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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附属医院医疗专用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2篇附属医院公共照明管理规定 第3篇附属医院投诉管理规定 第4篇附属医院特聘专家管理规定 第5篇大学附属医院科研助手岗位管理规定 第6篇附属医院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7篇附属医院延聘和返聘工作管理规定
第1篇 附属医院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大学附属医院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2、基建科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
3、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书中列出的项目建造师、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开工会议(如项目聘请了监理公司的由监理公司组织开工会议),并且该三人需在施工过程中驻场如需更换上述人员应书面向基建科提出,基建科同意后方可更换。
4、开工前,在现场附近的醒目位置贴出施工告示。
5、总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6、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7、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8、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9、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10、文明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1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负责人的姓名、开工、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如有)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12、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13、施工机构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14、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道,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15、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16、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
17、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18、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19、环境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
20、施工材料及设备需符合图纸和清单要求,保证质量。材料及设备进场时施工方需通知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查验,并填写材料进场审查报审表,附上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经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
21、验收包括分段验收、工种验收和隐蔽验收等需做好记录办好相关手续。
第2篇 附属医院特聘专家管理规定
大学附属医院特聘专家管理规定
为加强医院学科建设,提升医院综合实力,根据医院学科建设需要,在部分学科实行特聘专家制度,以支持学科进一步提升和发展。
一、特聘专家职责
㈠接受院长咨询,为医院学科建设和发展出谋献策。
㈡接受医院委托,协助相关学科做好学科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
㈢协助医院和相关学科建立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医学院校和知名专家的联系和学术交流,扩大医院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
㈣协助医院做好人才引进和招聘工作,推荐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加入医院学科队伍。
二、特聘专家类型及任职条件
㈠院内特聘专家
1、本院延聘后退休、超出返聘年龄条件的知名专家;
2、学术造诣卓越,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且没有在广州市其它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工作;
3、适合学科建设或发展需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㈡院外特聘专家
a类:定期来院工作
1、国外知名医学院校或医疗机构副教授及以上资历的专家;
2、两院院士、长江学者以及在相关学术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着名专家、教授。
b类:不定期来院工作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且热心于医院学科建设或发展的国内外着名专家。
c类:校内兼职教授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热心医院学科建设和发展,并与相关学科已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和工作基础的校内着名专家。
三、特聘专家工作形式及任务
㈠院内特聘专家
接受医院和相关科室的工作安排,每周不少于四个单元在医院参加医、教、研工作。
㈡a类特聘专家
每年来院工作时间1~2个月;指导相关学科发表sci收录论着3~5篇/年、培养和指导博士研究生2~3名/年;指导或联合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年。
㈢b类特聘专家
根据医院和相关学科工作的需要,不定期来院指导相关学科的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
㈣c类校内兼职教授
根据医院和相关学科需要,每周定期到医院相关学科工作1~2天,具体参与相关学科的科研工作。
四、特聘专家待遇
㈠院内特聘专家:根据在院工作时间每月发给特聘费。
㈡院外特聘专家
根据其在院工作时间,发给一定数额的特聘费:
a类:10万元/年,由医院和聘请学科按照7∶3的原则分别承担。
b类:根据其在医院的实际工作时间发放特聘费,由医院和聘请学科按照6∶4的原则分别承担。具体数额由所在科室申请。
c类:5万元/年,由医院和聘请学科按照7∶3的原则分别承担。
支付办法:每聘任年度先付50%特聘费,年终根据业绩及来院工作时间支付余款,未完成规定任务或工作时间暂缓支付余款。
五、特聘专家聘任程序:
㈠院长或相关学科(学科集体讨论)提名候选人;
㈡人事部门进行资料整理及核对后提交院长书记办公会讨论决定;
㈢院长签发聘任书;
㈣医院下发任命文件及颁发相关聘书。
六、特聘专家聘期
聘期两年。
七、其它
㈠院内特聘专家不按延、返聘人员管理。
㈡特聘专家的特聘费由医院直接发放,科室承担部分由科室上缴医院后统一发放。
八、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3篇 附属医院医疗专用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附属医院医疗专用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泸医附院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加盖泸医附院医疗专用章后方有效。
为使我院医疗专用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维护印章使用的权威性、严肃性,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规范院内医学文书证明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特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指的医学文书证明包括:“诊断证明”、“死亡诊断证明”、“癌痛患者医疗证明”。
