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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油料库有机溶剂库安全管理规定
1.库房重地,未经领导及管理人员许可不得人内,无关人员严禁进入。
2.库区内禁止吸烟.周围30米以内禁止使用明火,库内应保持通风良好。
3.库房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所管物品的安全知识,不准把火种、易燃物品和铁器带入库内。
4.必须配备充分完好适用的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明显方便的地方,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发生火警时,应立即报告,并充分使用消防器材灭火,禁止用水灭火。
5.库内一切电器没备应按设计规范采用密闭防爆型设备,夜间停电应用手电筒,不准用明火灯。
6.启闭容器时应戴口罩,站在上风,避开挥发气体,禁止使用黑色金属或石头等发火花的工具。
7.库内不得同时混放性质相抵触的易燃爆炸物品及其它物品,应规定存放数量,并按规定数量储存。库内要保持通风,严禁将排风窗(口)堵塞。
8.禁止使用渗漏及封闭不严的罐和桶储存油料、溶济。
9.严禁在库房内开会、休息。收发物品要有严格的登记手续。
10.库内应建立严格的检查、巡视制度和领取制度。电器、报警系统应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11.下班时关闭电源,关好门窗、检查库内是否安全可靠。如有问题,应解决后,方可离开。
第2篇 有机热载体炉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有机热载体炉的管理,确保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节约能源,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石化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有机热载体炉是指采用导热油作为热载体的固定式的电加热气相炉、液相炉和燃油(气)加热炉等。
第三条 有机热载体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有机热载体炉的运行、维护、检修质量检查和验收,还应按照《石油化工设备完好标准》(shs01001)、《管式加热炉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6)、《石油化工管式炉效率测定法》(shf0001)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设备管理部
(一)制定公司有机热载体炉管理办法,并对使用单位的有机热载体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或参与有机热载体炉及附属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运行、检修维护、技术改造、更新的全过程管理。
(三)组织或参与有机热载体炉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四)组织编制和审核有机热载体炉修理及检验计划和方案。
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
(一)组织燃料油(气)和导热油的品质分析及导热油的更新工作。
(二)组织燃油(气)加热炉热效率测试和管理。
第七条 安全环保监督部
(一)负责燃油(气)加热炉烟气排放的环保监测管理。
(二)负责组织有机热载体炉操作人员的取证培训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水务中心
负责按照公司环境检测计划要求,对烟气进行环境监测并上报安全环保监督部。
第九条 生产中心
(一)负责编制审核有机热载体炉作业指导书,按规定做好日常操作运行和维护工作。
(二)负责编制和上报有机热载体炉更新、检验、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每月燃油(气)有机热载体炉的运行状况和能效分析。
(四)负责编写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负责建立健全有机热载体炉档案和使用登记、取证工作。
(六)负责组织有机热载体炉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配合有机热载体炉操作人员的取证培训和复训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前期管理
(一)有机热载体炉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
(二)有机热载体炉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向扬州市质量技术局报装,并由经授权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三)有机热载体炉安装完毕后,规划建设部应按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组织验收。使用单位在投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向扬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登记,取得使用证。
第十条基础及技术管理
(一)生产中心应设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有机热载体炉的管理工作。
(二)有机热载体炉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经扬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发证,持证上岗。
(三)生产中心应建立有机热载体炉的运行档案和台帐。运行档案除按照公司《设备基础管理办法》中要求的设备档案内容外,还应包括:使用证、有机热载体炉和安全附件的内外部检测报告、定期炉效监测分析报告、腐蚀监测报告等。
(四)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至少每年校验一次。
(五)有机热载体炉应按《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承担。
(六)生产中心收到定期检验报告后,相关管理人员应对报告及时进行复核,复核后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检验报告封面上签字。对检验报告中提出的结论和问题各生产应及时执行和整改。
