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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安全管理规定12篇

发布时间:2022-11-27 10:39:11 查看人数:59

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项目生产经营任务的顺利完成,减少违规和事故危害,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购买炸药、雷管、导火索必须经项目安保科审核,项目经理签字、审批,根据各班组需要上报公安部门,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厂家购买。

第二条:专管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熟悉掌握“三品”安全操作程序,严格遵守“三品”进出库安全检查、登记制度,认真履行专管员职责。

第三条:专管人员必须加强责任感,严禁擅离职守或脱岗、漏岗、喝酒、吸烟或携带其他火种,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库区,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加强对库区内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果断处理,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安保科。

第四条:“三品”库房选址应远离居民区,文物古迹、机关学校、重要建筑物、高压线,通讯设施等,库房专用,严禁库房内堆放其它物品。

第五条: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必须分开存放,严禁混存,库房应设在防潮、干燥、通风良好,门、窗严密,库房牢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六条:装卸炸药、雷管、导火索应在白天进行,指定专人负责,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掷,挤压、拖拉和碰撞。

第七条:炸药、雷管、导火索必须分离运输,分离管理、严禁混装、混放。

第八条:运输炸药、雷管、导火索时,严禁司机和押运员吸烟。

第九条:运输车辆内严禁混装其它物品(易燃),不准搭载无关人员,车辆应配备消防器材。

第十条:司机和押运人员必须熟悉危险品运输、安全防护、灭火常识。

第十一条:运输炸药、雷管、导火索的车辆,应盖好蓬布、捆绑牢固,严禁爆炸物品日晒、雨淋和丢失。

第十二条:运输炸药、雷管、导火索的车辆,必须悬挂危险品运输标志,严禁车辆停放在机关、学校、重要建筑物、文物古迹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中途停车必须有专人看管。

第十三条:运输炸药、雷管、导火索必须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危险品运输证,车辆应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必须按指定日期到达目的地。

第十四条:各项目部在使用炸药、雷管、导火索的过程中,严禁以任何借口转卖、借、送、炸鱼、做私人交易,违规者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领取炸药、雷管、导火索,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出库手续后方可使用,每次发放应根据当日爆破作业量大小发放,违规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领出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当天未使用完的,应及时上交入库。

第十六条:施工结束后,专管员应及时对炸药、雷管、导火索进行彻底清查和核对,购进数量要等于支出加上剩余数量,如果剩余数量较多,要及时把炸药、雷管、导火索交专管部门进行保管,严禁在工地或基地仓库存放,发现有流失,散落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采取果断措施追回。

第十七条:爆破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具备爆破资格证,方可上岗,实施爆破作业中,应做到清点炮数,发现哑炮或其它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指派专人及时安全、有效排除。

第十八条:实施爆破时,应严格按爆破操作规程作业,仔细勘察爆破现场,特别时对周围人畜、车辆流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爆破现场应有专职安全员和指挥员,并佩带明显标志和指挥标志,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爆破。

第十九条:安全员必须定期对现场炸药、雷管、导火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漏洞及时调整,安全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凡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及操作程序者,发生责任事故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第2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是我矿煤炭生产的必需品,同时是一种危险物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矿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民爆物品一旦发生事故和案件,不仅影响到我矿正常的安全生产和经济建设而且会影响到广大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民爆物品一旦发生问题和案件不仅仅是一种刑事案件而且会上升至具有重大政治影响的政治事件,波及社会各个角落,影响社会稳定,确保民爆安全不仅是一项管理责任更是政治责任。民爆管理坚持“民爆无小事”,确保民爆安全尤为重要,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我矿安全生产顺利进行,保障广大职工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不让一枚雷管、一两炸药流入社会,不发生涉爆案件和涉爆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煤矿安全规程》、《__集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__集团安全一号文件》、《矿安全一号文件》和“1.4.2”安全管理模式内涵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和考核细则。

第二章 管理责任、考核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考核细则适用于我矿各单位,重点是各涉爆单位、涉爆人员及各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成员、监督检查管理人员、主管单位的主管、分管、直管人员。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单位类别分为四类,一类单位通风区,二类单位物流中心、三类单位丈八区、西四尺、工程区、运输工区、回收区,四类单位选煤厂、主提升队。

第三条 各涉爆单位的主管领导是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涉爆单位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省、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__集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及责任制考核细则和各级公安保卫部门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各涉爆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各级民爆责任制和责任制落实措施,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凡职责不明确、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各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出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分管领导、直管人员的责任,并依照《__集团违反内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案件的构成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条 每年初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与各涉爆单位签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各涉爆单位要与本单位的涉爆队组签订民爆安全管理责任书,并与每个涉爆人员和参与放炮“三连锁”、“三签字”、参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通知单申报表计划、审核人员签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做到责任明确、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责任到单位、责任到队组、责任到部位、责任到各个环节形成至上而下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工作到位、人人有责、层层把关、奖罚有别、全面管理确保安全的民爆管理体系。

第五条 各涉爆单位要相应成立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常设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履行职责,确保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民爆管理安全无事故、无案件,不让一枚雷管、一两炸药流入社会。

第六条 严格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安全一号文件和矿安全一号文件精神,加强对“1.4.2”安全管理模式内涵和重要意义的认识。

第七条 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办公室每年11月至12月期间组织矿民爆领导组成员、办公室成员及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依照矿与各涉爆单位签订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规定对各涉爆单位进行年终检查验收和评定,责任兑现,达到标准要求给予兑现奖励,达不到的给予处罚,年底各涉爆单位要做好责任书规定内容的检查验收准备工作。全年达到100分的一类单位兑现8000元,二类单位兑现2000元,三类单位兑现1600元,四类单位兑现1000元;95-99分兑现80%,90分-94分兑现60%,85分-89分兑现40%,84分以下不予兑现,60分以下对等处罚,并追究单位主管、分管领导、直管人员的责任,年终检查验收情况与日常检查情况相结合,将每年的民爆年终检查、验收情况列入民爆档案管理,作为单位全年综合治理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同时对在民爆管理工作做出成绩和贡献的涉爆人员、涉爆单位的主管、分管领导、直管人员,各级民爆管理人员、民爆领导组成员、民爆领导组成员单位、民爆领导组办公室成员、专职民爆督查检查人员、民爆巡逻、巡查人员和坑口民爆检查室人员给予责任兑现奖励。

第三章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各涉爆单位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和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__集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各级公安保卫部门有关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_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及责任制考核细则》和矿与各涉爆单位签订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规定,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人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随意行事。

第九条 各涉爆单位要经常不断的对本单位的涉爆人员、参与放炮“三连锁、三签字”的人员、参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通知单申报表计划、审核人员、背药工及全体职工进行自觉遵守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培训和教育,采取多形式、多渠道进行培训、教育,提高涉爆人员和参与放炮“三联锁、三签字”人员、参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通知单申报表计划、审核人员及全体职工的认识和素质。使全体职工人人懂民爆、知民爆,懂管理使用好民爆物品的重要性,知违反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的危害性和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使全体涉爆人员和职工都能够自觉遵守民爆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按章指挥、按章操作,不发生涉爆案件和涉爆事故,严格放炮三连锁牌、警戒绳、放炮掩体和煤头放炮排版的正规标准化管理。

第十条 全矿的放炮员、库管员、押运员、安全员、背药工、参与放炮“三连锁、三签字”人员、民爆物品申报计划人员、审核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以上几项工作的操作;矿重申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使用中,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放炮三联锁、三签字”、每次放炮都要进行连锁签字制度;严禁未进行“一炮三检”“放炮三连锁、三签字”随意放炮、严禁放炮不联锁、放炮不签字、乱签字、代签字、漏签字、签字不规范及未经培训笔迹备案和未持证人员签字、连锁;严格执行将剩余雷管、炸药如数清退、退库制度;严禁将雷管、炸药乱扔、乱放、私拿、私藏、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偷窃;严禁涉爆人员把爆炸物品装在身上进行运输等,严禁放炮员和背药工背上爆炸物品各自行走,放炮员和背药工必须相跟至工作地点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不得中途停留;严格执行民爆物品使用申报表计划、审核、签字制度;严禁无计划、超计划发放和在申报表上乱签字、代签字、签字不规范及未经培训笔迹备案的人员签字;严格执行持要害检查证、要害工作证、进入要害介绍信进入火药库的制度;严禁无证、无介绍信人员进入、严格执行装卸运送火药轻拿、轻放、人不离车、车不离人、专车运输制度;严禁火药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碰撞和在车场停留时间过长及挂带其它车辆,严格按规定间距挂带因挂车辆;严格火药库管理,帐物清晰、相符,消防器材用具齐全有效,严格按规定进行二次导通,涉爆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带电子手表和穿化纤衣服;管理和使用好各种民爆器材、民爆设施和民爆专用工具,不得丢失和损坏,凡因个人行为造成丢失和损坏的由行为人照价赔偿并追究最责任,严格坑口火药装卸点的监督、检查,严格坑口民爆检查室的管理,认真进行检查,发挥其积极应有的作用。

第十一条 放炮做引药必须在规定的做药点进行,严禁在其它地方做引药,做药点暂放的爆炸物品放炮员到煤头放炮时由背药工负责看护,不得脱离岗位、不得让其他人看护;每个生产队组都必须按规定做好专门的做药点,做药点必须安设专用的移动式做药房,做引药时必须在移动房内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 各涉爆单位的涉爆人员,参与放炮三联锁、三签字人员,民爆物品使用申报计划人、审核人员,都必须到矿民爆办进行登记、培训、笔迹备案、办理证件,如有变动的人员及时到矿民爆办进行申报、更正、注销、登记、备案、培训、发证;严禁未经登记、培训、笔迹备案、持证的人员参与放炮“三联锁、三签字”和从事民爆物品使用申报计划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涉爆单位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隐患排查、上报、治理的闭合管理,建立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要经常不断的对本单位民爆物品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管理到位、检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对查出的隐患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单位无能力整改的及时向矿和矿民爆办汇报,联系整改,特别是对一些重大的隐患问题必须立即整改、立即报告、不得拖延。管理使用好民爆物品管理信息化系统、使用手持机、上报卡、个人卡的单位,要妥善管理好、使用好、运作好民爆信息化系统、手持机、各种上报卡、个人卡,不得发生因个人失误问题和不负责任的原因造成停机、锁机等现象。

第十四条 根据集团公司规定矿民爆办、保卫部每年不少于两次(上、下半年)要对全矿涉爆人员、参与放炮“三连锁、三签字”人员,民爆物品使用申报计划人、审核人员、背药工、参与民爆工作安全员进行民爆业务、民爆知识、安全规章、法律、法规等培训,年初列出培训计划报矿职教办,职教办给予配合、协助。

