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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管理规定3篇

发布时间:2022-12-14 21:45:06 查看人数:84

招牌管理规定

第1篇 广告、招牌、宣传品管理规定创优文件

__创优文件

――广告、招牌、宣传品管理规定

1、在管理处辖区范围内设置或悬挂广告、招牌、宣传单(幅)必须在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现场由安管员负责审查手续。未经管理处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置广告、招牌、和悬挂、张贴各类宣传品,否则将一律予以撤除。

2、需悬挂或发布广告、招牌、宣传单(幅)的单位须听从管理处协调和安排,并按指定地点设置。

3、所发布的广告(含霓虹灯广告)、招牌及宣传品,内容必须健康,决不允许刊登低趣味和华而不实的广告词、语言和画面,更不允许刊登_词汇和影射语言,否则当事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4、对政府部门、派出所、居委会悬挂宣传有关政策或法律、法律的条幅、广告品,管理处必须积极协助做好宣传工作。

5、对国家法定假日悬挂的庆祝类招牌、条幅,管理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安排。

6、对于过期、腐烂、模糊不清、残缺歪挂的广告、招牌和宣传品,管理处有权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清理,纠正或更换,对于影响市容市貌的一律取缔。

7、管理区域内设置、悬挂的所有招牌、广告,管理处管理员每天上班时都要进行检查,注意招牌、广告的稳固性,发现问题及时与责任单位联系并责成处理,以免发生意外。

8、对有合同、协议签订收费的招牌、广告、宣传条幅的安装和悬挂,管理处将根据合同、协议内容进行管理,并定期督促使用单位向管理处或公司财务部缴费。

第2篇 别墅区招牌广告管理规定

水印长堤招牌、广告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建设部房屋产权管理规定和东莞市有关规定,为切实维护大部分业主(住户)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小区内所有业主(住户)均无权私自在过道、绿化地、外墙壁、屋面、天台和其他场地设立广告牌、招牌以及悬挂条幅等。

二、任何业主(住户)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悬挂、张贴任何招牌及广告、贴纸等。

三、临时占用楼宇走道、墙面、公共场地做招牌、广告、条幅的业主(住户),需提前一星期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三天内,管理处将给予书面答复,在不影响消防、治安、安全及小区美观等前提下予以批准,并按40-200元/日(平方米)交纳公共场地占用费。

四、凡违反以上规定内容者,按照违章装修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管理处将责令拆除、撤销、修补破损、恢复原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3篇 仁园小区广告、招牌管理规定

荔园小区广告、招牌管理规定

(一)任何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无权私自在过道、公共墙面、屋顶天台、绿化带、屋面及小区内其他场地设置广告招牌,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悬挂、张贴广告招牌。

(二)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设置户外广告须持书面申请报告 (附广告设计方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户外广告许可证),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在指定位置安装,并缴交适当的公共场地使用费。

(三)户外广告陈旧、破损的应及时修缮,不得有碍观瞻或形成安全隐患,不再使用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拆除。

(四)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将商铺转租、让、借时,应将本规定告知使用人。

招牌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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