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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管理规定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9

生育管理规定

第1篇 县医院加强计划生育管理的奖惩规定

z县医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管理的奖惩试行规定

各科室、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计划生育工作,严格规范出生实名登记,认真履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审批管理制度。禁止非法施行“四项手术”,禁止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完善各项手术及孕情登记制度。特制定如下规定。

1、实行首诊负责制。凡来我院妇产科分娩的孕妇必须办理住院手续。如出现未办理住院手续实施接生,除按计生部门相关规定追究当班者责任外,扣罚当班医师、助产士各2000元;所在科室当年不得评先,个人不得评优。

2、认真做好出生信息登记工作。对于出生信息不记录或有意瞒报信息的,处罚当班人员一次200元。

3、对于政策内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如出现(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自然流产;(4)胎儿停止发育;(5)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需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按“四项手术”审批管理规定,到计生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六安市妇幼保健院)鉴定后才可收治。如突发危急孕妇生命的情况下,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院计生办,并在24小时内将相关手续补办齐全。如未按程序要求,擅自收治或实施手术者,按《安徽省禁止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处10000万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四项手术信息记录要求及时、真实、完整。认真查验登记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将证明复印件同手术病案一并存档。如未查验、登记有关证明而施行手术或者手术记录虚假的,按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处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5、严格加强b超室管理,切实落实b超室双人双锁管理和b超检查人员登记制度。对怀孕14周以上的孕情按要求做好登记。具体内容包括详细地址、末次月经、夫妻双方身份证号。禁止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如有违反按《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处10000万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计划生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室或个人,全年一次性奖励500元。

(1)按计划生育相关规定要求,凡符合女扎对象的,全年无一例漏扎,特别是双女户。

(2)所有“四项手术”都能按计划生育相关规定要求去完成。

院计生办人员每天去相关科室1-2次,将出生信息、手术信息、b超孕情信息及时录入平台。

上述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__年四月十五日

第2篇 管理中心女职工生育假待遇规定

管理中心女职工生育假及待遇的规定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的产假及其待遇,应严格按照教育局人事科下发的有关产假的政策、待遇执行。

职工有权向人事干部咨询、了解相关政策及待遇。

二、本中心为了切实关爱、照顾妊娠期内的女职工,结合中心实际,可以享有如下的各项照顾:

1、女职工妊娠期间,应该按照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女职工应凭病历卡、预约单等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办理照顾产检假,原则上照顾产检假为每次半天。无紧急、特殊情况,应提前至人事干部处办理请假手续。

2、妊娠三个月以上未满七个月的,每天工作时间给予照顾性地休息半小时,女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安排休息,当天使用,不得累计。如遇当天已使用产检假,则不可同时享受。

3、妊娠满七个月的,每天工作时间给予照顾性地休息半小时,女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安排休息,当天使用,不得累计。如遇当天已使用产检假,则按1/2享受。

4、女职工原则上应于预产期的前一个月时,办理主要工作的移交,若女职工的身体状况可能发生早产,应由本人主动提出申请,更早地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确保自身健康和中心工作有序开展。

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的哺乳假、授乳期规定及待遇,应严格按照教育局人事科下发的有关哺乳假、授乳期的政策、待遇执行。

职工有权向人事干部咨询、了解相关政策及待遇。

四、女职工的婴儿或儿童,应该按照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接种、防疫的,应凭接种单等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办理照顾假半天。无紧急、特殊情况,应提前至人事干部处办理请假手续。

第3篇 东华人民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人民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建立和完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新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z市人民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第一条 我院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科室管理、单位负责”。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科室主任、护士长对计划生育工作亲自抓,负总责。

第二条 本规定对象为本院在职、在岗49岁以下男女职工,包括在编、集体、招聘、季节工及内退人员。

第三条 各科室要积极配合我院计生办分类建立计划生育男、女档案,开展各项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按计划生育管理要求,院计生办对各科室育龄妇女安排每季度月末到计划生育指导站孕(环)检一次,不得有漏检,代检现象,妇检率要求为百分之百。

第五条 各科室要准确把握本科室育龄妇女的新婚、怀孕、生育、节育、新生儿死亡等计划生育信息,每月月底报院计生办,并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六条 各科室要全力配合院计生办对计划外怀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大月份怀孕,小孩出生死亡者,科室要跟踪调查,查明死亡原因,出具死亡证明并写出书面说明,科主任护士长签署意见,报院计生办备案。

第七条 各科室要负责在规定时间(顺产三个月、剖妇产六个月)内的育龄女职工采取节育措施。

第八条 各科室对本科育龄女职工请假一个月以上者,要由护士长及计生专干对请假者妇检,妇检无孕情方可准假。

第九条 各科室要准确把握本科室育龄女职工基本情况,事实婚姻形成后,立即办理妇检证参加院内妇检,不能因任何借口而不参加院内妇检。

第十条 各科室要准确把握本科室男职工及家属生育、节育等计划生育信息情况,每半年向院计生办反馈一次。

第十一条 本院育龄男、女职工申请生育二胎,必须遵照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通过合法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签署意见后方可申请。