二、印章由医教科专人管理,专管人员因事外出,应将印章交本科负责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
三、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用印内容,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四、医学文书证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盖章:
1、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我院注册并具有主治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否则,不予盖章。
2、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其他时间不予盖章。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未填写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休假时间、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的不予盖章。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否则,不予盖章。
3、医师只能出具在我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 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应有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科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否则,不予盖章。
4、医学诊断证明书涂改不清的不予盖章。
第4篇 附属医院延聘和返聘工作管理规定
大学附属医院延聘和返聘工作管理规定
为使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后能继续发挥其特长,同时有利于年轻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和学科建设,确保我院延、返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以促进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粤组通[1999]47号、校人发[1997]64号文、中大人事[2002]22号文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返聘作如下规定:
一、延、返聘对象
1.本人自愿;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服从工作安排的医教研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3.受院长委托,负责某项特殊工作的人员。
二、延、返聘条件:
(一)延聘条件:博士生导师
(二)返聘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研究生的导师;
2.由上级有关单位和学校指定的重要学术着作、教材主持人;
3.经省部级以上批准的高级医疗保健专家;
4.科室需要或受医院委托负责某项特殊教、医、研及管理工作者。
三、延、返聘期限
1. 博士导师可延聘到65周岁。
2. 博士导师,可返聘至70周岁;
3. 非博士导师正高,可返聘至65周岁;副高返聘至63周岁;
4. 每期返聘时间1-2年,原则上连续返聘时间副高不超过3年,正高不超过5年。
5. 愿意前往黄埔院区工作者,不受上述限制具体聘期由医院决定。
6. 接受院长委托承担特殊任务暂不受限制。
四、工作要求:
延、返聘人员按在职人员的要求上全班,参加医院医教研工作。原则上,非手术科室65周岁以下返聘者,返聘期间每周教授门诊时间不少于3单元;手术科室返聘期内累计门诊时间不少于四分之一,具体由科室安排,没有开设门诊的科室,依此安排相关工作。
五、延、返聘程序
1.首次参加延、返聘者,由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医院提出申请,经人事科核实情况,报请院长书记会审批,获准后通知相关科室,并填写相关表格。
2.延、返聘到期者,由人事科提前1个月通知相关科室,作好工作交接班准备。凡需继续延、返聘者,人事科按第1条程序报批。
3.因故提前终止延、返聘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科室同意后上报人事科备案。
六、延、返聘待遇按医院现行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医院其它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八、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5篇 大学附属医院科研助手岗位管理规定
大学附属医院科研助手岗位管理规定
根据学校有关通知精神,为鼓励和支持研究人员更好地开展科研工作,顺利完成科研项目,特设科研助手岗位,并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一、科研助手为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研究期间聘请并支付劳动报酬、协助其完成科研项目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助手)。
二、研究人员所主持的科研项目需配备助手,且其经费具有支付助手劳动报酬能力的,可申请配备助手。
三、助手人选要求: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选定相应学历、资历、身体健康人员。
四、助手工作职责:协助做好科研项目相关工作,完成项目负责人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助手聘用期限: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需要决定。
六、助手福利待遇: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参考院内合同人员相关标准,与拟聘人协商后,报人事部门确定。所需经费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等,均由项目负责人在其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
七、审批程序及合同管理:科研项目负责人将选定助手的申请材料报人事部门审核,由人事部门呈报主管院领导审批。批准后,人事部门按规定与助手签订聘用合同,原则上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若少于一年以月为计算单位,按院内合同人员进行管理。助手聘用期间归属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科室管理。
八、助手的相关待遇由医院统一发放,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由人事部门统一办理。所需经费经科研项目负责人确认后,由财务部门定期从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经费中扣除。
九、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6篇 附属医院投诉管理规定
大学附属医院投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111号),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患者及有关人员反映的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意见(如违法、违纪等),由指定部门按规定受理和处理,不属本投诉管理之列。
匿名投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本部的投诉管理,其他院区参照本规定并结合院区实际执行。
第四条 各部门、各科室应当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并根据医院《防范医疗事故预案》、《处理医疗事故预案》和《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机制,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和紧急情况处置,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一)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解释、说明工作,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二) 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三)尊重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入病历,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
