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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基本规定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9

安全管理基本规定

第1篇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规定

1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级职能部门和岗位,按职责分工,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

2 企业的工程项目部应根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应包括:

1) 制定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责任考核;

2) 配置满足要求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资金、从业人员和劳动防护用品;

3) 选用符合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设施与设备;

4) 有效落实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5) 组织施工现场场容场貌、作业环境和生活设施安全文明达标;

6) 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抢险;

7) 对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进行必要的记录,保存应有的资料和记录。

3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考核,实现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2) 工程项目施工实行总承包的,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3) 按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

4) 工程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应承担本岗位管理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

5) 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管理,落实总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

6) 施工作业班组应在作业过程中实施安全生产要求;

7)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不伤害自已、不伤害他人和不被他人所伤害。

4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企业委派,并承担以下主要的安全生产职责:

1) 监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实施,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2) 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护并做好记录;

3) 阻止和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

4) 定期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5) 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部应根据施工特征,组织编制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审批,论证,交底、验收,检查;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检查验收内容及标准、计算书及附图等。

6) 工程项目部应接受企业上级各管理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组织整改。

7) 建筑施工企业应与工程项目及时交流与沟通安全生产信息,治理安全隐患和回应相关方诉求。

第2篇 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基本规定

1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应包括购置、租赁、装拆、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内容。

2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规模,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

3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配备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专业的专职管理人员。

4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并保存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安全管理档案,并记录以下内容:

1) 来源、类型、数量、技术性能、使用年限等静态管理信息,以及目前使用地点、使用状态、使用责任人、检测、日常维修保养等动态管理信息;

2) 采购、租赁、改造、报废计划及实施情况。

5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对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实施技术管理,定期分析安全状态,确定指导、检查的重点,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6 安全防护设施应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化。

第3篇 某公司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基本规定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铁路运输及其相关作业,加强沿线施工、机动车辆和行人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凡在本钢厂区内(包括主厂区和矿业公司)的铁路运输及其相关作业和在铁路限界内施工的单位、机动车辆、行人进行可能危害铁路行车安全或可能受铁路行车危害的所有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3.术语和定义

3.1路外事故:凡在铁路行车中,发生机车车辆撞轧在岗执行任务的铁路运输单位职工以外的行人或与其他车辆碰撞等,均为路外事故。

3.2行车事故:凡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在行车中造成在岗执行任务的铁路运输单位职工伤亡、设备损坏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为行车事故。

3.3铁路道口:是指铺面宽度在2.5米及以上的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3.4人行过道:是指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下的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人行过道不得通过机动车辆。

4.管理职责

4.1安监部是铁路运输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行车安全、道口安全以及设备设施管理等工作;负责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建设;负责组织铁路安全专项检查;负责根据权限组织调查、处理行车事故和路外事故;负责本钢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本钢道口办)日常工作。

4.2制造部是铁路运输的组织部门,负责在行车组织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4.3发展战略部是新、改、扩建铁路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主管部门,负责新、改、扩建铁路项目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4.4设备部负责新、改、扩建铁路项目在设计、施工、验收时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负责已投产的铁路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的管理工作。

4.5保卫部负责铁路道口的道路交通管理。

4.6安监部、制造部、设备部、保卫部联合成立本钢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钢道口委),负责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新建、改造、移设、拆除铁路道口的审批、验收。道口委下设道口办,本钢道口办设在安监部。

4.7铁路运输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负责铁路设备设施、安全标志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并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检修;负责在行车以及组织过程中保证安全;负责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负责对机车驾驶员进行考核,并发放上岗证书;负责铁路道口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检查;负责组织有人看守道口的监护工作;负责根据权限组织调查、处理行车事故和路外事故;成立道口委,在本钢道口委的领导下进行负责铁路道口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8各相关单位负责自行管辖铁路线路、道口、人行过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不影响正常的铁路行车;负责对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员通过铁路道口的安全教育和外部车辆进入本钢的安全告知;负责教育职工遵守铁路相关法规和本钢的安全管理规定。

