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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井下烧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第2篇 某煤矿烧焊作业管理规定
1、无措施烧焊的,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2000元。
2、未按措施要求进行烧焊的,现场监管人员按“三违”处理,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2000元。
3、烧焊单位弄虚作假,使用旧措施或未经过审批的措施进行烧焊作业的,现场无烧焊措施的,均按照无措施进行处理。
4、监管单位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到达烧焊作业地点。
5、烧焊期间,施工现场人员严禁脱岗,违者按 “三违”处理。
6、烧焊结束后,烧焊设备未在当班升井的,罚烧焊单位正职每人300元。
7、除以上罚则外,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3篇 煤矿烧焊作业管理规定
1、无措施烧焊的,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2000元。
2、未按措施要求进行烧焊的,现场监管人员按“三违”处理,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2000元。
3、烧焊单位弄虚作假,使用旧措施或未经过审批的措施进行烧焊作业的,现场无烧焊措施的,均按照无措施进行处理。
4、监管单位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到达烧焊作业地点。
5、烧焊期间,施工现场人员严禁脱岗,违者按 “三违”处理。
6、烧焊结束后,烧焊设备未在当班升井的,罚烧焊单位正职每人300元。
7、除以上罚则外,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罚责任人20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