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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管理规定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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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管理规定

第1篇 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规定

1 购买易燃、易爆物品,应严格履行审批、采购、验收手续

2 拖运大量易燃、易爆物或剧毒品时,应使用专用车辆及专用器具包装,专用车辆除司机与押货员外,其他人员不准搭行专车。

3 所用的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二氧化碳瓶应有符合规定的明显标志:氢瓶外面深绿(字样写红色)、氧气瓶外面天蓝(字样写黑色)、乙炔瓶外面白色(字样写红色)、二氧化碳瓶外面白色(字样写黑色),严禁各类气瓶混放混用。

4 各类气瓶,施工单位应设立专用的库房或库棚,使用后应及时收集入库,不准乱存放。

5 易燃、易爆品不能与明火或高温区域靠近,危险区域应设“严禁烟火”警告牌。

6 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使用时必须设专人管理,负责领用、使用、清理、保管等工作,并对安全使用负责。

7 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类气瓶严禁混合存放,严禁漏气或安全阀不合格的气瓶进入现场。氧气与乙炔瓶在使用时必须保持5米间距。气瓶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清出现场,存放至符合安全要求的库房。

8 施工现场使用的零星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做到“人离物清”,即当工作人员离工作面时,必须清除此等物品或转移至符合安全要求的存放地点或区域。

第2篇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1.0 目的

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如氧气、乙炔、油漆、油库、液化石油气、易燃的装饰材料等。

3.0 职责

3.1 公司武保部负责本规定的修订、完善。材料、安全部门协助本规定修订、完善。

3.2各级行政、材料、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3.3项目部负责确保本规定得到具体落实和各项防护用品到位。

4.0 内容

4.1采购、运输

4.1.1材料员负责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所采购的物品必须是经认证的指定厂家。购买时必须验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以及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4.1.2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一般由厂家送货,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自行运输时,必须遵守有关运输危险物品的规定,运输车辆必须限速行驶,行驶过程中应避免剧烈的碰撞。

4.1.3氧气、乙炔瓶的运输应符合如下要求:

a)氧气、乙炔瓶运输必须戴好瓶帽、套上防震圈。

b)装卸气瓶时必须轻装轻卸,避免气瓶相互碰撞及与其他坚硬物体碰撞,严禁抛、滑和撞击。气瓶的连接管道和压力表若有损伤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c)气瓶运输工具应能保证气瓶在运输过程中不窜动和不致从运输工具上落下,气瓶装在车上后应妥善加以固定。

d)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与汽车油箱相反的方向。

e)近距离搬运气瓶时,允许采用倾斜滚动的方法运输,但距离较远或路面不好,应使用特制小车或工具搬运,并用铁链等妥善加以固定。(如图1所示)f)严禁肩扛、拖拉和手脚并用同时直立滚运两只气瓶,以及其他易造成气瓶跌到、碰撞的办法搬运气瓶。

g)气瓶运输时不能长时间在烈日下曝晒,夏季白天运输的气瓶要有遮阳设施。

h)氧气瓶、乙炔瓶不能同车运输。

图1

4.2 储存、保管

4.2.1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保管,必须远离人员居住密集区,并且远离明火及热源,防止阳光直射。储存处应通风、阴凉、干燥。夏季,要经常检查库房内温度,温度过高,要采取降温措施。(如图2所示)

图2

4.2.2仓库必须挂有明显的规章制度及警示、标语,库房结构应该合理、符合防爆的要求。消防通道必须畅通。

4.2.3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保管场所内严禁明火,并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管仓库内显著位置应悬挂“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牌。

4.2.4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爆品,不得堆放在露天或高温地点。

4.2.5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爆炸、燃烧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储存。

4.2.6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挥发的物品应定期检查,防止燃烧、爆炸。

4.2.7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如不在避雷装置保护区域内,则必须装设避雷装置。其所有电源电器装置、照明开关等都要符合防爆要求,电气开关和熔断器都应装在库房外。

4.2.8仓库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存放,并应有明显的货物标志。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留有通道及通风口,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合储存。

4.2.9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工作结束后,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4.2.10气瓶的储存、保管应按气瓶颜色分类存放,并有防火墙隔开。气瓶不得曝晒在阳光下。

4.2.11气瓶储存,必须用栏杆和支架加以固定,防止气瓶突然倾倒。(如图3所示)

