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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高处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2篇四新工程交接开工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3篇危险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定 第4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 第5篇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6篇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7篇高危险性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定 第8篇高处作业许可管理规定范本 第9篇“四新”、工程交接、开工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10篇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安全管理规定 第11篇中国石化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12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办法 第13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1篇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安全规范化管理,认真落实《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安全责任,杜绝各种人为责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资格与确认
第1条 必备条件
1、工作票签发人:
设备运行维护及施工单位的行政领导及从事本专业3年及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担任相应工作票签发人的资格。其他人员的工作票签发人任职资格必须经机电科审核批准。
2、工作负责人:
本专业中级工及以上人员;或者不具备中级工资格,但从事本专业工作连续五年及以上,熟悉设备、人员情况、且安全技术水平较高的人员,也具备担任相应工作负责人的资格。
3、工作许可人:
从事本专业运行岗位的值班负责人、正值班员、值班调度员副值及以上者具备工作许可人资格。其他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须担任者,应具备相当于工作许可人的资格,由需要部门提出申请,经机电科审核批准。
第2条 确认程序:
1、每年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必须由机电科组织培训、统一命题,对申报者进行《安规》及有关安全管理标准、规定的考试。及格线为85分,不及格者一律不予认可。
2、资格审查通过、《安规》考试合格者,经机电科批准后,公布确认。
3、未经考核的人员,不得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违反者按违章作业论处。
第三章工作规定
第1条 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票签发人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两票三制”管理制度》。按规程规定严肃认真地履行自己的安全责任,监督检查工作票上所列各项内容的正确完备。保证所签发的工作票合格率达100%。
2、工作票签发人必须按公布的工作票签发权限签发工作票。
3、对不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安全责任,无视工作票填写与执行规定,经常出现工作票签发差错及违章指挥者应立即取消其工作票签发人资格,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2条 工作负责人:
1、工作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规定。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安全责任,认真落实现场安全措施,安全优质地带领班员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工作负责人是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应认真负责、自始至终,不间断地对工作票所列人员进行安全监护。因故需暂时离开现场时,应指定临时负责人,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及全体工作班成员。
3、工作负责人必须组织召开好班前会和班后会,对工作班成员交待清楚现场安全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成员的人身安全要全面负责。对违章作业要坚决制止和就地纠正,对不听劝阻、不服从指挥者,有权停止其工作。
4、工作负责人应认真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及现场安全监督。对于工作不负责任、带头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对现场违章作业不管不问的工作负责人,应立即取消其工作负责人资格,并按中心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3条 工作许可人: ,
l、工作许可人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工作许可制度及我中心“两票”“三制”的管理规定,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安全责任,保证和监督所许可工作的安全顺利完成。
2、工作负责人在接受值班调度员许可工作及终结汇报的命令时,应按规定做好详细的记录。
3、非设备所属单位,在进行不经过调度所许可而由设备管理单位许可的低压线路停电工作时,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进行停、送电操作,并履行工作许可手续。严禁非设备所属单位自行操作。
运河煤矿机电科
2011年1月6日
第2篇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的实施,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业产品是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产品(含食品及其相关产品)。
本规定所称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是指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资质被依法撤回、撤销、吊销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而被依法终止,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过程。
第三条 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的实施,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实施撤回、撤销生产许可和吊销生产许可证,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生产许可的撤回、撤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回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二)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
(三)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四)依法应当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二)已经取得生产许可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
(三)依法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部门或许可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可以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条 撤回、撤销生产许可,由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撤销下级部门决定的生产许可。
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撤回、撤销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提出撤回、撤销的意见,并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第九条 作出撤回、撤销生产许可决定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撤回、撤销生产许可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进行核实;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的吊销
第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一)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三)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
(四)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吊销生产许可证,由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办案程序管辖权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执行。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形的,应当通报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办案程序的规定,提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其听证权利。
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听证规则进行听证。
第十四条 在听取被许可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被许可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将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书面建议和有关情况,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至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批复。
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准予生产许可部门同意吊销的批复,向被许可人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执行。
第四章 注销手续的办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对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由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对因其他情形应予注销生产许可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据事实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准予生产许可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公告注销生产许可的被许可人名单或有关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产许可撤回、撤销、吊销、注销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许可承办机构、执法机构的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生产许可被注销后,被许可人仍继续生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查处无证生产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第3篇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安全管理,从严管控临时性危险性作业,规范临时作业的审批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涉及到的临时危险性作业管理。
3 责任
公司各部门。
4 程序
4.1 高危险性作业:指对人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
4.2 高危险性作业的分类
4.2.1 动火作业:指除固定动火区、固定用火作业外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从事电气焊(割)、使用电钻、砂轮、喷灯等临时性动火作业。
4.2.2 有限空间作业:指一种相对狭窄或有限制的空间,诸如箱体、锅炉、容器、舱室等,有限空间意味着由于结构、尺寸、形状而导致恶劣的通风条件。
4.2.3 高处作业: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2.4 临时用电作业:指临时搭建的较大用电作业。
4.2.5 拆除(工程)作业:指大型设备设施、物品物件等在拆除过程中存在较大危险性的作业。
4.2.6 起重吊装作业:指利用起重机吊运设备、大型物件等转移过程的作业。
4.3 高危险性作业的要求
4.3.1 公司对高危险性作业实施审批许可制度,凡需进行高危险性作业的部门都必须经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ehs部负责高危险性作业的审批许可管理。
4.3.2 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4.3.2.1 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临时性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4.3.2.2 动火作业分三级执行:一级动火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库区、储罐区等重要部位;二级动火指在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临时性动火作业;三级动火指除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4.3.2.3 动火作业的办理程序
4.3.2.3.1 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动火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2.3.2 一二级动火作业最终审批权限到总经理室;三级动火作业最终审批权限到ehs部门。
4.3.2.3.3 申请人持合格的动火许可证到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许可证交动火人持证上岗。
