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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及特殊培训、无证人员严禁上岗。
2、 水上作业船只及设备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
3、 做租用的交通艇必须证照齐全,按规定配足够救生器材。并表示成员定员标准及乘坐规定。
4、 施工前,与当地航道部门联系,商定有关航运和施工的安全事项,发布通航公告。
5、 施工使用的各种船只,按航政部门规定设置航运标志,并备有就生、消防及靠绑设备,并加以保管。
6、 作业现场配备安全值班船,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救护措施。
7、 定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联系。当六级以上大风时,停止工作,并检查加固水面上的船只和锚缆等设施。如确有需要继续作业时,采取有效措施。
8、 施工现场上游和下游必须按规定距离设置通航警示标志。
9、 施工区域航道两侧应设置水上交通作业安全须知牌。
10、 水上施工应设立明显的航标,以确定施工范围。
11、 临水区域设置防护设施,树立有关安全警示标志。
12、 作业人员戴好救生衣,不得穿有统胶鞋、高跟鞋、带钉易滑硬底鞋。
13、 船上流动作业人员及乘坐十人以下非机动小船的人员,穿好救生衣。
14、 每次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所有的救生衣进行检查,确认其安全有效。
15、 禁止单人独自作业。定位船锚后,派人昼夜值班。
16、 夜间作业须有足够照明。
17、 水上施工设专用救生船,;并派人值班。
18、 船上在夜间应有照明设备,没有照明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及电池灯具。
19、 船与船之间搬运物件作业,须将两船靠至最近距离并注意浪涌影响。
20、 施工作业区域应设立垃圾收集箱(池),以收集施工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21、 作业人员不得向施工水域抛弃施工生产废弃物、污油、污水和生活垃圾。
22、 作业船只航行中认真了望。当来玩船只动态不明或声号不统一时,立即减速停船。必要时开倒船。
23、 所打设栈桥、操作平台有防护栏杆及有防滑措施,对其承载力要有验算依据,并检查各受力部件的受力情况。
24、 运料船在作业船附近作业时,防止锚缆挂住叶轮和船舵被打坏。
25、 船头、船尾、船板上不得站立和骑坐,非驾驶人员,不得私自操作。
26、 船按规定吨位卸载,不偏载。装载的料具符合安全规定。船到位后,靠稳拴好,搭好跳板后,方可卸料。
27、 料船之间的空隙,铺脚手架,或挂安全网,防止人员落水。
28、 有大风暴雨时,服从船长的指挥。
29、 遇有雾天雷暴雨使视线不清时,作业船只只显示强烈灯光信号,并鸣锣、敲钟、喊话,引起过往船只的警惕。
30、 上游失去控制的船只或巨大漂游物威胁作业船只安全时,立即派出机动船协助避让。
第2篇 水上作业船舶hse管理规定
一、 水上作业hse管理要求
1、 水上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应办理作业许可证。水上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包括救生衣在内的个人防护用品。
2、 临水区域应有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牌,水上搭设的栈桥,操作平台应有防护栏杆和防滑措施。
3、 在易落水区域,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衣器材,挂置点应醒目,摘取应方便。
4、 夜间进行水上作业时,须有足够的照明。
5、 进行登高作业,必须按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6、 进行热工作业,必须按公司《热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7、 禁止单人独自运行水上作业。
8、 当风力超过6级时,或有影响安全施工的天气时停止水上作业。
9、 所有水上作业人员不得向水中丢弃或倾倒任何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以及油类、污水等。
二、船舶hse管理要求
1、 承包商所组织参与项目施工作业的船舶证书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从事船舶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的营业执照
(2)、船舶运输许可证
(3)、船舶财产和人员保险合同
(4)、国籍证书和船舶所有权证书
(5)、船舶检验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其他证书
2、承包商所组织参与项目施工作业的船舶资料应满足一下要求:
(1)、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奖惩规定、防火防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环境保护制度、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等)
(2)、作业期间的环保措施及人员责任
(3)、船舶及主要设备大修后的检验报告
(4)消防、救生演习记录;
(5)安全会议、安全培训、安全检查记录;
(6)海事局安全检查记录;
(7)海事局批准的溢油应急计划;
(8)其他证书和资料。
3、船舶应配备符合规范的消防设备以及救生设备,并确保这些设备及时得到船级社的法定检验,保证设备运转良好。
(1)在船上工作的人员不得超过船上救生设备的总数(或海事局核定的救生设备数量)。
(2)承包商应该为参与作业的船舶配备适量的吸油材料,以便
回收事故状态下溢到海面上的污油
(3)船舶上应设置垃圾箱,将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分别存放,定期送交具有资格单位处理,不得在港池、海上倾倒垃圾。
(4)不得在港池超标排放含油机舱污水,应该按海事局要求处理机舱含油污水
(5)船舶所属单位必须为在船上的作业人员配备足够的劳动用品;在甲板上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手套,穿工作鞋和救生衣。
(6)承包商负责到当地海事局办理(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申请作业安全区和申请航行通知。
(7)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加强了望,注意过往船舶,防止碰撞。
(8)船舶施工作业时,应密切注视船舶上各种施工设备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
(9)船与船之间搬运物件作业,须将两船靠至最近距离并注意浪涌影响。
(10)交通艇必须证照齐全,乘艇人数不得超过该艇的定员标准。遇到大雾、大浪、雷雨雷暴、6级以上阵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乘船。
(11)负责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核定载荷装载,严禁超载运行。
(12)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运输、存储和使用危险品(包括炸药、雷管和放射性物质)必须到当地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公安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应及时报公司环保处备案。
(13)承包商船舶不允许在公司接收站码头停靠。
(14)任何船舶不得在公司接收站码头100米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如在公司工作船码头明火作业,必须按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15)运输船舶在其他港口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向当地港务监督部门办理船舶明火作业申请,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同时将批复文件抄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备案。