5.管理要求

5.1综合管理

5.1.1铁路运输单位应建立、健全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铁路及道口档案;建立应急预案;应根据各站段所技术设备和作业条件等实际情况制定站细和安细等。

5.1.2铁路运输单位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定期对人员的按章操作情况进行检查。机车驾驶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1.3实行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制度。凡新建、改造、移设、拆除永久性铁路道口必须向本钢道口委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将道口平面图、设备设施清单报道口委备案。道口必须经本钢道口委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人行过道和临时性道口由铁路运输单位道口委组织审批、验收。

5.1.4新建、改造、移设道口或人行过道应遵守下列规定:

a.应设在了望条件好的地点,道口视距应符合《gb6389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的规定;

b.不应设置在站场、道岔区和调车作业繁忙的线路上;

c.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一般设计为正交,如受地形限制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一般不小于45°;

d.道口两侧的道路,从钢轨外侧算起,各应有不小于16m的水平路段;

e.道口应进行铺砌,铺面宽度一般与相交道路的路基同宽。

5.1.5严禁随意增设道口,发现私设道口时,道口委有权责令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

5.1.6临时性道口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监护,并负责在使用结束后的拆除工作。

5.2设备设施管理

5.2.1铁路运输单位必须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备、设施,巡查及处理情况应当留存记录。

5.2.2各单位建筑物、介质管道、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等应符合铁路限界的规定,不得侵入铁路限界或妨碍行车了望。现有已侵入限界或妨碍行车了望的应拆除,确实无法拆除的,要妥善做好防护措施,并在侵限处设置侵限警告标志。

5.2.3厂房、库房内有铁路线路的,其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600mm;有铁水罐、鱼雷罐、渣罐等调车作业通过的厂房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800mm;货场堆放的货物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500mm;翻渣线的红渣高度应低于铁路线路700mm。

5.2.4各单位装载货物不得超限、超载、端重、偏重,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关好车门、车窗、安全档等,不得刮车埋道,各类施工器械必须在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的基础上设置,大型物件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5.2.5在铁路弯道内侧、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现有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铁路运输单位可根据情况进行修剪、砍伐。

5.2.6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应根据《gb6389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的规定设置灯光、信号、音响、标志等安全设施,并按照规定对有人看守道口进行看护。

5.2.7铁路道口应于列车驶向道口方向的左侧,距道口100m的范围内设置司机鸣笛标志,特殊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机车司机见此标志须长声鸣笛。

5.2.8铁路桥梁下方有道路交叉和有直流架线的道口,应在两侧设限界架和限高标志,其净高为4.5m。

5.3铁路运输管理

5.3.1 机车运行中,乘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准确掌握速度,认真了望,确认信号,执行呼唤应答;

b.遇有信号中断或显示不明时,立即停车;

c.严禁无关人员搭乘;

d.值乘探头了望时,必须注意侵限情况;

e.通过道口或行进方向有行人时应鸣笛;

f.道口严禁停放机车、车辆;

g.在规定的地点执行一度停车。

5.3.2 调车作业时,相关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调车人员及参与调车的相关人员作业时不得站在道心或妨碍行车的地点;

b.调车前,应确认货物的装载状态,超限、超载、端重、偏重或大型物件没有固定等情况在没有采取可靠安全措施之前不得调运;

c.车下行走时,应随时注意了望确认,不得妨碍邻线机车运行;

d.在运行中,调车员应站稳把牢。在平板车边端等上进行调车作业时,如在车辆两侧站立,必须距车边缘不少于1m,在车辆两端站立,必须距车端部边缘不少于3m。

5.3.3调车人员上、下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脚蹬不良和无把手的车辆不准上车;

b.场地不平、有积水、结冰和障碍物处不准上、下车;

第4篇 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基本规定

1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实施安全生产体系管理。

4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

6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适时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7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8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办理相关保险。

9 建筑施工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安全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10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组织分析评估,实施改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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