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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溜煤眼煤仓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溜煤眼煤仓的现场质量管理,消除溜煤眼煤仓的设备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保证其高效安全地运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溜煤眼煤仓上口必须安装防爆照明灯,指定专人维修,并在上方悬挂“煤仓上口,注意安全”的反光警示牌。
2、溜煤眼煤仓上口必须安设牢固可靠的铁栅栏,铁栅栏要将眼口全部封闭只留下卸煤的皮带机(刮板输送机)的放煤口,且栅栏高度不低于1.5m;栅栏底角用水泥基础固定,栏杆刷上油漆,刷成红白相间的颜色。
3、溜煤眼煤仓上口用工字钢做成筛篦,且固定牢固可靠,防止大块煤矸、木料、杂物等进入溜煤眼煤仓。
4、溜煤眼煤仓上口的堆煤保护必须灵敏可靠。
5、溜煤眼煤仓下口的放煤漏斗必须完好,扇形门开闭灵活可靠,放煤漏斗前后5m范围内巷道支护必须完好。
6、溜煤眼煤仓内每班收工时必须保持一定的余煤,不得放空,放煤漏斗闸门关严,防止矸石直接落在漏斗上,损坏漏斗。
7、溜煤眼煤仓上口皮带机机头(刮板输送机机头)必须安装一部电话,以便于工作联系。
8、皮带机、刮板机司机要精力集中,随时注意出煤情况,严禁锚杆、钻杆、长料、金属网、大块矸石和白色垃圾等杂物进入出煤系统。
9、加强溜煤眼煤仓上下口洒水灭尘,防止煤尘堆积。
10、加强工作面、顺槽治水工作,严禁防尘喷雾以外的水进入溜煤眼煤仓。严格控制冲洗巷道及冲洗皮带机(刮板输送机)的水量,防止煤仓积水。
11、皮带机机头(刮板机机头)的冷却水严禁进入溜煤眼煤仓。
12、人员在溜煤眼煤仓附近作业(包括站在木板上)时,必须佩戴保险带,并生根于牢固地点,精心作业,严防坠眼。保险带在使用前要检查它的强度及完好情况,否则严禁使用。
13、对于溜煤眼煤仓,人员确需进入其上方作业时,必须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⑴、将溜煤眼煤仓灌满煤,煤仓下口放煤漏斗停止放煤。
⑵、溜煤眼煤仓上口的皮带机(刮板输送机)停电挂牌,设专人看管。
⑶、在眼口上方铺设70mm厚木板,木板之间用钯钉钉牢固,将眼口封严;木板与眼口周围的实底搭接不少于1.0m,且木板上严禁堆放重物。
⑷、施工人员必须佩戴保险带,保险带使用前必须检查其强度,保证强度符合要求;保险带要固定在牢靠地点。
14、煤仓卡眼时的处理方法:
⑴、处理卡眼前,必须了解卡眼物的基本情况,以便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处理。
⑵、处理卡眼时,必须有一人在旁监护、警戒,严禁单独作业。
⑶、溜煤眼运输联巷皮带机(刮板机)和下口的皮带机必须停止运转,其控制开关必须停电挂牌,设专人看管。
⑷、在眼上口处理卡眼时,人员必须佩系保险带后才能靠近溜煤眼煤仓,使用长柄撬棍、大锤等工具进行处理。
⑸、在溜煤眼煤仓下口处理卡眼物时,人员必须在放煤漏斗上侧安全地点作业,使用长柄工具在放煤漏斗的观察孔处捣击卡眼物,直至破碎掉落,并在放煤漏斗两测安全地点设置警戒,严禁其他人员进入;若须在放煤漏斗下口捅眼时,必须在皮带机一侧搭设牢固的脚手架,严禁站在皮带上捅眼。
⑹、若卡眼时间过长,必须有一名班长以上的管理人员现场指挥;处理前必须设置警戒线,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施工人员要密切观察眼内情况,发现有窜眼预兆时,立即撤至放煤漏斗上侧5m以上进行躲避。
⑺、处理卡眼时若需放炮进行处理,另行编制补充措施。
15、溜煤眼煤仓放煤工操作时必须随时注意眼内的情况,若有窜眼可能时,操作人员须及时撤至安全地点并设置警戒;眼内有积水时,必须先排水后放煤,否则严禁放煤;处理眼内积水时,必须通知上口的皮带机(刮板输送机)严禁走钩,其控制开关必须停电挂牌,设专人看管。
