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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管理和使用等措施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文)以及结合扬巴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述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1、按保管方式分为个人保管和部门保管两类。部门保管类是指进行危险货物集装箱装拆箱或其它危险作业时,根据危险货物的理化性质、作业条件和防护措施而向部门领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当作业完毕后交回部门保管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按国家规定和标准划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置与验收:
1、计划
1.1项目部根据个人劳动用品配备要求以及根据各类作业的实际需要编制采购计划。
1.2技术部定期对物资仓库存放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统计、盘点,并根据库存情况编制适量补充计划。
2、审批
项目部的采购计划和技术部的适量补充计划必须经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审批。
3、购置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经审批后,由技术部统一采购。技术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1]65号)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定点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书、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专用发票。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通过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资格审查的厂家生产的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获得国家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放的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并必须到有特种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证的单位购买。在确定产品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以及满足施工现场需要后方可购入,同时对购入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相关资料以及供应商的经营资格证复印件送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备案。
4、验收
技术部应对购入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和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入库。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个人保管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1项目部应根据员工的实际工种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填写领料单,经项目经理签名确认后,向物资仓库领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1.2物资仓库应建立台帐和登记《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附表二)并存档。
1.3从事多工种混合作业的,按其每年工作时间最长的工种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需临时增发的或一次性使用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和购置计划,由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审核后购置。
1.4由于生产业务发展或生产工艺流程的变化,原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数量、品种或使用年限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人力资源及安全部根据实际情况和使用部门的意见并参考有关标准对《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进行修订,并按发放程序发放,原先发放的不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停止使用,由各部门回收后交回物资仓库统一处理。
1.5员工从事的工种改变必须经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在其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上盖章证明,新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按发放程序发放。
1..6员工离开生产岗位半年以上(请长假、病假或休养),经人力资源及安全部的确认,其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按离开岗位的实际时间相应延长;员工辞职、调离的由人力资源及安全部经理签名确认,技术部物资仓库凭人力资源及安全部的确认资料,注销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
2、部门保管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部门保管的劳动防护用品,其发放办法与员工个人保管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程序相同。
第2篇 个人出租房管理规定办法
个人出租房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三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贷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 抵押
第十五条 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借款人对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质押和保证
第二十一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 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七章 房屋保险
第二十五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个人出租房管理规定【2】
一、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房,指产权属于小区,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各类房屋。
二、房管所对出租房实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制度。
三、院内的住房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特殊情况需要出租的,必须征得中心领导的同意,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
四、院内商房出租,应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治保大队登记备案。
五、房屋出租应本着“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防发生违法事件。
六、房屋出租的安全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要有安全方面的内容。同时要求承租人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疑要及时报告派出所。
4.停止租赁,须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承租人的安全责任:
1.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分证和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政府的证明,单位承租的需持有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
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应在10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严禁在承租房内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4.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八、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1.出租人违反规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收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违约金。
2.承租人不履行安全责任,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违约金。
3.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处理。
个人出租房管理规定【3】
一、 认真检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出租房屋手续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规定,危房、防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出租房屋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检查符合安全标准的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1、公民出租房屋,须:
(1)、出示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房主的居民身份证,房主是暂住人口的应出示暂住证或《暂住户口簿》;
(2)、填写《租凭房屋申请表》;
(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凭合同
2、单位所有房出租,须:
(1)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单位介绍信,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承租人转租、转借的房屋的,须:
(1)出示本人现住地的户口证件,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治安责任和无_组织保证书、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转借证明。
(2)提交与再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二)承租房屋手续
1、公民承租房屋的,应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夫妻承租的还须凭婚姻关系证明。
2、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以及拟居人员简要状况和有关证件。
(三)、审批
上述手续,经责任区民警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或无_组织责任书),领取公安厅统一印制的《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和公安厅监别的“租赁房屋户”标志牌后,方可实施房屋租赁。
二、经常监督检查房屋出租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
(一)、认真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责任,自觉接受责任派出所的管理。
(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或排除隐患,保障安全。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作,发现有违法
犯罪活动及时报告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五)、必须把《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和“租赁房屋户”标志牌放于出租房屋的显要位置。
(六)、出租合同期满房屋因故暂时停止出租的,要在三日内交回《租赁房屋许可证》。
(七)、承租人发生变动,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经常检查教育房屋承租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
(一)、认真履行责任,积极做好安全,清理_组织工作,一经发现及时告知出租人或报告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
(二)、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责任公安派出所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三)、是暂住人口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四)、承租的房屋只能用于居住,不准挪作他用。
