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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未遂事故三违行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管理,探讨其发生的原因和规律,从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消除发生原因或斩断事故发展过程,预防事故的发生,强化全员安全意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遂事故是指本系统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可能造成企业财产损失、人员伤害或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但由于其偶然因素,实际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可根据是否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来判定是否属于未遂事故:
1、已发生但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事件;
2、经过风险评估、危害识别发现的事故苗头;
3、可能引发事故的严重“三违”行为;
4、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重大隐患;
5、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但不属于等级事故范围内的事件(事故等级依据《湖南石油分公司事故管理处罚规定》来划分);
6、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7、本地区相关行业发生的、对系统内安全、环保和数质量工作有参考、教育警示作用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三违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坚持以“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积极主动、实事求是”的方针、建立“齐抓共管、反应迅速、处理及时、防范措施到位”的机制,最大努力减少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系统各级机关、油库(站场)、加油(气)站、成品油管道、由我方管理的联营、控股企业以及承包商、承运商。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对本系统内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制定相关部门的职责:
安全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内所有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进行综合管理;
零管、物流、发展规划、管道输油处等部门为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加油(气)站、油库(站场)、成品油管线等基层单位以及施工、运输环节等上报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进行条线管理和督查;
加油(气)站、油库(站场)、成品油管线等基层单位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员工对本区域内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进行发现和查处;
其他场所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进行管理。
第七条安全、零管、物流、发展规划部门以及管道输油处等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并按照第六条的分工,充分调动广大员工和基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员工主动识别和上报日常作业中发生的各种未遂事故,并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未遂事故进行调查、界定核实、统计、分析、研究、防范以及上报等工作,对三违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各相关部门、油库(站场)、加油(气)站、成品油管线的负责人有责任对系统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举一反三、组织员工对典型的未遂事故进行学习,吸取经验教训,制定相应的措施消除其发生的原因,避免所管辖范围内类似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再次发生。
第九条省、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物流、零售、发展规划等部门以及省公司管道输油处、油库(站场)、加油(气)站等应建立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台帐。
第三章报告流程、时间、内容及处置防范要求
第十条对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通过以下方式发现和查处:
1、油库(站场)、加油(气)站、成品油管线要把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发现和查处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在日常安全检查中来及时发现未遂事故和查处三违行为。
2、安全、零管、物流、发展规划处以及管道输油处等部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暗访等形式来及时发现未遂事故和查处三违行为。
第十一条对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报告流程及时间要求:
1、油库(站场)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当日向油库报告,油库当日向物流管理部报告。
2、加油(气)站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当日向片区报告,片区当日向零售管理部报告。
3、成品油管线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当日向管道输油处安全部门报告。
4、长岭首站、油库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当日分别向省公司管道输油处、物流中心报告。
5、除油库(站场)、加油(气)站、成品油管线以外的其它场所发生的未遂事故,由各分公司未遂事故发生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当日报告本单位安全数质量科。
6、各分公司零售管理部、物流管理部、发展规划科在每月末将本条线汇总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情况分条线上报省公司零售中心、物流中心、发展规划处,同时报给本单位安全数质量科。
省公司零售中心、物流中心、发展规划处、管道输油处、各分公司安全科将汇总的情况报给安全数质量处;省分公司机关范围内发生的其他未遂事故,由未遂事故发生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当日报给安全数质量处。
7、报告时间为每个月的最后一天。对重大未遂事故或其它特殊情况应立即报告,库、站亦可直接向省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相关报表及报告内容:
1、相关报表:
油库、加油站等基层单位对发现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要认真填写《湖南石油分公司未遂事故报告单》(见附表1)和《“三违”行为处罚情况统计表》(见附表3)。
各分公司安全科、省公司物流、零售中心、发展规划处、输油管道处收集整理分析后,将《湖南石油分公司未遂事故月报表》(附表2)报给安全数质量处。
2、报告内容包含如下项目:情况概述、当时所采取的措施、解决建议、处理意见、事后跟踪情况,同时要求按规定填写具体时间、地点和真实姓名。
第十三条未遂事故及三违行为的处置和防范:
1、各相关部门对发生的未遂事故要在调查、界定核实、统计、分析等工作基础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及时进行妥善处置,分析研究并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2、各地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要根据各相关部门上报的情况,每月进行汇总、统计和原因分析,对有代表性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在本系统内进行通报,并要求基层员工学习、举一反三、吸取经验教训,及时确保资源共享,做好预防工作。
3、对“三违”行为的处罚程序,按照查处级别进行不同等级的处理。
(1)、省公司相关部门查处的,可由省公司相关部门直接处理或责成所在单位处理,并按上报流程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书面处理结果备案。
(2)、各单位自行查处的,按上报流程每月向省公司上报备案。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三违”行为,各分公司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销售公司《安全生产纪律》以及《湖南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罚规定(试行)》(石化股份湘安[2007]17号),本着从重的原则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
4、省公司安全数质量处牵头,会同零售、物流中心,发展规划处,管道输油处对每月上报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进行分析,并在下个月的月初进行通报,各分公司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基层员工进行认真学习、吸取经验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检查与评估
一、省公司安全数质量处、零售中心、物流中心、管道输油处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未遂事故的上报和三违行为的查处分条线进行垂直对口考核。各分公司要把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列为安全检查的必检项目并纳入考核指标,与安全检查同步进行。
二、各相关部门应将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列为重点内容进行监管,落实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因未按规定进行监管而引发事故的,则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加重处罚。
三、各分公司每季度、省分公司每半年对未遂事故报告及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查找不安全因素,落实解决措施。
第十五条对主动、及时上报未遂事故的单位,在季度、年度考核中不予扣分。对未遂事故不报、漏报、迟报的单位,在季度、年度考核中,按既遂事故给予扣分处罚,对不报、漏报、迟报的责任人视同“三违”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对及时发现重大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得力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单位,给予适当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鼓励一线员工越级报告本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三违”行为,对因越级报告及时且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给予适当表彰或奖励。
第2篇 转炉兑铁防止洒铁烧人事故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转炉兑铁安全,防止洒铁伤人,厂部特制定转炉兑铁应急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1. 生产部调度室要准确掌握转炉生产情况,严格掌握并控制铁水罐吊起时间,严防吊车主卷抱闸失灵等故障而导致重大事故。
2. 混铁炉出铁和翻铁,要严格把好装入量关,防止大罐跑铁伤人。保持铁水罐嘴好用,并及时处理硬盖,为转炉安全兑铁创造好条件。
3. 混铁炉挂吊人员在挂重罐前必须进行挂罐安全确认,作到万无一失。必须认真检查好兑铁用的钢绳和罐壁(口)是否有悬钢(渣),严禁使用挤、压、烧、起刺、断股与报废钢绳,保证转炉兑铁安全。
4. 按规定转炉具备兑铁条件的含义是“出完钢,翻完渣,检查完炉体,补完炉,把炉子摇到兑铁位置”。
5. 在等待兑铁条件的间隙,炼钢车间要勤观察,掌握铁水重罐在平台的安全情况。严禁铁水重罐在平台内长期停留,预防其他事故发生。
6. 转炉达到对铁条件,在挂钢绳之前,首先要检查确认钢绳质量和罐壁(口)残渣是否会掉下伤人,做到二次把关。兑铁时必须由专人指挥,做到手势明确,哨音清楚,兑铁前通知炉前其他人员撤到安全地带,兑铁是不准任何人通行。
7. 转运车间兑铁前要保持吊车良好状态,不准把设备隐患带到兑铁中,兑铁是必须由技术熟练,操作水平高的司机开车,同时加强僚望,看清手势,坚持安全确认,做到稳、准、慢操作。听从指挥,集中精力,密切注视铁水罐吊运情况,做到预防事故。对指挥手势不清,不吹哨或戴手套指挥,及多人指车作业者,司机有权停止作业。
8. 现场组织者,在生产指挥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转炉兑铁的安全组织工作。要带头遵章贯制,坚持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原则,防止盲目抢产,严禁违章指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确保当班安全生产。
第3篇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办法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1、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3、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二、责任
1、安全部门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2、各部门负责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适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五、工伤事故范围
(一)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六、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报告
1、事故现场(包括轻伤事故)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告,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安全科或企业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2、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重伤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报告;死亡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安监部局报告。
镇安监站事故报告电话:××××××××
区安监局事故报告电话:;受伤人员急救拨打 120
八、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全称、性质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方位)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类别)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死伤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籍贯、伤害程度);
5、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救护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九、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救护受害者,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尽快救护到就近医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防止二次伤害。应立即停产,撤离所有与事故无关人员。
3、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禁止人员出入。有关物体痕迹不得破坏,清理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或区安监局同意方可进行。
4、有关人员听候调查。①现场目击者;②班组、车间负责人;③安全干部;④企业主要领导等。
十、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调查处理职责分工
1、轻伤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组织人事、技术、车间、班组负责人及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归档。