16、放煤工放煤时,溜煤眼煤仓下口的皮带机必须首先开动,否则严禁放煤;一旦皮带出现停车等情况,放煤工要及时打点通知工作面皮带机及顺槽皮带机停车。放煤时,放煤漏斗下方和落煤点附近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停留,防止窜眼或大块煤矸滚落伤人。
17、皮带机(刮板机)司机应精力集中,随时注意观察眼内情况,不得出现煤仓灌满后埋住皮带机(刮板机)机头现象。
18、保持煤仓上下口周围环境卫生清洁,无积水,无积尘,且不得堆放材料及杂物。
第2篇 清理煤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目的
为了确保1#煤仓清理作业安全、顺利进行,杜绝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清仓作业
第二条 清仓工作由外包维护部门完成,在得到公司领导同意及仓储处当班领导的许可后方可进行各项工作。
第三条 凡参加清仓工作的人员,事先必须学习本规定的有关内容,掌握和了解有关规定,熟悉气体中毒、窒息急救法。
第四条 从事清仓工作的人员,应服从现场管理人员和值班负责人的指挥,遵守现场的其他安全规定;皮带运行时,严禁靠近皮带;跨越皮带必须经过通行桥,禁止在运行或停止的皮带上行走、站立或传递各种用具;现场和煤仓内严禁烟火。
第五条 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按《安规》规定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要做到“一仓一票”,工作票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把安全措施做好,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经落实到位,方可许可工作并办理好工作票手续且安排好每班一名现场工作负责人专门与运行当班值长联系清仓工作事宜,严禁在集控室使用电话“遥控”落实或许可。严禁未办理工作票进行清仓工作。
第六条 清仓工作所使用的照明、送风等设备应由电气专业人员负责接线,煤仓内进行捅煤作业时应使用行灯照明,电线应完好无破损,防止漏电伤人。
第七条 工作人员所使用的安全带、安全绳、软梯、跳板等清理工具应符合规定要求,应仔细检查有无破损,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安全工具。作业人员系好安全绳进入煤仓前,应先将另一根安全绳从将要进行作业的位置正上方有固定装置处放入仓内,作业人员进入煤仓后,立即将另一根安全绳挂上同时脱开原来的安全绳并示意监护人员栓上固定装置上。
第八条 工作时工作人员应戴好安全帽、口罩、手套,把袖口和裤脚扎好,在外面进行监护人员与下仓工作人员必须相匹配,进入煤仓后安全绳应由监护人一直保持在稍微拉紧的状态。
第九条 如果煤堆积在煤仓的一侧并有很大的陡坡(大于50度)时,应在进入煤仓前将陡坡用捅条消除,以免煤堆坍塌发生意外。
第十条 打开煤箅子时,须采取措施,防止箅子落入煤斗内。工作结束后应将箅子重新盖好并栓牢。
第十一条 进入煤仓前应将落煤斗积煤清理干净,所在位置的分煤器应抬起并切断电源,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第十二条 操作人员要注意相互配合好,防止脱手滑落;操作时,监护人员应始终将安全绳拉紧。
第十三条 在清理过程中,监护人员应密切监视仓内的情况,监护人员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监护人员的目光不应离开仓内作业人员,应随时检查工作人员的安全绳松紧程度并及时调整;监护人员应采取间隔性的喊话来与作业人员沟通仓内情况,并保证喊话相互都能听清楚;严禁监护人员无故离开现场或从事与监护工作无关的事情,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现场,应委托现场的其他工作人员代替进行监护,代替监护工作的人员,在原来监护人员没回来或没有人员接替监护工作的情况下,不准擅自放弃监护工作,直至有人接替为止。仓内的照明应能保证监护人员看清作业人员并准备一定数量的电筒。
