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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管理规定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1

防盗管理规定

第1篇 物业公司防盗日常安全管理规定

防盗管理是安全管理的一项管理之一,防盗安全管理办法大家可以阅读企业管理网为大家提供的物业公司防盗工作日常安全管理规定,仅供参考。

第一条经常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员工的法制意识。

第二条制定各种具体的安全防范规定,加强日常管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具体规定主要有

1.办公室钥匙管理规定;

2.收银管理规定;

3.会客制度;

4.财物安全管理规定;

5.货仓管理规定;

6.更衣室安全管理规定;

7.员工宿舍管理规定。

第三条在公司易发生盗窃案件的部位,装置监控器、防盗报警器等安全防范设备。

第四条积极配合人事部做好员工的思想品德考察工作,以保证员工队伍的纯洁。如发现有不适合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换或辞退。

第五条保安部人员要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如发现可疑的人和事要及时报告。

企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2篇 电缆防火防盗和敷设管理规定

一、 所有敷设电缆的施工单位及厂内单位必须向设备部填写电缆敷设申请单,并严格执行申请单的各项内容。

二、电缆班应向施工的单位及时、正确无误的交代电缆线路的走向、层数及防火设施的使用。

三、电缆班在施工配合中,应妥善解决现场发生的有关电缆线路的技术问题,在施工配合结束时,应检查电缆线路有无损伤和变动,同时检查电缆封堵损坏和恢复情况,方可离去。

四、如遇擅自施工未与电缆班、电气车间、设备部联系的情况时,在阻止其施工时,应主动、诚恳、热情地做好宣传电缆防火规定工作,同时,为其办理工作票。

五、对损坏的电缆封堵,按照“谁损坏,谁封堵”的原则及时恢复(小面积的孔洞,同电气车间联系,解决材料,自己封堵,大面积的防火设施向厂设备部汇报,电气车间联系施工单位),并对封堵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保证电缆封堵的质量。

六、 电缆敷设时满足下列要求:a、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应分层敷设,不应配置在同一层支架上,应进行耐火分隔。b、同一回路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电缆,宜分布在不同层次,并应进行耐火分隔。c、在同一通道中,不得 将非难燃电缆与难燃电缆混合敷设。d、同侧多层支架上的排列,应按照高低动力电缆、强、弱控制电缆顺序,宜分层由上而下。

七、 控制室电测仪表测量二次回路电缆的封堵采用合格的阻燃或不燃材料。

八、 检查测量回路二次电缆的中间接头,整治符合要求。

九、主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0。5m,动力电缆不小于1米。

九、 电缆沟和电缆夹层工作,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十、控制室、开关、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空洞和盘柜面之间的缝隙必需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

十一、敷设电缆时,应测量电缆的长度和质量问题,应尽量减少电缆中间接头的数量。如需要,应按工艺要求制作安装电缆头,经质量验收合格后,再用耐火防爆槽盒将其封闭

十二、电缆夹层、隧道、竖井、电缆沟应保持清洁,不能堆放杂物。电缆沟内严禁积水、积灰、积油,对电缆沟封堵不严的区域进行重点整治和巡检。

十三、电缆班专责人在电缆敷设监护工作中没定时巡视和监督,所发生的异常施工现象不能及时被发现和制止,致使电缆附属设施被破坏,所有责任由专责人和施工方负责。

十四、进出电缆沟的人员必须进行登记。进入人员和出去人员人数必须一致相符。

十五、对发现违反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而擅自施工的单位,应立即阻止其施工。

十六、进入电缆竖井、电缆沟的人员在打开电缆盖板、竖井门锁时,在当天施工完毕后,必须将电缆盖板和竖井门锁恢复好,对不能恢复的应留好工作人员值班下夜检查。

十七、对放置于电缆沟的新电缆而且未连接好的电缆,除了留好工作人员外还应和公武部联系好,以应对突发事件。

十八、配合通讯车间人员定期检查摄像头的良好性和照明的完整性。

十九、发现电缆丢失时,应及时汇报,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十、对于电缆竖井、电缆沟盖板的门锁应定期检查,发现有破坏的应及时补充。

第3篇 电缆防火、防盗和敷设管理规定

一、 所有敷设电缆的施工单位及厂内单位必须向设备部填写电缆敷设申请单,并严格执行申请单的各项内容。

二、 电缆班应向施工的单位及时、正确无误的交代电缆线路的走向、层数及防火设施的使用。

三、电缆班在施工配合中,应妥善解决现场发生的有关电缆线路的技术问题,在施工配合结束时,应检查电缆线路有无损伤和变动,同时检查电缆封堵损坏和恢复情况,方可离去。

四、如遇擅自施工未与电缆班、电气车间、设备部联系的情况时,在阻止其施工时,应主动、诚恳、热情地做好宣传电缆防火规定工作,同时,为其办理工作票。

五、对损坏的电缆封堵,按照“谁损坏,谁封堵”的原则及时恢复(小面积的孔洞,同电气车间联系,解决材料,自己封堵,大面积的防火设施向厂设备部汇报,电气车间联系施工单位),并对封堵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保证电缆封堵的质量。

