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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燃气设施检修状态作业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燃气设备设施检修状态作业程序,预防煤气爆炸和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动用明火作业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作业场所。规定明确了燃气设备设施检修中动火和进入设施内应履行的作业程序和安全保证措施,以及应遵守的安全生产规范及要求。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术语
3.1.1 燃气:指目前本公司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的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和天然气。
3.2燃气系统的分类
3.2.1 高炉煤气系统:从高炉下降管至各用气点的设备设施。
包括高炉本体、旋风除尘器、环缝洗涤塔、脱水器、捕滴器、重力除尘器、布袋除尘器、trt和bprt透平机、高炉煤气放散塔、煤气预热器、高炉煤气柜、高炉煤气加压机、热风炉、锅炉、煤粉加热炉、轧钢加热炉、高炉煤气管道及附属设备。
3.2.2 转炉煤气系统:从转炉一次除尘至各用气点的设备设施。
包括文氏管、脱水器、捕雾器、一次除尘风机、转炉煤气放散塔、转炉煤气柜、电除尘器、转炉煤气加压机、热处理加热炉、白灰窑、转炉煤气管道及附属设备。
3.2.3 焦炉煤气系统:从天铁冶金炼焦化工有限公司焦炉煤气输送管道至各用气点的设备设施。
包括:矿槽烘烤、烧结机、热风炉、锅炉、焦炉煤气管道及附属设备。
3.2.4 天然气系统:从天然气公司天然气输送管道至各用气点的设备设施。
包括:天然气调压站、锅炉等用户、天然气输送管道。
3.3 管理职能
3.3.1 各部门的管理职能按《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动用明火作业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3.3.2 技术中心负责可燃气体含量和氧气含量的分析,并出具分析报告。
3.3.3 煤气防护站负责可燃气体浓度和氧气浓度的现场检测。
3.4 设备所属部门
负责检修设备可燃气体的取样、送样工作,负责燃气管理制度、工艺规程、检修规程的执行。组织本部门燃气设施的正常检修、事故抢修和作业程序的落实。
3.5 管理规定
3.5.1 燃气设备设施检修的基本要求
3.5.1.1 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资质证的焊工担任,除焊接煤气设施本体外,不允许用煤气设施做二次导线,焊接煤气设施本体时,二次导线接点要与焊接处保持最短距离(300mm)。
3.5.1.2 经常检修的部位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3.5.1.3 为防止煤气串入蒸汽或氮气管内,只有通蒸汽或氮气时,才能把蒸汽或氮气管与煤气管道连通,停用后必须断开或堵盲板。
3.5.1.4 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扫置换干净。
3.5.1.5 吹扫和置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应使用氮气或蒸汽作为置换介质。
3.5.1.6 煤气系统的各种塔器及管道在停产通蒸汽吹扫煤气合格后,不应关闭放散管;开工时,若用氮气、蒸汽置换空气合格后,可送入煤气,待检验煤气合格后,才能关闭放散管,但严禁在设备内存在蒸汽时骤然喷水,以免形成真空压损设备。
3.5.1.7 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4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不超过8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半小时;在不超过16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20分钟。
