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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安检门进出管理规定及保安职责
为加强仓库安全管控,防止偷盗等不安全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所有人员必须通过安检门进出,如遇安检门报警时,必须无条件接受保安人员用手持探测器进行再次检查,并经保安人员许可后方可出入,当一名人员接受检查或通过安检门时,其他人员一律站在一米以外等待;
二、本单位员工进出仓库时必须穿着工作服,正确佩戴工作证,试用期员工或经领导批准不须穿着工作服的员工必须正确佩戴工作证方可进出;
三、外来人员进出仓库时必须有正当理由,出具相关业务联系单据,经保安人员允许后进行登记,外来人员必须出据本人有效证件,遵守仓库的管理规定,服从保安人员的检查。
四、仓库外来人员出入库区登记每天8时30分前必须更新存档;
五、所有进出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携带包裹、香烟、打火机、手机、照(摄)像器材、钱包、钥匙等金属及电子产品进入库区;
六、所有人员在接受保安人员检查时,必须在指定区域内立正站好,双手沿身体两侧平举,不得随意摆动身体,态度要端正。
七、保安人员在检查时要严肃认真,在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检查时,要自上而下匀速对全身进行扫描(帽子到鞋袜),遇到探测器报警时,要进行反复检查和确认,对可疑情况要及时上报。
八、保安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如确需离岗超过20秒钟的,必须向领班要求换岗,20秒钟之内的不得使本岗位脱离视线,且此期间进出人员必须在安检区等待检查。
九、此岗位值班保安在换岗时,接班保安必须对交班保安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十、保安人员在换岗、巡逻或经允许进出仓库时,必须经安检门进出,履行正常的检查手续。
十一、保安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如确需离岗超过20秒钟的,必须向领班要求换岗,20秒钟之内的不得使本岗位脱离视线,且此期间进出人员必须在安检区等待检查。
十二、当遇到停电等影响安全工作的情形时,应立即关闭所有通道,严格控制人员随意走动,当供电正常后方可恢复工作;
十三、当遇到抢劫、偷盗等恶性突发事件时,保安人员应立即关闭所有通道,迅速启动报警装置,控制现场态势,灵活、冷静应对各种情况,观察对方行踪和外貌特征,适时制服违法犯罪分子,保证公司财产不受损失。
第2篇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户内安检人员的要求、户内安检岗位装备要求、户内安检服务要求及户内安检操作要求。本制度适用于居民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以下简称户内安检)。
第二章户内安检人员要求
第二条 各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安检人员,负责居民用户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 经相关部门培训,具备上岗条件。
第四条 掌握户内燃气设施操作和维修知识,能熟练完成居民户内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
第五条 掌握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具备一定的现场处理能力。
第三章户内安检装备要求
第六条 安全检查人员应配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燃气检测、维修、通讯、服务等相关工具和材料。
第四章户内安检服务要求
第七条 准备工作
(一)穿着统一要求的工作服,着装整洁,佩戴岗位标志;
(二)备齐安全检查工作的相关物品;
(三)入户安全检查,应按客服中心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提前到达;如遇用户不在而又无法联系,应填写用户留言单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有效告知。
第八条 服务礼仪
(一)轻按住户门铃或轻敲门;
(二)向用户出示岗位标志,表明身份和来意,获得用户许可后,穿戴鞋套入户;
(三)进门后径直到服务现场,做到“两点一线”,不在用户室内随意走动;与用户交流时要使用礼貌用语,耐心、热情为用户提供服务,同时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常识、用户自检方法;做到入户必安检、安检必宣传;
(四)不得接受用户馈赠的各种物品,严禁擅自动用室内物品;
(五)用户有疑问时,应礼貌回答用户问题。
第九条 结束工作
(一)安全检查工作完毕应将现场清理干净,并填写相关记录;
(二)发现用户家中存在的燃气安全隐患,及时记录并开具《隐患整改通知单》,告知用户整改方法;
(三)面带微笑向用户示意告别,面对用户轻轻将门关闭。
第五章户内安检操作要求
第十条 一般规定
(一)安全检查范围:燃气灶前阀之前的燃气表、用气设备、阀门、报警器、安全切断阀、燃气软管、燃气管道及附件;
(二)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
(三)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时,必须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并应做好安全检查相关记录,并要求用户签字确认;
(四)燃气设施附近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燃气用气设备是否为相应的燃气专用设备。
