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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外借工安全管理规定
随着在集团公司的维修日益频繁,工作量日益增多,外借工的数量也在增多;根据已往发生的安全事故和频次分析,发生事故的人大部分是外借工人员,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借工的安全管理,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增强外借工的安全意识,特做如下规定:
1、外借工的提供单位必须是在建安公司登记靠挂的合格供方;
2、外借工的提供单位除了上交到安全科的风险抵押金,每次施工前,须向五分公司安全员处交纳1000元的安全保证金,在施工期间,保证遵守各项安全规定,不违章违纪;如发现违章违纪者,将按处罚规定,在保证金中扣罚相应金额,进行处罚;
3、在施工结束后,未发生任何违章违纪的情况,安全保证金如数退还;
4、为了便于识别外借工,五分公司将发放与借工数量相等的胸卡,胸卡上填写相应的编号,如有违章,在处罚单上只填写相应的编号;
5、施工结束后,由外借工负责人将胸卡一起收回;发现丢失、损毁的情况,每张胸卡交纳工本费10元,在保证金中一并扣除;
6、外借工每次施工前,必须接受由五分公司组织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交底记录上签字,对未在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上签字的外借工,外借工负责人须向施工的负责人及安全员说明情况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如外借工负责人施工期间换调人员须经经理、施工员同意,并由施工员、安全员或班长进行安全教育交底,否则,换调人员发生安全事故,五分公司不予承认;
7、外借工人员必须服从班组管理,听从公司调遣;
8、外借工人员在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同样拥有拒绝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的权利。
建安五分公司
2009年2月1日
第2篇 临时借工人员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班组应负责向临时借工人员进行工作范围的作业环境、设备情况等全面的安全交底。 第二条 该类临时借工人员需要作为工作负责人时,必须由该类人员所在单位安全监察室出具其具
备的资格,由电厂安全监察室审核批准并公布后,方能担任其帮工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负责人。临时借 工人员办理的工作票应使用外包工程工作票,并承担该类工作票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第三条 临时借工人员应严格按照从事工作的安全技术要求工作,并服从电厂有关职能管理部门、 使用部门、班组有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临时借工人员应严格遵守电厂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电厂班组定期进 行的安全活动,不发生违章行为。若发生违章,按照电厂制定的《反违章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五条 严禁临时借工人员随意进入其非工作范围的运行和施工区域。 第六条 未经许可,严禁临时借工人员随意动用现场设备、设施。 第七条 严禁临时借工人员单独从事现场的检修工作。
第八条 临时借工人员有权要求电厂对其工作内容和范围进行安全交底,并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 和培训,有权拒绝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
第九条 临时借工安全教育
(一)临时借工在进入生产现场前,应由部门(班组)进行安全教育,并建立教育档案,教育结 束后,受教育人和教育人应在教育档案上签字。教育工作结束后,由使用部门将教育档案交安监部一 份(复印件)备案;
(二)对临时借工的班组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岗位安全作业规程;
3.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4.现场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5.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6.预防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7.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8.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第3篇 外借工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随着在集团公司的维修日益频繁,工作量日益增多,外借工的数量也在增多;根据已往发生的安全事故和频次分析,发生事故的人大部分是外借工人员,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借工的安全管理,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增强外借工的安全意识,特做如下规定:
1、外借工的提供单位必须是在建安公司登记靠挂的合格供方;
2、外借工的提供单位除了上交到安全科的风险抵押金,每次施工前,须向五分公司安全员处交纳1000元的安全保证金,在施工期间,保证遵守各项安全规定,不违章违纪;如发现违章违纪者,将按处罚规定,在保证金中扣罚相应金额,进行处罚;
3、在施工结束后,未发生任何违章违纪的情况,安全保证金如数退还;
4、为了便于识别外借工,五分公司将发放与借工数量相等的胸卡,胸卡上填写相应的编号,如有违章,在处罚单上只填写相应的编号;
5、施工结束后,由外借工负责人将胸卡一起收回;发现丢失、损毁的情况,每张胸卡交纳工本费10元,在保证金中一并扣除;
6、外借工每次施工前,必须接受由五分公司组织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交底记录上签字,对未在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上签字的外借工,外借工负责人须向施工的负责人及安全员说明情况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如外借工负责人施工期间换调人员须经经理、施工员同意,并由施工员、安全员或班长进行安全教育交底,否则,换调人员发生安全事故,五分公司不予承认;
7、外借工人员必须服从班组管理,听从公司调遣;
8、外借工人员在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同样拥有拒绝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的权利。
建安五分公司
2009年2月1日
第4篇 临时借工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班组应负责向临时借工人员进行工作范围的作业环境、设备情况等全面的安全交底。 第二条 该类临时借工人员需要作为工作负责人时,必须由该类人员所在单位安全监察室出具其具
备的资格,由电厂安全监察室审核批准并公布后,方能担任其帮工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负责人。临时借 工人员办理的工作票应使用外包工程工作票,并承担该类工作票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第三条 临时借工人员应严格按照从事工作的安全技术要求工作,并服从电厂有关职能管理部门、 使用部门、班组有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临时借工人员应严格遵守电厂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电厂班组定期进 行的安全活动,不发生违章行为。若发生违章,按照电厂制定的《反违章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五条 严禁临时借工人员随意进入其非工作范围的运行和施工区域。 第六条 未经许可,严禁临时借工人员随意动用现场设备、设施。 第七条 严禁临时借工人员单独从事现场的检修工作。
第八条 临时借工人员有权要求电厂对其工作内容和范围进行安全交底,并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 和培训,有权拒绝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
第九条 临时借工安全教育
(一)临时借工在进入生产现场前,应由部门(班组)进行安全教育,并建立教育档案,教育结 束后,受教育人和教育人应在教育档案上签字。教育工作结束后,由使用部门将教育档案交安监部一 份(复印件)备案;
(二)对临时借工的班组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岗位安全作业规程;
3.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4.现场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5.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6.预防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7.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8.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