4.3.2.3.4 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动火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2.3.5 一级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天;二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天;三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天。
4.3.2.4 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
4.3.2.4.1 凡在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阴井等部位动火时,必须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准动火。
4.3.2.4.2 凡可能与易燃易爆介质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动火时,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除一段管线。
4.3.2.4.3 设备内动火时,连接在设备上的所有物料、蒸汽等管线都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分析合格后,方准进入设备动火。
4.3.2.4.4 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区域内,在动火任务完成之前,不准再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4.3.2.4.5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4.3.2.4.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动火作业。
4.3.2.4.7 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好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3.2.4.8 使用气焊(割)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10米。
4.3.2.5 动火作业各级人员职责要求
4.3.2.5.1 动火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3.2.5.2 从事电、气焊(割)等动火作业的执行人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证者,方可独立承担动火作业,动火人应在动火证上签字。
4.3.2.5.3 动火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ehs部门报告。
4.3.2.5.4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2.5.5 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
4.3.2.5.6 班组长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临时动火作业监管,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本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3.2.5.7 各级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在确认保证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4.3.3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3.1 指凡进入罐、锅、槽、池、井、炉或其它闭塞场所内的临时性作业,都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3.3.2 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3.3 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申请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3.4 申请人持合格的许可证到作业现场,认真检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作业人员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许可证交作业人持证上岗。
4.3.3.5 有限空间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4.3.3.6 有限空间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3.7 有限空间作业前,要有专人负责对罐、锅、槽、池、井、炉或其它闭塞场所内的空气进行抽样检测,分析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分析的执行人,对分析结果负责。在许可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本人需在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认可。
4.3.3.8 有限空间作业人接到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条件时,有权拒绝进入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3.9 班组长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临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管,负责监护进入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有限空间内氧气含量19.5%以上,空气良好,严禁用纯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
4.3.3.10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
4.3.3.10.1 当从事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对检修的设备、设施、管线、场所进行清洗、置换、隔离。
4.3.3.10.2 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3.3.10.3进入运转设备检修前,必须将电源开关断开,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 的标示牌,非工作人员严禁取牌合闸。
4.3.3.10.4 对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
4.3.3.10.5 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发现异常应立即修补或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4.3.3.10.6 在封闭式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工作人员应系安全绳,绳的一端交由容器外的人拉住。
4.3.3.10.7 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要密切监护作业人员的状态并与他们保持联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4.3.3.10.8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做好标志。罐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准大于12伏。
4.3.3.10.9 作业结束,须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罐体。
4.3.3.10.10 罐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入罐抢救,否则不准进入。
4.3.4 高处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4.1 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登高作业,必须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登高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登高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4.2 登高作业许可证由申请登高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登高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4.3 申请人持合格的登高作业许可证到登高作业现场,认真检查登高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登高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登高作业许可证交登高作业人持证上岗。
4.3.4.4 登高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登高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登高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登高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登高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登高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4.5 登高作业人接到登高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登高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登高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4.6 登高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登高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4.7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作业者垂直上方,且无尖锐、锋利棱角的构件上,不能低挂高用。监护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监护职责。
4.3.4.8 高处作业的危险区,应设置围栏,并悬挂“严禁靠近!”的警示标志,严禁人员逗留或通行。
4.3.4.9 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角应扎紧,穿软底鞋。
4.3.4.10 凡患有高处作业禁忌症、酒后人员、年老体弱、视力不佳等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3.4.11 高处作业,脚手架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4.3.4.12 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所用工具、零件、小件物品要放在工具袋内,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材料、边角余料应用绳系牢上、下吊送。严禁上、下抛掷物品或工具。
4.3.4.13 高处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4.3.4.14 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4.3.4.15 高处作业时应避开电气线路,无法避开时,必须停电后进行作业。
4.3.4.16 遇有6级及6级以上强风或暴雨、雷电、大雪等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4.3.4.17 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进行工作时,必须有防止坠落的可靠措施。
4.3.4.18 高处作业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检查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状况,并做好记录。
4.3.5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5.1 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临时用电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5.2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申请临时用电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5.3 申请人持合格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临时用电作业现场,认真检查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临时用电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交临时用电作业人持证上岗。
4.3.5.4 临时用电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临时用电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临时用电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临时用电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5.5 临时用电作业人接到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临时用电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临时用电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5.6 临时用电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5.7 作业人员必须佩带相应劳动保护用品。禁止无证电工安装、修理电气设施。
4.3.5.8 施工场地架设的电线应绝缘良好,悬挂高度及线间距离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安全规定。
4.3.5.9 现场架设的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持,不得将电线缠绕在钢筋、树木或脚手架上。
4.3.5.10 各种电器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外装防水箱并加锁,在操作处加设绝缘垫层。
4.3.5.11 移动式电气机具设备应用橡胶电缆供电,并经常注意理顺,跨越道路时应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护。