第十五条 矿安监处、矿民爆办、矿保卫部、矿民爆管理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业务职责要求,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民爆管理工作,各自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加强民爆物品各个环节的督查、检查力度;严格贯彻执行上级各业务部门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深入车间、深入基层了解掌握我矿民爆管理工作的状况,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针对性的开展民爆物品管理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协调解决各单位在民爆物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事宜,对重大的隐患问题要及时与矿联系整改。各涉爆单位都要服从接受矿民爆办对全矿民爆工作的监督检查、管理指导、统筹安排部署有关民爆安全管理工作。各涉爆单位、民爆成员单位、监督检查部门要齐心协力、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不得推诿扯皮、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矿的民爆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矿鼓励全体职工对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人及行为进行检举、举报,设立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检举、举报电话:7022637、7022212,对检举人给予保密、保护,经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此规定如与上级部门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此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__二【2022】1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由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办公室解释。

第3篇 爆物品安全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为很好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一安全方针,强化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按照“教育纠错为主、处罚为辅”的指导思想,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和保障下能很好的推动现场施工,结合项目施工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民爆物品领用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

1.1.1 民爆物品领用管理规定:

由需使用民爆物品作业点炮工(持有效作业证件人员)到该段主管技术员处申请,主管技术员根据申请民爆器材物品名称规格及数量,如实,详细填写领料通知单(需填写项目一应俱全);领料申请人持领料通知单到炸药库房,凭单办理领用手续;

1.1.2 炸药库房库管员根据以上要求,必须认真核查主管技术员签字是否完善 ,如签字完善,则根据“通知单”如数发放;如签字不完善,则要求其完善后再办理领用手续;

1.1.3 项目部自耗部分,由项目部炮工办理手续,并全程监督施爆作业;

1.1.4 主管技术员可提前一天开单(指当晚申请,第二天清早使用);

1.1.5 民爆物品领用时,炸药一次领用超过240公斤(含240公斤),雷管超过100发,必须经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该领料通知单才有效;

违反领用管理规定处罚如下:

1.2.1 如主管技术员不及时办理领料通知单,延误使用民爆物品,影响班组施工正常运行,申请人可向项目经理汇报,项目经理进行分析后除要求其立即办理外,对违规人员处以100元/次罚;

1.2.2 库管员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违规发放民爆物品,一经发现,除每次处以50元罚款外检查人员将情况上报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则视其认识态度,作出适当处罚;

1.2.3 相关管理人员违反1.1.2 1.1.3 1.1.4 1.1.5中其中之一,一经查实,检查人员应立即上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除对违规人员处以100元/次罚款外,项目部对违规人员还要进行公示通报批评,若违规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认识不清,态度恶劣者,项目负责人可将情况上报公司负责人对其进行处理;

1.2.4 库管人员在发放民爆物品前须认真审查领料通知单所填内容如违反1.1.5规定,拒绝发放民爆物品,通知领料人将单带回完善签字后方发放民爆物品,如不认真执行,一经发现,除每次对库管员处以50元罚款外,予以警告,屡教不改,对民爆物品管理玩忽职守者,报项目部负责人处理;

2、民爆物品领用出库后管理规定

2.1.1民爆物品领用出库后,领用人须谨慎的将民爆物品立即运送回使用点,立即放入现场防爆柜内临时存放并上锁(注:炸药和雷管须分开放置;执行双人双锁制度,炮工、安全员),民爆物品在过程使用结束前安全员必须亲自全过程临管,不得随意将钥匙交予他人或让他人代管;

2.1.2民爆物品使用过程中,除具有从业资格人员(持有效证件的专职炮工)外,其余人员不允许接触民爆物品;

2.1.3 未使用完的民爆物品,退库前使用人必须将未用完部分亲自装入防爆柜,不得将民爆物品随意乱丢乱放;

2.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民爆物品私藏,赠送,转借,转让,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包括同一项目其他班组或个人;

违反民爆物品使用管理规定处理如下:

2.2.1专职炮工或班组安全协管员如违反上述2.1.1 2.1.2 之规定,一经发现查实,除对违规人员处以200元/次罚款外,在项目部内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驱逐出场警告,若造成民爆物品丢失或流失的,上报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2.2专职炮工如违反上述2.1.3规定,一经发现,查实,除对炮工处以200元/次罚款外,在项目部内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若造成民爆物品丢失或流失,上报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2.3对私藏民爆物品者,一经发现查实,除对私藏民爆物品进行没收归库外,对违反的人员处以500元/次罚款,并上报项目负责人;赠送 ,转借,转让,转卖民爆物品者,一经查实,上报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民爆物品退库管理及违规处罚:

3.1.1民爆物品领用班组在现场施爆作业完成后,炮工当天必须将未使用完的民爆物品退库存放,并办理相关退库签字手续,即民爆物品必须当天领用当天退库,当天完善手续;

3.1.2库房管理员发现民爆物品领用后当日无退库情况时,须立即与项目经理联系,项目经理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向分管或主管领导反映,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对领用后未退库班组进行突击检查,杜绝因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民爆物品外流或被盗;

违反民爆物品退库管理规定处罚如下:

3.2.1 领用班组炮工和安全员违反上述3.1.1之规定,一经发现查实,没收私存的民爆物品,对违规人员除处以100元/次罚款外,对违规人员给予停止其使用炸材的警告,如违反上述3.1.1之规定,造成民爆物品流失或被盗,上报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2.2 库管员如违反上述3.1.2规定,除每次处以50元/次罚款外,在项目部内部进行公示通报批评并上报项目负责人处理;

3.2.3 对班组违规行为, 项目经理或分管安全负责人要求相关管理人员组成突击检查组对未退库民爆物品进行突击检查时,各相关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为借口推委,如有违反除每次处以200元/次罚款外, 在项目部内部进行公示通报批评并上报项目负责人处理;如情节严重者上报公司领导处理;

4﹑库房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

4.1 库房管理规定:

4.1.1 库管人员每天要保持库区内和值班室附近卫生清洁,爱护环境;

4.1.2 严格遵守执行民爆物品进、出库管理制度,非领料人员、上级检查人员、项目部或当地公安机关人员,一律严禁入内,炸药库房围墙大门、炸药库房门、雷管库房门必须双人双锁;“三防”必须到位,炸药库必须每天24小时人员在岗, 不得脱岗;

4.1.3 作好民爆物品入库、出库和退库登记,账物相符并完善相关签字手续,如实认真详细的填写好民爆物品帐目;

4.1.4 库房内炸药或雷管堆放或摆放必须整齐,各材料包装箱边缘离库房墙距离不得小于20cm,炸药、雷管严禁同库存放;

4.1.5 一旦发现民爆物品被盗,必须立即与项目部或当地公安机关联系;

4.1.6 根据批复存放量要求,炸药库不能超库存存放民爆物品;

违反库房管理规定处罚如下:

4.2.1 对违反4.1.1~4.1.4及4.1.6中其中一条规定,经查实,对违规人员处以50元/次罚款,并予以批评;对屡教不改,态度不端正者,予以开除;

4.2.2 违反4.1.5规定,迟报、瞒报、谎报甚至不报者,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5 ﹑民爆物品账目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

5.1 民爆物品账目管理规定:

5.1.1 民爆物品使用类别(自耗、扣款)由库管员进行分类及完善相关手续;

5.1.2 民爆物品入库、使用、退库、领料单及领料通知单的填写收集归档工作由技术负责人统一安排并认真审核,要求当月资料当月底或下月5日前归档管理;

民爆物品账目管理违规处罚

5.2.1 对违反5.1.1条规定,由项目经理决定经济处罚额度或作出其他处罚意见;

5.2.2 对违反5.1.2条规定,首先由技术负责人执行处罚,处罚决定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审定后执行,如安全分管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对归档资料检查发现未按要求填写,除责令其对不完善的资料进行整改外,对技术负责人每次处以100元处罚

6﹑民爆物品安全检查规定:

6.1.1 项目部技术员,上班时必须每天不定时对民爆物品领用班组现场使用,临时存放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班组在民爆物品现场使用,临时存放方面存在问题,须立即要求其进行当场整改并亲临整改全过程对整改情况进行临督;

6.1.2 技术负责人除请假、处理协调纠纷问题外出以外,每天不定时对现场民爆物品使用班组进行检察,一旦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通知使用班组所管段内安全员到现场,技术员下达整改并要求,安全员对整改的全过程亲自监督,按要求整改完毕为止;

6.1.3 技术负责人除项目部每月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外,月中至少有一次对炸药库房进行全面检查,一旦检查发现问题,书面下达整改通知并限期整改完毕;

民爆物品安全检查违规处罚:

6.2.1 技术员或项目人员在上班期间如发现班组有违反6.1.1条规定,视而不见,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者,一经发现,除每次处以200元罚款外,对其在项目部内部进行公示通报批评,被罚人员若对其违规行为认识不清,态度不端正者,交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理;

6.2.2 技术负责人若违反6.1.2、6.1.3之规定,一经发现,除每次处以200元罚款外,对其在项目部内部进行公示通报批评,被罚人员若对其玩忽职守行为认识不清,态度不端正者,交由项目负责人处理;

第4篇 爆炸物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杜绝和预防各类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国中铁总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安全第一、管理从严”的指导思想,确保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万无一失,特制定本规定。

1)、管理

1、各工区(工区经理)负责人对本工区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负总责,建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2、逐级逐人签订爆炸物品安全使用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安全有保障,措施要具体。

3、建立爆炸物品管理和涉爆人员档案,实行检查追究制。

4、库房看守、保管员要选择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无烟洒嗜好的人员担任看守、保管员;禁止使用年龄偏大的人员担任看守、保管员。

5、爆破员、安全员、看守员、保管员要持证上岗,无证人员禁止从事爆破作业工作。

6、各工区要将涉爆人员名单上报审查审批后方可上岗操作。

7、严格清退制度,禁止将使用每炮剩余的爆炸物品藏匿生活区宿舍或藏匿、买卖、馈赠他人,换取他物,一旦发现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8、对当日当炮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及时送回库房存储。严禁未经批准,将本工区的爆炸物品挪用他区使用。确需要调配的经公安分处同意,物资部门开据内部调配单,方可办理。

9、未经公安部门同意,不得擅自销毁爆炸物品。

10、库房要按照规定建设,配备灭火、防盗报警器材,安装防雷避雷设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储存爆炸物品。严禁库房超标准存放。