(七)各生产中心应视有机热载体炉的积灰程度、运行工况和燃料油消耗情况安排热媒炉炉管和空预器的清灰。
1.清灰周期规定
正常情况下,除瓶片s3装置外,以热效率作为确定清灰时机的标准,当热效率降至下列情况时,相应生产中心应在两周内安排热媒炉炉管和空预器的清灰。瓶片s3装置热媒炉至少一年安排一次热媒炉炉管清灰。
聚酯生产中心各装置k01.1、k01.2、k01.3:50~60%负荷下,周平均热效率低至88.5%。
聚酯生产中心各装置k01.5、瓶片生产中心60k01和60k02:70%~80%负荷下,周平均热效率低至88.5%。
聚酯生产中心各装置k01.4、瓶片生产中心60k03:70%~80%负荷下,周平均热效率低至87.0%。
2.清灰过程及效果监控
各生产中心应对清灰作业过程进行监控,对清灰前后的排烟温度、热效率等相关参数进行比较,应确保清灰后至少达到以下效果:
聚酯生产中心各装置k01.1、k01.2、k01.3:50~60%负荷下,排烟温度低于160℃。
聚酯生产中心各装置k01.5、瓶片生产中心60k01和60k02:70%~80%负荷下,排烟温度低于160℃。
聚酯生产中心各装置k01.4、瓶片生产中心60k03:70%~80%负荷下,排烟温度低于200℃。
(八)各生产中心应对燃油(气)有机热载体炉的空预器、烟囱壁腐蚀速率进行监测,对腐蚀情况进行跟踪,及时提出应对措施。
(九)各生产中心每周应对燃油有机热载体炉的热效率进行监测,每月编制有机热载体炉运行状况和能效分析报告。
(十)为确保氧含量分析准确,氧分析仪应安装在空预器与烟气进口间的烟道上。各生产中心应组织每周对氧分析仪进行校验,建立校验台帐。正常运行时若氧含量波动较大,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对氧分析仪进行校验。
(十一)各生产中心对燃油(气)有机热载体炉应设置烟气取样点,以利于对其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取样点的设置应按中石化《加热炉管理制度》规定进行。
(十二)水务中心应按照公司环境检测计划要求,定期对烟气进行环境监测,并将结果通报。污染物的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和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指标。对超标排放各中心应制定整改措施,安排计划逐步达到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 运行管理
(一)各生产中心应制定有机热载体炉作业指导书,保证有机热载体炉在设计允许的范围内运行,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并尽量避免过低负荷运行。
(二)生产中心操作人员和设备维保人员应精心操作和维护,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有机热载体炉的开停炉及进行油气转换时必须严格按作业指导书规定执行,严禁短接联锁强行点炉。
(四)燃油有机热载体炉在运行过程中应合理控制燃油温度,保证燃料油的恩氏粘度不大于4.5e;保证燃油、蒸汽系统压力稳定、雾化蒸汽应为过热蒸汽,且应控制其压力高于燃油压力0.05mpa。
(五)燃油(气)有机热载体炉在正常运行周期内的平均热效率(以下简称热效率)应达到规定指标:热负荷在10mw及以上的有机热载体炉的热效率应达到87%以上,其中新建一年内有机热载体炉的热效率应达到89%以上;热负荷在10mw以下的有机热载体炉的热效率应达到设计值。
(六)在燃油(气)变化时生产技术部应组织对有机热载体炉烟气露点进行监测。在提高热效率的同时,应避免烟气露点腐蚀。
(七)根据烟气露点测试结果决定最终排烟温度(烟气离开空预器的温度)。最终排烟温度一般控制在高于露点温度20℃-30℃的范围内。对暂时不能达标的有机热载体炉,应在保护设备的同时制定相应改进措施,降低排烟温度,提高热效率。
(八)在无风,环境温度为27℃条件下,炉顶、炉壁及热烟风管道外壁温度应不超过80℃,炉底外表温度不超过90℃。设备维保人员应定期/每周对炉顶、炉壁及炉底外表温度进行测量,测量数据保存在控制室内。生产中心操作人员进行巡检时应注意观察炉体温度的变化及燃烧器和风道的振动情况,通过观火镜观察炉内燃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
(九)燃油有机热载体炉排烟氧含量应控制在3%~5%,燃气加热炉应控制在2%~4%;co含量应不大于100ppm。
(十)生产技术部应组织对每批购进燃料油进行品质分析,并建立台帐。一般燃料油中硫含量应不大于1%,机械杂质应不大于2000ppm。燃料油中的硫含量和机械杂质达不到要求的应制定计划,采取控制措施。
(十一)生产技术部每年组织有机热载体的品质分析,如有两项指标分析不合格或裂解成分超过10%则应部分再生处理或部分更换。
(十二)因生产原因需延期检验或因设备存在缺陷等情况下需维持运行时,有机热载体炉应实施特护运行,生产中心应制定特护运行方案经中心分管主任批准后执行。生产装置操作人员和设备人员在执行规定的日常检查内容的同时,必须认真落实特护方案规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检修管理
(一)有机热载体炉的检修应按照《管式加热炉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6)执行,检修前与炉内相连的工艺管线应加盲板隔断。
(二)有机热载体炉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或改造,应符合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使用单位将修理或改造方案报设备管理部批准,后并由施工单位报扬州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每次进行内外部检验时,应对全部氧含量分析仪(包括探头)、热电偶和风压表(包括探头)进行维护、检定。
(四)
有机热载体炉检修后使用单位应组织进行验收,形成相应记录,按照要求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检查与考核
各生产中心每月应对有机热载体炉的运行状况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设备管理部和生产技术部按《设备检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频次对公司的有机热载体炉进行一次专业管理检查和考核。
本办法主要起草人:何宁溪
第3篇 有机溶剂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為明確溶劑(特別是有機溶劑)或是含有溶劑的資材(天拿水、接著劑、甲苯酒精等)使用時的注意事項,以便做到安全衛生作業而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以下作業:
1)產品清潔
2)設備潤滑、維修.
