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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2-12-12 20:36:02 查看人数: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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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管理规定

第1篇 矿业碎矿运输作业区避炮安全管理规定

1、3100及卷扬所有作业人员(主要包括电机车班、检修班、破碎皮带班、卷扬班以及其他人员)在3100平台及卷扬作业时,应随时保持警觉,严防采场上方的滚石滑落伤人。

2、3100现场主要安全负责人为陈海平,卷扬现场安全负责人为卷扬司机;若陈海平不在现场,则由当班电机车小组长担当3100及卷扬现场临时安全负责人;避炮场所必须在平硐、卷扬厂房后平硐或者b1皮带通廊内。

3、当接到集控室发出的爆破通知后,3100及卷扬现场安全负责人必须及时联系并组织3100及卷扬工业场地区域的所有作业人员前往指定的避炮场所进行避炮,保证所有人员、设备的安全。

4、爆破前的警戒发出后,3100及卷扬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听从3100及卷扬现场安全负责人的指挥,进行避炮。爆破警戒未解除之前,严禁人员、车辆、设备进入危险区;爆破警戒破除后,由3100及卷扬现场安全负责人同意方可重新回到各自岗位上。

5、3100及卷扬现场安全负责人应该每天对3100及卷扬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主要包括避炮告知以及谨防山坡滚石告知,并将告知活动反映在采场东山头处理安全告知记录上。

6、电机车司机、道工进出平硐时应严防山坡滚石,破碎皮带班成员在破碎厂房周围活动时也应时刻警惕山坡滚石。

7、3100及卷扬所有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要做到相互提醒,相互监督,共同确保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碎矿运输作业区

第2篇 矿业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铜诚公司的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体制,落实并执行本规定,搞好安全生产。

第三条建立以总经理为首的,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公司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公司领导对所分管的系统、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条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以及上级的决定和指示。

二、直接领导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

三、定期检查各方面的安全工作情况,定期听取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于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发布安全指令。

四、亲自或委托组织、主持全公司安全大检查。

五、保证在企业的各项活动中,落实安全措施。

六、亲自主持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审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

八、亲自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九、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报告全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

十、审查批准全公司安全奖励和处罚决定。

第六条公司生产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编制本公司远景计划、采剥计划、更新改造计划时,要全面考虑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在进行改、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中,负责安全技术及环保技术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二、负责组织审查批准全公司安全技术规程。

三、审查批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审查并解决有关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技术措施方案。

四、组织安全技术攻关。

第七条公司安全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各种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搞好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经常调查了解全公司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三、组织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经公司生产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监督执行。

四、参与编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参与编制月度生产计划中有关安全生产要求。

五、参与新建、改、扩建工程及新产品试制的竣工验收、试运转审查工作。

六、组织全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

七、负责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中的公司级安全教育。

八、组织对特种作业工人的培训、考核发证的联系工作。

九、负责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工作经验,开展安全科研工作。

十、组织全公司安全文化活动。

十一、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提出防范措施。

十二、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

十三、参与制订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并监督合理使用。

十四、参与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发放标准的制定。

十五、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同时督促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十六、签发安全工作奖、罚通知单。

十七、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全公司安全工作情况。

十八、监督安全技措基金的提取与使用,发现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十九、处理有关安全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二、参加安全大检查,协助对列入安全隐患整改的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进度督促,并协调其与主体生产的关系。若主体生产与整改项目发生矛盾时,应通知公司安全部门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处理。

三、安排生产任务时,必须考虑安全生产,保证落实安全措施。

四、指挥生产时,应随时制止违章作业。

五、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时,采取应急措施,积极全力组织抢救,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六、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有关技术鉴定工作。

七、编制远景规划、年度采掘计划,应包括安全技术及改善劳动条件的计划。

八、编制汇总更新改造计划,安排技措项目时,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九、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具体方案。

十、确保在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不小于20%用于安全技术措施。

第九条设备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对各种机械设备、压力容器、管道、通风装置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和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负责。

二、负责组织对机械设备、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热力管道、安全装置、生产厂房等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三、制定和审查有关设备的改造、制造、大修方案中的安全措施,组织编制大修的安全措施计划,修理过程中应落实的安全保障措施,经安全等部门会审后组织实施。

四、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参加与设备有关的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六、组织对重大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时应有安全部门人员参加,并将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报告抄送安全部门。

七、采用新设备时,必须制订使用的安全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经安全部门会审后执行。

八、负责制订各种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九、对全公司各种电力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转、电力安全防护装置的有效性负责。

十、制定和审定有关电力设备网路的改造,编制大修方案时要同时编制有关安全措施要求,经安全部门会签后实施,检查电力设施时要保证落实安全措施。

十一、负责制定各种电力设施的安全规程并监督执行。

十二、对电力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十三、对全公司的防雷电设施及时进行检验、维修,保证安全使用。

十四、监督全公司各单位各部门严格执行用电安全禁令和规程。

第十条采购供应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解决安全措施所需的原材料。

二、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并按规定标准发放。

三、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酸碱腐蚀物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保管、发放,必须符合有关防火防爆、防中毒等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和规定。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编制财务开支计划应考虑列入成本开支安全费用。

二、监督安措项目经费的及时拨款和正确使用。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新员工(包括调入人员)代培,实习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后才能分配工作。

二、做好安全管理人员和防毒防尘人员的配备工作。

三、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录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及时通知安全部门。

四、根据职业病的禁忌要求,认真作好新老工人的分配和调整,贯彻劳逸结合原则,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第十三条生活后勤部门的安全职责

对集体食堂(包括招待所)安全卫生负责,防止食物中毒。

第十四条露天矿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各级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法令,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命令、决定、规定、通知、办法等,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结合本矿山具体情况制订落实措施,并组织执行。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领导编制矿山安全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力量落实。

四、组织编制、审定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矿山有关部门及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五、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领导矿山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使每一员工都要达到“培训—考试—合格—发证—持证上岗作业”要求。

六、对矿山存在的重大不安全问题,要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汇报,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七、矿山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公司主管部门和请求救护人员抢救伤员,严禁盲目指挥和违章指挥。

八、按规定组织矿山事故的调查分析、结案处理工作,主持制订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九、领导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卫生隐患制订整改措施,并保证实现,为改善劳动条件,在人、财、物和时间上给予优先保证。

十、有权拒绝任何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指示和意见。

十一、重大的、突击性的生产施工检修活动、危险作业等,矿长必须亲临现场,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选矿厂厂长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各级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法令,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命令、决定、规定、通知、办法等,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结合本厂具体情况制订落实措施,并组织执行。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领导编制选矿厂安全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力量落实。

四、组织编制、审定选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选厂有关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五、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领导选厂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使每一职工都要达到“培训—考试—合格—发证—持证上岗作业”要求。

六、对选厂存在的重大不安全问题,要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汇报,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七、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公司主管部门和请求救护人员抢救伤员,严禁盲目指挥和违章指挥。

八、按规定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结案处理工作,主持制订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九、领导选厂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卫生隐患制订整改措施,并保证实现,为改善劳动条件,在人、财、物和时间上给予优先保证。

十、有权拒绝任何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指示和意见。

十一、重大的、突击性的生产施工检修活动、危险作业等,厂长必须亲临现场,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六条公司安全员安全职责

一、在公司的统一部署下,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法律法规。

二、协助有关人员做好生产中的安全工作。

三、参与编制安全生产计划,并组织有关人员实施。

四、协助制定安全生产规程,并贯彻、监督和检查。

五、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协助解决问题,遇有特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产,同时立即报告领导,尽快地采取措施。

六、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七、组织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八、联系特殊作业人员培训领证的有关事宜。

九、监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

十、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或人员实施。

十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验收、试产工作。

十二、制定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措施。

十三、指导兼职安全员工作。

第十七条厂(矿)安全员安全职责

一、以身作则做好安全工作。

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

三、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制止违章行为。

四、发现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命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同时报告领导及早处理。

五、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知识教育。

六、在本单位的生产计划中提出安全方面的意见,并督促实施。

七、会同有关人员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八、组织安全文化活动,督促检查个人防护情况。

九、做好本月安全工作总结,提出下月安全工作计划。

十、做好安全工作日记,随时接受检查。

十一、指导兼职安全员工作。

第十八条班组安全员安全职责

一、以身作则做好本班组安全工作。

二、经常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本班组人员全面熟练地掌握操作知识和技能。

三、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有权制止违章行为。

四、认真检查和维护本班组岗位上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发现危险情况及时报告。

六、参加事故调查分析,积极做好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员工的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公司有关规定,劳动纪律,职工守则,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指令。

二、服从命令,绝不违章作业。

三、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的指令。

四、对他人的违章作业应予及时劝阻和制止。

五、对玩忽职守的人员有权检举控告。

第三章露天矿爆破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露天矿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一、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政府有关部门发给的《爆破员作业证》。

二、一切爆破工程,必须编写爆破设计书或说明书。

三、深孔爆破、药壶爆破、峒室爆破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

四、一切爆破必须按《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爆破作业。

五、爆破器材要设专人负责保管,设立专用仓库,严格执行领取、退还制度。

六、所有爆破器材不得放于宿舍、工棚之中,当班用不完的要退回专用仓库。

七、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

八、明确爆破信号。

九、划定爆破危险区域。

十、切实做好警戒工作。

第四章各级安全操作规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安全操作规程的制订、审批、检查落实制度,确保所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完善和执行。

第二十二条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由公司各部门、露天矿、选矿厂负责。

第二十三条操作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由公司各部门主管、露天矿矿长、选矿厂厂长负责起草,公司安全部门审核,公司生产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辅助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由露天矿、选矿厂和公司各部门主管生产技术负责人起草,露天矿、选矿厂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安全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安全操作规程必须在公司限定时间内完成制定,并整齐张挂,不按时完成的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工作完成,报公司办公室存档和安全部门汇总备案。

第二十七条安全操作规程的宣传落实工作由露天矿矿长、选矿厂厂长和公司各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公司安全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考核,对有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按公司的相关制度或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操作规程的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条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检查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由基层主管生产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三十条公司每次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并由公司安全部门保存。

第五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根据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的要求对员工做好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新进公司的员工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一、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教育时间为一天,内容为:

1.安全法规、制度。

2.本公司生产特点及安全注意事项。

3.安全知识和职工安全守则。

二、厂(矿)级安全教育,由厂(矿)安全员负责,时间为二天,内容为:

1.本厂(矿)生产特点及安全注意事项。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事故教训。

三、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时间为三天,内容为:

1.岗位、机台操作程序及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责任。

2.本班组事故案例教训及预防措施。

3.安全防护器具的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知识,安全注意事项。

安全教育后,经指定熟练人员带班一个月实践,并经岗位安全操作技能考试合格才能单独上岗操作。

第三十三条调换工种人员或离本岗位半年以上者,要经班组教育后才能上岗。

第三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发证后才能上岗,无操作证者,严禁进行特种作业。

第三十五条各生产班组每周要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内容是检查一周的安全生产情况,学习安全法规,总结安全生产经验,表扬安全生产好人好事,纠正违章违纪或不安全行为,促进安全生产。