11、库房看守、保管员不得少于三人;配备防护器材。

12、库区严禁闲杂人员逗留、玩耍。

2)、使用

1、严禁将爆炸物品用于非本工程外。

2、爆破作业时,放炮要有作业记录;每炮完毕,爆破作业人员将爆破作业现场记录交安全、值班人员签字后备查;记录数字要大写。

3、安全人员要核查领取到现场的爆炸物品是否与申请数量相符。

4、装炮过程中,严禁烟火、严禁撞击、严禁使用铁器捣炮眼;严禁一边钻空一边装药。

5、每排炮作业完毕及时将剩余爆炸物品清退入库。

3)、申请领取

1、由工区按照每周使用计划量,填写申请审批表,经工区长(工区经理)签字后到局指公安部门签字备案后到物资部门开据出库通知单,保管员凭物资部门开据的出库通知单,办理出库登记手续后方可发放物品。未经批准不准发放。

2、库房保管员对出库爆炸物品要严格登记,按照要求详细登记编号和数量,严禁漏登或不登。

3、每个工区(班组)必须指定一名安全人员专人至库房领取爆炸物品,专人签字。

4)、购买办理使用手续

1、根据施工需要,定点设库;统一标准建库。

2、爆炸物品由局指统一采购分配。

3、按照地方公安部门要求,统一办理使用、储存、购买和运输手续。

第5篇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

为很好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一安全方针,强化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按照“教育纠错为主、处罚为辅”的指导思想,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和保障下能很好的推动现场施工,结合项目施工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民爆物品领用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

1.1.1 民爆物品领用管理规定:

由需使用民爆物品作业点炮工(持有效作业证件人员)到该段主管技术员处申请,主管技术员根据申请民爆器材物品名称规格及数量,如实,详细填写领料通知单(需填写项目一应俱全);领料申请人持领料通知单到炸药库房,凭单办理领用手续;

1.1.2 炸药库房库管员根据以上要求,必须认真核查主管技术员签字是否完善 ,如签字完善,则根据“通知单”如数发放;如签字不完善,则要求其完善后再办理领用手续;

1.1.3 项目部自耗部分,由项目部炮工办理手续,并全程监督施爆作业;

1.1.4 主管技术员可提前一天开单(指当晚申请,第二天清早使用);

1.1.5 民爆物品领用时,炸药一次领用超过240公斤(含240公斤),雷管超过100发,必须经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该领料通知单才有效;

违反领用管理规定处罚如下:

1.2.1 如主管技术员不及时办理领料通知单,延误使用民爆物品,影响班组施工正常运行,申请人可向项目经理汇报,项目经理进行分析后除要求其立即办理外,对违规人员处以100元/次罚;

1.2.2 库管员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违规发放民爆物品,一经发现,除每次处以50元罚款外检查人员将情况上报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则视其认识态度,作出适当处罚;

1.2.3 相关管理人员违反1.1.2  1.1.3  1.1.4  1.1.5中其中之一,一经查实,检查人员应立即上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除对违规人员处以100元/次罚款外,项目部对违规人员还要进行公示通报批评,若违规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认识不清,态度恶劣者,项目负责人可将情况上报公司负责人对其进行处理;

1.2.4 库管人员在发放民爆物品前须认真审查领料通知单所填内容如违反1.1.5规定,拒绝发放民爆物品,通知领料人将单带回完善签字后方发放民爆物品,如不认真执行,一经发现,除每次对库管员处以50元罚款外,予以警告,屡教不改,对民爆物品管理玩忽职守者,报项目部负责人处理;

2、民爆物品领用出库后管理规定

2.1.1民爆物品领用出库后,领用人须谨慎的将民爆物品立即运送回使用点,立即放入现场防爆柜内临时存放并上锁(注:炸药和雷管须分开放置;执行双人双锁制度,炮工、安全员),民爆物品在过程使用结束前安全员必须亲自全过程临管,不得随意将钥匙交予他人或让他人代管;

2.1.2民爆物品使用过程中,除具有从业资格人员(持有效证件的专职炮工)外,其余人员不允许接触民爆物品;

2.1.3 未使用完的民爆物品,退库前使用人必须将未用完部分亲自装入防爆柜,不得将民爆物品随意乱丢乱放;

2.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民爆物品私藏,赠送,转借,转让,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包括同一项目其他班组或个人;

违反民爆物品使用管理规定处理如下:

2.2.1专职炮工或班组安全协管员如违反上述2.1.1  2.1.2 之规定,一经发现查实,除对违规人员处以200元/次罚款外,在项目部内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驱逐出场警告,若造成民爆物品丢失或流失的,上报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2.2专职炮工如违反上述2.1.3规定,一经发现,查实,除对炮工处以200元/次罚款外,在项目部内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若造成民爆物品丢失或流失,上报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2.3对私藏民爆物品者,一经发现查实,除对私藏民爆物品进行没收归库外,对违反的人员处以500元/次罚款,并上报项目负责人;赠送 ,转借,转让,转卖民爆物品者,一经查实,上报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民爆物品退库管理及违规处罚:

3.1.1民爆物品领用班组在现场施爆作业完成后,炮工当天必须将未使用完的民爆物品退库存放,并办理相关退库签字手续,即民爆物品必须当天领用当天退库,当天完善手续;

3.1.2库房管理员发现民爆物品领用后当日无退库情况时,须立即与项目经理联系,项目经理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向分管或主管领导反映,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对领用后未退库班组进行突击检查,杜绝因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民爆物品外流或被盗;

违反民爆物品退库管理规定处罚如下:

3.2.1 领用班组炮工和安全员违反上述3.1.1之规定,一经发现查实,没收私存的民爆物品,对违规人员除处以100元/次罚款外,对违规人员给予停止其使用炸材的警告,如违反上述3.1.1之规定,造成民爆物品流失或被盗,上报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2.2 库管员如违反上述3.1.2规定,除每次处以50元/次罚款外,在项目部内部进行公示通报批评并上报项目负责人处理;

3.2.3 对班组违规行为, 项目经理或分管安全负责人要求相关管理人员组成突击检查组对未退库民爆物品进行突击检查时,各相关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为借口推委,如有违反除每次处以200元/次罚款外, 在项目部内部进行公示通报批评并上报项目负责人处理;如情节严重者上报公司领导处理;

4﹑库房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

4.1 库房管理规定:

4.1.1 库管人员每天要保持库区内和值班室附近卫生清洁,爱护环境;

4.1.2 严格遵守执行民爆物品进、出库管理制度,非领料人员、上级检查人员、项目部或当地公安机关人员,一律严禁入内,炸药库房围墙大门、炸药库房门、雷管库房门必须双人双锁;“三防”必须到位,炸药库必须每天24小时人员在岗, 不得脱岗;

4.1.3 作好民爆物品入库、出库和退库登记,账物相符并完善相关签字手续,如实认真详细的填写好民爆物品帐目;

4.1.4 库房内炸药或雷管堆放或摆放必须整齐,各材料包装箱边缘离库房墙距离不得小于20cm,炸药、雷管严禁同库存放;

4.1.5 一旦发现民爆物品被盗,必须立即与项目部或当地公安机关联系;

4.1.6 根据批复存放量要求,炸药库不能超库存存放民爆物品;

违反库房管理规定处罚如下:

4.2.1 对违反4.1.1~4.1.4及4.1.6中其中一条规定,经查实,对违规人员处以50元/次罚款,并予以批评;对屡教不改,态度不端正者,予以开除;

4.2.2 违反4.1.5规定,迟报、瞒报、谎报甚至不报者,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5 ﹑民爆物品账目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

5.1 民爆物品账目管理规定:

5.1.1 民爆物品使用类别(自耗、扣款)由库管员进行分类及完善相关手续;

5.1.2 民爆物品入库、使用、退库、领料单及领料通知单的填写收集归档工作由技术负责人统一安排并认真审核,要求当月资料当月底或下月5日前归档管理;

民爆物品账目管理违规处罚

5.2.1 对违反5.1.1条规定,由项目经理决定经济处罚额度或作出其他处罚意见;

5.2.2 对违反5.1.2条规定,首先由技术负责人执行处罚,处罚决定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审定后执行,如安全分管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对归档资料检查发现未按要求填写,除责令其对不完善的资料进行整改外,对技术负责人每次处以100元处罚

6﹑民爆物品安全检查规定:

6.1.1 项目部技术员,上班时必须每天不定时对民爆物品领用班组现场使用,临时存放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班组在民爆物品现场使用,临时存放方面存在问题,须立即要求其进行当场整改并亲临整改全过程对整改情况进行临督;

6.1.2 技术负责人除请假、处理协调纠纷问题外出以外,每天不定时对现场民爆物品使用班组进行检察,一旦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通知使用班组所管段内安全员到现场,技术员下达整改并要求,安全员对整改的全过程亲自监督,按要求整改完毕为止;

6.1.3 技术负责人除项目部每月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外,月中至少有一次对炸药库房进行全面检查,一旦检查发现问题,书面下达整改通知并限期整改完毕;

民爆物品安全检查违规处罚:

6.2.1 技术员或项目人员在上班期间如发现班组有违反6.1.1条规定,视而不见,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者,一经发现,除每次处以200元罚款外,对其在项目部内部进行公示通报批评,被罚人员若对其违规行为认识不清,态度不端正者,交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理;

6.2.2 技术负责人若违反6.1.2、6.1.3之规定,一经发现,除每次处以200元罚款外,对其在项目部内部进行公示通报批评,被罚人员若对其玩忽职守行为认识不清,态度不端正者,交由项目负责人处理;

第6篇 高空坠落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1、正确佩戴安全帽;

进入工地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穿工作鞋。

2、严禁高空抛扔物品;

3、高空物品链接牢靠;

高空物品应放置妥当并连接牢靠,防止大风引起物品掉落如油漆桶等。一定要有临时固定绳索。

4、高空作业区下方不得停留;

必要时应通过喊叫告知,得到允许后方可通过。必须及时疏导非工作人员、甲方、监理、业主等进入施工现场,并要求带好安全帽,并不在施工多级区域活动。

第7篇 s煤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是我矿煤炭生产的必需品,同时是一种危险物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矿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民爆物品一旦发生事故和案件,不仅影响到我矿正常的安全生产和经济建设而且会影响到广大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民爆物品一旦发生问题和案件不仅仅是一种刑事案件而且会上升至具有重大政治影响的政治事件,波及社会各个角落,影响社会稳定,确保民爆安全不仅是一项管理责任更是政治责任。民爆管理坚持“民爆无小事”,确保民爆安全尤为重要,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我矿安全生产顺利进行,保障广大职工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不让一枚雷管、一两炸药流入社会,不发生涉爆案件和涉爆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煤矿安全规程》、《__集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__集团安全一号文件》、《矿安全一号文件》和“1.4.2”安全管理模式内涵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和考核细则。

