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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系统处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重大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 损害,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企业职工和周边公众身体健康与 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减少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不良影响,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公司及所属管理 各单位均应制定应急管理办法、编制应急预案,并认真执行。
第二条 应急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减少灾 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靠科学、实事求是;提高 素质、协同作战的原则。在__集团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 严格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快速、有效地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使事故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三条 公司和所属电厂应根据电厂地理位置和当地气象特征,辨识重大地质灾害和重大气象灾 害;依据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辨识出重大危险源;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电力建设和生产强 制性法规和标准要求,结合企业设备设施的健康状况和在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辨识出重大安 全隐患和重大环境影响因素,组织风险评价,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设备设施损害以及重大环境 影响的突发事件,编制相应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章重大突发事件及应急预案分类
第三条 公司作为中央管理企业和上市发电公司,主要从事电源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 电力的生产和销售。对公司上述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源和风险进行辨识、分析后,参照《国家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的相关定义,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分为四大类 15 种。
(一)事故灾难类,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设备、设施事故,重大 施工机械损坏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
(二)社会安全类,包括:重大社会治安事件,重大网络安全事件,重大涉外事件,重大金融事 件,重大群体性事件。
(三)自然灾害类,包括:重大地质灾害,重大气象灾害。
(四)公共卫生类,包括:传染性疾病大面积爆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第四条 为应对以上重大突发事件,公司至少应具有如下综合及专项应急预案。
(一)事故灾难类事件应急预案,包括:重大设备、设施事故应急预案,重大施工机械损坏事故 应急预案,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公司本部办公场所火灾应急预案, 电网分列孤岛运行应急预案,应对电网稳定破坏应急预案,全厂停电、失电、黑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应对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二)自然灾害类事件应急预案,包括: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公司本部地震应急预案,防洪度汛专项应急预案;
(三)公共卫生类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传染性疾病大面积爆发应急预案,群体性食物中毒应急 预案;
(四)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专项应急预案”,包括:煤炭紧缺专项应急预案。 第五条 各电厂应具有如下综合及专项应急预案
(一)事故灾难类事件应急预案,包括:
1.“设备、设施事故应急总预案”及如下现场处置预案:锅炉大面积结焦应急预案,汽轮机大轴 弯曲应急预案,制粉系统爆炸应急预案,发电机组超速事故应急预案,发电机组轴系断裂事故应急预 案,锅炉汽包满、缺水事故应急预案,发电机组烧瓦事故应急预案,汽轮机叶片断损事故应急预案, 生产调度通信中断应急预案,火电厂水淹泵房应急预案,发电厂电气设备污闪事故应急预案,热工控 制系统故障应急预案;
2.“发电企业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及如下现场处置预案:生产性急性中毒应急预案,机械伤 害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触电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高空坠落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烧伤、烫 伤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高温中暑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溺水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窒息人身 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3.“火灾事故应急总预案”及如下现场处置预案:变压器火灾应急预案,发电机火灾应急预案,油 系统火灾应急预案,燃油区火灾应急预案,输煤系统火灾应急预案,控制室火灾应急预案,电子设备 间火灾应急预案,电缆火灾应急预案,档案室火灾应急预案,办公场所火灾应急预案,宾馆等公共场 所火灾应急预案;
4.发电厂电网分列孤岛运行应急预案;
5.储灰场溃坝应急预案;
6.发电厂应对电网稳定破坏专项应急预案;
7.发电厂厂用电中断专项应急预案;
8.全厂停电、失电、黑启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9.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专项应急预案;
10.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1.储氢气站爆炸专项应急预案;
12.循环水中断应急预案。
(二)灾害类事件应急预案包括:
1.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2.防洪度汛专项应急预案;
3.气象灾害应急总预案及如下现场处置预案:风灾天气应急预案,异常高温天气应急预案,局部暴雨应急预案,异常低温天气应急预案,异常大雪应急预案。
(三)卫生类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传染性疾病大面积爆发应急预案,群体性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四)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专项预案”包括:煤炭紧缺专项应急预案,热电厂供热系统故障专项应急预案。
第六条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是公司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公司系统各单位 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公司重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各级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集团公司关于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等,结合业务范围为应对某一种或某 几种重大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基层企业应急预案,是基层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急管理 规章制度,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公司本部应急预案,是针对公司本部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条 领导机构: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公司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是公司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最 高指挥机构,由公司领导和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司主要领导担任组长。
第十一条 办事机构:
(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根据发生事件性质设在公司有关职能部门,部门负责人担任 主任,成员由其他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二)公司设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室,办公地点设在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安全生产部值班室, 领导小组成员实行每天 24 小时电话值班,安全生产部值班室工作人员实行每天 24 小时岗位值班。
第十二条 现场机构
(一)公司各单位成立由企业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在公司领 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二)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实际应急工作需要,设置应急办公室和相应的应急救援小组。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 公司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督促落实公司领导批示、指示及有关决定,及时向集团公 司报送突发事件、事故的有关部门情况,指导和协调公司各单位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 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对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二)分析、研究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对事件处理过程中的重要举措做出决策;
(三)接受上级机关的领导,请示并落实上级指令,审定并签发向上级机关的报告;
(四)决定启动和终止预案;
(五)审定并签发公司重大事件的预案;
(六)根据情况派出公司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七)编制、审核新闻发布材料并报集团公司统一发布;
(八)组织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演习、评估和修订;
(九)审查应急工作的考核结果;
(十)审批重大事件应急救援费用。 第十五条 办事机构的职责
(一)办公室
1.分析处理现场的信息,向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2.负责新闻发布和上报材料的起草工作;
3.跟踪事件发展动态,沟通情况并汇总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4.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事件动态信息;
5.完成应急救援总结的审核和归档工作;
6.按照领导小组的指令统一对外联系。
(二)应急值班室
1.接受应急报告并立即报告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2.做好过程记录和交接班纪录;