(16)船舶载运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交通部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
(17)进入密闭罐或不通风的其他容器进行作业前,应该按规定办理《受限空间内作业许可证》,许可证复印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三、安全检查
1、船舶所属单位或雇佣方应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检查报告应通过周报和月报形式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2、安全部将不定时地对所有船舶的hse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船舶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对检出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3篇 水上作业及船舶hse管理规定
一、 水上作业hse管理要求
1、 水上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应办理作业许可证。水上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包括救生衣在内的个人防护用品。
2、 临水区域应有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牌,水上搭设的栈桥,操作平台应有防护栏杆和防滑措施。
3、 在易落水区域,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衣器材,挂置点应醒目,摘取应方便。
4、 夜间进行水上作业时,须有足够的照明。
5、 进行登高作业,必须按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6、 进行热工作业,必须按公司《热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7、 禁止单人独自运行水上作业。
8、 当风力超过6级时,或有影响安全施工的天气时停止水上作业。
9、 所有水上作业人员不得向水中丢弃或倾倒任何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以及油类、污水等。
二、船舶hse管理要求
1、 承包商所组织参与项目施工作业的船舶证书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从事船舶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的营业执照
(2)、船舶运输许可证
(3)、船舶财产和人员保险合同
(4)、国籍证书和船舶所有权证书
(5)、船舶检验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其他证书
2、承包商所组织参与项目施工作业的船舶资料应满足一下要求:
(1)、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奖惩规定、防火防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环境保护制度、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等)
(2)、作业期间的环保措施及人员责任
(3)、船舶及主要设备大修后的检验报告
(4)消防、救生演习记录;
(5)安全会议、安全培训、安全检查记录;
(6)海事局安全检查记录;
(7)海事局批准的溢油应急计划;
(8)其他证书和资料。
3、船舶应配备符合规范的消防设备以及救生设备,并确保这些设备及时得到船级社的法定检验,保证设备运转良好。
(1)在船上工作的人员不得超过船上救生设备的总数(或海事局核定的救生设备数量)。
(2)承包商应该为参与作业的船舶配备适量的吸油材料,以便
回收事故状态下溢到海面上的污油
(3)船舶上应设置垃圾箱,将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分别存放,定期送交具有资格单位处理,不得在港池、海上倾倒垃圾。
(4)不得在港池超标排放含油机舱污水,应该按海事局要求处理机舱含油污水
(5)船舶所属单位必须为在船上的作业人员配备足够的劳动用品;在甲板上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手套,穿工作鞋和救生衣。
(6)承包商负责到当地海事局办理(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申请作业安全区和申请航行通知。
(7)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加强了望,注意过往船舶,防止碰撞。
(8)船舶施工作业时,应密切注视船舶上各种施工设备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
(9)船与船之间搬运物件作业,须将两船靠至最近距离并注意浪涌影响。
(10)交通艇必须证照齐全,乘艇人数不得超过该艇的定员标准。遇到大雾、大浪、雷雨雷暴、6级以上阵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乘船。
(11)负责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核定载荷装载,严禁超载运行。
(12)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运输、存储和使用危险品(包括炸药、雷管和放射性物质)必须到当地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公安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应及时报公司环保处备案。
(13)承包商船舶不允许在公司接收站码头停靠。
(14)任何船舶不得在公司接收站码头100米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如在公司工作船码头明火作业,必须按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15)运输船舶在其他港口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向当地港务监督部门办理船舶明火作业申请,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同时将批复文件抄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备案。
(16)船舶载运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交通部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
(17)进入密闭罐或不通风的其他容器进行作业前,应该按规定办理《受限空间内作业许可证》,许可证复印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三、安全检查
1、船舶所属单位或雇佣方应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检查报告应通过周报和月报形式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2、安全部将不定时地对所有船舶的hse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船舶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对检出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