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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管理规定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0

采矿管理规定

第1篇 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总则

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矿井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井下劳动条件。加强矿井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2、各工程队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矿长资格证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有效特种作业证,方能上岗作业。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

3、各矿井和专职安全员负责人必须每天下矿井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安全生产情况记录。如遇无法排除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指挥人员撤出,同时报告矿生产安全科或采区。

4、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

5、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和防止尘毒等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各矿井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准生产。

6、作业人员下井前严禁喝酒;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穿戴好防护用品,作业前必须检查通风情况,认真检查和处理作业地点顶、帮的浮石。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7、各矿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

8、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中途停电应切断电源。

9、井下偏僻与危险作业地点,严禁单人作业。

10、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每个生产中段和每个采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出口与安全出口相通。

11、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

12、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保证井下所需的风量、风质、风速;主要回风井巷,禁止用作人行道。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并符合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

13、井巷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通风、运输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检修与施工的需要。

14、严禁使用女工、未成年人从事井下工作。

15、搞好文明生产,保持矿区、工房、通道等整齐清洁和畅通无阻。

16、操作工必须熟悉设备性能要求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7、在矿区内要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注意各种警告,严禁非驾驶员使用各种机动车辆;严禁从行驶的机动车辆爬上爬下。

18、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19、发生安全事故时,矿硐负责人必须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省矿安全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20、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二、入井安全须知

1、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2、入井前严禁喝酒,必须自带照明灯具、正确佩戴安全帽和穿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准在井下打闹。

3、出入矿井的人员必须登记,严格实行交接班。矿井负责人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交班后,如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并及时查明原因。

4、无关人员不准私自入井。

5、行走时注意车辆来往和安全标志,如遇突然停电不准随便乱走,要有组织地撤离至安全地点。

6、不准用明火取暖照明。

7、禁止一个人在偏僻地点干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8、进入作业地点前必须清楚所在地点是否有爆破、炮烟和陷落、冒顶、片帮,确认无危险时方可准进入。

9、井下放炮时必须做好警戒工作,必须听丛警戒人员的指挥躲到安全地点,不准随便乱跑。

10、禁止在炮烟大的地点通过和逗留。

11、何人不准向溜井、坚井、通风井内投扔物品。

12、带长物入井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和碰触电。

13、在特殊情况下,如支柱发生剧烈的断裂声和顶板不断甩碴,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14、非操作人员不得乘井下运输车辆。

15、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设备、警示标记不准随意拆除,不准随意触摸灯线及设备。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协助车间主任(工段长)和班组长对工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任何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者,有权提出批评并加以制止。

3、经常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4、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主动进行处理。

5、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经常向有关领导反映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

四、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凿岩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进入工作面后,首先检查处理好顶板浮石,清理好路面的碎石后方准作业。

⑵ 工作面有瞎炮时,禁止打眼,禁止打残眼和在岩石的裂缝中打眼。

⑶ 发现受凿岩石震动后,顶帮掉碴要立即停止作业,查明情况,处理安全后方准继续作业。

⑷ 发现炮眼在大量涌水时,不能拨出钎杆,并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⑸ 进入工作面后发现有辣眼、刺鼻或头昏的感觉,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⑹ 撬顶时,人员要站好位置,防止浮石脱落伤人,并且要防止人员堕落。

2、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凡从事爆炸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安全规程,应持有有效爆破证从事爆破作业;任何地点不准单人爆破作业。

⑵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的火工材料应妥善保管,雷管须用保险箱锁起,炸药、导火线须箱子加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严禁乱放、乱扔、私存、转卖或转借他人。剩余的火工材料应当日寄存,并办好出库和寄库手续。

⑶ 严禁烟火及明火照明。

⑷ 装药开始时,必须停止工作面其它作业,只准用木、竹炮棍装药,严禁用铜、铁等器材装药。

⑸ 地下爆破须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井下所有人员须全部撤至地面安全地点。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⑹ 导火索起爆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不得超过5根;导火索的长度须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米。

⑺ 同一工作面有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须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⑻ 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⑼ 最后一炮响后须经充分通风15分钟以上,工作面无炮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检查,发现瞎炮要立即处理,不准交班。

