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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管理规定3篇

发布时间:2022-12-07 08:03:09 查看人数:17

学历管理规定

第1篇 医院职工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

医院职工参加在职学历(位)教育管理规定

医院职工参加在职学历(位)教育和培训进修及博士后研究管理规定

为加强在职学历(位)教育及培训进修、博士后研究管理,理顺职工参加学习与工作的关系,特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一、学历(位)教育

㈠ 职工应坚持'按岗位需求报读,以业余学习为主'的原则。若参加的学历(位)专业与现岗位专业需求不相符,该学历不作为晋升及调资的依据。

㈡ 在职攻读委托培养研究生:

1、须为医院在编在岗职工,医教研系列人员来院工作满三年(含流动编制合同期,下同);护技药系列人员来院工作满五年,方可申请。

2、院内无该专业研究生导师,或所选院校或专业为业内公认的高水平学校及导师,可跨院、校(系)报读,但需按程序审批。

3、脱产学习理论课时间:临床型硕士生、科研型博士生半年(第一年的9月至次年2月);科研型硕士生一年(第一年的9月至次年8月);临床型博士生脱产学习时间按其课程表累计时间计算。

4、科室在职攻读委托培养研究生人数不得超过本科室同系列在岗职工人数的10%,科室同系列在岗职工人数不足10人的,在读不得超过1人;如同科室多人被录取,则在控制指标内按年资排序;年资相同按考试成绩排序。

5、在读期间经科室同意可申请脱产从事课题研究或毕业论文撰写工作(含延期),申请脱产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6、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经导师及科室同意,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但硕士生最长不超过4年(含休学),博士生不超过6年(含休学)。

㈢ 行政后勤部门人员、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参加在职学习原则上应利用个人业余时间。因特殊岗位需求在编在岗人员报读委托培养研究生需按程序审批,但脱产学习理论课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㈣ 合同人员参加在职学习、在编在岗职工参加本科及以下学历(位)教育应利用个人业余时间。

㈤ 参加学历(位)教育,所需费用自付。

㈥ 报考在职学习,须在报名前向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程序审批。

二、培训

㈠ 因岗位需要参加上岗培训,经人事部门批准其费用由医院支付;证岗合一人员的上岗证年审费由医院支付。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凭相关证书、发票经人事部门审核后办理报销手续。

㈡ 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职工,考核性补贴由在岗科室承担,医院补贴在岗科室70%。根据培训要求需到院内辅助科室轮转的,由在岗科室报送考核性补贴名单(附轮科证明);需到院外科室轮转的,由编制所属科室报送考核性补贴名单(附轮科证明);到院内辅助科室或院外科室轮转的,考核性补贴由医院承担,按核算科室平均奖发放。住院医师培训课程学习费由个人支付;阶段考试费由医院支付,不合格者,补考费用个人自付。属院区编制参加院本部医师培训的职工,考核性补贴由院区发放。

㈢ 职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晋升考试培训、技工考级及各类外语、计算机学习等,一律利用个人假期,假期不足部分按'事假'程序办理,所有费用自付。

三、进修

㈠ 因科室工作需要,经医院批准选送国内进修(不含港、澳、台地区)的,进修费由医院承担。

㈡ 出国、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进修执行《关于出国(境)进修学习的有关规定》。

四、博士后研究

㈠ 博士毕业两年内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㈡ 从事博士后研究(国内)工作须与医院脱离人事关系。

五、其他规定

㈠ 报考在职委托培养研究生、脱产到院外参加培训或医院派出进修半年以上(含半年),须与医院签订合同,约定完成学历、培训或进修后须在医院对口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5年。未达年限要求辞职或调离医院的,除需退回脱产期间享受的待遇外,还需按年限向医院承担违约责任每年人民币2万元。

㈡ 流动编制人员在合同期第三年可报考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毕业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并相应减免流编年限。

㈢ 在职参加各类学历(位)教育、脱产培训等,其假期按《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各类假期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薪酬的,按《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㈣ 在职期间获得各类学历、学位,参加培训结业的,由个人将学历、学位、结业证等证书报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学籍档案存入个人档案,否则不承认其学历、学位和培训经历。

六、本规定主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理权限的,由相应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2篇 医院研究生以上学历新进人员管理规定

医院研究生以上学历新进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为促进研究生以上学历新进人员(包括研究生)健康成长,保证医院相关学科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研究生以上学历新进人员(包括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

一、适用对象:三年内新进临床及医技部门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及学位(包括研究生)的人员

二、管理细则

1.严格按照审定后的培养计划进行培养和考核。

2.每年发表医学统计源期刊论文一篇以上。

3.能按时完成继续教育及规范化培训工作。

4.每年内应有一项独立或合作的科研课题,或引进一项新技术、新项目。

5.每年承担科室学术讲座一次以上。

6.协助科主任做好科室质量管理工作。

7.完成医院交待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三、考核

1.合格标准:上述培养细则完成六项以上(包括六项)为合格。

2.考核周期:每年终进行综合考评。

3.考核处理:半年不达标者及时进行面谈督导,年终不合格者,待遇暂停发放(跟同入院本科同等待遇),等达标后再享受绩效工资相应系数待遇。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_人医政字(2022)45号文件废止。

第3篇 某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和《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皖教学〔2010〕7号)精神,加强我院学生管理工作,强化工作责任机制,推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二条 学院院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副院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

第三条 学院学工处、教务处承担组织实施责任;各系部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三章 新生复查

第四条 新生复查由院长牵头,学工处(招生办)、教务处共同负责,各系部等部门参加,制定复查措施与办法,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将学生入学资格复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新生资格和各种资料的真实性。

第四章 学籍注册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工处制定学籍注册程序,严格执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新生信息进行注册。此外,每个学年学工处要据实、准确办理学生学籍异动和学年电子注册。

第六条 建立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各系部、学工处、教务处和学院院长分级签字责任制,确保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 严格申请、审核和审批学生休学、复学、留级、退学、转学等学籍变动手续,规范学籍变动处理程序,优化成绩登录流程,有根有据变动学生学籍。

第八条 规范学生转专业和转学条件,依据审核程序,把好审批关。具体操作按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学院提倡学生辅修其他专业或专业课程,制定制度,规范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做好成绩、学分认定,学院将逐步完善跨系辅修等有关协议和规定,推进学生在自愿的基础上跨系辅修。

第五章 学历证书注册

第十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即时注册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对毕(结)业证书即时注册,发证前将学生毕业信息落实到位。

第六章 申诉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安徽省关于学生申诉处理的规定和要求,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完善申诉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学生学籍学历方面的申诉。

第七章 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建立学籍学历管理数据保密制度,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三条 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问题、重大群体性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学院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技术安全工作,保证学籍学历管理在系统内安全正常运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解决。学院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工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历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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