(五)、不准私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
(六)、集体承租的,须成立治安保卫组织,单位承租的,须指定专人配合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对房屋安全及人员进行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报送公安派出所备查。
第3篇 个人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为了合理发放、使用职工个人防护用品,以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利于生产,现对生产中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特作如下规定:
一、防护服(工作服)应当发给从事以下作业的工种人员使用:
1、有强烈辐射热的或者有灼伤危险的作业人员;
2、有刺激、绞辗危险或因钩挂磨损衣服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人员;
3、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的或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人员;
4、经常接触腐蚀性物质的或特别肮脏的作业人员。
二、防寒服应当发给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人员使用。
三、防护手套(布手套、线手套、刷胶手套、胶手指套)应当发给在操作中易于烧手、烫手、刺手和严重磨手的工种人员使用;绝缘手套应当发给从事带电作业的工作人员使用;胶手套应当发给用手直接接触腐蚀性液体和剧毒物质的工种人员使用。
四、防护用鞋应当发给在操作中足部需要防烫、防刺割、防触电、防火或防腐蚀的工种人员使用,并按照需要分别发给高温、登山鞋、绝缘鞋和防水防腐蚀的胶鞋。
鞋盖,应当发给对足部有火花烧伤危险的或足部经常接触腐蚀性粉尘的工种人员使用。
五、防护帽应当发给在操作中头部需要防物体打击、防烫、防尘、防晒的工种人员使用,并按照需要分别发给安全帽、工作帽和草帽。
六、防护用毛巾应当发给在操作中颈部需要防烧灼以及比较脏和一些重体力劳动的工种人员使用。
七、防护面具应当发给面部有烧灼危险和喷砂伤害的工种人员使用;防毒面具应当发给有吸入毒气危险的工种人员使用;防尘口罩应当从事粉尘作业的工种人员使用;防护眼镜应当发给对眼部有伤害危险的工种人员使用。
八、安全带应当发给从事高空作业的工种人员使用。
九、雨衣应当发给需要在露天、野外冒雨作业的工种人员使用。
第4篇 个人贷款管理规定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违反本规定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规定规定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规定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员工借款管理规定【2】
(一)借款的制度
通过借款制度,员工借款管理规定来规范员工的借款行为:.临时工能不能向企业借款问题,企业借款不还,不按规定的期限报销、还款,财务人员该如何处理,借款报销需要票据。
写明借款的范围:
1.职工因公出差需要借支的款项;
2.业务员零星采购所需的款项;
3.经财务部门核准可周转使用的周转金、备用金;
4.其他因业务需用必须预借现金的款项。
(二)借款的限额
1.因公出差人员借款限额,按预计出差天数及标准核定:
车船票、飞机票按预计金额借款;
住宿费、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0元借款;
如有特殊原因需增加款项时,应在借款单上阐明理由。
2.零星物资采购,按计划金额借款。
3.周转金、备用金的限额,按财务部核定的数额借款。
4.其他借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借款单,不得多借。
(三)借款的程序
1.职工借款需办理如下手续:
借款人按借款限额填写“现金借款单”(见表6.3),并签名、盖章;
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公司分管总经理批示;
财务负责人审批。
2.借款人员根据签字手续齐全的“现金借款单”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经审核人员审核后由出纳员支付现金。
3.职工借款必须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并严格按限额借款,否则,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4.财务部门对已支付的借款作如下处理:
“现金借款单”为增加应收款的凭证;
“现金借款单”存根由出纳人员留存,作为催收借款和还款时的依据。
(四)借款的归还
1.职工出差返回及零星采购结束后,必须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并结清欠款。
2.会计人员应根据借款申请严格审核报销凭单,对不符合借款申请用途的票据不予报销,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3.职工借款的归还期限如下:
(1)出差借款自最后一天的住宿日期或回公司所在地的车船票日期算起,在十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及还款手续;
(2)零星采购以购货发票日期为准,在十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及还款手续。
4.职工借款的归还实行逐笔结清的规定,已发生借款尚未结清者,一律不准再发生新的借款。具体还款程序如下:
(1)借款人将手续齐全的现金报销单据交财务部门,由稽核员审核无误后交现金出纳办理现金付讫手续;
(2)借款人足额归还借款时,出纳员将现金清点无误与借款单存根核对相符后,开具现金收讫凭证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依据。同时,将借款单存根和现金收据一并交借款人存查。
5.实行备用金制度的,借款人报销时,由财务部门付讫现金,借款滚动使用。借款人调离原部门后,应立即归还所借的备用金。
(五)借款违章的处罚
职工借款后,不按本制度规定办理还款手续的,一律视为挪用公款,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1.超过购货发票日期及超过最后一天住宿日期或回本地车船票日期十天,未还清借款的,从第十一天开始,按日计收1‰的罚息。由财务部门出具收据,从借款人工资或报销的费用中扣回。罚息计算公式如下:
罚息数额=借款金额×1‰×超期天数
2.职工出差回本地后超过一个月未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的,除执行罚款外,取消其享受出差补助费的资格。
第5篇 电气检修班个人工器具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无锡能达热电有限公司电仪分场电气检修班所有职工。
2、管理职责
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建立起让每位员工都有机会施展才能的激励机制,努力营造愉快、和谐、进取的环境氛围,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主人翁责任感及团结协作精神,使管理更加多元化、人性化。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个人工器具配备发放原则
3.1.1个人工器具按生产实际需要配备,主要配备发放对象是从事生产现场生产工作的工人,技术人员和部分管理人员。
3.1.2所配备的个工器具,属公家财产,由个人负责保管使用,以有利于生产便于管理。
3.1.3为适应新体制的要求又考虑到现有实际情况,个人工器具配备暂时按现有人数和现在工种配备。
3.1.4公用工器具内已有的品种、规格的工器具,个人工器具不再配备。
3.1.5个人工器具发放限本班组职工(外班组人员、雇用人员不包括在内)。
3.1.6随着生产工作变化的需要由厂有关部门决定更改个人工器具配备数量和种类及使用年限。
3.1.7个人工器具发放应遵守使用年限。
3.2个人工器具的发放收缴管理
3.2.1个人工器具发放领用按年限由单位统一领发。
3.2.2使用期内如有中途丢失,损坏不能继续使用影响生产工作时应及时补领并需要交纳成本费的10%~80%,而使用年限仍按原来不变。
3.2.3对于锉刀、螺丝刀、刮刀、电笔等易损件,不是个人原因造成不能继续使用时,使用期没到可以以旧换新发放。
3.2.4个人工器具发放应有帐卡记录、发放、收缴、补发应记录准确。
3.3属于国家规定定期检验的个人工器具应定期送检。如不按规定定期检验,每次考核责任人10~50元。
3.4班组没有个人工器具管理制度的考核班长20元;班组没有个人工器具发放台帐的考核班组保管员20元。
4、检查与考核
4.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仪分场负责检查与考核。
4.2依据本标准和考核管理标准进行考核。
第6篇 个人借款管理规定办法
个人借款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违反本规定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规定规定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规定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规定。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规定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员工暂借款管理规定【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二条 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 差旅费借款;
2. 零星购物借款;
3. 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章 借款程序和标准
第三条 对因公出差:
1. 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请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 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
3. 到财务部领款;
4. 财务部以请款单为借款依据、报销差旅费审核依据。
第四条 对零星购物借款:
1. 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2. 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
3. 到财务部领款;
4. 财务部以采购请款单为借款依据。
第五条 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 元(如2000元),驾驶员、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对个人临时性借款:
1. 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给;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一律不准再借。
2. 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用途。
3. 经各级主管签批。
4. 到财务部以请款单作为借款还款依据。
第七条 个人借款一般不超过其2个月工资额,超过时须有公司担保人。
第八条 暂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和公司财务规定确定。对经常性借款人员,经批准可办理信用卡。
第九条 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 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2. 对领用备用支票、汇票结算的采购,使用后5天内报销;
3. 对领用备用金的部门、个人、定期(不定期)报销;
4. 对个人借款,最长不超过2个月还款。
第十条 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定期、不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者,发送报销催办单通知当事人;仍未改进者,扣除工资和采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解释、修订,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第7篇 个人所得税管理规定办法
个人所得税管理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正)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十条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第十二条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五条 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六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
第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第二十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收入,是指: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二十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第二十三条 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第二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
第三十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十二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第三十三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三十七条 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三十八条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第三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二项或者二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