第三十六条各厂(矿)长要在每季度第一周内向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第三十七条各厂(矿)在进行设备大修或使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或进行危险作业之前,应组织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技术交流,经施工作业人员、使用人员确认明白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或使用)。

第三十八条全公司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有关安全技术知识的考核。

第六章安全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公司设立以总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条从公司到每个生产班组,分别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一、公司设立安全部门和专职安全员。

二、厂(矿)设立专职安全员。

三、部门设立兼职安全员。

四、各班组指定一名兼职安全员。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四十一条全公司安全大检查每月进行一次,由公司安全部门组织,公司生产部门、设备部门、厂(矿)各派一人参加。厂(矿)可根据季节变化等情况组织突击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

第四十二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事故隐患要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进行整改,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厂(矿),厂(矿)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对重大安全隐患,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定出可靠的防范措施,设立安全标志。

第四十三条对危险源等要害部位管理,由公司安全部门设立专门登记建档,并报政府监察部门,按规定经常进行检查。

第四十四条属公安部门主管的剧毒药品、爆破器材等,由公司根据政府规定,严格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令管理。

第八章工伤事故管理

第四十五条工伤事故管理按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必须立即报厂(矿)长,厂(矿)长必须立即报公司领导及安全部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公司安全部门立即向阳春市安全监察局报告,在24小时内向阳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检察院报告。

第四十七条发生事故后,各级领导应积极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第四十八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而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政府安全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检察院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第四十九条伤亡事故由厂(矿)填写《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送公司安全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发生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按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十一条轻伤事故及一般未遂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发生重伤以上工伤事故,由公司安全部门组织调查。

第五十二条发生伤亡事故都必须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通过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物质原因,人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负责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大小,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第五十三条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一)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二)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三)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规程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规程的确定者负责。

(四)因官僚主义、瞎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五)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六)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安全操作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七)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八)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厂(矿)能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厂(矿)主管领导负责;厂(矿)无能力解决且已呈报有关部门,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第五十四条凡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的;

(二)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或违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违章指挥、强令员工或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三)对员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经考试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四)安全设施不齐全,人机配合不良,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而造成事故的;

(五)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员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事故的;

(六)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七)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按规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第五十五条工伤事故最后处理结案权限

(一)轻伤事故由安全部门审批。

(二)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审批。重大伤亡事故报上级审批。

对事故责任者的刑事处理,提请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事故结案后,一切原始材料、登记表、报告书及处理意见等一并纳入事故档案,妥善保管。

第九章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六条对厂(矿)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规定及本规定,保持长期安全生产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第五十七条对在安全管理改造中取得显著成绩,在学术上、技术上有较大贡献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或工人;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以及为企业安全生产作出较大贡献的员工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十八条下列人员给予重奖

一、避免一次重大伤亡事故或避免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者,给予五万元奖励。

二、多次避免伤亡事故或避免五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给予三万元奖励。

三、避免一次重伤事故或一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给予奖励5000元。

四、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者,在效果相同时,使安全投入明显减少的,给予减少投入总额三成的奖励。

第五十九条对于造成伤亡事故或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处罚额度为经济损失责任部分的五成以下,但不超过责任者本人三个月工资。触及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六十条 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经查出后,从严处罚。

第3篇 矿业异地煤矿开采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异地煤矿开采项目的安全管理,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打造z实业公司品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异地挂靠权台煤矿之外的场所项目,挂靠z实业公司(独资、控股、承包经营或劳务输出、技术服务)必须明确一名熟悉安全生产知识并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副科级干部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 外出创业项目的单位行政主管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在单位的质量标准化,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公司与外出创业项目单位的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书一式二份,公司、外出创业项目单位的行政主管各一份。其他成员必须写出安全保证书,一式二份,一份交z实业公司安全副总或综合部,一份张贴上墙。

第三条 z实业公司综合部应建立外出创业项目单位人员登记台帐,注明单位、年龄、工种、培训与持证情况等。严禁无证上岗或私自变动人员。外出创业项目单位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三违'治理的考核,按z实业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在异地进行煤炭开采项目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由外出创业项目的单位自己解决,对照条款未进行落实解决的,将对单位行政主管或负责人2000元的处罚。

第五条 在异地承包煤炭生产或劳务输出从事采矿的项目,在承包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及矿井的安全装备和安全投入,并报有关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并给予10000-5000元的处罚。

第六条 在异地进行煤炭生产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瓦斯检查员和监管员,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凡不按规定配备人员或装备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对异地的煤矿开采项目,在管理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监察部门的安全监察,对提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地加以整改,同时要加强与附近救护队和医疗机构联系,以便及时做好工伤和矿山救护工作,不具备就近救治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立保健站或专(兼)职医疗救护人员。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给予1000元处罚。

第八条 在异地从事煤炭生产职工要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要害工种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给予2000元处罚。

第九条 在异地从事煤炭生产的矿井要强化通防管理,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尘爆炸指数鉴定。严格坚持以风定产,确保通风、防尘系统的安全可靠合理。

第十条 按照_矿司党[20__]58号《关于'三违'治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单位要明确'三违'治理目标,区队管理干部每月治理'三违'不得少于1人次,对完不成治理'三违'指标的,每次罚管理干部200元。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徐州矿务集团公司总经理安全办公会纪要[2005]第2号和_矿集团安全监察部、多经部2005年2月5日《通报》的精神,落实z实字[20__]第46号《z实业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文件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说明》的相关规定对照执行。

第十二条 在异地创业项目的单位要按照有关的文件要求,成立以项目行政主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小组,在全范围内开展安全整治活动,落实安全负责人及管理职能,完善各级责任制,和每一位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采用安全风险考核制度,使每个职工都清楚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进一步规范职工的作业行为。

第十三条 在异地创业项目从事煤矿的开采、回采过程中,新技术、新工艺、设备、安全设施、新材料的应用,由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论证,按规定程序报批,总结应用效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办事。凡不按上述要求,给予责任人5000元的处罚。

第十四条 ①所有生产施工地点1:1000或1:2000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主要生产系统图和反映巷道关系的剖面图。

②所有生产施工点的地质说明书、巷道支护形式及断面、剖面图。

③上级及本单位管理文件、各项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开透窝通知单、隐患通知单等。

④井下电气设备改变结构、接线、增加或减少部件。

⑤电气预防性试验资料,井上、下高压供电系统图、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图设备布置图。

⑥设备检修、改造、更新、校验、整定、试验、技术测定、探伤检查、施工措施、检查验收等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⑦'一通三防'月报、季报、年报及季报图。有通风部门必须有本月通防技术工作总结及下月计划。每月必须及时绘制通风系统、防尘系统、防灭火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系统、注氮系统图。

⑧运输系统、环境变化系统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运输设备、设施及装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问题和隐患。

⑨所有要害工种人员变更,是否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第4篇 某矿业有限公司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一、 设备管理:

1、 财务科设一名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员,管理全矿机电设备台帐、卡片。

2、 供应科设一名设备管理员,管理新到及库存设备,建立库存及设备到货入库登记。

3、 机电科设立专业机电设备管理小组,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管理,并建立健全机电设备台帐、卡片和牌板,做到帐、卡、物、牌板,档案齐全四项符合,负责办理设备入出手续。

4、 新设备到货后,由供应科设备管理员通知财务科固定资产管理员机电设备管理员共同验收,如果到货不齐全或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5、 所有库存设备出库领用,必须由设备组办理正常领用手续,并由设备管理组调整入帐。

6、 矿属各生产单位均设一名专(兼职)设备管理员,设备地增减、修理,均由设备管理员持本单位设备台帐,到机电设备管理组办理手续。

二、 设备地档案管理

1、 财务科、机电科要按设备分类,对全矿机电设备建立台帐、纳入档案,一台设备一个档,台台设备有编号,做到数量清、状态明。

2、 矿井主要机电设备技术特征卡片,由机电科负责建立,包括矿井概况,井筒设备,主要提升机、排水、压风、变压器等地技术特征,并附提升、排水、压风系统图。

3、 主要机电设备履行历簿,记录主辅机地技术特征,各种配件、工具以及检修、运行事故等情况,履历簿地填写,由各设备分管技术员负责,设备管理小组不定期抽查,发现一处不祥、不实、不全的情况,对分管技术员罚款100元。

4、 全矿各种设备要分类统一编号,财务科、供应科每年要核对设备和卡片,各单位随时变更,随时调整帐、卡、牌板,做到帐、卡、牌板相符。

三、 设备到货、保管、发放

1、 新设备到货后,由物质质量验收领导小组(组长:安全矿长,副组长:调度室主任,成员部门:调度室、机厂、机电科、木长、齐全由供应科负责查找,验收前任何人不准索取专用工具、配件图纸、资料,验收后的设备,由仓库妥善保管,图纸和技术资料由机电科技术资料报关员统一保管。

2、 仓库集中保管新到设备,避免设备的丢失和损坏。

3、 新设备出库后,由设备组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同时财务科应纳入固定资产台帐、建卡。

4、 库存成套设备,严格保管、严禁拆套使用,特殊情况下,必须拆套时需经分管矿长,及机电总工批准,并限期将拆套配齐。

5、 新到设备出库安装时,由设备组办理出库手续,物管科仓库保管人员见手续后方可发放,不准无手续出库。

6、 各采掘工区领用设备时,必须由本单位设备管理员填写设备领用单,到机电设备组办理各项手续方可领用。

7、 领用时如发现手续及实物编号、型号、不相符、仓库不准发放。领用单位不得使用。

8、 如急需领用设备来不及办理手续时,过后二天内必须补齐有关使用手续,否则出现问题由领用单位负责。

四、 设备的调拨和报废:

1、 各工区之间的设备调拨,根据矿井生产和其它情况需要,矿长的安排,由设备管理员会同有关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办理,交接手续,在调出单位的帐、卡、牌板中要及时变更,各工区设备的使用调拨都必须由机电设备管理组同意负责办齐各种手续方可使用和调拨。

2、 设备超过了规定的使用年限并损坏严重,或遭受意外灾害,并修复费用超过设备总值的80%以上,可以申请报废。但不易购置的设备虽然修复费用较大仍修复使用。

3、 设备报废时,必须由分管矿长、机电总工、机电科长、分管技术工程师,并吸收有经验的老工人和设备管理员、财务科长、固定资产管理员组成专门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按设备报废规定,填写报废申请书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4、 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在设备台帐上注销,并办理固定资产报废的财务手续,如整台报废时,其中某些部件可以继续使用时,应作为备用品登记、报废的设备和备品、配件在未核报前应妥善保存,不准随处乱放。

五、 设备修理

1、 各单位井下使用完的设备要及时回收上井,做到零部件齐全,无损坏丢失,如有损坏丢失,应查明原因,现场查找配齐,由设备管理员检查验收,丢失及无故丢失的部件,要由使用单位照价赔偿。

2、 对井下闲置不用的设备,由设备组通知所属单位回收上井,如发现不及时回撤,应按具体情节给予处罚。

3、 设备的修复需安排到人,并填写检查登记表签名、详细记录、更换部件、技术资料、检修日期、检修人员等,检修后,由本单位设备管理员验收,在验收单上签字,并加盖合格字样连同设备一起入库、设备管理组留档。