2、重伤事故由企业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镇安监站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3、死亡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安全科配合镇安监站、区安监局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二)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 四不放过 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不放过 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所属部门要配合调查组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明确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的工伤事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经制止而不听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1、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3、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类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滥用了职权、擅自处理和坦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五)工伤事故的善后的经济补偿处理,由安全科负责联系陪同进行工伤鉴定后,会同镇当地镇劳动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区劳动仲裁部门处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第4篇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控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指挥部的管理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及分类
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1.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它50人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2.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5 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第二章 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与管理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内容
一旦发现事故隐患, 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安全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
1. 事故隐患类别 ;
2. 事故隐患等级 ;
3. 影响范围 ;
4. 影响程度 ;
5. 整改措施 ;
6. 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
7. 整改目标。
第四条 组织管理
在工程项目进场后,由指挥长及各项目经理为负责人组成隐患管理小组。隐患管理小组应覆行以下职责 :
1. 分析和确定本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控制点、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 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2. 制定应急计划, 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业主备案;
3. 进行安全教育, 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 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4. 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5. 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6.负责上报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计划和整改方案。
第五条 整改要求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 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 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对在短时间内即可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 可采取停工待整的方式处理,及时将整改方案上报有关部门,得到批准,并整改完毕,且通过验收后方可复工。
第三章 事故隐患监控方法
第六条 监控点的选择与确定
1. 易燃、易爆场所;
2. 有触电伤害危险的场所 ;
3. 有中毒和窒息危险的场所 ;
4. 有高处坠落危险的场所 ;
5. 有机械伤害的场所 ;
6. 有拥塌危险的场所 ;
7. 噪声、粉尘超标和环境污染的场所。
第七条 管理实施
1. 凡列入“监控点”的场所统一说置标志牌, 标明单位名称、监控要求、责任人、检查方法等内容。
2. 绘制“两图”, 即绘制指挥部和各项目经理部“监控”组织网络图和“监控点”分布图。在两图中标明监控点的分布、责任人等。
3. 坚持每一个监控点有一本台账, 真正做到检查记录可查, 资料台账存档。
4. 搞好“四项管理 ”, 即:“监控法”目标管理 ,“监控法”检查管理,责任人监控任制管理; 监控安全指标奖惩管理。
5. 制订应急预案: 对危险程度较大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监控点 ”制订应急预; 预案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事故形式、事故的危害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救灾技术方案、救灾措施、救灾领导小组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联络、救护、疏散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第八条 工作程序
1.召开专门会议, 统一思想, 形成共识, 研讨贯彻落实方案。
2.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
3. 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4. 自上而下, 自下而上地选择并确定“监控点”。
5. 编写“监控点”控制要点, 确定责任人和检查周期。
6. 制订应急预案。
第四章 监控点检查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级监控点责任人和当班人员, 必须严格按照检查周期, 进行认真细致的巡回检查, 严密监控, 并形成详细的原始记录, 以供指挥部和各项目经理部检查考核。
第十条 监控检查中发现问题, 正确地进行技术分析, 查清原因, 采取防止缺陷扩大的安全技术措施, 并将缺陷内容、发生时间、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安全部门。
第十一条 对暂不能消险的缺陷、隐患, 除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及时合理安排整改。
第十二条 对存在的重大隐患, 采取果断措施, 立即停止生产运行, 及时报告业主和指挥部指挥长,研究整改方案, 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意识的宣传教育, 加强责任人对各监控点、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每月指挥部和各项目经理部对各监控点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并作出科学性的综合分析论证。
第五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
第十五章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用电话向洛湛建指汇报,并在24小时内将调查报告书面报洛湛建指。
(1)电话报告的内容包括:
①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②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
③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④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处理方案及计划;
⑥事故报告单位。
(2)事故调查必须做到: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和原因;
②事故的技术鉴定;
③查明事故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项目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以及事故的性质;
④提出处理方案;
⑤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⑥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⑦提出事故报告。
(3)重大及以上的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指挥部和安质环保部负责维护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关于避免电机烧毁事故管理规定
为了强化管理,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各级责任制,避免电机烧毁事故的发生,现制定防止电机烧毁如下措施。
1.加强司机的责任心。设备运转中,岗位司机必须做到:勤看、勤摸、勤听、勤闻,巡回检查每台设备的运转情况,现场有电流表的必须经常观察电流的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汇报,严禁电动机超额定电流长期运行。
2.皮带、锚链司机要合理调节、分配运输设备煤量;密度员要精心操作,避免大量跑介,造成负荷突然增加。当皮带、锚链压住时,在煤量不是太大的情况下,现场司机可以间断数分钟启动1~2 次;如果仍开不起来,必须卸掉负荷。设备正常运转时,严禁重负荷停车。
3.设备压住时,副主任、队长、班长要及时组织人力卸掉负荷,减少影响生产的时间。处理各类事故时,严禁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否则按“三违”严肃处理。对正常开车设备在无法停车的情况下,岗位司机要灵活处理,现场有急停按钮的应按下急停按钮。
4.皮带、锚链、水泵等设备无法启车时,必须清除负荷、清除槽箱、泵体内的积煤、积介、异物,泵必须盘车灵活方可启动,以上原因排除后仍无法启车的,要及时向调度汇报。
5.凡停止运转一周以上的设备再启车时,必须通知机电科检查电机绝缘,采用就地开车方式,同时在开车前要检查设备中有无积煤、积介,泵类能否盘动,经确认无误后方能开车。
6.若发现水、介、气漏到电器设备上,岗位司机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电器设备进水,并向副主任、队长汇报,对司机责任心不强,造成电机受潮烧毁的,按责任事故处理。
7.打扫卫生时,严禁向电器设备冲水,检查发现电器设备上有水的,给予当班岗位司机50 元扣工资处理。
8.备用设备应定期换开,让备用设备起到作用,换开前必须严格检查完好状况,低洼处、潮湿处设备开车前必须通知机电科检查电机绝缘。
9.电机间断启动不得超过3 次,多次启动致使电机过负荷烧毁的,一律追究当事人责任。除厂安检科给予处罚外,车间还给予相应处罚,并由事故责任人承担全部处罚。
第6篇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企业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减少hse危害和风险,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范围内事故隐患治理项目(以下简称 “隐患治理项目”)的评估申报、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和验收考核等管理工作。
3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
3.1.1 安全环保部是本企业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对隐患治理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隐患治理档案。
3.1.2 负责组织各生产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接受各二级单位(作业部、业务部)上报的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按照相关的规范、标准等对所有上报的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
3.1.3 负责组织落实本企业级以上项目的治理方案、治理期限、资金、项目负责人,并对方案中的安全环保技术方案负责;负责总部级隐患治理项目的申报;负责隐患治理工作的计划、组织、监控与考核,参与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工作。
3.1.4 负责按照工程控制项目和行政控制项目,对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分类;对隐患治理项目的进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和考核,按月上网发布。
3.1.5 负责按照技改、维修、更新等渠道对下一年度的项目进行细分,并及时将上报项目的审查意见反馈给项目上报单位。
3.1.6 对相关部门报来的隐患治理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汇总,按时上报公司。
3.1.7 按时组织召开隐患治理工作例会。
3.2 科技发展部
3.2.1 负责组织对技改类项目建议书进行再次审查,明确项目是否立项。
3.2.2 对属技改项目性质,同意立项的隐患治理项目,按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管理,负责组织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基础工程设计,并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和基础工程设计的审查。
3.2.3 负责在全年投资计划中安排总部或分公司批复的隐患治理项目的资金。
3.2.4 负责对总部下达的隐患治理项目,及时进行项目批复,确保隐患治理项目的按期启动。
3.2.5 负责本企业级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批复工作。
3.3 机动部
3.3.1 负责对各二级单位(作业部、业务部)上报的或安全环保部转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明确项目是否立项。
3.3.2 负责就全厂范围内的电气隐患治理项目与总部对接,负责电气隐患项目设备采购的技术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项目的委托设计等前期工作。
3.3.3 负责维修、更新项目及电气专项隐患治理项目的计划、组织、监控与实施,确保项目按期限完成。
3.3.4 负责在每月2日前将归口管理的电气隐患治理项目进展情况报安全环保部。
3.3.5 负责按时组织归口管理的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配合财务决算。
3.4 工程管理部
3.4.1 负责归口管理的隐患治理项目施工过程的管理,委托施工图设计,组织编制施工网络,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全面负责。
3.4.2 负责每月2日前将归口管理的隐患治理项目进展情况报安全环保部。
3.4.3 负责按时组织归口管理的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配合财务决算。
3.5 生产部
负责协调隐患治理项目施工期间与生产有关的工作,负责隐患项目的投用试车方案审定,组织投用试车条件确认,负责组织投料试车工作。
3.6 财务部
负责隐患治理项目的会计核算与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项目完工后负责及时办理财务决算,严格执行国家和和部门的相关规定。
3.7 预决算中心
负责隐患治理项目工程甲方供应的施工用材料的审核、批拨、划价工作,负责项目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工作。
3.8 各生产单位
3.8.1 负责对本单位所属区域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并划分等级。
3.8.2 负责对评估出的较大隐患,编制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上报安全环保部。
3.8.3 负责隐患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整改现场进行技术交底。
3.8.4 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基础工程设计和详细工程设计审查、项目验收,负责项目投用试车、正常运行的各项工作。
3.8.5 负责建立本单位的隐患治理项目档案。
3.8.6 负责在每月2日前将受委托管理的隐患治理项目进展情况报安全环保部。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隐患项目的界定
根据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方法,对在生产运行当中存在的安全和环保方面的重大问题和缺陷,以及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识别、评估,界定隐患项目内容,具体为:
a)生产设施和公共场所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隐患;
b)可能直接导致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或可能造成事故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等存在的隐患;
c)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隐患;
d)集团公司下达的重大隐患项目整改通知书要求治理的隐患;
e)预防可能造成灾害扩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其中,新投产的项目,从项目验收之日后3年内发现的问题,原则上不作为隐患项目;通过设备更新、装置正常检维修渠道能解决的问题,也不得列入隐患项目。
4.2 隐患项目的评估、申报与立项
