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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储存、处理和处置的管理,防止造成二次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催化剂、焦油、塔低物、废干粉、废胶块等化学废渣和废滤布、不合格品及不能送往生活垃圾场进行处理的其他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各单位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化害为利,能回收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要转移给具有合法资质的用户进行处置。
责任与监督
第五条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符合公司《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负责。
第六条 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落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七条 工业固体废物要按其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内容进行统计,并建立台帐,定期上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所属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理或处置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严禁擅自停用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确有必要停用或拆除的,必须上报安全环保部批准,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九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条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在安全环保部的统一组织下,定期向公司安全环保部申报登记。
第十一条 各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应首先采取措施在厂内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或无害化,然后考虑贮存、处理、处置等措施。
第十二条 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临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并根据需要在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储存点设置识别标志。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对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四条 需要向厂区内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储存场所排放固体废物时必须向安全环保部申报。工业固体废物执行分类搜集、存放,严禁乱排乱放,禁止向生活垃圾场或其它非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所倾倒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五条 需要将工业固体废物送至厂区外处置的单位,必须报厂安全环保部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厂转移处置。
第十六条 工业固体废物必须经过包装、固化或采取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后,方可分类转移到处置地。
第四章 危险废物
第十七条 危险废物要严格执行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由安全环保部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或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单位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九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报告、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资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于每季度末25天前向厂安全环保部报送下一个季度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转移计划的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编号、产生量、转移去向和数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安全环保部接到各单位的转移计划后,编制危险废物转移建议计划,并于每季度末20天前上报安全环保部。
第二十二条 危险废物处置部门必须按照安全环保部批复的转移计划进行危险废物的出厂转移,并建立危险废物出厂转移台帐,每季度末上报厂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危险废物处置部门必须要求运输单位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运输工具应符合危险废物运输技术规范要求和设有明显的警告标识,并配备必要的应急防护设备。装运危险废物时,应检查其包装及所附标签、标识,并按照危险废物装运的技术规范要求装载。
第二十四条 危险废物处置部门配合安全环保部审查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应采取的应急和防范措施,并跟踪监督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对危险废物的运输、处理和处置情况,防止发生二次环境污染。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转移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合法环保手续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监督和考核。凡违反本规定的,安全环保部有权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对由于转移或处置不当引起的环境污染可以视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不一致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2篇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港口间运输船舶和到港船舶、港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装卸、储存和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管辖区域内港口装卸、储存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本身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当其含水率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可能形成自由液面或固液两相流动层的固体散装货物,包括铁精矿、高岭土、红土镍矿和其他具有类似物理性质的货物。
适运水分极限,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运输最大含水率,通常按其流动水分点的80-90%确定。流动水分点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发生流动时的最小含水率。
第五条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实行目录管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目录(见附件1)由交通运输部适时更新并公布。
第六条 凡使用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其含水率不得超过适运水分极限。
第七条 船舶载运积载因数小于0.56 m3/t高密度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时,应在各舱及同一舱内均匀分布,避免重量过分集中于局部,以防止船舶结构变形而影响船舶强度。
第八条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在货物交付船舶运输前,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对送检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样品进行适运水分极限、颗粒分布、积载因数检测并出具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有效期6个月。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检测所需取样、制样、送检,应当由托运人委托由交通运输部批准的理货机构(以下简称理货机构)进行。