第二章 管理责任、考核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考核细则适用于我矿各单位,重点是各涉爆单位、涉爆人员及各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成员、监督检查管理人员、主管单位的主管、分管、直管人员。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单位类别分为四类,一类单位通风区,二类单位物流中心、三类单位丈八区、西四尺、工程区、运输工区、回收区,四类单位选煤厂、主提升队。

第三条 各涉爆单位的主管领导是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涉爆单位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省、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__集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及责任制考核细则和各级公安保卫部门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各涉爆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各级民爆责任制和责任制落实措施,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凡职责不明确、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各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出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分管领导、直管人员的责任,并依照《__集团违反内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案件的构成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条 每年初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与各涉爆单位签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各涉爆单位要与本单位的涉爆队组签订民爆安全管理责任书,并与每个涉爆人员和参与放炮“三连锁”、“三签字”、参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通知单申报表计划、审核人员签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做到责任明确、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责任到单位、责任到队组、责任到部位、责任到各个环节形成至上而下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工作到位、人人有责、层层把关、奖罚有别、全面管理确保安全的民爆管理体系。

第五条 各涉爆单位要相应成立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常设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履行职责,确保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民爆管理安全无事故、无案件,不让一枚雷管、一两炸药流入社会。

第六条 严格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安全一号文件和矿安全一号文件精神,加强对“1.4.2”安全管理模式内涵和重要意义的认识。

第七条 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办公室每年11月至12月期间组织矿民爆领导组成员、办公室成员及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依照矿与各涉爆单位签订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规定对各涉爆单位进行年终检查验收和评定,责任兑现,达到标准要求给予兑现奖励,达不到的给予处罚,年底各涉爆单位要做好责任书规定内容的检查验收准备工作。全年达到100分的一类单位兑现8000元,二类单位兑现2000元,三类单位兑现1600元,四类单位兑现1000元;95-99分兑现80%,90分-94分兑现60%,85分-89分兑现40%,84分以下不予兑现,60分以下对等处罚,并追究单位主管、分管领导、直管人员的责任,年终检查验收情况与日常检查情况相结合,将每年的民爆年终检查、验收情况列入民爆档案管理,作为单位全年综合治理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同时对在民爆管理工作做出成绩和贡献的涉爆人员、涉爆单位的主管、分管领导、直管人员,各级民爆管理人员、民爆领导组成员、民爆领导组成员单位、民爆领导组办公室成员、专职民爆督查检查人员、民爆巡逻、巡查人员和坑口民爆检查室人员给予责任兑现奖励。

第三章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各涉爆单位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和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__集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各级公安保卫部门有关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_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及责任制考核细则》和矿与各涉爆单位签订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规定,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人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随意行事。

第九条 各涉爆单位要经常不断的对本单位的涉爆人员、参与放炮“三连锁、三签字”的人员、参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通知单申报表计划、审核人员、背药工及全体职工进行自觉遵守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培训和教育,采取多形式、多渠道进行培训、教育,提高涉爆人员和参与放炮“三联锁、三签字”人员、参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通知单申报表计划、审核人员及全体职工的认识和素质。使全体职工人人懂民爆、知民爆,懂管理使用好民爆物品的重要性,知违反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的危害性和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使全体涉爆人员和职工都能够自觉遵守民爆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按章指挥、按章操作,不发生涉爆案件和涉爆事故,严格放炮三连锁牌、警戒绳、放炮掩体和煤头放炮排版的正规标准化管理。

第十条 全矿的放炮员、库管员、押运员、安全员、背药工、参与放炮“三连锁、三签字”人员、民爆物品申报计划人员、审核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以上几项工作的操作;矿重申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使用中,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放炮三联锁、三签字”、每次放炮都要进行连锁签字制度;严禁未进行“一炮三检”“放炮三连锁、三签字”随意放炮、严禁放炮不联锁、放炮不签字、乱签字、代签字、漏签字、签字不规范及未经培训笔迹备案和未持证人员签字、连锁;严格执行将剩余雷管、炸药如数清退、退库制度;严禁将雷管、炸药乱扔、乱放、私拿、私藏、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偷窃;严禁涉爆人员把爆炸物品装在身上进行运输等,严禁放炮员和背药工背上爆炸物品各自行走,放炮员和背药工必须相跟至工作地点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不得中途停留;严格执行民爆物品使用申报表计划、审核、签字制度;严禁无计划、超计划发放和在申报表上乱签字、代签字、签字不规范及未经培训笔迹备案的人员签字;严格执行持要害检查证、要害工作证、进入要害介绍信进入火药库的制度;严禁无证、无介绍信人员进入、严格执行装卸运送火药轻拿、轻放、人不离车、车不离人、专车运输制度;严禁火药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碰撞和在车场停留时间过长及挂带其它车辆,严格按规定间距挂带因挂车辆;严格火药库管理,帐物清晰、相符,消防器材用具齐全有效,严格按规定进行二次导通,涉爆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带电子手表和穿化纤衣服;管理和使用好各种民爆器材、民爆设施和民爆专用工具,不得丢失和损坏,凡因个人行为造成丢失和损坏的由行为人照价赔偿并追究最责任,严格坑口火药装卸点的监督、检查,严格坑口民爆检查室的管理,认真进行检查,发挥其积极应有的作用。

第十一条 放炮做引药必须在规定的做药点进行,严禁在其它地方做引药,做药点暂放的爆炸物品放炮员到煤头放炮时由背药工负责看护,不得脱离岗位、不得让其他人看护;每个生产队组都必须按规定做好专门的做药点,做药点必须安设专用的移动式做药房,做引药时必须在移动房内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 各涉爆单位的涉爆人员,参与放炮三联锁、三签字人员,民爆物品使用申报计划人、审核人员,都必须到矿民爆办进行登记、培训、笔迹备案、办理证件,如有变动的人员及时到矿民爆办进行申报、更正、注销、登记、备案、培训、发证;严禁未经登记、培训、笔迹备案、持证的人员参与放炮“三联锁、三签字”和从事民爆物品使用申报计划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涉爆单位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隐患排查、上报、治理的闭合管理,建立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要经常不断的对本单位民爆物品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管理到位、检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对查出的隐患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单位无能力整改的及时向矿和矿民爆办汇报,联系整改,特别是对一些重大的隐患问题必须立即整改、立即报告、不得拖延。管理使用好民爆物品管理信息化系统、使用手持机、上报卡、个人卡的单位,要妥善管理好、使用好、运作好民爆信息化系统、手持机、各种上报卡、个人卡,不得发生因个人失误问题和不负责任的原因造成停机、锁机等现象。

第十四条 根据集团公司规定矿民爆办、保卫部每年不少于两次(上、下半年)要对全矿涉爆人员、参与放炮“三连锁、三签字”人员,民爆物品使用申报计划人、审核人员、背药工、参与民爆工作安全员进行民爆业务、民爆知识、安全规章、法律、法规等培训,年初列出培训计划报矿职教办,职教办给予配合、协助。

第十五条 矿安监处、矿民爆办、矿保卫部、矿民爆管理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业务职责要求,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民爆管理工作,各自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加强民爆物品各个环节的督查、检查力度;严格贯彻执行上级各业务部门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深入车间、深入基层了解掌握我矿民爆管理工作的状况,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针对性的开展民爆物品管理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协调解决各单位在民爆物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事宜,对重大的隐患问题要及时与矿联系整改。各涉爆单位都要服从接受矿民爆办对全矿民爆工作的监督检查、管理指导、统筹安排部署有关民爆安全管理工作。各涉爆单位、民爆成员单位、监督检查部门要齐心协力、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不得推诿扯皮、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矿的民爆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矿鼓励全体职工对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人及行为进行检举、举报,设立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检举、举报电话:7022637、7022212,对检举人给予保密、保护,经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此规定如与上级部门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此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__二【2022】1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由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办公室解释。

第8篇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对物探作业民爆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工序清线、销毁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采购、储运、使用民爆物品的物探作业单位,其它涉及民爆物品的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

q/sy bgpg0209 浅层折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66号(2006年9月1日实施)

东方地球物理公司微测井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公司安字[2008]157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长途运输

从生产厂至固定库或至地震队临时库,固定库至临时库之间的运输。

3.2

工地运输

地震队民爆物品临时库至施工工地,以及在施工工地之间的运输。

3.3

炮线

连接雷管脚线至爆炸机的导线。

3.4

炸药包

安装了雷管的震源药柱或炸药。

3.5

爆炸站

放炮时爆炸机及爆破员所处的位置。

3.6

仪器记录站

地震勘探仪器工作时停放的位置。

3.7

废炮

因药柱下不到设计深度等原因造成的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井下炸药包。

3.8

哑炮

因短路、断路、进水等原因造成拒爆的,已下到设计深度的炸药包。

3.9

押运

对民爆物品运输全过程的监护。

3.10

清线

对哑炮的处理及其他遗留物的清理、处置、验证过程。

3.11

销毁

对民爆物品的处理过程及结果。

3.12

炸药搬运(装卸)工

采用原包装或专门的炸药箱(袋)装卸、搬运震源药柱,而不直接接触、操作炸药包的人员。

3.13

涉爆人员

爆破技术人员和在作业现场管理、接触、使用、看护民爆物品的人员,包括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爆破作业人员(包药工、下药工、清线工、爆炸机操作员)、民爆物品运输车驾驶员、押运员、民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保管员、警卫员)、炸药搬运(装卸)工。

3.14

水域作业

凡在江河、湖泊、沼泽、盐田、滩海等区域施工均属水域作业。

4 基本要求

4.1 公司及所属各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按期检审。跨区域施工的,还应按当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2 经理部应对涉爆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取证及证件检审进行统筹管理,并负责涉爆人员审查,岗位调整和工作单位调换备案登记,建立涉爆人员信息档案库。对已不再从事涉爆作业或不符合涉爆作业条件的人员应及时收回其涉爆证件,并交回原发证机关。涉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 年满18周岁,不应超过55周岁;

——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无刑事犯罪、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记录;

—— 身体健康,能够按照预案处置突发事件。

4.3 物探队应组织涉爆人员进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知识、专业技能的内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其中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保管员、爆破作业人员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上岗资格证,押运员、民爆物品运输车驾驶员应取得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危货运输上岗资格证,民爆物品运输车驾驶员还应持有驾驶证、公司准驾证。