4.2.1 各基层单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以国家和行业安全法规、标准、规范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为依据,采用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方法对本单位识别出的隐患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整改意见或评价报告。
4.2.2 隐患评估内容应包括现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及危害后果、结论性意见等。
4.2.3 经评估确认的隐患应编制隐患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不同治理方案的比较和选择、具体治理工作量、治理方案安全性和可靠性分析、投资概算、治理进度安排等。
4.2.4 在组织隐患评估、编制隐患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预报下一年度隐患治理项目计划。为了与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总体计划相衔接,各基层单位必须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隐患治理项目计划上报安全环保部,并同时上报隐患项目建议书(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确需立即整改的隐患项目,可随时上报)。安全环保部于每年2月底之前,对各单位上报的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按照技改技措、检维修渠道进行分类,将技改技措类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转科技发展部,将检维修类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转机动部。科技发展部和机动部对转来的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后,确定立项整改项目。
4.2.5 确定立项实施的隐患治理项目,由安全环保部负责按照总部隐患治理项目管理平台的要求,录入治理计划表,于每年9月份上报总部本企业第二年隐患治理项目计划。
4.2.6 列入隐患治理行政控制的项目安全环保部负责对进行动态管理,各项目负责人对负责的项目全面负责,每月2日前,将项目的进展情况报安全环保部。
4.3 项目的分级
4.3.1 隐患治理项目分为总部级、本企业级、作业部级三个层次。
4.3.2 涉及面较大、整改时间较长、投入资金较大或对系统生产有较大影响的隐患,列入安庆石化级重大隐患项目,由本企业立项实施专项治理;其中符合集团公司安保基金补助条件的重大隐患项目,按时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作为上报集团公司级隐患项目实施治理。
4.3.3 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一般性隐患,包括hse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隐患等,由基层单位通过设备更新、正常检维修等渠道组织治理。
4.4 项目的设计管理
4.4.1 隐患项目的设计管理应严格遵守本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设计管理规定。
4.4.2 项目立项后,重大隐患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隐患治理项目的分类,技改技措项目由科技发展部牵头组织,检维修项目由机动部牵头组织开展委托设计工作,一般隐患项目的前期工作由申请立项单位负责。要求年内完成的项目,原则上要求于当年4月份前完成委托设计,6月底完成项目的基础设计工作。
4.4.3 科技发展部负责组织重大隐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及审查(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负责组织重大隐患项目基础工程设计的委托和审查工作。
4.4.4 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委托隐患项目的详细工程设计,负责组织详细工程设计的审查和交底。
4.4 隐患治理项目的资金管理
4.4.1 获集团公司批准立项治理的隐患项目资金,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补助隐患治理资金以及发展计划部配套资金进行治理,安全环保部、财务部负责落实,确保资金到位。
4.4.2 本企业级隐患项目可以从技改技措、设备更新、大修改造和安全保证基金补助等途径落实资金。
4.4.3 集团公司及本企业下达隐患项目及资金计划后,所有单位不应擅自变更项目、投资、完成期限或将资金挪作他用。
4.5 隐患治理项目的实施
4.5.1 隐患项目立项后,由项目工程管理单位按照隐患治理方案组织项目的实施,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4.5.2 工程管理单位负责隐患项目实施阶段的施工管理,应根据工程需要适时召开隐患项目施工协调会,确保项目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
4.5.3 安全环保部负责隐患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与考核,负责按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上报月度、年度隐患项目治理进度报表。
4.5.4 生产部负责隐患项目施工期间协调与生产有关的工作,负责隐患项目的投料试车方案审定和投料试车条件确认,负责组织投料试车工作。
4.5.5 财务部、财务处负责隐患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4.5.6 物资供应中心负责隐患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及时采购供应。
4.5.7 项目所在单位负责配合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办理动火、破土等各种施工作业许可证。负责编制隐患项目投料试车方案并上报生产部审批,负责投料试车的物资准备和人员培训工作。
4.5.8 对一时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项目,项目所在单位必须落实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加强对生产运行的监护,确保安全。
4.6 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考核
4.6.1 集团公司级隐患项目,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验收或委托该项目工程管理单位组织验收。其中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隐患项目验收后,该项目工程管理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连同补助项目的财务决算一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4.6.2 本企业级隐患项目,由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竣工验收报告应及时报安全环保部。
4.6.3 隐患治理项目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后,负责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存档。
4.6.4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隐患治理项目全过程的考核。具体按照《安庆石化专业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5 相关文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2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事故隐患工作规定》;
5.3 《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
5.4 《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管理程序》;
5.5 《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管理程序》;
5.6 《hse奖惩考核细则》;
5.7 《安庆石化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责任制》。
6 相关记录
6.1 《隐患治理台帐》;
6.2 《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审核表》;
6.3 《隐患治理项目立项批复》;
6.4 《隐患治理项目进展报表》;
6.5 《隐患治理项目验收报告》。
7 附则
7.1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提出并归口;
7.2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8 附录
8.1 隐患治理管理工作流程图;
8.2 隐患治理项目进展报表。
第7篇 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一、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凡在临时经营场所区域内或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物资财产损失均称为临时经营场所事故。按事故类型分为:爆炸事故、火灾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作业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亡;按事故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或破坏事故。
二、事故报告
1、发生事故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主管和主管公司的有关领导,紧急情况要报警;伤亡、中毒事故,应保护现场并迅速组织抢救人员及财产;重大火灾、爆炸、跑油事故,应组成现场指挥部,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凡属二级及以上事故,临时经营场所应立即报告主管公司,主管公司在事故发生后15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造成的后果、初步分析、已采取措施等情况报省(区、市)公司,省(区、市)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20小时内,以电话、电报或传真方式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3、由于油品质量、跑油、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应迅速报安全生产主管。
4、发生涉及死亡的特大、重大和一级事故,应积极配合调查部门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拒绝。
三、事故调查
1、外包工程乙方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2、临时经营场所应配合事故调查部门进行调查,提供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和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对企业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主管公司按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8篇 现场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为强化并规范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并统一各类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标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由以下五部分组成:
一:安全管理总体方针
二: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三:安全管理奖罚细则
四:事故处理程序及具体规定
五:其他条款
一:安全管理总体方针
1.1全体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绝大部分与职业有关的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观念,克服一切侥幸心理,杜绝冒险蛮干的做法。
1.2坚持每周一安全例会制度,总结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对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对控制措施进行交底,针对性布置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安全例会记录。
1.3各项目专、兼职安全员必须坚持每日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加强预防、预控,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安排人力、物力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1.4对新入场人员要组织进行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教育要登记,建立安全教育台帐。
1.5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责任);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经理(或施工队长)共同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二责任人(直接管理责任);相关技术及其他管理人员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的次要责任人(共同管理责任)。
二: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2.1各项目部编制的施工方案或施工措施中,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无交底班组(岗位)有权拒绝施工,交底后班组(岗位)相关人员签字,项目部留存一份,班组一份,一个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开工无交底、无签字,由施工技术人员和安全员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2.2各施工队及班组在施工前必须按厂方规定办理动火施工许可证、动土许施工可证、停、送电施工许可证、进入容器施工许可证等,需要的各种票证未办理好前不准施工。在禁火区内吸烟者按厂方规定处罚外,项目部对责任人加倍处罚,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的,责任人交有关部门处理。
2.3进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设备或容器内作业前,必须做到:(1)、申请并得到批准;(2)、进行隔离;(3)、进行置换通风;(4)、定时进行气体分析;(5)、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品;(6)、容器外有人监护,(7)、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8)、有抢救后备措施。
2.4工程开工前,严格按施工总平面图要求搭设生产生活设施,敷设管线、电线等;材料、设备、机具摆放整齐有序,实施定置管理,分区标识,做到物流有序。
2.5各种洞口边沿、楼面、屋面、框架周边、斜道两侧边、管廊边、新安装的钢平台、尚未安装扶手的楼梯外侧等处,都必须设防护设施进行防护。
2.6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如;设备吊装、脚手架搭、拆,配合试车、吹扫等,必须设置警戒区,设专人监护。
2.7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应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或挪作它用。
2.8登高作业(含2米)必须使用经确认完好的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并系挂在牢固处,防止高处施工人员意外坠落。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抛扔各种物件,以防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物件。
2.9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系牢帽带,穿好工作服和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2.10禁止在班前班中饮酒,饮酒者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重要岗位影响工作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2.11起重不准违反“十不吊”即:1)吊物上站人或有浮放物不吊;2)超负荷不吊;3)信号不明、重量不清、光线暗淡不吊;4)爆炸性物件没有安全防护措施不吊;5)六级以上大风及暴雨、大雾天气不吊;6)钢丝绳不合格或捆绑不牢不吊;7)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8)歪拉斜挂不吊;9)棱角、刃角无防护措施不吊;10)起重设备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2.12各种压力气瓶必须分别存放,其安全附件必须完好,并搭设棚架,防止暴晒和雨淋。不同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必须保持7米以外,乙炔气瓶必须垂直摆放。
2.13现场施工使用梯子,必须设专人监护或在梯子上端固定牢固,不准两人同在一个梯子上工作。
2.14使用角向磨光机打磨物件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有机玻璃防护面罩或有机玻璃防护眼镜,保护面部和眼睛不受伤害。
2.15吊装过程中如因故暂停,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加强现场警戒,尽快排除故障,不得使工件长时间处于悬吊状态。
2.16钻孔时应扣好衣扣,扎紧袖口,严禁戴手套。小工件钻孔时用卡具固定,不得手握工件施钻.