4.3.6 拆除(工程)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6.1 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拆除(工程)作业,必须办理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拆除(工程)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6.2 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由申请拆除(工程)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6.3 申请人持合格的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到拆除(工程)作业现场,认真检查拆除(工程)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拆除(工程)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交拆除(工程)作业人持证上岗。
4.3.6.4 拆除(工程)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拆除(工程)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拆除(工程)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拆除(工程)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制定拆除方案,参与拆除(工程)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拆除(工程)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6.5 拆除(工程)作业人接到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拆除(工程)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拆除(工程)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6.6 拆除(工程)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6.7 重要的生产设备、设施拆除(工程)作业必须在技术负责人指导下进行。
4.3.6.8 拆除区域周围应设围栏,悬挂警告牌,并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通过或逗留。
4.3.6.9 拆除工作应自上而下对称顺序进行,先外后内,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后再拆除承重的部分,当拆除某一部分时,应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倒塌。
4.3.6.10 拆除时,设备上或楼板上严禁多人聚集或集中堆放拆除下来的材料,拆除物应及时清理。
4.3.6.11 拆除作业要设置溜放槽,将拆下的散碎材料顺槽溜下,较大的承重材料,应用绳或起重设备吊下或运走,严禁向下抛掷。
4.3.6.12 遇有6级强风、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应暂停高处拆除作业,在高压线路附近的拆除工作,应在停电后进行。
4.3.6.13 不稳固的部件必须先行加固后,再进行拆除。
4.3.6.14 在生产运行区域内进行拆除作业,还应遵守生产车间的有关特别规定。
4.3.7 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7.1 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办理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起重吊装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7.2 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由申请起重吊装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7.3 申请人持合格的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到起重吊装作业现场,认真检查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起重吊装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交起重吊装作业人持证上岗。
4.3.7.4 起重吊装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起重吊装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起重吊装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起重吊装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制定起重吊装方案,参与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7.5 起重吊装作业人接到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起重吊装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起重吊装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7.6 起重吊装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7.7 指挥人员应正确按照信号要求与操作人员进行联系,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
4.3.7.8 指挥人员应站在使操作人员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不能同时看清操作人员和负载时,必须设中间指挥人员逐级传递信号。
4.3.7.9 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严禁偏拉斜吊。防止提升后吊物翻转、摆动。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时严禁松钩。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栓以牢固的溜绳
4.3.7.10 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停留或通过,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严禁任何人员通过或逗留。
4.3.7.11 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严禁从人头上方越过,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
4.3.7.12 起重机在工作中,如遇机械发生故障或有不正常现象时,应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排除,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
4.3.7.13 不明重量、重心位置不清、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物件不得起吊。爆炸品、危险品不得起吊。当工作地点的风力达到5级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使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工作。
4.3.7.14 当多人吊挂同一吊物时,应由一专人负责指挥,在确认吊挂完备,所有人员都离开站在安全位置以后,才能发出起钩信号;起钩时,地面人员不应站在吊物侧翻、坠落可波及的地方。
4.3.7.15 摘钩时应等所有吊索完全松驰再进行,确认所有绳索从钩上卸下再起钩,不得抖绳摘索,严禁利用起重机抽索。
4.4 高危险性作业事故应急救援
4.4.1 发生高危险性作业应急事故,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区域班组长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及时组织有效措施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5 附件
4.5.1 附件一《高危险性作业许可证》
5 其他
5.1 本制度由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ehs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5.2 本制度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第4篇 中国石化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高风险作业的管理,避免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1.2 按照“谁的工作谁负责、谁的业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高风险作业实施许可管理制度,未经许可禁止相应作业。
1.3 作业现场负责人在作业许可前,必须组织人员运用jsa等方法进行危害识别及风险分析。
1.4 作业许可的审批人必须在现场确认和审批,作业过程全程视频监控。
1.5 作业许可审批人、监护人应经过作业许可管理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质。
1.6 作业许可过程中,要从严控制作业次数、作业时限、作业人员和许可审批。
2 作业许可范围
2.1 凡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动土、起重和盲板抽堵等作业必须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2.2 承包商在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其他临时性作业(日常及有程序指导的维修作业除外)必须实行许可管理。
2.3企业应结合作业活动特点确定需要增加实行作业许可管理的范围,制定相应的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3 管理和职责
3.1 作业许可管理包括作业前的风险辨识、许可条件确认、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实施和核验以及作业许可证管理。
3.2 安全监管部门是作业许可的监管责任主体。要对作业许可管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作业许可审批人、监护人的资质培训和认定;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定期归档管理。
3.3 企业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是作业许可的管理责任主体,提供业务技术咨询和现场管理,对作业许可全过程的管理负责。
3.4生产基层单位是作业许可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参加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作业现场的工艺、环境处理,满足作业安全要求;协助作业单位做好作业前的jsa分析和现场安全交底,落实现场监护和作业条件确认;按照审批权限进行作业许可审批;负责现场作业监护和作业结束的核实、关闭、现场恢复。
4 监督、检查与考核
4.1 各企业应将作业许可的管理纳入检查与考核范围。
4.2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5篇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1.1本规定规定了作业许可管理内容及要求。
1.2本规定适用于山西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1.3 本规定适用于油(气)库、加油(气)站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活动,其它非生产性活动参照执行。
2参考文件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规范》
中国石油山西销售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3.1受限空间
除符合以下所有物理条件外,至少还存在以下危险特征之一的空间称为受限空间。
a)物理条件
—— 有足够的空间,让员工可以进入并进行指定的工作;
—— 进入和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如进出;
——并非设计用来给员工长时间在内工作的。
例:进入或探入罐、槽车容器、锅炉、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井、池、涵洞等进出受限的空间。
b)危险特征
—— 存在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
—— 存在或可能产生掩埋进入者土方等物料;
—— 内部结构可能将进入者困在其中(如,内有固定设备或四壁向内倾斜收拢);
—— 存在已识别出的健康、安全风险。
如果以上条件都不存在,还应考虑是否符合5.9“例外情况”。
3.2进入
当身体任何部位越过受限空间的口径,并足以让整个身体能够进入受限空间的开口平面时的一个起始动作。
3.3进入者
被授权进入受限空间了解潜在的危害、要采取的预防措施、规定的工作范围和极限、撤离和沟通规定,以及清楚与进入有关的其他人员的人。
3.4监护人
被指定在受限空间外适当位置监控进入者,并负责与其沟通,控制进入距离和保证满足进入许可证所规定的进入条件以及启动救援计划的人。
3.5受限空间作业申请人
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通常指项目经理、作业单位负责人
3.6受限空间进入管理者
批准或取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并保证落实所有安全条件的人,是有权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管理人员。
3.7受限空间进入计划
进入受限空间的管理、控制并保护人员免遭受限空间作业危害的综合计划。
3.8进入受限空间许可证
为控制进入受限空间而签发的书面文件。
4职责
4.1 公司储运安全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4.2 公司油库、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工程建设等职能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实施的监督管理。
4.3 各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受限空间作业管理程序的培训、考核和资源提供。
4.4 各分公司和所属油(气)库、加油(气)站按要求执行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并对本程序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4.5 员工接受受限空间作业培训,执行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5管理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 只要在没有其它切实可行的方法能完成工作任务时,才考虑进入受限空间。
5.1.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四不进入”,即:
——无作业许可证不进入;