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现场指挥机构
1.负责领导、指挥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地方政府、相关上 级机关和公司领导小组;
2.负责调集人员、救援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3.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和调整救援抢险方案;
4.收集有关资料,完成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5.核实应急终止条件,申请应急终止。
(四)公司各部门
1.总经理工作部
(1)负责社会安全类、公共卫生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新闻发布工作和应急处理过程的法律事务工作;
(3)接受公众对突发事件情况的咨询;
(4)保障__系统各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系统通信系统的安全;
(5)负责本部所需应急物资采购、管理工作。
2.计划部
(1)制定应急工作的资金计划;
(2)对应急经费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3.人资部
(1)做好群体性事件人员的政策解释工作;指导并协助企业做好思想稳定、政策解释、法律法规 宣传;
(2)编制应急管理的培训计划,监督实施,完成培训工作总结;
(3)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考核;
(4)协助建立公司应急专家库。
4.财务部
(1)负责金融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制定应急工作的资金计划;
(3)对应急经费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4)负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
5.监审部 负责应急工作过程的监察,完成检查报告。对应急经费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工程管理部
(1)负责在建工程突发事件包括重大施工机械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在建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习;
(3)负责督促在建工程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准备;
(4)做好在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
7.安全生产部
(1)负责事故灾难类事件包括生产设备、设施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演习和完善;
(3)负责督促各单位做好应急物资的准备;
(4)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指导协调工作;
(5)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8.安全监察室
(1)指导、督促各单位、各部门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并负责归口管理;
(2)指导、监督各类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和完善工作;
(3)指导和协调公司各单位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预防工作
第四章 预防、监测、预警
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应根据经营性质和所在 地环境特点,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种类,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技术标准等,加强应急管理,做好突发事件预想和应急准备工作,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防止各 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及扩大。
第十七条监测工作
(一)各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对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重要 信息和潜在隐患及时开展分析预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各单位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预案规定的信息 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预警工作 根据监测监控的分析结果、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各单位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确定应
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和事件影响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预防事件发生和扩大。
第十九条响应分级
第五章 应急响应及应急处置
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企业控制事态的能力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公司将重大突发 事件分为一级(集团公司)、二级(公司)、三级(基层企业),具体事件/事故响应详见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应急准备 应急预案启动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预案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公司应急预案。
(一)发生本规定第四条中所列重大突发事件时;
(二)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已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时;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启动应急预案时;
(四)所属基层企业需要公司帮助时。 第二十二条应急处置
(一)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企业的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 估,初步判断重大突发事件的性质、程度等,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 报告。
(二)突发事件未得到有效控制,应提高响应级别,启动相关内部和外部应急预案。
(三)应急预案启动后,所在企业各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理领导(指 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四)参加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 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五)公司领导小组指派的人员进入重大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时,应当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 导,有关企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二十三条应急结束 根据应急预案中明确的终止条件,在现场指挥机构确认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得以控制、导致事件、事故扩大的隐患消除后,经公司应急领导(指挥)机构批准,应急结束。
第二十四条应急保障 各单位应当根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和职工与群众的基本生活。
(一)物资保障 确保应急设施、设备和有关物资的储备并处于可用状态。
(二)应急队伍保障 各单位内部设立相应的专业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根据需要与地方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经费保障 应急救援所需资金在各单位成本中列支,按实拨付,并确保应急状态时应急经费的及时到位。
(四)交通运输保障 应保证应急情况中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确保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五)通信保障 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六)根据本企业应急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相关保障措施(如技术保障、治安保障等)。
第二十五条信息报告
第六章信息报告及新闻发布
(一)发生本规定第三条中所列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向当地政府 主管部门报告的,所在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按照公司突发事件“三个渠道” 报告制度的规定进行上报;
(二)公司应急值班室值班人员接到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公司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或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并做好记录;
(三)接到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故)的报告后,根据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指示,公司有关主管部 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并及时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调查情况;
(四)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 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作出报告;
(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有关企业,应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 4 小时内作出简要书面报告,在 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 1 日内作出专题书面报告;
(六)任何企业和个人对重大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七)公司建立重大突发事件举报制度。任何企业和个人有权向公司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隐患,举 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公司接到报告、举 报后,应当立即组织对重大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 处理。
第二十六条信息发布 公司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发布程序,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发布工作由公司经理
工作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应急恢复
第七章 后期处置
各单位在事件得到初步控制后,积极采取措施和行动,尽快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恢复 到正常状态
第二十八条善后处置 各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善后处理工作,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偿和补助,提供
心理及司法援助;开展保险理赔、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调查与评估 各单位要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