2.17针对施工队及班组存在的事故隐患,专、兼职安全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者立即停工整顿。
2.18不服从安全管理,殴打辱骂安全管理人员的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情节严重者责令离开现场或交有关部门处理。
2.19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应设置醒目、便于识别的安全警示牌,未设置警示牌,发生关联事故的由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等承担责任。
2.20非专业电工不得从事电气作业,电器故障应由专业电工排除,其他人员严禁乱接乱拆各种电器、电源等。
2.21现场配电必须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配电箱(开关箱)必须购置合格产品,分配电箱和开关箱内必须装漏电保护器,必须有防雨防尘措施,箱内闸具必须完好无损,空压机等类似设备必须一机一闸。
2.22现场电缆应采取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随地拖拉或架设在树木、钢脚手架和钢结构处,电缆线路如埋入地下通过马路处应加设钢管保护。
2.23移动式电器设备,如电焊机、切管机、坡口机、砂轮机等设备前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并定期和不定期由专业电工进行检查是否灵活有效,以免发生漏电造成的伤害。
三:安全管理奖罚细则
3.1对违章指挥的处罚(所有处罚均针对直接责任人)
3.1.1指派没有受过安全教育的人员上岗作业;每一次处罚50元。
3.1.2没有施工方案或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就组织、指挥施工;每一次处罚50元。
3.1.3对必须经过检查验收的设施(如脚手架、洞口临边防护、施工用电设施、井、门架等)。未经检查验收或检验不合格就同意投入使用;每一次处罚50元。
3.1.4现场发现重大险情,不立即采取措施撤离作业人员,仍继续指挥施工;每一次处罚200元
3.1.5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每一次处罚100元。
3.1.6违反施工方案、安全规程、工艺标准,强令工人超载、超速、超压运行机械设备;每一次处罚200元。
3.1.7指派员工从事与生产无关或与与其岗位技能不符的作业;每一次处罚50元。
3.1.8不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没有办理施工(作业)许可证就擅自指令进行施工(如动火、动土、吊装、拆除、进入设备容器内作业等);每一次处罚200元。
3.1.9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行为不制止,默许其继续作业;每一次处罚50元。
3.1.10不认真审查就批准施工方案;每一次处罚50元。
3.1.11发生较大事故(较大事故是指事故的直接损失累加超过5000元的事故)后指使破坏现场,弄虚作假、延误抢救或不及时上报,每一次处罚500元。
3.2对违章作业的处罚
高处作业:
3.2.1高处作业不系挂安全带者;每一次处罚20元。
3.2.2在无防护的洞口、临边休息与作业;每一次处罚20元。
3.2.3安全带低挂高用、系挂不牢靠者;每一次处罚20元。
3.2.4从高处向下抛掷工具、材料、废弃物且未经批准的,每一次处罚50元。
3.2.5使用不合格的梯子、马橙登高,梯子未固定或无人监护;每一次处罚20元。
3.2.6穿硬底、高跟、易滑鞋登高作业;每一次处罚20元。
3.2.7在高处作业面打闹、睡觉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每一次处罚50元。
3.2.8在洞口、临边堆放物料。每一次处罚20元。
施工用电
3.2.9在没有任何绝缘防护和监护情况下从事带电作业;每一次处罚50元。
3.2.10在潮湿场所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作业;每一次处罚20元。
3.2.11私自接电或任意加大熔丝。每一次处罚20元。
施工机械
3.2.12未经许可擅自动用他人的机械、设备(或专用机械、设备);每一次处罚50元。
3.2.13开、停机不接规定给信号或无视安全标识擅自开、停机器;每一次处罚50元。
3.2.14使用有缺陷的工具、机具作业且极有可能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每一次处罚20元。
施工动火
3.2.15在禁火区内没有办理动火证就进行施工动火;每一次处罚100元。
3.2.16在带压、带电和装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上施焊;每一次处罚200元。
3.2.17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和使用明火;每一次处罚100元。
3.2.18冬季施工时采用火烤的方法对氧气瓶、乙炔瓶解冻;每一次处罚100元。
3.2.19在易燃易爆物上方施焊没有采取隔离防火措施;每一次处罚100元。
3.2.20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每一次处罚20元。
个人防护
3.2.2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配戴不规范;每一次处罚20元。
3.2.22在现场光膀、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每一次处罚20元。
3.2.23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在有毒物质浓度较高的场所作业、喷砂作业等)不戴防护面罩(口罩),每一次处罚20元。
3.2.24从事有飞溅物的工作(如铁屑、木屑、粉尘、火花、泥浆等)不戴护目镜。每一次处罚20元。
起重吊装
3.2.25吊车臂杆和吊物下方行走、停留或作业;每一次处罚20元。
3.2.26在信号不明、重量不清、光线暗淡情况下从事起吊作业;每一次处罚20元。
3.2.27吊物上有人或放有活动的物件时开车起吊;每一次处罚100元。
3.2.28吊绳、附件、吊物捆绑不牢;每一次处罚50元。
3.2.29吊、夹、索具不符合安全规定;每一次处罚20元。
3.2.30在六级以上强风、雷雨和大雾天气从事起重吊装作业;每一次处罚50元。
其它
3.2.31酒后上岗;每一次处罚50元。
3.2.32施工现场打闹、奔跑或无视警告标志进入非作业场所;每一次处罚20元。
3.2.33未经现场安全教育就进入施工现场;每一次处罚20元。
3.2.34不服从管理,打骂安全管理人员或阻挠、妨碍执法检查;每一次处罚100元。
3.2.35担负安全监护的人员擅自离开监护岗位;每一次处罚50元。
3.2.36不按规定搬运、装卸、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有毒有害物品;每一次处罚50元。
3.2.37试压时站在视镜正面;每一次处罚20元。
3.2.38擅自拆除、移动或毁坏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消防器材;每一次处罚50元。
3.2.39在没有申请和得到批准,没有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和安全确认,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进入容器、设备、阴井、深坑或其它潮湿、通风不良的场所作业;每一次处罚50元。
3.2.40随意破坏、拆除、打开、关闭机器设备、管道的指示仪表、安全阀等。每一次处罚100元。
3.2.41大中型设备吊装、脚手架搭拆、试压、试车及有危险情况,没有设置警戒标志的,每一次处罚20元。
3.2.42其它未述及的违章现象处罚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3对连续违章的处罚
3.3.1连续违章是指某人在施工中15天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的违章现象。
3.3.2连续违章的按规定对违章者加倍处罚。
3.3.3连续3次违章的人员将被勒令停工并作出深刻检查,违章情节严重的将被逐出施工现场,并扣发其出勤期间500元/月生活费以外的所有工资。
3.4对安全工作成效良好的施工队、个人及管理人员的奖励
3.4.1每一项目至结束时如未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项目部可评定安全生产先进施工队、先进班组和先进个人,先进施工队和班组的名额均为1个(施工队和班组数量在1个以下的不进行该项评定),先进个人的名额可为3个及以下;奖励金额的范围分别为:1000~2500元、500~1000元、200~400元之间。具体奖励数额由项目经理根据项目经营情况确定。
3.4.2每一项目至结束时安全事故损失总额在5000元以内,对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可以发放安全管理专项奖,具体奖励数额为项目期间未发生安全事故的月份个人安全津贴的总和。
3.4.3安全津贴的出处为原个人工资总额,安全津贴的标准为:
项目经理 500元/月
施工经理 400元/月
工程部主任、施工队长、安全员 300元/月
技术人员(独立工作的) 100元/月
四:事故处理程序及具体规定
4.1事故处理基本原则
4.1.1对所有安全事故(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发生的)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4.1.2在安全生产方面员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享有权利:
1. 享受伤亡求偿权
2. 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 安全管理的建议、申诉权
4. 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
5.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应尽义务:
1.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 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 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4.1.3对所有事故的处理将坚持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违章作业、不尽义务的情况下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事故受害者如果是事故责任人,则受害人将不能充分享有相应权利,其本人要按规定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被伤害的,责任人必须按规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4.1.4所有安全事故处理采用分类管理的办法
事故类别分为:
一、单纯人身伤害事故
二、单纯财产损失事故(如火灾、设备事故等)
三、复合事故
按责任性质划分的事故级别为:
a级:较难预料及避免、责任人责任显著轻微、无明显违章现象发生情况下产生的事故。
b级:责任人违章作业或麻痹大意导致的事故。
c级:责任人恶意违章、拒不听从有关人员劝阻和制止野蛮施工导致的事故。
具体事故性质的级别划分由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客观确定。
4.2事故处理程序及标准
4.2.1发生事故后项目部应首先积极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及时上报并确定事故类别及级别。
4.2.2发生预计损失额在2000~5000元之间的各类事故后,项目部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经过及初步认定的原因、处理意见等报公司;发生预计损失额在5000~20000元之间的各类事故后,项目部应在12小时内按上述要求上报公司;发生预计损失额在20000元以上的各类事故后,项目部应即时按上述要求上报公司;事故处理方案经公司批准后予以执行。
4.2.3医疗费的报销及各项损失的承担:
所有工伤事故的医疗费(必须是治疗工伤必需的且得到项目部认可的医疗费)前期由项目部全额报销。
在各级事故的处理中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时按以下标准:
a级事故对责任人以事故直接损失的5%及以下进行处罚;
b级事故对责任人以事故直接损失的15%进行处罚;
c级事故对责任人以事故直接损失的25%~35%进行处罚,最终处罚比例由项目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多个责任人的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共同承担上述处罚,罚款从工资或奖金中扣除。
4.2.4无残疾情况下养伤期间的误工费、生活费及看护费补助标准:
a级事故(受伤者为责任人)对伤者按1000元/月的标准进行补助;
b级事故(受伤者为责任人)对伤者按800元/月的标准进行补助;
c级事故(受伤者为责任人)对伤者按500元/月的标准进行补助;
受伤者无责任的按其工资标准的70%进行补助,按此比例计算低于a级标准的按a级标准执行。
补助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上述补助费支出计入事故直接损失的总额内。
4.2.5有残疾情况下残疾补助标准的确定:
4.2.5.1双方协商确定;
4.2.5.2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总的补助标准后,根据责任大小责任人应自行承担补助额的比例如下:
a级事故(受伤者为责任人):责任人按补助总额的5%及以下承担;
b级事故(受伤者为责任人):责任人按补助总额的15%承担;
c级事故(受伤者为责任人):责任人按补助总额的25%~35%承担;
上述承担比例从项目部提供给伤者的补助额中直接扣除。
受伤者无责任的其本人不承担上述损失。
上述补助费支出同样计入事故直接损失的总额内。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责任人也必须按上述比例承担费用,以上描述是责任人做出的法律承诺。
4.2.6发生事故后对相关管理人员的处罚规定如下:
4.2.6.1所有类型事故管理人员均按相应标准接受处罚。
4.2.6.2发生2000以上至5000元损失的安全事故,相关管理人员当月的安全津贴扣除50%。
4.2.6.3发生5000元以上至20000元损失的安全事故,相关管理人员当月的安全津贴全部扣除。
4.2.6.4发生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损失的安全事故,相关管理人员连续2个月的安全津贴全部扣除。
4.2.6.5发生50000元以上损失的安全事故,相关管理人员连续5个月的安全津贴全部扣除。
五:其他条款
5.1工作场所以外及非工作原因发生的任何事故与项目部(或公司)无关,均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所有损失。
5.2出于人道的考虑项目部(或公司)可对5.1项中所述事故的受害人进行帮助,但帮助的方式、补助金额的多少、补助兑现的时间均由公司自由决定,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均无权干涉。
5.3任何员工进入现场时都必须如实向项目部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以及有无职业禁忌症及重大疾病等情况,患有职业禁忌症及重大疾病的人员不得上岗,未履行告知义务,隐瞒病情而上岗的,个人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的责任。
5.4外包队的事故处理按分包合同执行。
5.5任何进入施工现场的员工或班组对上述管理规定签字认可后均表示其支持和服从该规定,规定中有关个人承担责任的条款视作签字者对项目部作出的法律及道义上的郑重承诺。