⑽ 瞎炮处理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壶边缘不得小于0.5米。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厘米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份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11)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3、井下运输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上班前必须对车辆全面检查是否运行正常,确保车辆设备正常后方能进行运输作业。

⑵ 制动与照明不正常的车辆严禁入井。

⑶ 行车时要注意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或障碍,防止碰撞伤人,与行人相遇应让行人先通过。

⑷ 要检查车上所装的矿、碴是否牢固、超高、超宽,有掉落在巷道的矿岩须及时清理。

⑸ 矿岩应按指定地点排卸,严禁随意乱卸。

⑹ 严禁矿碴与人员混装。

⑺ 露天行走时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要限速慢行,注意行人安全。

⑻ 井下行走车辆交汇时,距避车道近的车辆先避让于避车道内,待对方通过方可通行。

⑼ 严禁恶意堵占车道。

4、装矿(碴)工安全操作规程

⑴ 作业前必须保证工作面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检查好顶板、边帮,确认安全后方作业。

⑵ 装矿(碴)时应先用水冲喷矿碴,发现辣眼、头昏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⑶ 注意上下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和障碍物,防止碰撞伤人。

⑷ 使用大锤破大块矿石时,要先检查锤柄是否牢固完好,其它人员要离开危险区,以防飞石伤人。

⑸ 工作面有瞎炮要通知爆破工及时处理,避炮时要到安全区,在正常通风的情况下,最后炮15分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

5、井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⑴ 井下电工应对井下的用电安全负主要责任,应保证各作业工作面有足够的照明。

⑵ 井下电工应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电缆的绝缘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⑶ 电气设备的外壳不准随便拆除,其外壳和风水管等应有接地装置,对接地保护的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

⑷ 380伏以上的电路禁止带电作业,禁止湿手、赤脚操作电气设备。

⑸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丝。

⑹ 检修高压电气时不得少于二人,一人检修,一人监护,监护人员要负主要责任。

⑺ 操作高压电气时要正确使用符合耐压要求的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棒。

⑻ 配电盘应安装在干燥、无滴水的地方,以保证有良好的绝缘。

⑼ 电线和风水管、36伏照明线路和伏以上的线路应错开安装,不得缠混在一起。

⑽ 动力、照明线路应吊挂整齐,接头可靠,绝缘良好。

⑾ 在停电检修线路或设备时应先事先所用线路的生产工,应在所检查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上挂上警牌,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⑿ 电气设备的线路安装、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设计要求。

五、违章处罚规定

矿井或从业人员违反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省阳山铁矿的处罚。

1、凡有违章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处罚,直至建议承包队解除用工或解除太矿方和承包队的合同。

2、凡有下列违章行为的队伍,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处罚,直至停产整顿或终止合同。

a未能按设计要求,越界滥采乱挖,破坏顶板、保安矿柱及井下、地表其它工业设施。

b随意堆放火工用品,私自将火工用品转借、转送他人及私自买卖。

第2篇 采矿井下人员定位识别卡管理规定

采矿公司井下人员定位识别卡管理规定

为确保下井人员与系统定位人员相符,有效监控、掌握井下人员的动态分布情况,保证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有效运行,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1、分公司安全科负责人员定位识别卡的日常管理,以及定位系统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监控室负责定位系统巡查,发现设备故障,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进行维修,否则第一次处罚200元,第二次停工换人。

2、分公司监控室负责人员定位识别卡的发放登记。建立所有入井人员定位识别卡领用、人员信息登记台账,逐月核对人员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可靠。

3、人员离厂或者调离井下作业岗位时,持卡人必须将人员定位识别卡上交分公司监控室,并登记销档。如持卡人不交卡,月底监控室将人员花名报人事部审查后,由总经理审批,报企管部从工资中扣除定位识别卡赔偿金(标准200元)。

4、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人员定位识别卡,否则不准入井。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本人定位识别卡,严禁一人带多卡入井;出井时,严禁将人员定位识别卡留在井下。