——作业内容与作业许可证不符不进入;
——安全措施不落实不进入;
——安全监护人员不在场不进入。
5.1.3 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状况时的撤离路线、方法。受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
5.1.4 所有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项目应按照作业许可管理规范的程序实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后方可办理进入受限空间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许可证式样见附录a。
5.1.5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并按以下优先次序,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 消除危害;
—— 使风险减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 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5.1.6 应针对受限空间作业计划、危害因素和风险,制定具体的救援计划,各类救援物资应配备到位。救援计划制定指南参见附录b.
5.1.7 在进入受限空间前,凡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相关的人员都应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培训指南参见附录c。
5.1.8进入受限空间时,应将以下相关文件存放在现场:
—— 进入受限空间许可证及其它相关的作业许可证;
—— 受限空间救援计划;
—— 连续检测记录。
5.2受限空间辨识
5.2.1 应对作业区域进行辨识,确定受限空间的数量、位置,建立受限空间清单并根据作业环境、工艺设备变更等情况不断更新。
5.2.2 针对辨识出的受限空间,预先制定书面进入计划(hse作业计划书)。每年应对进入受限空间计划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和对进入受限空间计划的改进建议应与上级部门沟通,评审记录应保存一年。评审指南参见附录d。
5.2.3 对于用钥匙、其它工具打开的或有实物障碍阻挡进入的受限空间,应设置固定的警示标识。所有警示标识应包括提醒有危险存在和必须经授权才允许进入的词语。
5.3进入前准备
5.3.1 隔离
“进入受限空间”前油(气)库、加油(气)站应隔离相关能源和物料的外部来源,作业单位应对与其相连的附属管道采取断开或盲板隔离,相关设备应在机械和电气上进行隔离并挂牌。应事先编制隔离核查清单,按清单内容逐项核查隔离措施,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并作为许可证的附件。
5.3.2 清理、清洗
—— 清空;
—— 清扫(如冲洗、蒸煮、洗涤和漂洗);
—— 中和危害物;
—— 置换。
5.3.3 气体检测
a)检测要求
—— 凡是有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等,事前应进行气体检测,注明检测时间和结果。如作业中断,再进入之前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
—— 进入受限空间期间,气体环境可能发生变化时,应进行气体监测。气体监测宜优先选择连续监测方式,若采用间断性监测,间隔应不超过2小时。连续检测仪器应安装在工作位置附近,且便于监护人、进入者看见或听见。
—— 只有获得检测资质的人员才能取样和检测。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测(复测、监测)时,应同时使用两台型号相同的仪器,检测仪器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在校验有效期内。每次使用前后,应检查检测仪器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抽样应有代表性,应特别注重人员可能工作的区域。抽样应包括空间顶端、中部和底部的样品。测试次序应是氧含量、易燃易爆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抽样时应停止任何气体吹扫,以降低采样人员的风险和保证抽样气体与实际环境相符,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 当检测人员在受限空间外无法完成足够抽样时,需进入空间内进行初始取样,应按照特别的控制程序,获得进入受限空间许可。
b)检测标注
—— 受限空间内外的氧浓度应一致。若不一致,在授权进入空间之前,应确定偏差的原因,氧浓度应保持在19.5%-23.5%
—— 不论是否有焊接、敲击等,受限空间内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挥发物的浓度都应满足以下条件:
当爆炸下限﹥4%时,浓度﹤0.5%(体积);
当爆炸下限﹤4%时,浓度﹤0.2%(体积);
同时还应考虑作业的设备是否带有易燃易爆气体(如氢)或挥发气体。
—— 受限空间内有毒、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或所在地)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明确指标)”的指标。如有一项不合格,应不得进入或立即停止作业。
5.3.4 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应按《作业许可管理规定》要求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5.3.5 具备进入受限空间条件后,作业单位应申请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5.4安全措施
5.4.1 现场监护
储运安全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现场监督,分公司安全主管领导或授权专人同场同时监护,监护人和进入者应明确联络方式并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现场作业至少要由两人监护(作业单位和建设单位各一人),一人监督(建设单位),监督和监护人不在现场禁止作业。
进入特别狭小空间作业,进入者应系安全可靠的保护绳,监护人可通过系在进入者身上的绳子进行沟通联络。
5.4.2温度
进入受限空间期间,空间内的温度不得对进入人员产生危害。
5.4.3 通风
—— 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自然通风,必要时应采取强制通风,严禁向受限空间通纯氧。进入期间的通风不能代替进入之前的吹扫工作。若使用空气抽吸(即负压排气),应尽可能抽取远离工作区域的空气。
—— 作业场所的通风,每小时通风量宜大于作业场所容积的10倍以上。
—— 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应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呼吸器。佩戴长管呼吸器时,应仔细检查气密性,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5.4.4 受限空间使用设备
—— 对受限空间内阻碍人员移动、对进入者造成伤害,影响救援的设备(如搅拌器),应采取固定措施,必要时应移出受限空间。
——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须经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 受限空间作业场所配备的灭火器材应取用方便、标识醒目。
5.4.5 照明及电气
——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灯具应符合防爆要求,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装置。
——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小于24v的安全行灯。金属设备内和特别潮湿作业场所作业,其安全灯电压为12v且绝缘良好。
—— 当受限空间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
5.4.6 防坠落、防滑跌
受限空间内可能会出现坠落或滑跌,应特别注意受限空间中的工作面(包括残留物、工作物料或设备)和到达工作面的路径,并制定预防坠落或滑跌的安全措施。
5.4.7 个人防护装备
根据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种类和风险程度,依据相关防护标准,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正确穿戴。
5.4.8 静电防护
为防止静电危害,应对受限空间内或周围的设备接地,并进行检测,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欧姆。
5.4.9 防误入
受限空间一旦打开,就应在可能的入口处设置警示牌,以警示和防止误入事件发生。
5.4.10 工具、材料清单
—— 携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以防遗留在作业现场。
—— 在清理受限空间少量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木、铜质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5.4.11 救援
—— 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护器具进入作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5.5进入受限空间许可证
5.5.1 授权和审批
公司工程主管领导为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管理者,审批或授权专人审批进入受限空间许可证,投资工程处和储运安全处审核安全作业方案。
批准人可以书面授权他人签署进入许可证,但仍承担最终安全责任。
5.5.2 许可时限
进入许可证应规定许可起止时间,但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时,如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来进行工作,可延长许可证时限。工作时限和延期次数应清楚的注明在进入许可证上,工作时限和延期时限不得超过作业许可证期限。
5.5.3 许可延期
如许可证需要延期,进入管理者或被授权人应重新检查工作区域,以核实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且工作区域的情况没有发生变化,如果有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间工作的照明)应在申请上注明并落实以后,进入管理者或授权专人签字延期。
5.5.4 许可关闭
作业完成后,申请人与进入管理者在现场确认没有遗留任何安全隐患,并已恢复到正常状态,双方签字关闭作业许可证。
5.5.5 工作任务、条件变更
若工作任务发生变化、工作环境和安全条件发生变化、产生限制救援组发挥作用的条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重新办理许可证。
5.5.6 许可证管理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许可证管理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范》相关条款。
5.6救援准备
在进入受限空间进行救援之前,应明确监护人与救援组成员的联络方法。获得授权的进入者均应佩戴安全带、救生索等以便救援,除非该设备可能会阻碍救援或产生更大危害。
5.7安全职责
5.7.1 进入管理者职责
—— 清楚可能存在的危险;
—— 评估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 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 确认进入受限空间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检查气体抽样结果;
——对本区域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内容及施工方案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提供相关资源保障,组织对参与作业的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批准和终止进入受限空间许可作业。
5.7.2 进入者职责
—— 清楚安全条件可能存在的危险;
—— 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 参加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的评估;
—— 掌握正确使用进入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的方法;
—— 清楚作业过程中与监护人的沟通方式及紧急情况时的撤离方式;
—— 严格按作业许可证和进入受限空间计划要求作业。
5.7.3 监护人职责
—— 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进入者的影响;
—— 负责监视受限空间作业条件变化情况;
—— 掌握受限空间内人员情况并与进入者保持沟通;
—— 清楚应急联络电话、出口、报警器和外部应急装备;
—— 在入口处监护,防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
—— 紧急情况下发出救援信息、启动撤离行动,并在受限空间外实施救援。
5.8培训
5.8.1 所有进入受限空间相关人员均应接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当出现下列情况时,进入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再培训。
—— 受限空间危害程度发生变化;
—— 书面计划发生变化;
—— 与许可证或进入程序有偏差;
—— 员工知识或使用程序不够。
5.8.2 承包商应对员工进行培训,并向进入管理者提供员工对进入、救援和特定任务职责等知识了解程度的证明,进入管理者应对工作在受限空间内的承包商员工进行验证。
5.9例外情况
5.9.1 未明确定义为“受限”的空间
有些区域或地点不符合受限空间的定义,但是可能会遇到类似于进入受限空间时发生的潜在危害(如把头伸入30cm直径的管道、洞口、氮气吹扫过的罐内)。在这种情况下,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可采用进入受限空间许可证控制此类作业风险。
5.9.2 围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围堤,可视为受限空间:
—— 有高于1.2米的垂直墙壁围堤,且围堤内外没有到顶部的台阶;
—— 在围堤区域内,作业者身体处于物理或化学危害之中;
—— 围堤内可能存在比空气重的有毒有害气体。
5.9.3 动土和开渠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动土和开渠,可视为受限空间:
—— 动土或开渠深度大于1.2米,或作业时人员的头部在地面以下的;
—— 在动土或开渠区域内,身体处于物理或化学危害之中;
—— 在动土或开渠区域内,可能存在比空气重的有毒有害气体;
——在动土或开渠区域内,没有撤离通道的。
5.9.4 惰性气体吹扫空间
用惰性气体吹扫受限空间,可能在空间入口附近产生气体危害。在进入准备和进入期间,应进行气体检测,确定开口周围危害区域的大小,设置路障和警示标志,防止误入。
6 管理系统
6.1 资源支持
公司和各分公司的现有资源都是协助实施本规定的可利用的资源。
6.2 管理记录
公司储运安全处保留本规定各版本的留存记录和修改明细。
6.3 审核要求
公司和各分公司都应把受限空间作业管理作为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必要时可针对高处作业管理组织专项审核。
6.4 复核与更新
本规定应定期评审和修订,最低频次自上一次发布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6.5 偏离管理
