地测科处予1000~2000元的罚款。

7、回采率低于85%时,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7篇 附院废品回收管理规定

附属医院废品回收管理规定

为规范废品回收,减少外来闲杂人员进入医院,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决定对院内产生的可回收废品实行统一回收集中处理。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指的可回收废品是指各科室废弃的纸皮、报纸、杂志、书本等纸类物品及报废的低值消耗品。

二、医院在垃圾场设立临时废品回收点,回收工作由医院医疗运输和清洁卫生服务项目承包公司组织实施,爱卫会负责对回收点进行监管。

三、废品回收点设立直线电话,各科室可拨打院内电话“4444”通知回收人员上门回收,回收人员需与科室人员做好回收废品的登记签收手续。

四、废品回收实施有偿回收,回收价格以市场价作为基准价,实行货比三家,每半年报价一次。

五、各科室废品回收所得收入由各科统一交医院财务处并按“医院业余创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四点“固定资产以外的废品回收所得的变价收入提成50%返回科室。”

六、各科室不得私下截留、转让、买卖废品,不得将废品另行卖给未经医院许可的其他回收人员。不得在公共场所堆积废品和其它垃圾,影响医院环境。

七、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医院收购废品,若有发现,应及时劝阻并向爱卫会和保卫科报告,没收其在医院内回收所得物品。

八、执行“谁回收谁负责”的原则,严禁回收规定范围以外的物品,尤其是医疗废物,若有违反,解除其回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九、各科室应认真执行本规定,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扣罚科室质控分0.5―1分。

(一)擅自截留、转让、出卖废品或其它物品给未经医院许可的回收人员。

(二)不及时将本科室的废品处理,故意堆积或丢弃在其它场所而影响医疗卫生环境。

十、本规定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由后勤处和财务处负责监督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8篇 转炉煤气回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 的

转炉煤气含有大量的co,热值高,是一种优于发生炉煤气的优质气体燃料。将符合回收标准的转炉煤气收集到储气柜加以利用,是公司降本增效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司经济效益提升的一个增长点。为确保转炉煤气的高效回收,最大限度地增加煤气回收量,特制定转炉煤气回收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相关单位

第三条相关文件

《动力管理规定》

第四条名词解释

第二章管理区域划分

第五条 -----管理区域

以转炉干法除尘器处的煤气冷却器去转炉煤气柜一侧的盲板阀为分界点,转炉至干法除尘器、放散塔和连接煤气冷却器一侧的煤气管道(含去转炉煤气柜一侧的盲板阀及法兰)和附属设施由大型材厂管理、维护;厂区煤气主管道去放散塔点火使用的煤气管道,主管道接出的支线管道第一道阀门(不含阀门和法兰)法兰后去放散塔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大型材厂管理、维护。

第六条 动力厂管理区域

以转炉干法除尘器处的煤气冷却器去转炉煤气柜一侧的盲板阀为分界点,盲板阀(不含盲板阀及法兰)去转炉煤气柜一侧的煤气管道,转炉煤气柜及加压站等附属设施,转炉煤气柜去厂区煤气主管道的煤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由动力厂管理。

第三章各单位职责

第七条 ------职责

(一)、负责组织配置好转炉煤气回收相关操作人员,并明确岗位职责;操作人员熟悉所属区域工艺流程;制定转炉煤气回收大型材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程执行;检查所属区域相关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具备转炉煤气回收条件。

(二)、转炉操作人员负责转炉煤气回收的具体操作,包括烟罩升降控制等工作;负责按炉回记录转炉煤气的回收量,并记录每炉氧枪的使用次数和未回收的原因,按时上报能源调度中心。

(三)、与动力厂煤气柜班组保持密切联系,保证转炉煤气的正常回收。

(四)、相关设备维护单位,要按责任区域加强对转炉煤气回收设施的点、巡检,强化日常维护,对煤气回收系统的重点部位、各种阀门和煤气排水器等涉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关键点要明确管理责任人,定时巡检,定时排水并按规定收集。保证转炉煤气回收设施的正常运行,控制和减少因设备原因造成的转炉煤气无法回收的次数。