3.5.1.8 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
3.5.1.9 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要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
3.5.1.10 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要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设施内气样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氧量。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3.5.1.11 电除尘器的检修:应办理检修许可证,采取安全停电的措施。断开电源后,电晕极应接地放电。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连接。
3.5.1.12 各种形式的煤气柜、电除尘器、煤气加压机、煤气引风机、煤气透平机、转炉煤气水封逆止阀前设备管道、负压管道,禁止在运行状态下动火检修作业。
第2篇 变电设备状态检修管理标准规定
1 范围 通过全面的试验、测试,判断设备的运行状态,决定设备检修的必要性。从而,以科学为依据来指导制定设备检修的周期和内容。鉴于现阶段带电在线监测的手段尚不完善,检修所依据的状态均为停电状态下所试验检测的状况(油化试验除外)。龙海市供电公司生技部是设备检修的归口管理部室,设备状态评价在检修公司、电力服务公司履行完一定的签字认可手续后,须定期上报生技部,并依此编制年度检修计划。 2 总则 2.1 设备的状态检修即按供电设备运行健康状况的一组信息量,判定设备状态,决定是否检修的管理。 2.2 设备状态检修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保证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2.3 设备状态检修的依据是《电力生产技术管理法规》、《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和设备有关检修、运行规程,反事故措施。 2.4 本细则适用于变电一次设备大修计划的编制。设备管理的其他环节仍按现行全过程管理办法执行。 3 职责范围 3.1 设备状态检修实行公司、部室、班组三级技术管理。 3.2 班组负责向部室提供设备的状态资料(包括数据、表格以及必要的说明等),对分管设备做出初步状态评价,由班组长确认签字后上交生技部。 3.3 生技部是状态检具备的归口管理部门,经讨论制定的检修计划由专工、主任签字确认后,经生产经理批准后实施。 4 计划编制 4.1 每年5月份由各专业班组按规定的格式向生技部上报对所管设备的状态评价,应包括: 4.1.1已到大修周期的设备(标准大修周期见附件3); 4.1.2经试验、油化等不合格、情节严重的设备; 4.1.3有非大修不能消除的一类缺陷的设备。 4.1.4 5月底前,由生技部组织各班组,完成对设备状态的综合评价,并进行确认。 4.3 6月底前,生技部收集再评意见,并组织专业有关人员逐一重审。汇编全公司下年度状态检修
计划。 4.4 7月份,由生产经理主持召开生产会、综合分析,最后确定状态检修计划。 4.5 运行中设备发生异常,应按本细则规定程序,进行调整、补充。 5 具体规定: 5.1 设备状态检修主要是分析设备运行状态决定是否进行大修,设备小修维护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5.2 设备状态检修的重要依据是高压试验监督、油色谱分析和红外热成像监督。要求试验方法必须正确;试验数据必须准确;试验结论必须明确。 5.3 制定严密的缺陷管理制度,检修,运行形成闭环管理,缺陷的分析处理及跟踪措施正确。 5.4 设备部件异常,不影响整体,可只做部件检修或更换,而不进行大修。 5.5 新投运设备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全部项目检测、试验、严格把关,不留缺陷;设备运行状态检修必须积累三年的状态数据及检修维护记录,设备无任何异常,技术性能良好。 5.6 设备状态检修要严把配件质量和检修工艺关,用好工序卡,做好设备检测、试验,保证修后设备状态良好。 5.7 每台设备必须有状态评价书,并经审批后随设备台帐保存。 5.8 设备的状态评价书按如下原则存档: 5.8.1 35kv设备,必须逐一建立设备状态评价书,并存在检修公司。 5.8.2 110kv设备大修完毕后,状态评价书随同开、竣工报告和大修报告交生技部存专工处。 6 具体检修规定 6.1 设备大修年限: 6.1.1 35kv以下设备原则上不再要求大修,可由小修和临故修代替。 6.1.2 110kv变压器大修年限不得超出15年。 6.1.3 110kv开关