6.5.1 各分公司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管理程序在执行时发生的偏离,应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偏离应书面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6.5.2 偏离应有书面记录,其内容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
6.6 培训和沟通
6.6.1 本规定由公司储运安全处、投资工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相关管理、维护和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6.6.2 本规定应在公司系统内沟通。
7相关文件:
7.1《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7.2《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8控制证据或记录
8.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8.2《救援计划制定指南》
8.3《进入受限空间人员培训指南》
8.4《受限空间作业年度评审》
第6篇 四新工程交接开工许可证管理规定
一、“四新”安全管理规定
1. 公司和各单位要抓好新区域开工、新系统投入、新工艺及新设备试运转期间的安全管理。
2. 新区域开工、新系统投入、新工艺及新设备试运转前,必须由主管部门组织现场隐患排查,兜清所有工艺、环节、工程组织方面存在的隐患及问题,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整改不到位不得组织施工或投入使用。同时填报《“四新” 现场隐患排查记录》。
3.新区域开工、新系统投入、新工艺及新设备试运转第一班,必须由专业部室、区科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盯一个工作全循环、全过程,指出关键点和易发事故的关键环节,发现隐患问题及时制定针对性措施,并填写 《“四新”投入首日带班记录》,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不准盲目作业。
二、多单位作业场所安全管理
1. 各生产、生产辅助单位,无论是正常生产还是停产、检修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出现交叉作业现象。因工程特殊需要,需要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平行或交叉作业时,必须由生产技术部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及交叉作业施工单位召开现场会和专项措施审评会,充分研究部署平行及交叉作业的安全重点问题。由生产技术部安排安、技、调人员进行跟班安全确认,现场指挥协调。
2. 单位内部交叉作业、两个及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或作业环境不良的工作、工程,要采取专门安全措施,各施工单位均要有专人进行现场盯岗,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派人到现场统一指挥施工作业,并通知安管部。由安管部负责指定专人监督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三、工程交接、开工许可证管理
1.各单位要落实工程交接、开工许可制度,严格工程交接管理。所有工程移交必须同步做好技术资料、图纸和现场标注的安全隐患警示标志移交。如掘进冒顶、采空区、老塘水等。生产技术部在组织工程交接过程中,必须明确基层单位技术资料移交的范围和移交日期。各技术主管负责部室内部相应技术资料移交工作。技术主管部门要设立《工程资料移交台账》,详细记载资料移交情况。
2.掘进交安装、安装交回采,回采交拆除,所有衔接的上下工序必须严格按《关于加强“三按”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的通知》要求的“三按”标准进行施工,全面落实“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服务”的理念。生产技术部要按规范的程序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交接验收。达不到“三按”标准的不准移交。工程交接时填写《唐山开滦林西矿业有限公司“三按”施工管理检查验收表》,验收人员签字生效。
3.要严格落实《唐山开滦林西矿业有限公司关于重申井下施工实行“开工安全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要求,新开工工程要由生产技术部组织现场会,工程涉及的职能科室及生产单位派人参加,经现场勘查没有较大安全问题的,填写《唐山开滦林西矿业有限公司工程开工许可验收记录》,相关验收人员签字生效。
4.生产单位携《唐山开滦林西矿业有限公司工程开工许可验收表》及相关资料申请开工许可证,由公司安全副经理签发后方可开工。
第7篇 高处作业许可管理规定范本
1 适用范围
1.1 本文件规定了作业许可管理内容及要求。
1.2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1.3 本文件适应于油(气)库、加油(气)站和办公场所等任何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高处作业。
2 参考文件
gb6095 一2001 《安全带》
gb5725 一997 《安全网》
jgj80 一9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高处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山西销售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3 术语及定义
3.1 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 米以上(含2 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统称为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的高处作业为一般高处作业, 一般高处作业分为三级:
a) 一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2-5米(含2米)高处的作业。
b) 二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5-15米(含5米)高处的作业。
c) 三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15-30米(含15米)高处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高处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3.2 坠落高度基准面
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3.3 高处作业人
高处作业的具体操作者。
3.4 高处作业负责人
负责组织实施高处作业的人。
3.5 高处作业批准人
负责审批高处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其授权人。
3.6 高处作业监护人
对高处作业的人员及现场安全状况实施检查监督的人。
3.7 个人坠落保护系统
用于阻止从工作高度往下坠落的一种系统。个人坠落保护系统包括有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还包括带有自锁钩的系索、减速装置、生命线或它们的适当组合。
3.8 锚固点
用于在上面固定生命线、引入线或系索的固定点。
3.9 系索
用于将人员和锚固点或生命线连接在一起的短绳或系带。
3.10 锚固点连接器
把坠落保护设施固定到锚固点上的一个部件或装置。
3.11 减速装置
能吸收坠落过程中产生的能量的装置,例如抓绳器、可撕缝合系索、特殊编织的系索、撕开或变形系索、自动收缩生命线/系索等。
3.12 生命线
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绳,固定到一个锚固点上或两个锚固点之间,可以在它上面挂系索或安全带。悬挂式生命线是指固定到两个锚固点之间在水平位置上使用的生命线,通过使用一个滑动接头或通过打结,可以将系索固定到悬挂式生命线上。
3.13 下降装置
用于从高处结构上(例如工作平台、塔、柱子)或从高处吊车驾驶室里逃生的一个装置或设备。
3.14 全身式安全带
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备,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生命线上的两根系索。
3.15 定位系索
用来固定人员站立位置,让人腾出双手工作不至于导致坠落的系带。
3.16 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一种坠落保护装备,作业人员可以在没有束缚的情况下自由行进,但当坠落发生时会立即锁住。
3.17 临边
地板、甲板或栅格板的边缘;当放置了另外的地板或甲板块时,它会改变位置。
4 职责
4.1 公司储运安全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4.2 公司油库、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工程建设等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作业许可实施的监督管理。
4.3 各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对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执行本程序,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4.4 各分公司和所属油(气)库、加油(气)站按要求执行高处作业管理规定,并对本程序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4.5 作业人员接受高处作业培训,执行高处作业管理规定,参加高处作业许可审核,并对本规定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坠落防护应通过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来实现。
5.1.2 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
--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产生的坠落危险;
--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防止坠落危害的发生;
--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使用边缘限位系索,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系索,并制定救援方案;
如果以上防范措施无法实施,不得开始作业,并向作业负责人报告。
5.1.3 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并按要求进行工作安全分析。高处作业许可证参见附录a 。高处作业如涉及到其它作业,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5.1.4 高处作业人员应培训合格。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5.2 消除坠落危害
5.2.1 坠落防护的第一个步骤是在高处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和作业的计划阶段,评估工作场所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设计方案,以达到消除所有坠落危害的目的。
5.2.2 设计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理解坠落预防技术,熟悉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
5.2.3 安全技术专业人员应在项目规划的早期阶段,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
5.2.4 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提供永久性楼梯和护栏,以改善安全状况,提高工作效率。
5.2.5 在设计安装永久性护栏系统时,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
5.2.6 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要制订书面坠落保护计划,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坠落保护计划参见附录b 。
5.3 坠落预防
5.3.1 如果在5.2 中不能达到完全消除坠落危害的目的,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和行程限制系统等。
5.3.2 应尽量避免临边作业。如钢件在制作车间或者在工作现场的地面上,就应焊接上绳索支撑托架,或者在柱子上钻孔,避免在钢件己经架设好之后再焊接绳索支架。
5.3.3 应预先考虑锚固点和生命线的固定,当钢件在地面上时,把锚固点和生命线固定到钢柱上,以提供固定安全带的地方。
5.3.4 给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提供工作平台。
5.3.5 使用完整的脚手架和高空作业车来提供安全的工作平台。
5.4 坠落控制
5.4.1 如5.2 、5.3 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工作过程,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系索、缓冲器、抓绳器、生命线、锚固点、安全网等。
5.4.2 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生命线、带有自锁钩的系索、抓绳器、减速装置、缓冲系索、定位系索或它们的适当组合。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检查清单式样参见附录c 。
5.4.3 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 形环上,一次只能让一个人使用,严禁与缓冲系索一起使用或者与之相连。
5.4.4 当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区域内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备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5.4.5 生命线应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设计、安装和使用。水平生命线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允许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
5.4.6 垂直生命线应从一个作业人员上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在垂直位置。系索通过使用抓绳器装置而固定到垂直生命线上。一根垂直生命线只可以一个人附着。
5.4.7 全身式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不合格品不得使用,检查清单参见附录d 。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不得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
5.4.8 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如果使用,应按gb 5725-1997 《安全网》 进行安装。安全网应符合以下要求:
--能够承受与垂落测试中相等的冲击力。
--安全网应至少每周检查一次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
--掉入安全网的材料、小部件、设备和工具应在每次换班之前予以清除。安全网安装后应按gb 5725-1997 《 安全网》 附录a 进行坠落测试,满足标准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5.5 安全措施
5.5.1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
5.5.2 安全带使用时应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5.5.3 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5.5.4 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搭架人员应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特种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定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档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5.5.5 梯子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结构应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400mm;人字梯要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防滑措施。条梯子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 度为宜。
5.5.6 不许蹬在梯子顶端工作。用靠梯时人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 ,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
5.5.7 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索捆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如在悬空的板上架设梯子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5.8 禁止多人在同一架梯上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
5.5.9 高处作业需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5.10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要设安全警戒区,要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各种大小工具要有防掉绳,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不得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防护措施。
5.5.11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衍架的上弦、支撑、擦条、挑架、挑梁、砌体和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30m 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5.5.12 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和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5.6 高处作业许可证
5.6.1 常规作业
上罐计量、装卸油等日常高处作业,严格按照库站操作规程执行,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5.6.2非常规临时作业
除日常高处作业外,在油库、加油站施工、检维修过程中,高度距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场所进行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由高处作业负责人提出申请,负责会同库站管理人员制订高处作业安全措施,准备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两份申请表,并提供如下相关支持资料和设施:
--高处作业内容说明;
--工作安全分析结果 ;
--坠落保护计划,见附录b ;
--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作业者签名(以确认其阅读了该许可证,并了解工作内容和相关的危害,认可了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其他相关资料。
5.6.3 审批权限
---- 特殊和三级高处作业由省公司投资工程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审批,储运安全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审核安全作业方案。
---- 二级高处作业由分公司工程主管领导或授权专人审批,分公司安全主管领导或授权专人审核安全作业方案。
---- 一级高处作业由分公司建设维修部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审批,零售部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审核安全作业方案。
各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在审批完毕作业开始前和作业结束关闭后2小时之内同时报公司储运安全处和投资工程处备案。
其它区域高处作业参照本规定执行。各项高处作业项目在第一次作业时,必须由公司投资工程处和储运安全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现场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5.6.4 高处作业现场监护
----特殊和三级高处作业由储运安全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现场监督,分公司安全主管领导或授权专人同场同时监护。
----二级高处作业由分公司安全主管领导或授权专人现场监督,零售部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同场同时监护。
----一级高处作业由零售部负责人或授权专人现场监督,油库加油站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同场同时监护。
现场作业至少要由两人监护(作业单位和建设单位各一人),一人监督(建设单位),监督和监护人不在现场禁止作业。
5.6.5 许可证审核
在收到高处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作业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许可证核查通过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申请人应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应记录在案,申请人应重新提交一份带有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申请。
5.6.6 各级作业管理者应对所审批的高处作业安全负责,若作业管理者无法亲临现场进行监督指导,应调动相关的资源,指定具有一定经验的人员担任现场监护人,确保高处作业过程安全。
5.6.7 期限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期限、延期、关闭及分发管理由现场监督监护人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办理。
5.6.8 终止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生产单位和作业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应立即终止作业,取消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事故状态下。
5.6.9 许可证管理
《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四份,管理程序执行公司《作业许可证》管理程序。
5.7 安全职责
5.7.1 高处作业人员
--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迅速撤离现场,并告知作业负责人。
5.7.2 高处作业监护人
--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处理异常情况,进行现场急救;
--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暂停作业;
--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对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期限、延期、关闭及分发进行管理。
5.7.3 高处作业负责人
--提出高处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
--组织实施高处作业;
--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5.7.4 高处作业批准人
--负责核实并保证高处作业的所有安全条件;
--批准或取消高处作业许可证;
--指定落实现场监护人;
--对高处作业及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
5.7.5 原批准或监督监护人委托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高处作业的最终安全责任。
6 管理系统
6.1 资源支持
公司和各分公司的现有资源都是协助实施本规定的可利用的资源。
6.2 管理记录
公司储运安全处保留本规定各版本的留存记录和修改明细。
6.3 审核要求
公司和各分公司都应把高处作业管理作为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必要时可针对高处作业管理组织专项审核。
6.4 复核与更新
本规定应定期评审和修订,最低频次自上一次发布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6.5 偏离管理
6.5.1 各分公司高处作业许可管理程序在执行时发生的偏离,应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偏离应书面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6.5.2 偏离应有书面记录,其内容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
6.6 培训和沟通
6.6.1 本规定由公司储运安全处、投资工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相关管理、维护和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6.6.2 本规定应在公司系统内沟通。
7 相关文件:
7.1 《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7.2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8 控制证据或记录
8.1 《高处作业许可证》
8.2 《坠落预防计划》
8.3 《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
8.4 《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
第8篇 “四新”、工程交接、开工许可证管理规定
一、“四新”安全管理规定
1. 公司和各单位要抓好新区域开工、新系统投入、新工艺及新设备试运转期间的安全管理。
2. 新区域开工、新系统投入、新工艺及新设备试运转前,必须由主管部门组织现场隐患排查,兜清所有工艺、环节、工程组织方面存在的隐患及问题,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整改不到位不得组织施工或投入使用。同时填报《“四新” 现场隐患排查记录》。
3.新区域开工、新系统投入、新工艺及新设备试运转第一班,必须由专业部室、区科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盯一个工作全循环、全过程,指出关键点和易发事故的关键环节,发现隐患问题及时制定针对性措施,并填写 《“四新”投入首日带班记录》,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不准盲目作业。
二、多单位作业场所安全管理
1. 各生产、生产辅助单位,无论是正常生产还是停产、检修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出现交叉作业现象。因工程特殊需要,需要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平行或交叉作业时,必须由生产技术部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及交叉作业施工单位召开现场会和专项措施审评会,充分研究部署平行及交叉作业的安全重点问题。由生产技术部安排安、技、调人员进行跟班安全确认,现场指挥协调。
2. 单位内部交叉作业、两个及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或作业环境不良的工作、工程,要采取专门安全措施,各施工单位均要有专人进行现场盯岗,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派人到现场统一指挥施工作业,并通知安管部。由安管部负责指定专人监督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三、工程交接、开工许可证管理
1.各单位要落实工程交接、开工许可制度,严格工程交接管理。所有工程移交必须同步做好技术资料、图纸和现场标注的安全隐患警示标志移交。如掘进冒顶、采空区、老塘水等。生产技术部在组织工程交接过程中,必须明确基层单位技术资料移交的范围和移交日期。各技术主管负责部室内部相应技术资料移交工作。技术主管部门要设立《工程资料移交台账》,详细记载资料移交情况。
2.掘进交安装、安装交回采,回采交拆除,所有衔接的上下工序必须严格按《关于加强“三按”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的通知》要求的“三按”标准进行施工,全面落实“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服务”的理念。生产技术部要按规范的程序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交接验收。达不到“三按”标准的不准移交。工程交接时填写《唐山开滦林西矿业有限公司“三按”施工管理检查验收表》,验收人员签字生效。
3.要严格落实《唐山开滦林西矿业有限公司关于重申井下施工实行“开工安全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要求,新开工工程要由生产技术部组织现场会,工程涉及的职能科室及生产单位派人参加,经现场勘查没有较大安全问题的,填写《唐山开滦林西矿业有限公司工程开工许可验收记录》,相关验收人员签字生效。
4.生产单位携《唐山开滦林西矿业有限公司工程开工许可验收表》及相关资料申请开工许可证,由公司安全副经理签发后方可开工。