第十四条 清理原煤仓应保证至少有七至九人和至少有两组人员,轮流进行清理工作和休息;仓内作业人员应根据自己的身体适应情况,自行决定作业时间,作业人员要注意补充水分,以免出汗过多造成虚脱、晕倒和中暑。如果仓内作业人员出现虚脱、晕倒或中暑,应立即将虚脱、晕倒或中暑人员放到软梯上的跳板,另外一人护送,仓外监护人员要迅速将软梯提上来,按照“紧急救护”程序进行抢救。在抢救的过程中要注意监护好仓内的人员,软梯提上来以后,要马上放回仓内,责令停止作业,仓内所有人员撤出休整。
第十五条 清仓工作应按照从上至下、逐层清理、填补空洞的原则进行,作业过程,要随时注意仓内落煤情况,积煤严重的一侧要加快清理,使仓内煤层基本上处于同一平面高度,要避免出现陡坡和空洞;如果煤仓落煤出现空洞,可联系主控人员适当减少对应给煤机的给煤量或暂停其运行,并要尽快清理填满空洞,煤仓落煤过快出现空洞,不能填满时,仓内人员立即撤到软梯上,仓外工作负责人应立即联系运行人员停止其他给煤机运行,必要时可要求输煤人员上煤,待填补空洞后方可继续清理工作。禁止采用捅宽落煤口加快落煤速度的方法来进行煤仓清理工作。
第十六条 清煤工作接近仓底时,应考虑逐渐减少仓内作业人员的人数,如果仓底落煤口还有部分结煤,应要求当班炉运人员将给煤机停止运行,待清理完结煤,作业人员撤离煤仓外以后,方可通知当班炉运人员将给煤机投入运行。
第十七条 清理工作结束,工具应使用绳子从另一个出口吊上来,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认没有工具遗留在仓内时,方可恢复落煤斗。
第十八条 清理煤仓的整个作业过程,配合捅煤的运行人员应始终坚守在工作岗位上,做好现场的监督和联系工作,启动皮带上煤前需与清理煤仓工作负责人做好安全交底并检查,确认工作人员确已处于安全位置以及清仓所在位置的落煤斗的落煤口已经封堵好、没有工具等遗留在皮带上,方可启动皮带;值班负责人和辅控负责人应经常性地检查清仓工作安全措施落实及进展情况,督促值班人员勤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汇报;出现严重不安全情况时,应责令立即停止
作业,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允许继续作业。
第3篇 清理煤仓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目的
为了确保1#煤仓清理作业安全、顺利进行,杜绝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清仓作业
第二条 清仓工作由外包维护部门完成,在得到公司领导同意及仓储处当班领导的许可后方可进行各项工作。
第三条 凡参加清仓工作的人员,事先必须学习本规定的有关内容,掌握和了解有关规定,熟悉气体中毒、窒息急救法。
第四条 从事清仓工作的人员,应服从现场管理人员和值班负责人的指挥,遵守现场的其他安全规定;皮带运行时,严禁靠近皮带;跨越皮带必须经过通行桥,禁止在运行或停止的皮带上行走、站立或传递各种用具;现场和煤仓内严禁烟火。
第五条 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按《安规》规定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要做到“一仓一票”,工作票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把安全措施做好,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经落实到位,方可许可工作并办理好工作票手续且安排好每班一名现场工作负责人专门与运行当班值长联系清仓工作事宜,严禁在集控室使用电话“遥控”落实或许可。严禁未办理工作票进行清仓工作。
第六条 清仓工作所使用的照明、送风等设备应由电气专业人员负责接线,煤仓内进行捅煤作业时应使用行灯照明,电线应完好无破损,防止漏电伤人。