六、 电缆敷设时满足下列要求:a、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应分层敷设,不应配置在同一层支架上,应进行耐火分隔。b、同一回路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电缆,宜分布在不同层次,并应进行耐火分隔。c、在同一通道中,不得 将非难燃电缆与难燃电缆混合敷设。d、同侧多层支架上的排列,应按照高低动力电缆、强、弱控制电缆顺序,宜分层由上而下。

七、 控制室电测仪表测量二次回路电缆的封堵采用合格的阻燃或不燃材料。

八、 检查测量回路二次电缆的中间接头,整治符合要求。

九、主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0。5m,动力电缆不小于1米。

九、 电缆沟和电缆夹层工作,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十、控制室、开关、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空洞和盘柜面之间的缝隙必需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

十一、敷设电缆时,应测量电缆的长度和质量问题,应尽量减少电缆中间接头的数量。如需要,应按工艺要求制作安装电缆头,经质量验收合格后,再用耐火防爆槽盒将其封闭

十二、电缆夹层、隧道、竖井、电缆沟应保持清洁,不能堆放杂物。电缆沟内严禁积水、积灰、积油,对电缆沟封堵不严的区域进行重点整治和巡检。

十三、电缆班专责人在电缆敷设监护工作中没定时巡视和监督,所发生的异常施工现象不能及时被发现和制止,致使电缆附属设施被破坏,所有责任由专责人和施工方负责。

十四、进出电缆沟的人员必须进行登记。进入人员和出去人员人数必须一致相符。

十五、对发现违反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而擅自施工的单位,应立即阻止其施工。

十六、进入电缆竖井、电缆沟的人员在打开电缆盖板、竖井门锁时,在当天施工完毕后,必须将电缆盖板和竖井门锁恢复好,对不能恢复的应留好工作人员值班下夜检查。

十七、对放置于电缆沟的新电缆而且未连接好的电缆,除了留好工作人员外还应和公武部联系好,以应对突发事件。

十八、配合通讯车间人员定期检查摄像头的良好性和照明的完整性。

十九、发现电缆丢失时,应及时汇报,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十、对于电缆竖井、电缆沟盖板的门锁应定期检查,发现有破坏的应及时补充。

第4篇 某某煤矿加强工矿物资防盗管理规定

某煤矿关于加强工矿物资防盗管理的补充规定

某煤矿关于加强工矿物资防盗管理的补充规定

一、保卫科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加大各类案件的侦破力度,从严、从快、从重打击各类盗窃行为,有效控制盗窃案件的发生。对一般盗窃案件,必须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侦破,否则:

(一)对在一个月以内没有侦破的,罚保卫科500元,对科长、副科长再各罚100元;

(二)两个月以内仍没有侦破的,按盗窃物资损失额的50%对保卫科进行罚款,并对科长、副科长各罚200元;

(三)若提前发现或案发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侦破,并挽回损失的,矿将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嘉奖。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直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工矿物资管理责任。哪个单位丢失物品,哪个单位负责全额赔偿,同时:

(一)对丢失物品的直管者、分管、主管领导分别给予500元、300元、200元的罚款,并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至采掘单位;

(二)若为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的,一经查实,对责任人一律解除合同、开除矿籍;

(三)对丢失物品而不向保卫部门报案的,一经查出,除加倍处罚外,对单位主管领导另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三、各单位需下井的材料、设备等,在下井前由单位自主安排相关人员跟踪监督下井,中途丢失由监督人负责;材料下井后直到移交生产单位前,由运搬工区负责;单位回收上井的物资上井后,由回收单位安排人员监督移交入库。以上凡发生丢失的,由责任单位全额赔偿,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运搬工区应加强上井车辆的检查,对矸石车中装(混)有工矿物资(无主)的,要找地方暂存,并分类码放,集中移交。

(一)对暂存的废旧物资要有专人保管,防止失盗。若因无人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物资丢失的,罚运搬工区500-1000元。

(二)若把装(混)有工矿物资、煤炭的车辆直接送到排矸系统,并倾倒矸石山的,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罚责任人200-500元,罚单位主管领导及当班班长各100-200元。

(三)对井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水炭、劣煤、杂物等,应尽可能在井下进行分拣;在井下无法分拣的,车辆上井后,要分别移交给相应的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并如实签认交接单。否则,若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每发现一次罚运搬工区1000元。

五、各单位回收上井的废旧物资,由单位负责移交给供管科(站)废旧库,不按时移交或不移交造成物资丢失的,每发现一次,将按丢失物资残值的100%处罚责任单位,并对单位主管领导各罚款100-500元。