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公司有关部门作出报告。 必要时,由公司负责或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明确对事件责任的处理意见
和今后对同类事故的防范措施。
第八章 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条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应定期对职工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应对职工开展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职工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三十二条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的组织编制单位应组织应急预案的定期演练。应急预案演练方式分桌面推
演、现场演练、综合演练三种形式。应急演练应由演练组织单位编制演练方案,并经演练单位负责人 批准。
第三十五条 在每次应急预案启动后或演练结束,以及现场重大设施变化,应及时组织对预案的适
用性进行评价,及时更新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奖励
第九章 奖惩规定
对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四条惩处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照本规定制订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者;
(二)负有应急责任的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
(三)对重大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者;
(四)对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者。 第十章 应急预案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报中国__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制订的应急预案,应视所在地方情况到地方政府部门备案,或按有 关规定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已备案、审批的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改或重新编制,应重新备案或审批。
第2篇 风电场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安全生产危急事件(以下简称危急事件)的发生,避免、减轻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风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参照《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2009年版),结合风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系统的实际制定,用于规范风电场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场长负责制,风电场场长是本风电场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运行、维护专业主管归口管理应急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急预案的备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组织做好应急演练,负责预案的启动和关闭,负责应急事件的报告及处理;安全监督人员负责监督应急的演练。
第六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完善应急预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要形成权责分明、组织健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组织体系;要建立训练有素、反应快速、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企业应急队伍。
第七条 本规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对风电场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地震、雷雨、冻雨、暴风雪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风电场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第八条 危急事件管理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预案、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九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员工,并依靠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
风电场的任何班值和个人都有发生危急事件后参与紧急救援、生产生活恢复的义务。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风电场生产运行、维护和基建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章 责任制
第十一条 风电场危急事件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
(二)制定风电场自身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针对风电场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由各使用专业制定出相应的危急事件总体、专项及现场应急预案;
(三)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应急队伍,并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演练,组织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危急发生时的抢险和生产、生活恢复等各项工作;
(四)及时按规定向政府部门和上级公司如实报告危急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五)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组织参加抢险人员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公司。
(六)对所管理专业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风电场危急事件抢险小组的职责:
(一)组织抢险小组成员根据应急预案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编制应急事件演练预案,现场实际或以桌面形式定期进行演练,提高队员面对危机事件的处理能力;
(二)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工作,定期检查和维护应急抢险所需工器具,随时补充过期或消耗的必须物品;
(三)接到发生危急事件的抢险指令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恢复生产和生活;
(四)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
第十三条 风电场危急事件抢险小组成员的职责:
(一)抢险小组各成员(包括组长、副组长及一般成员)按照应急预案条文规定,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首先是预防,要从根本上做好防止危机事件发生的预防措施;
(二)危急事件一旦发生,按照危急事件领导小组和抢险小组的统一部署,积极进行抢险;
(三)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对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表达自己的观点,为事件调查、应急预案修改完善创造条件。
第三章 危急事件的预防
第十四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着眼于预防,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隐患,及时排除危险源,防患未然,避免危急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 要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重大危险源评估、技术监控、缺陷管理等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和隐患,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强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有效防范各类人身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做好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各种事故预想,尤其是要做好可能对电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想工作;开展反事故演习,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七条 要认真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并定期检查更换;对防火的薄弱环节要加强监控,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投入,报警系统正常好用,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对于地震、雷雨、冻雨、暴风雪等自然灾害,要根据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结合本风电场实际进行分析,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提高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九条 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工作,做好职工食堂和职工生活区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做好化学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存放、使用工作,做好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设备系统、运行方式、所处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认真分析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对可能发生的危急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预案库”。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一) 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预案:是总体、全面的预案,主要阐述风电场应急救援的方针、政策、应急组织机构及相应的职责、应急行动的总体思路和程序,作为风电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基础和总纲。
综合应急预案应符合《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1.风电场概况及存在的危险源及风险分析;
2.应急工作原则及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3.应急体系的构成情况:包括预案体系和组织体系;
4.预防与预警:包括危险源监控、预警级别以及信息报告等;
5.应急响应程序及信息发布;
6.应急保障措施,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保障及应急经费保障等;
7.应急培训与演练。