第5篇 矿业采煤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采煤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保证正规循环作业,实现安全高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采煤生产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禁止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正规采煤方法是指: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安全出口、一个通向回风巷道、一个通向进风巷道,实现全负压或全正压通风方式的开采方法。要保证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畅通;在高瓦斯煤层、突出煤层、自燃发火倾向严重煤层中,严禁留设落后出口,严禁巷道与采面形成台阶开采。

第三条 矿井采煤采用新方法、新工艺、新装备或者在采工作面变更采煤工艺时,必须经集团公司论证,具体论证事宜由生产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 生产准备

第一节 工作面设计

第四条 采煤工作面的设计,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在施工前一个月组织审批。

第五条 工作面设计必须依据批准的采区设计和地质说明书进行。设计应综合分析煤层厚度、顶底板岩性、地质水文情况及邻近采掘情况等,科学选择开采工艺和巷道布置方式,确定合适的通风、运输、运料、供排水、供电等系统和设备安装回撤路线。

第六条 要依据地质条件,以安全高效为原则,确定工作面主要参数。工作面采长设计,要科学合理。在高瓦斯矿井或高瓦斯采区,为保证正规循环作业以及本煤层瓦斯抽放的效果,综采工作面采长不宜超过180 m,超过200m时必须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审批,并有治理瓦斯和防突的工程(专项)措施。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两巷位置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需要,避开应力集中区。

综采工作面风巷或机巷设计断面,应考虑布置设备车辆需要,不得小于12m2。高档、炮采工作面机巷、风巷设计断面不得小于8m2。中厚偏薄煤层(煤厚1.3~2.0m)采煤工作面,两巷净高度不得低于2.0m。

工作面两巷支护设计要有科学的计算依据,合理选择支护方式、支护材料,禁止采用木支护。

第八条 工作面切眼设计应选择在顶板完整、煤层稳定、地质条件相对较好的位置。综采工作面切眼应优先采用锚网锚索联合支护方式。

第九条 缓倾斜和急倾斜煤层在设计准备工作面时,合理伪斜布置,利于初采和采面上、下端头管理。大采高工作面尽可能避免仰采方式布置,以利于防片帮管理。

第十条 高突综采工作面的设计,必须严格按《高突综采工作面设计报审规定》(平煤〔2003〕32号),在开工前一个月,向集团公司履行报审手续。

第十一条 矿井首次采用放顶煤开采工艺时,必须严格执行《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平煤生〔1999〕18号),向集团公司履行报审手续。

第二节 作业规程

第十二条 每个工作面必须有合格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的编制要严格按照标准格式进行,不得漏项,同时要切合工作面实际。作业规程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于工作面即将投产的10天以前会审完毕。

第十三条 工作面投产前,施工单位要组织全体职工,对作业规程进行集体学习,并要进行考试,成绩记录存档;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第十四条 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作业规程的复查,并要有复查意见。

第十五条 工作面开采过程中,遇到条件发生变化(过断层、陷落柱、破碎带、风化带、冲积扇、丢煤区、高应力集中区、矿压显现异常区、煤与瓦斯突出带、跨巷采煤、采面跳眼改造等),与作业规程内容不符时,要及时编制专项补充措施,按规定审批、贯彻、实施。

第三节 工作面移交

第十六条 工作面安装前,必须由生产副矿长(或采煤副矿长)组织采煤、掘进、机电、安全、通风、煤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工程验收移交。巷道断面达不到设计70%的,或供风量及风速达不到安全规程标准的不准移交。移交时,两巷及切眼内的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处理情况要有移交记录;生产技术科要对相关技术资料存档。

第十七条 工作面初采前,必须由生产副矿长(或采煤副矿长)组织矿有关业务科室及相关施工单位对采煤工作面的安装质量及生产系统(运输、通风、供电、液压、供排水、防灭尘、灌浆、瓦斯抽放、通讯照明、防突、安全监测等)进行移交验收,其中高突采煤工作面严格执行《高突采煤工作面一通三防验收管理规定》(平煤〔2005〕130号)。验收工作情况及工作安排要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形成文字记录,以便督促落实整改,同时生产技术科要建立采煤工作面生产移交档案。

第三章 顶板管理

第一节 矿压观测

第十八条 各矿生产技术科应有专人负责矿压观测技术管理工作,研究矿井开采不同煤层、不同水平的矿压分布规律,建立矿井矿压参数数据库,为工作面布置、支护设计及设备选型提供科学的依据。

采煤队技术人员要根据矿压分布规律,制订有效的顶板管理措施,科学地指导采煤工作面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 所有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煤安监办字〔2004〕24号)中的有关要求,配备性能完好的监测仪器,并坚持正确开展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工作。

第二节 初采初放

第二十条 初采前要成立以生产副矿长(或采煤副矿长)为组长,以采煤副总、技术科长为副组长,有关科室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应具备采煤工程师职称或相应技术水平。工作组成员按班次到现场指挥,与工人同上同下,直到初采初放工作结束。各矿生产技术科负责填报《平煤集团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报告单》,经工作组长签字后,于初采前3天报集团公司生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切眼遇有坚硬顶板、复合顶板、淋水顶板、人工假顶、急倾斜、极软底板、断层带、褶曲轴部、陷落柱、火成岩侵入区、风化带、老空、老窑、老巷、钻孔、高应力集中区、跨巷采煤等情况,初放时必须制订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需要强制放顶的采煤工作面,强制放顶的方法、位置、炮眼布置角度、间距、数量、深度、装药量、撤人距离都必须在初采初放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倾向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制订初次放顶和周期来压可能诱发突出事故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普炮采面开工前,备用支柱、顶梁及其它各种规格的备用材料,必须足量运到指定位置。采面在上齐4排支柱、回第一排支柱前,特殊支架必须上齐,两巷超前支护、上下安全出口管理必须满足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否则严禁回柱。

第二十五条 普炮采初次放顶作业班,实施回柱的具体时间、开口位置,由初放工作组成员和跟班干部现场共同确定,并共同担任现场安全监护(观山)。

第二十六条 普炮采初采初放不得实行二、三排控顶,而且对破碎顶板、下分层顶板及放顶煤必须使用金属网护顶,确保金属网铺设成全封闭状态,网与网之间连接牢固。

第二十七条 普炮采坚硬顶板(如庚组煤层)初采初放必须实行三、四排控顶。顶板不得留顶煤,点柱必须戴帽,支柱顶盖接顶要平整。局部遇地质构造、顶板有松脆变化迹象时,必须挂金属铰接顶梁。回柱放顶前必须打牢木垛、密集支柱和加强支柱,密集支柱间距不得超过0.3m,每3m留一安全出口,出口宽度0.6m。加强支柱应同基本柱成走向排列,其间距0.2~0.3m,特别坚硬顶板要推行切顶墩柱或丛柱。

第二十八条 普炮采工作面直接顶冒落前回柱放顶的分段长度不得小于30m(庚组煤层回柱分段长度不小于40m)。顶板破碎、过地质构造,或直接顶大面积不垮落,采面放顶应增加分段距离。此时,工作面应停止与之无关的其它工作。基本顶有剧烈来压反应时,应暂停放顶,必要时应撤出人员,待基本顶稳定并重新加强支护后,再进行回柱放顶工作。

第二十九条 普炮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期间必须严格支护质量与顶板动态监测工作,生产班要设专人负责监测工作。对达不到规定初撑力的支柱(架),必须进行二次补液。监测中发现顶板压力异常,必须及时报告初放初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跟班干部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放顶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工作结束以前不得放煤。

第三十一条 当工作面初次来压结束,确认和本煤层初次来压步距相符,且顶板冒落高度相当于采高1.5倍以上,经初采初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方可撤出工作组,宣布初采初放结束。

第三十二条 初采初放工作结束后,采煤队技术员要编写初采初放总结报告,交生产技术科存档。

第三节 采场支护

第三十三条 普炮采工作面要切实加强单体支柱管理。支柱入井前要进行验压试验,保证合格;矿生产技术科和使用单位必须参与检验工作;采煤工作面支柱要实行全承载;生产过程中发现失效柱要及时更换。

第三十四条 大倾角综采工作面至少安装3组排头架,排头架必需有可靠防倒防滑设施。

第三十五条 大倾角炮采工作面必须实行三、四排控顶,第一、二排必须有防倒器或防倒绳;底板每1~1.5m辅设1.5m长半圆木底,前端紧靠煤壁并随采面推进及时前移。

第三十六条 炮采放顶煤工作面要铺设金属网假顶回采。要保证铺网、联网质量,增强煤顶支护的整体性。放顶后末排支柱必须打戗柱或戗抬棚。煤层松软时,要采取顶帮全封闭管理,严防片帮、抽条、冒顶。底板松软时,支柱必须穿柱鞋。

第三十七条 沿顶送巷的放顶煤工作面,两端出口要保持5~10m的过渡段,不得出现台阶出口,同时要加强三角区煤顶的支护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厚煤层综采工作面支架,必须做到护帮板齐全完好,同时要配齐护帮板油路截止阀,并坚持正确使用。首末各两组支架的护帮板,要采取拆除油管、加限位装置等固定处理措施,防止发生支架伤人事故。

第三十九条 综采工作面支架前移后,护帮板要及时打开,防止煤壁片帮。有伸缩梁的支架,要及时伸出伸缩梁。在已发生片帮的地段,要停止割煤,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端面维护,防止因片帮增加端面空顶面积而发生冒顶。在已发生冒顶处刹顶时,要首先处理松动岩石及不安全因素,打上临时支护,然后再按程序进行刹顶工作。

第四十条 工作面过断层期间,顶板破碎处应上金属网护顶。炮采工作面在断层处必须配齐适宜型号的单体柱,防止支柱超高或压死。综采工作面在断层处要及时抽缩支架立柱加长段。

第四十一条 工作面停采时,要避开周期来压。停采位置要选择顶板条件好、无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处,以利于顶板管理和收尾施工。

第四十二条 工作面停采之前,要对采面支架(柱)进行全面检修。收尾回撤期间,遇到自动卸载支架,必须在支架下加打点柱。

第四节 上下端头支护

第四十三条 工作面上下端头安全出口宽度不得小于0.7 m,综采高度不得低于1.8 m,普炮采高度不得低于1.6 m。出口内应确保无杂物,并确保通风、行人、运输畅通无阻。

第四十四条 端头支护必须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架棚做到一梁两柱或三柱,初撑力不得低于90kn。上、下机头应采用双圆销梁或长钢梁支护,并积极推广应用双楔调角定位顶梁(不少于6架)。具备条件的综采工作面,应采用端头液压支架。

第四十五条 工作面需做上、下超前缺口时,其规格尺寸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缺口内必须使用单体柱支护,棚梁沿走向或倾向均匀布置。架棚、刹顶、清煤时必须有专人观山,清煤时必须架设临时架,临时支架必须打在硬底上,确保迎山有劲。

第四十六条 端头替棚要及时,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替棚时,应坚持先套后回原则,要将顶、帮背平刹实,严禁空顶、空帮。

