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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压管理规定4篇

发布时间:2022-12-15 17:09:04 查看人数:58

冲压管理规定

第1篇 冲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预防冲压作业伤害事故,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冲压作业是指从事各类冲床、注塑机、压模机、烫金机等压力加工机械设备的作业。

本省范围内从事冲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修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冲压设备安全

第三条 冲压设备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应严格按照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进行设计,对所设计的冲压设备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设计总图上应盖单位公章。

冲压设备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总图、安全装置配置和主要构件的安全可靠性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凡手距模区100毫米以内作业或冲模经常变换的冲压设备,必须安装可靠、有效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

第五条 各类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装置的机械系统、电气系统应可靠、稳定;

(二)安全装置的机械结构应简单、有效,并便于拆卸、维修;

(三)安装装置和防护设施安装后,应对冲压操作没有干扰或只有微小干扰;

(四)正确、合理使用安全装置时,应达到灵敏、准确、手臂无痛感;

(五)采用光电感应控制式安全装置的使用环境、温度、抗干扰、接地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当出现故障时,应能够实现紧急制动,并发出音响、灯光报警信号。

第六条 冲压设备的制造单位必须具备必需的加工能力、技术力量和检测检验手段,建立产品安全质量保证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制造,并对出厂产品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 批量生产的冲压设备产品必须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性能鉴定。鉴定时企业必须提供冲压设备的安全性能测试报告。

经鉴定,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产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布。冲压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测试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测试大纲另行颁布。

第八条 冲压设备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性能,才准批量生产。新产品的鉴定,应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出售、转让、使用无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或不合格的冲压设备。

第三章 冲压作业安全

第十条 冲压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厂长(经理)对本单位冲压作业的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冲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三)冲压设备检查制度;

(四)冲压设备检修制度;

(五)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六)检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冲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备出厂随机技术文件;

(二)安装验收测试记录和验收报告;

(三)检查记录;

(四)检修记录;

(五)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六)模具设计及工艺文件。

第十三条 冲压设备必须具有防止手进入模具闭合区为主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冲压设备种类、生产产品工件形状等不同情况,采用自动进出料、加装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模具及使用取送料工具等方法进行冲压作业。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擅自停用或拆除冲压设备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

无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冲压设备,使用单位不管任何理由,都应封存停用。直到安装安全装置和设施,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使用。

第十五条 在用冲压设备需要进行改装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使用单位应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安全技术鉴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性能标准,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冲压作业工艺和冲模设计应符合安全设计原则,保证作业人员手入模具闭合区时的安全。模具设计和工艺文件必须经安全技术审定。安全技术审定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并经本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必要时可邀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审定。未经安全技术审定的模具图纸和工艺文件,不得制造和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配备冲压作业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冲压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培训。使用单位也可以向社会聘用具有注册安全主任资格的人员,行使冲压作业安全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 在用冲压设备实行定期检修制度。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工作。运行中发现冲压设备有异常情况或发生伤亡事故的,必须及时停机,提前进行检修。

第十九条 在用冲压设备定期检修工作,由具备检修资格的检修单位进行。从事检修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才能承担冲压设备检修工作。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冲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大中型冲压设备作业人员应经有资格的单位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法定的工时制度。冲压作业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冲压作业人员在同一设备,对同一产品连续冲压作业每隔二小时,使用单位应安排不少于10分钟的工间休息,经缓解疲劳,保证安全。

第四章 冲压设备的改装与检修

第二十二条 冲压设备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国家tj231(三)-7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冲压设备安装验收时,应进行试运行,对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进行安全性能测试,达到设计技术要求后,方可移交使用。使用单位应将安装后试运行的测试和验收记录归档备查。

安装验收时,必须由冲压设备检修单位进行试运行的技术测试工作。

冲压设备的异地重新安装或改装,也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冲压设备检修工作的单位,须经市级或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检修资格,方可从事冲压设备检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冲压设备检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应有相应的检测检验设备、仪器和维修设备;

(三)有3名以上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检修人员;

(四)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五)建立安全技术责任制和保证测试、检修质量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冲压设备检修单位,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修记录,并应对所出具的检修及调试运行测试记录的准确性、公正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从事冲压设备检修的人员,必须经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专业培训考试,取得市级或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没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冲压设备的检修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冲压作业安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一)监督检查冲压设备设计、制造、使用、安装和检修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二)组织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三)检查冲压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培训考核工作;