4.4 接触、使用民爆物品的涉爆人员(包括搬运和装卸工)应穿戴防静电护品上岗。

4.5 执行爆炸作业定岗、定责的规定,严格按照作业指南操作。在不具备安全作业的条件下,涉爆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6 执行岗位工序监督检查制度,对违章作业和重大隐患问题执行报告、分析和处理制度。凡在涉爆岗位有重大违章或发生涉爆事故(事件)的人员,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三年内不得安排其在涉爆岗位工作。

4.7 小折射施工按q/sy bgpg0209执行。微测井施工按《东方地球物理公司微测井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4.8 物探队应通过踏勘事先确定施工区域内房屋、桥梁、水堤、输电通讯线路和输油输气管道等设施的分布情况,并确定明确的爆破安全距离。放炮前,爆炸机操作员应检查炮井周围情况,如有上述设施并对其构成威胁时,不应放炮。

4.9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危险区域边界未设警戒;

——有塌方或滑落危险;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人员安全;

——环境敏感区。

4.10 遇下列恶劣情况时,应停止涉爆作业,所有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接到热带风暴、台风或洪水预警时;

——雷雨、暴雨雪、沙尘暴来临时;

——大雾天气或能见度小于100m时;

——风力超过六级时。

4.11 涉爆场所50m内不应吸烟、动火。

4.12 不应使用民爆物品烤火取暖。

4.13 民爆物品储存船和运输船安装的无线通信电台应处于关闭状态,紧急情况下呼救开启时应确保民爆物品盛装在专用储存容器内且屏蔽良好。钻井作业船和用于炸药包制作的船只严禁安装无线通讯装置,不应生火做饭。

4.14 不宜夜间作业,确需夜间作业时,应有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夜间作业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水域作业时不应在夜间放炮。

4.15 当本标准覆盖不到时,物探队应根据工区实际制定有关民爆物品的补充规定。

4.16 物探队应针对民爆物品使用过程中的主要风险编制应急预案。

4.17 物探队民爆物品库档案和民爆物品入库编码清单、记录班报、相关审批手续、销毁记录、剩余民爆物品处置资料应及时上交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留存三年。

5 采购

5.1 公司物资供应部门负责与经国防科工委批准的、公司认定的民爆物品生产厂家签订民爆物品买卖合同,统一采购,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5.2 物资供应部门应向民爆物品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合法手续。

5.3 应当采购经过逐枚编码打号的雷管和震源药柱,达不到标准的禁止购置。

6 运输

6.1 运输车辆

6.1.1 从事民爆物品运输的车辆,应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证,方可投入使用。

6.1.2 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交通运输车辆技术要求,结构牢靠,机械、电路性能良好,证照齐全,不准安装使用未经公司核准的无线电设施。

6.1.3 使用柴油动力,采用专用集装箱运输,标识统一。

6.1.4 安装标准的黄色“危险品”标志牌(旗);车架上应安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皮卡车一条,卡车两条),并确保接地良好;排气管应加装防火帽;配备不少于两具的abc类干粉灭火器,卡车配置的灭火器单具规格不应小于4kg,皮卡车配置的灭火器单具规格不应小于2kg。

6.1.5 装载量不应超过集装箱容积的五分之四,集装箱及货物合重不应超过车辆核定载重量。

6.2 驾驶员和押运员

6.2.1 民爆物品运输车驾驶员应选派身体健康、责任心强、驾驶技术好,并具有连续三年以上大货车驾龄,经安全培训合格的公司员工。

6.2.2 押运员应选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经安全培训合格的公司员工。

6.3 装卸和搬运

6.3.1 装卸民爆物品宜在白天进行,确须夜间装卸时应有安全照明设备,并加强警戒。雷雨等恶劣天气时禁止装卸民爆物品。

6.3.2 装卸民爆物品时,应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有专人负责清点、验收和登记。装卸人员应懂得装卸民爆物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常识。

6.3.3 车辆进入装卸区后应熄火,驾驶员不应离开装卸现场,车辆与库房距离不应小于2.5m。

6.3.4 搬运和装卸民爆物品时,应轻拿轻放,不应抛甩,要防止振动、撞击、磨擦,装卸雷管前应先释放静电,不准使用易打火的工具搬运;炸药、雷管要分开搬运;人力一次搬运量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民爆物品应码放稳固,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见表2)不应同时装卸、同车(船)混装或在同一地点存放。

表1 人工搬运民爆物品限量表

民爆物品包装型式 搬运方式 搬运数量

药柱 肩扛 10kg

原装 背运 1箱

原装 挑运 2箱

表2 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一览表

民爆物品名称 雷管类 硝铵类炸药 属a1级单质炸药类 属a2级单质炸药类 导爆索类 胶质炸药

雷管类 + - - - - -

硝铵类炸药 - + + + + +

属a1级单质炸药类 - + + + + +

属a2级单质炸药类 - + + + + +

导爆索类 - + + + + +

胶质炸药 - + + + + +

注1:“+”表示能同车(船)运输、同库贮存,“-”表示不能同车(船)运输,不能同库贮存。

注2:雷管类包括火雷管、电雷管、导爆管雷管。

注3:硝铵类炸药指以硝酸铵为主要成份的炸药,包括粉状铵梯炸药、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铵沥蜡炸药、乳化炸药、水胶炸药、浆状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粒状粘性炸药、震源药柱等。

注4:属 a1 级单质炸药类为黑索金、太安、奥克托金和以上述单质炸药为主要成份的混合炸药或炸药柱(块)。

注5:属 a2 级单质炸药类为梯恩梯和苦味酸及以梯恩梯为主要成份的炸药或炸药柱(块)。

注6:导爆索类包括各种导爆索和以导爆索为主要成份的产品,包括继爆管和爆裂管。

6.3.5 野外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半径为50m的警戒区。

6.4 长途运输

6.4.1 随车携带《民爆物品运输许可证》,派具有押运资质的人员押运,运输民爆物品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不应吸烟、携带火种和其他易燃品,除本车驾驶员和押运员以外,其他人员不允许搭乘运载民爆物品的车辆。

6.4.2 开车前应检查民爆物品装载有无异常,每行驶2h应停车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车况、集装箱门锁、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等。

6.4.3 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队车行驶时,前后车距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不应小于300m。

6.4.4 民爆物品运输应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时间通过,途中停歇应远离人员聚集地,并有专人看守。

6.4.5 不应在雷雨、大雾等恶劣天气运输民爆物品,当在冰雪、泥泞路面运输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6.4.6 民爆物品运输车50m内不应动用明火。

6.5 工地运输

6.5.1 物探队开工前应与施工区所在县(市)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办理施工期的民爆物品工地运输手续,施工结束后交回原发证机关。

6.5.2 工地运输民爆物品应遵守长途运输中的有关规定。

6.5.3 炸药应放置在专用集装箱内,雷管应放置在专用雷管箱内或防爆罐内,工地运输雷管箱应具有防射频、防静电和防振功能。

6.5.4 当满足下列要求时炸药和雷管可同车运输:

——雷管存放应安装标准防爆罐,防爆罐固定在大厢上离开油箱的一侧,卡车最大存量为300发、皮卡车最大存量为100发;

——存放炸药应安装标准小型集装箱,与防爆罐的距离大于1m,卡车最大存量为1 000kg、皮卡车最大存量为300kg;

——同时符合6.1的要求。

6.5.5 民爆物品运输车不应混装其它物品,不允许运输包好带雷管的炸药包。

6.5.6 不应将民爆物品运输车停在城镇或人群密集区、重要建筑设施附近或高压线下面,不应有无关人员靠近(20m)。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放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

6.6 水域运输

6.6.1 水上运输民爆物品应遵守陆上装卸、运输民爆物品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滩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规定。

6.6.2 运输民爆物品的船只应符合以下要求:

——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

——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存放民爆物品的货舱应当和机器间隔开,要有防止热传导的安全措施,货舱内不应有电源;

——船的桅杆上应有避雷针,并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用内燃机推进的船只,应装置消音器防火帽。

6.6.3 不应用木、竹筏运输民爆物品。

6.6.4 民爆物品装载量不应超过船舶载重量的三分之二。

6.6.5 运输民爆物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押运和看管,无证人员不允许上船,严禁烟火,严禁生火做饭。

6.6.6 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见表2)不应同船运输,放在货舱里的民爆物品箱体之间不应留有空隙,防止挪动或碰撞。

6.6.7 装有民爆物品的船只停泊时,应提前减速、缓慢停靠、迅速固定;停靠位置应远离码头、航道、高压线、居民点、桥梁及建筑物,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50m,也可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专用码头停泊。

6.6.8 夜间航行或停泊时,应悬挂红色信号灯。遇浓雾或六级以上大风(含六级)时,应停航。

7 储存

7.1 民爆物品临时库设置

7.1.1 民爆物品宜储存在地方民爆物品专用仓库内,当自建临时库,应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审核同意,按照国家、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民爆物品临时库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按核准的库容储存民爆物品。

7.1.2 物探队应按项目编制民爆物品库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民爆物品库资质、使用前审批与验收资料等。

7.1.3 民爆物品临时库不应设置在有山洪、滑坡和地下水危害等危险的地段。

7.1.4 库区边缘至各种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距离按公式1确定。

(1)

式中:

—— 安全距离,单位为米(m);

—— 民爆物品临时库边缘至村庄边缘的安全允许距离,单位为米(m);

—— 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

表3 民爆物品临时库边缘至村庄边缘的安全允许距离

存药量/t ≤50

>30 ≤30

>20 ≤20

安全允许距离a/m 700 600 500

a表中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到下列特定地形时,其数值应增加:

——在一个山沟中,一侧山高为30m~60m,坡度10°~25°,另侧山高30m~80m,坡度25°~30°,沟宽100m左右,沟内两山坡脚下爆破器材库直对布置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增加10%~50%;

——在一个山沟中,一侧山高为30m~60m,坡度10°~25°,另侧山高30m~80m,坡度25°~35°,沟宽40m~100m,沟的纵坡4%~10%,爆破器材库沿沟纵深和沟的出口方向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增加10%~40%。

表4 各种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

被保护对象 防护等级系数

100户~200户的村庄,小型工矿企业的围墙 1.0

乡、镇的规划边缘 1.2

县的规划边缘,大、中型工矿企业的围墙 2.0

大于10万人的城市规划边缘 3.0

高压输电线路

220kv 输电线路

330kv 输电线路

500kv 输电线路

1.8

1.9

2.0

7.1.5 民爆物品临时库库房应符合以下要求:

——储存民爆物品应使用专业厂家生产的专门用于储存民爆物品的集装箱,箱体内部高度不应小于2m;

