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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管理管理规定1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7

标准化管理管理规定

第1篇 国家标准化管理规定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是为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而颁布的管理办法,对国家实施技术监督标准有重要作用。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国家标准化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六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第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近期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条 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 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实施计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条 卫生部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 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六条 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十七条 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

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

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送审材料及时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 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专业分委员会负责对标准科学性、实用性审查。

审查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

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

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标准通过审查。

专业分委员会应当编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

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专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修改后的标准再次进行会审或者函审。

第二十五条 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意见。

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审议决定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根据审评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二十七条 标准审议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第二十九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当按照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意见和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对标准报批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秘书处。

审核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报送卫生部。

第三十条 遇有特殊情况,卫生部可调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报程序。

第五章 批准和发布

第三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修改和复审

第三十五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

第三十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第三十七条 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条 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洋标准化工作,加强海洋标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洋标准的制定与修订、组织标准的实施和标准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海洋标准化工作要坚持“协调统一、广泛参与、鼓励创新、国际接轨、服务发展”,促进海洋科技进步,满足海洋事业和海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鼓励沿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企业等各方人员积极参与海洋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从事海洋标准化活动的机构应将海洋标准化工作纳入海洋发展规划、计划,并保障开展海洋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 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积极制定海洋国际标准,开展海洋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中国海洋标准与国外海洋标准间的转化运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对全国海洋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是国家海洋局标准化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海洋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拟订海洋标准化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海洋标准体系;

(二)组织拟定海洋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拟订海洋国家标准;

(四)组织制修订、审核、发布和复审海洋行业标准;

(五)组织海洋标准的实施和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六)指导海洋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开展。

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机关各业务司,极地考察办公室、大洋协会办公室等单位(以下简称“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本业务领域海洋标准体系以及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并给予条件保障;

(二)根据下达的海洋标准制修订计划任务,指导本业务领域海洋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三)组织本业务领域海洋标准的实施。

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和南海分局在所辖海区开展海洋标准的宣贯、实施和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标委”)是国家海洋局海洋标准化决策的技术咨询和技术归口的非法人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海洋标准化发展规划,提出海洋标准体系、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组建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的建议;

(二)负责管理分委会;

(三)组织起草和审查海洋标准;

(四)对存有异议的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五)承担海洋标准的宣贯和技术咨询服务以及海洋标准制定后评估等工作,提出海洋标准复审和修订的建议,负责海洋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

(六)承担海洋国际标准化工作;

(七)承担国家海洋局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海标委下设秘书处,承担海标委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挂靠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

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对海标委秘书处日常工作负责,并履行国家海洋局赋予的有关职能。

第十一条 各分委会在海标委的领导下,承担本专业领域的海洋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海洋标准的范围和类别

第十二条 海洋标准的范围包括海洋综合管理、海洋公益服务和科学研究、海洋资源开发等方面,涵盖海洋战略规划与经济管理、海岛保护与管理、海洋维权执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域综合管理、海洋观测预报和防灾减灾、海洋信息管理与服务、海洋调查与测绘、海洋科技研究、极地考察、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利用、海水资源综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海洋仪器装备等方面。

第十三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海洋领域技术、管理和服务要求,应当制定海洋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海洋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管理和服务要求,可制定海洋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管理和服务要求,可以依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海洋地方标准。

海洋地方标准发布后按有关规定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十四条 海洋国家标准分为海洋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海洋推荐性国家标准。

海洋行业标准为海洋推荐性行业标准。

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需要统一的技术、管理和服务要求,应当制定海洋强制性国家标准。

以上规定以外的技术、管理和服务要求应制定海洋推荐性标准。

属海洋业务工作急需、海洋重大专项实施急需或技术尚在发展中需统一的技术要求,可按有关程序制定海洋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四章 海洋标准的制定

第十五条 海洋标准的制定包括:标准立项、标准编制等环节。

第十六条 制定海洋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海洋事业发展需求,列入有关规划。

(二)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海洋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

(三)有利于规范海洋经济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四)做到与海洋标准体系、有关标准协调配套,合理处置涉及的专利。

第十七条 海洋标准的立项包括:征集需求、申报、审核与协调、批准等环节。

(一)海洋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主要采取年度计划的方式,特殊需要的标准可根据实际适时增补计划;

(二)管理部门每年向业务部门征集重点海洋标准需求;

(三)有关单位应根据海洋标准化有关规划和重点海洋标准需求,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向管理部门提出海洋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请;

(四)海标委受管理部门的委托,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汇总、组织审查,对存在异议的立项审查结果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报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征求业务部门关于项目立项建议的意见;

(五)海洋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由国家海洋局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海洋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经公示后由国家海洋局批准立项。

第十八条 标准编制包括: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等环节。

(一)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根据下达的海洋标准制修订计划任务起草海洋标准,并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二)海标委或分委会对本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征求意见稿组织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国家海洋局网站等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海标委组织分委会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海标委对技术审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

(四)分委会向海标委提交的标准报批稿等报批材料,经海标委审核通过后报管理部门;对存在异议的标准报批材料,海标委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五)管理部门就标准报批稿征求业务部门意见后报国家海洋局。

第十九条 海洋地方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等,具备转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条件的,可按照相应快速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海洋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过程中有关材料,由海标委和分委会分别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应定期将标准制修订进展情况报分委会,分委会汇总后报海标委,海标委汇总后报管理部门。

海标委组织分委会加强对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的督促和指导,保证项目如期完成。

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对于连续半年没有工作进展的项目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海洋标准制修订期限原则上控制在两年以内。

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起草单位可提出延期申请,最多延期一年。

因客观情况无法完成的,起草单位可提出终止申请,经海标委或分委会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报管理部门。

管理部门征求业务部门意见后报国家海洋局。

对因非客观原因未及时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海洋局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

第五章 海洋标准的审批发布和复审

第二十三条 海洋国家标准经国家海洋局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批、发布。

海洋国家标准发布后,相应的海洋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海洋行业标准由国家海洋局审批、发布,发布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海洋国家标准的出版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海洋行业标准由管理部门组织出版,海标委秘书处具体承办。

第二十五条 海洋标准的复审是由管理部门组织对已发布的标准实施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海标委根据管理部门相关要求,组织分委会对海洋标准进行复审,分委会将复审结果报海标委,经海标委审查通过后,报管理部门审核、报批。

第六章 海洋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海洋标准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标准的宣贯和培训,积极实施海洋标准。

强制性海洋标准,必须执行。

不符合强制性海洋标准的产品和服务,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和提供。

推荐性海洋标准,鼓励采用。

鼓励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引用和使用推荐性海洋标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年度标准化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对海洋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家海洋局组织建立海洋标准制定后评估制度,组织开展海洋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对海洋标准开展试验验证,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鼓励开展海洋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

第二十九条 海洋标准及相关研究成果纳入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范围,鼓励申报科技成果及标准化工作奖。

国家海洋局对海洋标准制修订和实施情况实行通报制度。

对具有创新性、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海洋标准,以及在海洋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对海洋标准编制或实施标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国家海洋局反映海洋标准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投诉、举报违反海洋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海洋标准化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国海发[2022]51号)即行废止。

第2篇 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铝业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安全文明生产规范化与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员工的行为,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最大限度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应于铝业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一)成立铝业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常务副组长:生产副总经理

副 组 长: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 经营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行政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总工程师 副总工程师

成 员: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 生产技术部主任 监察部主任 办公室主任 人力资源部主任 财务部主任 计划部主任 政治工作部主任 工会办公室主任 营销中心主任 采购中心主任 电解一厂副厂长(主持工作)电解二厂厂长 电解三厂厂长 电解四厂厂长 铸造厂厂长 阳极组装厂厂长 净化厂厂长 动力厂厂长 维修厂厂长 运输部主任 仓储部主任 质检部主任 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 齐邦劳务公司经理

职责:

1.铝业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工作的最高机构,对公司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具有领导职责。

2.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标准及奖惩办法。

3.负责组织开展铝业公司安全文明生产活动。

4.负责组织讨论、决定安全文明生产的重大奖惩事宜。

5.负责组织编制铝业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通用标准。

(二)领导小组下设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办公室,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办公室设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以下简称:安环部)

主 任: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

副主任:生产技术部副主任

成 员: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成员、生产技术部安全主管

职责:

1.负责制定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标准及奖惩办法。

2.负责编制铝业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通用标准。

3.负责协调解决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及其它问题。

4.负责开展铝业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及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对铝业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安全文明生产进行检查、统计及考核。

6.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监督各生产单位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

7.参与讨论决定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奖惩事宜。

第四条 职责

(一)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

1.负责贯彻中电投集团公司及蒙东能源安全文明生产管理相关工作要求,结合铝业公司实际制定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管理标准,明确管理职责。

2.负责监督铝业公司及各单位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工作,检查与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安全文明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生产技术部

1.负责贯彻落实中电投集团及蒙东能源安全文明生产管理相关工作要求,是公司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的归口管理部门,执行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

2.是铝业公司工业卫生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铝业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检查活动,并进行通报与考核。

3.负责依据“铝业公司工业卫生检查考核标准”每月对厂房内卫生、设备卫生、工业卫生进行检查、考核。

4. 负责铝业公司安全文明生产治理工作,组织落实各项治理措施。

(三)综合服务中心

1.是铝业公司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据“铝业公司环境卫生管理执行标准”,每月对铝业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环境卫生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 负责铝业公司厂区及办公楼卫生保洁工作。

(四)所属各单位

铝业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工作小组,全面开展各项安全文明生产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章 内容、要求与程序

第五条 文明生产标准内容

(一)员工行为管理执行标准

1.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行政纪律、劳动纪律和技术纪律”;语言、举止文明,不乱丢杂物,不随地吐痰。

2.按规定佩戴胸卡,坚守岗位,秩序井然,不在生产和工作场所戏闹。

3.不在规定的无烟场所吸烟,不在生产现场和楼梯、走廊、值班室等公共场所流动吸烟,不大声喧哗。

4.管理人员必须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深入一线,优质高效地开展管理活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做到不违章指挥。

5.生产值班人员交接班要全面细致;监盘坐姿端正,注意力集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做到不违章作业。

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准上岗工作,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7.生产(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文明施工,按照“三无”(无油迹、无积水、无积灰)、“三齐”(拆下零部件排放整齐、检修机具摆放整齐、材料备品存放整齐)、“三不乱”(电线不乱拉、管路不乱放、杂物不乱丢)和“工完料净场地清”的要求进行施工。

8.服务行业职工在工作中做到热情、礼貌、周到、卫生。

9.生产(施工)单位在接待领导或外来人员时,值班负责人要主动向领导或外来人员介绍自己姓名、职务、当值人员、设备情况及主要生产指标、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等。

10.严格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做到整齐规范,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1.设置、使用临时电源严格按规程规定布线、装设插座或刀闸;装设合格的漏电保护器;远离电、火焊作业区和热体;电源线通过步梯、平台不阻碍正常通行;横过道路部分应装设在硬质套管中;架空线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跨越道路时不低于6米。

12.从事电气作业必须穿绝缘鞋,并戴线手套;电气作业前必须清楚设备标志和带电与不带电区域,严禁移动或越过遮栏和随意扩大工作范围。

13.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尤其是使用角磨机、无齿锯、砂轮机前,必须检查砂轮片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裂纹等缺陷,并严格按规定要求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14.起重作业设专人指挥和专人监护;各种起重设备及工具按有关规定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起重设备电源箱上锁;同一作业地点多组起重作业必须使用旗势,或使用对讲机联系。

15.电焊作业使用的电焊机外壳要有良好的接地,导线连接部分要可靠并包有绝缘。进行高处焊割作业、立体交叉作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隔离措施,或设专人监护,电、火焊作业结束,认真检查是否遗留火种。

16.进行氧气、乙炔作业,作业前和作业后必须认真检查联箱各分门、活接、总门以及乙炔联箱防爆膜是否漏气;严禁在氧气、乙炔联箱附近动火。使用氧气、乙炔瓶作业放置距离不得小于8米,要垂直放置并进行固定。

17.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作业人员必须熟知其毒害性,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作业环境周围要布控可靠措施,包括人员疏散、通风等。

18.进入油站、危险化学品库房等重要场所严禁带火种,手机要关机、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值班人员要按要求逐项进行检查。

(二)工业卫生管理执行标准

1.有明确的卫生责任区域划分范围,无卫生死角。生产场地清洁,无杂物,不乱堆放设备、材料。

2.备品备件、工器具实行定置管理,物放有序,标记齐全。

3.生产(施工)场所通道通畅,宽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4.生产(施工)场所必须设置能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照明设施。

5. 在运行设备卫生见本色,要达到无污垢、无锈迹、无杂物、无尘土、无积油,设备标牌齐全、清晰、端正、完好。

6.容器、管道保温完整,颜色正确,介质流向、色环标志清楚,无腐蚀、无变形。

7.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符合安全规程要求:沟道、孔洞盖板整齐平整,遮栏、护罩齐全;楼道、平台、栏杆和扶梯齐全完整,作业时打开的沟道、孔洞盖板必须按有关标准设置围栏。

8.消除设备及机具漏泄。达到无漏煤、漏灰、漏烟、漏风、漏油、漏粉、漏水、漏汽(气)的标准。

9.厂区、厂房环境整洁,场地绿化,无杂草丛生;厂房建筑外观整洁完整。屋面、墙壁不漏水,天沟及落水管排水畅通;门窗及玻璃完整明亮,无积水、积尘、积油、积垢、无蛛网、无杂物;明沟、暗沟畅通清洁,排水良好。

10.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场所的粉尘、室温以及气(烟尘)、水的排放和噪声质量达到国家环境、劳动保护有关规定要求。

11.电气设备设施必须严格按规定保证接地装置齐全有效、布线规范安全、各种护罩完好。继电器室、电源室、开关室、电缆室电缆孔洞全部用防火材料封堵,室内无杂物,防止小动物进入措施可靠。

12.电缆沟、电解槽下部沟道等地下设施无积水,无垃圾杂物,防火阻隔符合规定,盖板封堵措施可靠。

13.设备附属设施完好,无扭曲变形现象,所有连接为焊接、螺丝紧固或铆接,连接处无松动现象。

14.油区专用消防系统完好,油罐体无变形,管道、各种阀门无渗漏,进出油管和排污阀上锁,透气管、排气阀保证畅通,油罐周围无杂草、积水,装卸油车辆做好静电接地。

15.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和储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的罐口要加盖密封;废弃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必须按环保要求和有关规定销毁。

16.生产(施工)作业场所、设备、管道、道路、安全重点部位、厂房、库房都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标识、标线。做到标志清晰,颜色、图形符合标准。

17.生产(施工)场所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从数量上和完好状态上满足消防需要。

18.生产管理台帐、记录和各种原始数据记录准确、及时、完整、清洁、无涂改、文字工整。

19.检修间工作台摆放有序,无乱放设备及零部件,地面无纸屑、痰迹、油泥污迹。

20.仓库清洁整齐,布置合理。备品、配件分类堆放,编号齐全,标签完整清洁,料架无积灰。

21.设备周围地面经常保持整洁,无积油、积水、垃圾等杂物。

22.注油孔封闭完好,孔周围无油污,油泵、油箱、油池和冷却箱应清洁无杂物,油壶、油枪、油杯、油线和油毡保持齐全、清洁。

23.设备及附属管道无明显跑、冒、滴、漏现象。

24.设备控制系统良好,设备无灰尘、无碰伤、不漏油、不漏水、不漏电、不漏气,控制线路整齐,无裸露的用电开关、电线等。

25.设施管道、阀门、窗户、操作台、楼梯扶手等要清洁,各种管线、设备、操作室等固定设施,布局整齐美观、便于操作监控。

26.停运设备(连续15天以上不运行)要按要求清理好设备自身卫生及设备周边卫生后,用塑料布遮盖好封存。

27.厂房地面无积尘、无油污、无垃圾杂物,内墙面无积尘、无油污、无乱涂乱划迹象,窗台上无灰尘、无杂物,窗户完好,墙角、设备周边及底下无垃圾杂物,厂房门口内外无垃圾杂物,辖区内连廊地面、内墙、窗台无垃圾杂物,水池洁净无饭渣等杂物,无长流水,下水畅通,车间现场不得有烟头、痰迹、纸屑等垃圾物和蜘蛛网。

28.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时,应对施工现场与生产现场进行分隔,保证生产现场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环境。

29.电气设施,高温、高压设施,易燃易爆设施,消防设施以及其他涉及到安全文明生产的重要器械和设施,都应有防护装置和醒目的警示标志,各种标志标线醒目、规范。

30.不用的物品及废品、不属于该单位的东西(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必须从现场清除。任何人把不属于本车间的东西放置于该车间所管区域,必须得到该单位的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同意,不属于该单位的东西一旦放置于该单位所管区域,并且不按定置管理放置,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该单位管理人员承担;对不常用的物品和工器具,要分类存放;偶尔使用的物品,集中存放;经常使用的工具等,要存放有序,放置在工作区内,各类工器具分型号规格、统一存放。

32. 生产需要的物品,定置摆放,做到物各有位,物在其位,摆放整齐,不得参差不齐和超越范围。

33.清洁用的器具放置于隐蔽的方位。

34.现场物资要有标识说明,挂牌和标识,做到清晰明了,物品用完即还、取用方便,各种零星物件使用完毕后,及时清理入库(柜)。

35.生产现场各种标识牌完整,要在其应该在的位置上。

36.通道保持畅通,任何杂物和产品不得占用通道。

37.不合格品与合格品严格区分,标志要明显。

38.工作结束后工器具、量具按定置管理要求摆放在相应箱架上,不得乱放。设备维修人员在完成维修作业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及时恢复移动过的标牌标识。