第十二条 严禁本院医务人员为申请生育二胎者开具虚假病历或出具虚假医学证明。

第十三条 院部负责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各项奖惩政策,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男、女职工进行严厉查处。按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辞退、开除、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理。

第十四条 我院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4篇 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进一步做好我局的计划生育工作,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及镇海区计生局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一)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局计划生育工作,由局长任组长,党委委员、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科室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科室长负责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科室长政绩的重要依据。

(三)户口落在我局集体户口的外单位成年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二、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

(一)实行计划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晚婚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凡依法结婚后,要求生第一个孩子的须夫妻双方申请,由女方单位同意,报当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当年度未生育的,换下一年度的《生育证》,凡无证怀孕的应当立即终止妊娠。

(三)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特殊情况的夫妇,由个人申请,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后方可生育二胎,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第三胎。

我局职工,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需夫妻双方申请,女年满30岁以上,第一个孩子年满六周岁以上,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经局计生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同意,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区计生局批准发给《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凡要求生第二胎的职工需符合下列条例之一: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认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7、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初育的需年满二十五周岁);

10、单职工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的,夫妻双方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女方户口所在地申请领取二胎准生证;

11、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对符合生二胎规定的,仍鼓励提倡自愿只生一个孩子。

三、节育措施

(一)有生育能力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应当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本局职工使用避孕药具可到局办公室领取)。计划外怀孕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二)提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妇女放置官内节育器,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一方落实绝育措施。

(三)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予以免费治疗,治疗期间,职工工资照发,病休超过一年的,参照劳保规定处理。

(四)因节育措施失败而造成计划外怀孕,在三个月内主动流产者,其手术费医疗费均给予报销。拖至三个月以上和不落实节育措施怀孕做流产手术的,其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四、奖励

(一)我局职工,男女双方均按晚婚要求结婚的,按国家规定享受婚假期15天;晚育的,按国家规定产假90天,以上假期视为出勤,工资奖金及其他一切福利待遇照发。

(二)生育一个子女后,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计生部门批准发《独生女子优待证》(独生子女优待证由女方单位申请办理),凭证享受以下待遇。

1、按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建费(双胞胎不享受),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保建费从领取《独生子女证》当月起到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

2、独生子女入托、学前班管理费,从小学到初中的学费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3、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后又生二胎的,(不论计划内或计划外),均收回《独生子女优待证》。停止以上待遇,并追回已发的全部奖励及其享受的一切福利待遇费用。

(三)对符合条件允许生第二个孩子,而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妻,退回二胎准生证,并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应予以表彰奖励。

五、处罚

(一)计划生育工作在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处罚措施。

(二)出现计划外生育的,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年终不能评为优秀。由局给予通报批评,科室长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并追究其责任。

(三)符合本规定但计划外生育第一胎的,对男女双方各征收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符合本规定但计划外生育第二胎的,对男女双方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不符合生育第二胎规定生育第二胎的,对夫妻双方各征收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四)不符合生育第二胎规定生育第二胎的,对夫妻双方(包括单职工)行政开除留用两年,在留用期间只发给生活费,留用期满,表现好的恢复公职,恢复公职后的工资在原工资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包括单职工)各降二至三级,并在五年内不予提职,晋级,不得评为先进个人;超生三胎以上的,是公职人员的开除公职,是招聘人员或合同工人的解除聘任合同,一律予以辞退。

(五)严禁抱养或寄养孩子,违者视同计划外生育,并按子女总数计胎次从重处罚。

(六)不按计划生育,其孕期检查费,接生费和住院费自理,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不享受奖金及其他一切福利待遇。

(七)干部超生的,一律给予政纪处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党员超生的,给予党纪处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规定由局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5篇 初级中学计划生育证管理规定-4

初级中学计划生育证管理规定(4)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龙岗区教育系统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学校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zz初级中学计划生育证管理规定。

一、计生证管理

1.在编己婚女教职工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己婚男教职工提供配偶计划生育证复印件。己生育的在编教职工均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2.聘用教职工不论婚否均需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原件。深圳户籍未婚教职工可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新入校教职工在一周内上交所需计生证明。

4.新结婚的教职工在一周内把计生证原件或配偶的计生证复印件交到医务室。

5.己婚女教职工每次的查环查孕应在规定时间一周内完成。

6.己婚男教职工每年对配偶的计生调查表应在规定时间一周内完成。

7.因事外借计划生育证需在一周内归还。

二、违规处理

没有按规定时间提供所需计生证明材料的,在编教职工停发绩效工资;聘用教职工停发工资;无法提供的,在编教职工按照教育局相关规定处理,聘用教职工予以辞退。

以上规定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zz初级中学

2010年12月1日

生育管理规定5篇

管理中心女职工生育假及待遇的规定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的产假及其待遇,应严格按照教育局人事科下发的有关产假的政策、待遇执行。职工有权向人事干部咨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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