第9篇 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ee系统的配额及许可证管理,充分发挥配额及许可证在进出口贸易业务中的作用,根据配额使用的公平高效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进出口配额包括出口配额中的计划配额、主动配额、被动配额,也包括进口配额中一般配额、机电配额、特定登记产品。
第二章 配额管理
第三条ee公司配额管理实行计划分配、有偿使用的原则,各所属企业进出口配额计划由计划部审查后统一向有关政府部门申报,经批准后,由总公司计划部统一下达并负责监督、检查配额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各所属企业申领配额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填写《进出口商品配额计划申请表》(以下简称《配额申请表》,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总公司计划部,总公司计划部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根据各下属公司填报申请表的情况,统一平�编制上报。
第五条为保证配额分配和使用的公开性,总公司计划部应在收到国家下达配额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公布所取得的配额品种和数量。
第六条为充分发挥各下属公司的业务优势,创造更高效益,避免配额的浪费,为进一步争取配额打好基础,配额的分配将综合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
(一)鼓励自营、签约优先、到证优先的原则;
(二)各所属企业《配额商品业务跟踪单》上报情况及所反映的相应业绩;
(三)各所属企业《配额申请表》申报情况;
第七条所下达的配额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视具体情况实行对效益好的商品配额多收费,对效益不好甚至略有亏损的商品配额少收费或不收费的办法,以保证配额分配的合理性。
第八条对已下达配额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实行业务跟踪管理。所有使用配额的下属公司(部门)需填写《配额商品业务跟踪单》,总公司计划部将综合不同商品配额的市场情况批复、签章,并在财务本部收到配额使用费后从许可证事务管理局领取相关配额的许可证。
第九条对于已领取配额而未能完成计划或预计不能完成计划者,应及时写明情况,
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报计划部,否则取消以后配额分配资格。
第十条总公司为了更有效地使用配额,总公司计划部将根据上一贸易年度的配额
使用实绩对配额使用效益好的单位予以表彰,以促成配额商品的规模化经营。
第三章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第十一条总公司计划部负责申领配额商品许可证及以总公司名义签约的非配额商品进出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对于配额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的单位须取得总公司分配的配额指标,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对于非配额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各经贸公司应在签约之前咨询有关所经营产品的许可证申领的具体条件及有关政策规定,必要时总公司计划部可协助进行有关咨询工作。在确认符合申领条件并备齐相关资料后,方可向计划部提出申领。
第十四条申领单位申领许可证时,须在装船期前留有充分的时间。填写许可证申领表,由所在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真实、有效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送总公司计划部。总公司计划部在取得各种文件后,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妥许可证,并通知申领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总公司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
第10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核查工作,加强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管理,统一审查员的条件、考核、注册、职责,制定本规定。
(二)审查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注册、使用和日常管理,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二、条件
(一)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所在单位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车辆相关工作满3年或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满2年;
2.中专学历或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从事机动车安检工作满5年。
(二)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考核合格。
(三)担任组长的审查员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2.具有较强的现场条件核查技能和丰富的核查经验。
三、考核
(一)现场条件核查工作程序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技术条件和方法标准。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的基本性能和适用范围,有关仪器设备的标准,检定规程或校准方法。
(五)质量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及核查方式、方法、技巧等。
四、注册
(一)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审查员注册。
(二)审查员注册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审查员申请表,见附件1;
2.学历证明复印件;
3.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合格的申请人员给予注册,发放审查员证书,见附件7。
(四)审查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申请注册。
(五)国家公务员不得申请注册。
五、职责
(一)审查组长职责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工作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对核查工作的质量负责。其职责如下:
1.分配审查组各成员工作,合理编制现场核查计划,严格按程序组织策划现场核查活动;
2.主持召开首、末次会议,组织实施现场核查活动,组织审查组内部会议,讨论核查情况;
3.组织完成不符合项的汇总和核查结论的确定,编制现场核查报告;
4.代表审查组与安检机构沟通和联络,妥善处理核查活动中的异常和争议;
5.协调审查组内各项工作,指导审查员独立完成任务,并对审查员的工作进行评价;
6.完成与本次核查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7.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对安检机构核查的完整资料。
(二)审查组员的职责:
1.在组长的领导下,按分工完成具体的核查工作;
2.向组长汇报现场核查情况,提交有关的核查记录;
3.参与核查报告的讨论和确定;
4.对核查现场所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5.对分工审查的项目负责;
6.协助审查组长完成其他工作。
六、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守则》,见附件2。
(二)服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三)在接受核查等相关工作时,要事先征得所在工作单位的同意。
七、日常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要对注册审查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收集、汇总安检机构的反馈信息,对审查员进行考核;
(二)对审查员现场核查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三)对审查员进行年度考核。
八、暂停与注销
(一)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6个月审查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注销审查员资格:
1. 不履行审查员职责,未遵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核查审查员守则》的;
2. 对安检机构的核查中,一个年度内累计出现2次工作失误的;
3. 无故不服从派遣或在其资格有效期内不参加规定项目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4. 以权谋私,侵害安检机构正当权益的,或借机推销产品和服务项目的。
(二)因本人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核查工作,本人提出申请的,予以注销。
(三)凡受到2次以上(含)暂停资格的审查员,注销其审查员资格。
(四)被注销的审查员,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九、资格的恢复
对受到暂停资格的审查员,在暂停期间对其过错行为认识深刻,并认真予以纠正的,可在暂停期结束后,由本人提出恢复资格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予以恢复审查员资格。
第11篇 高处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1.1 本文件规定了作业许可管理内容及要求。
1.2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1.3 本文件适应于油(气)库、加油(气)站和办公场所等任何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高处作业。
2 参考文件
gb6095 一2001 《安全带》
gb5725 一997 《安全网》
jgj80 一9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高处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山西销售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3 术语及定义
3.1 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 米以上(含2 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统称为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的高处作业为一般高处作业, 一般高处作业分为三级:
a) 一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2-5米(含2米)高处的作业。
b) 二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5-15米(含5米)高处的作业。
c) 三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15-30米(含15米)高处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高处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3.2 坠落高度基准面
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3.3 高处作业人
高处作业的具体操作者。
3.4 高处作业负责人
负责组织实施高处作业的人。
3.5 高处作业批准人
负责审批高处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其授权人。
3.6 高处作业监护人
对高处作业的人员及现场安全状况实施检查监督的人。
3.7 个人坠落保护系统
用于阻止从工作高度往下坠落的一种系统。个人坠落保护系统包括有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还包括带有自锁钩的系索、减速装置、生命线或它们的适当组合。
3.8 锚固点
用于在上面固定生命线、引入线或系索的固定点。
3.9 系索
用于将人员和锚固点或生命线连接在一起的短绳或系带。
3.10 锚固点连接器
把坠落保护设施固定到锚固点上的一个部件或装置。
3.11 减速装置
能吸收坠落过程中产生的能量的装置,例如抓绳器、可撕缝合系索、特殊编织的系索、撕开或变形系索、自动收缩生命线/系索等。
3.12 生命线
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绳,固定到一个锚固点上或两个锚固点之间,可以在它上面挂系索或安全带。悬挂式生命线是指固定到两个锚固点之间在水平位置上使用的生命线,通过使用一个滑动接头或通过打结,可以将系索固定到悬挂式生命线上。
3.13 下降装置
用于从高处结构上(例如工作平台、塔、柱子)或从高处吊车驾驶室里逃生的一个装置或设备。
3.14 全身式安全带
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备,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生命线上的两根系索。
3.15 定位系索
用来固定人员站立位置,让人腾出双手工作不至于导致坠落的系带。
3.16 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一种坠落保护装备,作业人员可以在没有束缚的情况下自由行进,但当坠落发生时会立即锁住。
3.17 临边
地板、甲板或栅格板的边缘;当放置了另外的地板或甲板块时,它会改变位置。
4 职责
4.1 公司储运安全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4.2 公司油库、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工程建设等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作业许可实施的监督管理。
4.3 各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对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执行本程序,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4.4 各分公司和所属油(气)库、加油(气)站按要求执行高处作业管理规定,并对本程序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4.5 作业人员接受高处作业培训,执行高处作业管理规定,参加高处作业许可审核,并对本规定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坠落防护应通过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来实现。
5.1.2 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
--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产生的坠落危险;
--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防止坠落危害的发生;