在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第四十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
第四十一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第四十二条 税法第九条第四款所说的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是指在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第四十三条 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第四十六条 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七条 1994纳税年度起,个人所得税依照税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征收。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三章 股权原值的确认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第十七条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第十八条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三条 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强化对每次股权转让间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逻辑审核,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好国税部门、地税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不断提升股权登记信息应用能力。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积极推进股权转让各税种协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被投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中介机构参与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资产的评估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同时废止。
第8篇 个人建房管理试行规定
为规范全镇个人建房管理,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向中心村、集镇、居民点集聚;鼓励集中建设农村新村。
一、管理职责
1、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社区)个人申请建房户家庭情况、建房条件、宅基地选址的把关,并签署意见。
2、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确定专职人员,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专项安排,负责本辖区内规划管理工作,对个人建房报批实施全程代办,并对个人建房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管。
3、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县规划局、国土局联合办公,统一申请表格、统一踏勘现场、统一现场放线定位、统一竣工验收。
二、个人使用集体土地建房规定
1、严格执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基原则。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居)民原基改建或异地新建住宅后,旧宅应当拆除。
2、农村村(居)民同时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可以申请个人建房:
(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2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迁建的;
3原房屋破旧或被灾毁需申请原基改建、重建的;
4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原籍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6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个人建房申请: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
(2)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
(3)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4)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5)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6)将原有住宅以出售、出租、赠与等形式转让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7)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房屋拆迁安置规定进行重建安置的;
(8)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法建筑而又未先行拆除的;
(9)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宅未拆除或已依法转让,且未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
(10)夫妻共有一处宅基地,虽有分裂的户口,再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11)原有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12)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4、家庭户型以每户4人(含4人以下)为基准户,每基准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100㎡。独生子女家庭,每户可增加20㎡;超过4人的住户,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20㎡,但每户建筑占地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占用荒山不得超过210㎡,占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独生子女户,不论几代人,均为一个家庭户型。
5、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至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2.8米到3米。杂层为一层。不符合间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
农村村民按规划异地新建的住房,竣工期限一般为1个,是长不超过2年。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第9篇 个人防护设备管理使用规定
为了加强华辽成品油公司个人防护设备的发放管理,保障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对从事影响职业安全、有健康危害和风险工作的员工免费发放个人防护设备。
二.员工个人防护设备的配备和发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个人防护设备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个人防护设备,确实起到预防职业健康安全危害和风险,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作用。
2.个人防护设备的发放,应坚持“节约、必需、有效”的原则,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
3.个人防护设备的发放必须统一发放实物,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个人防护设备。
三.个人防护设备的保管
1.制定本单位各岗位的个人防护设备发放标准。
2.物资管理人员每年年初根据发放标准和岗位人数按时发放。
3.对下列特种个人防护设备,应到具有特种个人防护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定点经营单位购买。
(1)头眼部防护类:安全帽, 护目镜 ,洗眼瓶;
(2) 呼吸器官防护类:过滤式防毒面具;
(3) 防护服装类:包括防静电工作服、闪光背心;
(4) 手足防护类:包括耐油鞋、耐油靴、耐油手套、线手套;
(5) 经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确定的其他特种个人防护设备。
四.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1.单位根据个人防护设备说明书上注明的使用周期、个人防护设备的有关国家标准,结合个人防护设备使用时的具体作业环境、气候条件以及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每一种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期限。
(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安全帽不得超过三年,、耐油鞋、防静电工作服不得超过二年、防毒面具、雨衣、耐油靴不得超过4年。
(2)雨衣、雨靴在使用期满,领用时规定:(以旧换新)
(3)个人防护设备在发放使用前,应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在使用中,安全技术员对个人防护设备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失去安全效能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予以更新。
(4)丢失个人防护设备者,应根据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年限折价赔偿,对确因特殊情况,不属个人责任的,应查明原因,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免于赔偿。
(5)对个人防护设备丢失、损坏、使用期限已满的,领用人应及时办理更换或补发手续,以便及时补发。
(6)对调离单位的员工,应在交清所发个人防护设备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7)随车的劳防用品必须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到期、损坏、遗失等需及时进行更换。
五. 个人防护设备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个人防护设备发放范围为:从事化工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和现场装卸管理人员。
六.对在工作现场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设备的员工,责令其改正。
第10篇 房地产公司各类证照及个人证件管理规定
房地产公司各类证照及个人证件管理的规定
为了规范公司证件管理,适应集团公司的发展,满足企业资质审验及工程的需要,公司对各类证照及个人证件实行分层统一管理。
一、公司证照管理
㈠证照分类
1、法人证照: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费证、卫生许可证、消防许可证、旅馆业特行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2、建设项目前期证照:立项文件、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预售房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
㈡证照实行分层管理
1、公司行政工作部对所有证照原件(除必须亮证经营的证照)实行统一管理,并设证照管理员负责管理,保证证件的及时性、连续性、有效性、安全性。
2、公司综合管理部档案室负责集团公司各类证照(除必须亮证经营的证照)的复印件的管理。各部门因业务需要证件复印件的,指定专人统一到档案时领取,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3、各子公司的证照由各子公司负责办理年检、升级等工作,集团公司证照管理员负责督促、指导、咨询、检查。
4、集团公司和新注册单位的营业执照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办理。
5、借用原件须办理借用手续,用完及时归还。
二、个人证件管理
㈠证件分类:分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和执业资格证两类,具体包括:
1、专业任职资格证:
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
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
2、执业资格证: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国家级监理工程师、省级监理工程师;造价师、造价员;物业管理师、物管员;安全工程师、安全员;设备工程师、房地产评估师等。
㈡报名考试(以满足公司发展及资质需求)
1、各类执业资格证