39.箱、架、车等应摆放在相应位置,摆放端正,不得乱停、乱放。

40.工作完后必须清擦设备,保证设备干净无积灰,对周边的卫生进行清理和清扫,保持地面清洁。

41.不在通道上作业,通道上无物料、车辆、杂物等。

42.工作现场不晾晒任何衣物、鞋、袜等。

43.一切与现场无关的东西,清理出现场,不在现场存放。

(三)环境卫生管理执行标准

1、卫生清洁要求:各部门严格按本标准执行。保持地面、墙面、门窗、灯具、办公家具、办公用品、办公器具日常清洁整齐、无灰尘、无损坏。

2、员工个人行为要求:爱护公共财产,办公家具、办公设备使用时不许乱写乱画。办公桌面各种资料、工具等摆放整齐美观。文明使用卫生间,及时冲洗。严禁往水池和便池内倒茶叶剩饭等杂物。

3、室内卫生管理标准:

(1)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2)地面清洁无污垢,墙壁无尘无蜘蛛网,窗明几净,办公用具摆放整齐。

(3)办公室内不准存放垃圾,更不准将室内垃圾推到走廊。

(4)办公楼走廊卫生由物业部负责包括灭火器和宣传画等。

(5)卫生间洁净无异味,无苍蝇。

(6)不准常流水,保证排水畅通。

4、室外卫生管理标准:

(1)厂区院内严禁吸烟,所辖区域无暴露垃圾,无烟头、无积水、无积雪。

(2)物品摆放整齐,严禁乱堆乱放。

(3)氧化铝、碳块等怕潮物资要离地堆放并苫好苫布。

(4)物资倒运后,由倒运单位负责现场卫生。

(5)阳极拖车要将碳块清理干净,不准将垃圾洒落到地面。

(6)室外垃圾由综合服务中心统一清运到垃圾场。垃圾场卫生由仓储部负责,回收的物资要分类存放。

(7)施工现场本着“一工程一清理”的原则由施工单位负责。

4、仓库和油库:

(1)物品要分类摆放整齐, 卡物相符。

(2)物资存放要隔墙离地。

(3)地面无灰尘,物品无灰尘,无油污,无鼠迹,消防设施齐全无尘土。

(四)办公场所

1.控制室、值班室、休息室、办公室达到“五净”(门窗、桌椅、地面、箱柜、墙壁干净)、“五整齐”(桌椅、箱柜、桌面用品、上墙图表、柜桌内物品整齐)。

2.水房、淋浴间、厕所清洁无异味,无积水和杂物。

3.楼梯、走廊无杂物、无痰迹、无乱写乱画,照明充足。

4.生产及办公区域不饲养小动物。

5.生产及办公场所无长流水、长明灯。

第六条 检查与考核

(一)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与生产任务应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

(二)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标准包括:员工行为、生产设备设施、生产(施工)作业场所、办公场所等方面。

(三)安全文明生产的检查考核工作以各单位自查自纠为主,安环部应每周组织一次抽查或联合检查,并依据“铝业公司安全奖惩办法”相关规定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将通报结果纳入月度考核。

(四)各单位要强化安全文明生产治理工作,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落实治理计划、治理资金等各项治理措施,以达到标准要求。

(五)各单位安全文明生产小组负责依据“铝业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铝业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通用标准”、“铝业公司安全奖惩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标准”、“考核标准”,并报铝业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六)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时,接收责任单位必须参加安全文明生产情况的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验收。

(七)外包工程及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由承包方进行管理,并接受铝业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铝业公司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及《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文明生产管理标准(试行)》中环境卫生管理执行标准、工业卫生检查考核标准、员工行为管理执行标准废止。

第五章 支持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3.《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4.《蒙东能源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

5.《铝业公司安全工作规定》

6.《铝业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7.《铝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件

1.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管理流程

第3篇 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光伏电站安全设施管理,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线路部分)》、《变电站标准化管理条例》、《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结合阜康市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电站”)实际制定,适用于光伏电站。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光伏电站负责本规定的编制和修订。

第四条 上级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对所属光伏电站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光伏电站是本规定的执行单位,负责本规定的落实。光伏电站应按照本规定进行自查,对不满足本规定的安全设施进行整改。

第三章 标准化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 标志、标牌

(一)所有生产用建筑物、设备均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标志牌;

(二)设备命名应有统一规定,与设备一一对应;

(三)设备标志应定义清晰,能准确反映设备的功能、用途和属性;

(四)光伏电站应结合生产实际和企业文化设置一定数量的安全文化标志。

第七条 升压站部分

(一)屋内装设的油量大于100kg和屋外装设的油量大于1000kg的高压电气设备(均指单台)应设有符合规定的贮油(或挡油)和排油设施;

(二)水泥构架应无严重龟裂、混凝土脱落、钢筋外露等缺陷,钢构架应无严重腐蚀;

(三)屋外电瓷外绝缘爬电比距应符合所在地区污秽等级的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采取防污闪技术措施;

(四)各类电气设备失灵、非全相和110kv及以上线路保护装置的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并正常投入运行;

(五)高压配电装置应实现“五防”。sf6开关室还应配置sf6气体检漏仪仪和排风装置;

(六)升压站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5m全封闭固定围栏,进出升压站大门应设置门禁系统或上锁;

(七)升压站内爬梯应有可靠的接地设施;

(八)升压站入口应设置标明电压等级、名称的标志牌。标志牌按电压等级分区设置。升压站进、出线杆塔每相导线旁应悬挂相色标志牌。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刀闸、控制箱、端子箱等设备应设置设备标志牌,分相操作的应标明相别。

(九)升压站入口应设置“未经许可 不得入内”、“必须戴安全帽”标志牌。围栏上应悬挂“止步 高压危险”标志牌。站内高压线下方两侧通道入口处应装设“×××kv设备区限高”标志牌。升压站爬梯应设置“禁止攀登 高压危险”标志牌。

(十)升压站内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标志制作应符合有关交通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 变压器、配电室及配电装置(包括高、低压开关室、ups配电室及外围生产场所的配电室、动力箱、成套配电装置)部分

(一)各类变压器、配电装置故障、失灵、非全相、110kv及以上线路保护装置的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并能正常投入运行;

(二)110kv及以上主变压器中性点过电压保护应完善;

(三)变压器及套管油位指示器应指示正常;

(四)各级电压的变压器及其套管绝缘油气相色谱应合格;

(五)变压器等各类套管及瓷套爬电比距应符合所在地区污秽等级的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采取防污闪技术措施;

(六)变压器、配电室防火间距、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配置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要求,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应正常投用;

(七)室外独立安装的变压器、开关区域,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5m全封闭固定围栏,围栏或隔墙与变压器本体距离不小于3m,区域大门应设置门禁系统或上锁。室内变压器、配电室出入口门应能向外开启,并选用室内开门不用钥匙的自动门锁,高压带电部分的固定遮栏尺寸、安全距离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 408-1991)》要求;

(八)变压器室及低压动力中心、配电室内应无漏雨、漏水或沙尘污染等现象,并有防小动物措施;

(九)配电室入口设置标明电压等级、编号和名称的标志牌。配电室母线应涂刷相色(软母线只标明相别);

(十)高压配电装置应实现“五防”。变压器室、配电室应安装配置事故通风设备,通风机启、停操作按钮应在室外;

(十一)安全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独立安装的变压器围栏四周应设置“止步 高压危险”标志牌,入口处设置“未经许可 不得入内”、“必须戴安全帽”标志牌。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围栏上应设置“禁止烟火”标志牌。室外变压器本体上下爬梯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标志牌。无防护围栏的室外变压器,在变压器本体上悬挂“当心触电”标志牌;风机箱变高、低压室门上分别设置“止步 高压危险”标志牌;

2.室内变压器室、配电室入口处设置“禁止烟火”、“必须戴安全帽”、“未经许可 不得入内”标志牌;

3.在通往变压器中性点步梯上应设置“止步 高压危险”标志牌。变压器放油门上应设置“禁止操作”标志牌;

4.各类屏柜应满足安全要求。

第九条 蓄电池室及直流系统部分

(一)蓄电池室应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正常投用。

蓄电池室应装有通风装置,通风管道应单独设置,不应通向烟道或建筑物的总通风系统。离通风管出口处10m内(含10 m)有易燃易爆物质场所时,则通风管的出口至少应高出该建筑物屋顶2m;

(二)蓄电池室照明、排风机和空调机应使用防爆型,开关、插座、熔断器应安装在蓄电池室外面;

(三)蓄电池室的照明线应采用耐酸导线,并用暗线敷设;

(四)直流系统各级保险定值应满足选择性动作要求;

(五)直流系统绝缘监察装置的测量部分和信号部分应正常投入。直流母线电压监测装置应正常投入;

(六)蓄电池室入口醒目位置应设置“注意通风”、“禁止烟火”标志牌。蓄电池室内应设置“当心腐蚀”标志牌。

第十条 屏柜、开关柜部分

(一)交直流配电柜(开关柜)屏前1m应标注安全警戒线;

(二)交直流配电柜(屏)、开关柜、成套式开关柜前、后门均应有设备或柜(屏)名称、编号标志牌。安装于操作柜面板上的组合电器,应标有单元设备名称、编号的标志牌。交直流配电柜(屏)盘面上的仪表、操作按钮、操作把柄,均应有名称标志牌;

(三)屏柜、开关柜内线路编号清晰、识别标记齐全;

(四)屏柜防火封堵应严密。屏柜的地面备用间隔应用盖板盖住,并在盖板上标注禁止阻塞线。

第十一条 动力电源箱、检修电源箱部分

(一)箱、柜内外整洁、完好、无杂物、无积水,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二)箱、柜体接地线连接可靠。外露带电部分屏护完好。箱、柜内插座接线正确,并配有漏电保护器,与负载匹配合理。电气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现象;

(三)线路编号清晰、识别标记齐全,并配置有接线图。

第十二条 电缆及隧道、夹层部分

(一)电缆桥架、隧道、夹层的防火门、防火墙、防火间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配置应符合《火力发电场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1993)》要求;

(二)每个防火隔段应用合格的防火材料封堵。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穿越墙壁、楼板、柜、盘等通往控制室、开关室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合格的可塑性强的防火材料(如:有机胶泥)严密封堵。电缆穿墙进出的两端和防火隔断前后至少1m范围内应涂刷合格防火涂料或其它阻燃物质,防火涂料应涂刷均匀,涂刷厚度符合要求,并保证其有效性。靠近充油设备的电缆沟应有防火阻燃措施,盖板应密封。在多个电缆头并排安装的场合中,应在电缆头之间加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

(三)电缆夹层入口应设置 “禁止烟火”、“必须戴安全帽”标志牌,出入口处应设置防小动物挡板;

(四)电缆隧道,以及电缆夹层高度低于2.5 m时,照明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应另外加一路灯罩保护接地线)或采用36v及以下的安全电压;

(五)电缆隧道入口应设置“必须戴安全帽”、“注意通风”指令标志牌、“防火重点部位”文字标志牌和整个电缆隧道走向图。电缆隧道人口处盖板上应设置禁止阻塞线。电缆隧道内有效高度低于1.8m且低于隧道其他位置处应标注防止碰头线,并设置适量“当心碰头”标志牌。电缆隧道主隧道、各分支拐弯处应设置整个电缆隧道走向图标志牌,并在电缆隧道走向图上醒目标注所处位置及各出入口位置。电缆隧道内安全出口附近应设置指向安全出口处的导向箭头。

电缆隧道应装有自动的排水设施,并保持良好的可用状态。电缆隧道不应有渗漏水现象。电缆隧道、电缆沟内部应保持干燥,无积水,无杂物堆积;

(六)电缆隧道应设置带有爬梯的人孔,相邻人孔间距离不应大于75m,人孔直径不应小于700mm;

(七)电缆两端应悬挂标明电缆编号、型号、始点、终点的名称标志牌。

第十三条 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通讯室部分

(一)风力发电场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计算机室、通讯室的耐火等级、安全出口,以及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配置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要求;

(二)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

(三)电子设备间入口醒目位置应设置巡视、检修、试验等工作的“安全须知”文字标志牌;

(四)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通讯室应设置、“未经许可 不得入内”、“禁止烟火”标志牌。电子设备间入口还应设置“禁止使用无线通信”标志牌,并有防小动物措施;

(五)电子柜应可靠接地,箱门和柜体均应与接地体连接。

第十四条 逆变器部分

逆变器室应设置、“有电危险 禁止入内”、“必须戴安全帽”、“当心落物”标志牌。

第十五条 油品库

(一)油品库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配置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1993)》的要求;

(二)油品库入口应设置“未经许可 不得入内”、“禁止烟火”、“禁止携带火种”标志牌以及“油品库管理制度”文字标志牌;

(三)油品库应有可靠的防雷设施,油品库内孔洞、沟上部应设置盖板,盖板应采用不产生静电、火花的材料制作;

(四)油品库内照明灯具、开关、电源箱等一切电气设施应采用防爆型;

(五)油品库内应按要求设置灭火沙箱,配置的灭火器材应符合扑救油火灾要求;

(六)油品库应有通风、排气设施。

第十六条 消防和生活水泵房入口应设置“必须戴安全帽”标示牌。

第十七条 管道、阀门

(一)消防专用管道应遵守《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1992)》的规定,并在管道上标识“消防专用”识别符号;

(二)阀门应有标志牌,并标明开启、关闭操作方向。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执行由上级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考核。

第十九条 考核依据本规定和上级公司相关奖惩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光伏电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2022.01.15)起试行。

第4篇 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真正使质量标准化工作自始至终贯穿在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当中去,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每年初,要结合矿井生产实际,制订出矿及各专业切实可行的年度达标规划,要明确奋斗目标,实施规划办法及措施步骤,要有保证规划实施的奖罚规定。

第二条: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矿要成立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各专业、区队要成立以区、科长为组长的专业质量领导小组,并按职责范围要求,认真正常开展工作。

第三条:采、掘、机、运、通、地测、调度、“两堂一舍”、标准管理专业,都必须按照《苏天能集团公司矿井质量标准》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开展工作。任何专业和单位,不的擅自作主,在工作过程当中降低标准。

第四条:矿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每月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总结和布置质量标准化工作及规划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对工程质量管理要有完善的考核验收制度,要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在当天调度会议上通报。定期检查每月三次,“一通三防”检查逢8、18、28日;机电、运输检查逢9、19、29日;采、掘、修质量检查逢10、20日及月底一天进行。检查当天早7:40分在调度会议室召开检查预备会,并进行明确分工;下午15:30分在调度会议室召开检查汇报会,凡是参加检查的人员都必须参加汇报会。无故不参加者,每人罚20元;迟到每人罚10元,标办做好记录并下发整改意见书。

第六条:各采掘区队,每班都要设立兼职或专职质量验收员,对当班质量存在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消除隐患,并做好班组质量验收记录及评估记录,以备查。凡是不认真负责,检查记录不实,出现问题的,要追究责任。同时,班与班之间要搞好质量交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下一班不得接收,区队不给予收尺、计分。

第八条:采掘工作面从投产到竣工,要设立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由生产矿长组织,生产、技术、安监人员参加,达不要求的严禁工程结算。

第九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人员,实行分区域、头面、划片承包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分管区域内工程质量低劣,上岗进面又没发现,或发现而没监管督改的,追究当班安全生产现场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机电、运输、通风、溜子队的施工、安装,都要对照标准及施工措施施工。凡发现不按要求施工、安装的,除责令重新施工外,要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所有生产区域的文明管理,都要严格按照生产科的划定,做到所属区域内的标志、标牌、图牌板、管线、轨道辅设、风筒吊掛、隔爆、喷雾、栅栏设置、材料码放等符合规定。同时做到区域内无淤泥、无积水、无浮煤矸、无杂物,否则按标准化奖罚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所属两堂一舍管理的生活区,每月定期检查三次。由分管矿长组织,要对照两堂一舍的标准严格检查。对饭菜质量低劣,且不能保证24小时有热饭、热菜;浴池水温不适、无淋浴、集体宿舍混住、卫生达不到窗明几净;所有矿属区域内脏、乱、臭的责任单位,按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供应科所有购买的设备、配件、坑木,都要严格按矿规定要求进货。企管、机电等有关单位,要按程序严格把关。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严禁入库记帐。对井下所需要的支护材料,供应科应按科学要求,给予加工;不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有权拒绝使用。造成影响生产或安全的,追究供应科的责任,并按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各专业、科室、区队,都要配备质量验收和安全监测的仪器、仪表,并做到定时检测,保证其灵敏、可靠性能,做到正常使用。各种检测报表及时上报。否则,一经检查验收发现问题按“三违”处理,并追究处罚责任单位领导。

第十五条:标准化办公室配合矿劳资及有关单位搞好培训,以提高职工业务、技术素质。

第十六条:矿标准化领导小组、标准化办公室对全矿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协调监督各专业考核,积极做好日常动态检查和各专业的检查考核的配合工作。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材料的收集、汇总及存档上报。

第5篇 实验室5s标准化管理规定

1 目的:进一步落实5s的“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通过定置管理,营造一目了然的工作环境。最终目的是提升个人的品质,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

2 “5s”执行标准

2.1 工作台面

2.1.1 工作时要保持台面有序不乱;任何物品使用完毕后立即按定置要求回位;报告单、原始记录等填写完毕,放回文件架内。

2.1.2 检验班组单项项目分析完成后,将烧杯、试管等及时清理到水池,不允许堆积在操作台面;样品分析完成后立即将滴定台、废液桶放回定置区,及时将台面的积液清理掉;交班前废液桶要清洗干净。