——集装箱铭牌应标明箱体尺寸、重量、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内容;

——集装箱墙体内应填充隔热填充物,内墙应用铝板覆盖,固定销钉不应凸出内墙面;

——集装箱两侧应有通风口,保持通风良好,通风口应装有金属防护网;

——集装箱门应向外开启,箱门应装有密封条;

——集装箱应有导静电接地端子;

——集装箱起吊挂点不应小于四个;

——集装箱内应设置温度计;

——库房内不准安装电气线路,不准使用电气设备和照明装置;

——库房应保持清洁、干燥,杜绝鼠害,库内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库房内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7.1.6 民爆物品临时库内部安全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库内炸药集装箱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m;

——雷管集装箱应布置在离值班室、道路较远的一侧,雷管集装箱与炸药集装箱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m。

7.1.7 民爆物品临时库库区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库区应设置金属围栏,围栏高度不应低于2m;

——库房与围栏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库区内以及围栏外15m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库区内无杂草,不得堆放其他杂物,草原和森林地区的库区周围宜修筑防火沟渠;

——围栏外应设置有“防火、防爆、禁行”等警告标志牌;

——警卫值班室、宿舍应设在库区围栏外侧通视良好的位置,距离围栏和库区道路不应小于30m;

——临时库与营地间通讯宜使用有线电话,电话应设置在值班室内。当使用电台作为通讯工具时应使用高频波段,电台发射功率不应大于40w,电台应设置在值班室内;

——库区内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采用24h连续记录方式,记录应选用数字录像设备,记录的图像信息应包括记录时的日期和时间,记录信息保存时间不应低于30天。库区围栏内侧应设置红外线入侵探测报警系统,有条件的还应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报警联动。视频监控系统和红外线入侵探测报警系统应由值班室统一供电,同时配置应急电源。应急电源应能保证对视频部分供电不小于1h,报警部分供电不小于8h;

——库区内应配备abc类灭火器和适量的消防锹、消防钩等消防器材,每个集装箱应至少配备两具5kg的灭火器。

7.2 静电危害防护与防雷

7.2.1 临时库集装箱应做防静电直接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存放雷管的箱体地面为木结构时,应铺设导电橡胶板或铅板。

7.2.2 雷管库房外应设置静电释放器,静电释放器应做防静电直接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7.2.3 库区应设置独立避雷针,独立避雷针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7.2.4 避雷针接闪器宜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其直径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针长1m以下: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圆钢或直径不小于20mm的钢管;

——针长1m~2m:采用直径不小于16mm的圆钢或直径不小于25mm的钢管。

7.2.5 避雷针引下线宜采用圆钢或扁钢,宜优先采用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48mm2,厚度不应小于4mm。

7.2.6 避雷针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人工水平接地体宜采用扁钢或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mm2,厚度不应小于4mm;角钢厚度不应小于4mm;钢管壁厚不应小于3.5mm。

7.2.7 避雷针保护范围的计算采用滚球法,滚球半径取值为30m。

7.2.8 避雷针与被保护物间的距离按公式(2)或公式(3)计算,但不应小于3m:

h_<5ri时: (2)

h_≥5ri时: (3)

式中:

h_——被保护物或计算点的高度,单位为米(m)。

ri——独立避雷针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单位为欧姆(ω)。

sa——避雷针以被保护物间的距离,单位为米(m)。

7.2.9 静电释放接地装置不应与独立避雷针共用接地体。

7.3 民爆物品临时库管理

7.3.1 民爆物品的贮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不应同库房存放;

——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已拆箱雷管,应短路存放;

——民爆物品箱离集装箱墙壁不小于0.2m,炸药箱码放高度不应超过1.8m,雷管箱码放高度不应超过1.6m,中间应留有不小于0.5m的检查通道,应分别在墙面和地面画出定高线和定置线;

——报废的民爆物品应单独立账,与完好民爆物品分开存放。

7.3.2 民爆物品收发应符合以下要求:

——民爆物品送达后,接收单位应及时按民爆物品发货通知单和编码清单清点验收,经核对无误后,送货方、接收方经办人员分别在民爆物品交接清单上签字,物探队留存一份。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民爆物品发货通知单、品种、数量、外观、编码清单、装箱单、合格证等;

——出库应核对名称、型号、数量、编码、包装等项目,收发双方签字确认;

——收发民爆物品,填写炸药进出库班报(见表a.1)和雷管进出库班报(见表b.1);

——禁止收发无编码或编码有误的民爆物品。

7.3.3 民爆物品库房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临时库宜实施四防,即制度防、人防、技防、犬防;

——建立值班、检查、登记、验收和防火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

——警卫人员不得少于四人。警卫人员配备必要的自卫器具,不得乱岗、串岗、睡岗、酒后上岗。无关人员禁止入库。警卫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巡查一次,并填写值班记录,巡查内容主要包括:门(包括锁)及围栏有无损坏、库区周围应无火源、易燃物品及其他不安全因素;

——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员负责民爆物品收发,账目核对,做到收支平�、账物相符;

——进入库房按规定穿防静电服、鞋,库房内应使用防爆手电筒照明;

——库区内严禁明火、吸烟,严禁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设备,严禁在库房内拆箱和包装;

——禁止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携带、配置无线电通讯设施的人员、车辆不应靠近或进入库区,无线电发射机与民爆物品库最小安全距离见表5;

——人员入库前,应将携带的火种、手机等物品存放在警卫室;

——库区配备不少于两条大型看护犬,夜间处于巡游状态;

——发现民爆物品丢失、被盗,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

——定期进行消防应急演练。

表 5 无线电发射机与民爆物品库最小安全距离

发射机功率 w <5 5~10 10~50 50~100 100~250

距离 m(频率150mhz) 6 9 21 30 47

7.3.4 用船舶储存民爆物品除按7.3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炸药和雷管应分船存放,单船储量按当地公安机关核准的储量储存,但不得超过船只载重量的二分之一;

——储存民爆物品的船只,不应同时装载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禁止无关人员上船

——装卸作业时,不应生火做饭。

8 使用

8.1 平原地区

8.1.1 一般要求

8.1.1.1 物探队应按程序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准使用民爆物品。

8.1.1.2 民爆物品班报记录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执行专人专账的原则;

——班报填写应即时、清晰、准确,单页连续记录应不跨工区、不跨线(束)、不跨日期,并做到班报两两对口,日清日结;

——班报填写有误只能划改,不得涂改,并由当事人在划改处签字确认。

8.1.1.3 领取的炸药应存放在专用保管箱,领取的雷管应放置在专用的具有防震、防静电、防射频功能的便携式雷管箱或专用防爆罐,不用时应及时上锁。禁止把民爆物品与其他物品混放在同一容器内。

8.1.1.4 发现民爆物品编码有误或无编码时,应及时交回民爆物品库,并逐级报至经理部安全管理部门。

8.1.1.5 当日剩余的民爆物品原则上应回收到民爆物品库,实现当日回收困难时应制定专项方案,并报经理部批准。当日剩余民爆物品应集中至民爆物品运输车上储存,不少于两人专门负责看守,周围50m内设置警戒区,停放点符合安全距离规定要求。

8.1.1.6 严禁未穿戴防静电护品人员接触民爆物品。

8.1.1.7 严禁放水坑炮。

8.1.1.8 移动式无线电发射机(电台)与雷管、炸药包的安全距离参照表5执行。

8.1.2 主要涉爆岗位的分工

8.1.2.1 押运员主要负责工地运输停车看护、民爆物品的发放工作,即时填写工地炸药交接班报(见表c.1)或工地雷管交接班报(见表d.1)。

8.1.2.2 民爆物品运输车驾驶员主要负责工地运输、停车后协助看护,做好车辆及其随车设施与装置的维护保养。

8.1.2.3 包药工主要负责领取、保管和清退民爆物品、炸药包制作、监督下药过程、并检查井下炸药包上浮情况,填写钻井班报(见表e.1)。

8.1.2.1 下药工负责下药、埋井。

8.1.2.2 爆炸机操作员负责连接炮线、发布放炮警戒指令、放炮操作,填写爆炸班报(见表f.1)或小折射与微测井班报(见表g.1、表g.2)。

8.1.2.4清线工负责核实废炮、哑炮位置,并按程序处理,填写清线班报(见表h.1)。

8.1.3 炸药包制作

8.1.3.1 制作炸药包,应设置半径不小于15m的警戒区,包药点距装有无线电设施的车辆不小于30m。

8.1.3.2 不应距井口30m以外制作炸药包,严禁在车上制作炸药包。

8.1.3.3 每次只能取用每口井所用的炸药、雷管,执行随取随用,随包随下的原则。取用雷管应疏管拿取,不应牵管抽线,雷管脚线不应提前剪短,脚线剥皮应使用铜制剥线钳,禁止牙咬,手拽。取用炸药应轻拿轻放,不准随意扔甩,禁止提前撒药。

8.1.3.4 制作药包时,便携式雷管箱与非起爆药柱应置于包药工视线范围内距其不大于2m的地方。

8.1.3.5 在制作药包过程中,首先将炮线短路,取出雷管,并在短路的状态下将雷管脚线适当部位破开;将炮线与雷管脚线连接在一起,剪去多余部分;再用绝缘材料将其包好;最后将炮线与药柱捆好。

做好药包后,炮线应绕在炸药包上并打结,若炸药包为多个药柱组成,应最后装起爆药柱。制作好的炸药包应安装防上浮器或采取其他防上浮措施。

8.1.3.6 同一炮点不准同时存放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炸药包,多井组合也应制作一包,下井一包。同一炮点禁用两套及两套以上炮线,多井组合时采用单一主炮线,主炮线与组合炮线应有明显区别。

8.1.4 炸药包下井

8.1.4.1 单深井作业钻机驶离井口5m以外,组合井作业钻机移动到下一井口,方可开始下药。

8.1.4.2 下药应有专人负责,移动炸药包不应提拽或在地面拖拽,不得使用钻机强压炸药包。

8.1.4.3 炸药包下井时,炮线应松紧适度,避免打结,应均匀用力。炸药包下井遇卡,不应硬性下砸或上提,应作为废炮处理。

8.1.4.4 炸药包下井后应轻提炮线检查药包是否上浮,确认无误,并埋井后方可离开。

8.1.5 爆破作业

8.1.5.1 在接近危险区的边界处(即安全距离)应设警戒岗哨和安全标志,禁止人、畜、车进入危险区域内。受地形限制从爆炸站至炮井为盲区时,放炮前应派专人到看得见井口与爆炸站的安全地方设岗哨。警戒岗哨应用旗语(红旗规格400mm×300mm)传递信号,确认警戒区内处于安全状态后,红旗上举表示可以放炮。不准用口语代替旗语。