(六)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燃气表的安全检查
(一)燃气表不应被装饰物包裹;
(二)燃气表液晶屏显示应正常;
(三)燃气表需在报废期内使用;
(四)燃气表应完好无泄漏,且安装牢固;
(五)燃气表上严禁堆放或悬挂任何物品;
(六)燃气表高位安装时,灶具应在燃气表水平距离300mm以外;
(七)燃气表铅封、管封应完好无损坏,表托应起到固定和支撑作用;
(八)灶具点火测试,检查燃气表的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 阀门的安全检查
(一)阀门不得有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
(二)阀门周围不得有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
(三)阀门应表面洁净,开闭灵活,对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四)报警器和安全切断阀的安全检查;
(五)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燃气相对密度比空气轻时,水平距离应控制在0.5~8.0m范围内,安装高度应距屋顶0.3m之内,且不得安装于燃具的正上方;当燃气相对密度比空气重时,水平距离应控制在0.5~4.0m范围内,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
(六)检查报警器和安全切断阀的有效检定日期,当报警器或安全切断阀超出有效检定期,安检人员应告知用户及时到技术监督局进行检定。
第十三条 燃气软管的安全检查
(一)燃气软管不能超过2m;
(二)燃气软管中间不能有接头;
(三)燃气软管不能靠火源太近,如软管附近有发热装置需采取保护措施;
(四)燃气软管两端需用卡箍固定;
(五)燃气软管不应出现老化、龟裂;
(六)燃气软管不能穿墙。
第十四条 燃气管道及附件的安全检查
(一)燃气管道不应被装饰物包裹;
(二)燃气管道及接口应完好无泄漏,且安装牢固;
(三)燃气管道不得埋入墙体和地下,且管道宜涂刷黄色标识色;
(四)燃气管道不得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且无锈蚀、不许牵挂电线、绳索及重物搭挂;
(五)燃气管道的管托、管卡应完好无损坏,管托、管卡应起到固定和支撑作用;
(六)不许私接燃气管道或盗用城市燃气。
第十五条 如发现隐患应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单》,由用户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安检结束后有安检人员将每户安检结果录入程序,对隐患用户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第十七条 属于用户自行整改的督促用户自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专人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属于漏气、气表故障等需要维修的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前往维修,维修结束后维修人员将《维修任务单》反馈到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燃气表鉴定过程中,如属气表故障不能维修的,在换表后应记录好换表原因,原表号、表底数,新表号、表底数,并由用户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需要改管的用户需通知到相关部门登记,由公司统一整改。
第二十一条 拒绝安检的用户暂停售气业务的办理,待安检确认无隐患后恢复办理。
第3篇 安检员现场考核管理规定
为督促井下现场安检员职责履行到位、安全隐患排查到位,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制止“三违”,将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检员对作业现场负安全监管责任,是所分管范围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
二、安检员每班必须紧盯作业现场,现场交接班,不得空岗、脱岗及睡岗。
三、安检员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即接班、班中、交班汇报。
1、交接班汇报必须告知现场联系电话、交接班人及排查遗留问题;
2、班中汇报时必须告知分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有无隐患、三违及针对存在的隐患、三违所采取的措施。
3、对当班动态过程中出现的事故、重大隐患、严重三违必须及时汇报,并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危及作业安全。
四、公司带班领导、安全督查科、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管理人员对安检员履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履职不到位、睡岗、脱岗等行为进行考核。
1、公司领导带班及各级管理人员入井发现作业现场重大安全隐患、严重三违,但现场安检员未发现、未制止的,每起处罚现场安检员1000——2000元;
2、公司领导带班及各级管理人员入井发现安检员睡岗、脱岗,每次处罚安检员500元;
3、各级管理人员发现安检员未现场交接班造成空岗,每次处罚安检员200元;
4、安检员所分管现场当班动态生产出现事故或重大隐患,危及作业安全,但安检员未向综合调度室及安全指挥中心汇报,视为脱岗,每起处罚安检员1000元。
五、安全系统各级管理人员对安检员现场履职情况抽查结果作为安检员当月考核依据,对履职较好人员酌情给予一定奖励。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