(二)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预案:主要针对某种特有或具体的事故、事件或灾难风险出现的紧急情况应急而制定的救援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符合《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概况: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2.组织机构及职责;
3.预防与预警:包括采取的预防措施和信息报告程序;
4.响应程序及应对措施;
5.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方案。
(三) 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在专项预案基础上,风电场结合现场实际而制定和实施的应急处理预案,要求具体、简单、针对性强。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符合《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概况:具体的危险地点概况、主要危险源;
2.具体的应急人员及职责;
3.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4.应急处置措施、流程。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 结合本岗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 结合本岗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 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措施明确;
(五) 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 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应急工作要求;
(七) 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 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二十三条 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并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 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定期进行分析和研究,不断的补充和完善“预案库”内容,做好事故预想。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 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 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 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 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启动
第二十八条 认真做好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分类的实际演练,预案要点和程序张贴在应急地点和演练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条 风电厂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6次,演练方式可以选择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全面演练其中的任何一种,但每年选择的全面演练方式不少于2次,其中消防类、防全厂停电类、防汛类应急预案演练必须纳入其中,应急演练应符合《电力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导则(试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二条 每年对应急预案演练、修改等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十三条 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四条 建立危急事件预警报告制度:当风电场的运行和设备状况、作业环境、自然环境发出预警信号,有可能发生危急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上级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
在危急事件发生后,要及时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指挥危急事件处理工作。
第六章 危急事件的报告及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危急事件发生后,发现人必须立即向当值值长报告,值长接报后通知风电场危急事件领导小组,各级人员接报后必须立即赶赴事件现场,指挥事件处理,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发生生产人员人身伤害事故、设备和电网事故,应立即报告新能源公司安全生产部,以便公司派人及时到达现场,指导事故现场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地震、强风、雷雨、冻雨、暴风雪等自然灾害时,各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及时疏散危险人群,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妥善安排人员,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实施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紧急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实施救援,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防止事态的扩大。
发生食物或职业中毒事件,派人到事故现场提取食物样品,样品至少分成三份以备相关部门检查化验。
第三十九条 危急事件结束后,要对设备和设施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必要时开展技术鉴定,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四十条 危急事件发生后要进行专门的立项,保证灾后生产、生活恢复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一条 对于在危急事件预防及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对危急事件预防不力,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相关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运行和维护专业按照上述要求,按照应急预案和预案演练计划,组织演练。
第四十四条 每年年初(1月10日前),将修改应急预案和预案演练计划,上报危机事件抢险处置领导小组。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风电场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某城小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新星城小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一.防火防风
1.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有
(1)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
(2)违反用电、用气规则引起火灾;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火灾;
2.发生火警时,请保持镇定并关闭电源、煤气总掣并立即通知管理公司,我们的保安人员会及时帮助您处理。
3.消防器材和设备是公共财产,并只限于灭火之用。
4.当起风时,请将容易被风吹倒的物品移回屋内,关好门窗。
二.紧急事件处理
(一)水患紧急处理
1.发生水患时,我们会立即关闭单元内总水掣,并由监控中心严密监视。
2.将您易受潮的家电、衣物、书籍等移至安全处。
3.利用现有工具,清理现场。
(二)火灾紧急处理
1.发生火灾时,我们会立即关闭单元内电源、煤气总掣,并立即报火警119。监控中心严密监视。
2.利用灭火器材、水管等工具,扑灭火源。
3.迅速、安全离开现场的方法是:用湿毛巾、衣物等捂住口、鼻,身体尽量贴近地面,从房门迅速离开。
4.如有伤员,立即报告急救中心120,并将伤员安置在安全、通风的地方。
(三)煤气泄漏紧急处理
1.发生煤气泄漏时,我们会立即关闭单元内煤气总掣,监控中心严密监视。
2.迅速打开所有门窗,保持空气畅通。不能开灯、开空调、产生烟火。
3.用湿毛巾、衣物捂住口鼻,迅速离开现场。
4.如有伤员,立即报告急救中心120,并将伤员安置在安全、通风的地方。
5.请亲自将问题通知管理公司,勿使用电话。
(四)盗窃事件紧急处理
1.发现财物被盗时,我们会维持现场,不让任何人触摸任何物品。
2.监控中心严密监视,注意观察可疑现象,并协助警务人员调查取证。
3.别忘了,记录办案人员的姓名、编号及报案编号,以便查询处理结果。
(五)可疑物件及恐吓电话的紧急处理
1.发现可疑物件时,不要随意触摸,以免发生危险。
2.我们会帮助您迅速离开现场至安全地方,并由监控中心严密监控。
3.如判断是危险品,我们会立即报警110,并协助处理。
4.如接获恐吓电话或有危险性发生的电话,请您一定保持镇定。
5.与对方耐心、详细地交谈,留意电话背景音(如车声、某种场合特有的声音)、动机、有何要求、声音特点。
6.如对方已收线,先不要把电话挂断,待警方寻找电话来源。
7.别忘了,记录办案警员姓名、编号及报案编号,以便查询处理结果。
(六)受伤、生病的紧急处理
1.当意外受伤或突发疾病时,请您按报警按钮告之监控中心,我们会立即来到您的身边。
2.我们会协助您向急救中心120,简单说明病情特征,以便医生告诉应急救治措施。
3.在医生未到来时,尽量避免搬动伤员或病人,并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第4篇 风电场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安全生产危急事件(以下简称危急事件)的发生,避免、减轻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风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参照《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2009年版),结合风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系统的实际制定,用于规范风电场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场长负责制,风电场场长是本风电场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运行、维护专业主管归口管理应急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急预案的备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组织做好应急演练,负责预案的启动和关闭,负责应急事件的报告及处理;安全监督人员负责监督应急的演练。
第六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完善应急预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要形成权责分明、组织健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组织体系;要建立训练有素、反应快速、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企业应急队伍。
第七条 本规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对风电场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地震、雷雨、冻雨、暴风雪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风电场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第八条 危急事件管理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预案、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九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员工,并依靠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