第四十七条 凡是锚杆锚索支护巷道,必须在超前支护里段3~5m范围内,使用专用工具提前退掉锚杆、锚索头,但此段巷道必须按规定架好走向棚或顺山棚,以防局部掉顶。

第四十八条 采面控顶距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上隅角与工作面放顶线放齐,下隅角控顶距在作业规程中要有明确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上下隅角悬顶面积大于2×5m2时,必须执行强支或强放措施,其中高瓦斯工作面上下隅角强迫放顶提倡使用无火焰、不产生有害气体的静态爆破或水压致裂技术。

第五十条 高瓦斯综采工作面机风巷端头架、排头架顶梁和掩护梁,必须加装抗磨、抗冲击、防静电的防护罩。

第五节 两巷超前支护

第五十一条 机巷、风巷超前支护均要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柱必须连锁,软底巷道支柱要穿柱鞋。

第五十二条 风巷超前支护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采用锚网支护的梯形或矩形巷道,动压区里段20m范围内必须架设棚子支护。距采面煤壁10m范围内打双排柱,距采面煤壁10~20m范围内打单排柱。

(二)采用u型钢拱形支护的巷道,距采面煤壁10m范围内超前替棚段要打双排柱,距采面煤壁10~20m范围内超前支护要打中柱。

(三)采用工字钢梯形支护巷道,应替棚支护,距采面煤壁10m范围内打双排柱,距采面煤壁10m~20 m范围内打单排柱。

(四)距采面煤壁10m范围内的双排支柱,要在巷道中心线上下均匀架设;距采面煤壁10~20m范围内的单排柱,其布设位置要依据巷道状况确定。

第五十三条 机巷超前支护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采用普通落地简易转载机的巷道

距采面煤壁10m范围内打双排柱,距转载机槽帮150~200mm;距采面煤壁10~20m范围内在转载机一侧打单排柱。

(二)采用桥式转载机的巷道

梯形工字钢支护、矩形锚网支护及u型钢拱型支护的巷道,先替棚或架棚后,再距采面煤壁10m范围内打双排柱,距采面煤壁10~20m范围内打单排柱。

使用重型转载机并配有破碎机的,破碎机以里至煤壁打双排柱,破碎机外打单排柱,总超前长度一般不得低于20m;若因转载机影响,总超前长度达不到20m的,则所打排柱应到转载机机头处。

第五十四条 巷道压力大、变形严重时,两巷超前支护长度应达到50m以上,同时要安排专职队伍进行巷道维修。

第四章 生产管理

第一节 分层开采

第五十五条 进行分层开采时,分层厚度要根据煤层赋存情况及选用的设备来确定,尽量增大分层厚度、减少分层数量。但是,各分层厚度要科学均�,防止不合理分层造成资源损失和煤质变差。

第五十六条 分层布置的工作面,开采上、中分层时,严格按设计采高进行开采,要定点测量其下伏煤层厚度并及时上图,及时在图纸上标注所有硐室的位置和规格尺寸;普炮采工作面对上中分层铺网情况及顶板垮落大块岩石(>2.0m3)要建档记载,为下分层布置采煤工作面及开采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十七条 开采上、中分层应铺设金属网,并向采空区洒水或注浆,为下分层开采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节 放顶煤开采

第五十八条 放顶煤工作面必须做好地质及储量管理工作,采面每推进10~15m,要在两巷及采面进行一次煤厚探测,作为考核煤炭回收率的依据。采面出煤量必须单独计量,放顶煤采区回收率和采面回收率分别不得低于70%和80%。

第五十九条 要根据煤层厚度,科学制定放煤工序,严禁超高或超低放煤,以避免采空区丢煤过多或发生超前冒落事故。

第六十条 在放煤过程中发现淋水增大、泥沙涌出、瓦斯增大、温度增高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查找原因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综采放顶煤、单体支柱放顶煤工艺,一律禁止在采空区侧采用爆破方法处理悬顶煤和堵塞放煤口的大块煤。

第六十二条 在工作面采空区侧,必须坚持注浆、洒水,加入阻燃剂,防止采空区浮煤自燃。

第三节 中厚及薄煤层开采

第六十三条 中厚偏上煤层,应采用大采高综采支架,实现一次采全高,以提高煤炭资源的回收率和生产效率。

第六十四条 中厚偏薄煤层(煤厚1.3~2.0m),两巷高度不得低于2.0m,掘进时要沿顶破底;对于较厚的伪顶,掘进时应采取保留措施,以利于回采期间机头、机尾顶板管理。

第六十五条 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开采薄煤层,以利于解放层的开采和煤炭资源回收率的提高。薄煤层设备在配套时,要充分考虑到最小通风断面的要求,以保证通风和降温的需要。

第六十六条 薄煤层普炮采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型号选择要适当,并根据采高及条件变化,及时变换支柱型号。不同型号的备用柱数量不得低于在用量的10%。

第四节 割 煤

第六十七条 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运输机的闭锁装置。

第六十八条 采煤机司机要2~3人协同作业,严禁一人操作。

第六十九条 大倾角综采工作面使用的采煤机必须有遥控操作装置。

第七十条 采煤机割煤不得留有伞檐,大倾角综采面割煤与拉架不得平行作业,割煤与拉架都必须设置专人观山,防止滚矸伤人;采煤机上行割煤后滚筒不得摇起割空,有大块煤矸拥挤采煤机上部时必须停车处理,下行时不得在不移运输机的情况下跑空刀,以防跑车。

第七十一条 割煤时,煤机前方不准有人进入煤墙侧工作。

第七十二条 工作面遇断层、构造时,必须采取放松动炮等处理措施,严禁采煤机硬割矸石。

第七十三条 发生严重片帮、冒顶或采煤机维修及更换截齿时,必须停电,摘掉离合器,刮板运输机停电并加机械闭锁,并设专人看管。

第七十四条 大倾角采煤工作面,在检修采煤机、运输机及必须实行浅孔抽放时,工作地点上部必须加设隔离防护墙,并设置专人观山。

第七十五条 高瓦斯、高突采煤工作面采煤机必须加装瓦斯超限自动报警停电装置。

第五节 运 输

第七十六条 严格掌握工作面刮板运输机的“平”与“直”,遵循顺序推溜的原则,不准任意分段或由两端向中间挤推。

第七十七条 推溜时刮板运输机的弯曲段长度不得小于15m。推移后刮板运输机要求成一直线。

第七十八条 禁止停车时推移中部溜槽,但允许停车时推移上下机头。

第七十九条 推移上下机头时,必须将机头和过渡槽处的浮煤杂物清理干净,以防机头上飘,损坏过渡槽。

第八十条 推移上下机头时,不允许使用绞车、单体柱和顺槽转载机等装置。特殊情况下使用单体柱时,必须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单体柱顶住电机、减速器。

第八十一条 工作面人员不准在溜槽内行走,不准跨越运转中的刮板运输机,不准靠在或坐在挡煤板上。

第八十二条 人员进出工作面必须走上下安全出口,不得翻越运输机上下机头。

第八十三条 严防运输机拉运大块煤或矸,发现后必须及时处理,防止转载时顶坏机头架或拉翻棚子。

第八十四条 大倾角综采工作面运输机道必须使用金属网或尼龙隔离网进行封闭,使其与人行道相隔离;运输机道每20m吊一扇缓冲防护挡网;所有隔离网和挡网材料、规格、联接方法及维护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人行道侧必须装设有人员上下的扶手或绳索。

第八十五条 大倾角炮采工作面必须使用运输机或自溜槽,每个工作段必须在溜槽上方加装铁质防撞折叠阻隔板,以防滚矸伤人。

第八十六条 普炮采工作面使用40t型或其它小型刮板运输机,必须打上牢固的压(戗)柱。

第六节 移 架

第八十七条 施工单位要根据使用架型的不同,制订防止支架静态、动态等不同环境下伤人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十八条 禁止使用采煤机或运输机调扶液压支架。

第八十九条 无论在任何条件下,液压支架活柱必须留有足够的余量,以防支架压死。

第九十条 本架操作时,支架工应站在架箱内,面向煤壁操作,禁止站在底板或推移导向杆上。移架时,本架及邻架不得有其他人作业或停留。

第九十一条 邻架操作时,作业人员必须注意顶板状况,防止架间掉矸伤人。

第九十二条 调架作业区内禁止行人与停留,无关人员应躲在离作业点5~10m处的支架空间内。

第九十三条 严禁在液压支架工艺孔、架箱和架脚上存放炸药和雷管。回收支架前,对可能存放炸药和雷管的部位要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一节 综采设备

第九十四条 工作面成套综采设备的运输、安装、回收工作,要由生产副矿长(或采煤副矿长)牵头,召集矿有关单位成立领导小组,由施工单位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贯彻实施。单台综采设备的运输、安装、回收,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实施。

第九十五条 新购综采成套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进行单台试车和联合试运转。

第九十六条 凡入井安装的综采设备必须达到完好。在井下倒换工作面而不升井的设备,在入新工作面安装前,必须逐台进行一般性能的动作试验,不合格的不准安装。

第九十七条 对于运输设备途经的巷道(井筒),必须指定专人按所运设备的外形尺寸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事先进行认真核查,严禁设备装运时超高、超宽。要根据巷道(井筒)状况、设备质量及提升运输设备能力确定是否进行解体运输。

工作面切眼断面尺寸、支护方式和支护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对于破碎顶板,需采取分段刷大切眼、分段安装支架的方法并严格控制顶板,防止发生冒顶事故。

第九十八条 凡需解体运输的支架,必须在硐室(起吊间)内组装(拆卸)。有条件的矿井,应在井底车场附近或采区车场附近,设置专用井下组装硐室。硐室的位置、断面、支护要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在工作面风巷安设的临时起吊间,要采取可靠的巷道支护及顶板加固措施。拆装支架时应尽可能采用液压或电动起吊设备,进行远方操作。

第九十九条 运送综采设备的轨道,不得使用小于24kg/m的钢轨。当运送物体的单车质量超过12t时,轨枕应加密或采取其它措施,以保证设备运输安全。轨道铺设质量必须达到《煤矿井下巷道工程永久铺轨质量标准》优良品的要求。

第一百条 运送综采设备所用绞车的功率及其钢丝绳、绳卡、钩环的强度,都要事先做好详细验算和检查,达到规定要求时方可使用。安装、拆除和运送综采设备的辅助设备,必须保证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物件捆绑方式也要稳妥可靠;起吊设备要符合安全要求。

第一百零一条 综采设备在运输、安装、回收过程中,通讯及信号必须齐全、灵敏、准确、可靠。

第一百零二条 平巷人力推运设备时,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有电机车架线的线路上运送支架或其它大件时,应根据情况在被运物件上方采取绝缘措施,以防导电。倒段运输时,位于前方的设备车要有防止其自动下滑的阻车装置或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 工作面安装支架时,必须定好第一架位置。安装的支架要符合质量标准规定,保证支架定位后成一条直线。当工作面倾角大于10度时,支架的安装应从下往上依次进行。支架位置调好后,应立即接通供液管路,及时支撑顶板。

第一百零四条 工作面运输机的铺设要保证平、直、实和底槽内无杂物。各部螺丝、销子齐全牢固。运输机铺设应尽量和支架安装平行施工,以便于推拉千斤顶的联接。

第一百零五条 在大倾角工作面安装采煤机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 井下综采设备的日常维护应包机到人。检修工作应按规定周期进行,检修后应进行重负荷试车验收。