(四)负责冲压设备检修单位资格审查工作,指导和检查检修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发证工作;

(五)组织并参加冲压作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冲压作业安全行使下列管理职能:

(一)检查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二)组织审查批准冲压车间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三)组织冲压车间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参加冲压作业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冲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本规定条款的行为,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要求企业行政作出处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停用冲压设备等处罚,并可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条款处以罚款。

(一)使用无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冲压设备或私自拆除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

(二)冲压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三)拒绝或不安排冲压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的;

(四)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从事冲压设备检修业务的或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检修人员进行冲压设备检修作业的;

(五)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隐瞒事故隐患或隐瞒事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作业人员伤害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应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提请司法机关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冲压设备检修单位或检修人员故意刁难、侵犯使用单位合法权益,或故意出具虚假检修及测试记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取消其检修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2篇 冲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预防冲压作业伤害事故,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冲压作业是指从事各类冲床、注塑机、压模机、烫金机等压力加工机械设备的作业。

本省范围内从事冲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修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冲压设备安全

第三条 冲压设备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应严格按照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进行设计,对所设计的冲压设备安全性能负责。

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设计总图上应盖单位公章。

冲压设备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总图、安全装置配置和主要构件的安全可靠性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凡手距模区100毫米以内作业或冲模经常变换的冲压设备,必须安装可靠、有效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

第五条 各类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装置的机械系统、电气系统应可靠、稳定;

(二)安全装置的机械结构应简单、有效,并便于拆卸、维修;

(三)安装装置和防护设施安装后,应对冲压操作没有干扰或只有微小干扰;

(四)正确、合理使用安全装置时,应达到灵敏、准确、手臂无痛感;

(五)采用光电感应控制式安全装置的使用环境、温度、抗干扰、接地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当出现故障时,应能够实现紧急制动,并发出音响、灯光报警信号。

第六条 冲压设备的制造单位必须具备必需的加工能力、技术力量和检测检验手段,建立产品安全质量保证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制造,并对出厂产品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 批量生产的冲压设备产品必须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性能鉴定。

鉴定时企业必须提供冲压设备的安全性能测试报告。

经鉴定,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产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布。

冲压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测试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测试大纲另行颁布。

第八条 冲压设备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性能,才准批量生产。

新产品的鉴定,应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出售、转让、使用无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或不合格的冲压设备。

第三章 冲压作业安全

第十条 冲压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厂长(经理)对本单位冲压作业的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冲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三)冲压设备检查制度;

(四)冲压设备检修制度;

(五)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六)检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冲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备出厂随机技术文件;

(二)安装验收测试记录和验收报告;

(三)检查记录;

(四)检修记录;

(五)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六)模具设计及工艺文件。

第十三条 冲压设备必须具有防止手进入模具闭合区为主的安全防护措施。

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冲压设备种类、生产产品工件形状等不同情况,采用自动进出料、加装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模具及使用取送料工具等方法进行冲压作业。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擅自停用或拆除冲压设备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

无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冲压设备,使用单位不管任何理由,都应封存停用。

直到安装安全装置和设施,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使用。

第十五条 在用冲压设备需要进行改装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使用单位应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安全技术鉴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性能标准,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冲压作业工艺和冲模设计应符合安全设计原则,保证作业人员手入模具闭合区时的安全。

模具设计和工艺文件必须经安全技术审定。

安全技术审定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并经本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

必要时可邀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审定。

未经安全技术审定的模具图纸和工艺文件,不得制造和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配备冲压作业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冲压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培训。

使用单位也可以向社会聘用具有注册安全主任资格的人员,行使冲压作业安全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 在用冲压设备实行定期检修制度。

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工作。

运行中发现冲压设备有异常情况或发生伤亡事故的,必须及时停机,提前进行检修。

第十九条 在用冲压设备定期检修工作,由具备检修资格的检修单位进行。

从事检修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才能承担冲压设备检修工作。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冲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大中型冲压设备作业人员应经有资格的单位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法定的工时制度。

冲压作业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冲压作业人员在同一设备,对同一产品连续冲压作业每隔二小时,使用单位应安排不少于10分钟的工间休息,经缓解疲劳,保证安全。

第四章 冲压设备的改装与检修

第二十二条 冲压设备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国家tj231(三)-7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冲压设备安装验收时,应进行试运行,对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进行安全性能测试,达到设计技术要求后,方可移交使用。