图3

4.2.12气瓶严禁放置在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4.3 易燃、易爆物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4.3.1使用部门必须严格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杜绝治安灾害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4.3.2氧气、乙炔的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a)气瓶上必须套有防震圈,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放在同一处。

b)乙炔气瓶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应该距离明火10m以上,乙炔瓶禁止敲击、碰撞,放置时要立放不得卧放,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斜、倾倒,局部温度不要超过40度。(如图4所示)

c)氧气瓶、乙炔气瓶的间距应在5m以上,气瓶开启时用手或专用工具缓慢地操作,绝对不允许用锤子、凿子、管钳等工具开启瓶阀,使用氧气瓶的操作人员,其手、手套和工具,不得沾有油脂,凡沾染油脂的,必须脱脂后方能操作。(如图4所示)

图4

d)使用氧气、乙炔进行作业时应开具动火证,并有监火人和配套的消防器材。

e)使用氧气、乙炔进行作业时选择安全地点,清除周围易燃物,以防止引起火灾,工作完毕后,要检查周围是否有余火,要立即清除。

f)在危险场所(油库、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管道上等)进行作业时,应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

g)在高空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防护的有关规定,并在下方设挡火板。

h)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带有氧气和乙炔时,不准放在金属容器内,以防气体逸出,发生燃烧事故。

j)作业人员工作时不得吸烟、嬉闹。

k)瓶内气体不能全部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m)各种气瓶,不应随意自行改作其他气瓶,也不得自行随意漆色。漆色脱落或模糊不清时,应按规定重新漆色。

4.3.3油漆及易燃的装饰材料安全管理:

a)油漆罐及稀释油罐打开后,应及时倒出需用量,并及时封闭,以防止其挥发。

b)使用油漆及易燃的装饰材料时作业人员严禁吸烟。

c)油漆及易燃的装饰材料的储存仓库内严禁烟火,并悬挂安全警示牌,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d)废弃的油漆及易燃的装饰材料,必须运到指定地点集中销毁,严禁直接燃烧销毁。

4.4 油库及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由于施工现场用油及液化石油气仅供食堂使用,故有针对性的作出以下管理规定。

4.4.1储存油料及液化石油气的场所,使用的电机、照明、开关线路等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

4.4.2储存油料及液化石油气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且应防止高温曝晒,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4.4.3开启油桶、液化石油气瓶时应用手或专用工具,严禁使用铁锤等工具。

4.4.4液化石油气瓶不能一次性全部用光。

4.4.5液化石油气瓶和油桶必须-装有防止回火装置。

第3篇 易燃易爆品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使本公司在施工、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保护员工生命及公司财产安全,减少易燃易爆品为公司所带来的损失。

2.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施工、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包括外借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管理。

3.术语和定义

易燃易爆品:压缩空气、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水燃烧物质,氧化剂和有机过养活物等。

4.职责

4.1质量安全部对易燃易爆品的监控负总责。

4.2分公司对所属项目的易燃易爆品的监控负责。

4.3综合处负责对公司机关办公和生活区域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4.4采购负责人对易燃易爆品的监控和管理负直接的监督检查。

4.5项目部对生产、施工现在易燃易爆品的监控和管理负直接责任。

5.程序

5.1加强对人员的管理。

5.1.1做好全员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

5.1.2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

5.1.3落实防火、灭火准备。

5.1.4做好防火、灭火准备

5.2加强对易燃、易爆品的存储

5.2.1易燃、易爆品的储存

a)易燃、易爆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场地、并设专人管理;

b)仓库内应当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严禁在仓库吸烟和使用明火;

c)仓库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物品之间通道要保证安全距离;

d)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e)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物品应当在阴凉通风的地点存放;

f)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存放。

5.2.2易燃、易爆品的运输装卸

a)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b)对碰撞、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和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c)对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措施。

5.2.3易燃易爆品的使用管理

a)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及灭火方法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 格执行;

b) 各种气瓶时,距离明火10米以上。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 格玷污油脂,不的暴晒,倒置;

c)加强对水源、电源和施工中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的监控。

5.2.4外借易燃易爆品的管理和使用

a)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主管口头或书面批准后方可外借;

b)外借的易燃易爆品在使用之前必须严格检查各项安全措施,如存在安全隐 患,不管使用上多急的易燃易爆品都不得外借;

c)外借来的易燃易爆品的运输、装卸、保存、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5.2.1、5.2.2和5.2.3的要求。

5.3安全科每半年对各部门、班组的易燃易爆品预防措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各责任单位对存在易燃易爆品的安全隐患 及时的整改落实。

5.4紧急情况的响应

易燃易爆品在运输、储存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或重大影响时执行《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第4篇 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保证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及储存,防止因管理不严、使用不当,发生危险,造成事故,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储存、运输管理规则。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8号

4储存使用要求

4.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i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4.2各级人员必须高度重视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加强日常的使用、储存和运输管理,确保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可靠。