六、洗煤厂是手选矸石、洗矸产品和大矸石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对出矿放行的矸石产品负完全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矸石产品出矿检验制度,并指定专人对矸石排放期间的含炭量进行抽样检验,确认无问题后由检验员开具出门证,矿门岗凭出门证放行出矿。若发现含炭率超过规定要求,每查到一次罚单位1000元,单位党政主管领导各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并视情节轻重另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七、保卫科要加强入矿运输车辆的管理及出矿检查,运煤和运矸的车辆必须分开,严禁混用;清运洗煤厂矸石的车辆应相对固定,车号应在保卫科备案,并严格遵守矿相关规定。若因车辆管理混乱造成煤炭流失,每发现一次罚保卫科1000元。

八、调度室、保卫科、洗煤三厂等要充分发挥视频监控作用,对监控区域及岗位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控制,预防煤炭、工矿物资的流失。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某某煤矿。本规定中未涉及事项仍按矿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5篇 a珠宝公司防盗系统库房管理规定

珠宝公司防盗系统及库房管理

(一)、防盗系统

1、所有防盗系统、设备必须有专人监督及管理;

2、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及汇报;

3、所有录像带应按时更换及做好储存工作;

4、按要求事项登记,尤其做好特发事情记录。

(二)、库房管理

1、进入库房,必须有专管负责人(三个人)到位后才能进行操作;

2、每天正常时间只能开启四次,特殊情况除外;

3、每天下班,负责上锁人员必须开启防盗布防系统,关好门才能离开;

4、保安组长负责开启木门工作,每次开启夹万必须有保安组长在场登记各组领用人员及数量工作;

第6篇 a煤矿加强工矿物资防盗管理规定

某煤矿关于加强工矿物资防盗管理的补充规定

一、保卫科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加大各类案件的侦破力度,从严、从快、从重打击各类盗窃行为,有效控制盗窃案件的发生。对一般盗窃案件,必须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侦破,否则:

(一)对在一个月以内没有侦破的,罚保卫科500元,对科长、副科长再各罚100元;

(二)两个月以内仍没有侦破的,按盗窃物资损失额的50%对保卫科进行罚款,并对科长、副科长各罚200元;

(三)若提前发现或案发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侦破,并挽回损失的,矿将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嘉奖。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直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工矿物资管理责任。哪个单位丢失物品,哪个单位负责全额赔偿,同时:

(一)对丢失物品的直管者、分管、主管领导分别给予500元、300元、200元的罚款,并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至采掘单位;

(二)若为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的,一经查实,对责任人一律解除合同、开除矿籍;

(三)对丢失物品而不向保卫部门报案的,一经查出,除加倍处罚外,对单位主管领导另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三、各单位需下井的材料、设备等,在下井前由单位自主安排相关人员跟踪监督下井,中途丢失由监督人负责;材料下井后直到移交生产单位前,由运搬工区负责;单位回收上井的物资上井后,由回收单位安排人员监督移交入库。以上凡发生丢失的,由责任单位全额赔偿,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运搬工区应加强上井车辆的检查,对矸石车中装(混)有工矿物资(无主)的,要找地方暂存,并分类码放,集中移交。

(一)对暂存的废旧物资要有专人保管,防止失盗。若因无人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物资丢失的,罚运搬工区500-1000元。

(二)若把装(混)有工矿物资、煤炭的车辆直接送到排矸系统,并倾倒矸石山的,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罚责任人200-500元,罚单位主管领导及当班班长各100-200元。

(三)对井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水炭、劣煤、杂物等,应尽可能在井下进行分拣;在井下无法分拣的,车辆上井后,要分别移交给相应的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并如实签认交接单。否则,若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每发现一次罚运搬工区1000元。

五、各单位回收上井的废旧物资,由单位负责移交给供管科(站)废旧库,不按时移交或不移交造成物资丢失的,每发现一次,将按丢失物资残值的100%处罚责任单位,并对单位主管领导各罚款100-500元。

六、洗煤厂是手选矸石、洗矸产品和大矸石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对出矿放行的矸石产品负完全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矸石产品出矿检验制度,并指定专人对矸石排放期间的含炭量进行抽样检验,确认无问题后由检验员开具出门证,矿门岗凭出门证放行出矿。若发现含炭率超过规定要求,每查到一次罚单位1000元,单位党政主管领导各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并视情节轻重另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七、保卫科要加强入矿运输车辆的管理及出矿检查,运煤和运矸的车辆必须分开,严禁混用;清运洗煤厂矸石的车辆应相对固定,车号应在保卫科备案,并严格遵守矿相关规定。若因车辆管理混乱造成煤炭流失,每发现一次罚保卫科1000元。

八、调度室、保卫科、洗煤三厂等要充分发挥视频监控作用,对监控区域及岗位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控制,预防煤炭、工矿物资的流失。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某某煤矿。本规定中未涉及事项仍按矿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防盗管理规定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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