8.1.5.2 爆炸站应设在视野宽阔、通视良好的炮井的上风位置,不得穿越输电线路,当井口附件有输电线路时应设置在输电线路的远端,井深与加长线之和大于炮点与输电线路之间的距离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冲井致使炮线搭上电线,爆炸站距炮点的安全距离为:

——沙土、粘土层不小于 30m;

——岩石、冻土层不小于 60m;

——井深小于等于 5m 时不小于 100m;

——特殊情况另据爆炸方式、药量计算确定。

8.1.5.3 爆炸机操作员放炮前应检查并确认炸药包无上浮,方准将炮线引至爆炸站,由爆炸机操作员亲自连接炮线。严禁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炮点的炮线同时引到爆炸站。不准用爆炸机以外的电源放炮,不准在车上放炮。

8.1.5.4 放炮之前,爆炸机操作员应再次检查危险区内的安全情况,无误后方可放炮,同时发出放炮警戒指令。

8.1.5.5 爆炸机操作员不应提前将炮线接入爆炸机,不得提前充电。当发生拒爆或临时改变放炮指令(如测试信号等)时,应将炮线从爆炸机上断开。

8.1.5.6 放炮过程中,爆炸员应始终监视炮点周围情况:

——发现异常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停止爆破作业,拨掉、短路炮线并通知仪器操作员停止放炮;

——产生哑炮时,应拔掉爆炸机上的炮线,将炮线短路后再查找原因。组合炮时,应将主炮线和组合炮线分开检查;

——放炮后应立即拔掉炮线,检查炮井及周围情况,无异常后解除警戒。

8.1.5.7 刚爆炸完的井,禁止立即拔井口炮线,防止毒气熏人或井口塌陷。据爆的炮井,依桩号(单井)或编号(组合井)填入爆炸班报,待清线处理。

8.1.5.8 在电磁波干扰源附近施工放炮时,应按表5规定的安全距离执行。

8.1.5.9 采取集中打井,集中采集组织方式的物探队,应对已下药的炮点采取防范措施。

8.2 沙漠地区

8.2.1 执行8.1的有关规定。

8.2.2 使用吹沙筒打井,下炸药包前应停钻送风冷却钻具,严禁往井中直接投放,应轻提炮线缓慢送入井底,注意防止炮线、雷管线断路、短路。

8.2.3 放炮以后收炮线时,警惕井口塌陷。

8.3 山地和黄土塬地区

8.3.1 执行8.1的有关规定。

8.3.2 炸药和雷管应分开运输,并保持15m以上的距离。人工搬运民爆物品,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丢失和被盗,搬运途中至少两人以上同行。搬运民爆物品的人员不准携带手机、电台、手电等带电器材。

8.3.3 当日剩余民爆物品回收困难的,可在各小组或机组集中存放到专用民爆物品箱内,并有专人看护。

8.3.4 爆炸站及警戒的施工人员,不得靠近沟边或悬崖峭壁,以防止爆炸震动引起坍塌滑坡造成人员坠落等事故。

8.4 水域

8.4.1 执行8.1的有关规定。

8.4.2 水域作业前应取得相关部门或单位同意,并遵守其有关规定。

8.4.3 严禁放水中炮。

8.4.4 制作炸药包应符合水域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炸药包制作完毕后必须立即下井,不得在船上存放,严禁长途(100m)运输炸药包。炮线应有明显的浮标标志,检波点浮标应与炮点浮标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别,不得将炮线浮标系在炸药包上。

8.4.5 在急流段爆炸作业时,爆炸作业船应由定位船或固定站的缆绳固定,定位船的位置应设标控制,防止走锚移位。

8.4.6 爆炸作业船按规定配备救生器材、消防器材和急救包,非爆炸作业人员不得上爆炸作业船。爆炸作业船距爆炸点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0m。

8.4.7 爆炸作业船应有专人负责警戒,确保炮点周围200m范围内无其他船只靠近。

8.4.8 发现裸露药包漂浮水面或出现其它异常现象时,禁止起爆。发生拒爆时,必须切断电源,将炮线短路方可进入现场检查。水中井下的拒爆炸药包要妥善处理。

9 工序清线

9.1 钻井、采集、爆炸各工序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如遇废炮、哑炮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主管队领导组织处理。

9.2 排除废炮可用以下方法:

——安全引爆;

——挖出后拆解回收。

9.3 排除哑炮可用以下方法:

——经检查确认炮井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引爆;

——不能引爆时,挖出后拆解回收或在距盲炮井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井装药爆破。

9.4 禁止采用捅的方法强行处理哑炮。

9.5 回收的民爆物品应交回民爆物品库,单独存放,集中销毁。在不能保证安全运输的情况下,对回收的雷管应就地安全引爆。

10 销毁

10.1 销毁民爆物品前应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当地公安机关,经批准后按公安机关要求组织销毁。

10.2 销毁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按gb6722-2003中7.5.2和7.5.3的规定执行。

第9篇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1.0 目的

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如氧气、乙炔、油漆、油库、液化石油气、易燃的装饰材料等。

3.0 职责

3.1 公司武保部负责本规定的修订、完善。材料、安全部门协助本规定修订、完善。

3.2各级行政、材料、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3.3项目部负责确保本规定得到具体落实和各项防护用品到位。

4.0 内容

4.1采购、运输

4.1.1材料员负责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所采购的物品必须是经认证的指定厂家。购买时必须验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以及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4.1.2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一般由厂家送货,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自行运输时,必须遵守有关运输危险物品的规定,运输车辆必须限速行驶,行驶过程中应避免剧烈的碰撞。

4.1.3氧气、乙炔瓶的运输应符合如下要求:

a)氧气、乙炔瓶运输必须戴好瓶帽、套上防震圈。

b)装卸气瓶时必须轻装轻卸,避免气瓶相互碰撞及与其他坚硬物体碰撞,严禁抛、滑和撞击。气瓶的连接管道和压力表若有损伤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c)气瓶运输工具应能保证气瓶在运输过程中不窜动和不致从运输工具上落下,气瓶装在车上后应妥善加以固定。

d)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与汽车油箱相反的方向。

e)近距离搬运气瓶时,允许采用倾斜滚动的方法运输,但距离较远或路面不好,应使用特制小车或工具搬运,并用铁链等妥善加以固定。(如图1所示)f)严禁肩扛、拖拉和手脚并用同时直立滚运两只气瓶,以及其他易造成气瓶跌到、碰撞的办法搬运气瓶。

g)气瓶运输时不能长时间在烈日下曝晒,夏季白天运输的气瓶要有遮阳设施。

h)氧气瓶、乙炔瓶不能同车运输。

图1

4.2 储存、保管

4.2.1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保管,必须远离人员居住密集区,并且远离明火及热源,防止阳光直射。储存处应通风、阴凉、干燥。夏季,要经常检查库房内温度,温度过高,要采取降温措施。(如图2所示)

图2

4.2.2仓库必须挂有明显的规章制度及警示、标语,库房结构应该合理、符合防爆的要求。消防通道必须畅通。

4.2.3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保管场所内严禁明火,并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管仓库内显著位置应悬挂“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牌。

4.2.4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爆品,不得堆放在露天或高温地点。

4.2.5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爆炸、燃烧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储存。

4.2.6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挥发的物品应定期检查,防止燃烧、爆炸。

4.2.7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如不在避雷装置保护区域内,则必须装设避雷装置。其所有电源电器装置、照明开关等都要符合防爆要求,电气开关和熔断器都应装在库房外。

4.2.8仓库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存放,并应有明显的货物标志。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留有通道及通风口,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合储存。

4.2.9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工作结束后,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4.2.10气瓶的储存、保管应按气瓶颜色分类存放,并有防火墙隔开。气瓶不得曝晒在阳光下。

4.2.11气瓶储存,必须用栏杆和支架加以固定,防止气瓶突然倾倒。(如图3所示)

图3

4.2.12气瓶严禁放置在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4.3 易燃、易爆物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4.3.1使用部门必须严格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杜绝治安灾害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4.3.2氧气、乙炔的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a)气瓶上必须套有防震圈,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放在同一处。

b)乙炔气瓶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应该距离明火10m以上,乙炔瓶禁止敲击、碰撞,放置时要立放不得卧放,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斜、倾倒,局部温度不要超过40度。(如图4所示)

c)氧气瓶、乙炔气瓶的间距应在5m以上,气瓶开启时用手或专用工具缓慢地操作,绝对不允许用锤子、凿子、管钳等工具开启瓶阀,使用氧气瓶的操作人员,其手、手套和工具,不得沾有油脂,凡沾染油脂的,必须脱脂后方能操作。(如图4所示)

图4

d)使用氧气、乙炔进行作业时应开具动火证,并有监火人和配套的消防器材。

e)使用氧气、乙炔进行作业时选择安全地点,清除周围易燃物,以防止引起火灾,工作完毕后,要检查周围是否有余火,要立即清除。

f)在危险场所(油库、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管道上等)进行作业时,应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

g)在高空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防护的有关规定,并在下方设挡火板。

h)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带有氧气和乙炔时,不准放在金属容器内,以防气体逸出,发生燃烧事故。

j)作业人员工作时不得吸烟、嬉闹。

k)瓶内气体不能全部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m)各种气瓶,不应随意自行改作其他气瓶,也不得自行随意漆色。漆色脱落或模糊不清时,应按规定重新漆色。

4.3.3油漆及易燃的装饰材料安全管理:

a)油漆罐及稀释油罐打开后,应及时倒出需用量,并及时封闭,以防止其挥发。

b)使用油漆及易燃的装饰材料时作业人员严禁吸烟。

c)油漆及易燃的装饰材料的储存仓库内严禁烟火,并悬挂安全警示牌,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d)废弃的油漆及易燃的装饰材料,必须运到指定地点集中销毁,严禁直接燃烧销毁。

4.4 油库及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由于施工现场用油及液化石油气仅供食堂使用,故有针对性的作出以下管理规定。

4.4.1储存油料及液化石油气的场所,使用的电机、照明、开关线路等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

4.4.2储存油料及液化石油气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且应防止高温曝晒,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4.4.3开启油桶、液化石油气瓶时应用手或专用工具,严禁使用铁锤等工具。

4.4.4液化石油气瓶不能一次性全部用光。

4.4.5液化石油气瓶和油桶必须-装有防止回火装置。

第10篇 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剧毒物品,是指少量侵入人身即能致人死亡的物质,包括氰化物、砷化物、汞化物、硒化物、铊化物、铍化合物、生物碱以及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剧毒物品和剧毒气体。