(五)、做好煤气回收系统的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好安全及设备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组织进行演练。

第八条 动力厂职责

(一)、负责组织配置好转炉煤气回收和煤气储柜相关操作人员,并明确岗位职责;操作人员熟悉所属区域工艺流程;制定转炉煤气回收动力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程执行;检查所属区域相关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具备转炉煤气回收条件。

(二)、动力厂负责转炉煤气回收的接收和向厂区煤气主管网输送煤气的操作、控制和调整工作;负责对每天转炉煤气回收的相关数据进行按炉次统计汇总,并对未回收情况进行说明,负责监控转炉放散塔点火状况,发现转炉放散塔未点火进行放散,做好记录,及时通知能源调度中心。

(三)、与大型材厂转炉主控室保持密切联系,保证转炉煤气的正常回收

(四)、相关设备维护单位,要按责任区域加强对转炉煤气回收设施的点、巡检,强化日常维护,对煤气柜等系统的重点部位、各种阀门和煤气排水器等涉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关键点要明确管理责任人,定时巡检,定时排水并按规定收集。保证转炉煤气回收设施的正常运行,控制和减少因设备原因造成的转炉煤气无法回收的次数。

(五)、动力厂加强转炉煤气柜等系统的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好安全及设备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组织进行演练。

第九条 能源处职责

(一)、能源处能源调度中心负责整个转炉煤气回收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工作,并负责监督整个回收过程的合理有效。

(二)、能源调度室根据煤气供应情况及时通知动力厂等相关单位调整发生炉煤气发生量、高炉煤气并网量、转炉煤气并网量及调整各用户煤气使用量,平�厂区煤气管网压力。

(三)、负责对大型材厂和动力厂上报数据的核准、统计和汇总工作;负责每月对整个转炉煤气回收情况进行总结,并将相关考核数据报企业管理处进行考核。

第四章 转炉煤气回收操作程序

第十条 大型材厂转炉煤气回收操作程序

(一)、回收煤气前的准备

1、干法除尘操作工必须检查确认干法除尘系统及回收系统设备运行完好;

2、必须与煤气柜相关操作人员联系,确认能否回收煤气,作为转炉回收与不回收煤气的依据;

3、回收煤气时得到煤气柜回收信号,通知氧枪工进行降罩操作;

4、回收与放散煤气时,保证钟型阀处于完好状态;

5、干法除尘操作工必须与转炉人员确认转炉各项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6、必须做好煤气回收的相关记录。

(二)、回收煤气条件

1、控制系统没有放散信号;

2、 lt系统准备好;

3、液压站油压不低于18mpa;

4 、o2含量小于1%;

5、高压电场工作正常;

6、煤气柜做好回收准备工作;

7、液压站功能组启动;

8、煤气冷却器无故障;

9、放散阀位置反馈正常;

10、氧分析仪正常;

11、切换站压差正常;

12、出入口盲板阀都开到位;

13、各种煤气管路及控制系统必须密封完好不得泄漏。

(三)、放散条件

1 、co小于25%, 20秒后;

2、引射氮气阀门没关;

3 、id风机急停;

4、蓄能器压力低于130mpa;

5、氧气含量大于1%;

6、煤气柜拒绝回收;

7、点吹时不得回收煤气;

8、吹炼中断;

9、煤气放散点火时,采用自动点火装置;

10、煤气冷却器出口烟气温度>72℃。

(四)、回收煤气操作

1、吹炼至4分钟时开始降罩操作,co含量大于25%开始回收;

2、冶炼后期co小于30%时,升罩操作,co含量小于25%时,停止回收;

3、吹炼过程中,活动烟罩距炉口150--200mm,不得低于150mm;