风电场的任何班值和个人都有发生危急事件后参与紧急救援、生产生活恢复的义务。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风电场生产运行、维护和基建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章 责任制
第十一条 风电场危急事件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
(二)制定风电场自身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针对风电场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由各使用专业制定出相应的危急事件总体、专项及现场应急预案;
(三)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应急队伍,并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演练,组织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危急发生时的抢险和生产、生活恢复等各项工作;
(四)及时按规定向政府部门和上级公司如实报告危急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五)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组织参加抢险人员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公司。
(六)对所管理专业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风电场危急事件抢险小组的职责:
(一)组织抢险小组成员根据应急预案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编制应急事件演练预案,现场实际或以桌面形式定期进行演练,提高队员面对危机事件的处理能力;
(二)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工作,定期检查和维护应急抢险所需工器具,随时补充过期或消耗的必须物品;
(三)接到发生危急事件的抢险指令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恢复生产和生活;
(四)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
第十三条 风电场危急事件抢险小组成员的职责:
(一)抢险小组各成员(包括组长、副组长及一般成员)按照应急预案条文规定,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首先是预防,要从根本上做好防止危机事件发生的预防措施;
(二)危急事件一旦发生,按照危急事件领导小组和抢险小组的统一部署,积极进行抢险;
(三)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对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表达自己的观点,为事件调查、应急预案修改完善创造条件。
第三章 危急事件的预防
第十四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着眼于预防,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隐患,及时排除危险源,防患未然,避免危急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 要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重大危险源评估、技术监控、缺陷管理等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和隐患,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强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有效防范各类人身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做好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各种事故预想,尤其是要做好可能对电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想工作;开展反事故演习,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七条 要认真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并定期检查更换;对防火的薄弱环节要加强监控,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投入,报警系统正常好用,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对于地震、雷雨、冻雨、暴风雪等自然灾害,要根据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结合本风电场实际进行分析,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提高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九条 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工作,做好职工食堂和职工生活区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做好化学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存放、使用工作,做好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设备系统、运行方式、所处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认真分析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对可能发生的危急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预案库”。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一) 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预案:是总体、全面的预案,主要阐述风电场应急救援的方针、政策、应急组织机构及相应的职责、应急行动的总体思路和程序,作为风电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基础和总纲。
综合应急预案应符合《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1.风电场概况及存在的危险源及风险分析;
2.应急工作原则及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3.应急体系的构成情况:包括预案体系和组织体系;
4.预防与预警:包括危险源监控、预警级别以及信息报告等;
5.应急响应程序及信息发布;
6.应急保障措施,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保障及应急经费保障等;
7.应急培训与演练。
(二)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预案:主要针对某种特有或具体的事故、事件或灾难风险出现的紧急情况应急而制定的救援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符合《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概况: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2.组织机构及职责;
3.预防与预警:包括采取的预防措施和信息报告程序;
4.响应程序及应对措施;
5.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方案。
(三) 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在专项预案基础上,风电场结合现场实际而制定和实施的应急处理预案,要求具体、简单、针对性强。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符合《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概况:具体的危险地点概况、主要危险源;
2.具体的应急人员及职责;
3.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4.应急处置措施、流程。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 结合本岗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 结合本岗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 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措施明确;
(五) 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 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应急工作要求;
(七) 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 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二十三条 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并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 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定期进行分析和研究,不断的补充和完善“预案库”内容,做好事故预想。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 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 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 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 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启动
第二十八条 认真做好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分类的实际演练,预案要点和程序张贴在应急地点和演练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条 风电厂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6次,演练方式可以选择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全面演练其中的任何一种,但每年选择的全面演练方式不少于2次,其中消防类、防全厂停电类、防汛类应急预案演练必须纳入其中,应急演练应符合《电力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导则(试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二条 每年对应急预案演练、修改等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十三条 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四条 建立危急事件预警报告制度:当风电场的运行和设备状况、作业环境、自然环境发出预警信号,有可能发生危急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上级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
在危急事件发生后,要及时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指挥危急事件处理工作。
第六章 危急事件的报告及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危急事件发生后,发现人必须立即向当值值长报告,值长接报后通知风电场危急事件领导小组,各级人员接报后必须立即赶赴事件现场,指挥事件处理,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发生生产人员人身伤害事故、设备和电网事故,应立即报告新能源公司安全生产部,以便公司派人及时到达现场,指导事故现场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地震、强风、雷雨、冻雨、暴风雪等自然灾害时,各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及时疏散危险人群,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妥善安排人员,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实施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紧急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实施救援,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防止事态的扩大。
