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管理者范文网
当前位置:管理者范文网 > 企业管理 > 管理规定

起重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2-12-09 07:24:07 查看人数:73
  • 目录

起重管理规定

第1篇 起重、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 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 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

第二条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 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新安装的起重设备应由 当地政府相关检验部门进行检查试验,取得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 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 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为 100 吨以上;中型为 40 吨至 100 吨; 小型为 40 吨以下。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条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 并应有存档资料。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起重机具的吊勾及滑轮组必须有防脱落装置,否则禁止使用。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 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第八条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 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设备操作证的人员,去 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操作前,应经过该项新设备的单独测验,取得相应操作证后方可正式工作。

第九条 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安全监督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 查。

第十条 安全监督部门应对从事起重作业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第十一条 起重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一)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二)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三)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四)核实天气情况。 第十二条 作业中安全措施

(一)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二)起重指挥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三)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四)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 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五)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六)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第十三条 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 行;

(二)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三)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他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在特殊情况下必 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试验,并经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没有制造厂铭牌 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查算,并作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

(四)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 重操作;

(五)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 起重操作;

(六)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七)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 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照中国__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保 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制定专门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执行,作业时必须进行安全监护,安全 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八)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九)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 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十)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十一)用两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两台起重机的起重量如大小不同,则在挂绳子时,应根据起重容量计算绑扎钢丝绳的距离来分 配荷重,或按不同的起重容量制作横梁来承受起重量,以免一台所受的负荷过重,一台过轻,造成事 故;

2.两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起重物应保持水平,起重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械 所承受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 80%;

3.应由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人应站在两台起重机的驾驶人员均能看清的地方;

4.应在工作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由主管生产的厂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十二)遇 6 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第十四条 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二)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 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 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三)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四)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 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五)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 篮、吊斗等器具;

(六)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 重物;

(七)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第十五条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 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二)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三)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四)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五)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第十六条 人工搬运

(一)工作人员应根据搬运物件的需要,应穿戴符合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 害的个人防护用品(ppe);

(二)搬运的过道应当平坦畅通,如在夜间搬运应有足够的照明,如需经过山地陡坡或凹凸不平 之处,应预先勘测道路;

(三)用人工搬运或装卸重大物件而须搭跳板时,须使用厚 50mm 以上的木板,跳板中部须设有支 持物,防止木板过度弯曲。从斜跳板卸物件时,须用绳子将物件从后面拴住,工作人员应站在卸放重 物的两侧,不准站在卸放重物的正面下边;

(四)不准肩荷重物登上移动式梯子或软梯;

(五)容易破碎的物品必须放在适当的框、篮或架子上搬运;

(六)搬运管子、工字铁梁等长形物件,应注意防止物件甩动,伤害附近的人员或设备。用车推时应绑扎牢固;

(七)加热的液体应放在专门的容器内搬运,并且不得盛满,应用车子推或两人抬,不准一人肩 荷搬运。

第十七条 手工搬运及其安全要求

(一)肩扛,其重量以不超过本人体重为宜。最好有人搭肩,搭肩应稍下蹲,待重物到肩后,直 腰起立,不能弯腰,以防扭伤腰部;

(二)肩抬,两个以上抬运重物时,必须同一顺肩。换肩时重物须放下。多人共同搬运、抬运或 装卸较大的重物时,应有一人担任指挥,搬运的步调应一致,前后扛应同肩,必要时还应有专人在旁 监护;

(三)使用撬杠。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长短大小不同规格的撬杠。操作时,撬杠应放在身体一侧, 两腿叉开,两手用力。不准站在或骑在撬杠上面工作,也不准将撬杠放在肚子下,以防发生人身伤害 事故。

(四)使用跳板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必须使用厚度大于 50mm 的跳板,凡腐朽、扭纹、破裂的跳板,均不得使用;

2.单行跳板,其宽度不得小于 0.6m。双行跳板,其宽度不得小于 1.2m;

3.跳板坡度不得大于 1:3。凡超过 5m 长的跳板,下部应设支撑;

4.跳板两头应包扎铁箍,以防裂开。

第十八条 用管子滚动搬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滚杠搬运应由专人负责指挥;

(二)管子能承受重压,直径相同,长短适合,光滑垂直。管子承受重物后,两端各露出托板长 度宜在 150~300mm 内,以便调节滚动搬运转向

(三)在重物滚动搬运中,放置管子应在重物移动的前方,并应有一定距离。在移动中需要增加 滚杠时,必须停止移动;

(四)在移动中需要调正方向时,应采用锤击方式,严禁用手直接调整。禁止用手去抓受压的滚 杠,拿取滚杠时,四指伸进筒内,拇指压在上方,以防压伤手指;

(五)重物上坡时应用木楔垫牢管子,以防管子滚下;下坡时,必须用绳子拉住重物的重心,防 止下滑过快。

第2篇 起重机吊装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吊装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及国家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装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t的起重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是流动式起重机的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负责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安全环保处对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按要求执行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员工接受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本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作业申请人职责:

(一)作业现场负责人清楚吊装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票;

(三)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作业;

(六)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九条 作业批准人职责: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批准和取消作业。

第十条 起重指挥人员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三)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

(四)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

(五)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第十一条 司索人员(起重工)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测算货物质量与起重机额定起吊质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质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

(三)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四)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

(五)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起重机司机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

(三)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四)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五)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吊装前需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

第十四条 使用前起重机各项性能均应由起重机操作人员检查合格。吊装作业应遵循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长度限定要求。

第十五条 禁止起吊超载、质量不清的物货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时应停止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

第十六条 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第十七条 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

第十八条 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一)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时不吊;

(二)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吊;

(三)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

(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

(五)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及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时不吊;

(七)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八)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九)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十)吊装运行路线上有障碍物且与吊装高度间距不足0.5米或下方有人员不吊。

第二十条 可拆卸物件吊装时必须完全拆开,分体吊装。严禁单点吊装(除有固定吊耳)。

第五章 起重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一)设备技术人员、起重机司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新购置的;大修、改造后;移动到另一个现场;连续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

(二)液压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a、机械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b、钢丝绳和吊钩检查表参见附录c。

(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拆除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有无异常;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情况;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

第二十二条 经常性检查

起重机司机每天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发现安全装置(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损坏或失效,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定期性检查

(一)起重机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周期可根据起重机的工作频率、环境条件确定,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内容由企业根据起重机的种类、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确定。此项检查应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进行。

(二)起重机还应接受政府部门的定期检验。从启用到报废,应定期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闲置、备用起重机的检查

(一)对闲置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二)对闲置时间超过6个月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按定期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

(三)对备用起重机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恶劣环境中的起重机应增加检查频率。

第六章 起重机维护和修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者或单位不得修改或添加流动式起重机安全设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许超过额定起重量。

第二十六条 每一台流动式起重机都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定期实施。维护报告应存档。

第二十七条 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要求使用专用或指定的润滑油,定期地对运动部件、钢丝绳和链条进行润滑。应定期检查强制润滑系统能否进行正确的润滑。

第二十八条 应经常对液压传输控制系统进行维护,防止发生操作事故或液压油泄漏事故。若液压油泄漏,应彻底清除,避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起重机的修理应由生产厂家或企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修理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原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

(二)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三)结构件需焊修时,焊接质量应达到标准,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性能要求。

第三十条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维护、修理及人工润滑。停机维护时应采取下列安全预防措施:

(一)起重机应转移到安全区域,将吊臂下降至支架上,在吊臂无法下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吊钩滑轮组下降至地面,否则应将吊钩滑轮组机械固定;

(二)将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档位置并关闭开关,锁定启动器,取下点火钥匙;

(三)安装或拆卸吊臂时,应将吊臂垫实或固定牢靠,严禁人员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过;

(四)手、脚、衣服应远离齿轮、绳索、绳鼓和滑轮组;

(五)不应用手穿钢丝绳,应使用木棒或铁棍排绳;

(六)在重新启动前,应安装好防护装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围人员撤离至安全位置;

(七)凡2m以上的高处维修作业,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八)其他。

第三十一条 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金属铭牌。铭牌的内容包括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及其他内容。起重机产权单位应建立起重机及专用辅具的设备技术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产品合格证、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特种设备检验报告等;

(二)启用时间、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修理、变更和试验等记录;

(三)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四)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第三十二条 如果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规范和最大吊杆起重能力等数据遗失,应送厂家指定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结果应存档。

第七章 吊装作业要求

第三十三条 起重机类型选择

作业前,吊装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性质选择起重机的类型,优先顺序如下:

(一)液压操纵伸缩臂轮胎式起重机;

(二)液压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或履带式起重机);

(三)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

在某些工作场合也可使用衍架吊臂起重机,但在选择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的衍架吊臂起重机之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十四条 起重机安全基本要求

(一)随机备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册、载荷能力铭牌并根据现场情况设置;

(二)起重机操作室和驾驶室中应配置灭火器;所有排气管道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隔热层;驾驶室所有窗户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配置有标尺的油箱应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溅出或溢出;起重机平台和走道应采用防滑表面,人员可接触的运动件或旋转件应安装有保护罩或面板;

(三)根据起重机型号,出入起重机驾驶室、操作室均应配备梯子(带栏杆或扶手)或台阶;所有主臂副臂应设置机械式安全停止装置;

(四)如果起重机遭受了异常应力或载荷的冲击,或吊臂出现异常振动、抖动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彻底的检查和修理;

(五)在加油时起重机应熄火,在行驶中吊钩应收回并固定牢固。

第三十五条 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一)进入作业区域之前,应对基础地面及地下土层承载力、作业环境等进行评估。在正式开始吊装作业前,应确认人员资质及各项安全措施。起重司机必须巡视工作场所,确认支腿已按要求垫枕木,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二)关键性吊装作业及较复杂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计划或安全工作方案;吊装作业人员参加吊装作业的审核。吊装作业计划参见附录d。

(三)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使用起重机时,起重机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在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所有电线电缆均应视为带电电缆。必要时应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并严格实施;

(四)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五)起重作业指挥人应佩戴标识,并与起重机司机保持可靠的沟通,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沟通方式的优先顺序如下:

1.视觉联系;

2.有线对讲装置;

3.双向对讲机。

当联络中断时,起重机司机应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复联系。

(六)操作中起重机应处于水平状态。在操作过程中可通过引绳来控制货物的摆动,禁止将引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七)任何人员不得在悬挂的货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随同货物或起重机械升降;

(八)在下列情况下,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

1.货物处于悬吊状态;