2.1.3检验完成后立即将各个台面上的废料丢到废料箱中;不能在检验台或仪器边堆积。

2.1.4 非每天必用的物品必须放入专门的柜内。

2.1.5 不能在实验室内存放私人物品;工作台上不能出现手机、钥匙等物品。

2.1.6 水杯放在茶水柜,不能放在操作台上。

2.2工具

2.2.1 检验员取完样,将手套放入取样箱内,取样箱放到其定置区。

2.2.2 检验员取样时戴的安全帽放于台架上,口罩、护目镜放在各班抽屉内。

2.2.3 物性检验工具及劳保用品均按定置要求放在托盘内,交班前需清洁托盘和工具盒。

2.3 辅助工具

2.3.1 检验员做完样后,将洗瓶、量筒、废液杯统一按规定放回定置区内。检验员使用水池后要将水池周围的水渍擦干净。

2.3.2 试剂配制用容量瓶、量瓶、塑料瓶等,清洗干净后全部分类放入干燥柜。

2.3.3 抹布定期更换,由各班班长负责。

2.3.4 存放拖把、扫把的盆子,剪板机后废料箱,茶水柜每周大扫除时必须彻底清理;平时需收拾整齐。

2.4 通风橱

2.4.1 每班交接班前须彻底清洁通风柜及柜内物品;在通风橱内工作完毕及时清洁橱内台面,不允许有积液;通风橱门保持半关状态以保证抽风效果。

2.4.2 化验每个通风橱内除试剂、移液管、电炉外,必须放一个洗耳球、一个洗瓶、一块抹布;洗耳球及洗瓶需标识,不同的通风橱内的物品不能混用。

2.4.3通风橱内只能摆放每天必用物品;在通风橱内做完实验后必须立即将操作台清洁干净。

2.5 地面及柜门

2.5.1 地面不允许有积液、金属屑、纸屑等杂物,当班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须保持地面干净;每班交班前须将地面清扫后再进行拖地,清洁工作区各柜门、台面。2.5.2 取放物品、试剂后,柜门要及时关闭。

2.6 凳子

2.6.1 凳子的摆放要求:无人使用时,凳子推入桌下;做实验时,需使用其它位置的凳子时,用毕需立即回位。

2.7 设备

2.7.1 实验室设备的清洁与安全由当班人员负责;设备情况在交接班记录及设备部的日常点检联络表上反映。

2.7.2 设备使用完毕恢复原状。

2.7.3 电脑及附件:电脑及电脑桌均无灰尘;电脑桌后是卫生死角,每班要将其作为重点打扫。

2.8 素养

2.8.1检验员上岗前必须穿好工作鞋、工作服、佩戴工作证;化验员取样时穿戴好劳保防护用品(安全帽、护目镜、防酸手套)。

2.8.2 积极参予到“5s”建设中;按班组定置要求摆放物品,对不适合工作需要的定置要求可提出更改,使定置管理合理化,人性化。

2.8.3 除做好本班“5s”工作外,积极协助其他班,在持续推进本班组“5s”工作中表现较突出。

第6篇 运输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公司的运输管理,进一步提高运输质量标准化水平,严格质量管理,降低运输事故,确保提升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规定

1、每月召开一次运输专业会,总结上月工作情况,安排近期工作,解决运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专业科技创新、会战、安措计划的完成情况,组织每周一次的专业检查及旬检查、月验收。

2、机电科负责每周一次的专业安全检查及质量旬检查、月验收和资料的整理,负责存在问题的复查。

3、机电工区主管区长负责开好每天工区班子碰头会及每旬的安全例会,技术负责人负责特殊工种的培训、换证工作,并组织好职工学习及技术业务的学习考试。

4、机电工区要对运输大巷、石门、斜井、采区轨道、安全设施、运输设备实行分片管理,责任到人,并制定出严格的管理考核制度。

5、机电工区要对单轨吊运输系统加强管理,实行承包到人,责任到人,制定严格的管理考核制度。

6各工区区长是本区运输安全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工区管理人员负责本区轨道的质量管理,配齐轨道工,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配备轨距尺、轨道钻眼机和弯轨器等工具。

7、运输岗位标准,各岗位峒室要清洁卫生,工作人员必须持证挂牌上岗,正规操作。正规操作、岗位责任制、岗位区域联责联保及各种牌板标准齐全,悬挂整齐。

8、资料管理

机电科要按照集团公司运输资料要求,对各种运输设备的说明书、联接装置、各种车辆试验报告、小绞车安装、验收单、钢丝绳日检表、斜巷安全设施验收记录、上级文件、运输安全规定等资料,分类存放,以备检查。

二、考核规定

(一)运输大巷

1、运输大巷,石门轨道质量达到合格品,达到优良品,否则,一次对工区罚款200元。

2、轨道扣件不全,松动、接头平整度、轨缝一处超限,不符合规定罚10元。

3、道岔质量合格率必须达到90%,否则,一组不合格罚款50元。

4、水沟盖板必须齐全稳固,每缺1块罚款10元,1块活动罚款5元。

5、轨道线路及人行道侧一处卫生差或堆积脏杂物罚20元。

6、运输大巷、轨道上下山管线吊挂整齐,符合规定,否则,一处罚款20元。

7、因轨道质量或车辆不合格造成掉道造成影响生产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因责任事故造成掉道者,办责任人严重三违,由调度室考核。

8、大巷及各岗位各类图牌板齐全,每缺一项罚款10元。

9、运输车辆使用标准连接装置,禁止使用假销、环,每发现一处责任人办'三违'。

(二)运输设备

1、矿车完好率达到90%,每降低1%罚款20元。

2、矿车每缺一个关轴销、闭锁圈、碰头各罚10元,使用坏轮子1个,积压一辆矿车各罚20元,积压矿车一辆罚50元。

3、矿车清挖率达到85%以上,每降低1%,罚款50元。

4、小绞车必须台台完好,否则每台罚款50元。

(三)斜巷运输

1、斜井运行上、下山轨道质量必须达到优良品,否则罚款100元,发现一处缺撑棍罚款50元。

2、其它斜巷轨道必须达到合格品,接头扣件、轨缝、水平、高低、内错差一处不合格罚10

3、各类挡车设施,必须灵敏可靠,新安装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或缺挡车设施罚款50元,并停止提升责任人按严违处理。

4、各种行车保护齐全,红绿灯信号、组合打点器灵敏可靠,红绿灯信号必须与绞车闭锁,每一项不合格罚款50元。

5、斜巷提升必须使用标准连接装置,连环、插销、保险绳、钢丝绳执行日检制度,责任到人,发现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装置一件,办信号滑头工严违。

6、按规定安设地滑子,一个转动不灵或缺一个罚20元。

7、技术特征、封闭管理、行车不行人、岗位责任制等各类牌板齐全,每缺一块或不正规罚款20元。

8、信号把钩工有权制止任何人进入封闭轨道或正在提升的轨道,随意放行的按严违论处。

第7篇 某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真正使质量标准化工作自始至终贯穿在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当中去,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每年初,要结合矿井生产实际,制订出矿及各专业切实可行的年度达标规划,要明确奋斗目标,实施规划办法及措施步骤,要有保证规划实施的奖罚规定。

第二条: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矿要成立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各专业、区队要成立以区、科长为组长的专业质量领导小组,并按职责范围要求,认真正常开展工作。

第三条:采、掘、机、运、通、地测、调度、“两堂一舍”、标准管理专业,都必须按照《苏天能集团公司矿井质量标准》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开展工作。任何专业和单位,不的擅自作主,在工作过程当中降低标准。

第四条:矿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每月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总结和布置质量标准化工作及规划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对工程质量管理要有完善的考核验收制度,要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在当天调度会议上通报。定期检查每月三次,“一通三防”检查逢8、18、28日;机电、运输检查逢9、19、29日;采、掘、修质量检查逢10、20日及月底一天进行。检查当天早7:40分在调度会议室召开检查预备会,并进行明确分工;下午15:30分在调度会议室召开检查汇报会,凡是参加检查的人员都必须参加汇报会。无故不参加者,每人罚20元;迟到每人罚10元,标办做好记录并下发整改意见书。

第六条:各采掘区队,每班都要设立兼职或专职质量验收员,对当班质量存在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消除隐患,并做好班组质量验收记录及评估记录,以备查。凡是不认真负责,检查记录不实,出现问题的,要追究责任。同时,班与班之间要搞好质量交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下一班不得接收,区队不给予收尺、计分。

第八条:采掘工作面从投产到竣工,要设立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由生产矿长组织,生产、技术、安监人员参加,达不要求的严禁工程结算。

第九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人员,实行分区域、头面、划片承包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分管区域内工程质量低劣,上岗进面又没发现,或发现而没监管督改的,追究当班安全生产现场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机电、运输、通风、溜子队的施工、安装,都要对照标准及施工措施施工。凡发现不按要求施工、安装的,除责令重新施工外,要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所有生产区域的文明管理,都要严格按照生产科的划定,做到所属区域内的标志、标牌、图牌板、管线、轨道辅设、风筒吊掛、隔爆、喷雾、栅栏设置、材料码放等符合规定。同时做到区域内无淤泥、无积水、无浮煤矸、无杂物,否则按标准化奖罚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所属两堂一舍管理的生活区,每月定期检查三次。由分管矿长组织,要对照两堂一舍的标准严格检查。对饭菜质量低劣,且不能保证24小时有热饭、热菜;浴池水温不适、无淋浴、集体宿舍混住、卫生达不到窗明几净;所有矿属区域内脏、乱、臭的责任单位,按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供应科所有购买的设备、配件、坑木,都要严格按矿规定要求进货。企管、机电等有关单位,要按程序严格把关。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严禁入库记帐。对井下所需要的支护材料,供应科应按科学要求,给予加工;不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有权拒绝使用。造成影响生产或安全的,追究供应科的责任,并按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各专业、科室、区队,都要配备质量验收和安全监测的仪器、仪表,并做到定时检测,保证其灵敏、可靠性能,做到正常使用。各种检测报表及时上报。否则,一经检查验收发现问题按“三违”处理,并追究处罚责任单位领导。

第十五条:标准化办公室配合矿劳资及有关单位搞好培训,以提高职工业务、技术素质。

第十六条:矿标准化领导小组、标准化办公室对全矿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协调监督各专业考核,积极做好日常动态检查和各专业的检查考核的配合工作。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材料的收集、汇总及存档上报。

第8篇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

一、项目部形象组织管理

项目部对外树立良好企业的形象,对内体现出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应当在胸前佩戴个人身份标卡,标卡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制作,标卡上应有个人照片、姓名、职务、所属单位等以明确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力,达到切实有效的进行项目施工管理工作。

项目施工班组的工人,一律实行挂牌作业,进出工地必须出示项目的工作牌,树立班组工人在该工程施工中的良好形象。

二、 安全组织管理

2.1、建立工程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为副组长,施工员、材料员等其他为组员,明确岗位责任,奖罚兑现。

2.2、项目部和施工管理办公室必须按统一的规格标准,制作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责任制度,悬挂于办公室内,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分解和细化各自的安全责任,责任的考核目标,做到责任明确,奖罚鲜明,切实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2.3、凡安全防护措施不齐备,存在严重隐患。或管理人员盲目指挥,安全无保证时,安全员有权令其停工,坚持一票否决制。

三、安全管理目标

无死亡事故;无重伤事故,全年轻伤率不超过3‰;无火灾及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达100%以上。

特殊工种全部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安全合格率100%,优良率60%以上。

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岳阳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标准”。

安全目标(伤亡事故控制目标,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年、月都要控制达标计划,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考核到人。

四、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4.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安全工作与生产任务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安全防护措施提前施工,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4.2、对参加工程项目施工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安全生产技术技能,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职工安全教育档案,施工人员年度安全考核记录,制定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制度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4.3、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按工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安全员,向班组做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要求具体、明确,要有正式的书面记录和签字。特殊工种,如架子工、起重工、塔机工、电工等分别按安全技术标准规程做专项技术交底,形成书面文字,签字后交付作业。

4.4、每月安全领导小组作一次工地的安全检查,平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分片或分组开会教育,令其整改。

4.5、每天安全员和班组长向班组安全讲话,检查安全准备工作,紧跟生产制度,进行监护,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对冒险作业,坚决制止。其教育或均需记录签字,以示慎重敲响警钟。

4.6、严格“三宝“的使用,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临空和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网间隔一层搭设,必须牢固可靠,符合规范要求。

4.7、严禁酒后上班,不准打赤脚、穿拖鞋、硬底鞋上班。不准高处向下扔物品。

4.8、“四口”,坑、井、易燃易爆场所,电源装置和危险地带,设置护栏,夜间设红灯示警。

4.9、特殊工种,如电工、架子工、焊工,起重工、机械工等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准进行操作。

4.10、机械设备有漏电保护装置和接零接地,施工电线架空搭设,不准线拖在地上,开关、插座集中在配电箱内,有防雨装置由电工专职管理。

4.11、经常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每天上班试运行运转后才能进入施工操作,严禁提升机等机械设备带病作业。

4.12、易发生触电事故地方和移动照明,使用36伏低压行灯。

4.13、搅拌台、钢筋制作场、木工制作场,必须在牢固棚架下操作。水泵操作和电工等,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作业。

4.14、木工房、库房、工棚、厨房等临时设施,配套足够的灭火器材,挂有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吸烟。

4.15、各类易爆易燃的化学物品、建材、油料必须入库存放,不得露天堆积。乙炔和氧气使用时两瓶间距必须大于5米以上,存放时必须封闭隔离。动用明火必须由项目经理和安全责任人在现场核验签字后方可进行,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16、暑期施工,有相应的十滴水,清凉油等,防暑药品,爆晒地点,应有遮荫措施。对粉尘,有毒气体有保护措施。

4.17、若发生安全事故,除积极挽救伤员和上报外,必须按“三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切实整改。

4.18、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应当设立危险警示标志。

五、安全档案资料

安全档案资料是安全基础工作之一,也是检查考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资料和反映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同时是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分析、研究、掌握安全动态,以便改进工作,达到预测、预报、预防事故的目的,必须及时作好作全,真实反映情况。要作好的资料主要有:

5.1、工地的安全组织机构及岗位责任制;

5.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各项制度;

5.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5.4、安全技术资料(计划、措施)、交底、检查验收;

5.5、班组安全活动情况(包括违章作业的教育、处理);

5.6、班组安全工种人员上岗证复印件(编汇成册,注明上、离岗时间和原因);

5.7、奖罚资料;

5.8、伤亡事故档案;

5.9、有关文件、会议记录。

六、安全检查

6.1、班组每天进行班前活动,由班长或安全员传达工长安全技术交底。并作好当天工作环境的检查,做到当时检查当日记录。

6.2、项目经理带队每星期组织一次本项目安全生产的检查,记录问题,落实责任人,发整改通知,落实整改时间,定期复查,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人和事,严格按公司安全奖惩条例执行。

6.3、公司对项目进行一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必须执行jgj59-99标准)。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出整改通知单,由项目经理签收,并布置落实整改人、措施、时间。如经复查未完成整改,项目经理将受到纪律和经济处罚。

七、场地、设施和环境管理

7.1封闭施工管理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施工,现场四周除留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出口通道外,必须在施工开始前设置好连续封闭的围墙和围板,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围设置的围档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围设置的围档高度不低于1.8m。

围档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禁止使用彩条布、竹笆、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

围档外墙抹灰刷白,在围墙外部上书标语“______工程由湖南省汉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

在施工现场设置固定的出入口。出入口设置大门,其高度与围墙相适应,宽度在5米以上,要求牢固、美观、整洁、稳定。出入口处应有专职门卫人员及门卫管理制度。

工地大门上方做成拱形灯箱,上设“湖南汉昌建筑工程公司”标志,给人的视觉效果要典雅、美观、大方。

施工外架采用双排外脚手架,采用2000密目安全网进行全封闭作业,将钢管刷成红白相间的醒目标记,用于“四口”、“五临边”的防护,搭设符合规范,检查符合要求,围护要处于正常的安全状态。

7.2、施工标牌管理

在大门右侧的外围墙上设立标准的“五牌一图”,将项目管理人员的名单、照片做成标准的像框贴在墙上,其它标牌按规定要求制作。

五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 一图: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在进入工地的主要通道及施工区域上悬挂红,黄,蓝,绿的安全警示标牌,用心区分施工场地的安全环境,在现场脚手架上悬挂安全标语,在配电设施处设置禁入标识等等。

7.3、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

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明显划分并派专人进行清扫,宿舍周围环境卫生、安全。在建工程内不得兼作宿舍。

设专职的文明施工管理员,按“门前三包”要求,责成值班人员天天打扫环境,看护好绿化,市政等公用设备,不因施工受到损坏。

7.4、施工场地管理

施工场地进行硬化处理,保证道路排水畅通,防止泥浆、污水、废水乱流和堵塞下水道,工地无积水现象,雨天车辆进出由专人冲洗车辆,不让泥浆带入公路。

建筑物的四周设文明施工管理员,负责建筑垃圾,散落的余灰,工人丢弃的用品每天进行清扫,保持施工场地内的清洁卫生。

挖排水沟有组织排放施工用水,设沉沙井沉淀,不让污染道路、环境,临近坡、岩、低洼地,有防洪防跨塌措施。

建筑材料钢筋、模板、层板、钢管、扣件分类堆放,钢筋上悬挂标牌,写明规格、型号。砌砖和抹灰用的砂石堆放,采用砖墙进行打围,使用时散落在周围的砂石一律铲入墙内。下班之前机操工必须将机械和周边清理干净,随时保持机械和场地的整洁。