随时掌握考试动态,根据报考条件,由本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及资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初审并负责组织报名工作。报名费及考务费先由报名者本人缴纳,考试合格,人力资源部确认并提供合格人员名单,经公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到公司财务部门全额报销。人力资源部从上级机关取回证件统一管理。
2、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
按照太原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由员工本人提供相应的证件及资料(包括计算机模块合格证、外语考试合格证、学历、论文、总结等),经员工所在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统一汇总上报太原市职改办。评审通过,评审用表及评审费由公司负担,否则费用自理。
㈢证件管理
1、所有公司需要的人员证件原件由人力资源部设专人保管。
2、人力资源部根据本人任职岗位与任职标准确定其任职证件,在收到证件的同时须给证件持有人开具统一印制的证件收据作为收证凭据。
3、外单位人员证件、公司员工第二个及二证以上证件,若公司需要,经本人同意,由人力资源部设专人统一收取,并开具收据,按(五)款规定予以补助,同时通知所需证照的子公司经营部。
3、证件的存放
⑴公司出资取得的证件,要求必须至少在公司存放五年。
⑵员工个人取得的证件,离岗时可凭证件收据取回。
4、证件的退还
⑴公司出资取得的证件,要求在公司存放五年,退还时凭证件收据退还本人;不满五年的按出资费用的比例由本人承担。
⑵员工个人取得的证件,在办理离岗后,持离岗通知单、证件收据退还本人。
5、期间的继续教育、培训及年检等工作
⑴此项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办理。
⑵继续教育费、培训费等费用由公司负担。
6、各子公司负责取得的证件原件须交回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㈣执业资格证的注册
1、按上级文件精神及要求,按行业业务归属,由各子公司负责具体的注册工作。
2、证件持有人应积极配合公司证件管理工作,按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真实有效的证件及资料,并对证件的真实性负责。
3、注册费用由公司统一缴纳。
4、根据国家政策,员工个人持有的所有证件(一人多证)必须在同一单位注册。
㈤证件费的补助标准、发放时间、补助范围
1、计发时间:从收到证件的次月开始计发证件费。
2、补助标准(单位:元/月)
⑴专业技术职称:高级职称300元,中级职称200元,初级职称100元。
⑵执业资格证件:
一级建造师元,二级建造师200元。
国家级监理工程师300元,省级监理工程师100元 。
造价师400元,造价员50元。
物业管理师房地产评估师(待注册时确定)
⑶补助标准随市场行情,按市场价进行调整或按约定执行。
3、发放时间
每半年发放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的6月底、12月底,由各子公司经营部造表,集团公司行政工作部证照管理员审核,经理审批,各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发放。
4、补助范围
⑴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的、公司证照年检需要的个人证件。
⑵员工拥有一个证件并与所在岗位对口的证件费,已核定在工资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证存放在公司行政工作部的按标准发放证件补助。
⑶公司出资并通过培训取得的证件不计发补助。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11篇 个人防护用品ppe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个人防护用品是对作业人员本人采取的个人防护性技术措施。专指个人佩戴的装具等。个 人防护用品是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发给个人的,每个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都应正确地使用。
第二条 按个人防护用品的用途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
1.预防飞来物的安全帽、安全鞋、防护镜、面罩等。
2.为防止与高温、锋利、带电等物体接触时受到伤害的各类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3.对辐射热进行屏蔽防护的全套防护服。
4.对放射性射线进行屏蔽防护的防护镜、防护面具等专用防护用品。
5.对作业环境中的粉尘、毒物或噪声防护的口罩、面具或耳塞。 第三条 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1.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并应按照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2.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个人防护用品。购买的个人防护用品须经本单 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3.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作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个人防护 用品。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
4.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作业人员按照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 品。
第四条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 一、从事常规作业的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 凡是从事常规作业或在一般作业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如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 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个人防护用品,但使用期限可适当延长。
(1)安全帽
①帽内缓冲衬垫的带子要结牢,人的头顶与帽内顶部的间隔不能小于 32 毫米。
②不能把安全帽当坐垫用,以防变形,降低防护作用。
③发现帽子有龟裂、下凹、裂痕和磨损等情况,要立即更换。
④塑料安全帽使用年限为两年半,玻璃钢安全帽使用年限为三年。
(2)防护服
①白帆布防护服能使人体免受高温的烘烤,并有耐燃烧特点,主要用于焊接等工种。
②劳动布防护服对人体起一般屏蔽保护作用,主要用于非高温、重体力作业的工种,如检修、起 重机、电气等工种。
(3)防护鞋
①橡胶鞋有绝缘保护作用,主要用于电气、露天作业等岗位。
②球鞋有绝缘、防滑保护作用,主要用于检修、电气、起重等工种。
③防滑靴能防止操作人员滑跌,主要用于油库等岗位。
④护趾安全鞋能保护脚趾在物体砸落时不受伤害。
(4)护听器 护听器包括防噪声耳塞、防噪声耳罩、防噪声头盔。一般来说,防噪声头盔防噪声效果最好,不但能隔阻气传导噪声,还能减轻骨传导噪声对耳内的损伤,应使用于强噪声环境,耳罩的防噪声性能 次之,而耳塞的防噪声效果最差,在 1000~2000hz 频段一般声衰减值只有 10~20db。
(5)护目镜、面罩
①防打击的护目镜能防止金属、砂屑、钢液等飞溅物对眼部的伤害,多用于机床操作、金属切割 打磨等工种。
②防辐射护目镜能防止有害红外线、耀眼的可见光和紫外线对眼部的伤害,主要用于浇注、烧割、 铸造热处理等工种。这种护目镜大多与帽檐连在一起,有固定的,也有可以上下翻动的。
③防辐射线面罩主要用于焊接作业,防止在焊接过程中产生产的强光、紫外线和金属飞屑损伤面 部,防毒面具要注意滤毒材料的性能。
护目镜、面罩的宽窄大小要适合使用者的脸型,镜片磨损、粗糙、镜架损坏会影响操作人的视力, 应立即调换新的。
(6)防护手套
①厚帆布手套多用于高温、搬抬有毛刺的物件作业。
②薄帆布、纱线、分指手套主要用于检修工、起重机司机、配电工等工种。
③翻毛皮革长手套主要用于焊接工种。
④橡胶或涂橡胶手套主要用于电气、铸造、化学等工种。 戴各类手套时,注意不要使手腕裸露出来,以防在作业时焊接火星或其他有害物溅入袖内受到伤
害;各类机床或有被夹挤危险的地方,严禁使用手套。 二、特种作业个人防护用品在配备中的注意事项 特种个人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采购、配备和使用的特种个人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使用单位应建立和健全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等管理制度。
安全监察部门应监督个人防护用品的验收工作。
(1)安全带是防止高处作业坠落的防护用品,使用时要注意如下事项:
①在基准面 1.5 米以上高处作业须系安全带。
②使用时应将安全带系在腰部,挂钩要扣在不低于作业者所处水平位置的可靠处,不能扣在作业者的下方位置,以防坠落时加大冲击力,使人受伤。
③要经常检查安全带缝制部位和挂钩部分,发现断裂或磨损,要及时修理或更换。如果保护套丢失,要加上后再用。安全带使用两年后,应按批量购入情况抽检一次。若合格,该批安全带可继续使用。对抽试过的样带,必须更换安全绳后才能继续使用。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换 成新绳。带子的使用期为 3~5 年。
(2)电绝缘鞋、绝缘手套 电绝缘鞋包括:电绝缘皮鞋、布面胶鞋、胶面胶鞋、塑料鞋四大类。各个单位可根据劳动强度、作业环境不同,合理制定使用期限:自出厂日起贮存时间超过 18 个月,须逐只进行电性能预防性检验; 凡帮底有腐蚀破损之处,不能再作电绝缘鞋穿用,绝缘鞋应按使用周期定期更换。绝缘手套的使用期限,各单位可根据使用频繁度作出规定,但必须要求每次使用之前进行吹气自检,每半年至少做一次电性能测试,如不合格不可继续使用。
(3)防酸碱用品 防酸碱用品是保护工人在生产作业环境中免受酸碱危害的个体防护用品。按防护用品原料可分为:橡胶防酸碱用品,塑料防酸碱用品和毛、丝、合成纤维织物防酸碱用品等类;按其防护部位可分为:防酸碱工作服、手套、靴、防酸面罩和面具等类。
(4)防静电鞋和防静电工作服
①gb 12014-89《防静电工作服》中规定:穿用防静电服时必须与 gb 4385 中规定的防静电鞋配套穿用。
②由于多次洗涤,防静电工作服的防静电性能会有所降低,所以环境温度高、劳动强度大、洗涤 次数频繁的企业制定的使用期限应适当短一些。
③防静电鞋的穿用过程中,一般不超过 200 小时应进行电阻测试一次,如不合格,不可继续使用。
三、进入生产、作业现场的人员至少必须穿戴以下个人防护用品:
(1)安全帽
(2)非露头鞋
(3)长袖棉质服装,袖口必须放下。 四、进入强噪音、设有听力保护警示标志的场所,应佩戴护听器或使用耳塞; 五、进入多尘、设有防尘防护警示标志的场所,应佩戴口罩、护目镜。
第12篇 教师个人车辆校园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学校所辖校园内个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教职工拥有的汽车、摩托车等车辆行驶、停放管理。
3 职责
3.1 保卫处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修订及监督实施。
3.2 学校个人车辆驾驶员严格执行本规定。
4 文件内容
4.1.2教师驾驶个人车辆不得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学校所辖区域。
4.1.3 教师驾驶个人车辆在学校所辖区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km/h。
4.2.3 教师个人车辆停放时,必须停在指定地点,车头方向一致,停车看齐。
4.3 保卫处不定期地对学校所辖区域车辆停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处罚乱停乱放的车辆责任人,按学校《违章处罚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5 相关文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5.3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5.0 管理要求
5.1 各处室(部门)应将教师私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目标管理,作为安全工作关键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逐人与私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严格私车安全责任目标的考核,并将私车安全责任事故作为责任单位(部门)评先的重要依据。
5.2 私车驾驶人安全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
5.2.1 各处室(部门)应加强教师交通安全教育,把本单位有私家车的驾驶人纳入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范围,切实做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留死角。
5.2.2 各处室(部门)应每年邀请辖区交警大队为教师讲解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事故应急救助、违章案例分析等交通安全知识。
5.2.3 各处室部门负责人应采取开例会、印发学习资料的形式,每月组织教师学习交通安全知识。
5.2.4 各处室(部门)应在单位的大门口显要位置应设立醒目的交通安全提示语或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固定的安全宣传专栏,分设“交通安全专栏”,选登交通法律法规、知识、图片和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印发机动车驾驶相关宣传资料,对广大员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教育。
5.3 家庭拥有私车的教师管理
5.3.1 各处室(部门)应对本处室(部门)有驾驶证的员工建立管理台帐并每年更新1次,认真核对驾驶证编号、类别、取证年限及审验情况,并报送辖区交警部门。
5.3.2 各处室(部门)要每季度通过交警部门交通违法查询系统确认员工私车违法行驶记录、处理情况及驾驶证违章记录,对有严重违法行车行为(一次记满12分)和1年内累计记满12分的驾驶人,要列为重点教育对象,进行安全教育。