使用单位应将安装后试运行的测试和验收记录归档备查。

安装验收时,必须由冲压设备检修单位进行试运行的技术测试工作。

冲压设备的异地重新安装或改装,也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冲压设备检修工作的单位,须经市级或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检修资格,方可从事冲压设备检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冲压设备检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应有相应的检测检验设备、仪器和维修设备;

(三)有3名以上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检修人员;

(四)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五)建立安全技术责任制和保证测试、检修质量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冲压设备检修单位,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修记录,并应对所出具的检修及调试运行测试记录的准确性、公正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从事冲压设备检修的人员,必须经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专业培训考试,取得市级或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没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冲压设备的检修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冲压作业安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一)监督检查冲压设备设计、制造、使用、安装和检修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二)组织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三)检查冲压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培训考核工作;

(四)负责冲压设备检修单位资格审查工作,指导和检查检修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发证工作;

(五)组织并参加冲压作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冲压作业安全行使下列管理职能:

(一)检查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二)组织审查批准冲压车间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三)组织冲压车间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参加冲压作业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冲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本规定条款的行为,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要求企业行政作出处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停用冲压设备等处罚,并可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条款处以罚款。

(一)使用无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冲压设备或私自拆除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

(二)冲压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三)拒绝或不安排冲压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的;

(四)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从事冲压设备检修业务的或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检修人员进行冲压设备检修作业的;

(五)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隐瞒事故隐患或隐瞒事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作业人员伤害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应严肃查处;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提请司法机关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冲压设备检修单位或检修人员故意刁难、侵犯使用单位合法权益,或故意出具虚假检修及测试记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取消其检修资格。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3篇 冲压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冲压作业安全生产的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冲压伤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广大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科研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冷冲、冷压机械作业(不包括剪板机剪切作业)。

第三条提高冲压作业的安全性,减少伤手事故,应从“人、机、物、作业环境”等方面采取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从事冲压作业的单位,应严格执行gb8176-87《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专门从事冲压作业的车间应有专门负责冲压作业安全工作的人员;有冲压工段或班组的车间应设专人具体负责并协助领导作好冲压作业的安全技术。

第六条冲压作业的安全管理

(一)从事冲压作业生产的车间领导、冲模设计、工艺、冲模安装调整、维修及冲压工等人员的安全职责应具体明确。各类人员必须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冲压作业安全生产负责。

(二)冲压作业应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各单位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三)冲压工种应视同特种作业管理,应进行专业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安全技术部门签发的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许独立操作。

(四)冲压工每3年应进行一次安全复训。

(五)冲压作业班组应坚持每日班前会制度。班组长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应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

(六)对冲压作业现场应确定危险点等级,实行重点控制。安全技术部门应做好定期检查和监督。

(七)冲压工、维修人员和设备管理部门应经常对冲压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修理,以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冲压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待解决后,方准使用。

第七条在用冲压设备应具有防止手进入模具闭合区为主的安全防护措施。可以根据冲压设备种类、生产方式和加工件形状等不同情况,采用自动送料、加装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模具及使用取送料工具等方法进行冲压作业。凡经鉴定,符合要求并已安装好的安全防护装置,应经常调试,并不得随意拆除。

第八条冲压作业工艺和冲模设计应考虑安全的原则,以避免操作工人手入模具闭合区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模具设计和工艺文件须经安全性审查,必要时应送交安技部门会签。未经审查或安全技术部门会签的模具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不得制造和投产使用。

第九条在用工装模具的管理

(一)依据gb8176-87《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8.1.5条的规定,对在用冲模实行分类管理。

(二)冲模具分类的确定由车间组织,经安全技术部门批准。

(三)凡经确定类别的模具,应按照gb2893-82《安全色》第2.1和4.2条有关规定,涂安全色,以示区别。

(四)凡属危险模具一律禁止使用。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对冲模具进行改进,经安全技术部门批准方能启用。

(五)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审查冲模设计图纸时必须确定模具类别。

(六)坏损模具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发现模具不安全时,应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领导解决。

第十条生产作业现场

(一)冲压生产作业现场应符合gb8176-87有关规定,做到整洁、舒适,便于操作。

(二)生产现场不得存放闲置模具。模具用后要及时入库,整齐有序地按规定存放。

(三)材料、成品、半成品码放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冲压岗位每班连续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工作期间适当安排间歇休息时间,注意劳逸结合,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第十二条为确保冲压工的安全操作所采取的措施而影响工时定额的完成,应相应调整冲压工时定额,以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部航天系统工程司解释。