7.5、作好施工现场灭鼠蚊蝇工作。严禁赌博,打架斗殴,违者罚款。

7.6、家属来访,不准在作业现场交谈,特别是老人小孩,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7.7、将进入大门右侧的围墙全部抹灰,做成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宣传栏,对施工中出现的违章行为给予暴光,提出批评、警告和处罚;表彰安全文明施工中的好人好事,遵章守纪的班组和个人,并给予经济上的奖励。

7.8、现场防火卫生须知

加强现场防火教育,落实消防措施,按照不同作业条件,合理配备灭火器材。如电气设备附近应设置干粉类不导电的灭火器材;对于设置的泡沫灭火器应有换药日期和防晒措施。灭火器材设置的位置和数量等均应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库房及民工住房、厨房应有防火宣传标语,应设置防火灭火和其他消防装置。

易燃易爆品应有专人管理,有符合规范要求的库房设施。

施工用电和照明用电要符合规定要求,严禁乱拉乱接和使用电炉等器具,施工用电必须三相五线制,配电箱内应设触电保护装置,配电箱加锁。

7.9、生活设施

设置开水供应房,在夏季高温季节施工,由专人负责茶水到施工现场,准备常用的外伤用药、十滴水、仁丹等用于应急使用。

施工现场厕所,地面和墙面全部贴地砖和墙砖,用2个2号自动冲水箱,随时进行冲洗,保证厕所内的通风、干净、整洁无臭味。

施工现场经常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并派专人打扫厕所。

7.10、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负责施工现场及住地的安全,做到责任分解到人,无失盗事件发生。

7.11、采取防粉尘、防噪音措施,把粉尘和噪音降到最低程度。超过噪音限度的施工作业,必须控制,如元盘锯,刨木机等,尽量安排白天工作,不在夜间使用。

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施工现场作业规程

8.1高空安全作业规程

8.1.1从事高处(空)作业人员,要定期作体检,凡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精神病等不适应于高处作业的人员,禁止攀高作业。

8.1.2距地面2m以上,工作创面坡度大于45度,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移(振)动地方应视为高处作业。

8.1.3防护用品穿戴整齐,裤脚要扎住,戴好安全帽,不穿光滑的硬底鞋,要有足够强度的安全带,并将绳子牢系在坚固的建筑结构上或金属结构架上。

8.1.4登高前必须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施工负责人对全体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特殊高空作业)。

8.1.5检查所用的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防护板、安全网等)必须安全可靠,严禁冒险作业。

8.1.6如有靠近电源线路作业时,应先联系停电,确认停电后方可工作,并设置绝缘挡板,作业者最少离开电线2m以外。

8.1.7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袋内,上下时受中不得疏忽,不得在高处往下投扔材料或工具等,不得将易滚滑的工具、材料堆在脚手架上,不准打闹,工作完毕,应及时清理工具、零星材料等。

8.1.8 要处处注意警视标志、危险地方夜间作业必须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否则禁止作业。

8.1.9严禁上下同时垂直作业者,若特殊情况必须垂直作业,应经有有关领导批准,并在上下两层中间设置专用防护棚或其它隔离措施。

8.1.10 严禁坐在高处无遮拦处休息、睡觉,防止坠落。提升架、塔吊等各种升降设备严禁载人。

8.1.11在石棉瓦屋面工作时,要用木板、梯子等物垫在石棉瓦上面,才能走人,防止石棉瓦坠落。

8.1.12不论任何情况,不得在墙顶上工作或通行。

8.1.3脚手架的负荷,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70kg/m2

8.1.14进行高空焊接,气割时必须事先清理火星飞溅范围内的易燃,易燃物或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才能施工。

8.1.15有六及风力时,必须禁止露天高处作业。

8.1.16使用梯子时,必须检查梯子是否坚固,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立梯坡度以60度为宜,梯底宽度不小于50cm,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勾,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员扶梯,人字梯拉绳必须牢固。

8.2、脚手架工程

8.2.1、基本要求

8.2.1.1要有足够的面积,满足工作操作,材料堆置和运输的需要。

8.2.1.2坚固、稳定,能满足施工中的各种荷载和气候条件作用下不变形、倾斜、摇晃。

8.2.1.3搭拆简单,搬移方便,能多次周转使用。

8.2.1.4安全系数一般均采用容许应力计算,取值要大于3。

8.2..2、外维护脚手架:

8.2.2.1立杆:采用φ48㎜的钢管,壁厚为3~3.5㎜,,立杆间距最大不超过1.5m。

8.2.2.2大模杆采用φ48㎜的钢管,壁厚为3~3.5㎜,选用合格的“一字型”对头长扣,搭接要交圈,不能铺开和断开,上下间距最大不超过1.2m。

8.2.2.3脚手板:铺设要严密、牢固,搭搓板端压过大横杆1.5m,距墙体距离不大于15㎝,严禁有跳头板。

8.2.2.4护身栏及挡脚板:凡2米以上架子局部绑两通栏杆,挡脚板立挡(18㎝)严密牢固或加挂立封安全网,且网的下口封牢。真正起到安全防护作用。

8.2.2.5剪力撑:设在脚手架外侧立叉成十字的双支斜撑,与地面成60度为宜的夹角。剪力撑斜撑宽度以不超过7根立杆为宜,剪力撑交叉点绑了立杆与横杆的交叉点上。

8.2.2.6与结构拉接:用钢管与结构里外分别抱牢固,拉、顶点满足架子的稳定要求,水平距离宜不大于6米一个拉顶点,拉结点必须设在立杆与大要横杆的结点上。

8.2.3、混凝土浇筑架子

立杆间距不得超过1.5m,并加绑扫地杆。大横杆不得少于两道,高度超过4m的架子,大横杆间距不大于1.7m。架子宽度超过2m时,要在跨中加吊一根大横杆,并每隔两根立杆在下面加绑一根托杆,使与两旁大模杆相互连接。杠杆中部八字斜撑。

排木间距不得超过1m。脚手板要铺对头板,板端底下绑双排木,板子要铺严、铺牢。铺搭连板时,端头必须压过排木15cm。禁止铺设探头板。

8.2.4、脚手架拆除

8.2.4.1架子拆除时要划分作业区,周围设围栏或竖立警戒标志,地面设专人指挥,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8.2.4.2拆除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扎裹腿,穿软底鞋。

8.2.4.3拆除前必须拆除照明线再遵循由上而下,先搭后拆,后搭先拆的原则,即先拆栏杆、脚手架、剪力撑、斜撑;后拆小横杆、立杆等,并按一步一清的原则依次进行,严禁上下同时进行拆除作业。

8.2.4.4拆除要统一指挥,上下呼应,动作协调,当解开与另一人有关的结扣时,要先通知对方,以防坠落。

8.2.4.5拆下的材料,严禁抛掷,应运到指定地点,随拆随运,分类堆放,当天拆当天清,拆下的扣件或铁丝要集中回收处理。

8.2.4.6在拆架过程中,不得中途换人,如必须换人时,要将拆除情况交代清楚后方可离开。

8.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

8.3.1、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及电气防火措施。

8.3.2、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jgj46-9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8.3.3、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采用tn-s系统。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不能混接。

8.3.4、配电箱开前箱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电箱要有门、有锁、有防雨措施。

8.3.5、照明专用电路要有漏电保护,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不得低于2.4m,潮湿作业作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8.3.6、配电线路的电线不得老化、破皮。使用五芯线或电缆。

8.3.7、不能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8.3.8、用电档案内容齐全由专人管理,电工巡视维修记录填写真实。

8.4、临边、洞口及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8.4.1、基本要求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要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要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要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要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8.4.2、临边作业

8.4.2.1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杆的阳台、斜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8.4.2.2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8.4.2.3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要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8.4.3、洞口作业

8.4.3.1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8.4.3.2桩孔、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要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8.4.3.3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要设红灯警示。

8.4.4、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

8.4.4.1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走道。

8.4.4.2绑扎框架、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要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8.4.4.3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

8.4.5、砼浇筑时的悬空作业

8.4.5.1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要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8.4.5.2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8.5、塔吊起重机机械安全技术

塔吊起重机的行走限位是否齐全、灵敏,止档离端头一般为2~3m;吊钩的高度限位器要灵敏可靠;吊臂的变幅限位要灵敏有效;起重机的超载限位装置也要灵敏、可靠;使用力矩限制器的塔吊,力矩限制器要灵敏、准确、灵活、有效,力矩限制器要有技术人员调试验收单;塔吊吊钩的保险装置要齐全、灵活。

卷扬机滚筒保险装置要齐全有效。

路基要坚实、平整,有排水措施,道钉或夹板必须钉牢或拧紧,不须有松脱现象;轨道的纵横方向的平度应均在1‰以下,钢轨接头处不得悬空使用,且间隙应为3~6㎜之间,错开1.5m以上。两个轨道顶部的高度不得大于2㎜。

塔吊起重机的电缆线无破损和严重扭结现象,压点压接牢固,卷线器必须运围正常。所有电气系统应有良好的接地保护或接零保护,轨道每隔20m应设一组单独的接地,并不得与建筑物相连,接地电阻小于4ω,接地线不得使用铝导线。

塔身、塔臂的各标准节的连接螺栓应坚固无松动,塔的结构件应无变形和严重腐蚀现象且各个部位的焊缝及主角钢不得有开焊、裂纹等现象。

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需经考核、持证上岗。信号指挥人员应有明显的标志,且不得兼任其它的工作。要执行“十不吊”的原则。

(1)被吊我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

(2)信号不清不准吊;

(3)吊物下方有人站立不准吊;

(4)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5)埋在地下物不准吊;

(6)斜拉斜牵物不准吊;

(7)散物捆扎不牢不准吊;

(8)零散物主(特别是小钢横板)不装容器不准吊;

(9)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立式构件、大模板不用卡环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强风、大雾天影响视力和大雨时不准吊。

塔机工作后应将吊钩起升到距起重臂最小距离不大于5m位置,并且吊钩上严禁勾挂重物。将各控制器拉到零位,拉下配电柜总闸。一定要将夹轨钳锁紧,保证塔机的稳定,切断现场塔机电源。

九、 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9.1凡承包单项工程的承包人,在签定合同时,必须签定安全责任合同。

9.2一切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戴好安全帽,拴好安全带,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9.3所有的起重指挥和挂钩人员,在未操作之前,必须环视周围和楼下,有无人员工作,要求做到一要看,二要喊,三离开后,才能指挥起重,做到人身安全。

9.4塔机人员,一切操作必须按规范执行。

9.5一切工种和人员,在高空作业时必须将工具和物品放在安全可靠之处,保证安全。

9.6现场所有人员,严禁站入灰盘和砖架内操作或玩耍。

9.7现场一切人员,均不准在室内向室外、在高空向楼下乱倒乱丢渣子和物品,违者罚款,如造成人生伤亡事故和材料损失者,由肇事者负责赔偿。

9.8现场的所有电线都必须架空设置,不准落地、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以免伤人。电线的一切接头必须包扎完好,不得漏电。

9.9凡在人行道上空作业,必须搭设安全封闭通道,保证行人畅通、安全。

9.10凡在高空作业,向下放跳板或其他物品时,必须用绳子捆牢,不准用手拿着下滑,避免伤人。

9.11工人场时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公司、工地、班组),认真开展班组安全生产活动,做到人人讲安全,人人管安全。

十、 班组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10.1严格执行公司安全保卫规则。

10.2 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讲求职业道德,班前、班后布置工作时,同时强调安全教育,自身带关,人人遵守。

10.3无条件地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文明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对现场不安全因素,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

10.4带头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合理安排工作,做到力所能及,严禁强行违章指挥。

10.5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共同协助事故处理,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技安管理水平。

10.6不准带小孩和非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10.7作好班前教育、讲话记录,经常检查工地,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十一、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11.1各施工班组作业前,应明确当天的工作任务,必须针对性安全交底。

11.2工作前,必须对操作者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不准施工作业。

11.3作业前,应对施工区域内的机具、设备、工用具、脚手架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消除,排除环境中的不安全因素。

11.4了解职工的身体状况,身体不适、有病者不得从事施工作业。

11.5对安全作业点应特别提出,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11.6不准打架斗殴,不准赌博,违者罚款。

11.7认真作好安全活动记录和文明施工检查记录。

第9篇 实验室“5s”标准化管理规定

1 目的:进一步落实5s的“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通过定置管理,营造一目了然的工作环境。最终目的是提升个人的品质,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

2 “5s”执行标准

2.1 工作台面

2.1.1 工作时要保持台面有序不乱;任何物品使用完毕后立即按定置要求回位;报告单、原始记录等填写完毕,放回文件架内。

2.1.2 检验班组单项项目分析完成后,将烧杯、试管等及时清理到水池,不允许堆积在操作台面;样品分析完成后立即将滴定台、废液桶放回定置区,及时将台面的积液清理掉;交班前废液桶要清洗干净。

2.1.3检验完成后立即将各个台面上的废料丢到废料箱中;不能在检验台或仪器边堆积。

2.1.4 非每天必用的物品必须放入专门的柜内。

2.1.5 不能在实验室内存放私人物品;工作台上不能出现手机、钥匙等物品。

2.1.6 水杯放在茶水柜,不能放在操作台上。

2.2 工具

2.2.1 检验员取完样,将手套放入取样箱内,取样箱放到其定置区。

2.2.2 检验员取样时戴的安全帽放于台架上,口罩、护目镜放在各班抽屉内。

2.2.3 物性检验工具及劳保用品均按定置要求放在托盘内,交班前需清洁托盘和工具盒。

2.3 辅助工具

2.3.1 检验员做完样后,将洗瓶、量筒、废液杯统一按规定放回定置区内。检验员使用水池后要将水池周围的水渍擦干净。

2.3.2 试剂配制用容量瓶、量瓶、塑料瓶等,清洗干净后全部分类放入干燥柜。

2.3.3 抹布定期更换,由各班班长负责。

2.3.4 存放拖把、扫把的盆子,剪板机后废料箱,茶水柜每周大扫除时必须彻底清理;平时需收拾整齐。

2.4 通风橱

2.4.1 每班交接班前须彻底清洁通风柜及柜内物品;在通风橱内工作完毕及时清洁橱内台面,不允许有积液;通风橱门保持半关状态以保证抽风效果。

2.4.2 化验每个通风橱内除试剂、移液管、电炉外,必须放一个洗耳球、一个洗瓶、一块抹布;洗耳球及洗瓶需标识,不同的通风橱内的物品不能混用。

2.4.3通风橱内只能摆放每天必用物品;在通风橱内做完实验后必须立即将操作台清洁干净。

2.5 地面及柜门

2.5.1 地面不允许有积液、金属屑、纸屑等杂物,当班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须保持地面干净;每班交班前须将地面清扫后再进行拖地,清洁工作区各柜门、台面。2.5.2 取放物品、试剂后,柜门要及时关闭。

2.6 凳子

2.6.1 凳子的摆放要求:无人使用时,凳子推入桌下;做实验时,需使用其它位置的凳子时,用毕需立即回位。

2.7 设备

2.7.1 实验室设备的清洁与安全由当班人员负责;设备情况在交接班记录及设备部的日常点检联络表上反映。

2.7.2 设备使用完毕恢复原状。

2.7.3 电脑及附件:电脑及电脑桌均无灰尘;电脑桌后是卫生死角,每班要将其作为重点打扫。

2.8 素养

2.8.1检验员上岗前必须穿好工作鞋、工作服、佩戴工作证;化验员取样时穿戴好劳保防护用品(安全帽、护目镜、防酸手套)。

2.8.2 积极参予到“5s”建设中;按班组定置要求摆放物品,对不适合工作需要的定置要求可提出更改,使定置管理合理化,人性化。

2.8.3 除做好本班“5s”工作外,积极协助其他班,在持续推进本班组“5s”工作中表现较突出。

第10篇 无人值班变电站标准化管理规定

1.指标管理

1.1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一类以上障碍;

1.2控制二类障碍和人员违章行为;

1.3不发生火灾事故;

1.4两票合格率100%;

1.5设备五防闭锁装置投运率100%;

1.6设备完好率达到100%、设备一类占有率达到95%;

1.7断路器无油化率100%;

1.8严重、危急缺陷消除率100%;

1.9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投入率100%;

1.10继电保护装置正确动作率100%;

1.11 110kv或220kv母线电压合格率大于98%;

1.12母线月度电能不平衡率330、220kv不大于±1%,110kv及以下不大于±2%;

1.13无功装置、有载调压装置处于完善状态,可用率应为100%。

2、安全管理要求

2.1安全目标管理

2.1.1集控站(监控中心)每年应根据公司和工区安全管理目标,结合所辖各变电站的实际情况和本年度设备检修、操作计划,有针对性地编制、上报本站的安全管理目标。

2.1.2安全管理目标应结合所辖各变电站的设备、人员和工作实际,提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组织、技术措施。

2.1.3按期对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小结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2.2安全活动管理

2.2.1集控站(监控中心)安全活动每月应组织全站人员至少进行1次;根据倒班方式,每周进行一次本值人员参加的安全活动;遇特殊、重大安全活动,应尽可能组织全体成员集中学习。