5.6规定中有关单位责任的条款视作项目部对所有员工的郑重承诺,在处理所有事故的过程中项目部将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和规定办事,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全面维护每位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9篇 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管理标准规定
前 言
按矿业公司强化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管理规定工作,特制定栗矿公司《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管理标准》。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
本标准由安环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良坤、韩国富
审 核:宋霁洪
审 定:赵洪来
批 准:吴波
本标准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管理标准规定
1 范围
为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及统计工作,制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职能及工作程序。
2 适应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的管理工作。
3 职责
3.1主管领导及部门
3.1.1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公司分管经理和总工领导。安环部为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3.1.2厂矿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矿长直接领导。
3.2职责分工
3.2.1事故调查
3.2..1.1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及性质严重的重大险肇事故,由经理或总工组织调查。
3.2.1.2轻伤事故,由事故厂矿组织调查。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由安环部组织调查。
3.2.2事故的统计报告
3.2.2.1全公司的事故统计、事故报告工作由安环部负责。
3.2.2.2各部门(厂矿)事故统计、事故报告工作由事故部门(厂矿)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
3.3权限
3.3.1安环部的权限
3.3.1.1有权召集事故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对事故进行分析。
3.3.1.2有权向事故单位和个人索取有关原始资料,制止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
3.3.1.3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者的处分与事实不符时,有权提出否决性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3.3.1.4对不认真分析事故,拖延和贻误上报事故报告的事故部门,提出批评或汇报经理对其考核。
3.3.1.5对隐瞒事故、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向经理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3.2.2事故单位和责任者的权限
3.2.2.1事故部门对事故分析结论和考核有不同意见,有权向组织调查事故者提出要求。经研究,确实合理,则应重新组织分析。
3.2.2.2事故责任者对其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有权向所在单位提出。所在单位研究认定确实合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 工作程序
4.1事故调查及处理控制流程图
开始
结束
事故部门:
事故汇报
分管经理、安环部、有关部门领导: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部门:
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分析
事故报告及处理情况
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有关部门:
对事故防范措施进行改进
4.2 事故调查
4.2.1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抢救受伤人员。安环人员和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记录,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拍照录像。
4.2.2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需要紧急抢修恢复运行而变动事故现场者,须经公司领导、总工或安环部同意。
4.2.3事故发生后,当值人员和其他人员在下班离开前,尽快写出事故原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保存好事故发生时的记录、录音等原始资料。
4.3事故的调查程序
4.3.1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由矿业公司领导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委员会中包括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局、省总工会、省监察局等单位组成调查组,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和事故调查组后勤。
4.3.2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由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成员中包括安环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必要时,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加。
4.3.2重伤事故及重大险肇事故的调查,由生产经理或付总工程师组织调查,安环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参加。
4.3.3轻伤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安环部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时,由安环部组织调查。
4.3.4一般险肇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环部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时,由安环部组织调查。
4.3.5 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4.4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下列各款
4.4.1事故发生前,系统和设备的运行情况。
4.4.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事故经过及处理情况。
4.4.3自动保护装置、断路器、保护器、录像等的记录和动作情况。
4.4.4设备资料、设备损坏情况和损坏原因。
4.4.5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在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4.4.6检修、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4.4.7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
4.5原因及责任分析
4.5.1在调查分析基础上,明确与事故有关的部门和人员,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并应确定各级领导对事故应负的责任。在报告中,要写明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
4.5.2今后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对策,并落实执行单位、人员和完成时间。
4.5.3对在事故调查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以各种方式进行阻挠者,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和必要处分。
4.5.4凡属责任事故,均应认真追究责任。除根据事故责任的主次轻重分别追究直接责任者外,有下列情况造成事故者,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4.5.4.1对贯彻上级和本单位提出的安全要求和反事故措施不力。
4.5.4.2对频发的重复性事故不能有力制止。
4.5.4.3对职工安全考核不严,造成不会操作,不懂安全规程者。
4.5.4.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不全。
4.5.4.5重大设备缺陷未及时组织消除。
4.5.4.6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4.6安全情况的报告
4.6.1凡发生事故、障碍、严重违章、重大缺陷及其它重大不安全现象,应迅速汇报本车间(工区)领导,同时汇报安环部。必要时应保留现场。
4.6.2 安环部应迅速了解已发生事故情况。在基本弄清事故情况后,立即汇报总工、经理和市局,再做详细调查。对重大事故,在接到汇报后立即向总工、经理及市局汇报。
4.6.3事故(障碍)发生后,车间应及时填写事故(障碍)报告报安环部,安环部经审核填写事故(障碍)报表在一周内报市局。
4.6.4安环部每月8日前,将上月安全情况,包括事故简况、障碍次数、人身事故及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好人好事,以简报形式发至局各部室、车间、班组。
4.6.5安环部及时转发部、省市局安全情况通报。
4.7事故处理
4.7.1对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必须要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4.7.2处理伤亡事故的目的,在于采取措施,吸取教训,消除发生事故的隐患,避免事故的重复发生。因此,在制定防止事故的措施时,必须明确、具体,要定人、定项目、定时间、定制度,做到措施落实,按期完成。一切伤亡事故的发生,都有其主观原因,不管事故大小,都要进行处理。如果对一般工伤事故不作处理,就不能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而且发生小事故的原因本身就隐藏着可能发生大事故的因素,所以,只有堵塞一切可能发生事故的漏洞,才有可能避免事故。企业各级领导、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组织应该定期检查和督促改进措施的完成,保证改进措施得以落实。
4.7.3对于事故责任者一定要严肃处理,根据造成事故的原因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且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者,应报请检察部门提起公诉。
5 文件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udc658.382 gb6441-86)》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6 工伤记录
序号
编号
名称
保管场所
保存期限
备注
6.1
lk/wi2106-01
人身伤亡事故报告
安环部
长期
6.2
lk/wi2106-02
设备事故报告
安环部
长期
7 检查与考核
7.1考核结果与公司经济责任制挂钩兑现。
第10篇 设备事故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设备事故管理,保障设备安全有效运行,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有的设备事故管理。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总则》
四、定义
(一)设备事故:凡正式投产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的零件、构件损坏使生产突然中断;因本企业设备原因直接造成能源供应中断而使生产被迫突然停止;修复费用≥3万元以上;停机时间≥四小时以上;均视为设备事故。
(二)设备故障:在生产过程中因设备的零、构件损坏或虽未损坏但设备动行不正常、控制失灵等原因,使主机停产五分钟以上,四小时以下者(构不成设备事故)均称为设备故障。设备故障也要纳入设备事故的管理范围。
(三)设备事故分级
⒈特大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的修复费≥100万元以上者为特大设备事故。
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设备事故:
⑴设备事故的修复费在≥10万元而<100万元者。
⑵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二十四小时以上。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设备事故管理办法
⒊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设备事故:
⑴设备事故的修复费在≥3万元而<10万元。
⑵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中断四小时以上(含4小时)二十四小时以下。
五、职责
(一)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将设备事故处理报告上报装备处。
(二)装备处负责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必要时参与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内容及要求
(一)下列情况不属于设备事故
⒈联动机组的设备技术状况不好,有发生事故的可能,已上报公司设备和生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安排检修的。
⒉在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但安全连锁部件损坏使生产中断而未造成设备损坏的。
⒊在生产过程中,工艺件损坏(如轧辊、矫直辊、导卫装置、风口、渣口、烧嘴、氧枪、连铸机结晶器、剪刃、一般运输皮带等)使生产中断的。
⒋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使生产中断的。
(二)事故的处理与分析
⒈事故抢修
设备发生事故或故障后,检修单位应迅速组织抢修。设备故障或一般设备事故,检修单位组织抢修,生产单位配合;特大或重大设备事故,由装备处、生产处组织有关单位抢修。对抢修不力,使事故进一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设备事故管理办法