5.3.3 教师应在本单位安全(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写出“所使用私车保证按证照齐全,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遵守学校有关私车驾驶管理相关工作要求,如证照不齐、违反交通规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5.3.4 教师学习驾驶毕业取证、增驾、调出、调入,均须主动及时到本单位安全(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3.5 驾驶私车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并审验机动车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驾驶证丢失后,本人必须及时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补领手续,并报本单位安全(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5.3.6 私车驾驶教师应积极参加交通安全会议、学习、培训等交通安全方面活动,服从单位管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单位的有关交通安全规章制度。
5.3.7 拥有家庭私车的教师对家庭用车负有监督、指导责任,应做好家庭成员交通安全5.4.6 教师私车应配备灭火器、三角警示牌、护目镜等安全用具,摩托车、电瓶车还应配备安全帽、手套和鞋、安全护肘、护腕和护腿等安全护具,在醒目位置安装安全驾驶警示牌。
5.4.7教师私车严禁挂靠单位,不得随意借给他人驾驶,严禁借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5.4.8私车驾驶人行驶前,应随身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认真检查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驾驶摩托车时,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等安全用具,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违法会车、争道抢行、闯红灯、强行超车、逆向行驶以及超员、超速、违章停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禁穿拖鞋驾驶摩托车;不准在行驶途中接打电话。
5.4.9 摩托车在高速公路的最高行使速度为80 km/h,城市道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40km/h,在标线双向2车道公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50km/h,在没有标线双向2车道公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40km/h,在通乡公路的最高行驶速度为30km/h,在通村公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20km/h,遇有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时,准许按所示时速行驶。
5.4.10 私车进入单位院落应严格执行登记放行制度,服从统一安排,严格遵守限速、禁鸣等规定,按规定停放,不得妨碍交通、宣传橱窗、消防设施、安全疏散通道,大门附近不准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应对车辆采取制动措施,并确认停车安全,以防意外事故。
5.4.11 如发生交通事故,除了应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外,要保护好事发现场,并迅速拨打“122”电话报警。报警要讲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和造成的后果。除应先急救伤者及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应立即联络单位主管或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及确认肇事责任。因事故受伤就医时应向医务人员讲清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并保管好所有的就医证明材料。
5.5 私车公用管理
5.5.1 学校对私车公用实行派车制度,私车公用车辆调派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基层部门员工摩托车或汽车由本部门负责人派遣。
5.5.2 具备以下条件的员工因公外出,公务车辆调派不足或争取时效及方便,可以申请使用私车。
(1)本人或家庭成员合法拥有私车,具有有效的行车证、保险证、尾气检测合格证、车辆号牌,并按要求进行机动车相关的证照年审和购买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险)。
(2)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按规定审验的;
(3)无严重违法(一次扣满6分)和责任重大事故肇事记录;
5.5.3 教师私车公出应事先填具《私车公用申请单》经直属部门主管核签,分管领导批准后,到车管部门开具《私车派遣单》,方可私车公出,未按规定办理派车手续,不得私车公用。
5.5.4 存在以下情况的,一律不准驾驶私车上下班和私车公用。
(1)未按要求,到本单位车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
(2)不参加单位组织安全学习、培训等活动,一年达3次的;
(3)对于一年发生3次以上一般交通事故、等责以上重大交通事故或次责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
(4)严重违法(一次记满12分)或1年内累计记满12分的;
(5)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或驾驶证被吊销的;
(6)没有按规定审验驾驶证、机动车相关的证照年审和购买机动车保险一个月以上的;
(7)违反单位交通安全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拒绝接受处罚的;
(8)其他不能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5.5.6员工私车必须按时交纳相关规费,车辆一切规费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单位不得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年检费、燃料费、修理费、过路(桥)费、停车费等与车辆有关的费用。
5.5.7私车公用途中,违反交通法规,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行承担。
5.5.8 经批准派出因公外出的私车,本次外出产生的费用经核对后据实给予交通补助费;私用摩托车公用的按月发放交通补助费。
5.6 私车监督检查
5.6.1 保卫处要对私车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查,严查违章,避免私车交通事故的发生。
5.6.2各有私车教师的直管部门应将私车纳入部门安全检查的重要检查内容,每周检查1次,及时掌握本单位(部门)驾驶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的职工情况。
5.6.3保卫处人员负责在上下班期间对员工驾驶私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无牌、无证、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等行为。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责令其纠正、并处罚。
第13篇 z公司个人防护用品管理使用规定
1.有下列情况的一种,公司供给工人工作服或者围裙,并且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耳塞、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
(一)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
(二)在强烈幅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
(三)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
(四)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
2.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公司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3.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公司分别供给工人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
4.在有噪音、强光、幅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公司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
5.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公司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
6.高空作业工人(脚底2米以上),公司供给五点式安全带。
7.电气操作工人,公司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8.经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公司供给防晒、防雨的用具。
9.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进行工作的工人,公司根据需要供给御寒用品。
10.公司安全部门应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危险性工作的工人(如电气工、瓦斯工等),应该教会紧急救护法。
第14篇 个人卫生管理规定办法
个人卫生管理规定【1】
为创造一个舒适、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公司办公室卫生规定。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办公室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以及检查内容与考核。
此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办公室卫生规定管理规定。
定义
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走道、办公场所、会议室、卫生间、仓库等,每天以值日表为准轮流值日。
个人区域:包括个人办公桌及办公区域由各部门工作人员每天自行清扫。
每周一次大扫除,全体动员清扫整个办公室。
大扫除时间由行政部根据情况而定。
规定内容
公共区域坏镜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保持公共区域及个人区域地面干净清洁、无脏物。
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保持卫生间、洗手池内无污垢、经常保持清洁,毛巾放在固定(或隐蔽)的地方。
办以室垃圾框摆放到位,超过半桶当天值日生必须倒掉,不可有溢满的现象。
办公用品卫生管理规定
办公桌面只能摆放个人办公必须物品,其他物品应放在个人抽屉里面。
办公室公用物品如剪子、胶带、尺子等应摆放在整齐并放在固定工作区域,员工平时试用,要从哪取试用后放回原位。
以免丢失或引起工作不便。
电脑键盘要保持干净,下班或离开公司前电脑和显示屏要关闭。
饮水机、灯具、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文件柜摆放要整齐,保持表面干挣整洁、无灰尘和废纸屑。
办公室内电器线走向要美观,漏出地面的网线、电线需要用防护条防护。
新进设备的包装、报废设备及不用的杂物应按规定程序予以清理。
个人卫生应注意以下几点:
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下班员工自已整理个自各办公区域,办公桌上用品摆放整齐。
禁止在办公室抽烟。
(尤其是仓库管理室)
日常卫生清扫工作按排
每天上午上班后或下午下班为值日生打扫卫生时间。
打扫范围包括扫地,拖地板、倒垃圾等。
每周由行政部抽出一天组织全体员工大扫除,清扫办公区域所有地方。
总经理办公室卫生由总经理指定人负责清扫经理办公室卫生。
检查及考核
每天有领导及行政部检查办公区域的环境,如有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一次罚款10元,请值日生注意。
每周由行政文员对个人区域的环境进行检查,如有发现不符合以上要求,一次罚款10元,请大家做好自律。
(惩罚只是手段,创造良好办公环境才是我们真正的目的,希望大家共同努力,搞好工作环境卫生)
办公室卫生管理规定
办公室人员每天早上要提前10分钟到办公室,按照划分的责任区搞好卫生工作。
第二条各办公室卫生责任人每天要搞好办公桌、地板卫生;收拾好茶杯,茶篮、纸篮、烟灰缸要每天倒干净,确保办公室整洁。
负责有卫生间卫生的人员,要搞好卫生间卫生,保证卫生纸供应。
下班前要收拾好各办公室茶杯,检查电器开关、水龙头是否关闭。
第五条轮到值日的人员要履行好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1、烧好开水,保证上班前各办公室开水供应;
2、每天早上淋花;
3、各办公室的关灯、关电、关门;
4、待领导离开后方能最后离开。
第六条以上规定……
第六条以上规定办公室人员要严格遵守,由大家共同监督。
为营造规范、宜人的办公环境,保持办公场所的整齐、洁净,促进办公室卫生管理的规定化、规范化,制定本度。
三、办公室摆放文件柜、仪器柜、办公桌、饮水机、微机等办公设施,应规范、合理、整齐并随时保持清洁。
七、办公室严禁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地面随时保持无纸屑、积尘、烟头、痰渍、口香糖渣等渣滓。
目的:为彻底做好公司内部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和氛围,塑造清洁、整齐的厂容厂貌,特制定此管理条例。
一、各科室人员要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办公室内外清洁美观,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各科室人员每天早上要提早十分钟到办公室,搞好办公桌、地板卫生;收拾好茶杯,茶篮、纸篮、烟灰缸要每天倒干净,确保办公室整洁。