发生食物或职业中毒事件,派人到事故现场提取食物样品,样品至少分成三份以备相关部门检查化验。
第三十九条 危急事件结束后,要对设备和设施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必要时开展技术鉴定,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四十条 危急事件发生后要进行专门的立项,保证灾后生产、生活恢复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一条 对于在危急事件预防及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对危急事件预防不力,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相关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运行和维护专业按照上述要求,按照应急预案和预案演练计划,组织演练。
第四十四条 每年年初(1月10日前),将修改应急预案和预案演练计划,上报危机事件抢险处置领导小组。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风电场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电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管理规定
1、 目的
规范电梯困人援救工作,以确保乘客的安全是电梯困人援救管理工作的目的,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或异常时,能迅速、果断地按响应预案进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的保护业主生命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处管辖区域内的电梯设施设备故障、区域内电力发生故障、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见等异常情况引发的电梯突发事件。
3、 职责
3.1本预案由各小区电梯日常维修单位为第一实施人,各管理处监督其实施情况。
3.2各管理处责任人应督促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经常演练预案,并确保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突发事件的反应时间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3.3各管理责任人负责组织员工进行突发事件及异常情况等的培训演练工作。
3.4各管理处责任人负责抢险现场指挥及督导。
3.5当值维修、秩序维护、保洁人员应严守岗位,发现电梯异常,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安慰被困人员,及时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同时通报管理处。
3.6突发停电事故发生后,管理处要查明原因的同时,要对辖区内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电梯内被困人员进行营救。
4、 响应预案
4.1凡遇故障,司梯人员应首先通知电梯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如电梯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15min仍未到达,维修、秩序维护等经过培训的有资格证书救援人员可根据不同情况,设法先行释放被困乘客。
4.2电梯困人援救的程序
4.2.1应立刻通知维保单位,告知被困人员,等待救援。当发生电梯困人事故时,被困人员应通过电梯对讲或其他方式与外人取得联系。电梯管理员或救援人员通过对讲机或喊话方式与被困人员取得联系,务必使其保持镇静,静心等待救援人员的援救。
4.2.2被困人员在轿箱内,应保持镇静,不可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轿厢。如果轿厢门处于半启状态,受过培训的应急人员应设法将轿厢门完全关闭。
4.2.3准确判断轿厢位置,做好援救准备。根据楼层指示灯、pc显示、选层器横杆或打开厅门判断轿厢所在位置。
4.2.4维保单位解救被困人员后,管理处应做好记录,记录被困人员呼救时间、通知维保单位时间、维保单位人员到达时间、人员被解救时间并请维保人员签字确认。
第6篇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员工的健康与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公司有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司系统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应急是指针对已发生的突发事件,为控制其规模、降低其损失而开展的救援和处置行动。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应急组织机构
第六条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公司应急委),公司行政正职任委员会主任,分管副总经理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成员由办公室、安监处、生产处、计划发展处、人力资源处、工程处、财务处、政治工作处、监审处、燃料部、物资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公司所必各单位行政正职组成。公司应急委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的法规和规定;
(2)指挥、协调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修订和演练工作;
(4)监督、管理应急体系的建设和运转;
(5)通报或发布应急救援与处理的进展情况;
(6)协调与外部应急力量、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
第七条公司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公司办公室。公司应急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1)处理公司应急委日常管理工作;
(2)协调、联络各级应急机构和部门;
(3)对公司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4)组织制定《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负责《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所针对的突发情况的应急指挥与协调。
第八条公司应急委下设专家组,由公司应急委办公室负责专家组的组建和管理。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1)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出建议;
(2)为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应急职责分工:
公司所必各部门在公司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应分别承担各自的应急职责,通过协调、合作、完成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1)公司安监处为重特大事人身事故的庆急指挥部门;
(2)公司生产处为重特大设备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指挥部门;
(3)公司工程处为工程建设中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指挥部门,工程建设中的人身事故应急指挥由安监处配合,设备事故应急指挥由生产处配合;
(4)公司战略管理处为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部门;
(5)公司燃料部为煤炭供应中断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部门;
(6)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由公司应急委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公司办公室的应急职责如下:
(1)负责向政府及上级报告(汇报)应急工作情况;
(2)负责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编辑和对外发布;
(3)负责接受公众对突发事件情况的咨询;
(4)负责协调与外部应急力量、政府部门的关系;
(5)负责公司本部火灾事故的应急指挥和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一条公司安监处的应急职责如下:
(1)在重特大人身事故发生时,负责组建人身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人身事故的应急救援。
(2)负责公司人身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3)在设备事故、人身事故应急中向上级归口部门报告应急工作情况;
(4)监督基层单位人身事故的应急物资准备工作;
(5)负责设备故事、人身事故、火灾事故、工程建设事故等突发事件的调查、性质认定及责任人的处理;
(6)协助其他部门监督基层单位的事故应急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生产处的应急职责如下:
(1)在重特大设备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负责组建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基层单位做好上述事故的应急工作;
(2)负责设备事故、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3)设备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中向上级归口部门报告应急工作情况;
(4)监督基层单位设备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物资准备工作;
(5)协助工程处开展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抢险工作;
(6)配合安监处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工程处的应急职责如下:
(1)在工程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时,负责组建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工作;
(2)负责工程建设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3)负责基建工程事故应急中向上级归口部门报告应急工作情况;
(4)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应急物资的准备;
(5)协助和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战略管理处的应急职责如下:
(1)在发生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时,负责组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负责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3)指导基层单位信息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4)保障公司本部在突发事件应急中通信的畅通。
第十五条公司燃料部的应急职责如下:
(1)在发生公司系统基层单位煤炭供应中断突发事件时,负责组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煤炭供应中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负责煤炭供应中断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3)指导基层单位煤炭供应中断事件的应急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政治工作处的应急职责;
(1)参加公司系统的人身事故调查;
(2)会同公司以及事故单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伤亡员工家属进行安抚、救助。