第七条 工作人员所使用的安全带、安全绳、软梯、跳板等清理工具应符合规定要求,应仔细检查有无破损,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安全工具。作业人员系好安全绳进入煤仓前,应先将另一根安全绳从将要进行作业的位置正上方有固定装置处放入仓内,作业人员进入煤仓后,立即将另一根安全绳挂上同时脱开原来的安全绳并示意监护人员栓上固定装置上。
第八条 工作时工作人员应戴好安全帽、口罩、手套,把袖口和裤脚扎好,在外面进行监护人员与下仓工作人员必须相匹配,进入煤仓后安全绳应由监护人一直保持在稍微拉紧的状态。
第九条 如果煤堆积在煤仓的一侧并有很大的陡坡(大于50度)时,应在进入煤仓前将陡坡用捅条消除,以免煤堆坍塌发生意外。
第十条 打开煤箅子时,须采取措施,防止箅子落入煤斗内。工作结束后应将箅子重新盖好并栓牢。
第十一条 进入煤仓前应将落煤斗积煤清理干净,所在位置的分煤器应抬起并切断电源,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第十二条 操作人员要注意相互配合好,防止脱手滑落;操作时,监护人员应始终将安全绳拉紧。
第十三条 在清理过程中,监护人员应密切监视仓内的情况,监护人员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监护人员的目光不应离开仓内作业人员,应随时检查工作人员的安全绳松紧程度并及时调整;监护人员应采取间隔性的喊话来与作业人员沟通仓内情况,并保证喊话相互都能听清楚;严禁监护人员无故离开现场或从事与监护工作无关的事情,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现场,应委托现场的其他工作人员代替进行监护,代替监护工作的人员,在原来监护人员没回来或没有人员接替监护工作的情况下,不准擅自放弃监护工作,直至有人接替为止。仓内的照明应能保证监护人员看清作业人员并准备一定数量的电筒。
第十四条 清理原煤仓应保证至少有七至九人和至少有两组人员,轮流进行清理工作和休息;仓内作业人员应根据自己的身体适应情况,自行决定作业时间,作业人员要注意补充水分,以免出汗过多造成虚脱、晕倒和中暑。如果仓内作业人员出现虚脱、晕倒或中暑,应立即将虚脱、晕倒或中暑人员放到软梯上的跳板,另外一人护送,仓外监护人员要迅速将软梯提上来,按照“紧急救护”程序进行抢救。在抢救的过程中要注意监护好仓内的人员,软梯提上来以后,要马上放回仓内,责令停止作业,仓内所有人员撤出休整。
第十五条 清仓工作应按照从上至下、逐层清理、填补空洞的原则进行,作业过程,要随时注意仓内落煤情况,积煤严重的一侧要加快清理,使仓内煤层基本上处于同一平面高度,要避免出现陡坡和空洞;如果煤仓落煤出现空洞,可联系主控人员适当减少对应给煤机的给煤量或暂停其运行,并要尽快清理填满空洞,煤仓落煤过快出现空洞,不能填满时,仓内人员立即撤到软梯上,仓外工作负责人应立即联系运行人员停止其他给煤机运行,必要时可要求输煤人员上煤,待填补空洞后方可继续清理工作。禁止采用捅宽落煤口加快落煤速度的方法来进行煤仓清理工作。
第十六条 清煤工作接近仓底时,应考虑逐渐减少仓内作业人员的人数,如果仓底落煤口还有部分结煤,应要求当班炉运人员将给煤机停止运行,待清理完结煤,作业人员撤离煤仓外以后,方可通知当班炉运人员将给煤机投入运行。
第十七条 清理工作结束,工具应使用绳子从另一个出口吊上来,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认没有工具遗留在仓内时,方可恢复落煤斗。
第十八条 清理煤仓的整个作业过程,配合捅煤的运行人员应始终坚守在工作岗位上,做好现场的监督和联系工作,启动皮带上煤前需与清理煤仓工作负责人做好安全交底并检查,确认工作人员确已处于安全位置以及清仓所在位置的落煤斗的落煤口已经封堵好、没有工具等遗留在皮带上,方可启动皮带;值班负责人和辅控负责人应经常性地检查清仓工作安全措施落实及进展情况,督促值班人员勤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汇报;出现严重不安全情况时,应责令立即停止