第一百零七条 综采工作面设备回收前,矿上要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对工作面收尾工程质量和设备状况的全面检查。停采时煤壁必须平直,收尾通道高度和宽度要达到设计要求。破碎顶板条件下,当工作面推进离停采线10~20m时,开始在支架顶梁上铺设金属网,直至停采线。收尾通道内要刹好顶、背好帮。综采工作面收尾通道要根据顶板岩性,革新支护方式,提倡在适宜条件下采用锚杆、锚索联合支护方式。

第一百零八条 支架回收前,要对所用的各种起吊、运输设备及辅助装置进行认真检查,保证符合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支架在回收过程中应控制好顶板,要随时架设临时棚或打临时点柱,也可用液压支架掩护回收。降柱时,人员要撤到安全地点。拉架时,需要替换的支柱,应严格做到先补后回。回收的支架要及时外运,不准在工作地点堆积。采用人工强制放顶的采煤工作面,在撤架时应及时采取放顶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 倾角大于10度的工作面回收支架时,一般要自下而上进行。工作面内上运支架时,工作面内人员要躲到安全地点。工作面内回、运支架不准同时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回收设备过程中,要始终保持后路畅通,同时要保证足够的风量。对工作面的瓦斯及co等有害气体的含量,要按规程规定,由专人定期检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必须回收完毕,封闭措施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节 电 气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电气设备使用时,必须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要坚持做到停电挂牌、专人看管,谁停电、谁送电。

第一百一十四条 通讯、照明设备和保护系统,严格按照成套设备选型配套使用。生产过程中,不得任意损坏、甩掉保护系统。

第一百一十五条 工作面电缆使用,要明确用途、电压等级,并按规定悬挂。对于每台电气设备开关要设置电压等级、容量、整定电流挂牌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第三节 绞 车

第一百一十六条 绞车功率和钢丝绳规格,必须配套使用,不得随意更换钢丝绳绳径。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运输绞车必须配备性能完好的声光信号。

第一百一十八条 绞车安放地点及固定方式必须可靠、安全,安全退路必须畅通。绞车运行时,人员不得在绳道三角区停留、行走。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用绞车拉移转载机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节 设备列车

第一百二十条 高突工作面的移动设备列车,必须放置在进风巷道中。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设备列车移动前,应预先确定好移动到达位置,严防拉坏工作面电缆或设备。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设备列车必须入轨,列车间联接必须牢固可靠,移动前必须切断工作面高压电源,并拔出接地极。

第一百二十三条 移动设备列车时,严禁猛拉硬移,绳道内及列车的上下帮,不得有人员行走或作业。

第一百二十四条 遇到列车下坡时,列车后方必须用绞车牵挂,严禁放飞车。列车移动到位后,必须采取防跑车措施。

第五节 油 脂

第一百二十五条 油脂的粘度、燃点、水分、酸值、杂质,应进行抽样化验。不符合要求的油脂,坚决不能使用。使用中,不得任意更换油脂的品种或混用不同牌号、不同品种的油脂。

第一百二十六条 油脂要设专人负责管理。注油前,要仔细清洗注油器,防止煤粉、岩粉及水进入。对于不同牌号的油液,要有专用油抽,分类挂牌。

第一百二十七条 油箱内壁和油中浸泡的器件表面,禁止涂刷油漆,以防油漆溶解而产生的沉淀物被吸人液压系统中。

第一百二十八条 油脂在使用前必须严格过滤,并用专用容器保存。换油时,对设备油路要彻底清洗,做到无污垢、无锈蚀、无金属碎屑。

第一百二十九条 移动泵站必须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器,综采、普炮采配比浓度分别应为3~5%和2~3%。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采煤生产过程中的一通三防管理、放炮管理、煤质管理及其它方面的安全技术管理,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针对本规定的考核奖惩细则,集团公司将另行研究制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第6篇 北淮矿业综采切眼安全管理刚性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综采切眼施工安全管理,杜绝顶板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综采切眼(含刷大)必须专门编制支护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掘进副总、采煤副总、地质副总、安全副总及安监、技术、地质、调度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会审,经矿长批准后执行。责任人:矿长。

第二条综采切眼支护以锚架联合支护为主,支护设计参照“淮北矿业锚杆支护技术规范”第三章“支护设计”规定编制。综采切眼上下端交岔点支护、煤机窝支护纳入综采切眼支护设计一并编制。大采高综采面切眼净高不得超过3米,支架安装时通过卧底方式达到安装要求的高度。责任人:矿总工程师。

第三条采用锚网索支护的综采切眼必须布置顺山挑棚加固,且不得少于4排,导峒和刷大各不少于2排。顶板可锚性较差的综采切眼采用架棚支护时,必须布置不少于6排顺山挑棚加固,导峒和刷大各不少于3排,刷宽大于4.0m时,刷大部分顺山挑棚不少于4排。挑棚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配π型钢梁或铰接顶梁,铰接顶梁长度小于1.2m时,一梁一柱,长度大于1.2m时,一梁二柱,顶梁采用π型钢梁时,支柱间距不大于1.0m,挑棚顶梁必须首尾相连。责任人:矿总工程师。

第四条切眼刷大时,同时作业不得超过2处,作业茬间距不得小于20m,小于20m时,必须1个头施工。责任人:掘进矿长。

第五条 切眼内单体液压支柱每班必须安排专人棵棵测压,中等稳定顶板初撑力不小于70kn,破碎顶板初撑力不小于50kn。一棵支柱初撑力不合格的,给予施工单位跟班干部和队长行政撤职。管技干部到切眼必须带测压表,进行抽测检查,发现不带测压表的,给予行政撤职。责任人:掘进矿长。

第六条 导峒及刷大支护形式和支护材料必须一致,支架顶梁必须采用同型号的钢梁,梁腿必须匹配使用,支架顶梁与顶梁压茬不少于200mm。刷大施工时,单体液压支柱挑棚必须紧跟迎头。刷大前导峒挑棚必须打齐。责任人:掘进矿长。

第七条 切眼刷大前,由掘进矿长组织安监、技术、调度、施工区队现场检查验收,对切眼支护、施工环境等进行安全确认,并下达刷大开工通知单,明确开工时间、开窝位置、顶板管理要求等。责任人:掘进矿长。

第八条 切眼刷大前必须将切眼刷大相关情况(开工时间、工期、进度计划、干部跟带班安排等)报公司安监局、调度室、生产管理部等。刷大期间每日向公司调度汇报刷大进度和跟带班情况。责任人:调度所长。

第九条 刷大开窝和煤机窝开窝位置选择必须由掘进矿长或掘进副总组织技术、安监、地质等部门现场勘查确定,必须选择在顶板完好,避开构造带、破碎带的地点,并在开窝位置打顶板岩性探查孔探明顶板岩层结构。煤机窝必须在切眼刷大完成后施工,按锚杆排距或棚距逐排逐棚刷扩。责任人:掘进矿长。

第十条 刷大期间,每小班必须有一名矿安监、技术、调度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带班;施工单位每小班有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跟班;跟带班干部与当班职工同上同下;矿带班领导每班必须到现场进行隐患排查。责任人:矿长。

上述刚性规定执行不力,每出现一项次给予责任人1000元罚款;年内造成顶板死亡事故的,给予分管矿长、施工单位区长解除劳动合同,其他按公司安全1号文进行问责处理。

第7篇 矿业喷雾管理规定

1 转载点喷雾

在装载点安设转载点喷雾,喷头数量不少于2个,悬挂在转载点的前上部600mm处,迎风流方向45°,喷雾直接对准落煤点,落煤点上部至转载点处加设纱网防尘罩,挂牌管理,责任人为转载点运输司机,必须做到转载点运行时必须开启转载点喷雾。

2 采、掘面风流净化水幕

矿井主要进风大巷及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的迎头、喷浆机回风流下方5米范围内都必须安装风流净化水幕。

2.1 采煤工作面风流净化水幕的具体位置:

a.进风巷内设置两道全断面水幕,第一道水幕在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口向里10-15米范围内,第二道水幕在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安全出口以外30米范围内。

b.回风巷内至少设置三道全断面水幕,第一道水幕在回风巷安全出口以外30米范围内,第二道水幕与第一道水幕间距不得大于20米,第三道水幕在工作面回风联络巷口下风侧10-15米范围内。

2.2 掘进工作面风流净化水幕的具体位置:

a.掘进工作面刚开口时在开口位置的下风侧10-15米范围内设置一道水幕。

b.掘进工作面掘进长度超过50米不超过80米时,应在掘进巷道内设置一道全断面水幕,距迎头不超过50米。

c.掘进工作面掘进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掘进巷道内增加两道水幕,第一道水幕距正头不超过50米,第二道水幕与第一道水幕间距不超过20米,且第三道水幕在巷道回风口10-15米范围内。

2.3 喷雾特别管理规定

a.全断面水幕5米范围内巷道底板进行硬化(要求:以水幕安装位置为起点,上风侧1米,下风侧4米底板进行硬化)。

b.在皮带侧挖设一个(长×宽×高=1米×1米×1米)水池用来储存水幕流下的积水,水池内安装一台风泵,利用池内积水冲刷巷道、洒水降尘;多余积水由风泵导入水沟或排水管排出工作面。

3、检测线保护管理规定

施工地点检测线前5米后5米进行保护,共保护10米,保护材料用胶管劈开或者旧皮带进行包裹保护,保护之后用铁丝吊挂起来,保持平直。

4 惩罚办法:

对未安装水幕、喷头数量少、不能覆盖全断面,检测线不保护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发现喷雾不开或成雾质量差,检测线保护不到位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生效:

通风科

第8篇 矿业薄煤层采煤工作面安全质量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回采工作面安全质量现场管理水平,大力夯实我公司安全生产基础,提升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特制定了红卫矿业公司薄煤层采煤工作面安全质量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准采证”管理制度,矿回采工作面在开工前,提前15天上报采煤作业规程。在开工前由矿自检,确认合格后,提前3天向生产技术部上报开工申请单,由公司组织有关部室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发放“准采证”方可开采。

2、上、下引巷支护;两巷超前支护不小于20米,采用单体、边木抬栌加强支护,巷道高度不低于1.8米,两巷无漏包、炸包、断梁折柱现象。

3、加强工作面进、出口管理,工作面上、下出口实行超前一刀,支护材料用单体配边木。

4、工作面煤壁必须采成一条直线,工作面只允许留一个递子交班。上、下安全出口要支护牢固,安全畅通,不许堆放任何材料。

5、工作面采用挂线采煤,支柱要打成直线,排距700mm,柱距700mm,最大控顶距2400mm,最小控顶距1600mm。

6、支柱不得打在浮煤矸上,见明底板必须打成麻面,工作面所有支柱必须受力,严禁支空心柱或缺梁少柱,必须装有防倒装置。

7、初次放顶前,必须沿切顶线打好密集支柱,上下安全出口靠切顶排每隔3-5米架设木垛进行加固,必须对工作面所有的支柱进行二次加液,并在上下安全出口和老塘内留设楠竹信号柱作顶板来压预报。