开关
大修标准
年限
备注
油开关
简化大修
8~10年
110kvsw2,3,6,7型可简化大修
标准大修
8年
sf6
20~25年
组合电器
20~25年
6.1.4 35kv及以上隔离开关大修结合开关设备大修,最长不超出10年。 6.2 设备大修规定: 6.2.1 变压器: 6.2.1.1 实行状态检修的变压器,大修时按标准大修进行。辅以日常的维护和消缺。 6.2.1.2 主变大修计划是根据其状态而定的,制定大修计划必须具备各有关部门的状态评价。 6.2.1.3主变具备如下状态时,主变大修周期可延至15年。 6.2.1.3.1变压器本体及各附件运行正常,无异音。 6.2.1.3.2变压器电气、油化试验合格。 6.2.1.3.3变压器油色谱分析按有关规定周期执行,分析数据齐全合格无明显变化。 6.2.1.3.4变压器胶垫无老化、无漏油,外观无严重锈蚀。 6.2.1.3.5无其他直接危及设备安全运行的缺陷。 6.2.1.3.6变压器经出口短路后,应进行1.电气、油化试验;2.油色谱分析;3.其他必要试验。试验分析后决定是否进行大修吊罩。 6.2.2 开关 6.2.2.1 实行状态检修的开关,大修可以是标准大修或简化大修。 本体部分: 6.2.2.1.1对于110kv少油开关,sw2、sw3、sw6、sw7型可以实行简化性大修,但必须有明确的状态评价说明;对于其他型号的开关仍实行标准大修。 6.2.2.1.2对于sf6开关及组合电器,本体部分状态检修。大修要求按厂家说明。 机构部分: 6.2.2.1.3液压机构进行状态检修的同时,加大反措工作力度,停电必须检修,执行反措。对于合闸一级阀、分闸一、二级阀、压力表接头及管接头等常高压处,每5-6年必须更换密封圈。电磁机构进行状态检修的同时,停电进行小修项目检查。 6.2.2.1.4弹簧机构只进行消缺。 6.2.2.2 开关大修计划是根据其状态而定的,制定大修计划必须具备各有关部门的状态评价。 6.2.2.3 开关具备如下状态时,大修周期可分为8至10年: 6.2.2.3.1开关主体及机构调整、试验数据合格,开断短路电流次数和累计开断电流数符合有关规定。 6.2.2.3.2开关电气、电化、微水试验合格。 6.2.2.3.3开关设备无明显渗漏油(气)、无锈蚀、密封垫无老化现象。 6.2.2.3.4导电、机械传动系统正常。 6.2.2.3.5无其他直接危及设备安全运行的缺陷。 6.2.3 隔离开关 6.2.3.1 实行状态检修的隔离开关,大修时按标准大修进行,辅以日常的维护和消缺。 6.2.3.2 隔离开关大修计划是根据其状态而定的,制定大修计划必须具备各有关部门的状态评价。 6.2.3.3 隔离开关具备如下状态时,大修周期可为10年。 6.2.3.3.1隔离开关调整数据符合隔离开关有关规定。
6.2.3.3.2隔离开关动、静触头压接良好,导电回路正常。 6.2.3.3.3隔离开关传动系统正常,无严重锈蚀。 6.2.3.3.4隔离开关支持瓷瓶完好无裂纹。 6.2.3.3.5无其他直接危及设备安全运行的缺陷。 7 结束 本细则为讨论稿,主要针对变压器、开关、隔离开关进行了检修方式方法的探讨,从而逐步将原有“到期大修”的静态检修管理模式改为,以科学依据为指导的“应修必修”的科学动态检查管理模式。重点对设备检修的周期和要求作了新的规定。对于本细则规定的三种设备之外的其它设备,其检修执行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
第3篇 输配电设备状态检修管理标准规定
1 注意事项
1.1 输配电设备状态检修是把以时间为依据的定期大修改为以设备运行状况的一组信息量为依据的设备检修管理,其检修管理的机构、制度及各种规定不变,仍需进行全过程管理。
1.2 设备状态检修决不是“不坏不修”,要充分利用各种监测手段,正确分析判断设备状态,恰当安排设备大修,同时要不断研究和推广带电测试和在线监测技术。
1.3 设备小修维护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要充分利用小修时间,按规定项目进行维修,消除缺陷,保证设备运行状态良好。