4.3风场应设置专门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4.4风场允许存放少量的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每种最多不能超过1桶以上),以备日常应急所用,严禁超量储存。检修用氧气、乙炔气瓶每种最多允许存放2瓶,并且应分开单独放置。

4.5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应有明显的“禁止烟火”标志牌,库房门应上锁,并设专人负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专责人必须了解易燃易爆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按照国家规定的防火防爆要求做好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4.6库房内严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烟,控制电源应经常检查,保证完好,库房负责人每天应对库房防火情况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4.7库房内应根据易燃易爆物品数量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维护检查,保证消防器材足够好用。

4.8库房内应经常通风换气,防止易燃易爆物质挥发积聚产生危险,室内温度不宜过高,宜保持在15℃以下,夏季还应做好降温措施。

4.9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场所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火防爆要求;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冰箱等设备。

4.10易燃易爆物品的外包装要有明显的标识。使用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

5运输要求

5.1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前必须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防震胶圈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5.2 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混车装运。

5.3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5.4易燃易爆物品在搬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工具。

6附则

6.1本规定由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规定,制定如下规定:

二、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不得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四、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部门进行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五、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物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必须按照有关法规装防雷保护设施;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六、对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和使用,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大量销毁、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

八、危险物品必须双人保管,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保管人员必须按国家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消防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不了解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保管和操作工作。

九、各单位领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领取和保管,帐目要清楚,手续要完备,使用和保管要安全。剧毒物品要专柜(保险柜)专人保管,领用时需经批准,准确登记用量,使用时应妥善保管,严格处理废液,防止中毒事故。

十、进购和领用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要及时办妥手续,库内药物要随时保持账、物、卡相符,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和防火灭火、安全储存的注意事项。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在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分清性质,分类存放并且仔细检查容器和包装,如有破漏渗透,应即改装。

十一、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应当分类存放,它们之间的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搬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注意轻拿轻放,堆置稳妥;小心谨慎,轻拿轻放,防止撞击和倾复。

十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严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烟,控制电源应经常检查,保证完好,保管员应每天进行安全检查。

十三、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与其他车间、职工住宅、办公室等建筑,一般应当保持五十公尺以上的安全距离。

十四、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与车间、办公室、职工住宅,一般应当保持一百公尺以上的安全距离

十五、交班时,应将当班电气、机械等设备及其他有关事项向接班工人详细交代,接班工人应仔细检查。

十六、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车间、仓库,应当采用防爆电气设备;安装和检修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进行,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电气、机械设备及线路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损坏,立即修理;电气设备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

十七、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中,应当采用防爆照明装置,并将开关装在门外。

十八、氧化剂、压缩空气和闪点在摄氏二十八度以下的易燃液体不得放在露天爆晒或蒸气管道等热源处;开启易燃、易爆物品容器时,不得使用铁器敲打;开启电石桶,不得使用喷灯烧熔封口。

十九、认真学习生产安全和消防知识,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接受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和消防监督。

第6篇 大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规定

大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确保大厦业主(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__大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1.严禁非法储存、使用危险品。凡是储存、使用危险品的业主(用户)必须按照规定,经物业公司保安部审查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2.任何业主(用户)装修材料、施工方案须报消防部门审批经牧业公司认可后方施工,严禁私自修改煤气管道。

3.性质相抵触的爆炸品不得混存,也不得超量储存,大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对于使用易燃、易爆等物品的业主(用户)必须建立严格的登记使用、保管制度,并选定责任必强的人员专门管理,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5.对保管、使用等情况要经常检查,一旦发现丢失、被盗要及时向保安部报告。

6.对违反规定,因工作失职造成丢失、被盗或发生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领导人疏忽职守、忽视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7.经常使用危险品的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干部分管这项工作,把危险物品管理作为安全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7篇 物业易燃易爆物品防火管理规定

物业公司易燃易爆物品防火管理规定

易燃易爆物品系指以下物品:汽油、煤油、柴油、油漆、稀料、酒精、醇、酸、酮等液体;液化石油气、烷、炔、烯、氧化剂等气体;弹药、雷管、鞭炮、黄磷、成包火柴等固体。上述危险品均应按本规定严格控制和管理。

一.液态物品要使用加盖密封的金属容器存放,气态物品要防止漏气。

二.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要严禁烟火,注意通风。

三.[e苑]特许部位存放和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按物品的不同性质和化学反应分别存放使用。对遇水自燃,高温爆炸的化学物品要采取严格的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四.二次装修施工单位带入园区的危险品,在进入园区之前要出示由物业公司工程部开具的《易燃易爆物品进场申请表》,由保安人员核实登记后方可进入。