第十八条公司物资公司负责配合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协调应急物资。
第十九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参照公司本部的应急组织机构设置,成立各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设立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专家组,同时明确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的应急职责。
第二十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针对本单位所辖范围内存在突发事件风险的现场,结合现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对现场应急工作进行细致分工和准备,在各现场按需要成立以下应急工作组:
(1)抢险救援工作组: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抢险救援工作。
(2)稳定生产工作组:负责突发事件处理期间及后续一个时期的生产稳定和职工队伍稳定工作。
(3)综合协调工作组:负责与公司应急指挥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联系,协调、高度各类应急资源。
(4)医疗救护组:负责对受伤人员采取及时的现场急救,联系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将伤员转送医院进行治疗。
(5)安全保卫组:负责建立突发事件现场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保障救援行动、物资运输和人群疏散等的交通畅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伤亡。
(6)善后处理工作组: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扶、慰问和补偿等工作。
第三章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简称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降低突发事件损失页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方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系统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预案三类。
第二十三条综合预案针对的是公司或公司下属单位的整体,是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共性方式、方法、原则的说明。综合预案要从总体上阐述应急目标、应急原则、应急组织及职责、应急行动的整体思路等内容。
综合预案在命名时称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宁》,公司必须制定1个公司级综合预案,每个下属单位必须制定1个本单位的综合预案。
第二十四条专项预案针对的是公司或下属单位较为典型的突发事件,例如设备事故、人身伤亡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一个专项预案所针对的突发事件一般会存在于多个生产现场的,同一个专项预案可以对多个工作现场的应急起到指导作用。
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级的专项预案,每个下属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专项预案。
第二十五条现场预案是针对特定的具体场所,在详细分析现场突发事件风险的基础上,对应急救援中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的安排而制定的应急预案,因而现场预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公司系统的每个现场必须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风险制定相应的现场预案。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各类型应急预案由相同要素构成,包括总则、单位概况、应急保障、应急响应和预案管理五个一级要素,每个一级要素包括若干二级要素。
(1)总则的二级要素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与其他预案的关系、工作原则。
(2)单位概况的二级要素包括应急资源概况、危险分析
(3)应急保障的二级要素包括机构与职责、物资与装备、通信与信息、应急人员培训、预案演练、员工教育、互相协议。
(4)应急响应的二级要素包括接警与通知、指挥与控制、报告与公告、事态监测与评估、公共关系、应急人员安全、抢救、警戒与治安、人群疏散与安置、医疗与卫生、现场恢复、应急结束。
(5)预案管理的二级要素包括备案、维护和更新、制定与解释部门、实施时间。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应急预案必须使用统一格式,应急预宁由封面、预案批准(发布)的指令性文件、目录和预案正文四个部分组成。预案正文由七章构成,本制度第二十六条中所述五个一级要素分别为预案正文的前五章,各一级要素中所包含的二级要素为相应的条目,共包括三十条,第六章为专项应急处置预案,第七章为附件。
应急预案的章节、条目不允许删减和改变顺序,不需要填写的条目可以空置。第六章及后续章节增加的条目需要按顺序连续编号,即第六章的第一条的编号为“第三十一条”,同时为增加的条目命名,名称要能概括该条目的内容且不宜过长。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委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与突发事件应急有关的各部门负责各类应急预案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应急预案必须通过评审后方可发布使用,由各级应急委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管辖范围内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公司应急委办公室每两年对全公司的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审,所属各单位的应急委办公室每年对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审,相关部门按照评审意见修订、更新或重新编制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当生产工艺、设备设施更新或组织机构调整时必须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使其满足突发事件应急的需要;开展突发事件演练后,相关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及时修订。
第四章应急准备
第三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开展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中必须包含突发事件应急方面的内容,使全体员工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对参与到现场应急的各类人员开展专项的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参与现场应急。
第三十三条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形式分为单项演练、组合演练和合面演练。
(1)单项演练是为了发展和熟练某些基本操作或完成某种特定应急任务而进行的演练。
(2)组合演练是将有联系的多个应急任务组合在一起进行演练,其重要目的是提高各应急机构(部门)之间的配合能力和协调性。
(3)全面演练是所有或绝大多数承担应急任务的机构(部门)参加的演练,主要目的是验证各应急机构(部门)的执行任务能力,检查相互之间的协调能力。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也称应急学习)是检验和提高应急体系的反应能力、救援能力以及协同作战能力的重要手段,各级应急机构必须制定相应演练计划,按计划组织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的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解决演练中暴露的问题和不足。
第三十五条公司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组合演练或单项演练。公司下属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组合演练或单项演练。各现场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事件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组合演练或单项演练。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按需要配合齐全的应急设备,应急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并建有完善的管理档案;对应急设备应及时维护,对报废应急设备应及时更新。
第三十七条对各类应急车辆做好日常维护,保证足够数量的应急车辆处于可用状态,应急专用车辆不得挪作他用。突发事件应急中,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交通设备应优先满足与应急有关的使用。
第五章应急响应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公司级)、ⅱ级响应(下属单位级)和ⅲ级响应(下属单位车间级)三级。
第三十九条ⅰ级响应是指公司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序已经或预期达到下列情形之一:
(1)生产事故(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预期为重特大事故。
(2)质量事故状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火电工程中质量事故性质特别严重,或者导致工程倒塌(或报废);
2)火电工程中质量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
3)水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限制条件运行或不影响运行但寿命极差的;
4)水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事故处理所需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
5)水电工程的混凝土、金属结构、机电安装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在500万元以上;
6)水电工程的土石方开挖、薄壁混凝土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100万元以上。
(3)自然灾害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
(4)环境污染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30万元及以上。
(5)信息安全事件导致公司重要的信息系统(fam、oa、网络等关键系统)发生故障,已经或预期超72小时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6)因暴雨、冰雪等恶劣天气造成燃料供应异常或因煤炭系统、运输部门的问题而造成燃料供应异常,或煤炭总体库存低于安全警戒线,或半数以上电厂煤炭库存低于3天正常耗用量,或个别电厂的煤炭库存不足1天的正常耗用量,已经或预期对整个公司的安全生产、经济运行造成较大的影响的。
(7)超出公事所属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公司组织应急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十条ⅱ级响应是指公司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序已经或预期达到下列情形之一:
(1)生产事故(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预期为一般事故。
(2)质量事故状态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响应:
1)火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2)火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