2.2.2安全活动应建立专用的“安全活动”记录簿,记录应真实、清晰、完整。对缺席人员应及时进行补课,并做好补课记录,由本人亲自签名在安全活动记录上。

2.3反事故措施和安技劳保措施管理

2.3.1集控站(监控中心)应根据上级反事故技术措施及安全劳动保障措施的具体要求,制订本站“两措”计划,并定期对本站设备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

2.3.2集控站(监控中心)“两措”计划制订应包括:内容、落实时间、责任人等。

2.3.3集控站(监控中心)所辖无人值班变电站进行大型作业,应提前制定本站相应的反事故措施,确保不发生各类事故。

2.3.4集控站(监控中心)应配合主管部门按照反事故措施及安全劳动保障措施的要求,根据集控站(监控中心)实际情况进行实施。

2.3.5做好反措执行单位施工过程中的配合和验收工作,对现场反措执行不利的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2.3.6集控站(监控中心)应配合主管部门定期对反事故措施及安全劳动保障措施的落实进行检查、整改。

2.3.7定期对本站反事故措施及安全劳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2.4工作票、操作票管理

2.4.1变电站已执行的“两票”应按月汇总装订并统一保存在集控站(监控中心),保存期为一年。

2.4.2站长应对当月已执行的“两票”进行审核,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讲解。

2.4.3第一种工作票应提前一日送达(或传真、局域网传送)集控站(监控中心),但传真的工作票不能许可。第二种工作票应事先通知集控站(监控中心),可在集控站(监控中心)人员到达变电站后履行许可手续。工作票不允许代签或电话签发。

2.4.4集控站(监控中心)当值工作许可人接到工作票后,应根据工作任务和无人值班变电站设备实际运行情况,认真审核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并符合现场条件。特别重要和长时间的工作票,集控站(监控中心)应制定详细的配合方案。

2.4.5集控站(监控中心)当值值班长带好经审核合格的工作票到无人值班变电站现场核对并履行许可手续,许可完毕后及时汇报集控站(监控中心)做好记录,同时对现场工作进行安全监督。

2.4.6工作票终结后,现场值班长应及时向集控站(监控中心)和相关调度汇报,做好记录。

2.4.7无人值班变电站计划性停电检修工作,由调度部门在前一日通知集控站(监控中心)停电检修设备及时间,集控站(监控中心)接到通知后,由站长安排操作人员,准备好操作票,逐级审核合格后,次日按操作时间按时到达变电站,由现场值班长直接联系当值调度员进行操作。

2.4.8无人值班变电站应将运行设备控制把手始终保持在“远控”位置,在事故、异常等特殊情况时,集控站(监控中心)人员可根据调度命令,在集控站(监控中心)进行开关的拉、合操作。

2.4.9当值值班人员在无人值班变电站现场进行操作前,必须做好禁止集控站(监控中心)遥控操作该站设备的相关措施。

2.4.10倒闸操作前,现场操作人员应认真核对现场的运行方式,并在五防闭锁机上进行模拟预演,确认无误后使用防误闭锁装置进行规范化操作。并联系集控站(监控中心)当值人员监视、核对设备状态及相关信息。

2.4.11倒闸操作结束,运行人员在核对现场的运行方式正确后应及时向集控站(监控中心)汇报,双方应核对运行方式正确。

2.5、闭锁管理

2.5.1集控站(监控中心)应加强变电站闭锁装置管理,指定班站闭锁管理(兼职)专责,严格执行万用钥匙使用制度。

2.5.2集控站(监控中心)所有运行人员必须熟悉所辖变电站所有“五防”装置的工作原理、正确使用方法和管理办法,做到“四懂三会”(即懂防误装置的原理、性能、结构和操作程序;会操作、维护和管理)。新上岗的运行人员应进行使用防误装置的培训。

2.5.3防误装置的主机不能和办公自动化合用,严禁与因特网互联,网络安全要求等同于电网二次系统实时控制系统。

2.5.4集控站(监控中心)人员巡视设备时,也应对防误装置进行检查,运行人员要检查防误装置是否积水、积尘,检查防水、防潮、防雾措施是否完好,模拟屏或显示屏显示的设备位置是否与实际位置相符。

2.5.5集控站(监控中心)防误装置解锁钥匙应存放在变电站专用钥匙盒内,并进行封存保管。若确需使用解锁钥匙,需经工区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并做好相应的登记批准手续后,方能使用。

2.5.6对遥控设备应严格执行公司关于操作人和监护人分别输入口令的制度。

2.5.7集控站(监控中心)应加强值班运行人员五防闭锁系统的培训学习,并绘制建立各变电站五防闭锁解锁流程图。

2.5.8五防闭锁装置缺陷应纳入设备管理,对缺陷应及时联系相关人员进行维护和消除。新设备投运前,必须先经五防闭锁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五防闭锁装置不完善,严禁新设备投运。

2.6、防汛、防风、防寒、防高温工作管理

2.6.1集控站(监控中心)应对所辖的变电站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特点和设备实际,制订相应的设备防高温、防寒和防风措施。

2.6.2集控站(监控中心)应制定防汛预案,在集控站(监控中心)和无人值班变电站内应根据下表配备防汛设备和防汛物资,防汛设备在每年讯前要进行全面的检查、试验,潜水泵的消防带应接好,电源盘的插头等应处于完好状态。防汛物资要定点存放,并有台帐。

2.6.3定期检查开关、瓦斯继电器等设备的防雨罩应完好,端子箱、机构箱、动力箱等室外设备箱门应关闭且密封良好。

2.6.4雨季来临前对可能积水的地下室、电缆沟、电缆隧道及场区的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疏通,做好防进水和排水措施。

2.6.4.1下雨时对房屋渗漏、下水管排水情况进行检查、疏通。

2.6.4.2雨后检查地下室、电缆沟、电缆隧道等积水情况,并及时排水,设备室潮气过大时做好通风。

2.6.5变电站应根据本地气候条件制定出切实可行防风管理措施,刮大风时,应重点检查设备引流线、阻波器、瓦斯继电器的防雨罩等是否存在异常。

2.6.6定期检查和清理变电站设备区、变电站围墙及周围的漂浮物等,防止被大风刮到变电站运行设备上造成故障。

2.6.7冬季气温较低时,应重点检查开关机构内的加热器运行是否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机构箱要采取防寒保温措施。

2.7、安全用具管理

2.7.1集控站(监控中心)和各无人值班变电站应设置专用安全工具室,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配置、归放、试验、检查、维护和定置管理。

2.7.2集控站(监控中心)和变电站应配备足够数量有效的安全工器具,各种安全工具应有适量的合格备品;集控站(监控中心)人员应会正确使用和保管各类安全工器具。

2.7.3各种安全工器具应有明显的编号,绝缘杆、验电器等绝缘工器具必须有电压等级、试验日期的标志,应有防雨罩,有固定的存放处,存放在清洁干燥处,注意防潮、防结露。

2.7.4集控站(监控中心)安全工具在交接班时和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发现损坏者应停止使用,并尽快补充。

2.7.5各种安全工具均应按《安规》规定的周期进行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超期使用。

2.7.6携带型地线必须符合《安规》要求,接地线的数量应能满足本站需要,截面满足装设系统短路容量的要求。导线应无断股、护套完好、接地线端部接触牢固、卡子应无损坏和松动,弹簧有效。存放地点和地线本体均有编号,存放要对号入座。

2.7.7各种标示牌的规格应符合安全规程要求,并做到种类齐全、存放有序,安全帽、安全带完好,数量能满足工作需要。

2.7.8绝缘工器具应每月进行一次定期烘烤,每次烘烤时间不少于两小时,并建立烘烤记录(自动烘烤除外)。

2.7.9装有自动烘烤装置的安全用具室,自动烘烤装置应纳入正常巡视范围,每次巡视时应对自动烘烤装置启动、复归的可靠性进行检查。

2.7.10集控站(监控中心)应对所辖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安全、操作工器具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2.7.11对损坏、丢失或缺少的安全用具,应由集控站(监控中心)及时汇报主管单位安全员修复和补充。

2.7.12安全用具室及其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扫和维护。

2.8、消防管理

2.8.1集控站(监控中心)应严格执行公司关于消防管理的各项制度,健全所辖变电站“三图两册两表”,三图:消防安全网络图、消防器材定置图、消防巡视路线图;两册:灭火器材配置充装登记册、灭火器清册;两表:防火墙定置表、消防报警装置地址编码表。

2.8.2无人值班变电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应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规定,集控站(监控中心)应每季度检查所辖变电站的消防器材的放置、完好情况并清点数量,记入相关记录,每半年应对灭火器全面检查一次,重点检查灭火器压力是否正常、干粉是否结块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充装。

2.8.3消除器材应定点放置,室内的应装箱放置在门口墙边等方便取用但不阻塞通行的地方;室外的应装箱存放在干燥、防阳光直晒的地方。箱子上应有“灭火器箱”标志,灭火器应逐个编号并同配置图对应。

2.8.4无人值班变电站的电缆隧道、夹层、竖井、设备区、配电室、蓄电池室、保护室和库房应有消防设施,控制盘、保护盘、配电盘和端子箱、机构箱等电缆孔应用防火材料封堵。

第11篇 某无人值班变电站标准化管理规定

1.指标管理

1.1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一类以上障碍;

1.2控制二类障碍和人员违章行为;

1.3不发生火灾事故;

1.4两票合格率100%;

1.5设备五防闭锁装置投运率100%;

1.6设备完好率达到100%、设备一类占有率达到95%;

1.7断路器无油化率100%;

1.8严重、危急缺陷消除率100%;

1.9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投入率100%;

1.10继电保护装置正确动作率100%;

1.11 110kv或220kv母线电压合格率大于98%;

1.12母线月度电能不平衡率330、220kv不大于±1%,110kv及以下不大于±2%;

1.13无功装置、有载调压装置处于完善状态,可用率应为100%。

2、安全管理要求

2.1安全目标管理

2.1.1集控站(监控中心)每年应根据公司和工区安全管理目标,结合所辖各变电站的实际情况和本年度设备检修、操作计划,有针对性地编制、上报本站的安全管理目标。

2.1.2安全管理目标应结合所辖各变电站的设备、人员和工作实际,提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组织、技术措施。

2.1.3按期对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小结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2.2安全活动管理

2.2.1集控站(监控中心)安全活动每月应组织全站人员至少进行1次;根据倒班方式,每周进行一次本值人员参加的安全活动;遇特殊、重大安全活动,应尽可能组织全体成员集中学习。

2.2.2安全活动应建立专用的“安全活动”记录簿,记录应真实、清晰、完整。对缺席人员应及时进行补课,并做好补课记录,由本人亲自签名在安全活动记录上。

2.3反事故措施和安技劳保措施管理

2.3.1集控站(监控中心)应根据上级反事故技术措施及安全劳动保障措施的具体要求,制订本站“两措”计划,并定期对本站设备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

2.3.2集控站(监控中心)“两措”计划制订应包括:内容、落实时间、责任人等。

2.3.3集控站(监控中心)所辖无人值班变电站进行大型作业,应提前制定本站相应的反事故措施,确保不发生各类事故。

2.3.4集控站(监控中心)应配合主管部门按照反事故措施及安全劳动保障措施的要求,根据集控站(监控中心)实际情况进行实施。

2.3.5做好反措执行单位施工过程中的配合和验收工作,对现场反措执行不利的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2.3.6集控站(监控中心)应配合主管部门定期对反事故措施及安全劳动保障措施的落实进行检查、整改。

2.3.7定期对本站反事故措施及安全劳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2.4工作票、操作票管理

2.4.1变电站已执行的“两票”应按月汇总装订并统一保存在集控站(监控中心),保存期为一年。

2.4.2站长应对当月已执行的“两票”进行审核,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讲解。

2.4.3第一种工作票应提前一日送达(或传真、局域网传送)集控站(监控中心),但传真的工作票不能许可。第二种工作票应事先通知集控站(监控中心),可在集控站(监控中心)人员到达变电站后履行许可手续。工作票不允许代签或电话签发。

2.4.4集控站(监控中心)当值工作许可人接到工作票后,应根据工作任务和无人值班变电站设备实际运行情况,认真审核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并符合现场条件。特别重要和长时间的工作票,集控站(监控中心)应制定详细的配合方案。

2.4.5集控站(监控中心)当值值班长带好经审核合格的工作票到无人值班变电站现场核对并履行许可手续,许可完毕后及时汇报集控站(监控中心)做好记录,同时对现场工作进行安全监督。

2.4.6工作票终结后,现场值班长应及时向集控站(监控中心)和相关调度汇报,做好记录。

2.4.7无人值班变电站计划性停电检修工作,由调度部门在前一日通知集控站(监控中心)停电检修设备及时间,集控站(监控中心)接到通知后,由站长安排操作人员,准备好操作票,逐级审核合格后,次日按操作时间按时到达变电站,由现场值班长直接联系当值调度员进行操作。

2.4.8无人值班变电站应将运行设备控制把手始终保持在“远控”位置,在事故、异常等特殊情况时,集控站(监控中心)人员可根据调度命令,在集控站(监控中心)进行开关的拉、合操作。

2.4.9当值值班人员在无人值班变电站现场进行操作前,必须做好禁止集控站(监控中心)遥控操作该站设备的相关措施。

2.4.10倒闸操作前,现场操作人员应认真核对现场的运行方式,并在五防闭锁机上进行模拟预演,确认无误后使用防误闭锁装置进行规范化操作。并联系集控站(监控中心)当值人员监视、核对设备状态及相关信息。

2.4.11倒闸操作结束,运行人员在核对现场的运行方式正确后应及时向集控站(监控中心)汇报,双方应核对运行方式正确。

2.5、闭锁管理

2.5.1集控站(监控中心)应加强变电站闭锁装置管理,指定班站闭锁管理(兼职)专责,严格执行万用钥匙使用制度。

2.5.2集控站(监控中心)所有运行人员必须熟悉所辖变电站所有“五防”装置的工作原理、正确使用方法和管理办法,做到“四懂三会”(即懂防误装置的原理、性能、结构和操作程序;会操作、维护和管理)。新上岗的运行人员应进行使用防误装置的培训。

2.5.3防误装置的主机不能和办公自动化合用,严禁与因特网互联,网络安全要求等同于电网二次系统实时控制系统。

2.5.4集控站(监控中心)人员巡视设备时,也应对防误装置进行检查,运行人员要检查防误装置是否积水、积尘,检查防水、防潮、防雾措施是否完好,模拟屏或显示屏显示的设备位置是否与实际位置相符。

2.5.5集控站(监控中心)防误装置解锁钥匙应存放在变电站专用钥匙盒内,并进行封存保管。若确需使用解锁钥匙,需经工区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并做好相应的登记批准手续后,方能使用。

2.5.6对遥控设备应严格执行公司关于操作人和监护人分别输入口令的制度。

2.5.7集控站(监控中心)应加强值班运行人员五防闭锁系统的培训学习,并绘制建立各变电站五防闭锁解锁流程图。

2.5.8五防闭锁装置缺陷应纳入设备管理,对缺陷应及时联系相关人员进行维护和消除。新设备投运前,必须先经五防闭锁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五防闭锁装置不完善,严禁新设备投运。

2.6、防汛、防风、防寒、防高温工作管理

2.6.1集控站(监控中心)应对所辖的变电站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特点和设备实际,制订相应的设备防高温、防寒和防风措施。

2.6.2集控站(监控中心)应制定防汛预案,在集控站(监控中心)和无人值班变电站内应根据下表配备防汛设备和防汛物资,防汛设备在每年讯前要进行全面的检查、试验,潜水泵的消防带应接好,电源盘的插头等应处于完好状态。防汛物资要定点存放,并有台帐。

2.6.3定期检查开关、瓦斯继电器等设备的防雨罩应完好,端子箱、机构箱、动力箱等室外设备箱门应关闭且密封良好。

2.6.4雨季来临前对可能积水的地下室、电缆沟、电缆隧道及场区的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疏通,做好防进水和排水措施。

2.6.4.1下雨时对房屋渗漏、下水管排水情况进行检查、疏通。

2.6.4.2雨后检查地下室、电缆沟、电缆隧道等积水情况,并及时排水,设备室潮气过大时做好通风。

2.6.5变电站应根据本地气候条件制定出切实可行防风管理措施,刮大风时,应重点检查设备引流线、阻波器、瓦斯继电器的防雨罩等是否存在异常。

2.6.6定期检查和清理变电站设备区、变电站围墙及周围的漂浮物等,防止被大风刮到变电站运行设备上造成故障。

2.6.7冬季气温较低时,应重点检查开关机构内的加热器运行是否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机构箱要采取防寒保温措施。

2.7、安全用具管理

2.7.1集控站(监控中心)和各无人值班变电站应设置专用安全工具室,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配置、归放、试验、检查、维护和定置管理。

2.7.2集控站(监控中心)和变电站应配备足够数量有效的安全工器具,各种安全工具应有适量的合格备品;集控站(监控中心)人员应会正确使用和保管各类安全工器具。

2.7.3各种安全工器具应有明显的编号,绝缘杆、验电器等绝缘工器具必须有电压等级、试验日期的标志,应有防雨罩,有固定的存放处,存放在清洁干燥处,注意防潮、防结露。

2.7.4集控站(监控中心)安全工具在交接班时和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发现损坏者应停止使用,并尽快补充。

2.7.5各种安全工具均应按《安规》规定的周期进行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超期使用。

2.7.6携带型地线必须符合《安规》要求,接地线的数量应能满足本站需要,截面满足装设系统短路容量的要求。导线应无断股、护套完好、接地线端部接触牢固、卡子应无损坏和松动,弹簧有效。存放地点和地线本体均有编号,存放要对号入座。