(四)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行政后勤等部门应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化解医患矛盾。
第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医院投诉管理领导小组、投诉管理部门、各科室组成的三级投诉管理网络,各部门、科室密切配合,规范、有序地处理医院投诉。
(一)医院投诉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医疗副院长和质量管理评价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有:院长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医务处处长、护理部主任、财务处处长、后勤处处长、服务管理科科长、医务科科长、门诊办公室主任、保卫科科长、收费管理科科长、各大科主任和医技科室主任等,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设于服务管理科。
(二)质量管理评价处为医院投诉管理部门,质量管理评价处服务管理科和医务处门诊办公室为日常投诉处理的具体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统一受理投诉,其中门诊办公室负责门诊患者的投诉,其他患者的投诉、全院重大医疗事件和医患纠纷处理(含协商、调解、诉讼)由服务管理科负责。
2、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3、指导各科室的投诉处理工作。
4、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三)各业务科室应当成立科室投诉处理小组,由科主任、书记、医疗副主任、区长、护长等共3~5人组成,负责本科室的投诉接待、调查、报告和处理等工作。
(四)各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和科室应当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 保障医院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作待遇与人身安全,给予医院投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一定的投诉处理风险补贴。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熟悉医学、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或第三方组织参与医院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各级人员对投诉的接待、处理,必须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依照处理程序,及时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分析鉴定等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结论有据、处理得当。
(一) 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分别在服务管理科、门诊办公室设立投诉受理窗口,并在医院显着位置予以公布投诉电话(医院投诉电话、门诊投诉电话)。
(二) 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当患者及其家属等人员向有关部门或科室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时,接待的人员应当予以重视,热情接待,耐心解释,不得推诿;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争取将投诉处理于萌芽之中;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科室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服务管理科或门诊办公室投诉,并做好交接工作。
(三) 接待投诉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疏导劝慰,稳定投诉人情绪,化解矛盾,避免激化;如实填写或引导投诉人填写《医院投诉记录表》,并与投诉人一起认真核实其相关信息和反映的事实情况,最终由投诉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四)当患者及其家属等人员通过来电、来信、意见箱、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包括服务管理科、门诊部办公室、医务科、院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等)投诉的,各部门应按“首诉负责制”做好记录和转接工作。
(五)服务管理科或门诊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当在《投诉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并将有关投诉资料复印件和“投诉调查报告表”送当事部门或科室。当事部门或科室应当立即调查,收集当事人陈述材料和有关旁证材料后,提交科室投诉处理小组讨论,并认真填写“投诉调查报告表”,由当事部门或科室科负责人签名,在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呈报至服务管理科或门诊办公室。
(六)服务管理科或门诊办公室在了解、核实有关情况,或接到当事部门或科室呈报的陈述材料和调查报告后,应认真核查和分析,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
1、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现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
2、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3、对于
涉及多个部门或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4、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或经投诉管理部门反馈不能解决的医疗纠纷,需由质量管理评价处组织召开医疗事故处理小组会议讨论,形成严谨、周密、有据的处理意见后答复投诉人。投诉人对医院答复不满的,应当告知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七) 对于需要医患双方共同沟通或协商解决的投诉事项,由当事部门或科室指定人员与投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一起接待投诉人。接待人员应态度热情,谦
虚谨慎,以事实为依据,如实剖析,疏通引导,取得理解,达成共识。
(八)各部门、科室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投诉管理部门有权向投诉人、当事医务人员和负责人调查情况,查阅有关原始记录或病历等资料,相关部门、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推诿、拒绝和阻挠。
(九)相关科室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积极组织病例讨论、邀请相关科室会诊或全院大会诊,并由科主任或指定医务人员向病员或其家属详细讲明有关治疗措施和处理办法,以取得病员或其家属的理解和配合。涉及疑难和危重抢救病例的,应当及时向医务科报告,由医务科组织和协调有关会诊、抢救等工作。
(十)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由投诉管理部门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1、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3、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4、已经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十一) 对于投诉人采取借故无理取闹、欧打辱骂医务人员、损坏医院财物、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等违法或过激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医院保卫科、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由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和处理。