3)溶劑的庫存保管
3.職責
3.1生產主管
3.1.1對使用溶劑的工序的拉長進行教育指導。
3.1.2異常發生時的處置指示以及對策,並向生產部長報告。
3.1.3使用溶劑工序的拉長、作業者的監督、指導。
3.1.4常發生處置的指示以及對策並向製造科長報告。
3.1.5劑的儲存和廢棄物的管理。
3.2班長
3.2.1對使用溶劑工序的作業者監督、指導。
3.2.2異常發生時間向系長報告。
4. 向作業者教育的內容
4.1注意事項
4.1.1一般的注意事項:
_在保管場所、作業場所要絕對禁止類煙火。
_ 溶劑要放入密封容器,並要蓋好蓋子。
_ 不要把所需量以上的溶劑拿到作業場所。
_ 作業中要儘量注意不要讓溶劑接觸皮膚、或經口腔進入體內。
_ 吃飯前、作業終了要洗手;有些工位元元要根據需要佩帶手套。
_ 在冷暗場所進行保管,並要保持保管場所的通風和地面乾燥;庫存的溶劑要分類放置,堆放不可過高。
4.1.2關於溶劑危險性的注意點
_溶劑裏有揮發性高、可燃性的成分。(特別是有機溶劑)
_ 一旦吸入溶劑的蒸氣,對人體有害。
_ 接觸到皮膚,也可能對皮膚產生有害作用。
4.1.3工作人員使用溶劑發生意外時緊急處置。
4.1.3.1吸入有機溶劑的場合。
將吸入者立刻轉移到空氣新鮮的場所,讓其安靜;如果發現呼吸有異常情況時,要立即送往醫藥接受醫生診治。
4.1.3.2沾到皮膚上的場合。
立刻脫下受到污染的衣服、鞋襪等,並用肥皂沖洗沾染處;發生炎症的場合要去醫院請醫師診治。
4.1.3.3迸進眼睛內的場合。
立刻用大量的水清洗,根據需要到醫院請醫生診斷。
4.1.3.4喝進的場合
立即送往醫院接受醫生的治療.(因為有時讓其吐出等的應急處置會更危險,所以不要進行醫生指示以外的處置)。
4.1.4發生著火的處置
滅火:用粉末、二氧化碳、泡沫滅火器。(不能用水) 滅火作業:滅火者背向風向進行。
4.1.5異常處置(水災、火災等災害發生時)
碰上災害時,為了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溶劑管理擔當者必須把溶劑搬到安全的地方。
4.1.6有機溶劑一覽表
smt粘著劑
rd860002
heraeus
不使用溶劑,危險性小
粘著劑
sc12n
sony chemicals
有有機溶劑中毒的危險:
症狀:頭痛、眼花、抽搐、皮膚刺激。
防水膠
c5505
three bond
不使用溶劑,危險性小
潤滑油
7375tc
tetra
化學方面穩定,危險性小
熱融膠
63m196c
3 m
加熱時的蒸氣有時會刺激呼吸器官。
其他化學性穩定,危險性小
天拿水
症狀:會刺激眼、鼻。
防銹劑
wd-40
症狀:會刺激眼、鼻。
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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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
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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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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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油料库、有机溶剂库安全管理规定
1.库房重地,未经领导及管理人员许可不得人内,无关人员严禁进入。
2.库区内禁止吸烟.周围30米以内禁止使用明火,库内应保持通风良好。
3.库房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所管物品的安全知识,不准把火种、易燃物品和铁器带入库内。
4.必须配备充分完好适用的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明显方便的地方,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发生火警时,应立即报告,并充分使用消防器材灭火,禁止用水灭火。
5.库内一切电器没备应按设计规范采用密闭防爆型设备,夜间停电应用手电筒,不准用明火灯。
6.启闭容器时应戴口罩,站在上风,避开挥发气体,禁止使用黑色金属或石头等发火花的工具。
7.库内不得同时混放性质相抵触的易燃爆炸物品及其它物品,应规定存放数量,并按规定数量储存。库内要保持通风,严禁将排风窗(口)堵塞。
8.禁止使用渗漏及封闭不严的罐和桶储存油料、溶济。
9.严禁在库房内开会、休息。收发物品要有严格的登记手续。
10.库内应建立严格的检查、巡视制度和领取制度。电器、报警系统应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11.下班时关闭电源,关好门窗、检查库内是否安全可靠。如有问题,应解决后,方可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