2.7.7各种标示牌的规格应符合安全规程要求,并做到种类齐全、存放有序,安全帽、安全带完好,数量能满足工作需要。

2.7.8绝缘工器具应每月进行一次定期烘烤,每次烘烤时间不少于两小时,并建立烘烤记录(自动烘烤除外)。

2.7.9装有自动烘烤装置的安全用具室,自动烘烤装置应纳入正常巡视范围,每次巡视时应对自动烘烤装置启动、复归的可靠性进行检查。

2.7.10集控站(监控中心)应对所辖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安全、操作工器具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2.7.11对损坏、丢失或缺少的安全用具,应由集控站(监控中心)及时汇报主管单位安全员修复和补充。

2.7.12安全用具室及其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扫和维护。

2.8、消防管理

2.8.1集控站(监控中心)应严格执行公司关于消防管理的各项制度,健全所辖变电站“三图两册两表”,三图:消防安全网络图、消防器材定置图、消防巡视路线图;两册:灭火器材配置充装登记册、灭火器清册;两表:防火墙定置表、消防报警装置地址编码表。

2.8.2无人值班变电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应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规定,集控站(监控中心)应每季度检查所辖变电站的消防器材的放置、完好情况并清点数量,记入相关记录,每半年应对灭火器全面检查一次,重点检查灭火器压力是否正常、干粉是否结块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充装。

2.8.3消除器材应定点放置,室内的应装箱放置在门口墙边等方便取用但不阻塞通行的地方;室外的应装箱存放在干燥、防阳光直晒的地方。箱子上应有“灭火器箱”标志,灭火器应逐个编号并同配置图对应。

2.8.4无人值班变电站的电缆隧道、夹层、竖井、设备区、配电室、蓄电池室、保护室和库房应有消防设施,控制盘、保护盘、配电盘和端子箱、机构箱等电缆孔应用防火材料封堵。

2.8.5变电站配电室或设备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施工需要放在设备区的易燃、易爆物品,应放置在专门地点加强管理,并按规定要求使用,施工后立即运走。

2.8.6变电站内易燃易爆区域禁止动火作业,特殊情况需要到主管部门办理动火手续,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8.7有消防报警装置的变电站,每月应对装置的报警功能检查一次,每季应对装置的报警功能全面检查一次,全面检查时全部探头应逐个进行,并要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2.8.8防火墙两侧1-1.5米内及电缆夹层、竖井内的电缆应涂刷防火涂料,阻燃电缆可不涂刷。

2.8.9户外电缆沟内每隔60米应设防火隔墙;在电缆沟内进入配电室、电缆竖井的入口处应设防火隔墙。防火隔墙应有标志。

2.8.10运行人员应学习消防知识和消防器具的使用方法,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活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习,并做好记录。

2.8.11变电站应结合本站实际制定完善的消防预案,预案内应有本站主变灭火装置、烟雾报警装置和消防器材的使用说明。

2.8.12运行人员应熟知火警电话、报警方法、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2.9、防盗管理

2.9.1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大门、控制室、配电室、安全用具室等生产场所门窗正常应关闭、上锁,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检查,确认门窗已关闭。

2.9.2装有防盗报警系统的应对报警装置各探头每季度进行检查、试验一次,以确保报警装置完好,存在故障的要及时上报处理。

2.9.3工作人员、外来人员进入无人值班变电站进行工作、参观、学习等活动应事先与集控站(监控中心)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出示有关证件,经集控站(监控中心)人员核实后陪同进入,并在变电站出入登记中作好出入登记记录。

2.9.4新建变电站应按照无人值班变电站的标准设计,底层一般少设门窗,并加装防盗设施。

2.9.5防盗系统的报警信号应送至集控站(监控中心),防盗系统应经常处于开启和监视状态。值班人员一旦发现有可疑人员擅闯变电站,应立即报警和通知值班保卫部门。

2.9.6集控站(监控中心)运行人员在巡视无人值班变电站设备时,应兼顾安全保卫设施的巡视。

2.9.7无人值班变电站的留守人员应定期对变电站大门、围墙、重要设备周围及其它要害部位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集控站(监控中心)值班人员。

2.9.8无人值班变电站围墙不得随便拆除,因工作需要确需拆除的,必须事先与有关部门联系,征得同意,制定出有效的防盗措施后方可拆改。

2.10、防小动物管理

2.10.1集控站(监控中心)、无人值班变电站生产场所应有防小动物措施,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2.10.2各设备室的门窗应完好严密,出入时随手将门关好。

2.10.3设备室通往室外的电缆沟、道应严密封堵,因施工拆动后及时堵好。现场施工每日结束后,及时检查封堵电缆穿孔。

2.10.4各设备室不得存放粮食及其它食品,应放有鼠药和捕(驱)鼠器。鼠药应摆放整齐。鼠药盒和捕(驱)鼠器械应编号,放置地点也应标注。变电站应有防小动物措施定置图,鼠药盒、捕(驱)鼠器械及其放置地点的编号、定置图的编号三者一致。每月进行防小动物设施检查并做好记录。

2.10.5配电室、蓄电池室、主控室的通风孔,应装有百叶窗或铁丝网罩。每半年应对通风孔的百叶窗和网罩检查一次,损坏的应及时修复,修复不了的应及时更换。

2.10.6户外设备区有小动物洞穴时,应及时投入鼠药后进行填埋。

2.10.7变电站内严禁饲养家禽、家畜。

2.10.8变电站设备区内禁止种植粮、油、葵、豆等植物。

2.10.9各开关柜、电气间隔、端子箱和机构箱应采取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高压配电室、低压配电室、电缆夹层室、竖井、蓄电池室、主控室、保护室、主变门应有防鼠挡板,防鼠挡板高度为40厘米,上部10厘米应有防绊跤警示标志。开放式开关柜的高压配电室、低压配电室、户外站用变的二次出线、场区动力分线箱等相间距离较近的部位,应采取热缩绝缘措施。

2.11、无人值班变电站特殊状态管理规范

2.11.1当发生事故、重大异常、防汛抗台、火灾、水灾、地震、人为破坏、灾害性天气、重要保电任务、综合自动化设备通信中断等情况都视为特殊状态。

2.11.2无人值班变电站发生特殊状态时,集控站(监控中心)当值值班长是特殊状态处理的现场指挥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并组织人员实施。

2.11.3集控站(监控中心)应立即派运行人员到无人值班变电站现场,对站内设备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集控站(监控中心)值班长、调度等相关部门汇报。

2.11.4特殊状态处理过程中,在无人值班变电站的集控站(监控中心)人员可直接与调度部门联系处理。

2.11.5在特殊状态处理告一段落后,相关运行人员应及时向集控站(监控中心)汇报处理过程。

2.11.6特殊状态处理结束后,运行人员应在现场作好相关记录,集控站(监控中心)的运行人员亦应在集控站(监控中心)作好相关记录。

2.11.7在无人值班变电站发生特殊状态期间,应改为有(少)人值守变电站。

2.11.8集控站(监控中心)应对无人值班变电站可能发生的特殊状态定期进行防范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整改。

2.11.9集控站(监控中心)应对无人值班变电站可能发生的特殊状态制定事故预案、应急方案并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集控站(监控中心)根据电网(或站内)接线、设备实际情况,组织站内运行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反事故演习。

2.12、安全设施及交通标志的规范化管理:

2.12.1变电站内设备及设施标志应符合《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2.12.2变压器和设备架构的爬梯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标示牌,爬梯门应分别编号。

2.12.3蓄电池、电缆夹层室等易燃易爆物品室的门上应有“禁止烟火”标志。

2.12.4变电站透明玻璃门上应贴有防撞警示条, 警示条应规范、统一、美观。

2.12.5停电工作使用的临时遮拦、围网、布幔和悬挂的各种标示牌应符合现场情况和《安规》的要求

2.12.6变电站内道路的交通标志应符合有关交通法规的要求。

2.12.7变电站户外设备区应根据检修工作需要安全措施的具体情况,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围拦插杆基座,基座数量应满足各种检修工作所需安全措施的要求。

2.12.8 35kv及以上的刀闸在操作区应有操作人和监护人的操作站位标志。操作站位标志的设置,应使操作人和监护人在操作时处于安全位置,防止刀闸瓷柱断裂造成人身伤害。操作人和监护人站位区应用红、绿色塑胶贴膜或红、绿色地砖铺设,大小为边长600mm的正方形。

2.12.9在变电站上空有引流线的通道入口处,应有限高标志。限高标志应符合《安规》表2-2的要求。通道旁还应设限高标尺。

2.12.10在变电站大门口应有限速5公里的标志。

2.12.11在进入设备区的门口应有“必须戴安全帽”的指令标志。

2.12.12变电站马路两侧的道牙,应用反光漆涂成黑黄相间色,具体规格尺寸应根据道牙实际确定。

2.12.13变电站内通行的道路上、运行人员巡视的通道上,如果地面上有高差300mm及以上的管线或其它障碍物,则在其上设“防止绊跤线”标志。

2.12.14在楼梯的第一和最后一个台阶上,以及人行高差在300mm及以上的台阶边缘上(如电缆沟盖板),应设“防止踏空线”标志。

2.12.15在配电柜、保护屏、控制屏、直流屏前0.6m处,应设“安全警戒线”标志。

2.12.16在变电站地下设施的入口盖板上、灭火器箱前、配电室门口应设“禁止阻塞线”标志。

2.12.17电缆沟防火墙上部电缆盖板上应有防火墙标志。

2.12.18设备区应有与巡视路线图相符的巡视路线标志。

3、技术管理要求

3.1巡回检查制度

3.1.1集控站(监控中心)应编制所辖变电站标准化巡视作业卡,并严格执行。

3.1.2值班人员应按规定认真巡视检查设备,提高巡视质量,及时发现异常和缺陷,及时汇报调度和上级,杜绝事故发生。

3.1.3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地按巡视周期、巡视路线、项目对设备逐台逐件认真进行巡视。设备异常状态要做到及时发现,认真分析,正确处理,做好有关记录并向上级汇报。

3.1.4凡是运行、热备用、冷备用或停用的设备,不论是否带有电压,都应同运行设备一样进行定期巡视和维护。

3.1.5正常或特殊性巡视周期,应按本规程规定及上级有关特殊要求执行。如保电期、节假日。

3.1.6值班人员进行巡视后,应将巡视范围,异常情况记录在值班记录中,发现的设备缺陷记录在缺陷记录中。

3.1.7变电站的设备巡视检查,一般分为正常巡视(含交接班巡视)、全面巡视、熄灯巡视和特殊巡视。

a.正常巡视

1)集控站(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至少每周持卡对所管辖变电站设备巡视一次,每月对所辖变电站至少进行一次熄灯巡视。

2)集控站(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当班期间,某个变电站有工作时(工作许可、操作)工作结束后,必须对该站设备巡视一次。

3)运行人员对无人值班变电站进行巡视,应首先对综自系统发出的历史事件信息进行检查浏览,并结合发出的历史信息,对全站设备进行巡视检查,核对并复归打出的保护的信号,对直流、所用系统及土建防汛设施做重点巡视。

4)变电站巡视按照《标准化巡视卡》所规定巡视内容进行,巡视过程中及巡视完毕后,必须及时做好有关记录。

b.特殊巡视检查的内容,按各公司《变电运行规程》规定执行。遇有以下情况,应进行特殊巡视:

1)大风前后的巡视。

2)雷雨后的巡视。

3)冰雪、冰雹、雾天的巡视。

4)设备变动后的巡视。

5)设备新投入运行后的巡视。

6)设备经过检修、改造或长期停运后重新投入系统运行后的巡视。

c.异常情况下的巡视。主要是指:过负荷或负荷剧增、超温、设备发热、系统冲击、跳闸、有接地故障情况等,应加强巡视。必要时,应派专人监视。

3.1.8设备缺陷近期有发展时、法定节假日、上级通知有重要供电任务时,应加强巡视。

3.2、记录管理

3.2.1集控站(监控中心)应具备各类完整的记录,格式按省公司规定执行。各种纸质记录至少保存一年,重要记录(设备验收记录、继电保护调试记录、事故异常记录等)应长期保存,pmis中所填记录应及时备份。

3.2.2所有运行生产记录均应录入生产管理系统(pmis)。

3.2.3使用微机运行管理系统(pmis)的集控站(监控中心),数据库中记录应定期检查并备份。

3.3、技术资料管理

3.3.1集控站(监控中心)应建立专用资料室,由资料员(兼职资料员)负责对资料的建立、存放、保管。

3.3.2集控站(监控中心)对所辖变电站的技术资料统一保存在集控站(监控中心)资料室。变电站不再单独存放资料。

3.3.3集控站(监控中心)技术资料的建立应以站为单位,分柜保管。并对规程制度等公用资料进行统一保管。

3.3.4集控站(监控中心)所有资料均应有目录和清册,并进行统一编号,所有资料的存放要做到齐全正确、存放整齐,查阅方便。

3.3.5资料员负责各类资料的整理、健全,负责及时对新增加和变更设备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3.3.6各种规程制度、技术资料及专业书籍均应建立借阅登记簿,对借阅的各种资料和书籍应及时登记,并要求借阅人签名,归还后及时注销,资料员应定期对资料的借阅与归还情况进行检查清点。

3.3.7图纸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允许个人私自挪用,避免破损、丢失、脏污。

3.3.8技术资料应分类分项建立安装、调试及技术资料,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如数移交图纸资料。新建、扩建、改建过程中要及时收集设备相关资料,并进行归档。

3.3.9由于设备变动或接线修改引起图纸不符合实际,应和有关单位联系进行修改或重新绘制。

3.3.10非变电站内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资料室进行查看资料,不得将资料借给非本单位人员,特殊情况应有集控站(监控中心)站长批准并打有借条并限期归还,借条存放于原有图纸盒内。

3.3.11资料室内应保持整洁,废纸应及时清理,严禁吸烟,不准存放易燃物品,不准使用明火照明和电炉取暖。

3.3.12进入资料室人员在工作完后离开时应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切断室内电源,关闭门窗。

3.4、图纸资料管理:

3.4.1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图纸应由集控站(监控中心)资料员统一管理,并按图纸编号存放在集控站(监控中心)所辖相应变电站资料柜内。

3.4.2资料员应建立所管辖无人变电站图纸、资料清册,每年对图纸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证图纸齐全完整。

3.4.3无人值班变电站应具备的图纸,图纸应实现电子化,方便浏览、查阅。

3.4.3.1一次主接线图

3.4.3.2站用系统图

3.4.3.3直流系统图

3.4.3.4正常和事故照明接线图

3.4.3.5继电保护、远动及自动装置原理和展开图

3.4.3.6全站平、断面图

3.4.3.7 gis组合电气气隔图。

3.4.3.8直埋电力电缆走向图。

3.4.3.9接地装置布置以及直击雷保护范围图。

3.4.3.10地下隐蔽工程竣工图。

3.4.3.11开关、刀闸操作控制回路图。

3.5、设备基础资料管理

3.5.1各变电站应具备以下设备资料

3.5.1.1一、二次设备使用说明书

3.5.1.2出厂试验报告

3.5.1.3设备合格证

3.5.1.4安装交接有关资料

3.5.1.5设备型式规范

3.5.1.6一、二次设备安装调试报告(包括向量图)

3.6、设备履历管理

3.6.1设备履历应按下列单元分类建立:

3.6.1.1主变压器单元:包括主变压器、调压装置、断路器、隔离开关、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电压互感器等。

3.6.1.2站用变压器单元:包括断路器、隔离开关、电流互感器、电缆、站用变压器、接地变压器、消弧线圈、接地电阻等。

3.6.1.3无功补偿装置单元:包括调相机、并联电抗器组、并联电容器组等。

3.6.1.4出线单元:包括断路器、隔离开关、电流互感器、阻波器、耦合电容器(pt)、线路避雷器、电力电缆等。

3.6.1.5旁路单元。

3.6.1.6母联单元

3.6.1.7母线单元:包括电压互感器、避雷器、支柱绝缘子、母线等。

3.6.1.8直流单元:包括充电机、蓄电池、直流屏。

3.6.1.9防误闭锁装置单元。

3.6.1.10防雷接地单元:包括所有避雷针和接地装置。

3.6.1.11土建单元:包括除设备构架外的全站土建房屋、场地、电缆沟道(包括全站照明、防盗报警、消防报警装置等)。

3.6.1.12公用单元:继电保护随相应的一次设备为同一单元。全站其余的公用继电保护、自动、控制、信号装置为公用单元。

3.6.1.13微机监控系统为一个单元(包括后台监控机、变送装置)。

3.6.2设备履历应建立如下资料:

3.6.2.1本单元一次系统单线图、设备双重编号;

3.6.2.2本单元一、二次设备、铭牌图片

3.6.2.3设备参数、设备投运、变更记录;

3.6.2.4设备修试情况统计表;

3.6.2.5开关跳闸记录表(设备跳闸时间、原因);

3.6.2.6严重及危急缺陷记录表(严重、微机缺陷消除情况);

3.6.2.7事故及重大异常运行记录表(主要说明设备异常运行的时间、状态);

3.6.2.8设备大修(技改)记录表(主要说明大修、技改的时间及大修情况);

3.7、试验报告的管理

3.7.1资料室保存近5年来的各类试验报告,5年以前的试验报告按站统一封存在规定地点,封存时应建立详细目录。

3.7.2试验报告应保存完整,试验工作结束后应在两周内返回试验报告。

3.7.3试验报告应按站分类(包括大修、预试、油化、色谱、微水、盐密测试报告及保护调试、二次设备向量报告)保存在相应变电站的资料柜内,按分类填写详细目录,目录内应注明试验日期。