第十四条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冲压作业安全生产的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冲压伤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广大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科研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冷冲、冷压机械作业(不包括剪板机剪切作业)。

第三条提高冲压作业的安全性,减少伤手事故,应从“人、机、物、作业环境”等方面采取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从事冲压作业的单位,应严格执行gb8176-87《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专门从事冲压作业的车间应有专门负责冲压作业安全工作的人员;有冲压工段或班组的车间应设专人具体负责并协助领导作好冲压作业的安全技术。

第六条冲压作业的安全管理

(一)从事冲压作业生产的车间领导、冲模设计、工艺、冲模安装调整、维修及冲压工等人员的安全职责应具体明确。各类人员必须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冲压作业安全生产负责。

(二)冲压作业应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各单位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三)冲压工种应视同特种作业管理,应进行专业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安全技术部门签发的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许独立操作。

(四)冲压工每3年应进行一次安全复训。

(五)冲压作业班组应坚持每日班前会制度。班组长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应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

(六)对冲压作业现场应确定危险点等级,实行重点控制。安全技术部门应做好定期检查和监督。

(七)冲压工、维修人员和设备管理部门应经常对冲压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修理,以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冲压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待解决后,方准使用。

第七条在用冲压设备应具有防止手进入模具闭合区为主的安全防护措施。可以根据冲压设备种类、生产方式和加工件形状等不同情况,采用自动送料、加装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模具及使用取送料工具等方法进行冲压作业。凡经鉴定,符合要求并已安装好的安全防护装置,应经常调试,并不得随意拆除。

第八条冲压作业工艺和冲模设计应考虑安全的原则,以避免操作工人手入模具闭合区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模具设计和工艺文件须经安全性审查,必要时应送交安技部门会签。未经审查或安全技术部门会签的模具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不得制造和投产使用。

第九条在用工装模具的管理

(一)依据gb8176-87《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8.1.5条的规定,对在用冲模实行分类管理。

(二)冲模具分类的确定由车间组织,经安全技术部门批准。

(三)凡经确定类别的模具,应按照gb2893-82《安全色》第2.1和4.2条有关规定,涂安全色,以示区别。

(四)凡属危险模具一律禁止使用。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对冲模具进行改进,经安全技术部门批准方能启用。

(五)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审查冲模设计图纸时必须确定模具类别。

(六)坏损模具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发现模具不安全时,应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领导解决。

第十条生产作业现场

(一)冲压生产作业现场应符合gb8176-87有关规定,做到整洁、舒适,便于操作。

(二)生产现场不得存放闲置模具。模具用后要及时入库,整齐有序地按规定存放。

(三)材料、成品、半成品码放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冲压岗位每班连续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工作期间适当安排间歇休息时间,注意劳逸结合,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第十二条为确保冲压工的安全操作所采取的措施而影响工时定额的完成,应相应调整冲压工时定额,以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部航天系统工程司解释。

第十四条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4篇 冲压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冲压安全生产的管理, 确保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对冲压机械、安全装置和模具的设计与制造, 使用与管理等作了规定冲压机械的设计制造单位和使用单位, 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并予贯彻执行。

第三条 本规程所适用的设备:机械压力机、冷挤压压力机、剪板机、板料折弯压力机。

【章名】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四条 冲压机械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参照jb3350-83《机械压力机安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冲压机械的设计、制造和验收,应遵照下列有关标准:

(一)jb1829-76《锻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二)jb1646-75《开式压力机技术条件》;

(三)jb1279-81《闭式单、双点压力机技术条件》;

(四)jb1295-77《剪板机技术条件》;

(五)jb2936-81《闭式冷挤压压力机技术条件》;

(六)jb2257-77《板料折弯压力机技术条件》;

(七)其他有关冲压机械的技术条件。

第六条 整机的安全技术要求:

(一)床身、滑块、防护罩、安全设施等外露部分, 不得有锐利的边缘;

(二)外露的飞轮、皮带轮、传动皮带、齿轮等旋转部分, 要用防护罩遮住;

(三)设备应良好接地,以防触电;

(四)设备上应有合适的局部照明,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计移动式或固定式;