5、检身工负责检查入井人员定位识别卡是否佩戴,违反规定一律不准登记入井。负责检查出井人员的定位识别卡是否佩戴,如发现违反规定者,上报安全科对当事人处罚100元。

6、检身工因检查不到位,发现出入井人数与定位系统不符,经核实属于检身工责任,第一次处罚200元,第二次停工换人。

7、因丢失或损坏识别卡,需要补卡或换卡时,必须及时到分公司监控室申请补办。属于人为损坏的,按原价赔偿,交款后方可给予办理新卡。

8、井口检身工要随时查看人员定位系统,发现低电的定位识别卡人员,应在交接班时立即通知持卡人,并做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9、检身房要配备二十个人员定位识别卡,由井口检身工负责保管,编好数字号码为外来人员入井时佩戴。

10、分公司安全科根据人员数量和定位卡使用情况,及时向公司供应部上报购买计划,要保证分公司监控室有50个备用卡,便于人员及时领取、更换。

11、分公司监控室每月23日将当月本单位领取、更换定位卡数量及持卡人数上报公司安全部。同时将定位识别卡损坏赔偿金及人员明细附表交公司财务部。

第3篇 井下采矿浮石撬查管理规定

为提供安全的作业施工环境,保证爆破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爆破工在进入爆破作业巷道之前必须仔细撬浮石,确保工作区域全面受控。按照“五步安全法”和“撬毛八字方针”的要求,提高撬查确认质量。对现场发现的浮石必须及时予以撬除,一时无法撬除的,通知矿方处理,并在浮石下方设置警示牌。

2、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掌握浮石撬查技能,严格执行浮石撬查程序、工艺规程。

3、作业要求:

3.1应携带合适撬棍,照明充分。

3.2撬松石之前使用安全警示牌设定好爆破区域,无关人车不许进入爆破作业区域。松石时,监护人必须选择好站位,随时观察撬松石人员顶部岩石状况及脚下渣堆情况,必须做到随时提醒。

3.3一人作业,一人负责照明及安全监护。不许无监护作业或者1个人监护,2个人橇2个地方。

3.4遵守浮石撬查“问顶、监护、站位、退路”的八字方针。松石时,应先看清松石的大小、形状及范围,估计可能下落的方向。必须站在安全位置并有安全退路。

3.5撬查应遵守“由外向里、先顶后帮”的原则,松石时应用力向上抬,不可向下压。

3.6炮堆撬查时,首先处理易滚动矿石,观察浮石滚落方向和影响范围,选择好站位、退路。

3.7发现有大面积冒顶预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至安全地带,做好警戒措施并及时向项目部报告。

3.8掌子面若发现盲炮,必须距盲炮40cm以外撬松石,禁止在盲炮点进行作业,在盲炮下面设警示牌,并通知项目部处理。

4、爆破施工作业环境确认“五步安全法”:第一步,公共区域安全确认;第二步,作业区域安全确认;第三步,管理人员把关确认;第四步,案例、规程现场教育;第五步,安全复查。

5、松石作业危险源及防范处理:

危险行为、危险源

可能导致后果

是否标示

控制措施

顶板浮石

物体打击

按照规定站位橇浮石

撬棍竖直摆放

物体打击

应平放撬棍

松石下方人员通过

物体打击

制止通行或停止作业

撬棍使用不当

物体打击

配置长短适宜撬棍

站位不当

物体打击

提醒并选择正确站位

松石时下压撬棍

物体打击

必须往上抬撬棍

粉尘、潮湿

职业病

戴好防尘口罩

残瞎炮

火药爆炸

对残瞎炮进行标识,橇浮石禁止敲击炮孔。

第4篇 采矿场所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采矿场所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1.电气设施操作规程的要求

(1)在特定条件下,每一电气设备和操作现场都应制定操作规程,规程内容随不同情况而定,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①操作人员的权限、任务、相互关系和责任。