4、开新炉,前5炉及回炉钢不得回收;

5、氧气压力小于0.70mpa时,不得回收;

6、各点联系信号,不清楚或异常,不得回收;

7、铁水si含量大于0.85%时,若采用双渣操作后,不得回收;

8、煤气冷却器送入煤气柜的煤气温度要小于70℃;

9、发现氧枪和烟罩漏水时,停止回收煤气。

第十一条 动力厂转炉煤气回收操作程序

(一)、转炉煤气柜回收煤气前的检查准备项目

1、煤气柜、煤气入口配管和附属设施的外观无异常;

2、确认煤气柜内的活塞水平、密封间隙等无异常;

3、确认柜体人孔、活塞人孔完全关闭;

4、内部检查之后确认全部柜体门全部关闭;

5、确认屋顶通风孔关闭,屋顶通风孔只在气柜内部检查时作为采光打开,通常处于关闭状态,防止雨水进入;

6、确认防风梁(环行加强圈)的调平配重贯通没有障碍;

7、确认调平钢绳无脱槽、断丝、断股、麻芯外露;

8、各轴承油脂充足,润滑良好;

9、确认吹扫用氮气阀门关闭;

10、确认柜体排水器满水并溢流;

11、检查气柜控制系统正常;

12、在冬季煤气排水器保温蒸汽正常运行。

(二)、转炉煤气引气操作

1、当柜位低于4m,气柜进口阀门全开;

2、计量、调节、控制仪表正常并投入运行;

3、与转炉主控室联系,根据上述条件发出可以接收的信号及电话;

4、当转炉煤气氧含量≤2.0%时,co含量>35%后,予以回收;

5、准备启动加压机。

(三)煤气柜最低柜位(1.5m)的操作

1、确认气源断流,停止向煤气主管网送煤气,同时按加压机操作规程停加压机,并向能源调度室汇报;

2、待气源恢复正常后,可继续进行回收,柜位高于3m后,则恢复正常运行。

(四)煤气柜最高柜位(27m)的操作

1、增加转炉煤气向煤气主管网的输送量,值班员应密切注意柜位上升情况;

2、若柜位持续上升超过27.89m时,应观察连锁装置是否自动投入拒绝回收状态,若未自动,应手动操作拒收;若柜位超过30m,应观察柜顶自动放散是否打开,否则,手摇卷扬放散;

3、待柜位降至26m时,恢复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煤气柜故障处理

(一)、煤气柜橡胶膜破裂及大量煤气泄漏的操作

1、向转炉主控室发出拒绝回收信号,并电话告知转炉主控室。汇报能源调度中心,能源调度立即通知消防、安全、环保等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导;

2、停止加压机运行,关闭气柜进出口及回流管上所有阀门,将气柜进口电动盲板阀关闭;

3、手动打开进口末端放散阀,进行放散,使用氮气对煤气柜内气体进行置换,并经化验合格满足检修条件;

4、根据密封膜损坏情况,进行修补或更换。

(二)、煤气柜站区全部停电的操作

1、通知转炉主控室,拒绝回收转炉煤气;

2、手动关闭进口dn1600蝶阀;

3、关闭运行风机进出口蝶阀,确认回流阀关闭,同时关注柜位升降情况。

(三)、气柜进口氧分析仪故障

1、通知转炉主控室拒绝回收煤气,迅速关闭进口dn1600蝶阀,通知动力厂仪表负责人及自动化处处理分析仪故障,同时通知能源调度中心;

2、分析仪未处理好,不得回收煤气。

(四)、煤气柜大量泄漏煤气的操作

1、煤气柜活塞co报警仪突然显示超标报警,可判断是内部泄漏;

2、煤气柜区域co报警可判断是放散飘逸或其它部位泄漏;

3、通知转炉主控室拒绝回收煤气的运行方式;

4、将发生泄漏的煤气柜进、出口蝶阀关闭;