3)水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不影响运行但寿命差的;
4)水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事故处理所需时间达1个月以上的;
5)水电工程的混凝土、金属结构、机电安装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在100万元以上;
6)水电工程的土石方开挖、薄壁混凝土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30万元以上。
(3)自然灾害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
(4)环境污染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10万元及以上。
(5)信息安全事件导致公司重要的信息系统(fam、oa、网络等关键系统)发生故障,已经或预期超72小时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6)煤炭总体库存低于安全警戒线,或半数以上电厂煤炭库存低于3天正常耗用量,或个别电厂的煤炭库存不足1天的正常耗用量,预期电煤供应紧张形势会很快缓解的。
(7)超出公事所属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需要突发事件单位组织应急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十一条ⅲ级响应是指公司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序已经或预期达到下列情形之一:
(1)生产事故状态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响应:
1)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重伤1人及以上,或造成轻伤10人及以上;
2)设备故障已经或预期为一类障碍者;
3)生产设备或厂区建筑发生火灾,已经(或预期)造成经济损失0.5万元及以上。
(2)质量事故状态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响应:
1)火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火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0.5万元以上;
3)水电工程的混凝土、金属结构、机电安装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在20万元以上;
4)水电工程的土石方开挖、薄壁混凝土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10万元以上。
(3)自然灾害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
(4)环境污染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5万元及以上。
(5)信息安全事件导致公司所属单位的oa、网络等关键系统已经或预期超48小时不能恢复正常运行,或pi、mis等其他业务系统已经或预期超过96小时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6)因暴雨、冰雪等恶劣天气造成燃料供应异常或因煤炭系统、运输部门的问题而造成燃料供应异常,预期会对电厂安全经济运行造成影响;部分电厂煤炭库存低于安全警戒线,预期后续煤源足以保证安全发电需要的。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应急响应程序按过程可分为接警、响应级别确定、应急启动、救援行动、应急恢复和应急结束等过程。
(1)接警:应急指挥部门或应急值班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警时,做好突发事件情况和联系方式的记录。
(2)响应级别确定:应急指挥部门接到突发事件通报后,应立即根据突发事件的信息,依据响应级别的分级标准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
(3)应急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确定后,相应的应急指挥部门按所确定的响应级别启动应急预案。
(4)救援行动:应急人员进入突发事件现场,积极开展人员救助、抢险等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当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向上级应急机构请求实施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5)应急恢复:抢险行动结束后,进入应急恢复阶段,包括现场清理、人员清点和撤离、受影响区域的连续监测等。
(6)应急结束:由相应的应急指挥部门按照程序宣布应急结束。
第四十三条公司本部24小时值班电话为公司应急值班电话。公司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向公司应急委办公室和有关领导汇报。
第四十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并把应急值班电话、应急委办公室联系人、联系电话、应急委成员名单及常用通信联系方式报公司应急委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发生达到公司ⅰ、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公司应急委办公室和公司对应的主管部门报警;各单位发生达到公司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向突发事件单位应急委办公室和主管部门报警;公司每个员工在发现紧急情况时均有义务立即报警。报警时应说明以下内容:
(1)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
(2)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范围、严重程度;
(3)突发事件已经造成的影响和发展趋势;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他应对措施;
(5)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通信方式。
第四十六条发生达到公司ⅲ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启动突发事件场所的现场预案;发生达到公司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启动突发事件单位的相关专项预案或综合预案;发生达到公司ⅰ级应急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启动公司级专项预案或综合预案。
第四十七条在未启动应急预案时,突发事件现场人员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控制突发事件的发展,快速抢救受伤人员。
第四十八条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中,必须保证所有应急人员服从应急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并保证信息的及时交流和救援工作的协调进行。公司应急指挥部门对跨单位或跨区域的应急救援,可直接统一指挥和调配下级的应急资源和力量,与应急工作有关的下级应急指挥部门必须按照需要随时待命,接受调度和安排。
第四十九条在现场抢险中,突发事件单位应急力量是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主力军,突发事件单位指挥部门应充分调动本单位的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遵照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即由突发事件单位或突发事件部门的应急机构(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现场指挥。
第五十条发生达到公司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突发事件现场负责人必须在事件发生衙0.5小时内向突发事件单位报告;发生达到公司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的紧急情况,突发事件单位相关部门必须在接到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向公司报告,由事故单位应急委办公室向事故单位所在地政府部门报告;发生达到公司ⅰ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公司相关部门向华电集团公司报告,由公司应急委办公室向政府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下属各单位对突发事件要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对外发布,信息发布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和批准,保证发布信息的统一性,避免出现矛盾信息。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准确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第五十三条发生达到公司ⅰ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由公司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发生达到公司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由突发事件单位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在信息发布前必须上报公司批准;发生达到公司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由突发事件单位负责对外信息发布。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员工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或发表对突发事件的评论。
第五十四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指定相关部门处理公共关系,负责接受公众咨询,接待、安扶受突发事件影响或波及的相关方。
第五十五条在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将现场应急抢险情况及时传递到应急指挥部门,应急信息的传递与接收必须有专人负责。
第五十六条在应急抢险过程中,注意保护突发事件现场,为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急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司各部门和所属部门单位应急委应急工作的开展情况。各单位应急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本单位各部门应急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五十八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对事故应急工作的认识;
(2)应急管理情况;
(3)应急预案的编制、更新情况;
(4)应急教育、培训情况;
(5)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情况。
第五十九条监督、检查的形式分为一般性检查和专业性检查。
一般性检查是一种经常性、普遍性的检查,目的是对事故应急工作的开展情况做一般性的了解。一般性检查又可分为定期性检查和突击检查。
专业性检查是针对与事故应急有关的专项工作所进行的检查,如应急演练检查等。专业性检查又可分为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
第六十条公司每年对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进行1次定期的一般性检查和1次突击的一般性检查,公司所属各单位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定期的一般性检查。公司每年对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进行1次定期的专业性检查或1次突击的专业性检查。
第六十一条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击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件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由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与应急救援体系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