第八条 服务管理科或门诊办公室的应当建立投诉档案,留档备查:
(一)《医院投诉记录表》(含投诉人基本信息、投诉事项)及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 “投诉调查报告表”(含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当事人陈述材料、有关旁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医院答复意见、相关调查和处理决议等书面材料;
(四)《投诉登记本》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医院投诉管理纳入质量控制体系,并建立健全投诉信息上报系统及处理反馈机制:
(一)对查实的投诉,由服务管理科或门诊办公室按其类别提交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或职业道德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定性,按照医院规定进行内部处理。投诉处理纳入质量控制体系,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结合。
(二)投诉管理部门每季度统计投诉情况,并对投诉进行归纳分类和分析研究,发现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督促相关部门、科室及时整改。
(三)定期召开投诉分析会议,或在院例会对每季度投诉情况进行通报,分析产生投诉的原因,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不断持续改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条 医院工作人员对医院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内部投诉的,或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由服务管理科受理,及时转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处理并反馈。
第十一条有关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报告,应当严格按照《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的要求认真做好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当患者及其家属等人员向有关部门或科室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时,接待的人员违反医院投诉“首诉负责制”,对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不当场协调解决,推诿、诱导投诉和激化矛盾的,按照医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当事人、当事部门或科室不积极配合、推诿、拒绝和阻挠投诉管理部门对投诉调查情况,或不按时呈报材料,延误投诉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和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投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延误投诉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和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在医院投诉管理中表现优秀,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有关科室和人员,医院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质量管理评价处负责解释。
第7篇 附属医院公共照明管理规定
大学附属医院公共照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公共区域照明设施管理,促进全院的节能减排,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公共区域以及半公共区域内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区域,是指无特定科室使用以及管理,完全对外开放的建筑区域;半公共区域是指有特定科室使用以及管理,一定程度上对外开放的建筑区域。院内道路等露天环境不在本规定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区域照明设施,是指院内公共区域、半公共区域的照明灯具及其开关、电闸、管线等附属设备、设施等。
第五条 全院所有科室根据本规定所定义的公共区域与半公共区域,结合本科室特点,提交公共区域照明设施使用制度并严格执行,以做到节能减排,避免浪费电力。
第二章公共区域照明管理
第六条 院内公共区域的特点,公共区域是一个没有明确特定科室使用及管理的区域,通常由若干科室共同使用,公共区域照明管理需由该区块共同使用科室协调进行。
第七条 院内公共区域主要包括:
(1)门诊大楼所有楼层电梯厅、楼梯间、电梯厅进入病区前的走廊部分,门诊楼层中央大厅,,负一层至负二层走廊;
(2)曾宪梓楼各层楼梯厅、电梯间,七楼至九楼办公区走廊,一楼至六楼候诊大厅;
(3)耳鼻咽喉楼各层电梯厅、楼梯间;
(4)检验楼各层电梯厅、楼梯间;
(5)手术科大楼各层电梯厅、楼梯间,大楼各层东西区之间大厅,负一层至负三层走廊;
(6)何善衡楼各层电梯厅、楼梯间,各层东西区之间大厅,负一层走廊;
(7)邱德根楼各层电梯厅、楼梯间;
(8) 9号楼楼梯间,各层走廊
(9)护士楼各层电梯厅、楼梯间,各层走廊;
(10)饭堂楼宿舍区楼梯间,走廊;
(11)药厂楼走廊。
第八条 公共区域照明管理
公共区域照明设施的日常开关制度,应当结合该区域各科室日常工作特点来制定。例如:门诊大楼门诊层夜间将无人办公,主要区域应适当关闭部分照明设施,以维持最基础照明需要;何善衡楼负层为院后勤班组值班及工作间所在,照明有长时间开启的必要;护士楼走廊为半封闭式,只需在入夜后打开,然后在清晨关闭等。
第九条 公共区域照明管理制度建立,各科室应当结合本科室所涉及公共区域特点,与共同使用该区块的科室协商建立公共区域照明设施使用制度。
第三章半公共区域照明管理
第十条 院内半公共区域是一个有特定科室使用及管理的区域,由一个或者多个科室使用半公共区域,半公共区域照明管理制度需由该区块使用科室根据本科室工作特点设立。
第十一条 院内半公共区域主要包括:
(1)门诊大楼住院病区内走廊,门诊区域走廊,急诊区域走廊。
(2)曾宪梓楼九层信息科玻璃门后走廊;
(3)耳鼻咽喉楼体检中心内走廊,各病区走廊;
(4)何善衡楼各病区内走廊;
(5)手术科大楼各病区内走廊:
(6)邱德根楼各病区内走廊。
第十二条 半公共区域照明管理
院内半公共区域照明设施的日常开关制度,在满足本科室工作需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节约用电。例如:病区夜间无需全部照明,可将走廊光管关闭一半或者三分之二;办公区夜间无需照明,可将走廊灯全部关闭。
第十三条 半公共区域照明管理制度建立,各科室应以满足本科室照明使用需要为前提,适当节约用电,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第四章建立公共区域照明设施使用制度
第十四条 本公共照明管理规定实施后,全院科室尽早根据本科室工作特点、照明设施使用需要提交自科室公共区域、半公共区域照明设施使用制度,涉及多个科室共同使用公共区域的,必须共同提交。
第十五条 各科室公共区域、半公共区域照明管理条 例生效后,请职工严格遵守。
第十六条 任何职工发现本科室附近公共区域、半公共区域照明设施(包括灯架、光管、开关、线路、电闸等)发生故障或者损坏,都有电话或者书面报告后勤处的义务。
第十七条 各个科室如下班后需关闭附近公共区域、半公共区域照明设施,必须逐个开关关闭,不得直接将照明电闸断开,避免照明电闸关联其他用电设施从而导致事故。
第十八条 日常工作中由后勤处监督各科室公共区域、半公共区域照明设施使用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公共照明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驻本院外单位,请各单位共同遵守。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开始实施,于2022年4月1日开始接收科室公共区域、半公共区域照明设施使用制度拟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