第三条 凡在本市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凡在居民住宅区、自然保护区和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以及交通要道、高压输电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规定范围内,不得建剧毒物品的工厂、仓库。凡已建成的,要限期调整或搬迁。

第五条 凡接触剧毒物品的人员,必须懂得剧毒物品的性能和保证安全的知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各有关单位要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监督员。

第六条 公安机关是剧毒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关,负责实施安全监督和工作检查。主管剧毒物品生产以及劳动、卫生、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 产

第七条 本市剧毒物品的生产,由广州市计划委员会(下简称市计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统筹计划,统一布局,归口管理。不得擅自生产。

第八条 新建生产剧毒物品工厂,须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主管生产剧毒物品的部门会同规划、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计委批准,并凭批文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上述审批部门联合检查验收合格,由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方能投入生产。

改建、扩建剧毒物品生产工厂,须报市计委批准并经所在区(县)公安机关、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上述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能投产。

第九条 生产剧毒物品的厂房,必须按剧毒物品的种类和性能,相应设置防毒、防爆、防火、防盗、防尘、防潮和通风排气、降温以及救护等安全措施。生产过程中的废液、废气、废渣、粉尘等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及其处理,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 剧毒物品产品的包装,应经严格检验,保证质量。产品包装不合格的,不准出厂。

第十一条 生产单位如发生中毒、原料丢失等事故时,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以及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二条 凡储存剧毒物品(经公安部门批准临时存放的除外)必须修建或设置专用的库、室、柜,并将结构图纸等有关资料,报经区(县)以上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送区(县)公安机关核准,领取《剧毒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能使用。

第十三条 储存剧毒物品的库、室、柜,应根据毒品的性质、数量、危险程度与周围人员及生活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对不符合安全规定距离的库、室、柜,应限期调整或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剧毒物品的储存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剧毒物品进、出仓库应经严格查核、登记,做到数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储存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堆垛要符合安全规定,通道要保持清洁、畅通。对撒留在地面和垫仓板上的剧毒物品,应及时清理。

(三)对性质相互抵触,易燃、易爆、易变质、易产生毒性外泄或事故处理方法不同的剧毒物品,必须分室、分堆隔离,不得混同存放。对易发生事故的剧毒物品要勤检查,发现事故苗头应及时采取措施。

(四)要加强剧毒物品储存区域的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烟火。

(五)失窃剧毒物品应立即向本单位的保卫部门及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告。

(六)对需作销毁处理的剧毒物品应及时造册登记,作出处理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购 销

第十五条 国家对剧毒物品实行购销许可证制度。严禁自由买卖或与它物串换。

第十六条 购买剧毒物品,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市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穗单位)需购买剧毒物品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主管供应部门提出申请购买,并将购销合同副本或凭证送供应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二)区(县)属单位(含街道、乡、镇基层单位)及专业户需购买剧毒物品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购买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领《剧毒物品购买证》,凭证到指定供应地点购买。

(三)外地单位来本市购买剧毒物品的,须凭当地公安机关发给的《剧毒物品购买证》,到供货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登记鉴证后购买。

第十七条 凡经营销售剧毒物品的单位及个人,须持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经当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剧毒物品销售许可证》,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销售剧毒物品时,要填写好《销售剧毒物品登记表》,以备检查。

第十八条 剧毒物品进出口业务,凭外贸部门核发的《剧毒物品进出口许可证》办理。

第五章 运 输

第十九条 运输剧毒物品,须由货主向其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领取《剧毒物品运输证》后,方能办理运输手续。

押运人员应懂得剧毒物品的性能,并认真检查装载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 运输剧毒物品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自行车、摩托车和翻斗车载运。

(二)不得把性质相互抵触、防护方法不同的剧毒物品混装于一个车厢或船仓内;不得在同一车厢或船仓内载乘无关人员或载运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对在同一车厢或船仓内载运少量小包剧毒物品,也须采取严格的分隔措施。

(三)运载剧毒物品进入广州地区,除须持《剧毒物品运输证》外,还须按当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如需中途停、泊车、船的,应有专人看管。

(四)运载剧毒物品的车船,不得在人口稠密的闹市区、公共场所以及党、政、军等重要机关附近停留。

(五)运输途中如发生剧毒物品泄漏及其他意外事故,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剧毒物品的装卸,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在指定的车站、码头装卸;

(二)需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挥;

(三)严格遵守装卸安全操作规程;

(四)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现场;

(五)装卸完毕,应检查作业现场,如发现撒漏,须及时清除、消毒。

第二十二条 严禁随身携带剧毒物品乘坐公共车、船和飞机;严禁在行李、包裹或邮件内夹藏剧毒物品。

第六章 使 用

第二十三条 凡需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及使用说明书,到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领取《剧毒物品使用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剧毒物品,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使用剧毒物品的人员,每年由上级主管单位培训考核一次,考核合格的发给及格证;不合格的不能上岗。

第二十五条 使用剧毒物品的人员,应严格遵守领取、清退制度。对剩余的剧毒物品,应当天退回原领取地点保管。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剧毒物品。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区(县)公安机关和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每年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的负责人,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未按本规定办理剧毒物品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等审批、领证手续的单位和个人,须于本规定公布后三个月内向有关部门补办审批领证手续。

第三十条 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订具体实施规则,并报广州市公安局及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公安局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11篇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规定,制定如下规定:

二、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不得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四、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部门进行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五、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物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必须按照有关法规装防雷保护设施;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六、对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和使用,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大量销毁、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

八、危险物品必须双人保管,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保管人员必须按国家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消防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不了解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保管和操作工作。

九、各单位领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领取和保管,帐目要清楚,手续要完备,使用和保管要安全。剧毒物品要专柜(保险柜)专人保管,领用时需经批准,准确登记用量,使用时应妥善保管,严格处理废液,防止中毒事故。

十、进购和领用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要及时办妥手续,库内药物要随时保持账、物、卡相符,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和防火灭火、安全储存的注意事项。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在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分清性质,分类存放并且仔细检查容器和包装,如有破漏渗透,应即改装。

十一、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应当分类存放,它们之间的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搬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注意轻拿轻放,堆置稳妥;小心谨慎,轻拿轻放,防止撞击和倾复。

十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严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烟,控制电源应经常检查,保证完好,保管员应每天进行安全检查。

十三、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与其他车间、职工住宅、办公室等建筑,一般应当保持五十公尺以上的安全距离。

十四、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与车间、办公室、职工住宅,一般应当保持一百公尺以上的安全距离

十五、交班时,应将当班电气、机械等设备及其他有关事项向接班工人详细交代,接班工人应仔细检查。

十六、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车间、仓库,应当采用防爆电气设备;安装和检修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进行,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电气、机械设备及线路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损坏,立即修理;电气设备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

十七、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中,应当采用防爆照明装置,并将开关装在门外。

十八、氧化剂、压缩空气和闪点在摄氏二十八度以下的易燃液体不得放在露天爆晒或蒸气管道等热源处;开启易燃、易爆物品容器时,不得使用铁器敲打;开启电石桶,不得使用喷灯烧熔封口。

十九、认真学习生产安全和消防知识,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接受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和消防监督。

第12篇 某煤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是我矿煤炭生产的必需品,同时是一种危险物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矿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民爆物品一旦发生事故和案件,不仅影响到我矿正常的安全生产和经济建设而且会影响到广大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民爆物品一旦发生问题和案件不仅仅是一种刑事案件而且会上升至具有重大政治影响的政治事件,波及社会各个角落,影响社会稳定,确保民爆安全不仅是一项管理责任更是政治责任。民爆管理坚持“民爆无小事”,确保民爆安全尤为重要,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我矿安全生产顺利进行,保障广大职工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不让一枚雷管、一两炸药流入社会,不发生涉爆案件和涉爆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煤矿安全规程》、《__集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__集团安全一号文件》、《矿安全一号文件》和“1.4.2”安全管理模式内涵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和考核细则。

第二章  管理责任、考核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考核细则适用于我矿各单位,重点是各涉爆单位、涉爆人员及各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成员、监督检查管理人员、主管单位的主管、分管、直管人员。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单位类别分为四类,一类单位通风区,二类单位物流中心、三类单位丈八区、西四尺、工程区、运输工区、回收区,四类单位选煤厂、主提升队。

第三条  各涉爆单位的主管领导是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涉爆单位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省、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__集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及责任制考核细则和各级公安保卫部门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各涉爆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各级民爆责任制和责任制落实措施,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凡职责不明确、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各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出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分管领导、直管人员的责任,并依照《__集团违反内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案件的构成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条  每年初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与各涉爆单位签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各涉爆单位要与本单位的涉爆队组签订民爆安全管理责任书,并与每个涉爆人员和参与放炮“三连锁”、“三签字”、参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通知单申报表计划、审核人员签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做到责任明确、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责任到单位、责任到队组、责任到部位、责任到各个环节形成至上而下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工作到位、人人有责、层层把关、奖罚有别、全面管理确保安全的民爆管理体系。

第五条  各涉爆单位要相应成立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常设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履行职责,确保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民爆管理安全无事故、无案件,不让一枚雷管、一两炸药流入社会。

第六条  严格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安全一号文件和矿安全一号文件精神,加强对“1.4.2”安全管理模式内涵和重要意义的认识。

第七条  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办公室每年11月至12月期间组织矿民爆领导组成员、办公室成员及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依照矿与各涉爆单位签订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规定对各涉爆单位进行年终检查验收和评定,责任兑现,达到标准要求给予兑现奖励,达不到的给予处罚,年底各涉爆单位要做好责任书规定内容的检查验收准备工作。全年达到100分的一类单位兑现8000元,二类单位兑现2000元,三类单位兑现1600元,四类单位兑现1000元;95-99分兑现80%,90分-94分兑现60%,85分-89分兑现40%,84分以下不予兑现,60分以下对等处罚,并追究单位主管、分管领导、直管人员的责任,年终检查验收情况与日常检查情况相结合,将每年的民爆年终检查、验收情况列入民爆档案管理,作为单位全年综合治理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同时对在民爆管理工作做出成绩和贡献的涉爆人员、涉爆单位的主管、分管领导、直管人员,各级民爆管理人员、民爆领导组成员、民爆领导组成员单位、民爆领导组办公室成员、专职民爆督查检查人员、民爆巡逻、巡查人员和坑口民爆检查室人员给予责任兑现奖励。

第三章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各涉爆单位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和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__集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各级公安保卫部门有关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_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及责任制考核细则》和矿与各涉爆单位签订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规定,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人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随意行事。

物品安全管理规定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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