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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管理规定8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8

精神管理规定

第1篇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

麻醉药品的管理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其管理要点有:

1.麻醉药品只能用于本院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正确合理地使用,严防患者产生对此类药品的依赖性,杜绝事故漏洞。

2.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者,才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3.麻醉药品必须使用专用的处方笺,并有医师的签章,配方人员也要双签字,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4.麻醉药品处方限量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的危重病人,可按规定手续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凭卡到指定医疗单位开方取药,一次取药最多为5日常用量。

5.对麻醉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3年备查。

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品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精神药品管理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其管理要点有:

1.精神药品只准在本院使用,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严禁滥用。

2.精神药品处方限量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处方应当留存2年备查。

3.医疗单位应当建立精神药品收支账目,按季度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2篇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为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药物的合理应用,防止发生流弊现象,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医院药品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一.定点采购。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

二.双人验收。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购入药品双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相关信息。专柜加锁储存。储存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药品丢失。

三.药库实行专用帐册管理。调剂部门使用药品做到“日清日结”。

四.遵循专用处方和用量要求。处方至少保存 2 年。

五.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在用药品的账物相符和药品质量完好。

六.认真审核处方,促进合理用药。严格按照规定的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使用药品,作好用药指导,对于单张处方超过用药天数的特殊情况,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诊断并双签字后,方可调配。对于用药不合理的处方应拒绝调配。要防止重复取药,避免套购药品的现象发生。

七.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登记造册,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销毁。

第3篇 社区卫生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新津县人民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和《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院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本院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院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三、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盐酸哌替啶经肌肉内注射时,一次极量为150mg,一日极量为600mg。药品仅限于院内使用。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第4篇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范例

为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药物的合理应用,防止发生流弊现象,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医院药品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一.定点采购。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

二.双人验收。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购入药品双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相关信息。专柜加锁储存。储存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药品丢失。

三.药库实行专用帐册管理。调剂部门使用药品做到“日清日结”。

四.遵循专用处方和用量要求。处方至少保存 2 年。

五.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在用药品的账物相符和药品质量完好。

六.认真审核处方,促进合理用药。严格按照规定的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使用药品,作好用药指导,对于单张处方超过用药天数的特殊情况,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诊断并双签字后,方可调配。对于用药不合理的处方应拒绝调配。要防止重复取药,避免套购药品的现象发生。

七.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登记造册,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销毁。

第5篇 精神文明建设社区文化活动管理规定

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cmpmc__ 36006-2005

精神文明建设与社区文化活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精神文明建设与社区文化活动管理办法,适用于物管物管中心(处)(处)开展健康丰富的各项活动,以加强物管物管中心(处)(处)与业主/租户及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增加彼此间的亲和度,从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2编制依据/引用文件

2.1居民精神文明建设公约

3术语

3.1精神文明建设:是指人们在满足物质需要的同时,通过加强人们思想、道德、行为品质的教育,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培养建立共享的精神观、道德观、价值观的活动,来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准,使之为其理想的目标奋斗,从而更好地促进人们物质文明的发展。

3.2社区:指在一定地域内发生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具有某些共同意识、利益和行为的人群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3.3社区文化:社区生活共同体在工作、居住和管理活动中所创造的具有特色的精神财富及其物质形态,它维系社区生活共同体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和心理取向。

3.4社区文化活动:为促进社区文化的建设,丰富社区生活,在社区内开展的各类文化宣传、体育、健身、游乐、_、便民服务等活动。社区文化活动

4社区文化活动管理要求

4.1物管中心(处)客户服务部门每年十二月下旬制定下年度社区文化活动计划,经物管中心(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4.2按年度社区计划组织社区文化活动进行前,由物管中心(处)客户服务部门负责提前十五天将活动主题、活动负责人、活动内容、活动时间、参加人员、活动经费等内容详细填写《年度社区文化活动计划》(表360-9),交物管中心(处)负责人审批后开展筹备工作。

4.3由物管中心(处)客户服务部门负责社会文化活动的策划组织和资料收集(其中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群众性消防安全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安全管理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配合实施。

4.4物管中心(处)客户服务部提前一周以张贴活动通知、发邀请函、打电话等方式通知业户参加,如无法联系上的业户要备注原因,以备业户质疑。

4.5物管中心(处)活动负责人在活动进行前三天针对活动各项内容进行核查落实情况,以保障活动顺利进行。

4.6在社区文化活动进行后对活动计划内容及时总结,并对活动效果进行简单扼要的描述。物管中心(处)客户服务部负责将实况记录和活动总结填写入《社区文化活动总结表》(表360-10),可使用笔录、摄影等现代手段,建立保存管理处各种文化活动的档案资料。