(五)设备,特别是中大型设备上一般要设置安全支柱, 以防在模具调整时滑块下滑或误开设备。安全支柱要与设备的主传动控制联锁, 其强度应能支承滑块和上模的重量;

(六)高大设备的最高处应设有红色指示灯显示, 并涂以黄黑相间的条纹,以防天车误碰;

(七)带有气动摩擦离合器或寸动刚性离合器的设备, 应标定实际的急停时间。实际的急停时间是指曲轮转到90°左右处, 接通急停按钮后至滑块完全停止的时间。

第七条 主要部件的安全技术要求:

(一)床身:

1.床身的强度、刚度必须进行验算和测试;

2.可倾式床身的可倾角度调节和固定机构,必须安全可靠,以防倒落。手动调节和固定位置,一般只允许在设备的侧面。

(二)滑块:

1.封闭高度的调节部分,应设有双向极限限位装置;

2.滑块上不可有过分突出的螺栓,螺母或打料杆,如不得已时,应采用护罩设施。

(三)离合器与制动器:

1.刚性离合器(包括寸动刚性离合器)的转键(包括键柄)或滑锁,应有足够的强度。

2.刚性离合器所配的带式制动器的设计,应按实际制动角度计算强度,并应便于调节;

3.气动摩擦离合器与制动器应有可靠的联锁装置,以防结合的时间过长而引起实际制动角度过大,或相互干扰而引起摩擦片的磨损;

4.寸动刚性离合器所配的制动器的设计,应考虑滑块和上模所引起的制动力矩。

(四)离合器的操纵系统:

1.刚性离合器的操纵凸轮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在单次行程时曲轴停在死点处,其允差为±5°;

2.刚性离合器在单次行程时,必须有防止连冲的机械式保护装置;

3.寸动离合器在单次行程时,必须有防止连冲的双重电器联锁保护装置;

4.气动摩擦离合器在单次行程时,应保证曲轴停在上死点处,其允差为+5°~-10°;

5.气动摩擦离合器在单次行程时,必须有防止连冲的措施,如采用双联电磁阀等。

(五)离合器的起动机构:

1.手柄直接起动的手柄推(或拉或压)力,左手操作时,不得超过1.5公斤力。右手操作时不得超过2公斤力。双手柄操作时, 每个手柄不得超过1.5公斤力;

2.起动按钮应不高出按钮盒的表面,急停按钮必须是蘑菇式的;

3.脚踏板起动的踏板的左、右、上各面都应封闭,其伸脚的空间应宽敞,踏板表面应有防滑措施;

4.脚踏板起动的踏板力不可过大,坐着操作时不得超过4公斤力; 站着操作时不得超过5公斤力。踏板的向下位移不得超过60毫米。

(六)阶梯、平台和护栏:

1.阶梯要与主传动控制联锁,即在爬梯时,应保证断开主传动控制;

2.阶梯的脚蹬间距推荐为300毫米左右,阶梯的宽度推荐为450毫米左右,阶梯与床身面间的最小距离推荐为180毫米;

3.阶梯的高度超过5米后,在阶梯3米以上部位应设置护身圈;

4.设备的机身顶面高度超过3米时,一般设检修平台及护栏。 平台上的铺板应是防滑板,边沿至少翘起40毫米,护栏的高度推荐为1050 毫米以上。

(七)所有液压系统、 压缩空气系统和电气系统应遵照有关的液压元件、气动元件和电器元件的技术要求, 庄力容器的设计与制造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安全装置的技术要求:

(一)冲压机械的安全装置的功能有下列四种类型:

1.在滑块运行期间(或滑块下行程期间),人体的某一部分应不会进入危险区。如固定栅栏式,活动栅栏式等安全装置;

2.当操作者的双手脱离起动离合器的操纵按钮或操纵手柄后,伸进危险区之前,滑块应能停止下行程或已超过下死点。如双手按钮式、 双手柄式等安全装置;

3.在滑块下行程期间,当人体的某一部分进入危险区之前,滑块应能停止或已超过下死点。如光线式、感应式、刻板式等安全装置;

4.在滑块下行程期间,能够把进入危险区的人体某一部分推出来,或能够把进入危险区的操作者手臂拉出来,如推手式、拉手式等安全装置。

冲压管理规定4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预防冲压作业伤害事故,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冲压作业是指从事各类冲床、注塑机、压模机、烫金机等压力加工机械设备的作业。本省范围内从事冲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修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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