8、工作面采高在600mm以上时,必须保证工作面三排两控一控上下人,一控溜煤。

9、工作面开采顺序应为自上而下,回柱放顶必须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进行,严禁无序开采与放顶。

10、工作面回风巷的支架回收,必须与采面切顶线放直。

11、搞好两巷文明生产,材料码放整齐,无污泥积水,必须悬挂标志牌,管线吊挂整齐,行人侧宽0。7米。

以上各项条款请各矿认真遵守执行,凡是发现违反上述条款的回采工作面,将给予分管矿长和当班班组每次各罚款500元,对当班值班队干给予罚款200元。

第9篇 矿业喷雾降尘管理规定

1 转载点喷雾

在装载点安设转载点喷雾,喷头数量不少于1个,悬挂在转载点的前上部600mm处,迎风流方向45°,喷雾直接对准落煤点,落煤点上部至转载点处加设纱网防尘罩,挂牌管理,责任人为转载点运输司机,必须做到转载点运行时必须开启转载点喷雾。

2 采、掘面风流净化水幕

矿井主要进风大巷及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的迎头、喷浆机回风流下方5米范围内都必须安装风流净化水幕;各采掘工作面每周必须对巷道进行冲刷一次。

2.1 采煤工作面风流净化水幕的具体位置:

a.进风巷内设置两道全断面水幕,第一道水幕在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口向里10-15米范围内,第二道水幕在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安全出口以外30米范围内。

b.回风巷内至少设置三道全断面水幕,第一道水幕在回风巷安全出口以外30米范围内,第二道水幕与第一道水幕间距不得大于20米,第三道水幕在工作面回风联络巷口下风侧10-15米范围内。

2.2 掘进工作面风流净化水幕的具体位置:

a.掘进工作面刚开口时在开口位置的下风侧10-15米范围内设置一道水幕。

b.掘进工作面掘进长度超过50米不超过80米时,应在掘进巷道内设置一道全断面水幕,距迎头不超过50米。

c.掘进工作面掘进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掘进巷道内增加两道水幕,第一道水幕距正头不超过50米,第二道水幕与第一道水幕间距不超过20米,且第三道水幕在巷道回风口10-15米范围内。

2.3 喷雾特别管理规定

a.全断面水幕5米范围内巷道底板进行硬化(要求:以水幕安装位置为起点,上风侧1米,下风侧4米底板进行硬化)。

b.在皮带侧挖设一个(长×宽×高=1米×1米×1米)水池用来储存水幕流下的积水,水池内安装一台风泵,利用池内积水冲刷巷道、洒水降尘;多余积水由风泵导入水沟或排水管排出工作面。

3 惩罚办法:

对未安装水幕、喷头数量少、不能覆盖全断面,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发现喷雾不开或成雾质量差,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对巷道内积尘严重没按规定时间冲刷巷道的对施工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第10篇 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监管重点单位排查及管理规定

为切实增强安全监管重点单位排查的科学性、针对性,进一步规范排查程序,多措并举加强重点单位安全监管,确保安全生产,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就安全监管重点单位排查和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安全监管重点单位排查程序

安全监管重点单位采取安全管理部排查、安全副经理初审、公司安全办公会审核认定的方法,每月组织一次。其基本程序为:

1、每月底,安全管理部以部务会形式,依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提出拟列入安全监管的重点单位,报安全副经理初审。

2、将初审后的安全监管重点单位提交公司安全办公会研究讨论,审核认定具体单位并确定对口包保公司领导,研究制定包保方案。

3、由对口包保公司领导或由公司领导指定专人约谈安全监管重点单位党政正职,通报相关情况,找准管理短板和薄弱环节,帮助制定具体措施。

二、安全风险评估办法及风险指数计算

(一)安全风险评估办法

安全风险评估以上一月份基层单位安全管理过程及结果为基本依据,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项目及风险指数为:

1、安全管理结果。风险指数为:重伤一人次30分;轻伤一人次20分;二级以上非伤或重大未遂事故每起25分;一般非伤事故每起5分。累计计算。

2、员工行为管控。风险指数为:“三违”每人次2分;严重“三违”每人次5分。累计计算。

3、质量标准化工作。风险指数为:80分≤质量、系列检查结果<85分,10分;75≤质量、系列检查结果<80分,15分;低于75分的,20分。

4、“五定表”落实及“一警两书”。风险指数为:“五定表”问题整改落实率低于90%的5分,低于80%的10分,低于70%的15分。被公司及以上级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10分;蓝、黄牌警告15分;停产整顿通知书20分。累计计算。

5、基础资料管理。风险指数为:基础资料联查成绩低于85分的3分,低于80分的5分。

6、疲劳和经验指数。风险指数为:按不同劳动组织方式正规循环作业时间计算。平均作业时间增幅低于0.5小时为0分;超过0.5小时,3分;超过1小时5分。新工或调入员工人数占全员比率低于5%,风险指数为0分;每超过一个百分点,风险指数增加1分。

7、现场隐患及危险源。风险指数为:列入b级管理的,每个工作面5分。累计计算。

8、整体安全意识。重点对各单位党政班子“安全第一”工作摆位、安全基础工作、员工行为规范、整体安全意识进行分析评估,通过安全问题及现象,追溯管理因素。定性分析结果分为一般、较差、差三个档次,风险指数分别为10分、20分、30分。

(二)安全风险指数计算

将评估项目中各单位对应的风险指数累加,即为每个单位综合风险指数。综合风险指数最高的单位,拟定为安全管理重点单位,提交公司安全办公会审核认定。

三、安全监管重点单位管理

对安全监管重点单位实行公司领导专人包保、安管部门重点督导、单位内部分工落实的管理方式,做到多措并举、上下结合、重点监管。

1、对口包保公司领导参加重点监管单位安全办公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指出安全管理的倾向性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安全管理重点,帮助单位多层次、多角度分析管理因素,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并督导落实。同时征求单位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2、安管部主管主任组织单位党政正职和安全、技术副职对工作现场进行全方位、全系统隐患排查,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现场管理等多层面,提出隐患问题,解决方案和时间、质量要求,下达“五定表”或限期整改通知单,并持续跟进落实。

3、重点监管单位根据公司领导要求,以现场隐患排查结果为整改重点,举一反三,研究制定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行为管控、控制伤工非伤事故、提升基础工作和质量标准化水平的具体措施,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狠抓落实。相关落实情况每周向安管部作专门汇报,由安管部对责任人实施专项考核。

第11篇 矿业煤眼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煤(矸石)眼管理,避免各类煤(矸石)眼事故的发生,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目标

(一)消除煤(矸石)眼安全事故。

(二)减少煤(矸石)眼事故对矿井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成立煤眼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书 记

副组长:生产矿长 机电矿长

成 员:总工程师、掘进矿长、安监处长、掘进副总、采煤副总、安全副总、地质副总、机电副总及调度指挥中心、安监处、生产技术部、机电科、使用煤(矸石)眼单位党政负责人。

调度指挥中心设立煤(矸石)眼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调度指挥中心主任,成员:调度指挥中心管理干部及调度人员。

三、建立煤(矸石)眼安全管理体系

(一)生产矿长对矿井煤(矸石)眼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煤(矸石)眼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采煤系统的煤眼安全管理;总工程师负责煤(矸石)眼设计审核;掘进矿长负责煤(矸石)眼施工和掘进系统的煤(矸石)眼安全管理;机电矿长负责煤(矸石)眼装备的选型、安装、管理和机运系统的煤(矸石)眼安全管理;安监处长对全矿的煤(矸石)眼安全管理负监督、检查责任。各专业副总配合分管领导负责其分管范围煤(矸石)眼管理工作。

(二)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制定煤(矸石)眼管理规章制度,建立煤(矸石)眼管理档案,指定煤(矸石)眼管理、维护责任主体单位,定期组织煤(矸石)眼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及时安排处理排查出的问题,并执行相关的奖惩制度。

(三)生产技术部负责煤(矸石)眼的设计,组织验收, 并签发验收单。

(四)安监处负责对煤(矸石)眼作业环境、设备、设施的使用及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机电科负责煤(矸石)眼给煤机的选型、采购,对设备质量和满足安全使用负责。

(六)保运区负责老虎嘴、给煤机的安装,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放煤(矸石)老虎嘴、给煤机等负安全使用责任。

(七)煤(矸石)眼实行属地管理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管理责任主体,依照“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明确维护责任主体。煤(矸石)眼使用单位要采取措施防止大块煤、大矸石、水、材料和杂物等进入煤(矸石)眼,灭尘时要合理洒水,篦子要班班检查,损坏要及时修复,谨防篷眼和窜眼事故发生。煤(矸石)眼管理实行安全管理问责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树立“篷眼、滞眼、卡眼、窜眼就是事故”的理念。在生产中出现的各类煤(矸石)眼事故和质量责任都要进行追查处理,严格按照“谁施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维护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追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八)使用单位对煤(矸石)眼负现场管理责任,严格执行煤(矸石)眼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煤(矸石)眼的维护工作,严格落实煤(矸石)眼的检查检修制度,保证煤(矸石)眼的安全完好。煤(矸石)眼使用单位负责人是煤(矸石)眼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定期对煤(矸石)眼进行全面检查并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汇报。

(九)煤(矸石)眼机电装备实行班确认、日检查,煤(矸石)眼仓体、上下锁口至少1个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十)建立煤(矸石)眼交接制度,调度组织技术、安监、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并签发交接单。

(十一)建立煤(矸石)眼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对全矿井所有煤(矸石)眼建立管理档案。内容如下:

1.矿井煤(矸石)眼统计汇总表。

2.矿井煤(矸石)眼分布图。

3.煤(矸石)眼设计参数、支护方式等。

4.煤(矸石)眼装备技术参数、安装单位、时间、地点、负责人。

5.煤(矸石)眼使用单位、施工时间、地点、负责人。

6.煤(矸石)眼报废或封闭原因、方法、单位、时间、地点、负责人。

四、部门职责

(一)矿井所有煤(矸石)眼每月应全面检查一次,由调度指挥中心牵头,组织安监处、生产技术部、机电科、供销公司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每单位参加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项目包括煤(矸石)眼上口护栏、篦子、眼壁、警示牌板、管理牌板、照明、保险带、透眼工具是否齐全规范,下口照明、漏斗、老虎嘴、墙体、锁口梁、四周封闭等是否完好。检查后填写煤(矸石)眼检查表交调度指挥中心汇总、评比并存档,一般问题以联系单形式限期使用单位整改,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应立即停止使用该煤(矸石)眼,并向矿分管领导汇报, 安排施工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组织人员处理,未按规定组织人员参加检查的,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每次处罚100元。

(二)调度指挥中心建立煤(矸石)眼使用验收交接制度。掘进与安装、安装与使用单位等之间交接由调度指挥中心牵头,生产技术部、机电科、安监处等相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并签发交接单,未经验收的煤(矸石)眼不得使用,否则罚使用单位5000元。

(三)设立煤(矸石)眼现场管理确认台帐及安全确认牌板,使用单位给煤机司机、煤(矸石)眼上口运输机司机必须每班进行煤(矸石)眼使用安全状况进行确认,并填写记录簿,如不按规定确认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