2.操作手柄未复位;

3.手刹未处于制动状态;

4.起重机未熄火关闭;

5.门锁未锁好。

第三十六条 关键性吊装作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关键性吊装作业:

(一)货物载荷达到额定起重能力的75%;

(二)货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机联合起吊的;

(三)吊臂和货物与管线、设备或输电线路的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

(四)吊臂越过障碍物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仅靠指挥信号操作;

(五)起吊偏离制造厂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组成与说明书中吊臂的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长度超过说明书中的规定等;

(六)单件起重机量100吨以上、新工艺或多台起重机吊一件物品、吊装物直线长度大于70米以上、结构特殊或薄壁柔性结构的大型吊装作业;

(七)注汽锅炉吊装、储罐安装维修。

第八章 起重机司机要求

第三十七条 起重机的操作,只能由下列人员进行:

(一)有资质的起重机司机;

(二)司机直接监督下的学习满半年以上的实习起重机司机;

(三)专业维护和测试人员(当起重机必须通过启动来维护和测试时);

(四)有资质的起重机检查人员。

在起重机司机或其他指定人员知晓的情况下,除上述人员外,加油工、作业监督(或其他必须进入驾驶室才能履行职责的人员)也可进入驾驶室从事职责范围内的作业。

第三十八条 司机的身体和心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无色盲、花眼等症状。深度感知能力、视野和反应时间正常;

(三)听力、力量、耐力、敏捷性和协调性以及反应速度应满足要求;

(四)手的灵巧性、协调性正常;

(五)违禁药物测试结果应为阴性;

(六)经体检医生认可无身体缺陷或情绪不稳定的迹象;

(七)无癫痫病史;

(八)其他。

起重机司机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应在企业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九条 司机应熟悉或掌握以下知识:

(一)起重机各部件的结构和技术性能;

(二)起重机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要求;

(三)安全运行要求;

(四)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五)发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六)指挥信号;

(七)基本维护知识;

(八)其他。

第九章 作业许可票

第四十条 许可票申请。

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都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吊装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e。许可票的申请应由吊装作业负责人办理,申请前应准备好以下相关资料:

(一)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前安全分析);

(二)吊装作业计划或吊装安全工作方案;

(三)起重机外观检查结果、钢丝绳和吊钩检查结果;

(四)相关安全培训记录。

第四十一条 许可票的审批。

关键性吊装作业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其它吊装作业许可票由科级单位审批。

第四十二条 许可票的延期。

吊装作业许可票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票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超过延期次数,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票。固定设备装置安装维修吊装作业许可期限视工期而定,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若场地条件、吊车、吊装作业人员、方案改变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票。

第四十三条 吊装作业许可票的分发、关闭具体管理执行《辽河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第3篇 起重作业起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制定了湖南华电长沙发电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管理程序、检查与考核等规则。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布的《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公司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一)起重设备设施管理工作,由公司生产技术部归口管理,起重作业安全管理由安全监察部归口管理。

(二)在公司主管副总经理领导下,设备维护部、燃料运行部负责日常的起重机械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日常的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于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于责任人未尽到责任而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公司安全监察部或部门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处理。

第二章 起重安全技术培训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建立起重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登记、取证等档案,列入职工安全业绩考核内容。

第五条 起重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安全规程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取得合格上岗证后,方可独立操作。每二年审验一次。

第六条 起重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起重作业病症人员,经医院鉴定和厂医疗鉴定委员会批准,应调换其工作。

第七条 起重机司机应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识。

(一)力学基本知识;起重机电气、液压和原动机基本知识;起重机的名称、规格、构造、性能和工作原理;起重机主要部件的安全技术要求及易损件的报废标准;起重钢丝绳的安全负荷及使用、保养和报废标准。

(二)起重机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纵系统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方法。

1、起重机一般维护保养知识;正确判断起重机的常见故障;起重机安全操作技术,常见起重事故及防范措施。

2、了解检修工作范围之内的设备构造及其安全起吊注意事项;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和有关安全标志。

3、掌握《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了解电气、登高、防火等方面的安全常识。

第八条 起重作业人员应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识。

(一)力学基本知识和物体重量的计算方法;起重机械分类、基本构造、性能及其安全装置。

(二)起重吊点的选择和吊装物体的绑扎;了解设备构造及熟知安全起吊注意事项。

(三)常用起重工器具的正确使用及常见故障排除;钢丝绳的安全负荷及使用、保养和报废标准。

(四)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常见起重事故及其防范措施;熟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五)具有一般电气、登高、防火及救护等安全常识。

(六)一般起重作业方案的编制。

第九条 起重人员每年应进行起重基本技能和知识、起重机具使用方法、起重机械基本结构、一般故障排除、安全规程等基本技能、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 起重作业的分类和管理

第十条 起重作业的等级分类:

(一)一类起重作业:主要指企业内大型设备的起重吊装工作和比较复杂的起重作业,它具体包括:大型主设备的吊装工作,如发电机、主变压器、汽轮机、除氧器、锅炉汽鼓、汽轮机解体时汽缸、转子的吊装,抽、穿发电机转子,主变吊罩等作业;特殊情况下的设备吊装工作。

(二)二类起重作业包括:主要辅助设备的吊装工作,如10t及以上电动机、风机、水泵吊装,抽、穿重量在5t及以上的风机、电机等转子,高压厂变吊罩和更换,磨煤机的解体吊装等作业;人工搬运物体重量在5t及以上。

(三)三类起重作业包括:人工搬运物体重量在5t以下;重量在1t及以下但起重机械是专业司机操作的吊装作业;临时指定的需专职起重工完成的作业任务。

(四)四类起重作业:主要指重量在1t及以下。

第十一条 一、二类起重作业由具有操作证的起重工进行,工作负责人必须是起重指挥人员;三、四类起重作业可以由具有一般起重知识的中级工及以上检修人员完成。

第十二条 起重作业的管理

(一)公司实行《起重作业联系单》、《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制度。

(二)不配起重人员的部门(班组)凭《起重作业联系单》委托有起重作业人员的部门(班组)完成起重任务。起重班组的主管部门接到《起重作业联系单》后布置起重任务,起重班组根据联系单内容编制《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

(三)《起重作业指导书》主要用于第一类起重作业,内容以记录起重作业技术、安全措施方案为主(被吊设备的数量和重量、使用的设备和工具设备的堆放位置、吊装程序、起吊方案(吊装图)、平面布置图等),由部门技术人员会同起重班组的工作负责人编制,起重班组的班组长或技术员负责办理审批手续。《起重作业指导书》必须在起重作业开始前一天编制、审批完毕。

(四)《起重作业任务单》主要用于起重班组长分配工作任务,班组长分配工作任务时应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一、二类起重作业都必须填写。一类起重作业的内容按已经批准的《起重作业指导书》的相关内容填写,二类起重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班组长或技术员负责编制填写。

(五)一类起重作业必须经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二类起重作业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三类起重作业由部门技术人员批准,四类起重作业由班组长批准。

(六)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起重作业指导书》、《起重作业任务单》的内容完成工作。如果工作过程中要改变作业方案,应重新编制《起重作业指导书》和重新填写《起重作业任务单》。

(七)抢修时的起重作业工作,应全面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作业负责人,并在抢修任务完成后,补办有关手续。

(八)《起重作业联系单》、《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操作流程如下:

第十三条 起重作业的安全措施:

(一)起重作业前,由工作负责人按《起重作业任务单》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详细交底,使每个作业人员都清楚。

(二)工作前,按有关规定程序对起重机具进行检查,起重机具必须符合起重作业的安全要求。

(三)起重作业现场布置合理,各种起重机具安装位置适当,各类起重工器具配置合理,符合起吊吨位及起吊角度的安全要求。

(四)起重机安放平稳,工作前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液压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在高压设备附近的作业机械外壳应可靠接地。

(五)现场作业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统一口令。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司机和负载时,必须增设中间人员传递信号。

(六)起重机械的操作者,必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起重机械应按制造说明书和铭牌规定使用,固定式起重机械应随机设安全操作牌。

第十四条 起重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检查和监察:

(一)管理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和检查

1、公司有关领导、设备维护部、燃料运行部、施工作业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到一类起重作业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二类起重作业,部门负责、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应到现场。

2、起重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起重作业现场是否按制定的作业方案进行逐项落实;作业方法是否同作业方案相一致;各项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是否得到良好落实;各项起重作业的安全组织措施和起重机具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二)安监人员现场安全监督

1、公司安全监察部、作业部门安监人员必须到一类起重作业现场;二类起重作业、比较重要和复杂的起重作业时,作业部门安监人员必须到现场。

2、起重现场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有:现场起重作业的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是否落实,一类起重作业、重大和复杂的起重作业是否有经批准的《起重作业指导书》等;发现工作人员违章作业或违章使用起重机具等应立即制止,必要时停止其作业。

第四章 起重设备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起重设备设施管理的管理目标:提高起重机械的安全可靠水平,杜绝起重伤害事故。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包括固定起吊装置及各类行车、移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电梯等。

第十七条 起重设备设施的职责分工

(一)设备维护部负责全厂生产区所有固定安装的电动、手动起重机械(含设备的电气部分、动力电缆、控制回路、一吨以上设备的起吊作业)的归口管理,负责起重机械的维护、检修和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全厂起重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生产技术部是全厂起重设备设施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起重机械的整改、大修、小修和技术改造的审批和资金落实。联系、配合地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完成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 设备维护部对起重设备设施管理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管理制度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

(二)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技术管理台帐和维护记录。

(三)负责起重机械的大、小修和维护工作。应经常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四)配合完成地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完成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工作。

(五)负责起重机械的操作。

第十九条 安全监察部对起重设备设施管理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监督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起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和台帐,监督和检查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监督、参加起重设备设施的大、小修后的验收工作。

(三)对承包起重设备设施检修工作的承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第二十条 起重设备设施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新安装的、经过大修的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设备设施,必须由地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取得使用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承包安装、改造和检修起重设备设施的外包队伍,必须持有省、市技术监督部门施工资质。跨省安装、检修起重设备设施的单位,应持其注册所在地区省级技术监督部门的施工资质证书,到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三)任何人员对起重设备设施的性能不得任意改变。

(四)起重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必须正常投入,保护设施必须完好无损。起重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的解除必须由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解除。

(五)起重设备设施管理部门应经常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定期安全检验每两年一次。