4.7物管中心(处)客户服务部负责将收集社区活动的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4.8各类社区活动开展

4.8.1活动范围:庆典(春节、圣诞节)活动、消防演习、健身文艺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

4.8.2庆典活动

a)春节、圣诞节通过对管辖范围的环境布置烘托节日的气氛;

b)物管中心(处)客户服务部门组织制定节日布置方案;

c)方案经物管中心(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布置;

d)物管中心(处)工程管理部门组织人员配合布置;

e)物管中心(处)客户服务部门负责布置现场的清扫工作;

f)物管中心(处)客户服务部门负责对节日的布置内容进行收集归档。

4.8.3消防演习

每年在11月9日前后组织物管中心(处)业主/租户进行一次大型消防演习。

4.8.3.1物管中心(处)安全管理部门依据物管中心(处)安全管理部门作业指导书负责制定消防演习方案。

4.8.3.2演习预案经物管中心(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4.8.3.3物管中心(处)客户服务部门负责向业主/租户发放演习告知函。

4.8.3.4物管中心(处)客户服务部门负责收集及统计业主/租户参加演习的相关信息。

4.8.3.5物管中心(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演习当天的人员疏散、灭火演练、模拟出水灭火等工作,物管中心(处)工程管理部门、物管中心(处)客户服务部门配合。

4.8.3.6物管中心(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各消防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营,及消防配套设施的正常运作。

4.8.3.7物管中心(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消防演习的总结工作。

4.8.4登高比赛

配合中国传统的9.9重阳节,重阳节前后组织物管中心(处)业主/租户进行9.9登高比赛。

4.8.4.1客服部门制定活动细则,经物管中心(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4.8.4.2物管中心(处)客户服务部门负责向业主/租户发放比赛告知函。

4.8.4.3物管中心(处)客户服务部门负责收集及统计业主/租户参加比赛的相关信息。

4.8.4.4物管中心(处)客户服务部门负责制定详细的比赛流程。

4.8.4.5物管中心(处)客户服务部门负责比赛当天的组织协调工作。

4.8.4.6物管中心(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比赛当天参赛人员的安全工作。

4.8.4.7物管中心(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开启大楼相关的通道门。

4.8.4.8物管中心(处)客户服务部门负责对比赛进行总结。

4.8.5健身、文艺活动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主/租户文化、健身活动,例如足球、篮球、乒乓球、游泳、跳绳、棋牌等。

4.8.5.1物管中心(处))客户服务部门负责制定比赛细则及流程。

4.8.5.2活动经物管中心(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进行。

4.8.5.3物管中心(处)客户服务部门负责向业主/租户发放活动告知函。

4.8.5.4物管中心(处)客户服务部门负责活动当天的组织协调工作。

4.8.5.5物管中心(处)安全管理部门、物管中心(处)工程管理部门组织人员配合当天的活动。

4.8.5.6物管中心(处)客户服务部门负责对活动进行总结。

4.8.6公益活动

积极配合政府,参与各项公共、公益活动,推广企业品牌,扩大企业文化内涵。

4.8.6.1物管中心(处)客户服务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项目特点,协调地区有关政府部门对国家和地区的相关事件作出反应。

4.8.6.2物管中心(

处)客户服务部门负责与相关的政府、公共、公益机构联系,必要时物管物管中心(处)客户服务部门对重大的公益活动作出相关的计划和预算,协调操作事宜

4.8.6.3一般活动物管中心(处))客户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活动经物管中心(处)经营班子讨论后,物管中心(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组织。

4.8.6.4必要时物管中心(处)客户服务部门负责向业主/租户发放倡议书、通知等文件资料,并组织业主/租户参与。

4.8.6.5物管中心(处)客户服务部门负责对整个活动的跟进资料收集及报道。

5精神文明建设

5.1物管中心(处)客户服务部要加强与居委会、派出所、通讯等部门的联系,积极配合开展各种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如鼓励业户参与文明公民签名活动等。

5.2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培育有思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不断提高中华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

5.3精神文明建设有两方面内容: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5.4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单位/社区是国家的组成体,所以物业管理单位有义务组织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5.5精神文明建设的形式:可采取参观展览、观看录像、考试、举办培训班、社区活动等多种形式,激发起公民的自豪感、荣誉感和责任感,从而达到加强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的目的。

5.6社区活动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种办法,一般采用与业户签订《精神文明公约》来约束业户道德行为;并利用小区宣传栏不定期采用内容丰富、文字简明的文章向业户宣传政府部门及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等信息传递,做好物管中心(处)防火防盗的宣传活动,并及时反馈物管中心(处)的管理服务项目及措施,树立物管中心(处)的双文明形象。