三、室内办公用品和各种用具存放整齐有序,不准在室内和走廊堆放物品、燃烧废纸、乱贴乱画,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瓜果、皮核,禁止从窗户往外吐痰倒水、乱扔杂物。
四、各科室人员每天下班前要收拾好各办公室茶杯,检查窗户、电器开关是否关闭。
五、卫生专职人员要履行好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打扫办公楼走廊、楼梯的日常卫生;
2、负责打扫各会议室的卫生;
3、要搞好卫生间卫生,保证卫生纸供应。
六、以上规定各科室人员要严格遵守,由大家共同监督。
卫生领导小组定期对各科室进行卫生检查、评比,结果列入文明科室评比和目标管理考核评比。
为创造一个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增强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感和归属感、推进公司日常工作规范化、秩序化、树立公司形象,经研究制定办公室卫生管理规定。
为创造一个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增强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感和归属感、推进公司日常工作规范化、秩序化、树立公司形象,经研究制定办公室卫生管理规定。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规定规定了办公室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2、此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办公室卫生的管理
二、定义
1、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走道、会议室、卫生间,每天由行政文员进行清扫;
2、个人区域:包括个人办公桌及办公区域由各部门工作人员每天自行清扫。
三、规定内容
1、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保持公共区域及个人区域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
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
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保持卫生间、洗手池内无污垢,经常保持清洁,毛巾放在固定(或隐蔽)的地方。
保持卫生工具用后及时清洁整理,保持清洁、摆放整齐。
垃圾篓摆放紧靠卫生间并及时清理,无溢满现象。
2、办公用品的卫生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办公桌面:办公桌面只能摆放必需物品,其它物品应放在个人抽屉,暂不需要的物品就摆回柜子里,不用的物品要及时清理掉。
办公文件、票据:办公文件、票据等应分类放进文件夹、文件盒中,并整齐的摆放至办公桌左上角上。
办公小用品如笔、尺、橡皮檫、订书机、启丁器等,应放在办公桌一侧,要从哪取使用完后放到原位。
电脑:电脑键盘要保持干净,下班或是离开公司前电脑要关机。
报刊:报刊应摆放到报刊架上,要定时清理过期报刊。
饮食水机、灯具、打印机、传真机、文具柜等摆放要整齐,保持表面无污垢,无灰尘,蜘蛛网等,办公室内电器线走向要美观,规范,并用护钉固定不可乱搭接临时线。
新进设备的包装和报废设备以及不用的杂物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予以清除。
3、个人卫生应注意以下几点:
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乱扔垃圾。
下班后要整理办公桌上的用品,放罢整齐。
禁止在办公区域抽烟。
下班后先检查各自办公区域的门窗是否锁好,将一切电源切断后即可离开。
办公室门口及窗外不得丢弃废纸、烟头、倾倒剩茶。
4、总经理办公室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保持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
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
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保持卫生间、洗手池内无污垢,经常保持清洁,毛巾放在固定(或隐蔽)的地方。
保持卫生工具用后及时清洁整理,保持清洁、摆放整齐。
垃圾篓摆放紧靠卫生间并及时清理,无溢满现象。
保持鱼缸清洁,定期换水和给鱼喂食。
定期给植物浇水、打虫、施肥,保证植物茁壮成长。
5、日常卫生清扫工作安排
1)每天上班后,行政文员及各部门工作人员按要求清扫各自负责的卫生区,并保持卫生清洁。
2)每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应提前一天由行政文员组织全体员工大扫除。
3)由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清扫总经理办公室的卫生。
个人卫生管理规定【2】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加强办公室管理,明确公司内部管理职责,使内务管理工作更加标准化、规定化和规范化,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成员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三、切合公司实际,根据不同的规定内容编写相应的规范化要求,力求使办公室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证公司的办公事务有效开展。
四、办公室人员应明确各项工作职责,简化办理流程,做到每周有计划、每月有总结的工作目标。
第二章职责范围
一、办公室管理人员直接受行政人事主管领导,在直属主管的领导下主持开展办公室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办公室相关规章规定的起草编写、一般性文书的整理汇编、资料信息收集编撰等文字工作。
三、负责公司文书管理、图书管理、办公用品管理、会议管理、清洁卫生管理等工作,保证各项事务有序开展。
四、协调各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为各部门工作开展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负责公司对内、对外公共关系的维护和改善,做好来客接待和公司的各项文化宣传等工作。
六、收集各部门反馈信息和外部资讯,上传下达各种指令,及时做出整理,当好领导参谋。
七、协助其他部门工作,完成上级交代的其他工作,如:名片印制、收发传真等。
第三章工作规范
一、办公室工作规范包括仪容仪表规范、礼仪规范、言语规范、行为规范,相关规定按照员工守则规定执行。
二、办公室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本规定中的要求规范开展工作。
第四章办公室事务管理
一、文书管理规定
文件是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文件是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所制发的具有执行效力的并设有特定版头的文书。
本规定中,文件特指公司内外部发文文件;而文书特指内部一般性传阅资料。
档案是文书基础上形成的,档案是文书的延续。
现把文件、文书、档案统归于文书管理,并对文书管理规定做以下规定。
(一)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管理要点
1、为使文件管理工作规定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办文速度和发文质量,充分发挥文件在各项工作中的指导作用。
2、文件管理的范围包括:上级下发文件、公司各类规定文件、外部传真文件、政策指导类文件、各类合同文件等。
3、规定类文件按照公司文档统一格式进行编写,统一页眉、页脚,写明公司全称及文件性质;正文部分写明题目、时间、发文部门、内容等信息;措辞规范,表达无歧义。
4、根据文件属性、类别,对所有文件进行编号,根据编号定期归档,做好相应的文字记录,以备查阅。
第二条规定规范
1、文件的起草、收发、打印、归档整理、借阅销毁等由办公室人员负责执行。
2、公司上报下发正式文件的权利主要集中在行政人事部,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向上、向下发送正式文件。
3、公司对内公开文件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起草和审核,总经理签发;各部门需要向下或对外发文的文件由各部门负责起草,行政人事部负责审核,审核无误后行政办公室打印,打印后送回起草部门校对,校对无误方可正式打印,由总经理盖章,签发。
4、凡寄至公司的文件、传真等,由办公室签收并做好相应记录。
5、机密文件由行政人事部主管保管,办公室人员对一般性文件进行分类管理,定期整理并制作相关报表提交给部门主管。
6、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可借阅一般性文件,需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对有密级程度的文件,需行政人事主管审批,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阅。
7、办公室管理人员对文件借阅情况进行登记,做好借阅记录并限期清退。
8、按时间、内容、部门、名称等内容分门别类进行整理,附件、批件、定稿等资料收集完全,存档备案。
半年一小清,年终一大清。
9、根据存档时间及存档的必要性对文件进行销毁,需上报行政人事主管签字批准,按照文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文件管理流程设计
1、内部文件管理流程:起草文件→审查编号→审批、签发→打印文件→下发文件→文件存档
2、外部文件管理流程:外部收文→文件整理→文件存档→清退→文件存档→文件销毁
3、借阅流程:提出申请,办理手续→批准→借阅→清退→文件存档→文件销毁
(二)文书管理规定
第一条管理要点
1、为确保文书制发、处理、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公司内部资料的安全性、完整性,促进与提高组织管理工作的效率,充分发挥文书在各项工作中的指导作用。
2、文书管理范围包括:一般性文书(通知、公告、提案意见、会议纪要、总结汇编)、行政人事部发文文书(学习资料、各类简报)、宣传资料、各类应存档的图表、其他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文书资料。
3、除通知外,一般性文书没有固定的格式,但必须标有页眉页脚,文本内容可根据文书具体内容进行调整。
4、根据文书性质进行编号整理,定期对文书进行归档整理,保持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的同步更新。
第二条规定规范
1、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及上级安排,起草编写内部公开文书,张贴公示学习。
2、按照文书管理范围,行政人事部的发文根据需要填写<发文簿>,所有文书原稿均由行政人事部分类存档备查。
3、行政办公室发出的学习文书,需附上学习进度表;阅读者需认真学习并签名备注。
4、按时间、内容等降序排列,整理归档,坚持平时归档与年终归档相结合,对照编号列出整理清单。
5、根据文书的时效性和保存的价值性,对文书进行整理销毁;须上级审批同意,方可销毁。
6、办公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若发现文书丢失,办公室人员必须查明原因,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若未查明原因,则由办公室负责承担。
7、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三条流程设计
起草文书→填写<发文簿>(需要时)→张贴→存档→更新目录(纸质档与电子档)→借阅→清退→审批→销毁
(三)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管理要点
1、为了维护档案的真实性和可查阅性,使档案管理更科学、更专业,及时分类、整理、编辑、传递文书资料,提高档案管理质量与效率。
2、档案管理范围:公司各类证照及各类文件、文书资料、其他应存档的信息资料。
3、根据文书整理和文件整理编号,对对应资料进行相应的归档、整理、备注,并存入专门的档案文件柜保管。
第二条规定规范
1、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人员负责收集,份数齐全,包括附件、批复、定稿等。
2、所有归档文书材料经过初步整理,根据时间先后顺序再按同一项目文书材料集中整理,并贴上标签。
3、坚持平时归档与年终归档、定期归档与不定期归档结合,对照编目,列出清单。
4、各部门需借阅相关档案,须由行政人事部主管签字,审核通过后方可借阅,不得抄录、复制或借出。
5、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履行保密手续,特别是员工个人信息、公司图片等主要资料的保管,确保档案安全与完整。
6、档案接收、移交,必须根据档案管理规定严格做好记录。
第三条流程设计
根据文件、文书目录整理需要归档的档案→排序整理,编制编目→存档→借阅→清退
二、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管理要点
1、为了加强办公用品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管理各项程序,节约办公经费,提高利用效率。
2、办公用品管理人员负责办公用品的处理和管理工作,权责一致严格要求,无私自挪用现象。
3、办公用品保管实行“日清月结,出入库等量、年终查存统计”原则。
4、办公用品的采购,应进行多方比较,保证性价比和质量,择优选用,合理开支。
第二条规定规范
1、公司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办公设备的入库登记由行政办公室全权负责。
2、办公用品购置应遵循以下程序:每月27号之前各部门将所需办公用品报至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根据各部门的需求计划和月末办公用品清算单中的物品实际库存和用量,做出采购计划,经部门主管批准,财务部签字后方可采购。
对急用品的采购,可根据具体实际进行灵活处理,但必须经部门主管批准。
3、根据物品所属类别,对办公用品进行及时出入库登记,注明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出入库时间等,做到账物相符。
4、各部门申领的办公用品需及时发放,并做好填表记录;因特殊情况急需领用未填表登记,事后须及时补填。