步扩大的责任者,视同事故责任者一并追究处理。
⒉事故分析
⑴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设备厂长组织设备、生产操作、维修方面的
有关人员及事故当事人参加分析,重大和特大事故由装备处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事故分析。必要时装备处参与一般事故的分析。
⑵事故分析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⑶事故、故障分析。生产单位主管设备的人员、检修单位人员应逐月进行设备事故和故障的原因分析。生产单位按事故发生的类别、部位、时间、等级、过程及原因等逐项填写设备档案与各类报表。
⒊事故处理
对于重大及重大以上设备事故,经装备处分析形成结果后,按《设备专业管理办法》执行。一般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和检修单位做出处理意见报装备处存档。
⒋事故统计、上报
事故记录、事故修复费、事故经过及原因分析,由生产单位统计,上报装备处。
⒌事故时间
⑴一般按设备停机到设备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之间的时间计算。如因生产原因,未能及时恢复生产,事故时间可按抢修试车合格后终止。
⑵有备用机组的设备,事故时间按事故设备停机到备用设备投入生产之间的时间计算。
⑶设备发生事故被迫提前检修的,其事故时间应为:事故设备停机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设备事故管理办法
到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之间的时间。
⒍设备事故修复费
设备修复费为修复或更换被损坏设备所发生的设备、备件、人工
管理等项费用。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应为更换设备的现行价格。当一台设备发生事故,波及其它几台(套)或有关厂主要生产设备损坏的,其修复费也应包括在内。
⒎对设备故障应做故障次数与停机时间的统计。
⒏事故与故障的上报制度
⑴一般事故与故障,生产单位应首先通知检修单位。生产单位与检修单位有关领导对事实了解分析后自行处理决定。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生产单位应及时向装备处、生产处总调汇报。
⑵一般设备事故与故障,各厂应在三日内将设备事故分析报告报送装备处,装备处审核、整理、存档。特大、重大设备事故与故障待修复后,由装备处根据调查分析情况将事故处理意见上报公司。
⑶生产单位及检修单位应加强设备故障管理,做到有台帐,有统计,有分析,有措施,避免重复事故、故障发生。
(三)设备操作人员及检修人员均应参加岗位培训,特殊岗位应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⒈生产单位、检修单位应分别对设备操作人员、检修人员不定期地进行培训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应离岗学习,两次不合格者调整岗位。
⒉检修单位应严格执行检修计划。检修时除了对设备缺陷、隐患进行处理之外,还应对设备进行详细地检查并作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处理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列入下次检修计划。处理问题和
隐患前应制定和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设备事故管理办法
(四)设备事故管理的奖励与惩罚
⒈奖励条件
⑴能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设备操作规程,提前发现设备异常现象,避免重大设备事故发生的人员。
⑵能认真贯彻设备管理条例,狠抓事前教育,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全年无设备事故,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及有关领导。
⑶重大及重大以上的事故责任者能积极主动提供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运行记录,并积极参加事故抢修,可减轻处分。有特殊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由生产单位、检修单位上报,装备处核实后实施。
⒉处罚
⑴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①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设备事故,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
②由于规章制度和操作维护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设备事故者。
③对操作人员不按规定进行有关规程教育,或未经考试合格而上岗操作,造成设备事故者。
④设备超负荷运行造成设备事故者。
⑤对发现的设备隐患、缺陷和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成设备事故者。
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造成设备事故者。
⑦施工、安装、检修过程中不按技术要求进行作业,偷工减料质量
低劣,设备投产后造成设备事故者。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设备事故管理办法
⑧因设计原因造成设备事故者。
⑵下列情况之一,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①发生设备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虚报或破坏现场,故意拖延报告者。
②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甚至嫁祸于人者。
③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修或抢修不力造成事故
扩大者。
④重复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设备事故者。
⑤设备事故的分析和处理不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的单位或领导。
⒊奖惩
⑴对造成设备事故的责任单位、有关领导、直接责任者及有关人员,除根据公司经济责任制及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视情节和损失轻重分别给予教育、警告、记过、降薪、降职、留厂察看、开除厂籍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⑵设计失误造成设备事故,由设计单位赔偿全部设备修复费。并追究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⑶因原材料质量低劣,造成设备事故,责任单位要赔偿全部修复费,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⑷对认真执行公司设备管理制度和规程,保持主要生产设备全年无事故,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⑸对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处理或上报避免重大设备事故的人员、对积极抢修事故有特殊贡献的人员根据公司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11篇 质量事故管理规定办法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1、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产品质量不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称为不合格。
2、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3、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所有质量问题、事故,监理单位均需参加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4、质量事故的分类。
4.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4.1.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
4.1.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4.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4.2.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
4.2.3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4.2.4事故性质恶劣或2人以下重伤的。
4.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范畴。
4.3.1工程倒塌或报废;
4.3.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4.3.3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颁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5.1质量事故实况资料。
5.1.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1)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质量事故状况的描述;
(3)质量事故发展变化的情况;
(4)有关质量事故的事实资料。
5.1.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5.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5.3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5.3.1有关的设计文件;
5.3.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
5.4相关的建设法规:
《建筑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6、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7、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确定目的是消除质量隐患,以达到建筑物的安全可靠和正常使用各项功能及寿命要求,并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其一般原则是:正确确定事故性质,是表面性还是实质性、是结构还是一般性、是迫切性还是可缓性;正确确定处理范围,除直接发生部位,还应检查处理事故相邻影响作用范围的结构部位或构件。要求满足设计要求和用户的期望;保证结构安全可靠,不留任何质量隐患;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7.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类型
(1)修补处理;
(2)返工处理;
(3)专家论证、方案比较;
8、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8.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检查验收;
8.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的必要鉴定;
8.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验收结论。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有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
(5)对耐久性的结论;
(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短期内难以作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第12篇 生产管理部防汛防止水淹厂房事故规定
为了加强防汛工作,防止发生水淹厂房事故,确保夏季大负荷机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 防汛是迎峰渡夏工作的重要一环,贵在重视、贵在及时。生产管理部各专业、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把防汛工作要当做保安全的重大任务来抓。各专业、班组要积极宣传防汛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抓紧、抓细、抓实,切实做到组织、人员、物资“三落实”,确保不发生水淹厂房的重大事故。
二、 健全防汛组织,强化防汛责任制。生产管理部成立以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专业主管为成员的防汛领导小组。各专业要相应成立以主管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汛前检查,制订科学、具体、切合实际的防汛予案,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检查整改。生产管理部全体职工都是义务防汛队员,紧急情况下必须随叫随到、召之即来。所有正式职工的手机、电话要24小时开机,确保联系畅通、安全度汛。
三、 加强值班力量,确保防汛安全。夜间和节假日是生产管理部防汛的重点,为此生产管理部特成立夜间和节假日紧急防汛小组。生产管理部夜间和节假日总值班为组长,全体值班人员为组员。夜间和节假日发现险情或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紧急防汛小组迅速赶到指定地点进行抢险,并及时汇报厂、实业公司领导。
四、 生产管理部各专业汛期前和迎峰渡夏期间要做好所辖设备、系统范围内的厂房、泵站及地下建筑的防雨、防洪、排水设施的检查,做好防汛、排水的应急方案。雨水泵房的配电盘柜、雨水泵及其电机要提前检修。确保雨水排泄畅通。确保现场各配电盘、柜、箱不进水、不结露。
五、 生产管理部各专业要结合现场实际,储备足量的沙袋、铣镐、潜水泵。潜水泵及其配套的开关、电缆要提前检测合格,重点部位重点放置。重点部位的防汛电源要挂牌明示。并设专人检查维护,保证不丢失、不损坏,防患于未然。
生产管理部
2022-6-13
第13篇 设备事故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设备事故管理,减少事故损失,降低设备事故故障停机率,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对原设备事故规定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理顺了事故上报、抢修和分析处理全过程的管理流程,新增了管理流程图。—— 增加了发生设备事故的查处和事实确认要求。—— 明确了各类设备事故(含故障)中涉及人员伤害的,由装备环保部会同安全生产管理部进行分析与处理。—— 强调了事故的责任考核和防范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事故的定义、范围、分析、处理、统计上报及考核等管理事项。
2 术语和定义
