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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安全管理规定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9

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中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四中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师生的安全意识,确保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根据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活动对象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以下简称外出活动)是指: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学生活动计划,组织学生参加在校外进行的社会实践、实习实训、考察参观、德育教育、班会、郊游等活动。

二、基本原则

(一)“安全第一”原则精心组织和周密部署,加强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活动的安全。

(二)“谁组织、谁负责”原则校长是外出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学校分管领导是第二责任人,外出活动班主任或领队教师是直接责任人。

(三)“安全、就近、就地”原则出行路线、目的地要提前弄清情况,有所安排,做到心中有数。

不安全、不了解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外出活动范围原则上不得超出珠三角范围。

学生班级郊游活动时间原则上安排星期

六、星期日或节假日,严禁动用学习时间或调课外出郊游。

(四)宜少不宜多原则原则上以班级(或部门)为单位组织学生活动,不得在校外住宿。

组织一次活动原则上一次不超过500人。

(五)适宜性原则应当遵循教育规律,次数适宜,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三、工作要求

(一)实行备案管理,严格申报程序1.外出活动,组织者,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后,报教育指导中心批准备案。

在申报时,组织者要提前5个工作日,并提供以下材料报批:1.填写《学校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一式两份);2.外出活动安全方案(含活动安全管理人员的安排及职责,应急预案);3.参加活动人员名单;4.所用车船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5.若由旅游公司组团活动,提供所签订的“合同书”。

学校审核部门要在接到申报表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组织者必须在审核通过后方可通知并组织外出活动。

(二)加强活动管理,落实“六定”措施每次外出活动必须做到有班主任或领队教师带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组织能力强、有责任心、富有安全管理经验的协管教师。

要落实“定组织、定人数、定路线、定范围、定责任、定费用”六项措施。

(三)做好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六严禁”“四必须”外出活动前,学校要对参加活动的人员开展安全教育,讲清注意事项,做好各项准备,落实各项措施。

严禁乘坐无牌无证和超载的车、船等交通工具;

严禁借用、租用关系单位、共建单位和私人等无营运资质的车辆;

严禁学生爬树、爬岩;

严禁路过森林或有易燃物的地区使用明火;

严禁追逐打闹;

严禁到池塘、水库、海滩等安全不明区域洗澡、游玩。

必须注意饮食卫生;

必须遵守集体活动的作息时间;

必须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的基本行为准则;

必须尊重当地的风俗人情。

四、应急处置1.在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如不慎发生意外事故,要树立“救人救急第一”的思想,及时组织抢救伤员,将事故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

2.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按规定、按程序迅速上报,不得瞒报、误报。

学校主要领导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自组织指挥,处理事故。

3. 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包括家长安抚工作)。

五、责任追究对不申报或申报未获得批准而擅自组织外出活动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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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教学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为建立“安全、文明、卫生、优质”的和谐校园,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校稳步发展,就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围绕“安全、文明、卫生、和谐”这一主题,牢固树立“安全教育警钟长鸣,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结合学校学生多,场地、通道狭小等实际,特制定该责任规定,明确责任,落实管理。若因失职造成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纪律及相关法律责任。

一、关于课堂安全管理(含实验课及班会、班级活动和早晚自习课,重点在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课堂安全责任人是该课任课教师,班、团、队课及班集体活动责任人是班主任。

1.教师在上课铃响之前3分钟到教室门外候课。

2.上课铃响完教师精神饱满、从容不迫地走进教室站在讲台上,用精神、自然的眼神注视全班,起立还礼,同时了解学生的出勤情况。如果上课5分钟后迟到学生还未到教室,任课教师要立即告诉班主任,由班主任及时告诉家长,并迅速在同学中了解情况,班主任和年级主管、分管迅速展开调查、分析汇总情况报告德育分管领导和校长。上课教师对所上班级学生人数应清楚把握;班主任更是每节课应知道学生到堂情况;年级主管、分管知道每天学生到堂情况。

3.除班主任和年级主管、分管因特殊情况要了解学生情况外,任何教师不得要求学生离开课堂。特殊情况要求学生离开课堂的班主任老师,必须先告知该上课教师,并征得该上课教师的同意,方可叫出课堂。

4.学生早晚自习生病需进医院,班主任护送学生,检查老师负责课堂自习纪律,待家长到达后班主任才能离开生病学生,返校上自习。

5.课堂上发现学生生病,该上课教师要立即组织护送到医务室或医院,并立即通知班主任联系家长。

6.不能因学生要上厕所而三五成群地把学生放出去,除因拉肚子或生病等特殊情况外不应放学生出教室。

7.应在课前全面检查教学实验物品设施及相关场地器材,教学过程中应教育学生正确使用,严禁学生违规操作,体育老师还应加强器械练习的保护。

二、关于课间休息安全管理(含早、午间及晚自习前休息)

