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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管理规定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6

团员管理规定

第1篇 学生公寓宿舍党员团员示范宿舍管理规定

学生公寓(宿舍)党员、团员示范宿舍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校风建设,强化学生宿舍管理,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特在学生中开展'党员、团员示范宿舍'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1.学生'党员、团员示范宿舍'应做到'三化',即宿舍清扫制度化,室内物品摆放规范化,宿舍文化整洁美观化,以达到'净'、'齐'、'美'的要求。

2.凡是有学生党员、团员的宿舍,在每次宿舍文明卫生检查中都应在90分以上。党员必须负责联系一个学生宿舍,联系宿舍得分应在85分以上。

3.将学生党员的姓名、班级、所在宿舍号以及党员联系宿舍号公布于众,并张贴'党员、团员示范宿舍'示意牌,便于接受学生监督。

4.'党员、团员示范宿舍'活动由学生工作处宿舍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建立'党员、团员宿舍登记卡',定期将学生党员在这项活动中的表现向所在系部党支部、校党委反馈,作为对学生党员进行教育、培养、考察的重要措施之一。

5.总结表彰。在'五四和'七一'前,采用学生民主评议和党员、团员自我小结,表彰一批在'党员、团员示范宿舍'活动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学生党员、团员。

第2篇 某后勤集团员工住宿管理规定

后勤集团员工住宿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后勤集团员工住宿管理,改善员工住宿环境,保证住宿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中的员工是特指在z后勤集团工作并与后勤集团签订劳动合同的学校非在编人员。

本规定中的员工宿舍是指由学校委托后勤集团管理的用于安排员工住宿的公房。

在编员工经过学校分配的住宿不在本规定之列。

二、员工宿舍应与办公、生产、库房等工作场所相对隔离。任何单位的工作场所不得安排员工生活住宿,因工作需要临时安排员工住宿的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在后勤集团社区物业管理部备案。

三、集团只提供集体床位。

四、社区物业管理部受后勤集团委托,负责对员工宿舍实行房源分配、日常管理与服务等物业管理。

五、各单位应积极配合社区物业管理部做好员工入住、床位安排和宿舍文明建设等项工作。

六、入住员工应按时交纳住宿费用。

住宿费主要用于房屋维修、用具购置和物业管理服务等项目支出。

员工住宿费由后勤集团财务部按月从员工所在单位经费中扣缴,并直接划转社区物业管理部。

七、员工宿舍区设立内部临时招待所,主要用于解决住校外员工夜间下班后和员工配偶探亲等临时住宿。

住宿费用按实际住宿时间即时结算,并提供后勤集团内部结算清单。

临时招待所住宿时间一般不超过七天,经后勤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住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

八、员工宿舍、内部临时招待所住宿收费标准经后勤集团办公会研究确定。

九、员工住宿须遵守《z后勤集团员工宿舍管理若干规定》,服从物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严禁在室内及宿舍区内从事非法活动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的活动。对违反《z后勤集团员工宿舍管理若干规定》,不服从物业管理部门劝阻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其住宿。

十、本规定解释权在后勤集团党政办公室。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集团办字〔2022〕23号《关于印发z后勤集团员工宿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及员工宿舍管理暂行规定、集团党政办字〔2022〕10号《关于印发员工宿舍管理暂行规定通知》及员工宿舍管理暂行规定、集团党政办字〔2022〕22号《关于集团员工宿舍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3篇 港务集团员工培训出勤管理规定

港务公司员工培训出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__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 员工培训出勤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三条 培训期间不得随意请假,如确因公请假,须填写培训学员请假单,并呈请相关主管核准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查,否则以旷工对待。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请假者,必需向人力资源部申明,并补办请假手续。

第四条 上课期间迟到、早退依下列规定办理:(因公并持有证明者不在此限)迟到、早退达三次者,以旷工半天论;迟到、早退达三次以上六次以下者,以旷工一天论。若缺勤时数超过课程总时数1/3者,需重新补修全部课程。

第五条 自学员收到培训通知当日起,所有学员凡遇公务或私事与上课发生冲突者,一律需办理培训请假手续,凡违反规定的人员,旷课时数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 员工参加培训,必须在员工培训签到表上亲笔签名以示出勤,严禁其他学员代签,一经发现,代签学员和被代签学员均按旷课处理。

培训单位以签到及课上点名为依据,将参训学员的上课记录登记在员工培训记录上,并由人力资源部归入员工培训档案中保存。

第4篇 投资集团员工假期待遇管理规定

某投资集团员工假期待遇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假期的有关规定,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本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法定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二)春节放假7天;(三)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四)国庆节放假1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年休假

(一)在集团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二)在一年内请病假、疗养假累计超过45天,或请事假超过3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员工当年已享受了探亲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但女员工按规定休产假和男、女员工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三)年休假原则上不得分期使用,但平时员工请事假、病假,经批准可用年休假顶替,并享受年休假待遇。

(四)年休假原则上应当年休完,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转下一年度使用。

三、婚丧假

(一)员工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享受婚假3天。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员工实行晚婚(即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婚假。员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

(二)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

四、探亲假

(一)在集团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可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每两年休假一次的,假期为45天。如员工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则年休假天数不足于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国家规定可出国、出境探亲的员工,其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享受探亲假的员工,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五、产假

女员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六、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假期期间的工资按集团公司的工资管理规定办理。

七、员工享受以上休假时,应填写《请假单》,报人力资源部核定天数,并按批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请假单》每月随《考勤表》一起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批准权限为:董事会秘书休假由董事长审批;部门副职及以下员工、财务总监10天以内(含10天)的休假由部门(总监办)主要负责人审批,10天以上的还需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超过1个月的,须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休假须报公司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逐级审批。

八、安排员工休假应以不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原则,如与工作有冲突时,应服从工作安排,特殊原因不能休假的,可经部门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审定,并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予补休。

九、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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