作业,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允许继续作业。
第4篇 煤仓防尘防爆治理的管理规定
根据《选煤厂安全规程》及《山东煤矿选煤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要求,结合原煤车间工作实际,特制定关于混煤仓防尘防爆的有关规定:
1、原煤车间的防尘重点部位是混煤仓、原煤动筛分级筛及其各皮带走廊处等。
2、车间组织相关人员每旬组织检查一次,并落实责任人对消防器材、除尘设备等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3、现场严禁吸烟,发现吸烟者,按照严重三违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现场不得明火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到矿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方可施工,否则,严禁施工。
5、各岗位配备的灭火器、消防箱、砂箱、沙袋等消防器材齐全完整,每一不符合要求,罚责任班组50元/处。
6、各岗必须坚持每班卫生清理不低于一次,做到地面、设备无积尘,否则,在精细化管理a卡中按标准进行扣罚。
7、现场保持通风良好,防止空气中煤尘含量和瓦斯浓度的集聚,每班通风不低于二次,每次不低于30min,否则,扣罚岗位司机50元/次。
8、现场刮板输送机采取全封闭,车间机修班组每周检查一次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及封闭齐全完好,杜绝煤尘飞扬,否则,扣罚机修班组50元/处。
9、车间机修班组负责每周检查一次除尘设备是否完好,确保相关设施达到完好标准,否则,扣罚机修班组50元/处。
洗运中心原煤车间
二〇一二年
第5篇 m矿溜煤眼煤仓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溜煤眼煤仓的现场质量管理,消除溜煤眼煤仓的设备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保证其高效安全地运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溜煤眼煤仓上口必须安装防爆照明灯,指定专人维修,并在上方悬挂“煤仓上口,注意安全”的反光警示牌。
2、溜煤眼煤仓上口必须安设牢固可靠的铁栅栏,铁栅栏要将眼口全部封闭只留下卸煤的皮带机(刮板输送机)的放煤口,且栅栏高度不低于1.5m;栅栏底角用水泥基础固定,栏杆刷上油漆,刷成红白相间的颜色。
3、溜煤眼煤仓上口用工字钢做成筛篦,且固定牢固可靠,防止大块煤矸、木料、杂物等进入溜煤眼煤仓。
4、溜煤眼煤仓上口的堆煤保护必须灵敏可靠。
5、溜煤眼煤仓下口的放煤漏斗必须完好,扇形门开闭灵活可靠,放煤漏斗前后5m范围内巷道支护必须完好。
6、溜煤眼煤仓内每班收工时必须保持一定的余煤,不得放空,放煤漏斗闸门关严,防止矸石直接落在漏斗上,损坏漏斗。
7、溜煤眼煤仓上口皮带机机头(刮板输送机机头)必须安装一部电话,以便于工作联系。
8、皮带机、刮板机司机要精力集中,随时注意出煤情况,严禁锚杆、钻杆、长料、金属网、大块矸石和白色垃圾等杂物进入出煤系统。
9、加强溜煤眼煤仓上下口洒水灭尘,防止煤尘堆积。
10、加强工作面、顺槽治水工作,严禁防尘喷雾以外的水进入溜煤眼煤仓。严格控制冲洗巷道及冲洗皮带机(刮板输送机)的水量,防止煤仓积水。
11、皮带机机头(刮板机机头)的冷却水严禁进入溜煤眼煤仓。
12、人员在溜煤眼煤仓附近作业(包括站在木板上)时,必须佩戴保险带,并生根于牢固地点,精心作业,严防坠眼。保险带在使用前要检查它的强度及完好情况,否则严禁使用。
13、对于溜煤眼煤仓,人员确需进入其上方作业时,必须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⑴、将溜煤眼煤仓灌满煤,煤仓下口放煤漏斗停止放煤。
⑵、溜煤眼煤仓上口的皮带机(刮板输送机)停电挂牌,设专人看管。