托运人应当在货物装船前,委托检测机构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平均含水率进行检测并出具货物含水率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有效期7日。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含水率检测所需取样、制样、送检,应当由托运人委托理货机构进行。托运人应全程参与取样过程。
为保证送检货样状况与装船货物实际状况相一致,托运人还应当委托理货机构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装船过程实施现场监装。理货机构应当在装船完毕后出具已装船货物含水率汇总报告。
若取样后至装船期间出现可能改变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含水率等情况,应按本条第二款重新取样检测。
对于通过船舶直接过驳方式转运货物,托运人应当提供货物原始资料并委托检测机构和理货机构对原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形态进行检查和监测。如无变化,经内贸承运方共同确认后装船;如有变化,应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制样、送检、检测以及监装等作业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九条 船舶装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前24小时,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当核对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含水率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和资料,确认货物适运,并在船舶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船舶装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前12小时,作业委托人应当将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提供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作业。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12小时前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将作业计划和有关核对情况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第3篇 某有限公司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
目的
规范固体废弃物的控制,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确保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符合公司环境方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公司生产活动、办公、产品和服务中产生的所有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理。
职责
各部门负责废弃物存放和处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科室和部门负责本科室和部门的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处理等工作。
管理规定
固体废弃物分类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即指具有毒性、腐蚀性、反应性、易燃性、浸出毒性等特性之一,由于其数量、浓度、物理化学性质或易传播性引起死亡率增加,无法治愈的疾病发病率增高或者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的固体、半固体、液体废物等,主要有废旧日光灯管、废电池、墨盒;废弃油杂质、擦油布、更换下来的含油零件、废旧电瓶;施工中的废弃涂料、沥清、油漆;绿化工作中的残留农药及其容器等。
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指在工程施工、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建筑垃圾、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设备维修产生的金属零件、废纸箱、废木箱、玻璃瓶罐、废塑料、废纸等。
固体废弃物收集、分类、存放、标识
各部门按要求设置有明确标识的固体废弃物收集处。
固体废弃物应严格分类,划分相应的存放区域,合理堆放。
有毒、有害废弃物单独放置在密闭容器内或对其进行全封闭,采用不同颜色的包装物并注明“固体废弃物种类”、“产生日期”、“产生部门”等相关信息。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可回收无毒无害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如可再次利用,则就地回收,如废纸板等;如不可再次利用,则各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进行处理,可与废品收购站联系处理,如钢筋头、包装材料等。
可回收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此类废弃物如废油桶及原料空桶,废灭火器罐等由提供该物资的相关方进行回收。
不可回收无毒无害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由公司委托有资格的垃圾清运单位处理,并与其签订垃圾清运合同。
不可回收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利用密闭容器存放,防止二次污染。清运应委托具有有毒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
上述处理方法所涉及的相关方,执行《供方/相关方控制程序》,对其施加有效影响。
固体废弃物控制监督
各部门每月份对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存放、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固体废弃物处理记录表》。
5相关文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记录
6.1 《固体废弃物处理记录表》
固体废弃物处理记录表
部门或单位:
日 期 | 废弃物名称 | 数 量 | 回收或清运部门 | 处理人员签字 | 备 注 |
第4篇 危险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1.总则
1.1制定目的:
本规定要求对公司危险固体废弃物进行科学地分类、收集、贮存、处理,从而达到合理处置废弃物,减少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危险固体废弃物收集、贮存和处理的全过程控制与管理。
1.3职责:
(1)___部总监负责管理各车间日常危险固废的分类、临时堆放、外运固废装卸工作。
(2)___部负责固废处置管理外部协调工作并负责相应台帐。
2.管理流程:
2.1 废弃物分类及委托单位
各部门产生的废弃物分为两大类:危险废物(公司现阶段处置的固体废物有漆渣、污泥、废包装桶、废活性碳)和普通废物(生活垃圾);
(1)公司委托____处置危险固体废物,并由设备部每年签订处置合同。
(2)公司委托____处置生活垃圾,由公司废纸回收单位统一负责运输生活垃圾到_____垃圾填埋厂,并由___部每年签订协议。
2.2 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理
2.2.1 各部门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设置收集容器进行回收。统一进入危险废物存放点,并按照危险废物的类型分别以不同的标识,以利于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
2.2.2 危险废物收集容器的配备要考虑危险废物特性与盛装容器的化学相容性
2.2.3___部定期联系对固体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由___部安排人员负责装卸工作。
2.4 危险废物的处理流程
危险固废量以3吨为限,由固废堆放房管理员提出申请,以oa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发于设备部,___负责联系对固体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2.5 处罚
违反以上规定,责任人承担10/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罚。
执法人:稽查小组、部门领导
2.6附则: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