3.7.4设备更换后,应做好新、旧设备的调试、试验、安装报告的替换工作。

3.7.5对等其它类别的试验报告可另建单元存放。

3.8、培训管理

3.8.1根据本单位实际可安排安全规程、调度规程、运行规程、现场运行规程的学习。每季末进行一次考试,总结学习效果。

3.8.2集控站(监控中心)每月组织进行一次全站人员参加的反事故演习活动。

3.8.3集控站(监控中心)每月每班进行一次事故预想,根据所辖变电站的设备运行方式、设备运行状况、气候特点、预防季节性特点等薄弱环节,做出有针对性地事故假想予以安排、实施,

3.8.4集控站(监控中心)组织进行每月一次技术讲课和每人每月一题技术问答。

3.8.5集控站(监控中心)进行每人每月一题的现场考问。现场考问可按班进行考问,由班长命题班员答题的办法开展,班长由站长、技术员命题考问,以达到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同提高的目的。

3.8.6集控站(监控中心)在岗位培训中,应将两票的培训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对两票必须熟知。

3.8.7集控站(监控中心)人员每人必须自己动手绘制所辖变电站的相关图纸,建立自己的绘图本。绘图本中至少有以下图:一次设备接线图、断路器控制信号回路、直流系统、站用系统、交流系统控制、合闸网络、线路控制信号、线路保护、主变控制信号、主变保护等接线图。

3.8.8集控站(监控中心)每年根据公司、工区培训计划制定出站上详细的培训实施计划,必要时根据设备、运行方式的变化进行更新修订和添加新的培训内容。

3.8.9站长或者主管培训的副站长,对当月的计划培训进行监督完成,每月初对上月的各种培训完成情况做全面的检查,纠正不足,提出整改措施,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字确认。

3.8.10针对运行人员业务技术薄弱环节,结合设备改造,培训中增加新设备、新技术的内容。

3.9、培训资料管理

3.9.1集控站(监控中心)应建立所有人员的技术培训档案,将各种培训资料存入个人培训档案。

3.9.2集控站(监控中心)培训资料由资料员负责建档保管,存于资料室内。

3.9.3各种相关培训资料的补充、制定,应根据公司、工区、集控站(监控中心)培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4、设备管理要求

4.1定期试验轮换制度

4.1.1本制度适用于集控站(监控中心)和所辖变电站内所有一、二次设备,同时包括通风、消防等附属设备。

4.1.1.1集控站(监控中心)内设备除应按有关规程由专业人员根据周期进行试验外,运行人员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对有关设备进行定期的测试和试验,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1.1.2对于处在备用状态的设备,各单位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定期投入备用设备,进行轮换运行,保证备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4.1.1.3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将有关内容列入集控站(监控中心)的年月固定工作中,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4.1.2设备定期试验制度

4.1.2.1集控站(监控中心)应每日对监控系统的各种信息切换检查。

4.1.2.2无人值班变电站蓄电池每月普测一次单体蓄电池的电压,测量值保存小数点后两位。

4.1.2.3集控站(监控中心)所辖各站事故照明系统每月试验检查一次。

4.1.2.4电气设备的驱潮电热装置应在每年4月份检查一次,可用钳型电流表测量回路电流的方法进行验证。

4.1.2.5装有微机防误闭锁装置的变电站,运行人员每半年应对防误闭锁装置的闭锁关系、编码等正确性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对。

4.1.2.6对于变电站内长期不调压或有一部分分接头位置长期不用的有载分接开关,在一年内有停电机会时,应在最高和最低分接间操作几个循环,试验后将分头调整到原运行位置。

4.1.2.7对于变电站内不经常运行的通风装置,运行人员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投入运行试验。

4.1.2.8直流充电模块正常应退出一只备用,每季度轮换投运。

4.1.2.9变电站内的备用站用变(一次不带电)每年应进行一次启动试验,并试验站用备投装置是否切换正确。试验操作方法列入现场运行规程;长期不运行的站用变每年应带电运行一段时间。

4.1.2.10变电站内的漏电保安器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试验。

4.1.3设备定期轮换制度

4.1.3.1备用变压器与运行变压器应半年轮换运行一次。

4.1.3.2一条母线上有多组无功补偿装置时,各组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次数应尽量趋于平衡,以满足无功补偿装置轮换运行要求。

4.1.3.3因系统原因长期不投入运行的无功补偿装置,每季度应在保证电压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一定时间,对设备状况进行试验。电容器应在负荷高峰时间段进行;电抗器应在负荷低谷时间段进行。

4.1.3.4对gis设备操作机构集中供气站的工作和设备气泵,应每季轮换运行一次,将具体轮换方法写入集控站(监控中心)现场运行规程。

4.2、缺陷管理

4.2.1所有人员发现设备缺陷后,均应由运行人员作好记录,运行人员应认真分析,准确定性,按缺陷管理流程执行。

4.2.2检修人员处理缺陷后,应及时向运行人员交底,运行人员验收合格后,应做好记录,注明缺陷已消除。集控站(监控中心)每月应统计、上报发现缺陷和缺陷处理情况。

4.2.3遇有停电检修、预试等工作时,集控站(监控中心)应事先统计停电间隔缺陷内容,交检修单位进行处理,消除后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及时将pmis系统内缺陷消除。

4.2.4发现严重、危急缺陷,集控站(监控中心)站长应严格执行“及时汇报制度”立即上报(站长不在,由值班长直接汇报),督促尽快处理,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造成事故。

4.2.5发现一般缺陷应及时登记在pmis系统中,按缺陷管理流程执行。

4.2.6各类缺陷除应做好交接班记录、值班记录外,还必须录入生产管理系统(pmis)程序,建立图形化缺陷档案。

4.2.7对缺陷的处理情况进行及时检查跟踪,缺陷消除时间应严格掌握,危急缺陷消除时间自发现不应超过24小时;严重缺陷消除时间自发现不应超过1周,最迟不超过一个月;一般缺陷消除时间自发现不应超过1年。年内严重、危急缺陷消除率100%,一般缺陷消除率80%。集控站(监控中心)应督促检修单位及时消除缺陷,提高所辖变电站缺陷消除率。对在规定时间内不具备条件消除的缺陷,注明原因,由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安排处理。

4.2.8设备缺陷未消除前,运行人员应加强检查,监视设备缺陷的发展趋势。

4.2.9消缺工作应列入各单位生产计划中。对危急、严重或有普遍性的缺陷要及时研究对策,制定措施,尽快消除。

4.2.10年末总结分析全年的缺陷管理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的缺陷处理计划。

4.3、设备定级、评价管理

4.3.1设备定级工作是掌握和分析设备技术状况,加强管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的一项有效措施,是编制大修、改进工程的依据,各单位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设备定级及评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4.3.2设备定级工作每年进行二次,各集控站(监控中心)应在每年6月、12月进行所辖变电站设备定级工作。

4.3.3变电设备以台为单位每年对主要设备进行定级,定级单位:主变压器、电抗器、开关回路、母线、消弧线圈、电力电容器、中央信号和自动装置、监控系统、站用系统、全站直流系统、直击雷保护和接地装置、通讯电源、土建设施、防误闭锁装置。

4.3.4设备定级分为一、二、三类,一、二类设备为完好设备,要求各变电站设备完好率在100%,一类率在80%以上。

新装和大修后的设备应满足一类设备的要求,经运行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4.3.5设备定级后,设备主管单位应针对三类设备问题,立即拟定升级的措施计划,并积极落实。对二类设备的问题也应安排计划,有步骤地使其升级。

4.4、变电站设备标志管理

4.4.1运行设备必须具有标志牌,主设备及间隔还应有设备双重名称(名称和编号)。

4.4.2变电站设备标志应做统一规定,以便统一管理,其具体式样要求可参照《无人值班变电站设备标识规范》进行。

第12篇 发电厂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目的

为使发电厂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为广大职工创造一个安全、文明、舒适的工作环境,不断促进人、机、环三要素的和谐,保持生产现场良好的安全稳定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1.2 引用文件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

《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化星级评定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生产设备分工管理标准》

1.3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发电厂所有生产单位的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管理。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为加强对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厂部应成立以厂长为组长、生产厂长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和各单位一把手为成员的安全设施标准化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企业的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监部和设备部为常务办事机构。

2.1.2 各车间(专业)也应分别成立以车间(专业)主任为组长的本单位安全设施标准化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单位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工作。

2.1.3 各车间(专业)还应将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逐级分解落实到班组和责任人,使全厂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管理局面。

2.2 职责

2.2.1 企业领导小组的职责:

(1)全面领导本企业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

(2)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责任制和有关的制度、标准和实施计划;

(3)组织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光盘进行学习、宣贯和落实;

(4)保证并落实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所需的费用和资金;

(5)协调各单位在开展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中所遇到的重点和难点;

(6)对企业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组织总结和分析,制定改进措施;

(7)定期组织对各单位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考核和奖励决定。

2.2.2 安监部职责:

(1)制定并落实本企业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实施计划;

(2)监督各单位、各部门及各级人员安全设施标准化责任制的落实;

(3)组织各单位开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光盘的学习和宣贯活动;

(4)组织并监督各单位开展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普查、统计、安装和补充、完善工作,并负责对各单位安全设施标准化的安装质量进行验收;

(5)对各单位上报的普查统计结果进行审查,对缺少和需要补充的向厂部提出补充和购买申请。

(6)对各单位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提出奖励与考核意见。

2.2.3 设备部职责:

(1)协助安监部组织各单位开展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普查、统计、安装和补充、完善工作。

(2)负责按照厂部要求制定安全设施标准化的补充和采购计划,并监督和督促物资部门积极进行采购。

2.2.4 车间(专业)职责:

(1)全面领导本单位的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台帐,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有关制度及方案;

(3)落实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班组和责任人,并定期对班组和责任人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出奖励与考核意见。

(4)负责所属区域内安全设施的普查、登记、安装、补充、维护和保养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对需厂部解决的及时进行上报;

(5)开展本车间(专业)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光盘的学习和宣贯活动,并按照要求进行落实。

2.2.5 班组职责:

(1)学习并落实《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并按照要求开展本班组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

(2)建立、健全本班组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台帐,严格落实车间及上级部门有关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规定及要求;

(3)负责班组所属区域内安全设施的普查、登记、安装、补充、维护和保养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对需车间或上级部门解决的及时进行上报;

(4)定期监督检查班组责任人安全设施标准化责任制落实情况,并提出奖励与考核意见。

2.2.6 责任人职责:

(1)认真学习并掌握《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严格执行各项有关的规章制度和要求;

(2)按照上级要求定期对所属区域安全设施进行普查、统计、安装,负责所属区域安全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安全设施的美观、规范、齐全、符合要求;

(3) 每日至少对所属区域的安全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需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应及时进行上报。

3 安全设施标准内容:

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规定,现场安全设施包括如下内容:

3.1 安全标志:

(1)禁止标志;

(2)警告标志;

(3)指令标志;

(4)提示标志;

(5)消防及其他;

(6)安全宣传标志挂图。

3.2 设备及安全工器具标志:

(1)机炉主设备标志;

(2)电气设备标志;

(3)电力(电缆)线路标志;

(4)机炉辅助设备标志;

(5)阀门标志及其他;

(6)管道着色及介质流向标志;

(7)电气安全工器具。

3.3 安全警示线:

(1)禁止阻塞线;

(2)减速提示线;

(3)安全警戒线;

(4)防止踏空线;

(5)防止碰头线;

(6)防止绊跤线。

3.4 安全防护:

(1)安全帽

(2)安全工具箱;

(3)固定防护围栏;

(4)临时防护遮栏;

(5)临时提示遮栏;

(6)输煤皮带防护遮栏及输煤滚筒防护网;

(7)孔洞盖板;

(8)爬梯遮栏门;

(9)防小动物板。

3.5 目视管理:

(1)生产现场各层导向图;

(2)生产现场各层走向标志;

(3)设备巡检走向图;

(4)各种仪表标志;

(5)地下管沟标志牌;

(6)主设备参数标示牌;

(7)库房摆放;

(8)高压电缆中间接头布置图;

(9)厂房各层平台承重图。

4 工作分工

4.1 安全设施标准化分工按照“谁安装、谁负责”的原则,检修和运行单位根据设备和区域划分,分别对所属专责和区域内的安全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维修、保养、普查、统计、安装和管理负责。特殊情况下,其它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拆除的,要征得原安装单位的同意,工作结束后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安装单位验收合格。

4.2 检修单位负责所属区域内的安全标志牌(消防及其他部分除外)、设备及阀门标志牌、安全防护、目视管理中的地下管沟标志、各种仪表指示标志、主设备参数标志牌、高压电缆中间接头布置图、厂房各层平台承重图等安全设施的安装、维护和管理,运行单位应积极配合检修单位进行普查、统计、登记和安装。

4.3 运行单位负责所属区域内的安全警示线(减速提示线除外)、管道着色及介质流向、电气安全工器具、目视管理中的生产现场各层导向图及走向标志、设备巡检走向图的补充、完善、维护和管理,检修各单位应积极配合。

4.4 库房、安全工具箱、安全帽的管理由所属单位自行负责。

4.4 怡安物业公司综合部负责厂区和生产现场所有交通和消防安全设施的检查、维护、补充、完善和管理,检修和运行单位应积极配合。

5 日常管理及要求:

5.1 厂部应每季度全面组织一次对全厂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普查、统计和登记工作,对缺少和不合格的安全设施组织积极落实资金进行完善。

5.2 车间、专业应每月全面组织一次对所属区域内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普查、统计和登记工作,对普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进行处理。

5.3 班组应每周组织一次对所属区域内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普查、统计和登记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上报。

5.5 班组责任人应每天对所属区域内的安全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5.6 安监部应每月组织一次对现场安全设施完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在月度分析会上提出考核意见。

6 考核

6.1 生产现场所有安全设施均应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的要求进行制作和安装,对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制作和安装的单位每发现一处考核10元,每缺少一处考核20元,如属重要部位将加倍进行考核。

6.2 对在厂部组织的安全设施普查、登记、统计过程中开展不认真、统计结果不全面、不准确的单位,每次考核200元。

7 附则

7.1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全厂各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7.2 本办法解释权归大唐佳木斯第二发电厂安全监察部

第13篇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提高总公司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标准化,根据总公司的发展需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公司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建设活动及装饰、装修、设备租赁的分公司、项目部及总公司下属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负责人必须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具有相应安全管理资格方可承揽工程。

第四条:总公司下属各基层公司、项目部及各分包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总公司鼓励各项目部进行安全达标活动和先进技术的推广使用,推进总公司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科学管理。

第六条:安全报监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项目部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筑施工安全报监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1)《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工程中标通知书》(3)《工程施工合同》(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计划(品种、规格、数量)(5)安全生产费用预收凭证和费用计划(6)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规划方案(7)拟进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龙门架、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等)的型号、数量(8)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9)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手续(10)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对地下埋设的电缆、煤气管道、高压电缆及各种危险源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填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应对评估结论的可靠性负责,参评各方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并报市安监站备案。 2、施工期间,项目部应在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和总公司工程部安全科按规定分阶段对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检查评定,对检查出来的各种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经复验合格,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公司安全科签字盖章后,将评定结果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安监站核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施工。 3、项目部应将总公司已健全的各级、各部门及项目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上墙,安全目标分解到人。 4、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5、项目部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1)建筑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安装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1人;(2)建筑工程面积1-5万平方米或安装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1亿元的不少于2人(3)建筑工程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安装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不少于3人,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并设安全主管。

第八条:专项施工方案(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挖深超过地下水位的等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基槽的土方开挖。(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缷料平台。(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含架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八)总公司、基层公司、项目部应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对重点环节和部位进行重点监控,严禁随意变动经过审查的施工方案。项目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总公司技术科负责及监理单位专业工程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由总公司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部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第九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1、施工作业前,负责项目施工的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注明危险部位和环节,一旦发生危险自救的方法措施等,对操作者要讲明所有的安全事项,要有针对性、指导性、全面性、可操作性。 3、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接底双方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杜绝流于形式。

第十条:安全检查及例会 1、总公司、项目部必须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总公司由分管副总经理,组织工程部,按照企业的《检查制度》,每月对总公司的在建工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项目部负责人必须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会同项目总监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检查结果一式两份,报总公司工程一份,存档一份。总公司每月6日组织召开基层单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检查员参加的质量、安全例会,通报月检状况。 2、安全检查的内容总公司检查项目部各项安全制度及施工方案的落实;施工人员自我保护的意识;安全教育培训;机械设备的完好率;脚手架的搭设及维护;起重设备的使用及各种限位保险的灵敏可靠程度;临时用电漏电保护、接零保护的可靠性;消防及文明施工;执行本公司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管理规定等是否符合规定。 3、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六级风以上及雨、雪等恶劣天气,项目部必须立即组织检查,影响作业环境的异常天气下,施工现场应停止施工。 4、对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5、安全检查的依据(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2)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180-1991)(4)龙门架及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1992)(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6)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7)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管理规定(8)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培训 1、总公司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及培训计划,并由职工学校组织按计划实施。 2、总公司应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3、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4、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班前安全活动 1、项目部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2、各班组每天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针对当天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防范,并做好记录。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班前安全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管理。 3、在工人上岗的必经之路,应设置安全警示镜,防护用品正确佩戴示意图及警示标牌。上岗前安全管理人员在警示镜旁检查工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原件,应存放现场或由企业出具加盖印签的复印件以备查验,做到人证相符。 2、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年审不合格者或不按规定进行年审的,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自行失效,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十四条:安全事故处理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2007年6月号执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并认真执行。 2、总公司、项目部必须分别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演练。(1)总公司应急救援人员的组成