五.二次装修施工单位携带的危险品,如稀料、汽油、酒精等,每日仅限带入一桶(15公斤以内),供当日施工使用。未用完应带走,不准过夜存放。施工现场不准作为库房使用。

六.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物业公司有权责令其停工,严重者按章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公司易燃易爆危险点分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易爆危险点管理,根据《易燃易爆危险点分级管理要求》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含子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危险点,是指在研制、生产、试验、贮存、使用过程中,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场所(单元)。如:一个工房或一条生产线或一套装置或设施或同属于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套生产装置或设施。

第二章 危险点确立与分级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确定为危险点;

(一)存在危险品及其制品的场所;

(二)高压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储罐区(储罐)等场所;

(三)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四)其他可能发生易燃易爆事故的场所。

第五条 根据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的不同,将危险点分为ⅰ、ⅱ、ⅲ级。

(一)ⅰ级危险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级危险点:

1、易燃易爆重大危险源场所;

2、10人及以上危险作业的场所;

3、可能造成三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场所;

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场所。

(二)ⅱ级危险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ⅱ级危险点:

1、可能造成一人或两人死亡或造成三人以上重伤的场所;

2、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500万元事故的场所。

(三)ⅲ级危险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ⅲ级危险点:

1、可能造成三人以下重伤事故的场所;

2、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至100万元事故的场所。

第六条 公司危险点确立、变更、备案

(一)公司危险点确立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按照危险点确定原则和危险点分级原则进行初步审定,填写《危险点登记表》,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批。

(二)危险点的撤销、等级变更、新增,按危险点确立原则和公司现场作业场所状况按照第八条要求进行。

(三)对确定的ⅰ级、ⅱ级危险点的相关资料,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单位)进行确认、备案。

第三章 危险点管理

第七条 危险点执行危险品定量管理,危险品不应超定量存放和使用;危险点的危险性质和数量变更,要重新变更确定危险点等级。

第八条 危险点实行定员管理。公司工艺技术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确定危险点定员,定员分为安全定员和参观定员,安全定员以工艺技术文件为准,参观定员不超过5人。

第九条 危险点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危险作业场所,因工作需要进入危险作业场所的人员,应严格执行定员管理。

第十条 各级危险点应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少于三个月。

第十一条 规范危险点标识

危险点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牌和危险点标识牌,标识牌要求如下:

(一)安全警示标识牌的名称、图形符号、种类、设置的范围和地点、尺寸及设置的高度等,应符号gb16179的规定。

(二)危险点标识牌应标明危险点名称、危险点级别、建筑物危险等级、危险性类别、定员、定量、责任人和编号,应与安全标志牌设置一处。

第十二条 监管要求

(一)根据危险点确定情况,编制 《危险点汇总表》。

(二)明确各级危险点管理责任人,责任人按要求定期对危险点状况进行检查。

(三)当危险点处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四)各级危险点应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第十三条 检查要求

(一)各单位应编制各级危险点检查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检查表主要内容应有:检查内容和要求、记录存在问题、检查结论、检查责任人和处置措施等。

(二)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熟悉危险点分布情况,对ⅰ级危险点每年检查应不少于一次。

(三)公司危险点主管负责人应对ⅰ级和ⅱ级危险点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四)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点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五)危险点作业场所负责人,对本作业场所的危险点,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

(六)危险点作业人员,对危险点应做好当班的检查工作,并应建立检查记录。

(七)对各类检查和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由二级单位进行跟踪验证,并记录。公司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督促。

第十四条 危险点资料管理

(一)建立危险点档案,包括:危险点登记表、危险点汇总表、危险点变更材料、危险点管理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危险点检查表和记录等。

(二)公司主管部门应建立保存所有危险点的相关档案,二级单位应建立保存所在单位所有危险点的相关档案。

(三)保存年限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9篇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明确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类别,加强防火防爆管理,确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海油碧路(南通)生物能源蛋白饲料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所属生产、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3定义

3.1火灾

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3.2 火灾危险场所

指在生产、使用、加工或储存过程中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环境,或有固体可燃物质,并在可燃物质的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3.3爆炸危险场所

指在生产、使用、储存过程中有易燃易爆物质,并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且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3.4易燃易爆物品

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征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固体和遇湿易燃物品以及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中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3.5闪点

指可燃性液体表面上的蒸汽和空气的混合物与火接触而初次发生闪光时的温度。

3.6爆炸极限

当可燃性气体、可燃液体或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并达到一定浓度时,遇到火源就会发生爆炸。这些可燃物质与空气所形成的爆炸混合物能够发生爆炸的浓度范围,叫做爆炸极限。通常用可燃物质在爆炸混合物中的体积百分比来表示,有时也用每立方米或每升混合物中含有可燃物质多少克来表示。