5、如需落床或降柜检查,打开气柜放散煤气,控制下降速度≤1m,使气柜活塞环缓慢、平稳下降,直至落床;

6、如需进柜检查,进柜不得少于2人,柜外至少1人监护,必须佩戴co报警器和煤气防护用具;

7、查明原因,故障排除后,打开进出口蝶阀恢复并联运行方式。

(五)、煤气柜附近发生火灾

立即报警通知消防队,关闭与外网连接主阀门,为减轻煤气柜本体温度上升,要向着火方向柜体外壁喷水。特别是对橡胶膜连接处及上部高度重点喷洒,保证柜体温度<72℃。

第五章干法除尘和煤气柜区域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干法除尘和煤气柜区域安全注意事项

(一)、转炉煤气柜40米区域内严禁动火,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严禁进入转炉煤气柜50米区域内,非转炉煤气柜工作人员进入转炉煤气柜50米区域内作业,必须得到动力厂转炉煤气柜区域安全负责人同意,方可进入;非干法除尘区域工作人员进入干法除尘区域内作业,必须得到大型材厂安全管理人员同意,方可进入。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应明确提出安全要求及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并监督执行。与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在转炉煤气柜及干法除尘区域内及附近逗留。

(二)、进入转炉煤气柜40米区域内和转炉干法除尘放散塔周围的工作人员必须携带co含量检测仪,且至少两人以上互相监护,开关盲板阀的人员必须使用空气呼吸器,并且有人监护。

(三)、在转炉煤气柜50米区域内和干法除尘散塔周围进行施工必须得到所在区域安全管理责任人同意,涉及动火等施工必须按要求由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办理《动火证》后,方可施工。

(四)、进入转炉煤气柜区域50米的火车等车辆必须提前联系动力厂转炉安全责任人,得到安全确认方可进入,并且车辆上不得携带明火等物品(包括钢渣处理厂运输红渣的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配置co含量检测仪。

(五)、在转炉煤气柜和转炉干法除尘放散塔周围200米区域内的单位,要按规范设置必要的煤气报警装置,并注意风向变化。当处于转炉干法除尘放散塔下风区域时,必须提高警惕,加强有人区域的co含量的检测和通风工作,必要时停止相关操作,以防止co中毒等事故发生。大型材厂要保证转炉煤气放散塔点火装置的正常运行,必须进行点火放散,杜绝直接排空现象的出现。

第十四条 进入煤气柜安全注意事项

(一)、进柜检查作业必须经动力厂安全科同意后,方可携带co报警器和呼吸器及防爆对讲机进柜作业,协同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登柜之前必须看好风向,人行门外必须留专人监护。

(二)、进柜前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用具等物品,所带物品必须系牢,不得掉入柜内以防损坏橡胶膜和出现意外事故,禁止携带任何火种,出柜后重新核对人员和工具、用具等物品。

(三)、进入气柜人员不得穿戴能产生火花的衣服、鞋等物品。

(四)、在活塞上工作,不经允许,不得移动配重块。

(五)、进柜检查作业时,不允许回收煤气。

(六)、发现co浓度超过24ppm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柜,操作人员不准携带任何有尖刺的工具、用具,闲杂物品一律放置在煤气柜外部,以防损坏橡胶膜。

(七)、在柜顶工作,要携带co报警器以防止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 奖惩细则

(一)、无正当理由不进行回收或拒绝接收转炉煤气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炉,责任人200-500元/炉。

(二)、转炉正常生产时,因回收系统设备(放散阀、回收阀、冷却塔及转炉煤气柜附属设备)维护和检修原因造成转炉煤气回收中断,每炉考核相关维检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200-500元。

(三)违反第五章干法除尘和煤气柜区域安全注意事项相关要求的,考核责任单位2000-10000元,责任人200-1000元。

- 11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组织制定,经__审核__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后,原有类似制度或规定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能源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____年__月__日起执行。

回收管理规定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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