(六)在机组检修前,应对所管辖的起重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消除,严禁带病运行。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设备维护部负责日常的检查与考核,安全监察部有权抽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条款,可按公司《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中相关条款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条款,在《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中未予明确规定的,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与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200~500元的罚款;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每人次1000元的考核;造成后果的,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和《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与上级部门规定发生冲突时,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起草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华电长沙发电有限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湘华长发安〔2007〕97号中附件15)予以废止。

第4篇 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是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控重点。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等各环节中,建设、监理、安装(租赁)、使用、检测等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上述单位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对塔式起重机进行安全管理,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现提出加强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八项规定。

一、安全技术管理资料的基本要求

每台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包括施工企业的自有设备和租赁单位的设备,必须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施工现场应有满足设备安全运行的使用说明、维护管理的技术资料和各方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资料作备查。

设备档案资料应包括:

1、制造厂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书;

2、制造厂提供的使用说明书(详见《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t 9462-1999”条文7.2.6)

3、塔吊每次启用时间及安装地点(含安装检测报告、安装备案登记牌或准用证);

4、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

5、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二、设备租赁单位经营的基本条件

塔吊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保证出租设备的安全性能,方可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租赁活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得购置、出租:

1、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

2、属国家明令淘汰、规定不准再使用;

3、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

4、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

三、建立塔吊单机注册登记制度

凡在我市建设工程上使用的塔吊(包括建筑企业的自有设备和租赁单位的出租设备,在用设备及闲置设备),须在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内容有:核查设备技术档案和设备的完好状态、设置注册登记铭牌、永久注册登记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管理手册。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塔吊使用的安全环境

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94)、《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t9462-1999)、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对塔吊与建筑物、架空输电线路、塔吊之间的安全距离有具体的规定。针对我市高层、超高层建筑密度大等情况,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妥善规划塔吊的安装位置,充分考虑塔吊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的安全环境和塔吊自身的安全。

1、塔吊与邻近建(构)筑物和高压电线应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装高度超过50米的塔吊必须确保吊臂360°回转空间;在50米以下高度、非工作状态时吊臂不能随风自由回转的塔吊,必须在塔吊安装方案中制定塔吊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的制定应以塔吊使用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书上无载明的应由制造厂出具意见),并由两名具备工程师资格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提出论证意见,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方案。

2、塔吊不得在公共场所吊重作业,特殊的作业必须对作业范围作封锁警戒;起吊作业时,起吊物不得经过公共场所和邻近建筑物的上空。

3、推广使用动臂式塔吊和内爬式塔吊。

五、施工现场安装(拆除)塔吊的规定

1、塔吊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资质承揽相应的安装业务,禁止出卖资质证书和挂靠承揽安装、拆卸设备的行为。

2、塔吊主要受力构件必须使用原厂或原厂受权制造的产品。

3、塔吊安装前应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装告知手续,经接受告知后方能在施工现场安装设备。

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提交的资料包括:

(1)安装方案(含基础设计方案);

(2)制造厂的生产许可证和设备的产品合格证;

(3)安装单位资质证明;

(4)安装作业人员操作证;

(5)设备上一次安装使用的备案登记牌或准用证;

(6)设备维修保养证明。

⒊ 塔吊的安装、顶升、拆除,应按照经批准的专项方案施工,由持证人员作业,现场必须有工程技术人员指挥,安全员、监理人员监护。新安装(移装)及发生安全事故后维修保养重新使用的塔吊,应由安装(维修)、使用、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后,通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合格方能使用、并在15天内办理“备案登记牌”。

六、塔吊的使用与保养

1、塔吊使用和保养,必须遵守《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zbj 80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等技术标准、规程,由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指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塔吊使用和保养应建立和落实如下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记录:

(1)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2)设备保养、维修制度

(3)交接班制度

(4)操作使用规程

(5)班前(每班运行前,由司机检查)的重点安全项目的检查

(6)运行记录(含班前检查记录、交班记录)

(7)定期检查、保养、维修记录

2、塔吊保养、维修时所更换的零部件或钢丝绳,必须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必要时应进行质量检验,禁止使用替代品。

七、塔吊的顶升加节和拆除的监督管理

1、塔吊顶升加节、拆除业务的安装作业队伍,必须具备安装资质和符合相应等级,并在市建委办理资质备案手续;塔吊使用单位不得雇用无资质的队伍作业。

2、安装作业单位、监理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安全责任。

3、安装作业前应有经审批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向所在建设工程安监机构的监督员报告。对塔吊顶升加节作业,监督员应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对塔吊的拆除作业,监督员应到现场了解情况和核查施工单位资质和操作人员上岗资格。

4、每次的顶升加节作业,必须有针对性地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作业单位必须指定一名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为现场指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旁站监督,塔吊加节后须严格按安全技术规程进行调试和验收。

5、塔吊每次的顶升加节及拆除,应有完整的施工记录和安装(拆除)作业单位操作人员的签名等见证资料。

八、对塔吊安全检测机构的要求

1、塔吊安全检测机构应具备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资格,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塔吊的检测应当执行监督检验规程,检测行为应“客观、公正、及时”,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2、起重机械安全检测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成部分,检测机构除承担对设备的检测责任外,应配合建设安监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发现被检单位有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应及时责令纠正,并向安监机构报告。

3、检验检测中发现起重机械的严重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要求被检单位整改纠正,并立即报告监管工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本文除第三条待另行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确定实施日期外,其余各条自发文之日实施。

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第5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但同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管理部门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购置与报废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设备租赁单位或者个人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购置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置: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许可生产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它资料。

第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

(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报废后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第三章 安装与拆卸

第九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单位,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等活动。

第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安装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安装、拆卸作业前,编制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在向使用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移交前,应当委托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装或者拆卸合同;

(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三)安装验收资料;

(四)检测资料;

(五)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四章 使用与维修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未实行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

(三)产品合格证和注册商标;

(四)安装合同;

(五)检验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报告。

登记部门应当按机种分类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建筑机械设备管理的机构制定。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报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当做好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及相关专业标准。

第十九条 租赁企业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达到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的要求。

出租企业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合格的方能出租。出租时应向承租方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使用、安装、拆卸及维护保养方面的责任。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与检查: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出记录;

(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 群塔作业的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有防止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实行总承包的,且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单位进行塔机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使用单位统一制订避免群塔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对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投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经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将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行安全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规定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帐簿等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可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责令清除出建筑施工现场。

第三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数量;

(二)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桩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6篇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起重作业审批程序,加强起重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起重作业过程物体坠落,避免起重设备和人身伤害事故发生,保障企业财产和人员生命安全,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适用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 术语或定义

3.1 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电梯、升降机、电葫芦及其它起重设备和辅助起重工具(如吊篮等)。

3.2 起重作业:使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所有施工作业。

4 职责

4.1 起重作业单位:负责确认起重机械的安全条件和安全作业;

4.2 属管单位:负责确认起重作业的安全条件并签发《起重作业许可证》;

4.3机动处和一体化项目部:负责按有关规定建立各类起重机械管理台帐;

4.4 环安处:负责监督起重作业有关各方正确执行本制度。

5 工作程序或要求

5.1 起重机械

5.1.1 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使用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机动处建立台帐。

5.1.2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发制造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起重机械应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监督检验证书和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5.1.3 自制的起重机械,必须有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审批文件,并应建立档案资料。

5.1.4 外来施工单位在福建炼化公司范围内承担起重机械的使用、安装、改制、维修业务,必须接受机动处的工程资质审查和环安处的安全资质审查,方可签订合同。机动处、环安处对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实行年审制度,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一律不能在福建炼化公司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装、改制、维修工作。

5.1.5 设计、制造、安装、改制、维修、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的施工队伍,必须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将拟进行的业务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后方可施工。

5.1.6 起重机械所在单位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组织对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包括作业前检查、经常性(每月最少一次)安全检查和定期(每年最少一次)安全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5.1.7 起重机械的安装、改制、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后的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竣工设备的技术档案中,未办理文件移交的起重机械不能投入使用。

5.2 起重作业人员

5.2.1 起重作业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等都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指定的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在福炼公司从事起重作业工作。

5.2.2 严禁使用除载人电梯外的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须使用经固定后的吊篮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下,应在作业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

5.3 起重作业按被起重物体划分三个等级:重量100吨及以上为大型;40至100吨为中型;40吨以下为小型。

5.3.1 大中型设备、构件和特殊条件下的小型设备、构件的吊装作业,施工单位应编制起重吊装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报送施工管理单位、机动处和环安处审批。起重吊装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经审批后,起重作业前由一级承包商技术人员向所有参加起重吊装施工的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记录应该存档。施工作业过程中未经审批人同意,不得改变起重吊装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

5.3.2 起重作业前,必须明确起重吊装作业指挥人员。起重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应配戴鲜明的标志和安全帽。

5.3.3 两台或两台以上起重机械一同作业时,宜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械并合理布置。起吊作业中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所有参加作业的人员应认真学习起重吊装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5.3.4 起重作业前,作业单位和一级承包商必须组织对起重设备及其附件、作业空间环境、起重吊装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作业人员资质进行班组、车间、承包商三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施工管理单位、机动处和环安处对上述检查和整改工作负有监督责任。

5.3.5 正式吊装前应首先进行试吊,用以检验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和起重设备、作业空间环境存在的隐患。试吊中发现问题时,应首先将试吊工件放回地面,隐患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开始正式吊装作业。起重吊装作业过程中,吊装指挥应严格执行起重吊装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审批人联系解决。

5.4 起重作业过程中,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5.4.1 必须按规定的信号进行指挥;

5.4.2 及时纠正对吊具和吊索的不正确选择;

5.4.3 指挥吊运、下放吊钩和吊物时,应确保起重设备和吊物下部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吊物就位前不得下令解开吊装索具;

5.4.4 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必须有应急防范措施。

5.5 起重作业过程中,起重机司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5.5.1 正常情况下,必须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5.5.2 严禁使用起重机械起吊重量不明物体、埋置物体,严禁起重机超载起吊;

5.5.3 起重臂、吊钩、吊物上下有人、吊物上有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5.4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动装置损坏,起吊钢丝绳损坏超过国家标准等情况下,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5.5 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5.6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5.7 在作业现场,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风缆绳和吊物与高、低压输电线路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不能满足安全距离时,应停电后再进行吊装作业;

5.5.8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具、吊笼、吊索悬吊在空中;

5.5.9 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其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5.10 严禁采用自由下落的办法下放吊物,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6 起重作业过程中,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5.6.1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令,并及时报告险情;