4 职责

4.1涉及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制定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4.2区域管理部门负责对员工防火防爆知识的培训。

4.3 hse部负责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查处违章违规行为。

5 管理要求

5.1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

5.1.1 分类原则

根据公司生产区域火灾爆炸危险的严重程度,将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化分为甲、乙、丙三个区域等级。

5.1.1.1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1) 甲类区域:对连续或长期装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 体的露天封闭工艺装置、开敞及局部开敞建筑物在离设备外壳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或外缘3m(垂直或水平)以内的空间。

2) 乙类区域:在生产、使用、储存的正常情况下一般不能形成,但在异常情况下有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的场所或出现危险性介质的环境。

3) 丙类区域:在生产、使用、储存的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危险性介质的环境,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或仅为其中某个较小的空间有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的场所。

注:正常情况是指装置或设备正常的开车、运转和停车;异常情况是指装置或设备有故障隐患、拆卸检修和误操作等。

5.1.1.2火灾危险性的划分

1) 甲类区域:对装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露天封闭工艺装置在离设备外壳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或在生产、使用及储存过程中,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如甲醛溶液)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场所。

2) 乙类区域:在生产、使用和储存的过程中,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纤维(如编织袋)等物质但在数量和配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

3) 丙类区域:有固体可燃物在数量和配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5.1.2 公司火灾爆炸区域划分

5.1.2.1 甲类区域包括:

1) 甲醇罐区

2) 浸出车间

3) fame车间

4) 合成装置区

5) 危险品库房

5.1.2.2 乙类区域包括:

1) 油品库

2) 重要电气装置区域(包括各配电室、变电所及110kv和6kv开关室等)

3) 化学品库

4) 粕库

5.1.2.3 丙类区域包括:

公司厂区范围内除了甲类和乙类火灾爆炸危险区域的其他所有区域。

5.2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5.2.1 装置区的安全管理

5.2.1.1非生产和检修用的机动车辆严禁进入甲类和乙类区域,因生产和检修需要进入甲类和乙类区域的叉车、吊车、工具车、升降车、救护车、运输和消防车等车辆必须装上阻火器后方可入内。

5.2.1.2甲类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对讲机,应为防爆型产品,使用该机时禁止在乙类危险区域更换电池及其他附件,以免在折装时接触电火花引起爆炸或火灾。

5.2.1.3凡在甲、乙类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检修、防腐等作业时,需要使用的移动式灯具、行灯变压器及各种电动工器具均应为防爆型产品;禁止在易燃易爆区使用移动电话。

5.2.1.4有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车间及罐区等场所,应注意通风,以防达到爆炸极限。

5.2.2 危险库房的安全管理

5.2.2.1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库房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2) 配有符合gb50058-1992等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

3) 有可靠的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

5.2.2.2库房的朝向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有足够的卸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

5.2.2.3甲类区域的库房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乙类区域的库房照明灯泡不应大于60w。

5.2.2.4对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危险库房应按gb 12268-1990的要求实行分类、分项储存,并有明显的货物标签和标识,表明其特性。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5.2.2.5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不得超量储存。

5.2.2.6 对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对储存温度要求较低的有爆炸危险的特殊物质的库房,应采取必要的降温措施。

5.2.2.7对储存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有毒气体的化学品的库房,堆垛时应加垫板或用专用支架使其比周围高出一定的高度。

5.2.2.8严禁在库房内设置生活和办公场所。

5.2.3 危险场所内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

5.2.3.1 电气设备的使用及选型

按《用电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程序》执行。

5.2.3.2 控制仪表的选型及使用

1)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工艺装置所使用的控制仪表宜采用本质安全型。

2) 安装在危险区域内的仪器仪表及控制盘和箱柜等,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和获得相关机构的认证,并在永久性铭牌上注有防护等级及该设备适用的危险区域、气体组别、温度范围、认证标准和认证号等。

5.2.3.3 工艺装置的运行控制

1) 严禁危险物料的跑、冒、滴、漏,实行全过程密闭化生产。

2) 严格危险物料的安全监控,及时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指对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气体 的部位按照规范设置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进行巡检。

3) 运转的动设备和储存易燃气体、液体的静设备应接地良好,避免摩擦产生静电火花。

4) 及时检测甲类区域环境的可燃气体浓度,严禁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设备“带病”运转。