②设备起动和停车的操作步骤。

③设备正常运行时的维护方法和发生故障时应采取的措施。

④设备投人修理的步骤。

⑤电气安全措施和消防措施。

(2)制定操作规程时,可参考设备制造厂家的资料和规定,操作及预防事故的指导性文件和资料,以及操作的实践经验。此外,也要考虑当地条件和设备特点。

(3)操作规程应经过有关部门和上级的批准。一般每三年修改一次,一旦操作条件改变,就应立即修改。

(4)操作规程如果有重大修改和补充,应传达到每个操作人员。

2.电气设备巡视

(1)为了保证电气设备正常运行,必须经常对其进行巡视检查。

(2)巡视时应明确检查项目、周期和线路,并配备必要的检查工具。

(3)巡视检查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高压电气设备一般应由两人进行巡视。单独巡视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和单位领导批准。巡视时不得同时进行其他工作,不得打开间隔铁门(网)和移开或越过遮栏。

②雷雨天巡视高压电气设备时,应穿绝缘靴且不得靠近避雷设备。

③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故障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sm以内。当需要进人上述区域时,必须穿绝缘靴和戴绝缘手套。

④进人高压室内巡视时,必须随手将门关锁好,以防小动物进人室内。

⑤巡视周期随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有人值班的变电所,一般在每次交接班时巡视一次,每班中间巡视一次;无人值班的变电所,每周至少巡视一次;无人值班的配电室,每月巡视一次。

⑥巡视检查时要集中精力,认真仔细,充分发挥眼、鼻、耳、手的作用,根据巡视检查结果分析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最好采用先进技术,如使用红外线测温仪等对设备进行定期测试。巡视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设备发热情况,瓷瓶有无损伤和裂纹;经常操作的设备应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根据历次的电气设备事故进行重点检查;陈旧设备和投人运行的新装设备也要作为重点进行检查。

3.季节反事故措施

(1)在雷雨季节到来之前,对绝缘子进行测试、清扫;对木制结构上的螺栓进行紧固,防止泄漏电流;做好防雷设备的安装、检修、测试工作;检查设备的绝缘情况和接地装置是否良好,更换损坏的绝缘瓷瓶;对不稳固的电杆进行培土、筑防水墙、拉线等加固工作;采取防止小动物进人室内的措施。

(2)在高温季节前,做好导线弧垂的检查和测量工作,特别要注意交叉跨越档的检查,防止因弧垂增大而发生事故;对满负荷和可能过负荷运行的线路和设备,要加强温度监视和接头检查工作。

(3)在严寒季节前,做好除垢、防寒工作。如检查导线弧垂,防止过紧引起断线;对室外充油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巡视检查;采取清洗污垢的技术措施和清理周围环境;检查注油设备有无严重漏油现象,并进行放水检查,以防止冻坏放油阀。

(4)在风季前,做好电杆杆基的加固工作,清除线路近旁杂物,剪除导线两侧过近的树枝。

6.作业中预防触电措施

(1)施工现场用电必须由专业电工来从事作业,未经电气作业专业培训的人员不得随便接电线、运用电气设备。

(2)使用手持电动机械和其他电动机械时,要由电工接好电源,安装上漏电保护器。操作者必须穿戴好绝缘鞋、绝缘手套后再进行作业。

(3)电器线路或机具发生故障时,要找电工修理,作业者不能自行修理。

(4)作业完毕要把电闸拉下,锁好电闸箱。电闸箱内不许放置任何物件、工具。

(5)在搬扛较长的金属物体如钢筋、钢管等材料时,不要碰触到电线,特别是高压输电线路。

(6)在雷雨天不要走近高压电杆、铁塔、避雷针,远离至少2om以外;当遇到高压电线断落时,周围2om内禁止人员人内。如果已在2om以内,要单足或并足跳离危险区,防止跨步电压造成触电事故。

7.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要求

手持电动工具是劳动中经常碰到的用电器具,其触电事故发生率也较高,为此,国家标准规定将手持电动工具分为三类:工类手持电动工具额定电压为22ov及以上,内部只有一般绝缘,使用时必须加装接零(地)保护和漏电保护器或安全隔离变压器;11类工具虽然额定电压也在22ov及以上,但其内部有加强绝缘或双层绝缘,所以其安全性能优于工类工具,但使用时也应采取工类工具所采取的措施。为了区别工类工具,11类工具的标牌上带有'回'字标记;111类工具则采用安全电压供电,其额定电压最高不超过4zv,安全性能显然优于11类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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