氧气袋2个 氧气甁2个,担架1个,短杆铁铣4张,短杆洋镐4把,医药箱1个(常备药),绷带、颈托2个,abc干粉灭火器8升4个胶靴10双。可调动的汽车吊、挖掘机推土机等。医护人员1名(2)项目部的应急救援组织及人员组成情况,应编入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中,并配齐、备足应急救援物资器材、担架、绷带、颈托和取得证书的急救人员,应急救援的组织成员及分工必须报总公司工程部备案。 3、总公司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项目部每月向总公司上报安全事故情况,总公司每月向建设局城建科上报安全情况。 4、事故发生后,项目部、总公司必须按规定立即上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严禁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 5、总公司、项目部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建设、监理做好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安全技术资料 1、必须按照《江苏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定》执行,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安全技术资料表格。 2、施工现场应设专职安全技术资料员,并持证上岗。 3、安全技术资料应及时填写,分类清楚,装订统一规范、内容完整真实。

第十六条:基坑支护 1、基坑开挖前,建设、监理项目部必须对基坑周边环境、土质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应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编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方案进行施工。 2、基坑开挖应按规定进行放坡,不具备放坡条件的要根据现场情况,对坑壁进行加固与支护 3、深基坑的加固与支护必须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基坑内应搭设上下通道,作业人员应有安全立足点,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4、基坑周边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满足施工、防汛的要求。 5、基坑周边应设置防护栏杆,严禁堆放土石方、料具等荷载较重的物料。对周边原有建筑物、公共设施必须设置观察点,专人负责,及时观察,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落地式悬挑式脚手架 1、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搭设要求,基础处理、杆件间距、连墙杆设置、设计计算书、施工详图及大样等内容。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按第八条的要求。 2、严禁使用木、竹脚手架和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严禁使用单排脚手架。 3、钢管、扣件进场时,供应单位必须出具证明其产品合格的相关资料,项目部验收时,材质证明资料及验收记录应存档备查。严禁不合格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时,搭设人员应对钢管、扣件进行检查。 4、脚手架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搭设人员共同进行验收,并履行验收签字手续,严格禁止代签字现象。脚手架在下列阶段必须进行检查验收。(1)脚手架基础完工后,架体搭设前。(2)每搭设完10-13m高度后。(3)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4)达到设计高度后。(5)遇有六级风、雨雪天气后。(6)停用超过1个月。 5、基础必须夯实平整,设置木垫板,钢底座和纵、横向扫地杆,排水良好。 6、架体与建筑物拉接按规定设置,拉结可靠牢固;拉结点应设明显标志。 7、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剪刀撑必须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脚手架高度在24米以下的,各组剪刀撑的间距不大于15米;脚手架高度在24米以上的,剪刀撑必须沿长度连续设置。 8、操作层脚手架板必须满铺,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操作层设18厘米高的挡脚板,并居中设一道防护栏杆。严禁擅自拆除密目式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 9、缷料平台必须有设计计算书,设置荷载标志牌,平台底板应满铺,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缷料平台必须有独立的支撑系统,严禁与脚手架体连接.严禁使用斜溜槽式缷料装置。 10、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必须用型钢,并进行计算,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11、架体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米,设层间安全平网,首层安全平网的设置高度不得超过3米,操作层下设随层安全平网,安全平网应采用直径≥5mm尼龙绳与横杆绑扎,其间距不大于300mm,且封闭严密。(第_页图) 12、立杆内与建筑物距离大于15厘米必须进行封闭。

第十八条: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1)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2)每次升降前后,施工、安装、监理单位必须对安全装置、保险设施、提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要求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作业使用。(3)主框架必须在每个楼层设置连接点,钢挑架与墙体应连接牢固。(4)必须设置防坠落、防倾斜装置,且不得少于两处,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第十九条:模板工程 1、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第八条的要求,并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2、模板支撑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基底必须坚实、有足够的承载能力,且有排水措施,架体立杆底部设置垫板,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立杆间距符合设计要求。 3、模板的标高,几何尺寸必须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模板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堆料应均匀。 4、模板存放高度不得超过1.8米,大模板存放必须要有防倾倒措施。 5、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必须达到规定设计强度要求,由施工班组填写模板拆除申请书,经现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批准后,方可实施。拆除时必须划定警界区域,设置监护人。

第二十条:“三宝”“四口”与“临边”防护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2、建筑物必须采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架体内按规定设置安全平网。 3、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并做到高挂低用。 4、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按规定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 5、楼梯口必须设牢固的防护栏杆。 6、电梯井口防护门,宜采用定型化、标准化、工具化产品。井内每隔两层且不大于10米应设安全平网,网内不得有杂物,不得进行硬防护。 7、通道口必须搭设防护棚,高层建筑应设双层。通道口两侧设防护栏、挂安全立网。 8、预留洞口必须用坚实盖板盖严、固定不移位。 9、临边防护栏应设置上下两道栏杆,上杆距地面高度为1.2米,下杆距地面高度为0.5-0.6米,立杆间距不大于2米,并设置挡脚板及立网。防护栏杆宜选用钢管,牢固可靠,并涂红白相间警示色。

第二十一条:施工用电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应有总公司组织编制,总公司电气工程师参加会审,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第八条的要求。 2、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达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电箱设置、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3、配电箱、电缆、漏电保护器等电气产品必须使用第三代登记备案产品。 4、外电线路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防护,防护措施应同时满足供电部门要求。 5、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四表”包括:万能表、兆欧表、接地电阻测试仪、漏电保护器检测仪,电工必须每天巡回检查。漏电保护器器每天使用前必须测试一次,各类电气的绝缘、接地电阻安装完必须测试,以后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雨雪天气后必须测试。每天做好测试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 1、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手续,取得登记注册铭牌和证书。安装完毕验收后,使用单位应办理起重机械使用注册登记标志。 2、安装、拆缷单位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装拆缷施工方案,经分公司或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定,报总公司、设备产权单位、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3、拆装作业前拆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拆装过程中,应划出警界区域,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必须进行旁站式全过程监控。 4、设备的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必须对起重机械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使用中的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使用单位应对安全限位、保险装置和钢丝绳、吊索等易损部件每天进行检查,确保灵敏、可靠,塔机必须设置可靠的避雷装置。 5、多台塔机作业时,必须满足塔机之间安全距离的要求,并采取有效的防碰撞措施。

第二十三条:起重吊装 1、起重吊装工程必须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划定危险作业范围,设置警示标志,设专人实行全过程监护。 2、吊装前应对起重机械的安全保险装置,钢丝绳、索具、卡扣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并按规定试车。 3、被吊物件必须合理存放,确保稳定齐全,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有可靠立足点。结构吊装时,应设置移动式安全平网,严禁采用绞磨起重吊装。

第二十四条:施工机具 1、机具传动的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禁止使用倒顺开关。机具使用前应经总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和项目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固定的施工机具,应按规定搭设防护棚。 2、平刨应设护手安全装置,园盘锯应设分料器、防护挡板。严禁使用平刨和园盘锯合为一台的多功能木工机械机具。 3、i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做保护接零,电缆线不得有接头,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4、钢筋冷拉作业区应设置警戒区和防护板,淘汰卷扬机调直钢筋工艺,钢筋对焊作业区应有防火花烫伤的措施。 5、电焊机必须设置二次降压保护器,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二次线长度不得超过30米;无破皮老化现象;接线柱应设防护罩。 6、搅拌机应选址合理,固定牢固,轮胎不得支撑地面或其他物体上。钢丝绳和保险挂钩应符合要求,护齿圈应完好。 7、气甁应有防护帽、防震圈,色标明显。存放和使用时应距明火为10米以上,不同种类气甁间距应大于5米,乙炔甁不得平放。 8、潜水泵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必须小于15毫安,负荷线应采用专用防水橡皮电缆。 9、水磨机具和打磨机手柄应绝缘,用电线路不得拖地。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一人操作,一人把线监护,严禁无监护人操作。 10、振捣器具应用移动配电箱,电缆长度不超过30米,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文明施工方案编制 1、施工前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方案。 2、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围墙、临建设施搭设、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等主要内容。 3、方案应由总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第二十六条:现场围挡 1、建筑施工现场新建围挡墙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彩色喷塑压型钢板或砌体等硬质材料。 2、市区主要路段的围墙高度一般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应高于2.2米。 3、围挡墙内外保持整洁,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禁止用围挡墙做档土、挡土墙、机械设备等的支撑体。 4、围挡墙应采用彩绘等形式进行美化、亮化,并反映文明特点。 5、分公司项目部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围挡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制度和验收,巡查档案。恶劣天气条件下,必须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围挡 1、施工中的建筑物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实施封闭围挡。 2、密目式安全网应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密目式安全网应用不小于4mm的尼龙绳逐扣绑扎在脚手架内侧,不得使用金属丝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绑扎。 4、脚手架杆必须涂黄色漆,防护栏、安全门及挡脚板必须涂红、白相间警示色。

第二十八条:信息管理 1、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配备计算机,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施工现场有关资料信息。 2、施工现场逐步推广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单位工程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申报安全文明优良工地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视频监控系统。 3、施工现场在塔机安装完毕后,项目部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定现场监控系统监控点,监控点应放置在塔机顶端,加工区、大门口等处。

第二十九条:安全警示 1、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使用人性化安全警示用语牌 2、警示用语牌应在施工现场作业区、加工区、生活区等醒目位置设置 3、警示用语牌要统一规范,满足数量和警示要求。 4、安全标志应针对作业危险部位悬挂,并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不得将安全标志集中悬挂。安全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52-57)页。

第三十条:临建设施 1、一般规定(1)新建临建设施必须符合使用规定要求的装配式彩钢板活动房屋,活动房屋不得超过两层,并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2)临时用房应进行必要的结构计算,确保使用安全,所有材料要满足卫生、环保和消防要求。(3)临时房屋应优先选用钢骨架彩板房,生活、办公设施禁止选用菱苦土板房。(4)临建设施内用电应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未使用安全电压的灯具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5)项目部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临建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制度和验收,巡查档案。恶劣天气条件下,必须进行重点检查,确保临建设施稳固。 2、施工现场应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房、吸烟饮水处、文体活动室、密目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设施临时设施,并按规定配备急救员和急救器材。 3、职工宿舍(1)宿舍应实行单人单床,每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人,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两层,严禁睡通铺。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4米,通道宽度不得低于0.9米,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有条件的宿舍宜设置生活用品储藏柜,在建建筑物内严禁安排人员住宿、办公。(2)食堂内应设置封闭式餐具柜,个人物品应摆放整齐,保持卫生整洁。(3)宿舍卫生制度、卫生值日表、宿舍负责人标牌应上墙 4、职工食堂(1)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距厕所、垃圾点等污染源不得小于30米。炊事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时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2)灶间、售饭间、食品储藏室应分隔设置,食堂内禁止人员住宿和放置施工料具,有毒有害物品等。生、熟炊具器皿应有明显标记,分别设置,经常消毒,保持洁净。温暖季节食品出售前应加盖防蝇罩。严禁购买、出售变质食品。(3)食堂应设上下水设施,排水、排气口应采用金属网封闭,通风、排气良好;制作间灶台周边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宜小于1.5米,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粮食存放台距墙和地面大于0.2米。(4)食堂应使用油、气、电等清洁燃料,禁止燃用散煤等污染性燃料。(5)食堂、制作间、食品储藏室门扇下方应按规设置挡鼠板,高度不低于0.6米。 5、厕所(1)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水冲式厕所,蹲位应满足使用要求,蹲位的数量按照施工人数的1:25设置,蹲位之间设置隔墙,隔墙高度不低于0.9米;便池应采用瓷砖等材料饰面,饰面高度不低于1.5米。(2)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理、喷洒药物清毒,无蚊蝇擎生。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每隔4层宜设置封闭式临时厕所,并设专人负责清扫。 6、其他设施(1)施工现场应设置淋浴室,墙面应使用瓷砖等材料饰面;淋浴头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保证冷、热水供应,排水、通风良好,淋浴间与更衣间应隔离,并使用防水电器。(2)施工现场应设置职工文化学习娱乐室,配备电视、报刊、杂志等学习娱乐用品。(3)施工现场应设置卫生室,配备担架等急救器材,配备止血药、绷带及其他常用药品。现场应配备急救人员,夏季应配置急救床。(4)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饮水处,严禁在施工区域内吸烟。饮水处应采用密封式保温桶,保温桶应加盖加锁,保持卫生、清洁。(5)施工现场应在办公区、生活区设置宣传栏、读报栏,达到牢固、美观、防雨要求,并进行亮化。宣传内容应及时更换。

第三十一条:场容场貌 1、施工现场应设置金属大门,门头应设企业标志,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宜使用电动门。 2、大门处应设门卫室,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和门卫人员交接班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3、施工现场大门处应按要求设置“七牌两图”,即工程概况牌、安全措施牌、文明施工牌、入场须知牌、消防保卫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建筑工人维权须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工程立体效果图。施工标志牌规格应为高1.2米,宽0.8米,架体材质为不锈钢,直径不小于0.06米,各类标牌应设置牢固、美观,并进行亮化。(尺寸指内容部分) 4、在建筑物脚手架醒目处必须设置带有__建安,中间为企业标志的企业名称,其规格为h×b=1500×1250蓝底白字,企业标志为红色,牢固固定在建筑物外脚架四层楼高处。(高层建筑可适当提高) 5、施工现场生活区、作业区应按照平面布置图设置,并有明显划分。 6、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强度和生产日期分类存放,防护设施应稳定牢固、整齐有序,并设置材料状态标识牌。水泥存放应设专用库房,库房应设两个门,距地面0.3米,距墙面0.5米,防雨、防潮措施良好。 7、施工现场道路、加工区和生活区地面应进行硬化。主要道路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满足抗车辆抗压要求,宽度为6米中间3/1000起拱,载重汽车转弯半径不小于15米,两侧设排水沟。如条件限制应采取相应措施。生活区、加工区可采用砖铺等其他方式硬化。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措施。 8、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区应进行封闭作业。堆放、装缷、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风速四级以上天气应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严禁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扬垃圾。 9、施工现场大门处应设置车辆冲刷设施,保证出场车辆清洁,严禁车轮带泥上路。 10、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严格执行市环卫部门统管统运的规定,不得乱缷乱倒。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11、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合理设置沉淀池,严禁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管网和河流。 12、温暖季节,施工现场应进行绿化。 13、施工现场边角等处每隔15米设“灭鼠屋”并设专人负责管理投放药品;温暖季节应设置“捕蝇笼”。

第三十二条:现场防火 1、施工现场应制定消防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生活区、仓库、配电室(箱)、木制作业区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还要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集中点,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严禁在施工现场内燃用明火取暖。 2、施工现场应制定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管理制度,购领、运输、保管、发放、使用等环节应设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仓库内必须设灭火器。 3、高层建筑应设置临时消防水源管道,主管道直径不小于50毫米。每层应留有消防水源接口,配备消防管具,每层设两个abc型干灭火器。

第三十三条:综合治理 1、施工人员宜统一着装,并佩戴胸卡,管理人员、特殊人员,其他人员的安全帽应有颜色区别。安全员穿黄色服装,戴黄色安全帽,并佩戴明显标志,普通作业人员红色安全帽。 2、施工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及时办理暂住登记,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在施工现场留宿。 3、施工现场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开工前应按规定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4、施工现场应建立防疫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人进行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发现疫情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5、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现场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职工教育档案。 6、对使用易产生噪音的机具应采取封闭作业装缷材料应轻缷轻放,未经审批,晚10:00至早6:00;中高考期间,晚8:00至早6:00禁止施工。 7、建设、项目部施工现场应采取优先措施,避免施工扰民,妥善处理好与周边居民关系。

第14篇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公共图书馆,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督促、指导人员密集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 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落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对所主管的单位开展检查考核;

(二)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每季度分析本部门和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五)消防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密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安排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每半年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及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五)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人员密集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的工程,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在投入使用前应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火灾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第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少于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二)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三)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四)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五)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六)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七)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八)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九)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十)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十一)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二)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三)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四)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六)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七)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必须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必须要熟知熟记《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内容。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五)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六)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七)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三)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四)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五)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六)人员密集场所内的营业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第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三)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四)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五)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六)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七)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第二十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四)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五)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八)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二)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三)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二)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四)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五)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六)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七)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九)火灾情况记录;

(十)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应每日开展,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五)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二)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十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防火巡查、检查,应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并记录存档。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第五章 消防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视频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第二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一畅”指社会各单位必须畅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两会”指社会各单位从业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知识;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积极组织下列人员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等特种岗位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第二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其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九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主要职责如下:

(一)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二)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三)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四)安全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第七章 火灾事故处置

第三十条 人员密集场所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

(二)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四)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五)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六)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火灾发生后,应保护火灾现场。公安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第三十四条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五条 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第三十六条 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章 考评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对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公安消防部门对无主管部门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考评,将评定结果分为a、b、c三类(90分及以上为a,80分及以上为b,80分以下为c),分别对应“先进”、“达标”、“不达标”,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并将检查考评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三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将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将综合评定结果作为推荐、评选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和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省、市级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必须取得a类评定结果,县级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必须取得b类以上评定结果。同时可与当地开展的“诚信企业”等相关评比活动挂钩,凡达不到b类以上评定结果的,取消评比资格,形成良性的消防安全工作奖惩机制。

第四十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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