5) 对贮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必须与其他系统有效隔离,并有明显标志。

6) 生产装置发生火灾时,按《应急预案》执行。

5.2.4 易燃易爆物品的放置及排放处理

5.2.4.1 易燃易爆物品应轻装轻放,不得撞击、翻滚、倾倒和重压。

5.2.4.2 可燃物料的废渣、废液或酸碱等,不准直接排入下水道,而应根据不同情况另作无害化处 理。

6 相关文件

6.2 《用电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6.3 《事故管理程序》

7 附录

第10篇 易燃易爆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检修作业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中,从事设备设施的检修作业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是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检修作业是指施工、维护保养、清洗、检测检验等作业。

第三条 (管理部门的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实行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管理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建设工程施工实施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市政管理部门对燃气供气设备设施检修作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对检修作业负有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等规章制度;

(二)负责审查检修作业单位的相关资质;审核检修作业单位编制的作业方案(包括检修作业安全措施);

(三)对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告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负责审批《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

(五)负责检修作业现场的日常检查和督促;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检修作业单位责任)

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检修作业单位负责检修作业任务范围内的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检修作业方案及检修安全防范措施;

(二)组织落实检修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三)开工前应当向相关管理等部门告知检修作业相关情况;

(四)组织检修作业人员现场安全交底;

(五)办理《检修施工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

(六)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承发包管理)

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单位,应取得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施工资质。从事特种设备重大更新、改造、维修的单位,还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生产经营单位与检修作业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全过程监控,防止检修作业单位将作业任务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教育、培训和考核)

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对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并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消防相关知识和管理能力。

电焊、气割等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检修作业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第八条 (检修作业证制度)

检修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设备设施检修安全作业证》,涉及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批准,不得进行检修作业。

第九条 (编制专题施工方案)

从事动火、进入密闭空间以及设备设施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等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作业单位应当编制专题检修作业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经生产经营单位审核,检修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检修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检修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会同检修作业单位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 (设备设施清洗和交出)

对盛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检修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置:

(一)必须进行工艺处理。按照退料、置换、清洗,分析等工作程序,由生产经营单位处置合格后移交;

(二)发包给专业清洗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会同专业清洗公司制定清洗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检修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应与其他场所、非检修设备设施有效隔离(拆除连接短管或加盲板);

(四)检修作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现场负责人双方确认合格后,办理检修设备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警示告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设置检修作业警示标志,内容包括:易燃易爆危险特性、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检修安全操作规定、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等事项。

检修作业单位负责对检修作业区域设警戒线。

第十三条 (检修作业报告制度)

检修作业实行告知制度。检修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作业前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新、改、扩建设工程的检修施工作业的,应报告建设管理部门;

(二)在加油(气)站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应报告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三)涉及燃气设施检修作业的,应报告市或区燃气管理部门;

(四)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重大检修作业的,应当在施工前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条 (检修前的安全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和检修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专业管理人员对以下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一)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现场交底;

(二)《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三)检修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移交检修的设备设施退料、置换、清洗及分析情况;

(五)设置盲板或断开管道连接等有效隔断措施的落实;

(六)检修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

(七)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检测仪器、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配备;

(八)检修作业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畅通;

(九)检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及警戒线(施工安全隔离)的设置等。

第十五条 (动火检修作业限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检修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产生火焰、火花和热源的临时性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十六条 (动火检修作业安全措施)

从事动火检修作业必须落实以下安全措施:

(一)执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二)对装置、设备设施、容器(炉、塔、釜、罐等)进行安全处置,符合检修作业条件;

(三)应将动火检修部位与其他相连的设备设施、金属容器等有效隔断;

(四)对动火检修部位的设备、设施、管道、容器以及作业环境等进行测爆分析(动火作业中止半小时以上应重新测爆分析);

(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容器等处置合格后,应采取注满水或充氮保护的措施;

(六)进入设备内部检修作业,必须对设备内部可燃气体、有害气体的浓度和氧含量分析检测合格;

(七)施工人员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防爆电器和工具;

(八)作业现场要安排2名现场监护人,配备必要的救护器具和消防器材,对作业的安全措施给予确认并做好监护工作。

第十七条 (检修作业过程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及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本项目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

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十八条 (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发现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不具备检修作业安全条件,有权拒绝检修作业,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或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

未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违法使用明火进行检修作业,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作业的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的;

(二)未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制定检修作业方案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检修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的。

违反特种设备检修安全管理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起实施。

第11篇 易燃易爆气体安全管理规定

一、氢气、乙炔、一氧化碳等气瓶在存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定期检查灭火器,消防栓的完好情况。

2 氢气、乙炔、一氧化碳等气瓶在存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2.1 不得敲击,碰撞。