设备事故
正式投入生产的各种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零件、构件损坏,或因本部门设备原因造成能源供应中断,致使生产突然中断称为设备事故。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qg/swg sa 01-2001
4 职责
4.1装备环保部负责对公司设备事故的管理,组织设备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统计、分析、考核和汇总上报。4.2 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设备事故中涉及人身伤害的管理。4.3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设备事故的处理和预防管理。
5 管理业务流程(见下页)
6 管理内容与要求
6.1 事故确认与上报
6.1.1一般设备事故发生,发生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向装备环保部报告简要情况,及时组织本部门人员及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确认和分析,并在设备修复后一周内上报“设备事故分析报告”。
6.1.2特大或重大设备事故发生,发生部门必须在一小时内向装备环保部报告简要情况,装备环保部应立即向主管副总经理报告,并到现场组织事故处理工作。事故所在部门必须在设备修复后一周内上报“设备事故分析报告”。
6.1.3 各部门每月填报“设备事故月报表”,于下月4日前上报装备环保部。
6.2 设备事故分级
6.2.1特大设备事故:设备事故的设备修复费在一百万元及以上。
6.2.2重大设备事故: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a)设备事故的设备修复费在十万元及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b) 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造成停产二十四小时以上。
设备事故管理流程图
6.2.3一般设备事故: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a) 设备事故的设备修复费在三万元及以上、十万元以下;
b) 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造成停产四小时及以上、二十四小时以下;
c) 性质严重的险兆事故(如行车坠钩)。
6.2.4 设备故障:因设备原因造成主要生产设备停机五分钟以上、四小时以下,为设备故障。
6.3 下列情况不列为设备事故
6.3.1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时,安全件损坏致使生产中断但未造成其它设备损坏。
6.3.2生产过程中如轧辊、导卫装置、风口、渣口、烧嘴、氧枪、连铸结晶器、剪刀板、运输机皮带等损坏致使生产中断。
6.3.3生产工艺事故如炼钢炉跑钢、轧机卡钢、缠辊、断辊、堆钢等致使生产中断但未造成设备或厂房结构损坏。
6.3.4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设备损坏致使生产中断者。
6.4 事故处理
6.4.1各类设备事故(含故障)都必须纳入事故管理范围,必须进行及时的分析与处理。
6.4.2设备发生事故或故障,必须迅速组织抢修,尽快恢复生产。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由所在部门会同设备工程公司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抢修。参加抢修的单位必须服从统一指挥,不得互相推委,以防事故扩大。
6.4.3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事故分析。对事故应坚持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明、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6.4.4凡发生重、特大设备事故,须成立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为首的事故调查小组,主持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成员单位包括:装备环保部、安全生产管理部、公司工会、事故发生部门的主管领导及其他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
6.4.5一般事故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报装备环保部审定。
6.5 事故统计与指标考核
6.5.1 事故次数:设备发生事故致使生产中断,按中断一次计算一次的办法。
6.5.2事故时间:按设备停机到设备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之间的时间计算,有备用机组的设备按事故设备停机到备用机组开机的时间计算。
6.5.3设备修复费: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设备所使用的材料、备件、人工及管理费用等;无法修复的设备为设备相应的现行价格。
6.5.4 主要生产设备的设备故障次数和停机时间亦必须进行统计和上报。
6.5.5主要生产设备的设备事故故障停机率是设备管理的主要技术管理指标,
其计算公式为:事故故障停机率
=(考核设备事故时间+考核设备故障时间)÷考核设备日历台时×100%
6.5.6设备事故的主要统计指标纳入方针目标和经济责任制,实行否决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6.6 设备事故的防范
6.6.1设备事故管理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推行设备点检制,开展设备状态监测,对设备技术状况进行动态管理。
6.6.2每年开展二次设备安全大检查,由装备环保部会同安全生产管理部组成设备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对设备隐患进行检查和督促整改,并组织对特种设备(电气、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工业建筑)进行季节性检查。
6.6.3各部门要定期对职工进行预防事故教育。要害部门要定期进行反事故演习。
7 检查与考核
7.1 本标准由装备环保部组织实施、检查,提供考核依据;
7.2 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造成一般设备事故,作一般违标处理。
7.3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作严重违标处理,并行使设备否决权。
7.4 发生特大设备事故,或一年发生二次重大设备事故,作严重违标处理,行使设备否决权,并对事故发生部门主要领导追究行政责任。
7.5对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嫁祸于人或不负责任、抢修不力造成事故扩大者,对有关责任者处以重罚,并对发生部门主要领导追究行政责任。
7.6 公司erp推进办公室对装备环保部组织实施本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为了加强设备事故管理,减少事故损失,降低设备事故故障停机率,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对原设备事故规定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理顺了事故上报、抢修和分析处理全过程的管理流程,新增了管理流程图。—— 增加了发生设备事故的查处和事实确认要求。—— 明确了各类设备事故(含故障)中涉及人员伤害的,由装备环保部会同安全生产管理部进行分析与处理。——
强调了事故的责任考核和防范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事故的定义、范围、分析、处理、统计上报及考核等管理事项。
2 术语和定义
设备事故
正式投入生产的各种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零件、构件损坏,或因本部门设备原因造成能源供应中断,致使生产突然中断称为设备事故。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qg/swg sa 01-2001
4 职责
4.1装备环保部负责对公司设备事故的管理,组织设备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统计、分析、考核和汇总上报。4.2 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设备事故中涉及人身伤害的管理。4.3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设备事故的处理和预防管理。
5 管理业务流程(见下页)
6 管理内容与要求
6.1 事故确认与上报
6.1.1
一般设备事故发生,发生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向装备环保部报告简要情况,及时组织本部门人员及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确认和分析,并在设备修复后一周内上报“设备事故分析报告”。
6.1.2
特大或重大设备事故发生,发生部门必须在一小时内向装备环保部报告简要情况,装备环保部应立即向主管副总经理报告,并到现场组织事故处理工作。事故所在部门必须在设备修复后一周内上报“设备事故分析报告”。
6.1.3
各部门每月填报“设备事故月报表”,于下月4日前上报装备环保部。
6.2 设备事故分级
6.2.1
特大设备事故:设备事故的设备修复费在一百万元及以上。
6.2.2
重大设备事故: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a)设备事故的设备修复费在十万元及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b) 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造成停产二十四小时以上。
设备事故管理流程图尽快 一小时内
简要情况报装备环保部(重大、特大事故装备环保部有关人员速到现场) |
否
否
整改处理和预防 |
6.2.3
一般设备事故: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a) 设备事故的设备修复费在三万元及以上、十万元以下;
b) 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造成停产四小时及以上、二十四小时以下;
c) 性质严重的险兆事故(如行车坠钩)。
6.2.4
设备故障:因设备原因造成主要生产设备停机五分钟以上、四小时以下,为设备故障。
6.3 下列情况不列为设备事故
6.3.1
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时,安全件损坏致使生产中断但未造成其它设备损坏。
6.3.2
生产过程中如轧辊、导卫装置、风口、渣口、烧嘴、氧枪、连铸结晶器、剪刀板、运输机皮带等损坏致使生产中断。
6.3.3
生产工艺事故如炼钢炉跑钢、轧机卡钢、缠辊、断辊、堆钢等致使生产中断但未造成设备或厂房结构损坏。
6.3.4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设备损坏致使生产中断者。
6.4 事故处理
6.4.1
各类设备事故(含故障)都必须纳入事故管理范围,必须进行及时的分析与处理。
6.4.2
设备发生事故或故障,必须迅速组织抢修,尽快恢复生产。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由所在部门会同设备工程公司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抢修。参加抢修的单位必须服从统一指挥,不得互相推委,以防事故扩大。
6.4.3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事故分析。对事故应坚持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明、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6.4.4
凡发生重、特大设备事故,须成立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为首的事故调查小组,主持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成员单位包括:装备环保部、安全生产管理部、公司工会、事故发生部门的主管领导及其他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
6.4.5
一般事故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报装备环保部审定。
6.5 事故统计与指标考核
6.5.1
事故次数:设备发生事故致使生产中断,按中断一次计算一次的办法。
6.5.2
事故时间:按设备停机到设备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之间的时间计算,有备用机组的设备按事故设备停机到备用机组开机的时间计算。
6.5.3
设备修复费: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设备所使用的材料、备件、人工及管理费用等;无法修复的设备为设备相应的现行价格。
6.5.4
主要生产设备的设备故障次数和停机时间亦必须进行统计和上报。
6.5.5
主要生产设备的设备事故故障停机率是设备管理的主要技术管理指标,
其计算公式为:事故故障停机率
=(考核设备事故时间+考核设备故障时间)÷考核设备日历台时×100%
6.5.6
设备事故的主要统计指标纳入方针目标和经济责任制,实行否决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6.6 设备事故的防范
6.6.1
设备事故管理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推行设备点检制,开展设备状态监测,对设备技术状况进行动态管理。
6.6.2
每年开展二次设备安全大检查,由装备环保部会同安全生产管理部组成设备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对设备隐患进行检查和督促整改,并组织对特种设备(电气、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工业建筑)进行季节性检查。
6.6.3
各部门要定期对职工进行预防事故教育。要害部门要定期进行反事故演习。
7 检查与考核
7.1 本标准由装备环保部组织实施、检查,提供考核依据;
7.2 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造成一般设备事故,作一般违标处理。
7.3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作严重违标处理,并行使设备否决权。
7.4 发生特大设备事故,或一年发生二次重大设备事故,作严重违标处理,行使设备否决权,并对事故发生部门主要领导追究行政责任。
7.5对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嫁祸于人或不负责任、抢修不力造成事故扩大者,对有关责任者处以重罚,并对发生部门主要领导追究行政责任。
7.6 公司erp推进办公室对装备环保部组织实施本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14篇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做到安全生产,有效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拟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