5.6.2 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吊具、吊索;不能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不同规格的吊具、吊索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负荷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前,应检查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5.6.3 吊物捆绑必须牢固可靠,吊点和吊物中心必须在同一垂线内,捆绑多余的绳头应该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参与绑挂时,应有一人负责指挥;

5.6.4 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物下停留,应特殊情况需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起重指挥和起重机司机联系,进入时要设置支撑装置并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5.6.5 吊物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要加装衬垫;吊运零散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和其它专用器具;

5.6.6 不得捆绑、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体;不得捆绑、起吊与其它重物相连的物体;不得捆绑、起吊埋在地下的物体;不得捆绑、起吊地面上与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6.7 人员和吊物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吊物到位后,应该使用拉绳或撑杆、钩子辅助吊物就位。

5.7 所有参加起重作业的作业人员都应遵守以下规定:

5.7.1 起重作业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都必须向指挥人员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离开岗位;

5.7.2 起重作业人员在交接工作时应详细告知起重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状况及尚未排除的故障;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时须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5.7.3 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5.8 起重作业结束,起重作业人员都应做好以下工作:

5.8.1 应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器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切断电源总开关;

5.8.2 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固定住;

5.8.3 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补充。

5.9 起重作业前,起重作业单位或一级承包商应持机动处、环安处签发的起重作业报告到属管单位办理《起重作业许可证》。《起重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属管单位保存一年,第二联交安全监护人,第三联交起重负责人。

5.10 吊装作业现场实行封闭管理,与吊装作业无关(非操作和指挥)人员禁止进入封闭区域;起重作业人员按hse职责要求对作业hse行为落实;专职监督检查人员对现场进行hse检查监管;吊装作业全部程序完成后,吊装现场封闭管理方可解除。

5.11 为加强起重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起重作业一级承包商必须派出安全监督人。安全监督人每两小时检查一次现场作业情况、作好记录,安全监护人在安全监督人按规定完成起重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后,根据施工监护、监督情况签字确认《起重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真实性。作业完毕后,安全监督人将《起重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交属管单位附在《起重作业许可证》上存档。

6 相关文件

6.1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ms/fl-09-gl-38-2004)

7 相关记录

7.1《起重作业许可证》(qhse/fl-09-cw-26-12-2004)

7.2 《起重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qhse/fl-09-cw-26-18-2004)

8 附加说明

8.1 原《福建炼化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福炼生安[2003]53号)废止。

8.2 本制度由环安处负责解释。

第7篇 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规定

1、起重机的安装、顶升、拆卸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并制订安全作业措施,由专业队在队长负责统一指导下进行,并要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2、起重机安装后,在无荷载情况下,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偏差值不得超过3/1000.

3、起重机专用的临时配电箱,宜设置在塔基上部附近,电源开关应合乎规定要求;电缆卷筒必须运转灵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缆。

4、起重机必须安装行走、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对有升降式驾驶室的起重机,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塔身不得悬挂标语牌。

5、检查塔基表面平直、无沉陷,螺栓无松动,排除塔基睥障碍物和积水。

6、作业前重点检查机械结构的外观情况,各传动机均应正常;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应符合标准;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钢丝绳磨损情况及穿绕滑轮应符合规定;供电电缆应无破损。

7、起重机在中波无线电广播发射天线附近施工时,凡与起重机接触的作业人员,均应穿戴绝缘手套和绝缘鞋。

8、检查电源电压应达到点380v,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20v,送电前启动控制开关应在零位;接通电源,检查金属结构部分无漏电后方可上机。

9、空载电源,检查行走、回转、起重、变幅等各机构的制动器、安全限位、防护装置等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10、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转到零位,待电动机停止转动后,再转向另一方向;操作时力求平稳,严禁急开急停。

11、吊钩提升接近臂杆顶部,小车行至端点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吊钩距臂杆顶部不得小于是1m。

12、动臂式超重机的起重、回转达、行走三种动作可以同时进行,但变幅只能单独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允许带载变幅的在满载荷或接近满载荷时不得变幅。

13、提升重物后,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用微动机构或使用制动机器使之缓慢下降;提升的重物平移时,应高出跨越的障碍物0.5以上。

14、主卷扬机不安装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机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15、装有机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机,在每次变幅后,必须根据回转半径和该半径时的允许载荷,对超载限位装置的吨位指示盘进行调整。

16、作业后,起重机臂杆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放松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移到非工作状态位置;吊钩提升到离臂杆顶端2~3m处。

17、将每个控制开关拨至零位,依次断开各路开关,关闭操作室门窗,下机后切断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18、任何人员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检查或修理时,必须佩带安全带。

第8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单位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三)《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四)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定》

四、定义

起重机械包括:

(一)起重机: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

(二)电动葫芦:起吊重量在0. 5吨以上的。

(三)升降机、电梯等其他小型起重设备。

五、职责

(一)起重机械采购单位应审验生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所在地省级相关部门颁发的“安全认可证”、产品质量说明书及由当地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并将复印件送安环处复审备案。

(二)使用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无有效证件、存在明显隐患的起重机械。

六、安装与维修

(一)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的施工单位应持有“三证”(即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起重设备安全资格认可证)。施工前,需持“三证”、法人委托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到安环处初审和备案,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签发后,与公司工程主管部门签定施工合同,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二)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凭开工审批表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方可投入运行。

(三)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

七、使用与管理

(一)使用单位负责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管理,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健全起重机械使用与管理的制度和规程,做好起重机械的经常性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⒈起重行车工守则;

⒉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⒊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⒌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二)使用单位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⒈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⒉安装、改造、维修记录和试验记录;

⒊使用、维修、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⒋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书;

⒌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⒍设备隐患及评价。

(三)使用单位可根据所用起重机械的种类、性能以及使用的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和规程。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司索指挥规程,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与检修制度,培训与考核制度等。

(四)起重机械司机、司索指挥人员需经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全国通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外单位调入公司从事起重机械驾驶、司索指挥人员,由接收单位持此人特种作业人员(有效)操作证,到安环处、人力部等相关单位查验备案后,方可从事作业,严禁无证和持无效证件上岗作业。

(五)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每年应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⒈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

⒉吊钩、抓斗等吊具;

⒊钢丝绳、滑轮组、吊链等;

⒋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

⒌液压保护装置、管连接部位。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⒈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⒉轨道的安全状况;

⒊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六)停用超过一个月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完成上述规定的检查内容。

(七)(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雇用外单位起重机械和起重作业人员时,应使用有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发给《准运证》的起重机械,起重作业人员应有全国通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持上述有效证件到安环处备案,在公司办理外委工程有关手续后,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八)(集团)公司每两年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起重机械检验。因报停而没有参加检验的起重机械,后因工作需要重新启用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报安环处,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发给《准运证》方可启用。

(九)起重机械转让时,应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书后,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转让过户的手续。

(十)安环处负责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督检查。装备处负责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定期检验,科技大学负责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司索指挥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安环处参加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的审核、竣工验收与试车。

(十一)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确定报废的起重机械,严禁转让和使用,同时收回有关有效证件。

八、考核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将按公司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9篇 单梁悬挂式起重机操作管理规定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天车(单梁悬挂式起重机)的安全管理,保证天车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全体天车操作人员以及天车管理人员。

三、管理职责

hse部负责天车操作人员的操作证培训和取证工作;维修部负责天车的维修和保养;起重机械管理员负责对天车使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其完好状态,发生故障应及时协调修复。

天车操作人员必须对天车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学习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对天车进行独立操作,熟悉有关天车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严格按照天车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四、天车的使用程序

4.1 资格要求

4.1.1天车操作人员必须经质监部门培训并取得天车驾驶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无证人员严禁使用天车。

4.1.2 未经生产部允许,天车操作人员不准擅自教他人使用天车。

4.2 操作前的检查

(1)天车操作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

(2)检查设备各部分是否存在漏油现象、天车各部位是否有故障,应特别注意制动器是否灵活可靠;

(3)检查天车各操纵手柄、开关是否处在规定位置,操作是否灵敏可靠;

(4)检查传动系统、润滑系统等是否良好,如果控制器、限位器、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5)检查钢绳有无损坏、毛刺,钢绳有否脱出滑轮以及吊钩螺母有否松脱,吊钩轴销有否变形;

(6)空车检查运转、润滑情况。

4.3 工作中

(1)天车运行中如发现异常响声、误动作和操作失灵等情况,要及时切断电源,迅速上报相关负责人,尽快排除故障和隐患;

(2)起吊物品时要确认物品重量,不得超过天车和所选吊具的载荷;

(3)吊具要吊在受吊物品的吊环或其他规定的承载处,必须吊挂或捆绑牢固、平稳后方可起吊;

(4)起吊时必须使吊勾在被吊物品的正上方,避免侧向斜吊,拉拽受吊物;

(5)天车搬运物品时,要使受吊物行进通道无障碍物,行走高度至少比运行路线上高0.5m以上,严禁将吊载物从头上通过;

(6)发生突然停电或线路电压急剧下降应迅速将所有控制器扳(转)到零位,并切断总开关;

(7)工作停歇时,不准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被吊物体移动范围内有人时或落放吊件时应及时发出警告、提醒。

4.4 工作后

(1)将吊钩升高至一定高度,停靠不妨碍车间通行的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保护箱开关手柄,切断电源,整理好吊具;

(2)按计划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天车运行状态良好。

第10篇 安全电动小型起重工器具管理规定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电动、小型起重工器具(以下简称工器具)的管理职责、试验、使用、检查、保管、采购、报废等内容。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公司各部门及外包施工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006《手持式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dl 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国家电网安监[2008]23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

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

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

3 工器具的分类

3.1 安全工器具

3.1.1 绝缘安全工器具:绝缘手套、绝缘靴(鞋)、绝缘垫、绝缘操作杆、高压验电器、验电笔、接地线等。

3.1.2 一般防护安全用具:安全帽、安全带(绳)、耐酸碱胶靴、耐酸手套、速差自控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sf6气体检漏仪等。

3.1.3 登高作业工器具:梯子(包括竹梯、木梯、铝合金梯、绝缘梯、软梯)、脚扣、升降板(平台)等。

3.1.4 安全围栏(网)、安全警告牌、设备标示牌。

3.2 电动工器具

3.2.1 手持式电动工具:电钻、手枪钻、冲击钻、电锤、手提砂轮机、角向磨光机、电动磨头、手提切割机、电动坡口机等。

3.2.2 移动式电动机具:金属切割机、交直流电焊机、小型空压机、潜水泵、滤油机、移动式接线盘(包括漏电保护器)等。

3.3 小型起重工器具:手拉葫芦、千斤顶、钢丝绳(套)、卸扣等。

4 管理职责

4.1 安全监察部

4.1.1 安全监察部是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

4.1.2 审查工器具生产厂方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许可证”、“产品鉴定证”和“入网证”,监督工器具购置符合强制性安全标准。