(四)煤(矸石)眼使用单位跟班干部,必须向调度指挥中心汇报本单位使用煤(矸石)眼的安全状况,并作为本班安全确认工作的一项内容,否则对不汇报人员每次罚款100元。

五、煤(矸石)眼的设计与施工

(一)集团公司设计院负责井底煤仓(卸载坑)、水平煤仓的设计,矿生产技术部负责采区煤(矸石)眼、阶段煤(矸石)眼和工作面煤眼眼的设计。

(二)煤(矸石)眼设计应根据其性质、用途和生产能力,合理确定参数。

1.煤(矸石)眼容量:当上下口均为皮带机运输时,煤(矸石)眼容量为其上口皮带机0.5h的运量;当下口为矿车运输时,煤(矸石)眼容量考虑高峰生产能力、下口运输能力、不均匀系数,按公式确定。

2.根据煤(矸石)眼容量并考虑巷道实际围岩条件、支护技术和实际煤(矸石)眼管理水平,确定煤(矸石)眼高度和断面积。煤(矸石)眼设计遵循低高度、粗截面的原则,高度不超过20m。

3.井下煤(矸石)眼采取立眼设计。禁止设计斜溜煤道。

4.严格按《掘进生产技术管理规定》(淮矿生[2010]209号)要求进行煤(矸石)眼支护设计和竣工验收。

(1)仓体在围岩条件允许时可以采用锚喷支护,禁止使用无支护煤(矸石)眼;煤(矸石)眼支护设计要满足眼壁防水需要。积极推广使用新型仓体衬板材料。

(2)煤(矸石)眼上、下锁口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同时对煤(矸石)眼上、下口巷道原有支护实施二次加固,对煤(矸石)眼上口浇筑范围以外部分的巷道底板实施加固支护,并明确浇筑和加固的范围、支护方式。

(3)上、下锁口眼壁浇筑层中必须采用工字钢梁(含锁口框梁)加固仓体,下口框梁空档处用铁板封严,工字钢梁两端深入积岩不少于0.5m。

5.为保证煤(矸石)眼使用、维护的安全,必须设置必要的操作硐室、水沟(或截水槽)、沉淀池(下口平巷)等,避免流水进入或渗入煤眼;煤(矸石)眼前后5米必须打水泥地坪。上述硐室和设施的位置、尺寸、材料、施工及使用要求必须予以明确。

6.煤(矸石)眼竣工后,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合格办理移交手续,建立煤(矸石)眼管理档案,方可启用。

六、煤(矸石)眼装备及安全设施

(一)煤(矸石)眼下口是运输机的,必须安装给煤机。使用矿车运输或煤(矸石)眼高度低于5m的,可以安装老虎嘴,但必须采用远程控制。

(二)煤(矸石)眼上口实行全封闭管理:

1.篦子:井底煤(矸石)仓煤(矸石)眼使用规格为ⅰ250矿用工字钢焊接,掘进头煤(矸石)眼、工作面煤眼使用规格为30kg轨道焊接;炮掘头、综掘头间距不大于300×300mm、综采面间距不大于400×400mm、井底煤(矸石)仓间距不大于500×500mm。

2.安全平台:煤(矸石)眼上口安装全封闭安全平台,应使用气动或电动控制装置,做到安全平台落下后应上锁管理,控制箱上锁管理。

3.安全护栏:空档间距不超过200mm(除皮带机来煤方向),采用红白相间标志,留有单侧活门,并上锁管理。

4.煤(矸石)眼应装设防满眼保护,并与眼口皮带机闭锁。

5.井底煤仓(卸载坑)、采区煤仓应装备空气炮和仓位显示装置。

6.煤(矸石)眼上、下口前后5米范围,要设置充足的照明,安装视频系统。

7.煤(矸石)眼口要配备保险带2根、钎子(长度不小于1.8米)、铲子、抓钩、大锤、风枪、安全留绳等专用工具,且留有拴安全留绳的鼻子,并上架管理。

8.现场应配备的牌板

(1)设立醒目的“当心煤(矸石)眼”安全警示牌。

(2)煤(矸石)眼标志牌。煤(矸石)眼标志牌内容包括:煤(矸石)眼名称、眼深、直径、容量等参数、使用单位、放眼人员、维修人员名单。

(3)煤(矸石)眼管理牌板:管理制度、检查检修制度、交接班制度、事故处理流程、安全确认内容。

七、使用单位管理职责与隐患排查

(一)使用单位接管煤(矸石)眼后,应编制《煤(矸石)眼使用管理安全措施》,经审批后认真贯彻执行。

(二)使用单位必须对煤(矸石)眼上口篦子、护栏、照明、警示牌、管理牌板、透眼工具等定期维护,保持完好,若有损毁应及时更换,严禁随意更改篦子尺寸,否则每发现一处擅自更改篦子尺寸罚使用单位1000元,罚责任人200元,罚使用单位党政正职各200元。

(三)生产系统水的管理

1.使用单位严禁将水或水煤(矸石)灌入煤(矸石)眼内,对有淋水的煤(矸石)眼,必须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单位党政负责人、跟班管理人员、当班队长各200元。

2.综采工作面运输机的电机、齿箱冷却水必须接管路引出工作面,不得进入出煤系统,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单位党政负责人、跟班管理人员、当班队长各100元。

3.综采工作面的采煤机和综掘头的综掘机的冷却喷雾水必须严格做到停机关水,严禁用水冲刷机身、皮带机头、机尾,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单位党政负责人、跟班管理人员、当班队长各100元。

4.综采工作面支架及运输机机头转载点喷雾由综采区负责安装维护,掘进头的皮带机各处喷雾由掘进单位负责安装维护,主运系统的各处喷雾由保运区负责安装维护,喷雾要达到雾化效果,控制阀要完好灵敏不跑水,并安装在便于操作的地点,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安装负责人100元、管理责任人50元。

5.各煤(矸石)眼附近的排水沟和排水管路必须保证正常排水,水不得进入眼内,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负责人100元、管理责任人50元。

6.皮带机司机开车后,遇到空车、煤(矸)潮或停车后应及时关闭喷雾,发现喷雾设施损坏要及时安排处理,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当班司机100元、管理责任人100元。

7.各灭尘点及工作面、掘进头洒水,要做到以灭尘为主,不得用水冲刷,因用水冲刷造成水进入眼内及生产系统的,责任人按“三违”处理,处罚管理责任人100元。

8.停止使用的眼内如有淋水,保运区负责将水引至巷道内,不得流至生产系统的皮带上,未按规定执行的责任人按“三违”处理,处罚管理责任人100元。

9.正常出煤(矸石)时,严禁用水冲刷皮带机滚筒、浮煤,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负责人100元、管理责任人100元。

10.通风区要保证生产系统内的水管路完好,出现跑水的,现场作业人员要及时汇报,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现场作业人员50元;通风区接到汇报后,要迅速组织人员处理完毕(以调度指挥中心记录时间为准),按《杨柳煤业生产管理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11.主运系统混合出煤或混合出煤矸时,放眼工必须听从调度指挥中心统一安排,防止不同煤种或煤矸进入同一系统,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处罚责任人200元。

12.对杂物、大矸石进入眼内造成蓬眼、卡眼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200元,如影响时间超过30分钟,按每小时500元进行处罚。

13.因放眼不及时造成蓬眼、卡眼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200元,如影响时间超过30分钟,按每小时500元进行处罚。

14.对水进入眼内造成窜眼或杂物、大矸石造成蓬眼的,罚责任单位每次10000元,责任人1000元,并按严重“三违”处理,党政正职各罚款500元,并由责任单位清理窜眼水煤,连续窜眼的挂牌处理。

(四)使用单位若发现煤(矸石)眼上、下口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单位值班、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并立即停止使用。由使用单位编制措施处理好后经调度指挥中心、生产技术部、安监处等部门现场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时方可恢复使用。

(五)煤(矸石)眼放眼工操作前应先观察锁口梁、眼口周围及老虎嘴是否存在异常或安全隐患,电话通讯是否正常,安全确认无误后方可放眼。放眼工应保持眼口前后不小于10米文明环境整洁工作。

(六)若发生煤(矸石)眼篷眼、滞眼、卡眼或积水时,由煤(矸石)眼使用单位跟班干部或班队长组织人员处理,保运区皮带司机配合处理,安监员现场监护。处理时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1.首先停止煤(矸石)眼上、下口运输机运转。

2.立即向调度指挥中心调度室、单位值班汇报。

3.根据现场情况,编制针对性安全措施。

4.处理煤(矸石)眼事故时,现场必须有管理人员指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确认后,方可按照措施实施处理。严禁人员从眼口下方进入。

5.在处理卡眼、窜眼事故时,给煤机、老虎嘴必须采用远程控制。

6.煤(矸石)眼内若有积水,处理前必须先从煤(矸石)眼上口排干积水,然后采取措施处理。

7.处理结束,及时向调度指挥中心调度室汇报。

八、煤(矸石)眼的封闭与启用

(一)煤(矸石)眼的封堵、报废与重新启用,都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暂时停用的煤(矸石)眼,封堵时煤(矸石)眼必须放空,悬挂警示牌,并留有放水孔;报废的煤(矸石)眼,必须封堵填实,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封堵后由调度指挥中心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三)暂时停用的煤(矸石)眼重新启用时,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启封;确认安全后,由矿调度指挥中心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四)启用封堵的煤(矸石)眼,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消除隐患,确认安全后,由调度指挥中心组织相关单位人员现场确认后,方可启封。

九、其它要求

新安装的老虎嘴由生产技术部统一设计,必须安装远程气动控制装置,远程气动控制装置操作点距离老虎嘴保证不小于20米的距离,无气动控制装置的老虎嘴不得使用。

第12篇 某矿业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铜诚公司的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体制,落实并执行本规定,搞好安全生产。

第三条建立以总经理为首的,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公司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公司领导对所分管的系统、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条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以及上级的决定和指示。

二、直接领导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

三、定期检查各方面的安全工作情况,定期听取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于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发布安全指令。

四、亲自或委托组织、主持全公司安全大检查。

五、保证在企业的各项活动中,落实安全措施。

六、亲自主持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审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

八、亲自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九、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报告全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

十、审查批准全公司安全奖励和处罚决定。

第六条公司生产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编制本公司远景计划、采剥计划、更新改造计划时,要全面考虑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在进行改、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中,负责安全技术及环保技术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二、负责组织审查批准全公司安全技术规程。

三、审查批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审查并解决有关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技术措施方案。

四、组织安全技术攻关。

第七条公司安全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各种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搞好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经常调查了解全公司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三、组织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经公司生产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监督执行。

四、参与编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参与编制月度生产计划中有关安全生产要求。

五、参与新建、改、扩建工程及新产品试制的竣工验收、试运转审查工作。

六、组织全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

七、负责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中的公司级安全教育。

八、组织对特种作业工人的培训、考核发证的联系工作。

九、负责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工作经验,开展安全科研工作。

十、组织全公司安全文化活动。

十一、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提出防范措施。

十二、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

十三、参与制订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并监督合理使用。

十四、参与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发放标准的制定。

十五、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同时督促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十六、签发安全工作奖、罚通知单。