3 引用文件
3.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3.2《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3.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t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1996年10月1日实施。]
4.工伤事故报告
4.1发生工伤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上级报告,事故发生部门必须立即向公司领导、安全科报告,组织抢救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相关部门现场调查。若在夜班发生事故时,部门值班领导或班长要立即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要组织好救护工作和现场保护。
4.2各部门不得拖延、隐瞒工伤事故,报安全科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安全科负责组织进行工伤事故的调查。
4.3任何部门、个人故意拖延、隐瞒上报,对受伤害人员造成不利的将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因瞒报、迟报造成对救护工作影响不利的,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4.4在生产厂区以外发生的事故,受伤害人员所在部门视情况应当派人赶往事发地协助救治工作,并同时上报安全科。
4.5因救护需要移动现场的,必须标明移动的位置、部位和物件等,对无故、有意破坏事故现场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4.6在双休日发生事故的,部门值班领导或班长、值班人员立即向公司领导和安全科报告,并组织进行抢救和现场保护。
5.工伤事故调查
5.1 安全科接到工伤事故报告,要立即赶到现场勘察,协助抢救。调查、了解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5.2 工伤事故,应由安全科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调查。
5.3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相关部门领导应积极参加和支持调查工作,被调查的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不得拒绝。
5.4 事故调查组要认真查明事故经过,确定事故性质,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措施的建议,并以书面调查报告形式报送公司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
6 工伤认定和待遇
工伤认定和相关待遇全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及其他有关法规、政策办理。
7 对工伤事故的处理
7.1 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进行处理。
7.2 对于工伤者治疗期间,提出与国家关于工伤医疗待遇的政策规定范围允许外的无理要求,企业有权不予采纳。
7.3 对经医疗部门诊断身体已康复,劳动力恢复而无故拖延不上班者,将按照公司有关劳动用工的规定进行处理。
7.4 对治疗工伤期间,乱开医药费、营养费等,以及治疗与工伤伤害处无关的费用,一经查出,将按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7.5 对于不遵守劳动纪律、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蓄意违章作业、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强迫命令违章指挥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要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 工伤相关手续办理的程序
8.1 按照工伤事故报告要求向安全科提供工伤事故的报告,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8.2 工伤的治疗、康复阶段及其他事宜处理。
8.3 工伤认定阶段,由本人或单位提出申请进行认定,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认定。
8.4 经工伤认定后可以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由本人或单位提出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8.5 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依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根据有关标准和政策进行。
9 其他要求
9.1 各部门要坚持贯彻执行国家的职业安全劳动卫生、法律、法规,落实公司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宣传、安全教育,开展检查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管理,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积极寻求降低事故发生、减少损失的办法和措施。
9.2 各部门要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教育员工遵章守纪,杜绝“三违”现象,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人员事故伤害。
9.3 全公司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和防止事故对人身伤害。
9.4 安全科要加强安全管理,认真做好事故调查,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公平、公正处理事故,加大事故防范力度。
9.5 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有关工伤管理工作,建立工伤事故档案,负责负伤员工的有关工伤事宜的管理工作。
10 附则
本规定自2022年01月01日起开始实施,全公司在岗员工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15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了大唐南京发电厂反事故技术措施(以下简称“反措”)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下简称“安措”)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安措、反措”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
(一)设备部是反事故技术措施管理部门,在分管厂长领导下以《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为依据,以消除设备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为内容,结合本厂生产特点,编制确保发电机组安全运行的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项目、时间、资金、责任人四落实,下达在月度、设备大、小修工作计划中,确保“反措”完成率达100%。
(二)安监部是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部门,在分管厂长领导下以安监部为主,办公室、人资部等配合,以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为依据,结合本厂生产特点编制确保人身、防止职业病、提高消防水平等“安措”计划。并做到项目、时间、资金、责任人四落实,下达在月度、设备大、小修工作计划中,监督“反措”和“安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检查、监督“两措”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各生产车间负责所辖设备范围内“两措”的编制,在主管车间领导下,根据厂部“两措”计划,结合本车间生产特点,充实细化“两措”内容,实施厂部“两措”计划,完成率达100%,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厂部汇报。
第三章 职权
第四条有权监督“两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有权监督检查各部门“安措”和“反措”计划落实情况
第六条有权对各部门“安措”和“反措”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处理。
第四章 责任
第七条设备部对起草、编制全厂年度“反措”计划负责。
第八条安监部对起草、编制全厂年度“安措”计划负责。
第九条安监部负责督促全厂“安措”和“反措”按计划完成。
第十条各生产车间负责组织本部门“两措”计划实施、完成。
第四章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十一条编制“反措”和“安措”,是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条件;是为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是确保人身安全的重要保证。是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
第十二条反事故措施计划的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内容:以《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为依据,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上年事故、障碍、异常情况的防止对策;
(二)上级颁布的事故通报和反事故技术措施;
(三)需要消除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设备缺陷;
(四)提高设备可靠性的重大设备技术改进措施;
(五)需要编制、修订、贯彻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六)加强现代化安全管理的措施等。
(七)反事故措施编制:
1.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设备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我厂的具体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每年11月由分管生产的副厂长组织,在各班组、专业讨论的基础上,由生产车间提案,技术部门进一步讨论、汇总编制,报分管厂领导审阅,经厂长批准后执行,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同时厂部发文下达“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各部门认真组织执行。
2.凡列入反事故措施计划的项目,其经费分别列入更新改造大修和成本费中开支,并从资金、器材、物资、人力等方面予以优先保证。
3.对特殊项目反事故措施经费,必要时向集团公司申请报批。
(八)“安措”计划的编制
1.为了保证职工的安全健康、改善劳动条件所采取的各项技术措施,称为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2.“安措”计划的内容:以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编制。
3.防止人身事故的对策;
4.减轻职工现场劳动作业条件的设施;
5.改善职工劳动作业环境、推动标准化的设施;
6.改进并完善防火防爆系统、消防设施;完善易燃易爆物品存放设施;
7.加强防尘、防毒、防噪声的综合治理;
8.防止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措施;
9.全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10.季节性的安全大检查;防汛工作;
11.特种设备、机动车辆定期检测等;
12.完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接零、电动用器具、机械、焊接的安全设施等。
(九)“安措”计划的编制:
“安措”以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大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结果等作为依据。年度“安措”计划每年11月由分管生产的副厂长组织,在各班组讨论的基础上,由生产车间提案,厂安监、人资、办公室等部门进一步讨论、汇总编制,报分管厂领导审阅,经厂长批准后行文,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厂部发文下达年度“安全及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各部门认真组织执行。
“安措”计划的资金必须保证,应每年从更新改造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由安监部门监督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两措”计划的实施
(一)各部门必须每月检查“两措”执行情况,分管厂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每季度检查全厂“两措”执行情况。
(二)对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两措”项目的,应书面申请并经部门主管审批后报厂设备部、安监部,经会审后报生产副厂长批准。
(三)设备部、安监部应按集团公司要求上报“两措”计划、执行情况。
(四)“两措”完成情况列入考核,按厂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对本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表1所列的指标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表1 考核内容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考核周期 | 考核范围 |
1 | 反事故措施计划的编制 | 安全管理规定 | 年度 | 本厂 |
2 | 反事故措施编制 | 安全管理规定 | 针对性风险与事故 | 本厂 |
3 | “安措”计划的编制 | 安全管理规定 | 年度 | 本厂 |
报告与记录
表2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表2 报告和记录
序号 | 报告与记录编号 | 报告与记录名称 | 填写人 | 保存地点 | 保存期限 |
1 | q/cdt-njtp211006—2013jl-01 | 反事故措施计划 | 任君 | 安监部 | 一年 |
2 | q/cdt-njtp211006—2013jl-02 | 反事故措施 | 高浴霜 | 安监部 | 一年 |
3 | q/cdt-njtp211006—2013jl-03 | “安措”计划 | 任君 | 安监部 | 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