⑶、在眼口上方铺设70mm厚木板,木板之间用钯钉钉牢固,将眼口封严;木板与眼口周围的实底搭接不少于1.0m,且木板上严禁堆放重物。
⑷、施工人员必须佩戴保险带,保险带使用前必须检查其强度,保证强度符合要求;保险带要固定在牢靠地点。
14、煤仓卡眼时的处理方法:
⑴、处理卡眼前,必须了解卡眼物的基本情况,以便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处理。
⑵、处理卡眼时,必须有一人在旁监护、警戒,严禁单独作业。
⑶、溜煤眼运输联巷皮带机(刮板机)和下口的皮带机必须停止运转,其控制开关必须停电挂牌,设专人看管。
⑷、在眼上口处理卡眼时,人员必须佩系保险带后才能靠近溜煤眼煤仓,使用长柄撬棍、大锤等工具进行处理。
⑸、在溜煤眼煤仓下口处理卡眼物时,人员必须在放煤漏斗上侧安全地点作业,使用长柄工具在放煤漏斗的观察孔处捣击卡眼物,直至破碎掉落,并在放煤漏斗两测安全地点设置警戒,严禁其他人员进入;若须在放煤漏斗下口捅眼时,必须在皮带机一侧搭设牢固的脚手架,严禁站在皮带上捅眼。
⑹、若卡眼时间过长,必须有一名班长以上的管理人员现场指挥;处理前必须设置警戒线,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施工人员要密切观察眼内情况,发现有窜眼预兆时,立即撤至放煤漏斗上侧5m以上进行躲避。
⑺、处理卡眼时若需放炮进行处理,另行编制补充措施。
15、溜煤眼煤仓放煤工操作时必须随时注意眼内的情况,若有窜眼可能时,操作人员须及时撤至安全地点并设置警戒;眼内有积水时,必须先排水后放煤,否则严禁放煤;处理眼内积水时,必须通知上口的皮带机(刮板输送机)严禁走钩,其控制开关必须停电挂牌,设专人看管。
16、放煤工放煤时,溜煤眼煤仓下口的皮带机必须首先开动,否则严禁放煤;一旦皮带出现停车等情况,放煤工要及时打点通知工作面皮带机及顺槽皮带机停车。放煤时,放煤漏斗下方和落煤点附近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停留,防止窜眼或大块煤矸滚落伤人。
17、皮带机(刮板机)司机应精力集中,随时注意观察眼内情况,不得出现煤仓灌满后埋住皮带机(刮板机)机头现象。
18、保持煤仓上下口周围环境卫生清洁,无积水,无积尘,且不得堆放材料及杂物。
第6篇 煤仓防尘防爆治理管理规定
根据《选煤厂安全规程》及《山东煤矿选煤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要求,结合原煤车间工作实际,特制定关于混煤仓防尘防爆的有关规定:
1、原煤车间的防尘重点部位是混煤仓、原煤动筛分级筛及其各皮带走廊处等。
2、车间组织相关人员每旬组织检查一次,并落实责任人对消防器材、除尘设备等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3、现场严禁吸烟,发现吸烟者,按照严重三违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现场不得明火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到矿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方可施工,否则,严禁施工。
5、各岗位配备的灭火器、消防箱、砂箱、沙袋等消防器材齐全完整,每一不符合要求,罚责任班组50元/处。
6、各岗必须坚持每班卫生清理不低于一次,做到地面、设备无积尘,否则,在精细化管理a卡中按标准进行扣罚。
7、现场保持通风良好,防止空气中煤尘含量和瓦斯浓度的集聚,每班通风不低于二次,每次不低于30min,否则,扣罚岗位司机50元/次。
8、现场刮板输送机采取全封闭,车间机修班组每周检查一次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及封闭齐全完好,杜绝煤尘飞扬,否则,扣罚机修班组50元/处。
9、车间机修班组负责每周检查一次除尘设备是否完好,确保相关设施达到完好标准,否则,扣罚机修班组50元/处。
洗运中心原煤车间
二〇一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