1.教师要做到准时下课、延迟3分钟离开教室,观察教室内及走廊上学生的活动情况,保护学生安全。

2.课间10分钟,相应区域学生安全的责任人是前后两节课的老师。每堂课课间、集合_和解散各楼梯口由前节课教师组织疏散,维持秩序。午间、晚自习前和自习课间,学生安全的负责人是值班教师、行政值周以及值周老师,应加强校园各片巡查,禁止学生追逐、疯打、攀爬高物等及其它危险活动,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间冲突。

3.午间、晚自习前和自习课间,进行巡查,保证安全。

三、关于课间操安全管理(含集合、_)

下课时,当堂任课教师要在学生全部离开教室后再离去,到指定地点集合;在课间操中,学生的安全责任由年级主管、班主任、活动辅导老师负责;相应年级、班级,若是其它_或组织活动,就由召集机构及活动组织机构牵头协调以上相关人员分工负责学生安全。主要控制往返途中秩序及活动中的纪律,严禁拥挤、疯打、嬉戏等危险行为发生。

四、关于教职工开会期间安全管理

政教处和教务处干事在楼道和校园内加强巡视,防止学生翻爬围墙出校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五、关于校外集体教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到校外活动的往返及整个活动过程学生安全负责人主要是相关年级主管及班主任,活动的组织机构或相关人员应牵头统一协调上述人员,安全问题也应由活动的组织机构或相关人员。应着重教育并加强管理,增强学生交通安全和公民道德意识,注意活动中的纪律及秩序,强调一切行动听指挥,结束时及时安排归校或回家。禁止玩笑、疯打等危险行动。

六、关于周末及节假日安全管理

培优辅差过程中,学生安全由年级主管、班主任负责(参照一、二条)。周六除高三学生培优补差留校外,其余各年级学生均应在周五(夏季下午6∶00前,冬季下午:5:30前)放假离校,离家远的可第二天上午10∶00前离校,周日全校学生均应放假离校。个别确因特殊困难的住校生需留校的应先经家长同意后,再经班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留校住宿。其它节假日特别是寒暑假中,禁止学生留校(高三暑假期间按规定辅差除外)。

七、其他安全管理

学校所有的考试、所有的活动一定要计划安排到放学的时间结束,任何年级、班级不得提前,特别是上午第四节体育课、下午第四节自习要加强教育和管理,不得提前下课。

第3篇 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活动学校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确保学生开展安全有益的活动,根据《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校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列入教学计划的集体劳动、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除外),均应由活动的组织者按本办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的活动均不得组织实施。

第二章 规定细则

第四条 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时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校外集体活动主题应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思想内容,能鼓舞学生积极进取、陶冶情操、增长知识、奋发向上。

第五条 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要注意安全,做好车船以及活动地点等的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精心组织,以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第六条 外出实习班级,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到实习地附近风景或途中风景区参观、游玩。

第七条 若遇雨天等恶劣天气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不准组织学生进行校外游玩活动;已批准的,一律自动取消。

第八条 经批准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有教师亲自带队,一般以杭州市及其近郊为宜,当天往返,未经批准,不得在外住宿或露宿。

第九条 学生不得擅自到江河、水库、池塘游泳,不得擅自组织观潮活动,不得擅自到荒山野岭游玩、野炊等活动,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分,造成事故者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条 各年级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学生在外出活动时,要遵守国家法规法纪,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以集体名义组织的学生校外集体活动,都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以班级为单位组织的活动,班长先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审查后由年级负责人审批。

(2)以年级为单位组织的活动,由年级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除一、二款以外的多人活动,均须征得班主任及年级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组织,并由活动负责人向学生处备案。

(4)以上活动应最迟于一周前向审批者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时应陈述活动的内容、活动路线、交通工具和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明确活动负责人。

第十二条 责任与违纪:

(1)活动负责人应对活动的组织管理等承担主要责任;审批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凡未按本办法的要求办理活动审批手续而擅自组织活动者,将追究个人或组织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假借班级的名义与校外人员联合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如各种旅游)等,加重处理。

(3)未按申请中所陈述的要求进行活动,如擅自超出活动范围、逾期返校等,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活动负责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4)因组织管理不严密导致活动中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或伤亡的,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对组织学生集体校外活动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因忽视安全防范工作,造成责任事故的,将追究部门有关领导和组织者(当事人)的责任。

第4篇 学生外出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学生的规范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学生安全,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学生外出活动管理规定如下:

一、学生个人外出管理

1、学生非法定节假日离开学校,当天不能返回者需履行请假外出手续,并明确在外期间安全责任自负,由班主任批准。

2、学习期间请假期限在两天以内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批准。

3、学习期间请假期限在3-7天(含双休日、节假日)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处批准。

4、学习期间请假期限在7天以上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处批准,报校长室。

5、学生在校外参加学习、实习、竞赛、调查等学校安排的集体活动,其间需要请假返校、回家或到其他地区活动者,学校可授权带队老师批准,准备权限为3天。

6、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造成人身损害,后果自负。

7、学生请病假需附医院证明。

二、学生集体外出管理

1、专业、班级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向学生处主任书面说明活动目的,人数、时间、地点、活动计划、可预见范围内安全措施和负责人姓名,明确带队老师,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方可举行。

2、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举办的重大活动,竞赛等,由学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注明参加活动学生人数、活动时间、地点、可预见范围内的安全措施和负责人,明确带队老师,报学生处批准后,方可举行。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者,由学生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报教务处经分管教学校长批准后,组织者负责通知教务主任,转告任课老师。

3、所有组织学生集体活动的系、班级或部门,必须安排安全的交通工具、活动场地及食品等。

4、学生集体活动的组织者必须事先对学生进行安全、文明教育。

5、严禁教职工、学生个人或学生组织擅自组织同学外出旅游;

6、严禁教职工、学生个人或学生组织招聘或为外单位招聘同学外出,从事推销、礼仪等商业活动;

7、凡无视学校纪律,私自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的教职工、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组织者的责任,如发生意外事故,一切后果有组织者承担;

8、严禁个人、团结、部门盗用学校名义私登广告、张贴海报、摆摊设点等形式组织学生外出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三、以上审批手续文件均由学生处留存备查。

四、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5篇 _中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四中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师生的安全意识,确保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根据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活动对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以下简称外出活动)是指: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学生活动计划,组织学生参加在校外进行的社会实践、实习实训、考察参观、德育教育、班会、郊游等活动。

二、基本原则

(一)“安全第一”原则

精心组织和周密部署,加强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活动的安全。

(二)“谁组织、谁负责”原则

校长是外出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学校分管领导是第二责任人,外出活动班主任或领队教师是直接责任人。

(三)“安全、就近、就地”原则

出行路线、目的地要提前弄清情况,有所安排,做到心中有数。不安全、不了解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外出活动范围原则上不得超出珠三角范围。学生班级郊游活动时间原则上安排星期六、星期日或节假日,严禁动用学习时间或调课外出郊游。

(四)宜少不宜多原则

原则上以班级(或部门)为单位组织学生活动,不得在校外住宿。组织一次活动原则上一次不超过500人。

(五)适宜性原则

应当遵循教育规律,次数适宜,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三、工作要求

(一)实行备案管理,严格申报程序

1.外出活动,组织者,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后,报教育指导中心批准备案。

在申报时,组织者要提前5个工作日,并提供以下材料报批:

1.填写《学校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一式两份);

2.外出活动安全方案(含活动安全管理人员的安排及职责,应急预案);

3.参加活动人员名单;

4.所用车船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5.若由旅游公司组团活动,提供所签订的“合同书”。

学校审核部门要在接到申报表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组织者必须在审核通过后方可通知并组织外出活动。

(二)加强活动管理,落实“六定”措施

每次外出活动必须做到有班主任或领队教师带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组织能力强、有责任心、富有安全管理经验的协管教师。要落实“定组织、定人数、定路线、定范围、定责任、定费用”六项措施。

(三)做好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六严禁”“四必须”

外出活动前,学校要对参加活动的人员开展安全教育,讲清注意事项,做好各项准备,落实各项措施。

严禁乘坐无牌无证和超载的车、船等交通工具;严禁借用、租用关系单位、共建单位和私人等无营运资质的车辆;严禁学生爬树、爬岩;严禁路过森林或有易燃物的地区使用明火;严禁追逐打闹;严禁到池塘、水库、海滩等安全不明区域洗澡、游玩。

必须注意饮食卫生;必须遵守集体活动的作息时间;必须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的基本行为准则;必须尊重当地的风俗人情。

四、应急处置

1.在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如不慎发生意外事故,要树立“救人救急第一”的思想,及时组织抢救伤员,将事故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

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按规定、按程序迅速上报,不得瞒报、误报。学校主要领导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自组织指挥,处理事故。

3.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包括家长安抚工作)。

五、责任追究

对不申报或申报未获得批准而擅自组织外出活动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组织者的责任。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导处负责解释。

附件: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

活动安全管理规定5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活动学校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确保学生开展安全有益的活动,根据《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籍学生。第三条学校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列入教学计划的集体劳动、校外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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