龙海市供电公司生技部是设备检修的归口管理部室,设备状态评价在运行班、供电所履行完一定的签字认可手续后,须定期上报生技部,并依此编制年度检修计划。
2 总则
2.1 设备的状态检修即按供电设备运行健康状况的一组信息量,判定设备状态,决定是否检修的管理。
2.2 设备状态检修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保证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2.3 设备状态检修的依据是《电力生产技术管理法规》、《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和设备有关检修,运行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
2.4 本细则适用于输配电一次设备大修计划的编制,设备管理的其他环节仍按现行全过程管理办法执行。
3 职责范围
3.1 设备状态检修实行局、部室、班组三级技术管理。
3.2 班组负责向部室提供设备的状态资料(包括数据、表格以及必要的说明等),对分管设备做出初步状态评价,由班组长确认签字后上交部室。
3.3 部室负责综合班组的设备状态评价,进而提出所管辖设备的状态检修计划,由部室负责人确认签字后报生技部。
3.4 生技部是状态检修的归口管理部门,经讨论制定的状态检修计划由专工签字确认后,经生产经理批准后实施。
4 计划编制
4.1 每年5月份由各专业班组按规定的格式(格式见附表)向车间上报对所管设备的状态评价。该处
设备包括:
4.1.1已到大修周期的设备。
4.1.2经试验、油化、测盐密等不合格,情节严重的设备。
4.1.3有非大修不能消除的一类缺陷的设备。
4.2 5月底前,由生技部组织各班组,完成对设备状态的综合评价。
4.3 6月底前,生技部组织专业有关人员逐一重审,汇编全公司下年度状态检修计划。
4.4 7月份,由生产经理主持召开生产会,综合分析,最后确定状态检修计划。
4.5 运行中设备发生异常,应按本细则规定程序,进行调整、补充。
5 具体规定
5.1 设备状态检修主要是分析设备运行状态决定是否进行大修。设备小修维护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5.2 设备状态检修的重要依据是测盐密、测绝缘监督。要求试验方法必须正确;试验数据必须准确;试验结论必须明确。
5.3 制定严密的缺陷管理制度,检修、运行形成闭环管理。缺陷的分析处理及跟踪措施正确。
5.4 设备部件异常,不影响整体,可只做部件检修或更换,而不进行大修。
5.5 新投运设备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全部项目检测,试验、验收、严格把关,不留缺陷;设备进行状态检修必须积累三年的状态数据及检修维护记录,设备无任何异常,技术性能良好。
5.6 设备状态检修要严把部件质量和检修工艺关,做好设备检测、试验、保证修后设备状态良好。
5.7 每台设备必须有状态评价书,经审批后随设备台帐保存。
5.7.1 110kv及以上设备,必须逐一建立设备状态评价书,并保存在检修班组。
5.7.2 110kv设备大修完毕后,状态评价书随同开、竣工报告和大修报告交生技部存专工处。
6 具体检修规定
6.1 设备大修年限:
6.1.1 35kv及以下设备原则上不再要求大修,可由小修和临故检修代替。
6.1.2 新建输电路必须达到部颁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方准实行状态检修。
6.1.3 盐密指导清扫。
6.1.3.1 凡采用盐密指导清扫的线路,应确定出线路所处的污秽等级,并根据其绝缘水平(泄漏比距),算出控制盐密,实测盐密值不超过控制盐密,可不清扫。
6.1.3.2 盐密监测点10-20km选择一个,一般地区(如农田等)可适当延长选点范围,平行或共架线路可只在一条线路上选点。
6.1.3.3 盐密测量一年进行三次(3月、10月、12月)。在连续三年进行盐密测量,分析出该地区积污规律后,可减少测量次数,根据积污速度推算最大积污量。
6.3.3.4 处在ⅲ类及以下污秽区采用防污瓷瓶的110kv及以下线路,可以用盐密指导清扫,延长线
路和清扫周期。
6.3.3.5 采用合成绝缘子的线路可免清扫。
6.3.3.6 线路投运后,前三年瓷瓶老化率低于0.05%,可4年一次检零。
6.3.3.7 带电作业是线路开展状态检修具备的有效手段,应大力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