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无泄漏车间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各车间装置区密封点巡回检查管理、岗位责任管理、维护密封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及检查并考核等。
2、 实施无泄漏车间管理规定的目的与范围
1.1为了加强设备以及附属管线的维护与保养,贯彻“预防为主”和“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使装置区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装置区的长期、安全和稳定运转。同时为了提倡节约减排,做到不浪费一滴油、一滴水、一丝气、一点化工原料,彻底杜绝公司跑、冒、滴、漏现象,特制定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与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各车间的管理。
3、 密封点的统计范围及泄漏检查标准
3.1密封点统计范围
3.1.1机动设备的连续运转部分属于动密封点统计,转动或往复运动的轴、活塞杆的填料函、油封、端盖、轴承箱、油杯、液位计等。
3.1.2除动密封点统计范围以外的设备、容器及其系统管道的法兰、活接头、堵板、丝堵、仪表的调节阀、附属引线及阀门的填料室、法兰、端(顶)盖和丝堵部位为静密封点,内漏阀门部分仅统计安全门、放水、主给水旁路及排污系统的阀门,其它不计内漏的均按密封点统计。
3.1.3通过法兰连接或丝堵安装在设备、管路上用作测量的温度计、液位计、热电偶用保护管套座。
3.1.4运行的油站、充油、充酸碱的电气设备及油、水、氢、氮、酸、灰、碱、粉管路。液压操作机构单算。给排水、暖气等单算。
3.1.5盛油设备、储油罐(桶、箱)等设备的堵板、油位计、法兰、阀门等。
3.1.6生活用水、取暖系统的阀门、法兰、堵板、接头等。
3.1.7考核范围还包括各车间办公室、休息室、值班室、检修间、实验室、厕所的暖气、上下水等。
3.2密封点的统计方法
3.3静密封点
3.3.1密封点分为动、静密封点两种。设备、容器、阀门、管道上的法兰、端盖、填料室、丝堵、堵板、活接头等,每一个结合面为一个密封点。密封点用肉眼观察,以不结焦、不冒烟、无渗漏为合格。
3.3.2一般有门盖带法兰的阀门为四个密封点。活接头几通为几个密封点。
3.3.3电气设备,如油开关、绝缘电缆头等,其结合部位用肉眼观察无滴漏。
3.3.4煤气、氮气、氢气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系统,用肥皂水试漏,管件部位无气泡或用试纸试漏,不变色。
3.3.4仪表设备及工艺、空气管线,用肥皂水试漏,关键部位无气泡,一般部分气泡每分钟不超过5个。
3.3.5蒸汽用肉眼观察,无泄漏。
3.3.6酸碱等化学物料补充,用肉眼观察无渗漏痕迹。
3.3.7胶体系统用肉眼观察无渗漏痕迹。
3.4动密封
3.4.1 动密封点指转动或往复运动的每轴与端盖件的结合部位每一处为一个密封点。
3.5泄漏点检查的标准
3.5.1密封处有介质渗出即为渗点,有介质滴落即为一般漏点。
3.5.2填料密封,介质为水,每分钟泄漏不多于10滴,其它介质泄漏每分钟不多于5滴。
3.5.3机械密封泄漏每分钟不超过2滴。
3.5.4气、汽以声音、浓度、四周温度等实际情况来判断渗漏程度。
3.5.5检查方法以目测、触摸、仪器测试等方法来进行。对煤气、氢气等气体的渗漏检测除了上述方法外,也可由专业检测单位的检测结果来定,如焦化车间粉尘浓度以环保部门测试报告为准。
3.5.6对汽、水、酸、碱、灰、煤尘等介质的泄漏检查,主要以目视观察为主,有滴、漏、渗或密封点相应的地面、基础有明显的介质痕迹、即视为该密封点泄漏。
3.5.7有积油、油垢或经过8小时内仍有油渍是为泄漏点。
3.5.8用手触及密封点处有明显介质为泄漏。
第2篇 陕西石油分公司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规定
直接作业环节包括:《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陕西石油公司所属油库、加油站等进行检维修、施工等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一、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到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取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 用火作业分级
1.一级用火作业
(1)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气)体的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桶装仓库;
(2)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瓶)、加油(气)区、液化气泵房、压缩机房、接卸站区;
(3)输油(气)管道、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
(4)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罐车等爆炸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
2.二级用火作业
(1)从易燃、易爆及有毒储罐、泵房、装卸区等拆除的容器、管线、附件,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检验合格;
(2)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发电机房、配电间、消防泵房、化验室、储存收发润滑油的储罐、桶装油品仓库、灌装、收发区域等火灾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
3.三级用火作业范围是在油库、加油站内,除一、二级以外的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4.固定用火作业区是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六条 节假日期间的用火实行升级管理,即在原动火级别的基础上升一级。
第七条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一级用火作业由项目实施部门(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具体安排项目的部门或单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部门、片区公司、油库)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基层单位(油库、加油站)、施工单位现场确认签字后,报各分公司项目实施部门确认、安全监督部门申签后,由分公司负责人签发,并报陕西公司安全数质量处备案。
2.二级用火作业由油库主任、站长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分公司主管部门、施工组织部门、安全部门审核后,由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并在安全部门存档。
3.油库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作业班组长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油库主任审核,油库主管部门审签;加油站三级用火作业由站长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 me审核,加油站主管部门审签。
4.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实施部门确认后,报分公司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5.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8.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后,系统采取须有效隔离措施。设备、容器、管道首次用火,须采样分析。
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2.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13.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作业时,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后,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14.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15.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16.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17.在受限空间内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要执行以下规定:
(1)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2)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分,监护人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检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第九条 相关责任部门和作业人的职责
1.项目实施部门职责
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具体安排项目的部门或单位,可以是基建、安全、物流、零管部门、片区公司、油库等,全面负责动火作业的现场安全;应指派有能力和专业技能的用火监护人对现场进行监护;发现不符合动火管理规定或紧急情况,进行现场处置和下达停止作业的指令。
2.基层单位职责
基层单位配合项目实施部门进行现场的警戒,监护,对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对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紧急情况,立即告知相关部门或单位,积极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3篇 陕西省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陕西省技术管理规定【1】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略)
1、● 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 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