4.1.3 监督工器具是否按时、按标准定期检查和试验。

4.1.4 监督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监督外包施工单位现场工器具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4.1.5 收集和反馈工器具的质量信息,监督检查工器具的报废与处置工作。

4.1.6 每半年对各部门工器具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

4.2 计划经营部

4.2.1 按计划要求采购,按质量要求进行入库验收(外观检查)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合格后方可入库或交使用部门,不合格的坚决予以退货。

4.2.2 按要求对库存的工器具做好保管、保养工作。

4.2.3 做好报废工器具的回收处理工作。

4.3 工器具使用部门

4.3.1 各部门安全员

4.3.1.1 部门安全员是管理工器具的兼责人,负责本部门工器具的管理,制定本部门工器具的管理实施细则,建立本部门工器具台帐。

4.3.1.2 安排本部门工器具定期检查和试验。

4.3.1.3 负责制定、申报本部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

4.3.1.4 负责检查、监督本部门、班组、个人工器具的管理和正确使用。

4.3.1.5 每季度对本部门工器具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工器具的培训工作。

4.3.2 班(值)组

4.3.2.1 各班组应指定专人负责公用工器具的管理,工器具管理员应按要求建立本班组的工器具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和检查记录齐全;负责工器具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一般的外观检查、机构检查、功能检查等),防止工器具变形、锈蚀和损坏,确保使用前完好;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另外存放,并设有不准使用的标志(见附录d),停止使用。

4.3.2.2运行(包括燃料运行)使用的工器具按值(班)移交的,由部门安全员负责工器具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

4.3.2.3 个人保管的工器具,由保管人负责外观检查。

4.3.2.4 每月对本班(值)组工器具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并对班组、部门、公司等检查做好记录。

4.3.2.5 班组安全员负责制订、申报本班组工器具添置、更换或调换计划,并报部门安全员。

5 工器具的试验

5.1 工器具的保管人应根据附录a中的要求进行日常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并配合部门安全员做好定期送交试验工作。

5.2 绝缘手套、绝缘靴(鞋)、绝缘垫、绝缘操作杆、高压验电器、 接地线、手拉葫芦、千斤顶、钢丝绳、卸扣、脚扣、升降板、安全带等安全工器具,统一委托舟山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测站进行定期试验,试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标有试验合格标志。

5.3 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动机具的电气绝缘试验由所在部门的电气班组负责试验。

5.4 一般的外观检查、机构检查和功能检查由所在部门、班组负责实施。

5.5 新购置、经检修或更换过零部件的工器具必须经检查、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5.6 受损、受潮、不完整、不合格或超过试验周期的工器具应停止使用,并送交部门安全员安排试验。

5.7 自制的安全工器具及出了质量问题的同批安全工器具必须进行试验。

6 工器具的使用和检查

6.1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工器具,凡不熟悉工器具的正确使用和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准使用。

6.2 严禁使用不合格和超过试验周期的工器具。

6.3 工器具使用中发现损坏,应停止使用。

6.4 工器具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安规》的有关规定和使用说明书及规范中的要求。

6.5 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擦拭干净,使用时谨防接触尖锐或油垢的物件,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后及时做好清洁干燥工作,并按定置要求存放。

6.6 手持式电动工具及移动式电动机具要接在漏电保护器后,使用前应检查漏电保护器动作是否良好。

6.7 工器具发出或收回时,管理员必须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工器具使用前,使用人员也应进行常规检查。如发现有不合格的不准使用,分开存放并立即向本部门安全员汇报,以便及时安排修复或更换。

6.8 绝缘手套

6.8.1 绝缘手套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8.1.1 手套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等标记清晰、完整。

6.8.1.2 手套表面必须平滑,内外应无针孔、疵点、裂缝、砂眼、杂质、修剪损伤、夹紧痕迹、粘连、发脆等各种明显缺陷和明显的波纹及明显的铸模痕迹。

6.8.1.3 吹鼓手套,由袖口向手指方向滚至手腕,滚卷过程中未卷部分应无漏气现象。

6.8.2 使用绝缘手套时应将上衣袖口套入手套筒口内。

6.8.3 使用绝缘安全工器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6.8.4 使用金属外壳的电气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6.9 绝缘靴(鞋)

6.9.1 绝缘靴(鞋)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9.1.1 靴(鞋)面或靴(鞋)底有标准号,有绝缘标志、安监证和耐电压数值。

6.9.1.2 绝缘靴(鞋)宜用平跟,外底应有防滑花纹、靴(鞋)底(跟)磨损不超过1/2。

6.9.1.3 绝缘靴(鞋)应无破损,靴(鞋)底防滑齿磨平、外底磨透露出绝缘层者为不合格。

6.9.2 使用绝缘靴时,应将裤管套入靴内,并避免接触尖锐的物体,避免接触高温或腐蚀性物质,防止受到损伤。

6.9.3 雷雨天气或一次系统有接地时,巡视室外高压设备应穿绝缘靴。

6.9.4 严禁将绝缘靴挪作它用。

6.10 绝缘垫

6.10.1 绝缘垫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0.1.1 带电作业用绝缘垫应有明显的双三角符号、等级和制造厂标识;普通绝缘胶垫应有明显等级和制造标识。

6.10.1.2 上下表面应不存在有害的不规则性,如小孔、裂缝、局部隆起、切口、夹杂导电异物、拆缝、空隙、凹凸波纹及铸造标志等。

6.11 绝缘操作杆

6.11.1 绝缘操作杆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1.1.1 有醒目且牢固的型号标识。

6.11.1.2 操作杆的接头连接应紧密牢固。

6.11.1.3 绝缘杆应光滑,绝缘部分应无气泡、皱纹、裂纹、绝缘层脱落、严重的机械或电灼伤痕,固定联接部分应无松动、锈蚀和断裂等现象。

6.11.1.4 手持部分护套与绝缘杆连接紧密、无破损,不产生相对滑动或转动。

6.11.2 使用绝缘操作杆时人体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注意防止绝缘操作杆被人体或设备短接,以保证有效的绝缘长度。

6.11.3 雨天在户外操作电气设备时,操作杆的绝缘部分应有防雨罩,罩的上口应与绝缘部分紧密结合,无渗漏现象。

6.11.4 运行人员使用绝缘操作杆操作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垫上。

6.12 高压验电器

6.12.1 高压验电器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2.1.1 验电器额定电压、使用频率等标志清晰。

6.12.1.2 手柄与绝缘杆与指示器的连接应紧密牢固。

6.12.1.3 绝缘杆应光滑,绝缘部分应无气泡、皱纹、裂纹、绝缘层脱落、严重的机械或电灼伤痕。伸缩型绝缘杆各节配合合理。拉伸后不应自动回缩。

6.12.2 高压验电器的工作电压应与被测设备的电压相同。

6.12.3 非雨雪型验电器不得在雷、雨、雪等恶劣天气时使用。

6.12.4 使用高压验电器时,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鞋),手握在护环下侧握柄部分。人体与带电部分距离应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距离。

6.12.5 使用抽拉式高压验电器时,绝缘杆应完全拉开。

6.12.6 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认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

6.13 接地线

6.13.1 接地线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3.1.1 标记清晰明了,应包括以下信息:厂家名称或商标、产品的型号或类别、接地线横截面积(mm2)、双三角形符号、生产年份。

6.13.1.2 接地线绝缘护套材料应柔韧,厚度不小于1.0mm。护套应无孔洞、撞伤、擦伤、裂缝、龟裂等现象,导线无松股、中间无接头、断股和发黑腐蚀。

6.13.1.3 绝缘操作杆部分应符合6.3.1.4规定的外观要求。

6.13.1.4 线夹完整、无损坏,与绝缘杆连接牢固。线夹与电力设备及接地体的接触面无毛刺,紧固力应不致损坏设备导线或固定接地点。

6.13.1.5 导线应采取线鼻与线夹相连接,线鼻与线夹连接牢固,接触应良好,无松动、腐蚀及灼伤痕迹。

6.13.2 装拆接地线必须严格按《安规》规定执行。

6.13.3 巡回检查时,必须检查接地线是否齐全、完好,如发现与交接数量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

6.13.4 装设接地线时,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线,以防止感应电触电。

6.13.5 装设接地线时,应先装接地线接地端,再在设备应接地处验明无电后立即逐相放电接地,并保证接触良好;拆除接地线的顺序与装设接地线相反。

6.13.6 严禁使用不符合《安规》规定的其他导线当作接地线使用;严禁用缠绕的方法接地或短路。接地线必须装设在设备的裸露金属部分,油漆必须刮去。

6.13.7 接地线使用完毕后,必须按要求整理好,按编号放回到固定位置,如发现损坏,应立即向本部门安全员汇报,以便及时安排修复或更换。

6.14 安全帽

6.14.1 安全帽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4.1.1 标记清晰明了,应包括以下信息:厂家名称、商标、产品的型号、制造日期、生产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

6.14.1.2 无老化、脆裂现象。

6.14.1.3 帽壳、帽箍、顶衬、下颚带、后扣(或帽箍扣)等组件应完好无损,帽壳与顶衬缓冲空间在25~50mm。

6.14.2 任何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应正确佩戴安全帽。

6.14.3 安全帽戴好后,应将后扣拧到合适位置(或将帽箍扣调整到合适的位置),锁好下颚带,防止工作中前倾后仰或其他原因造成滑落。

6.14.4 安全帽应经常保持清洁完好,不得随意乱抛乱丢,不准挪作它用,更不准无故损坏。

6.14.5 塑料安全帽、纸胶帽使用期为两年半;玻璃钢(维纶纲)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

6.15 安全带

6.15.1 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5.1.1 标识清晰,各部件完整无缺失、无伤残破损。

6.15.1.2 腰带、围杆带、围杆绳、安全绳无灼伤、脆裂、断股、霉变,各股松紧一致,绳子应无扭结,腰带、围杆绳表面不应有明显磨损;护腰带完整,带子接触腰部分垫有柔软材料,边缘圆滑无角。