--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使用边缘限位系索,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系索,并制定救援方案;
如果以上防范措施无法实施,不得开始作业,并向作业负责人报告。
5.1.3 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并按要求进行工作安全分析。高处作业许可证参见附录a 。高处作业如涉及到其它作业,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5.1.4 高处作业人员应培训合格。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5.2 消除坠落危害
5.2.1 坠落防护的第一个步骤是在高处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和作业的计划阶段,评估工作场所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设计方案,以达到消除所有坠落危害的目的。
5.2.2 设计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理解坠落预防技术,熟悉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
5.2.3 安全技术专业人员应在项目规划的早期阶段,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
5.2.4 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提供永久性楼梯和护栏,以改善安全状况,提高工作效率。
5.2.5 在设计安装永久性护栏系统时,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
5.2.6 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要制订书面坠落保护计划,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坠落保护计划参见附录b 。
5.3 坠落预防
5.3.1 如果在5.2 中不能达到完全消除坠落危害的目的,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和行程限制系统等。
5.3.2 应尽量避免临边作业。如钢件在制作车间或者在工作现场的地面上,就应焊接上绳索支撑托架,或者在柱子上钻孔,避免在钢件己经架设好之后再焊接绳索支架。
5.3.3 应预先考虑锚固点和生命线的固定,当钢件在地面上时,把锚固点和生命线固定到钢柱上,以提供固定安全带的地方。
5.3.4 给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提供工作平台。
5.3.5 使用完整的脚手架和高空作业车来提供安全的工作平台。
5.4 坠落控制
5.4.1 如5.2 、5.3 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工作过程,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系索、缓冲器、抓绳器、生命线、锚固点、安全网等。
5.4.2 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生命线、带有自锁钩的系索、抓绳器、减速装置、缓冲系索、定位系索或它们的适当组合。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检查清单式样参见附录c 。
5.4.3 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 形环上,一次只能让一个人使用,严禁与缓冲系索一起使用或者与之相连。
5.4.4 当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区域内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备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5.4.5 生命线应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设计、安装和使用。水平生命线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允许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
5.4.6 垂直生命线应从一个作业人员上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在垂直位置。系索通过使用抓绳器装置而固定到垂直生命线上。一根垂直生命线只可以一个人附着。
第12篇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许可证》管理规定
1、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的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许可证》的使用、保管
2.1《许可证》由集团公司安质部统一保管,建立《许可证》的收、发证签收登记、归档等工作。
2.2《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不得随便外借,如需向用户和认证机构提供,必须得到部门领导的批准。
2.3《许可证》应进行标注、编号。
2.4《许可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租或出卖。
3.《许可证》有效期的管理
《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上报:
3.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通讯地止、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原受理机构备案。
3.2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的文件;
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原《许可证》取证单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图样;
拟增加施工类别或者提高施工等级时,应填写《申请书》,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相应评审和受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原证交回发证机构。
3.3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的数量、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及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确定是否重新审查取证条件。
4.《许可证》有效期满的管理
4.1《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相应施工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或未通过换证审查的,即失去相应的资格,由原发证机构注销资格。过期的《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
5.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13篇 危险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使所有作业人员了解哪些类型的作业是相当危险或者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并对此类作业予以有效控制,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理范围内危险作业许可活动的安全管理。
3. 职责
3.1 安委会负责危险作业许可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3.2 进行危险作业的部负责危险作业许可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
3.3 承包商负责其所属工作范围内的危险作业许可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
4. 工作程序
4.1 危险作业活动及安全管理要求
4.1.1危险作业活动包括:
4.1.1.1高处作业;
4.1.1.2动火作业;
4.1.1.3限制空间作业;
4.1.1.4电工作业(带电作业、临时接电);
4.1.2危险作业活动实行“作业许可审批单”制度。
4.1.3 基本要求:
4.1.3.1任何危险作业活动,必须先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未办理作业许可审批单和签发批准前不得实施作业;
4.1.3.2所有作业许可(包括承包商)都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作业指导;
4.1.3.3在向承包商委托施工任务时,必须明确交代需要办理作业许可的所有危险作业活动;
4.1.3.4作业许可审批有时效限制,超过时效必须重新办理。
4.1.4作业许可审批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则许可视为无效:
4.1.4.1危险条件进一步恶化,许可证的措施无法有效控制时;
4.1.4.2主要作业人员发生变化时;
4.1.4.3发生险情需要撤离时。
4.2各类危险作业活动的适用范围
4.2.1高处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4.2.1.1厂房结构安装及拆除作业;
4.2.1.2离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高度的其它作业。
4.2.2工业动火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4.2.2.1气焊、割作业;
4.2.2.2电焊作业;
4.2.2.5在油罐(箱)等易燃易爆场所或附近进行产生火花的作业。
4.2.3限制空间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进入其他空间狭窄或活动受限的作业场所。
4.2.4 带电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4.2.4.1在低压配电盘、控制柜、配电箱、电源干线上进行的一般带电维护作业;
4.2.4.2 在400v以上高压用电设备、配电系统上进行带电或不带电的安装或维护作业;
4.2.4.3其他可能导致触电伤害的带电作业。
4.3 危险作业许可证的签发:
4.3.1安委会负责危险作业活动的作业许可证签发。危险作业活动包括:
4.3.1.1级动火作业;
4.3.1.2带电作业;
4.3.1.3 级高处作业;
4.3.1.4限制空间作业
4.3.1.5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
4.4 危险作业许可的相关职责
4.4.1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理者管安全”的原则,确定许可证的审批签发人及相关人员,并落实其职责。
4.4.2作业许可证签发人职责:
4.4.2.1负责管理范围内作业许可证制度的落实;
4.4.2.2指定一名安全监护人员,负责现场具体作业的安全检查、监督;
4.4.2.3负责对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环保措施进行审查;
4.4.2.4负责对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员提出具体安全要求。
4.4.3 现场安全监督职责:
4.4.3.1负责对作业设备、设施及作业人员进行检查,落实许可证上的各项工作要求和安全措施;
4.4.3.2指定作业监护人,并对其进行必要指导和培训,确保监护人对设施的安全状态和人员的安全作业实施全程监控;
4.4.3.3每次作业前对作业现场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需要检测时,达到作业要求后,向作业申请人发出作业指令;
4.4.3.4对作业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对不符合健康安全环境要求的情况有权要求作业人员立即整改;当作业出现不安全隐患或情况时,有权终止或暂停作业,并收回作业许可审批单;
4.4.3.5定期向签发人报告作业的安全状态,发现危急情况时,按规定的应急程序指挥应急处理。
4.4.3.8 作业完成后负责对作业区域进行全面检查。
4.4.4 作业负责人(作业许可申请人)职责:
4.4.4.1根据作业危险程度,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4.4.4.2对作业活动的安全负责,负责落实施工辅助机具、材料、设备、人员,按许可证的要求做好作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4.4.3把所有的危险及安全预防措施告知所有与此项作业相关的员工,负责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4.4.4.4督促、检查、指导相关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作业;
4.4.5 作业监护人职责:
4.4.5.1 熟悉作业情况并懂得操作和使用灭火器材,熟悉报警和紧急关断要求;
4.4.5.2 准备应急器材,对作业现场进行不间断的守护和监视;
4.4.5.3对作业现场周围至少5m范围内(包括任何隔墙或障碍物的另一边)进行检查;
4.4.5.4及时纠正施工人员的违章和不规范行为;
4.4.5.5发现异常情况时要求施工人员立即停止作业;
4.4.5.6提醒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注意存在的风险或环境影响。
4.4.6 作业人员职责:
4.4.6.1 具有相关的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和技术素质;
4.4.6.2懂得使用现场防护和必要的应急设备,掌握安全环保措施;
4.4.6.3 对作业场地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
4.4.6.4 密切注意作业场地的周围情况,做到“四不伤害”,如条件发生变化,随时准备停止工作,并向现场负责人汇报;
4.4.6.5每天工作完成后,及时清理好工作现场。
4.5 作业许可审批单申请、审查和签发的办理
4.5.1提出申请:
4.5.1.1 需要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危险作业,在进行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查看现场和环境状况,确认进行何种许可作业后,填写《作业许可审批单》,提出作业许可申请;
4.5.1.2 根据作业许可的类型,填写《作业许可审批单》内容;
4.5.1.3 作业许可证上应明确作业内容、作业起止时间、作业地点、直接作业人员、监护人、作业负责人、签发人等内容。
4.5.1.4 申请者应在“作业起止时限”栏内注明作业的大致起止时间。根据作业许可审批单规定的时限要求(特殊情况具体确定),若超过时限,作业许可证自动作废,应重新办理。
4.5.2作业许可审批单的审查、签发
4.5.2.1作业许可审批单由安委会签发,安全工程师负责对许可证进行审查;
4.5.2.2审查者接到申请人的作业许可证申请后,应对所申请的作业许可内容和安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和确认(包括到现场察看),有问题时,及时提出并整改;
4.5.2.3审查者在确认符合要求后,交相应的领导签发。
4.6.5 危险作业许可的具体实施,按照相应的“作业控制程序”执行。
4.相关文件
动火作业安全控制程序
高处作业安全控制程序
带电作业安全控制程序
限制空间作业安全控制程序
5.相关记录
作业许可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