6记录

6.1年度社区文化活动工作计划表360-9.1

6.2月度社区文化活动工作计划表360-9.2

6.3活动实施方案表360-9.3

6.4社区文化活动总结表表360-10

6.5活动总结报告

6.6归档资料

附加说明:

1.本标准由品质管理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审核。

2.本标准由品质管理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标准化审核。

第6篇 第四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四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严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要求,制定《zz市第三人民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一、组织管理机构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以及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做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杜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长的特殊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见附件)

(一)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定期对全院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做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教育和培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剂科负责,保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在我院的正常使用。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

(一)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二)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应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制式处方及病历由医务科统一保管。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医务科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领用日期、领用科室、领用人签名。

(四)没有取得麻醉药品或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不得领取专用处方。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及专用病历管理制度

(一)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开具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专用证明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的医师名单见医院《关于公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开具医师名单的通知》。(名单见新三医字[2022]22号)

(三)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特殊病人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院外使用时,由本院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医师开具医院医学诊断书(一式两份),并由具有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开具专用诊断证明,由开具医师或者患者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到医务科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病历》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1、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代办人员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患者所在单位证明材料及患者与代办人关系证明材料;

4、医院(本院)医学诊断证明书一式两份;

5、医院(本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

医务科在患者专用病历档案中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专用病历由医务科专人负责,统一发放,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五)处方医师应对使用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的患者每三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并开具诊断证明书及麻醉、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由患者家属或代办人提供上述材料后重新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病历”。

(六)患者死亡后,其家属须将专用病历本交回医务科并登记。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使用专用处方。

(二)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院保管。

(三)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院内使用,

(四)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医疗机构名称、科别、病历号、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处方日期、临床诊断、身份证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号,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章、处方审核、药品金额、调配、复核、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代办人签名。

(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七)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八)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九)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次用量。

(十)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二)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十三)医师开据精麻药品处方时,必须逐项将处方填写完整。医师不得为不符合要求的病人开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且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精麻药品。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一)各科室要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二)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

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严格履行岗位人员职责。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要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四)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六)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八)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九)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十)药方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3年。

(十一)我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院临床使用。

(十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十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十四)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十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十六)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十七)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十八)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十九)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二十)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六、麻醉药品空安瓿及贴剂的回收制度

(一)门诊及住院患者使用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或使用过的贴剂及时交回药房,并记录收回的数量,交回人及接收人均在回收登记表上签字。

(二)临床各病区、手术室再次调配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要及时交回上次药品的空安瓿,并按时对批号和数量,详细记录。送回人及接收人均在回收登记表上签字。

(三)对收回的空安瓿及贴剂由专人计数,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及贴剂回收、销毁表,由药剂科主管人员按规定程序定期及时监督销毁,详细做好销毁记录备查。

(四)临床各科室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如出现差错,按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麻醉药品管理和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专项检查,由本院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实施。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科组成。

(三)组织和使用专项检查每季度一次。

专项检查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各项有关制度的落实(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作用、安全管理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与管理等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五专”管理。每次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落实到具体科室和个人及时纠正,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专用记录本,相关人员要签字,记录要存档,第二次检查先查上次存在问题纠正的情况,列入本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依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各科室和全院医务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出现失职、渎职行为的,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取消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实施。

附件:

zz市第三人民医院

特殊药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zz

副组长:zz

第7篇 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市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3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第8篇 小区精神文明管理规定-10

小区精神文明管理规定(十)

为共同创建文明小区,使住户享有一个幽雅、宁静、舒适、安全的生活和居住环境,特制订小区精神文明管理规定,共同遵守、相互促进。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法律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本住宅区的各项管理规定,配合管理人员的各项工作,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居民。

二、要互相尊重,平等相待,团结互助,搞好邻里之间的关系。

三、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维护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污水,不乱张贴、涂写,不在小区内饲养家禽,爱护小区环境。

四、积极倡导“五讲四美”,养成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卫生、讲秩序和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的习惯。

五、不得在小区内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严禁将淫秽物品、易燃易爆物、有毒有害带等带入小区和家庭。

六、爱护小区公共财物,维护水电、通讯、消防等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节约用水,用电,共同创造一个环境优美、秩序良好、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七、注重家庭文化建设,提高家庭文化,培养文明有益的业余爱好,营造温馨和谐的休闲环境。

八、配合和支持物业管理部门的工作和服务,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等各项服务费用,积极维护小区各种荣誉,为小区的发展及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

九、热心社会福利事业,尊重妇女、爱护儿童,关心帮助孤寡残疾人。

十、积极投入到爱国卫生运动之中,坚决消灭各类病虫害,使小区成为无污染、无虫害的文明卫生小区。

精神管理规定8篇

第四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严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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