6.15.1.3 缝合线完整无脱线,铆钉连接牢固不松动,铆面平整。

6.15.1.4 金属配件表面光洁,无裂纹、无严重锈蚀和目测可见的变形,配件边缘应呈圆弧形。

6.15.1.5 金属卡环(钩)必须有保险装置,且操作灵活。钩体和钩舌的咬口必须完整,两者不得偏斜。

6.15.2 高处作业及在没有脚手架或者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应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6.15.3 安全带、绳使用长度在3米以上的应加缓冲器。

6.15.4 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不得挂在棱角锋利处,并不准低挂高用。安全带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构件上。

6.15.5 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是否栓牢。

6.15.6 安全带使用后应放置在干燥通风处,防止霉变。

6.16 速差自控器(高处作业用防坠器)

6.16.1 速差自控器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6.1.1 金属配件表面光洁,无裂纹、无严重锈蚀和目测可见的变形,配件边缘应呈圆弧形。

6.16.2 金属卡环(钩)必须有保险装置,且操作灵活。钩体和钩舌的咬口必须完整,两者不得偏斜。

6.16.3 安全绳无断股、磨损及腐蚀现象。

6.16.4 速差自控器使用前应进行试锁2~3次(试锁方法:将安全绳以正常速度拉出应发出“嗒、嗒”声;用力猛拉安全绳应能锁止。送手时安全绳应能自动回收到器内)。

6.16.5 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垂直转移时宜使用速差自控器。

6.16.6 速差自控器必须高挂低用,使用时应悬挂在使用者上方坚固钝边的构件上,将钢丝绳上的扁钢钩挂入安全带上的圆环内。

6.16.7 使用速差自控器进行倾斜作业时,原则上倾斜度不超过30°,30°以上必须考虑能否撞击到周围物体。

6.17 过滤式防毒面具(简称:防毒面具)

6.17.1 防毒面具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7.1.1 防毒面具的完整性和气密性,面罩密合框与配戴者颜面密合,无明显压痛感。

6.17.2 使用防毒面具时,空气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18%,温度为 -30~45℃,不能用于槽、罐等密闭容器环境。

6.17.3 使用者应根据其面型尺寸选配适宜的面罩型号。

6.17.4 使用中应注意有无泄漏和滤罐失效。

6.17.5 防毒面具的过滤剂有一定的使用时间,一般为30~100min。过滤剂失去过滤作用(面具内有特殊气味)时,应及时更换。

6.18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简称:空气呼吸器)

6.18.1 空气呼吸器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8.1.1 空气呼吸器的完整性和气密性,面罩密合框与配戴者颜面密合,无明显压痛感。

6.18.2 使用者应根据其面型尺寸选配适宜的面罩型号。

6.18.3 使用中应注意有无泄漏。

6.19 sf6气体捡漏仪

6.19.1 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

6.19.2 工作人员进入sf6配电装置室,入口处若无sf6气体含量显示器,应先通风15min,并用sf6气体捡漏仪测量sf6气体含量合格。

6.20 梯子

6.20.1 梯子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20.1.1 竹、木梯应有完好有防滑措施,梯阶距不大于40cm。

6.20.1.2 竹、木梯牢固无松散、无裂断、无虫蛀、连接部件完好。

6.20.1.3 金属梯各部铆接牢固,无裂纹,梯无严重变形,应有完好绝缘垫和防滑措施。

6.20.1.4 人字梯腿间有挂钩或拉绳、上部铰链牢固。

6.20.1.5 软梯每梯阶固定牢固,无松股,木档无裂纹。

6.20.2 严禁使用断档、缺档或开裂等不合格的梯子。

6.20.3 梯子的支柱应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

6.20.4 两个梯子连接使用时,应用金属卡子接紧,或用铁丝绑接牢固并加设支撑。

6.20.5 在梯子上工作时,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左右。工作人员应登在距梯顶不少于1m的梯蹬上工作。

6.20.6 在工作前应把梯子安置稳固,不可使其动摇或倾斜过度。使用前,应先进行试登,确认可靠后方可使用。有人员在梯子上工作时,梯子应有人扶持和监护,并做好防止落物打伤下面工作人员的安全措施。

6.20.7 人字梯应具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6.20.8 靠在管子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应有挂钩或用绳索缚住。

6.20.9 不准把梯子架设在木箱等不稳固的支持物上或容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

6.20.10 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不准放在门前使用,必要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6.20.11 人在梯子上时严禁移动梯子,严禁上下抛递工具、材料。

6.20.12 在转动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时,为了避免机械转动部分突然卷住工作人员的衣服,应在梯子与机械转动部分之间临时设置薄板或金属网防护。

6.20.13 在各开关室的带电区域内或临近带电线路处,禁止使用金属梯子,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梯子。搬动梯子时,应放倒两人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6.21 脚扣

6.21.1 脚扣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21.1.1 金属母材及焊缝无任何裂纹和目测可见的变形,表面光洁,边缘呈园弧形。

6.21.1.2 围杆钩在扣体内滑动应灵活、可靠、无卡涩现象。

6.21.1.3 小爪连接牢固,活动灵活。

6.21.1.4 橡胶防滑块与小爪钢板、围杆钩连接牢固,覆盖完整,无破损。

6.21.1.5 皮带完好,无霉变、裂缝或严重变形。

6.21.2 正式登杆前在杆根出用力试登,判断脚扣是否变形和损伤。

6.21.3 登杆前将脚扣登板的皮带系牢,登杆过程中应根据杆径粗细随时调整脚扣尺寸,并在使用后清理保养,存放符合规定。

6.21.4 特殊天气使用脚扣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6.21.5 严禁从高处往下扔摔脚扣。

6.22 安全标示牌及围栏

6.22.1 安全标示牌及围栏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22.1.1 各类标示牌必须语句完整、字迹清晰、无破损。

6.22.1.2 安全围栏旗(网)、绳无霉变、发脆,红白(蓝)相间的标志明显。

6.22.2 各类标示牌和围栏的使用按《安规》的规定执行。自制的标示牌必须文字简洁,含义精确,可用于辅助安全措施,不得代替规范标示牌使用。

6.22.3 不得使用破裂或残缺不全的标示牌。

6.22.4 应定期检查设备、遮拦和构架上的常设标示牌,及时更换损坏或字迹不清的标示牌。

6.23 手拉葫芦

6.23.1 手拉葫芦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23.1.1 标牌完整清晰,并包含以下内容:制造单位、商标、规格型号及主要参数。

6.23.1.2 各部件不得有影响使用的伤痕、毛刺、裂纹、变形、腐蚀等缺陷,活动部件润滑良好,无锈蚀,脱钩保险装置完整有效。

6.23.1.3 各链节完整,无裂纹、变形等缺陷,链条终端根部销子结构牢固,链条轮、轴活动灵活无变形,传动装置及刹车装置良好。

6.23.1.4 吊钩磨损不超过原截面的10%,开口度不超过15%,扭转变形不超过10°,起重链条直径磨损不超过10%,节距伸长不超过3% 。

6.23.2 悬挂手拉葫芦的架梁或建筑物,应经过计算,否则不得悬挂。禁止用手拉葫芦长时间悬吊重物。

6.23.3 两台及两台以上手拉葫芦起吊同一重物时,重物的重量应不大于每台手拉葫芦的允许起重量。

6.23.4 不得超负荷使用,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允许一人拉链;起重能力在5t以上的允许两人拉链,不得随意增加人数猛拉。操作时,人员不得站在手拉葫芦的正下方。

6.23.5 起重链不得打扭,亦不得拆成单股使用。

6.23.6 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应将手拉链栓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设保险绳。

6.23.7 在使用中如发生卡链情况,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进行检修。

6.24 千斤顶

6.24.1 千斤顶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24.1.1 规格、型号标识清晰,各部件完整、无缺失,无可见裂纹和残余变形,连接无松动。

6.24.1.2 顶重头承截面应有防止被顶物滑动的压花或沟槽。

6.24.1.3 在无载情况下操作千斤顶,顶杆上升应平稳,至限位标志后应能自动停止上升。

6.24.1.4 液压千斤顶无漏油现象,螺旋千斤顶螺杆润滑良好,罗纹磨损应不超过20%。

6.24.2 使用前应设置在平整、坚实处,并用垫木垫平,千斤顶应于荷重面垂直。

6.24.3 禁止超载使用,不得加长受柄或超过规定人数操作。

6.24.4 使用油压式千斤顶时,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6.24.5 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千斤顶同时顶升一个物体时,千斤顶的总起重能力应不小于荷重的两倍。顶升时应由专人统一指挥,确保各千斤顶的顶升速度及受力基本一致。

6.24.6 油压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限位标志线;螺旋式及齿条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螺杆或齿条高度的3/4。

6.24.7 禁止将千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6.24.8 下降速度应缓慢,禁止在带负荷的情况下使其突然下降。

6.25 卸扣

6.25.1 卸扣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25.1.1 卸扣扣体必须锻制,并有明显的规格标识。扣体两销孔应同轴且与环眼两侧外径同心。

6.25.1.2 扣体表面应光洁,无毛刺、裂纹、折叠、过烧等局部缺陷,卸扣上的缺陷不得补焊。

6.25.2 不准超负荷使用,不得横向受力。

6.25.3 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

6.25.4 不得使卸扣处于吊件的转角处。

6.26 钢丝绳(套)

6.26.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报废:

6.26.1.1 外层钢丝磨损或腐蚀达到原来钢丝直径的40%及以上,或钢丝绳受过严重退火或局部电弧烧伤者。

6.26.1.2 绳芯损坏或绳股挤出而引起绳径减小者。

6.26.1.3 笼状畸形、严重扭结或弯折。

6.26.1.4 钢丝绳压扁变形及表面起毛刺严重者。

6.26.1.5 钢丝绳断丝数量不多,但断丝增加很快者。

6.26.1.6 插接的环绳或绳套,其插接长度小于直径的15倍,或小于300mm。6.15 接线盘。

6.26.2 在起吊重物时,其绳索间的夹角一般不大于90°,最大不大于120°。

6.26.3 在任何情况下禁止钢丝绳与电焊机的导线、其他带电体、炽热物体或火焰接触。

6.26.4 钢丝绳不得与物体的棱角、锐边直接接触,应垫以半圆管、木板等,防止钢丝绳受损伤。

6.26.5 钢丝绳在机械运动中不得与其他物体或相互间发生摩擦。

6.27 电动工器具

6.27.1 电动工器具每次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27.1.1 外壳、手柄有无裂缝和破损。