5、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办公用品管理室,不得私自挪用办公用品。
6、办公用品管理人员负责收发入、离职人员的办公用品。
7、办公室建立公司固定资产总账,每年进行一次汇总普查。
8、管理员定期对办公用品进行盘查,核实库存,保证出入库等量。
第三条管理流程设计
编制<需求计划表>审批采购入库登记发放
编制需求计划统计申购情况月末清算汇总出库登记
三、图书管理规定
第一条管理要点
1、为了让大家有一个良好的借阅环境、快捷的办理手续,规范图书管理工作。
2、图书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中规定准时到岗,服务到位,保证借还流程有序进行。
3、根据图书类别,对图书进行编号,并制作目录卡以备员工查阅。
第二条规定规范
1、各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请申购图书。
2、按照各部门的实际需求申购图书,办公室每季度负责采购图书1-2次。
3、对所有图书进行分类整理,贴上类别标签并编号登记,注明购进日期、作者、出版社及其他有必要的项目。
4、按照规定时间借阅图书、归还图书;借阅期满,未按时办理续借手续经通知仍未还书者,按照规定进行惩处。
5、借书人员妥善保管好图书,不得在书中圈点、画线、涂写,如严重损害或丢失图书,需做出相应的赔偿,丢失图书者全额赔偿。
6、图书管理员定期对图书进行清点,如遇图书丢失,查明原因,报部门主管,按指示行事。
第三条管理流程设计
1、申购流程:填写申购单→审批→采购→图书入库登记
2、借还流程:查阅图书目录卡→填写借阅单→图书卡签字→图书借阅→续借图书,再次填写图书借阅单
四、会议管理规定
第一条管理要点
1、为了提高会议质量,促进有效沟通,提高行动能力,进而规范会议管理。
2、根据公司实际及具体的情况,确定会议召开的必要性。
3、清楚会议召开目的,合理安排时间,做到少而精,讲究高效原则。
4、会议负责人有效的控制会议,明确会议召开与否的界限;提高会议主持人控制会议进程的能力与水平,保证会议实效。
5、按照规定规定,严格会议管理,参会人员准时参加会议,并遵守会议纪律。
6、会议组织者审时度势,明确会议要点,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第二条规定规范
1、收_议议题,根据选定的议题收_上所需资料,拟定会议时间、地点等做好会议通知工作。
2、会议主持人负责会议的召开并负责现场秩序的维护,行政专员负责做好相应的会议记录。
3、行政专员根据参会人员的发言状况及相关事项,及时整理好会议记要或者会议决议,打印并张贴。
4、按照时间排列,将所有会议记录文字资料和电子资料同步整理并归档。
5、会议记录为公司的机要档案,保管人员不得擅自外泄。
如需查阅应严格按照文书管理规定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流程设计
会前:确定议题、会上所需资料准备、通知→会中:积极参与,做好会议记录→会后:整理会议记录→张贴→归档整理
五、清洁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管理要点
1、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树立公司形象,保证清洁卫生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2、按照规定,清洁人员完成所有规定项目,并达到相应洁净标准。
3、办公室管理人员为第一责任人,管理所有清洁项目并不定时对卫生进行保持与维护。
第二条规定规范
1、清洁区域包括:办公区域、卫生间、会议室、地板及其他纳入在内的区域。
2、按照排班安排,轮流打扫清洁,行政人事部人员负责卫生检查工作。
3、清洁卫生实行卫生责任制,办公室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办公室所有区域的清洁卫生,当日值日生按时做好所有的清洁,监督者及时做好相应的督察。
4、由办公室管理员不定时对清洁卫生进行维护,保证地面整洁,茶水供应,洗手间的整洁和卫生纸供应等工作。
5、值日生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所有清洁项目,填写<清洁卫生值日表>,监督员认真核实,并填写<清洁卫生监督表>。
6、未按要求清洁者,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流程设计
安排清洁排班→完成清洁项目→填值日表→监督检查→填写监督表→办公室人员执行维护→发现问题→执行处理
六、日常事务管理
(一)接待管理
第一条来客接待是行政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接待工作规范有序,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对接待工作做具体的要求。
第二条以主动、热情、礼貌为原则,接待人员应落落大方,以礼相待。
按照接待要求,严格自己要求,做到言行、礼仪规范。
第三条接待人员问清来者意图,引领其见所需见的人员,并奉上茶水,做好一系列的后续工作。
第四条流程设计:接待来访人员→询问来意,需要找的人→通知被访者→引领会见→奉上茶水→送客→整理客人走后清洁
(二)报刊收发整理
第一条办公室管理人员按照公司实际需要,订阅报刊,做出计划预算,负责办理订阅的有关手续。
第二条办公室管理人员负责每日收取报纸并整理放置在公共阅览资料架上,报纸、内部刊物可随意阅览,但不得带出公司或随意撕剪,阅毕放回原位。
第三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将公司内部刊物挪为他用。
第四条报纸每周更换一次,所有报纸每季度处理一次。
第五条流程设计:收发报刊→整理→放置资料架→定期清理
(三)后勤管理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公司的各种规定,充分发挥和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实际严格规定。
第二条后勤管理分为日常清洁卫生管理和考勤登记汇总管理工作。
第三条办公室人员负责每日的清洁卫生监督和维护,及时提醒值日生和监督者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条根据外出工作人员情况,及时督促其按时填写外出工作时间登记,如实填写时间及外出事由。
第五条办公室人员每周进行一次外出工作时间统计,每两周进行一次考勤汇总统计,月末根据外出工作时间登记进行总的考勤汇总。
第六条流程设计:监督→如实审核→汇总登记→报表
(四)文化宣传管理
第一条负责公司内部文化活动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同时负责公司外部的宣传维护工作。
第二条根据需要,及时收集信息、加工信息,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第三条关注国家政策法规,及时记录政策动向,制作简报以供学习。
第四条收集与工作有关的学习资料,丰富大家的知识面,附上签阅单进行进度跟踪。
第五条流程设计:获取信息来源→编辑整理→张贴→学习→存档
(五)其他事务
第一条名片制作、收发传真等其他事务。
第二条负责公司文书的打印复印工作。
第三条负责树木花卉的养护工作。
第四条协助其他部门工作,完成上级交代的其他任务。
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由行政办公室制定,解释权归办公室。
第二条本办法由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个人卫生管理规定【3】
第一章管理大纲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规定,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规定和决定。
第二条公司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第三条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和各种常识,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第五条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规定,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八条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规定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二章员工守则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三、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四、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第三章行政管理
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制定规定。
文印管理规定
一、文印人员按公司规定按时打印公司相关文件。
二、公司禁止私自打印个人资料以及一切与公司无关的资料。
如有违反,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
三、文印人员应爱护各种设备,节约用纸,降低消耗、费用。
对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电脑管理规定
一、办公室人员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输入电脑的信息属公司机密,未经批准不准向任何人提供、泄露。
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二、办公室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和规定采集、输入、输出信息,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信息资料。
(采集、输入信息以及时、准确、全面为原则。)
三、信息载体必须安全存放、保管,防止丢失或失效。
任何人不得将信息载体带出公司。
四、办公室人员应爱护各种设备,降低消耗、费用。
对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
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五、严禁工作期间上网聊天、看电影、玩游戏等做各种与工作无关事。
如有违犯,发现一次按迟到一次处理,执行迟到相关的罚款规定。
六、电脑室设备应由专业人员操作、使用。
禁止非专业人员操作、使用,否则,造成设备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办公用品领用规定
一、公司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用,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各部门按实际需要领用。
二、各部门专用的表格,由各部门规定格式,由办公室统一订制。
三、办公室用品用能用于办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四、所有员工对办公用品必须爱护,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禁止贪腐,努力降低消耗、费用。
五、购置日常办公用品或报销正常办公费用,由办公室主任审批,购置大宗、高级办公用品,必须按财务管理规定报总经理批准后始得购置。
电话使用规定
一、公司电话为办公配备,原则上只得用于办公。
二、禁止员工为私事打电话。
违者除补交电话费外,给予罚款处理。
确有急事者,应先请示部门领导同意,并按规定交相应电话费。
三、联系业务时应尽量控制通话时间,降低费用。
第四章人事管理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规定。
员工的聘(雇)用管理
一、新进人员经公司录用开始上班日起,前三个月为试用考核期,经试用合格者将转正,享有公司的一切待遇。
二、考核期间业绩表现优良者,经主管核报后,可申请提前转正,但试用期不得低于两个月;若考核成绩太差,且无改进之意者,可予直接解聘。
三、须办手续
第一项:填写员工资料卡
第二项:缴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照两张。
第三项:请领手册,并实施在职教育。
第四项:确认该之职务代理人。
四、新进人员自上班日起七天内为新人培训期,若无故离职者,不得向公司申请任何薪资及费用。
五、新人在考核试用期三个月内,以个人考核表现,通过后再予调整薪资。
六、七日内实施新人在职教育,熟练掌握公司管理规定及部门奖金条例,结束教育者必须签名,始即生效。
七、未经部门主管许可,未经请假手续而擅自不上班者,视同旷职,一日扣三日,二日扣六日,三日以上且无正当理由者予以开除。
员工的离职管理
一、若因工作环境不适或因其他个人因素而想自行离职者:
1、在三个月试用期内提出离职,须提前15天以书面上报公司,否则以15天薪水相抵,补偿公司损失。
2、到职满三个月以上,已转正后若须辞职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上报公司,否则以一个月薪水相抵,补偿公司损失。
3、工作在一年以上的员工提出离职时,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上报公司核准,未经核准而自行离职者,自愿放弃上月薪资及任何工作奖金。
二、员工办理任何请辞时,须先行填写“书面辞职报告”,经核准后,方可离职。
三、员工在自动离职或请辞期间内,因职务交接不清,或手续不全而导致公司资金及财物上有所损失,须负赔偿责任,公司将依法解决。
四、已请辞员工在待退期间,若在公司表现恶劣,或影响公司其他人员或公然破坏公司规定者,可予以直接开除。
五、离职员工交接重点:
第一项:个人职责所属资产列报表,清点移交予接管人员。
第二项:原服务客户各项余额,资料档案及后续服务重点移交。
第三项:个人所负责之各项本册移交。
第四项:呈报手中未完成的客户单予会计查核。
注: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完成后,到离职前,若取消去意仍可继续恢复工作。
六、员工无论到职时间长短,表现优异者,可直接升级或跳级。
员工表现极差者,须实施在职教育,仍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七、员工的裁减或增加,须以部门业绩表现而改善,淘汰劣质员工,保留优质员工。
员工的辞退管理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纳贿赂;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10、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的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6、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