十七、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全公司安全工作情况。

十八、监督安全技措基金的提取与使用,发现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十九、处理有关安全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二、参加安全大检查,协助对列入安全隐患整改的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进度督促,并协调其与主体生产的关系。若主体生产与整改项目发生矛盾时,应通知公司安全部门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处理。

三、安排生产任务时,必须考虑安全生产,保证落实安全措施。

四、指挥生产时,应随时制止违章作业。

五、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时,采取应急措施,积极全力组织抢救,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13篇 淮北矿业综采切眼安全管理刚性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综采切眼施工安全管理,杜绝顶板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综采切眼(含刷大)必须专门编制支护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掘进副总、采煤副总、地质副总、安全副总及安监、技术、地质、调度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会审,经矿长批准后执行。责任人:矿长。

第二条 综采切眼支护以锚架联合支护为主,支护设计参照“淮北矿业锚杆支护技术规范”第三章“支护设计”规定编制。综采切眼上下端交岔点支护、煤机窝支护纳入综采切眼支护设计一并编制。大采高综采面切眼净高不得超过3米,支架安装时通过卧底方式达到安装要求的高度。责任人:矿总工程师。

第三条 采用锚网索支护的综采切眼必须布置顺山挑棚加固,且不得少于4排,导峒和刷大各不少于2排。顶板可锚性较差的综采切眼采用架棚支护时,必须布置不少于6排顺山挑棚加固,导峒和刷大各不少于3排,刷宽大于4.0m时,刷大部分顺山挑棚不少于4排。挑棚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配π型钢梁或铰接顶梁,铰接顶梁长度小于1.2m时,一梁一柱,长度大于1.2m时,一梁二柱,顶梁采用π型钢梁时,支柱间距不大于1.0m,挑棚顶梁必须首尾相连。责任人:矿总工程师。

第四条 切眼刷大时,同时作业不得超过2处,作业茬间距不得小于20m,小于20m时,必须1个头施工。责任人:掘进矿长。

第五条 切眼内单体液压支柱每班必须安排专人棵棵测压,中等稳定顶板初撑力不小于70kn,破碎顶板初撑力不小于50kn。一棵支柱初撑力不合格的,给予施工单位跟班干部和队长行政撤职。管技干部到切眼必须带测压表,进行抽测检查,发现不带测压表的,给予行政撤职。责任人:掘进矿长。

第六条 导峒及刷大支护形式和支护材料必须一致,支架顶梁必须采用同型号的钢梁,梁腿必须匹配使用,支架顶梁与顶梁压茬不少于200mm。刷大施工时,单体液压支柱挑棚必须紧跟迎头。刷大前导峒挑棚必须打齐。责任人:掘进矿长。

第七条 切眼刷大前,由掘进矿长组织安监、技术、调度、施工区队现场检查验收,对切眼支护、施工环境等进行安全确认,并下达刷大开工通知单,明确开工时间、开窝位置、顶板管理要求等。责任人:掘进矿长。

第八条 切眼刷大前必须将切眼刷大相关情况(开工时间、工期、进度计划、干部跟带班安排等)报公司安监局、调度室、生产管理部等。刷大期间每日向公司调度汇报刷大进度和跟带班情况。责任人:调度所长。

第九条 刷大开窝和煤机窝开窝位置选择必须由掘进矿长或掘进副总组织技术、安监、地质等部门现场勘查确定,必须选择在顶板完好,避开构造带、破碎带的地点,并在开窝位置打顶板岩性探查孔探明顶板岩层结构。煤机窝必须在切眼刷大完成后施工,按锚杆排距或棚距逐排逐棚刷扩。责任人:掘进矿长。

第十条 刷大期间,每小班必须有一名矿安监、技术、调度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带班;施工单位每小班有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跟班;跟带班干部与当班职工同上同下;矿带班领导每班必须到现场进行隐患排查。责任人:矿长。

上述刚性规定执行不力,每出现一项次给予责任人1000元罚款;年内造成顶板死亡事故的,给予分管矿长、施工单位区长解除劳动合同,其他按公司安全1号文进行问责处理。

第14篇 矿业粉尘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科学预防和正确处置粉尘火灾爆炸事故。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工厂)粉尘车间(岗位)。

3. 主要引用标准: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03)

4. 职责和权限:

4.1公司(工厂)主要负责人负责依规范要求设置粉尘作业场所,保证本制度规定的安全投入,以及组织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并向政府部门如实报告事故。

4.2.公司(工厂)安全主任负责编写、监督本制度的落实,指导粉尘车间(工厂)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4.3车间主任(班组长)负责落实本制度中相关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处置粉尘火灾爆炸事故。

4.4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依本制度规定和引用的相关规范,正确安装粉尘车间设备,敷设电气线路等,对相关安全设施及时检修,对规定的相关检测项目实施检测。

4.5 粉尘作业岗位人员应遵守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时保养粉尘设施设备,检查本岗位消防器材和安全标志,保证应急通道的畅通;报告事故隐患。

5. 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

5.1粉尘车间(岗位)应与其他建筑保持安全距离。铝镁合金粉尘车间(岗位)应与其他车间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离,且不得设置在多层厂房中。粉尘车间门窗框架应为金属材料制作,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应急疏散、救援通道应保护畅通。

5.2 粉尘车间应当配备灭火器材。铝镁合金粉尘车间的灭火器材不可选用干粉灭火器,水剂型和泡沫型灭火器。车间消防器材、安全标志应由岗位作业人员定期检查、维护,实施定置管理;

5.3 粉尘车间(岗位)应选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电气开关,导线敷设应选用镀锌管或水煤气管,达到整体防爆要求。除尘器应符合防静电安全要求。除尘设施应有阻爆、隔爆、泄爆装置。除尘管道不应有降尘现象。有异常现象,作业人员应当停止作业,及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处理。

5.4 粉尘作业人员应由安全主任组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5 粉尘作业人员应穿棉质工作服,不得穿化纤材料制作的工作服。作业时应佩戴防尘口罩和护耳器。

5.6 粉尘车间(岗位)严禁烟火,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并应使用防爆功能或不产生火花的工具。确需明火作业的,动火作业人员应依规定向公司(工厂)安全责任人提出申请,经许可,落实相关安全作业措施后方可作业。

5.7 粉尘作业车间处于建筑物顶层或除尘装置高于厂房建筑的,应有防雷装置。 5.8 粉尘车间必须安装通风装置,并保证其状况良好。

5.9 粉尘车间(岗位)设施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每周进行检修。岗位工人对生产用设备设施进行日常保养。

5.10 作业完毕后,岗位作业人员应当立即收集除尘袋,除尘管道中的粉尘,不得使用压缩空气吹扫设施设备,以及身体、衣物上的粉尘。严禁使用金属工具敲打除尘设备金属材质的部位。

5.11 收集的粉尘应当进行降温后贮存,并不得与其他可燃物品同贮。铝镁粉尘应当贮存在专用仓库。

6. 粉尘检测和监控

6.1 干式除尘器内应安装超温报警器。

6.2 设备管理部门每个月应当对使用法兰连接的收尘器,法兰两端的电阻应小于0.03ω。

6.3 设备管理部门每个月应当对除尘器接地电阻进行检测,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6.4 粉尘车间安全负责人应当对车间进行日常检查。有异常,应当采取措施处置;无力处置的隐患,应当及时向安全主任报告。

6.4 7. 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处置

7.1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征兆,以及发生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后,应当依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立即停机,切断现场所有电源开关,通知现场及附近人员紧急撤离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公司(工厂)安全主任或上级报告。

7.2 安全主任或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开展自救工作,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2 铝镁合金粉尘发生事故不得使用干粉灭火器,水,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第15篇 矿业公司安全监管重点单位排查管理规定

为切实增强安全监管重点单位排查的科学性、针对性,进一步规范排查程序,多措并举加强重点单位安全监管,确保安全生产,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就安全监管重点单位排查和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安全监管重点单位排查程序

安全监管重点单位采取安全管理部排查、安全副经理初审、公司安全办公会审核认定的方法,每月组织一次。其基本程序为:

1、每月底,安全管理部以部务会形式,依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提出拟列入安全监管的重点单位,报安全副经理初审。

2、将初审后的安全监管重点单位提交公司安全办公会研究讨论,审核认定具体单位并确定对口包保公司领导,研究制定包保方案。

3、由对口包保公司领导或由公司领导指定专人约谈安全监管重点单位党政正职,通报相关情况,找准管理短板和薄弱环节,帮助制定具体措施。

二、安全风险评估办法及风险指数计算

(一)安全风险评估办法

安全风险评估以上一月份基层单位安全管理过程及结果为基本依据,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项目及风险指数为:

1、安全管理结果。风险指数为:重伤一人次30分;轻伤一人次20分;二级以上非伤或重大未遂事故每起25分;一般非伤事故每起5分。累计计算。

2、员工行为管控。风险指数为:“三违”每人次2分;严重“三违”每人次5分。累计计算。

3、质量标准化工作。风险指数为:80分≤质量、系列检查结果<85分,10分;75≤质量、系列检查结果<80分,15分;低于75分的,20分。

4、“五定表”落实及“一警两书”。风险指数为:“五定表”问题整改落实率低于90%的5分,低于80%的10分,低于70%的15分。被公司及以上级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10分;蓝、黄牌警告15分;停产整顿通知书20分。累计计算。

5、基础资料管理。风险指数为:基础资料联查成绩低于85分的3分,低于80分的5分。

6、疲劳和经验指数。风险指数为:按不同劳动组织方式正规循环作业时间计算。平均作业时间增幅低于0.5小时为0分;超过0.5小时,3分;超过1小时5分。新工或调入员工人数占全员比率低于5%,风险指数为0分;每超过一个百分点,风险指数增加1分。

7、现场隐患及危险源。风险指数为:列入b级管理的,每个工作面5分。累计计算。

8、整体安全意识。重点对各单位党政班子“安全第一”工作摆位、安全基础工作、员工行为规范、整体安全意识进行分析评估,通过安全问题及现象,追溯管理因素。定性分析结果分为一般、较差、差三个档次,风险指数分别为10分、20分、30分。

(二)安全风险指数计算

将评估项目中各单位对应的风险指数累加,即为每个单位综合风险指数。综合风险指数最高的单位,拟定为安全管理重点单位,提交公司安全办公会审核认定。

三、安全监管重点单位管理

对安全监管重点单位实行公司领导专人包保、安管部门重点督导、单位内部分工落实的管理方式,做到多措并举、上下结合、重点监管。

1、对口包保公司领导参加重点监管单位安全办公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指出安全管理的倾向性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安全管理重点,帮助单位多层次、多角度分析管理因素,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并督导落实。同时征求单位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2、安管部主管主任组织单位党政正职和安全、技术副职对工作现场进行全方位、全系统隐患排查,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现场管理等多层面,提出隐患问题,解决方案和时间、质量要求,下达“五定表”或限期整改通知单,并持续跟进落实。

3、重点监管单位根据公司领导要求,以现场隐患排查结果为整改重点,举一反三,研究制定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行为管控、控制伤工非伤事故、提升基础工作和质量标准化水平的具体措施,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狠抓落实。相关落实情况每周向安管部作专门汇报,由安管部对责任人实施专项考核。

矿业管理规定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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