2.2 不得和易燃物,易爆物放在一起。

2.3 不得靠近热源,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2.4 夏季防止日光爆晒。

2.5 互相混合后可能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严禁一起存放。

3 装有易燃、易爆气体的气瓶不得与带电的物体相接触。

4 乙炔气瓶应直立使用,不得卧放。

二、氢气、乙炔、一氧化碳等气瓶的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2 气瓶阀及接头处不得漏气,应经常检查丝堵和角阀,丝扣的磨损及锈蚀情况,发现损坏应立即更换。

第12篇 osha易燃及可燃液体储存管理规定

osha 29 cfr 1910.106a19可燃液体:可燃液体是指属于ii级、iii级等级的化学液体【闪点≥100℉(37.8℃)】

osha 29 cfr 1910.106a19易燃液体:易燃液体是指属于ia-ic类的i类化学液体【闪点<100℉(37.8℃)】

osha 29 cfr 1910.106d3安全储存柜的设计、构造及存储容量:

最大容量:单个安全储存柜,可最大储存60加仑(230l)i类或ii类化学品液体,可最大存储120加仑(460l)iii类化学品液体;

抗火灾性能:安全储存柜的设计及构造必须能限制安全柜的内部温度在162.7℃(325℉)以下。按照nfpa251-1969建筑结构和材料防火试验标准规定,通过作标准时间-温度曲线评估的方法进行10分钟的防火测试,燃烧后,安全柜内部所有链接件及接缝连接件需保持紧密链结,柜门需保持安全闭合状态。安全柜需贴上醒目的警示标签。钢制安全储存柜按下列方式设计制造将被认为符合法规:安全储存柜底座、顶部、柜门及柜子各侧面均需采用双层钢板构造,两层钢板之间保持38mm的中空空气层,并且所使用的钢板材质需使用厚度至少为1.0mm钢板;门柜需使用三点联动锁,门柜底边高于安全柜底座不小于5.08cm。

osha 29 cfr 1910.106a29:安全罐是一类被认为容积小于5.3加仑(20升)的储存容器,具有弹簧闭合封盖,若火灾发生时可安全地缓解罐体内部压力。

osha 29 cfr 1910.144a1:颜色识别-红色 红颜色应为便于安全识别的基本色。危险性 除运算所使用的容器,对于闪点≤80℉(27℃)的液体所使用的安全罐或其他便携式储存容器、易燃液体(为开杯所测)台式容器需喷涂红颜色,另需呈现可清晰识别的黄颜色带状罐体标签,或需将容器盛装的液体名称以钢印形式或喷涂黄颜色字样显示标志于罐体。

osha 29 cfr 1910.125:被液体浸渍过的碎麻布在使用后需立即摒弃至废物垃圾桶内,并且每个工作结束后需妥善处理。

第13篇 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管理规定

为加强项目部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等使用管理,预防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发生,防止环境污染和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使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范围

1、项目范围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危险特性的物质,并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和导致人体中毒、灼伤、死亡及造成土壤、水体、大气等环境污染事故的化学物

2、项目范围内涉及的易燃易爆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氧气瓶、乙炔瓶、各类润滑油、重油、油漆、煤油、机油等。

二、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购置

1、采购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时,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确保选择有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供方,并要求供方提供化学物质环境与安全技术说明书等基础资料。

2、采购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应核对、确认包装或容器上贴有或拴挂有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完全一致的标签。

3、购进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必须包装完好,无泄漏。包装材料应尽可能是环保型或可回收的。

4、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经进货检验符合要求后,进行妥善保管并保持记录。三、运输管理

1、项目部运输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应取得相应的资质;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运输供方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运输;。

2、项目部及搬运劳务供方在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时,应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人员作业,并依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渗漏、遗洒,并遵守下列规定:

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对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不得配装和混合装运;

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装运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车辆,不得客货混装和中途随意停车;

5)运输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应按公安部门指定路线和时间要求,避开人员频繁活动的时间和人员聚集的场所;

6)项目部及搬运劳务供方事先配备有关资源,具备在紧急或意外情况下的应急措施,避免或减少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对环境、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的破坏或危害。

四、贮存管理

1、项目部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贮存,必须设置专用仓库、场所,根据其性质、特点、危险性等分库、分类存放,标识清楚;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齐全。

2、仓库管理员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仓库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配备醒目的警示标志。

3、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在贮存中,要采取防渗漏措施;容器开关和盖子要拧紧,避免挥发和洒漏。

4、项目部严格控制各类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库存量。

5、项目部贮存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仓库,要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潮、防高温、防毒、防火、防盗等设施和避雷设施。