17、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9、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员工请休假规定
一、公司全员请假必须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并取消全勤奖。
二、非有重大事故,事假每月不得超过二天,扣除当日薪资(同时取消全勤奖)。
三、怀孕达五个月以上者,可适当照顾休息时间,但每月事假限定不得连续超过两天,特殊情况酌情另定。
四、一般事假应于两天前请妥(急事经核准则例外),请假时必须填妥假单及职务代理人签名。
五、请假未准而私自休假者,以旷工论处,每旷职一日扣除当日薪资外,并取消全勤奖。
六、公司上班时间内,非有重要事故,不得临时请假超过2小时以上,否则扣全日薪资。
七、请任何祸假皆须职业医生开具证明,并在48小时内回报公司,否则以事假论处。
若因伤重住院或卧床无法行动,2日内公司皆全薪付给,2日后暂停正薪部分,并留职备核,待正常上班后开始恢复正常。
八、轻微病假可商请部门经理核准,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九、凡在职员工有任何超出正常的休假,例假等公司的福利范围时,在请假超过7天以上时,皆必须签立<停薪留职条例>,连同请假单一同处理,否则即视同旷职论处,一律除名!
十、员工怀孕七个月后,可申请无给制之停薪留职,年资福利直接累进计算,不予扣除。
十一、公司会议不定期举行,一定会提前公告通知,全员参加。
旷会按旷工论处,迟到按正常上班迟到条例处罚。
第五章考勤管理
考勤规定
一、总则
本考勤规定为确保公司进行有秩序的经营管理而制定;
二、考勤规定
1、出勤
1、1工作时间:各部门职员须按以下时间出勤:
上班时间8:30―17:30,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的,由公司另行通知。
1、2签到:公司全体员工采取签到考勤。
1、3外出:员工外出必须在“外出登记表”上登记,未登记的视为旷工一天处理。
严禁代登记,如若发现,双方均按旷工违纪处理。
1、4迟到:每天上午上班前签到考勤,8:30以后算迟到,30分钟后(不包括30分钟)到公司的列为旷工半天,过半天未到的为旷工一天。
特殊时间以公司通知为准。
1、5早退:每天下午17:30下班时考勤后离开,17:30前无故离岗者或未签退者均视为早退,特殊原因需提前向部门经理说明。
2、请假:
2、1员工若早上有事不能直接到公司,应在前一日向部门经理请假或在当日上午8:30前用适当方法向部门经理请假,部门经理将未签到人员的情况在当日上午9:00前报给公司,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2、2员工当日上午请假的,需在8:30前向部门负责人批准并进行请假登记,未在8:30前登记者请假无效,拒绝电话请假,特殊原因需出示证明。
2、3上班时间外出办事须填写“外出登记表”。
超过规定上班时间到岗被视为迟到。
2、4员工因公需出差时,在部门经理批准的情况下,登记考勤,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2、5任何类别的请假都需填写“请假条”,经部门经理事前批准,并进行登记。
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在两小时以内电话通知本部门经理,在上班当日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计。
3、请假、迟到、早退和旷工的处理
3、1请假:未满一天者,以工作时间计算,请假时间在半天内的(包括半天)视为请假半天,超过半天的视为请假一天,按个人工资标准由财务核扣。
3、2迟到:上班开始至30分钟之内未到者视为迟到;30分钟后(不包括30分钟)视为旷工处理。
(由于公司考虑到可能有些员工住宿比较远,可能会出现偶尔堵车,因此每月允许迟到3次,但时间不能超过30分钟,超出3次视为迟到处理)迟到考核10元/次。
3、3早退:提前30分钟之内下班视为早退,提前30分钟以上下班视为旷工,按旷工一天处理。
早退考核10元/次。
3、4旷工:按正常工资的两倍核算扣旷工工资。
4、公休
4、1当月休假、请假一周以上者(含一周),当月考勤以实际出勤天数为准。
当月工资计算方法:
(月合计工资―全勤奖)÷当月天数×实际出勤天数
5、考勤统计
5、1每月考勤时间:本月1号至本月31号
5、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扣除当月全勤奖:
①全月累计迟到4次者(包括4次)
②除公休外,请假1天者以上者(包括1天)
③月度旷工1次者(包括1次)
5、3对考勤的记录办法由公司每月按本规定,结合系统考勤记录、部门的记录、每日考勤签到
第15篇 个人建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个人建房的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第二条 大力提倡推行集中居住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若因生产、地形、环境等因素,确需个人建房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自建。个人建房,系指县域内个人新建、改建(含加层)、扩建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一)土地管理职责。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个人建房土地管理与监察工作。
(二)规划管理职责。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的规划许可;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和监察。
(三)建设管理职责。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个人建房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个人建房的建设与监察管理工作,但限额以上个人建房要报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条 限额以上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 限额以下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 。
第五条 规划审批
凡在我县个人建房的,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个人建房的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一)在乡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程序:
1.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个人建房申请表
2.向县城乡规划建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3.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在乡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程序:
1.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个人建房申请表
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在乡镇、村庄规划区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程序:
1.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个人建房申请表
2.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村民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依法向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第七条 个人在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经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临时建设。
第八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应重新报批,在批准的使用期满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经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九条 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条 个人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必须实事求是申报情况,按规定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如弄虚作假或不按程序批准的,则批准文件无效。
第十一条 建设管理。
(一)下列建设项目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选用省和市、地、州级以上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
1.二层以上的住宅、宿舍和其它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或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
2.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在七点五米、二层以上的轻型厂房和仓库;
3.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
(二)承担本规定前款所列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
(三)个人建房在开工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限额以上的个人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
(四)限额以下个人建房,除二层以上的按本规定前款规定执行外,其他住宅,应当有相应的技术人员或技术工匠指导。
承担村镇其他建筑施工的技术工匠,必须经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考核认可,并对施工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责任。
(五)承担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技术工匠,必须遵守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和规范,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六)个人建房不得擅自改变已审批的房屋位置、尺寸、高度、结构等,确需改变的,须征得原设计单位和审批部门同意。
(七)个人建房工程质量,由批准开工的机关负责进行监督检查。限额以上的个人建房质量,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限额以下的个人建房质量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凡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上个人建房实行产权登记管理制度。在县域内国有土地上进行个人建房的,竣工后持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到县房管局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在县域内限额以上的个人建房,报建按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费制”、“一站式服务”执行。
第十四条 村镇规划区的村民住宅建设,配套费按省、市相关文件执行,由乡镇人民政府代收。
第十五条 处罚。
(一)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二)在县域内限额以上的个人建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对主要责任人处以罚款:
1.无证或者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
2.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3.不按有关技术规定设计、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三)在县域内限额以下的个人建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
1.无证或者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
2.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3.不按有关技术规定设计、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乡镇人民政府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同意个人建房开工的, 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纠正。
(五)乡镇规划区内的个人建房,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或者未按批准的规划许可进行建设,尚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罚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乡镇、村庄规划区内个人建房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以罚款。
(七)擅自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以及道路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暂行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