6.27.1.2 保护接地或接零是否正确、牢固可靠。

6.27.1.3 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

6.27.1.4 电源开关是否正常、灵活,确无缺陷、破损。

6.27.1.5 电源插头是否完整无损。

6.27.1.6 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6.27.1.7 机械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6.27.1.8 工具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

6.27.1.9 检查电源侧漏电保护器动作是否良好。

6.27.2 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6.27.3 使用金属外壳的电气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6.27.4 在金属容器(如汽包、凝汽器、加热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应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应使用绝缘外壳的工具或使用ⅱ类工具,并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漏电保护器、电源连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

6.27.5 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6.27.6 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临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6.27.7 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6.27.8 长期停运或新领用的电动工具应用500v的绝缘电阻表测量其绝缘电阻,如带电部件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达不到要求(手持电动工具:ⅰ类工具绝缘大于2mω,ⅱ类工具绝缘大于7 mω,ⅲ类工具绝缘大于1 mω(手持电动工具的分类见附录e),移动式电动机具绝缘大于0.5 mω),必须进行干燥处理或维修处理。对正常使用的电动工具应对绝缘电阻进行定期测量、检查。

6.27.9 在潮湿或含有酸类的场地上以及金属容器内使用24v及以下电动工具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并设专人监护。电动工具的开关应设在监护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7 工器具的保管

7.1 工器具由使用部门、班组负责保管。

7.2 工器具必须由班组进行编号,并按定置要求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或堆压存放,调换后应及时编号。

7.3 绝缘安全工器具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在干燥的室内(或柜内),必要时应装设干燥装置。

7.4 电动工器具必须存放在干燥、无有害气体或腐蚀性物质的场所。

7.5 登高作业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室内干燥通风场所,不能日晒夜露或受潮。

7.6 部门、班组的每一种工器具均应登记在册,做到帐物相符,一一对应(台帐格式见附录b)。

8 工器具的采购和报废

8.1 安全、小型起重工器具的采购由部门安全员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审核,报安全监察部审核、批准后,由安全监察部统一报采购计划,计划经营部按技术要求所选厂家和计划采购。

8.2 电动工器具的采购由部门安全员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审核,报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由部门安全员统一报采购计划,计划经营部按技术要求所选厂家和计划采购。

8.3 任何人不得自行采购工器具。

8.4 各部门安全员应在每年11上旬将本部门下年度的安全工器具添置、更换或调换的计划报公司安全监察部,由安全监察部审核汇总,编制下年度安措计划,经公司审核、批准后,列入公司下一年度购置计划。

8.5 计划经营部购置的工器具必须签定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

8.5.1 必须对制造的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8.5.2 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8.5.3 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8.5.4 根据用户需要,向用户提供工器具的备品、备件。

8.5.5 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取消同类产品的采购资格。

8.6 凡采购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许可证”、国家承认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鉴定证”, 并应附有使用说明书和出厂试验报告,部分安全工器具还须具有上级部门规定的“入网证”。

8.7 安全帽、安全带、耐酸碱胶靴、过滤式防毒面具还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

8.8 电动工器具必须具有国家强制认证标志、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8.9 工器具到货后,计划经营部应将工器具交送交本标准规定试验单位或部门及时组织试验,凡试验不合格的应退货重新购置,经试验合格的,计划经营部按规定保管或通知申请部门领用,申请部门接到计划经营部领用通知后,应及时领取。

8.10 工器具使用中发现损坏或定期试验认定不合格,应停止使用,由班组安全员送交部门安全员安排检修或报废。

8.10.1 可以检修的则另行存放,设不准使用标志,经检修后试验不合格的立即报废。(可以检修的工器具,如需送其他单位检修的,使用部门安全员将工器具送至计划经营部,由计划经营部安排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检修)。

8.10.2 不能检修的立即报废。

8.11 安全工器具报废由部门安全员提出申请,并填写报废申请单(见附录c)后,将报废工器具送交计划经营部回收进行统一处理。工器具报废部门在报废工具回收的同时另作购置计划,按添置安全工器具的程序办理。

8.12 由舟山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测站检测不合格未返还的安全工器具,由送检部门根据检测报告单,填写报废申请单。

8.13 安全工器具报废申请单一式三份,一份由报废部门保存,一份送计划经营部,一份交安全监察部存档。

第11篇 企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属权范围内起重机械安全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8号)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劳动部1962年4月26日颁布)

电力工业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1994版

3  术语和定义

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且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4 职责

4.1 安监部是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与考核,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检验。

4.2 特种设备专责工程师参与起重机械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购置、大修、改造、检验、停用、起用、报废的调研论证、资质审查、项目制订、协调和上报等相关工作。

4.3  设备管理部负责起重机械的维护管理和安全管理。

5 管理内容方法与要求

5.1总则:

5.1.1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5.1.2 本标准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

5.1.3 本标准由安监部和设备管理部共同监督,做到责任到人,明确职责,以确保本标准的实施。

5.2  购置

5.2.1 购置起重机械必须在安全监察机构鉴定认可的专业制造厂家中选购。

5.2.2 进口的起重机械必须持商检合格证。

5.3  安装、检修

5.3.1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检修的单位,必须经安监部对其资质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与其签订、安装检修合同。

5.3.2 安装、检修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5.3.2.1 有三年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大修和改造的资历。

5.3.2.2 有熟悉各类起重机械结构、安装工艺及验收规范的工程技术人员。

5.3.2.3 有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安装、大修、改造起重机械的质保体系、通用施工工艺、安装质量的评定标准,并有相应的检测设备。

5.3.2.4 起重工、行车工必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5.3.3 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5.3.4 安装、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机械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安装、检修单位自检合格后,由安监部向有资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取得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使用。

5.3.5 安装、大修、改造的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的安装、检修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一式两份移交给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由公司资料室和设备管理部存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5.4  安全检验

5.4.1 起重机械每年由市技术监督局进行检验。

5.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安全检验:

5.4.2.1 新安装、大修及改造过的起重机械,在交付使用前;

5.4.2.2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起重机械,在重新使用前;

5.4.2.3 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受到损坏的起重机械;

第12篇 起重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 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 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

第二条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 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新安装的起重设备应由 当地政府相关检验部门进行检查试验,取得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 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 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为 100 吨以上;中型为 40 吨至 100 吨; 小型为 40 吨以下。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条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 并应有存档资料。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起重机具的吊勾及滑轮组必须有防脱落装置,否则禁止使用。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 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第八条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 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设备操作证的人员,去 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操作前,应经过该项新设备的单独测验,取得相应操作证后方可正式工作。

第九条 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安全监督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 查。

第十条 安全监督部门应对从事起重作业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第十一条 起重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一)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二)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三)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四)核实天气情况。 第十二条 作业中安全措施

(一)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二)起重指挥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三)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四)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 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五)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六)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第十三条 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 行;

(二)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三)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他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在特殊情况下必 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试验,并经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没有制造厂铭牌 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查算,并作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

(四)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 重操作;

(五)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 起重操作;

(六)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七)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 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照中国__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保 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制定专门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执行,作业时必须进行安全监护,安全 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八)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九)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 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十)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十一)用两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两台起重机的起重量如大小不同,则在挂绳子时,应根据起重容量计算绑扎钢丝绳的距离来分 配荷重,或按不同的起重容量制作横梁来承受起重量,以免一台所受的负荷过重,一台过轻,造成事 故;

2.两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起重物应保持水平,起重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械 所承受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 80%;

3.应由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人应站在两台起重机的驾驶人员均能看清的地方;

4.应在工作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由主管生产的厂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十二)遇 6 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第十四条 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二)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 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 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三)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四)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 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五)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 篮、吊斗等器具;

(六)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 重物;

(七)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第十五条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 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二)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三)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四)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五)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第十六条 人工搬运

(一)工作人员应根据搬运物件的需要,应穿戴符合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 害的个人防护用品(ppe);

(二)搬运的过道应当平坦畅通,如在夜间搬运应有足够的照明,如需经过山地陡坡或凹凸不平 之处,应预先勘测道路;

(三)用人工搬运或装卸重大物件而须搭跳板时,须使用厚 50mm 以上的木板,跳板中部须设有支 持物,防止木板过度弯曲。从斜跳板卸物件时,须用绳子将物件从后面拴住,工作人员应站在卸放重 物的两侧,不准站在卸放重物的正面下边;

(四)不准肩荷重物登上移动式梯子或软梯;

(五)容易破碎的物品必须放在适当的框、篮或架子上搬运;

(六)搬运管子、工字铁梁等长形物件,应注意防止物件甩动,伤害附近的人员或设备。用车推时应绑扎牢固;

(七)加热的液体应放在专门的容器内搬运,并且不得盛满,应用车子推或两人抬,不准一人肩 荷搬运。

第十七条 手工搬运及其安全要求

(一)肩扛,其重量以不超过本人体重为宜。最好有人搭肩,搭肩应稍下蹲,待重物到肩后,直 腰起立,不能弯腰,以防扭伤腰部;

(二)肩抬,两个以上抬运重物时,必须同一顺肩。换肩时重物须放下。多人共同搬运、抬运或 装卸较大的重物时,应有一人担任指挥,搬运的步调应一致,前后扛应同肩,必要时还应有专人在旁 监护;

(三)使用撬杠。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长短大小不同规格的撬杠。操作时,撬杠应放在身体一侧, 两腿叉开,两手用力。不准站在或骑在撬杠上面工作,也不准将撬杠放在肚子下,以防发生人身伤害 事故。

(四)使用跳板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必须使用厚度大于 50mm 的跳板,凡腐朽、扭纹、破裂的跳板,均不得使用;

2.单行跳板,其宽度不得小于 0.6m。双行跳板,其宽度不得小于 1.2m;

3.跳板坡度不得大于 1:3。凡超过 5m 长的跳板,下部应设支撑;

4.跳板两头应包扎铁箍,以防裂开。

第十八条 用管子滚动搬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滚杠搬运应由专人负责指挥;

(二)管子能承受重压,直径相同,长短适合,光滑垂直。管子承受重物后,两端各露出托板长 度宜在 150~300mm 内,以便调节滚动搬运转向

(三)在重物滚动搬运中,放置管子应在重物移动的前方,并应有一定距离。在移动中需要增加 滚杠时,必须停止移动;

(四)在移动中需要调正方向时,应采用锤击方式,严禁用手直接调整。禁止用手去抓受压的滚 杠,拿取滚杠时,四指伸进筒内,拇指压在上方,以防压伤手指;