6、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设专人管理,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建立明细帐目;对库存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及安全防护设施定期盘点和检查;及早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置。

7、项目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仓库的消防管理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8、对不利的气候(如夏季高温)天气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采用防高温自燃措施。

五、使用管理

1、项目部严格控制作业现场各类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领用量。

2、项目部领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采用专人负责制,建立领用台帐或记录;各使用部门对暂存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应设置专用场所,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进行标识。

3、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场所,要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潮、防高温、防渗漏等安全设施。项目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4、使用和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性能,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资源,掌握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做好个人防护。

5、项目部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场所,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急救设施。

6、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在使用后,对残渣的处理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避免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人身伤害。

7、项目部有关人员对装有各种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容器或管道,经常进行检查和巡视,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整改。

8、产生或使用可燃气体及粉尘的场所,各类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定期对电气装置、电热设备、电线、保险装置等进行检查,防止电气装置着火而引发燃烧或爆炸。

9、出现任何异常情况,项目部要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事故损失,并立即上报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和应急预案。

10、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场所动火时,应办理动火手续,有关人员在动火前清理周围易燃物,动火点3米内禁止有易燃物品,设专人监护,配备消防器材,动火完后清理现场,排除残留的火险隐患后方可离开。

六、退库管理

项目部对未用完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应及时退库,办理有关手续,禁止私存乱放,严防流失。库存部门应制定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及时退库和妥善保管。

七、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处置

1、项目部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容器、包装物及废弃物、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等,禁止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或擅自处理,按设置的指定场所由专人收集管理,并设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标识。

2、收集、贮存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

3、从事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报废处置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环境和安全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八、试验室管理

1、项目部试验室应建立严格的消防和试验管理制度,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

2、试验室中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防止中毒、泄漏和爆炸发生;试验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对试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产生的废弃物单独放置,统一处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人身伤害。

第14篇 电能计量易燃易爆品管理规定

电能计量易燃、易爆品管理规定

g1为了电能计量检修间、表库等重要场所的安全、可靠运作,杜绝因易燃、易爆危险品而引发的事故发生,使之做到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g2化学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存放在专门指定地点,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合,储存。应分类储存,堆垛不宜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保持一定间隔,作为通道的通风口。

g3相互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以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存放。

g4容器包装要完整、无缺,发现破损、残缺等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g5专人管理,专人负责,无关人员不得入库,严禁烟火,严格进库、出库、领用、登记、清退手续,做到帐、物相符,杜绝漏洞。

g6安全事项:

g6.1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存放在专门场所,设专人管理,悬挂“严禁烟火”标记。

g6.2不准在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库房内,进行明火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g6.3 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内的一切电气设施,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防易燃、易爆安全要求,每天下班前应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仓库。

g6.4管理人员必须熟知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及防范措施相关知识,掌握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领用程序,杜绝意外事故发生。

g6.5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库时一旦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容器渗漏等缺陷,必须立即转移到安全地点处理。对于用后剩余量应立即退库保存,并严格领用审批手续。

第15篇 大京发电厂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一、储存、运输、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公安管理部门的许可证,并报安监部备案。

二、储存、运输、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应建立相关的仓库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防火、防爆检查制度等。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安装必须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须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置规范》的要求,并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

四、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质证件。

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领用、使用、存放规定,对确因工作需要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必须向设备部、安监部提出申请,并经分管厂领导审定认可后方能存放。

六、生产、存储、运输、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负责人必须落实各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七、易燃、易爆部位均应设立防火责任人。供氢站、氨区、油库、油泵房、蓄电池室、油开关室、主变压器、氧气乙炔库房、油漆库、酸罐槽、机动车辆检修场所等易燃易爆部位,由所在区域的班组长或管理人员为防火责任人。责任人及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的火灾危险性和贮存管理方法及事故处理方法。

八、易燃易爆地区有“严禁明火”标志,禁止在易燃易爆地区吸烟。油库、危险品库、油漆库、蓄电池室的照明和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规定,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油区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九、易燃易爆部位,须按规定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

十、禁止个人私藏汽油和其它危险品。现场使用的汽油、机油及其它废油应倒入废油罐内,不得任意乱倒。废油罐应有专人管理。

十一、因工作需要,在室内使用电炉或火炉,需经厂防火委员会有关领导同意,并指定专人管理,火炉周围不准堆放可燃物和烘烤衣服。

十二、运行值班时,遇有火警由当班值长担任现场指挥,并指定专人组织现场灭火,并尽快通知安监部,安监部消防专职立即赶赴现场指导灭火。

易燃管理规定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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