(五)重物上坡时应用木楔垫牢管子,以防管子滚下;下坡时,必须用绳子拉住重物的重心,防 止下滑过快。

第13篇 小型机械、工具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1.1小型机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的正确选择、维护与使用,是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确保小型机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使用安全,依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明确了各类维护维修、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备、保管、检查试验和报废全过程中的主要环节。

1.3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1.4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总监负责解释。

1.5 本规定与上级相关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与本项目部范围内的小型机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

编制依据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维护维修管理规定》

定义

4.1. 小型机械是指维护维修班组独立使用的除维护维修设备以外的维护维修机械。小型机械如:坡口机、套丝机、往复锯、弯管机、切割机、太钻、砂轮机等。

4.2. 小型机具是指价值在 2000 元以下,能独立发挥作用的需动力或无需动力的机器、工具。如电动工具、风动工具。

4.3. 起重作业工器具,吊具是指起重绳索、索具、吊带、吊具起重钳、卸扣、吊沟、吊环、钢丝绳夹、起重滑车、各种倒链(平拉葫芦、千斤顶等。

4.4安全工器具

4.4.1绝缘工器具: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防止人身触电的各类工具,如:高压验电器、绝缘棒(地线操作棒)、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夹钳、绝缘胶垫等。

4.4.2 防护工器具: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防止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各类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护目眼镜、防毒面具、接地线等。

4.4.3 安全标志工具:是指为规范人在生产活动中的行为,设置在生产现场的各类警告牌、警示牌、提示牌、遮拦网等。

职责

5.1. 按公司计划统一采购、管理和大修;由项目负责使用和管理,保证小型机械的性能完好,各项目负责使用、维护、修理、检查、安全人员监督指导。

5.2. 价值在 2000 元以下的小型工器具,起重作业工器具、吊具由公司综合部统一采购、管理或发放。

5.3. 小型机械由综合部供应,安全员负责进行检查,验收、报废工作,必要时邀请同级技术、质检人员参加验收。

5.4. 安全总监负责对小型机械工器具、吊具生产厂家、供应商的选择、评审和监督检查工作。

5.5.1公司安全总监是安全工器具主要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

5.5.1.1负责年度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的审查编制;

5.5.1.2负责安全工器具购置的选型;

5.5.1.3组织安全工器具的定期预防性试验和新购进安全工器具的验收试验;

5.5.1.4组织对安全工器具的报废鉴定。

5.5.2 各项目兼职安全员是安全工器具管理的负责人,其主要职责:

5.5.2.1 编制项目年度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

5.5.2.2 组织项目安全工器具定期预防性试验;

5.5.3.3 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

5.5.3.4 定期检查班组安全工器具保管存放情况;

5.5.3.5 每季度组织一次对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检查。

5.5.3 班组是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单位,其主要职责:

5.5.3.1 管理好安全工器具库房,按定置要求摆放整齐;

5.5.3.2 每月定期对安全工器具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工器具完好;

5.5.3.3 建立安全工器具定期检查和预防性试验台帐;

5.5.3.4 对个人保管的安全工器具督促其管好、用好。

采购要求

6.1. 物资供应部门必在国家定点正规生产厂家单位或信誉较好的供应商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合格的小型机械、工器具和零件在同等价格以上有限考虑。

6.2. 起重作业工器具的采购必须是经公司有关避免确定的厂家。

6.3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管理

6.3.1 各单位按配备标准或实际需要,按公司《两措管理办法》编制年度安全工器具补充或需用计划,于每年7月底前报公司安全总监。

6.3.2 安全总监对各各个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列入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6.3.3 安全总监按公司批准的年度安措计划,交综合部按计划采购或委托项目采购后,由各项目办理领料手续领回下发使用。

6.3.4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具有以下证件:

6.3.4.1 安全生产许可证;

6.3.4.2 产品合格证;

6.3.4.3 安全鉴定证;

6.3.4.4 产品说明书;

6.3.4.5 检测试验报告。

6.3.5 如需自行组装、安装所购置的配件、材料,也必须具有上述证件。

6.3.6 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由安全员组织验收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要求

7.1. 机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能够熟悉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

7.2. 机具的转动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锐部分应装设防护罩或遮拦,转动部分应保持润滑。

7.3. 机具的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制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凡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已损坏的应停用,安全防护装置恢复完善后方可使用。

7.4. 机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已损坏、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

7.5. 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核算,采取措施并经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7.6. 电动工具必须接地良好,并安装漏电保护器。

7.7. 机械操作人呀,在机械运转中,不得打闹、闲谈、吃零食,不得酒后开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随时注意和检查机械各部件的运转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停机处理。如发现机械存在影响安全方面的缺陷并不能立即排除时,应了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拖延不报或硬性使用的,操作者应读仪事故发生负责任;有关部门街道报告后妥善处理,否则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7.8. 每台小型机械、工器具应在醒目位置贴挂简明了的安全操作规程,说明主要操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项以及负责人姓名。

7.9. 小型起重工器具、吊具

7.9.1 . 一般钢丝绳应符合 gb1102 的规定并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7.9.2. 钢丝绳应防止打结或扭曲;切断钢丝绳说应采取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不影响外观检查;钢丝绳每年应浸油一次。

7.9.3. 钢丝绳不得直接套挂连接,应按规程、规定连接。

7.9.4. 钢丝绳不得直接套挂连接,其许用应力不得大于 0.98kn/cm2 。用做绑扎绳时,叙许用应力应减低 50% 。

7.9.5. 卸扣的使用不得横向受力,卸扣的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不得使卸扣处于吊件的转角处,必要时应加衬垫并使用加大规格的卸扣。

7.10. 滑车

7.10.1. 滑车应按铭牌规定的允许的载荷使用。如无铭牌、则应经计算和试验后方可使用。

7.10.2. 滑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如发现吊钩磨损达到原尺寸的 10% ,槽底磨损过 3mm 以上,以及有裂纹、轮缘破损等情况者,不得使用。

7.10.3. 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的场合和高处作业中,应采取吊环式滑车;如采用吊钩式滑车,必须对吊钩采取保险措施。

7.10.4. 使用开门式滑车时,必须将开门的钩环锁紧。

第14篇 露天作业起重机械、班后及大风天气刹车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保证露天作业起重机班后及在大风天气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具体要求

2.1备有露天起重机的单位,负责安全的领导,每月组织人员对所属吊车的刹车装置及铁鞋进行检查,失效损坏的夹轨器,锚定装置及及时报动力科维修,铁鞋破损的要更换,并有记录,以备检查。

2.2备有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司机在班中因故下车要和吊车指挥人员讲明下车事由,并用铁鞋把车刹好。

2.3中午休息及下班后,当班司机要督促吊挂指挥人员(无指挥工的,由司机自己动手)按规定把吊车刹好,铁鞋一定要刹紧,有锚定装置的,把锚定定好,确认无误后,方可下班离岗。

2.4遇有大风警报,各吊车司机督促吊挂指挥人员按规定,做好防风加强工作。

2.5在工作途中,突遇大风,吊挂指挥人员应果断采取防风措施,确保吊车安全,司机要服从吊挂指挥人员的指挥,方可离开岗位,更不可采取极端措施。

2.6各吊车防风第一责任人为当班司机(指班后),司机必须加强责任心,不允许在未做好防风措施后,就下班离岗。

2.7遇有大风天气,安保科应组织动力科及有关车间对露天作业的起重机逐台进行检查,并有记录以备检查。

3.处罚规定

3.1各单位每月对所属吊车检查无记录或未组织检查,处罚安全主任200元。

3.2动力科接到维修书面通知未及时维修处罚责任人及主管科长各200元。

3.3当班司机在未做好防风措施后就洗吧离岗,处罚当班司机200元。

3.4吊车未按规定刹车(班后),处罚当班司机及吊挂指挥人员各500元。

3.5大风天气,安保科未组织人员对吊车进行检查,处罚安保科领导200元,安保科通知检查未到人员处罚200元。

3.6因工作不负责任,疏忽责守,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15篇 起重机作业完毕后管理规定制度

一、应将吊钩升至接近上极限位置的高度,不准吊挂吊具、吊物;

二、所有工作控制键应回原位,将紧急开关断开,拉下保护柜刀闸,关闭操作门后下车;

三、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大、小车特别是大车,应采取措施固紧牢靠,开到有避雨装置的方位,防风防雨;

四、操作工下班时,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操作本上,便于维护及检查。

起重管理规定1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javascrit:rof(89980,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javascrit:rof(83820,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javascrit:rof(91185,0);》,制定本规定。…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起重信息

  • 起重吊装管理规定5篇
  • 起重吊装管理规定5篇92人关注

    1、1.目的确保起重吊运作业满足规定要求,保证施工安全。2.适用范围:施工项目的其中吊运作业控制。3.职责:3.1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编制本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3.2工程 ...[更多]

  • 起重设备管理规定4篇
  • 起重设备管理规定4篇91人关注

    1.起重设备包括天车、汽车吊、真空吊、龙门吊。2.起重设备的使用。2.1.起重设备司机,必需经有关单位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独立操作。2.2.安全操作一般要求。2. ...[更多]

  • 起重吊装安全管理规定【6篇】
  • 起重吊装安全管理规定【6篇】88人关注

    1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国家《起重吊装指挥信号》(gb5082—85)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起重机械必须经常检查,保持各部位的灵敏可靠。2从事起重吊 ...[更多]

  •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6篇】
  •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6篇】86人关注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生产施工过程中的起重作业。第三条 对于 ...[更多]

  • 起重管理规定15篇
  • 起重管理规定15篇73人关注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javascrit:rof(89980,0);》、《特种 ...[更多]

  •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管理规定【16篇】
  •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管理规定【16篇】71人关注

    为了保证起重机械安全正常运行,更好地服务于生产,防止起重事故发生,使起重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起重设备一、设备基本 ...[更多]

  •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6篇】
  •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6篇】60人关注

    第一条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 ...[更多]

  • 起重机安全管理规定8篇
  • 起重机安全管理规定8篇56人关注

    为加强施工现场对汽车式起重机(以下简称汽车吊)安全使用的管理,强化对汽车吊的管理力度,全面实施汽车吊的准入和退出管理,提高进场验收、安全交底的工作质量,保障我公司 ...[更多]

  • 起重机管理规定15篇
  • 起重机管理规定15篇34人关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更多]

  • 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规定【4篇】
  • 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规定【4篇】34人关注

    1、起重机的安装、顶升、拆卸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并制订安全作业措施,由专业队在队长负责统一指导下进行,并要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2、起重机安装后,在无荷载情 ...[更多]

相关专题

管理规定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