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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管理规定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4

居民管理规定

第1篇 城镇居民社保管理规定范例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具有我县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保。

二、基金筹集与缴纳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用缴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1000元10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参保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各级财政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给予补贴。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县财政按参保人缴费档次给予补贴,选择100-500元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0元,选择600-1000元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5元;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城镇“三无户”由县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标准(100元)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及管理

一)县社保局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四、养老金待遇

一)领取条件:参保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城镇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至满15年。

二)养老金标准: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

五、参保登记 年9月10日至9月30日为我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集中受理时间,请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携带二寸彩色照片一张、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3份复印件(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残疾人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六、其他

各类参保人员的年龄界定统一为年6月30日。

第2篇 居民燃气设施维修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管理,更好的完成室内燃气设备设施日常维修、更换等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户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管理。

第二章 人员及维修要求

第三条 人员要求

(一)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管理日常维修、更换等操作服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即取得该工种岗位操作证)后上岗、并应参加定期业务培训;

(二)维修服务人员入户服务必须热情、周到、文明;

(三)维修服务人员在完成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等服务后,按要求客观真实的填写维修纪录,必须请用户在记录上签字,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四条 维修要求

(一)室内燃气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实行报修制。各单位设置24h报修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配备专业维修服务人员,提供24h服务;

(二)客服值班人员接到用户报修,应立即填写《维修任务单》,并组织安排维修服务人员及时赶赴维修现场;

(三)维修服务人员应严格按户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等有关要求进行维修操作;

(四)在维修完成后,客服人员应及时进行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服务回访,室内有燃气气味、报警器报警等情况应100%回访。其他回访率不低于30%,回访工作应在当日21时前完成;

(五)对21时以后的用户报修,适宜维修的应予以维修;如维修过程中涉及单元以上用户停送气时,为保证安全,当晚关闭引入管(立管)阀门,同时关闭户内阀门,次日及时维修,并恢复供气。

第四章 户内燃气改管

第五条 为更好的方便用户使用燃气,减少和避免用户私自改管造成安全隐患,在规范允许的条件下,各单位为用户提供改管服务。

第六条 改管须由用户向属地公司提出申请,经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核定符合改管条件,现场制定改管方案后,按有关收费标准和工作程序办理改管手续。

第七条 改管须由专业人员按照改管方案进行改管。

第五章 燃气表更换

第八条 为确保用户燃气表具正常工作、计量准确,维护燃气公司与用户双方的利益及用气安全,燃气公司为用户提供换表服务。

第九条 当用气方对天然气计量装置的准确度有异议时,应及时通知供气方,双方委托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经检定,天然气计量装置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用气方承担;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供气方承担。只对当天的用气量根据检验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条 因用户的原因造成燃气表损坏的,由用户承担燃气表及更换费用,燃气公司安排专业人员负责更换。

第十一条 当抄表员怀疑燃气表有异常(快慢表、不工作表、漏气表、损坏表等)或用户提出更换燃气表申请时,应由专业人员现场验表,确认符合更换条件的燃气表,制定换表方案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报废表集中更换应提前24h通知用户,异常表更换按约定时间进行。

第十三条 更换燃气表时,用户与换表服务人员应核实原燃气表与新换燃气表底数,并在《维修任务单》上签字确认,避免发生燃气费纠纷。

第十四条 更换燃气表时,换表服务人员必须按照制定的换表方案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 燃气表具应严格按有关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章 户内燃气腐蚀管段更换

第十六条 为保证室内燃气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燃气公司为用户提供户内燃气腐蚀管段更换服务。

第十七条 用户报修或安检人员发现室内燃气管道腐蚀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符合更换条件的,制定换管方案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室内燃气腐蚀管段更换应提前24h通知用户,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 更换室内燃气腐蚀管段时,换管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换管方案进行操作。

第七章 户内入户切断阀更换

第二十条 为确保室内入户切断阀安全使用,保护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对室内出现运行故障及失灵的入户切断阀应予以更换,更换前应制定更换方案。

第二十一条 更换室内入户切断阀应提前24h通知用户,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室内入户切断阀更换应严格按照更换方案进行操作。

第3篇 居民燃气设施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管理,更好的完成室内燃气设备设施日常维修、更换等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户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管理。

第二章 人员及维修要求

第三条 人员要求

(一)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管理日常维修、更换等操作服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即取得该工种岗位操作证)后上岗、并应参加定期业务培训;

(二)维修服务人员入户服务必须热情、周到、文明;

(三)维修服务人员在完成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等服务后,按要求客观真实的填写维修纪录,必须请用户在记录上签字,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四条 维修要求

(一)室内燃气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实行报修制。各单位设置24h报修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配备专业维修服务人员,提供24h服务;

(二)客服值班人员接到用户报修,应立即填写《维修任务单》,并组织安排维修服务人员及时赶赴维修现场;

(三)维修服务人员应严格按户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等有关要求进行维修操作;

(四)在维修完成后,客服人员应及时进行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服务回访,室内有燃气气味、报警器报警等情况应100%回访。其他回访率不低于30%,回访工作应在当日21时前完成;

(五)对21时以后的用户报修,适宜维修的应予以维修;如维修过程中涉及单元以上用户停送气时,为保证安全,当晚关闭引入管(立管)阀门,同时关闭户内阀门,次日及时维修,并恢复供气。

第四章 户内燃气改管

第五条 为更好的方便用户使用燃气,减少和避免用户私自改管造成安全隐患,在规范允许的条件下,各单位为用户提供改管服务。

第六条 改管须由用户向属地公司提出申请,经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核定符合改管条件,现场制定改管方案后,按有关收费标准和工作程序办理改管手续。

第七条 改管须由专业人员按照改管方案进行改管。

第五章 燃气表更换

第八条 为确保用户燃气表具正常工作、计量准确,维护燃气公司与用户双方的利益及用气安全,燃气公司为用户提供换表服务。

第九条 当用气方对天然气计量装置的准确度有异议时,应及时通知供气方,双方委托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经检定,天然气计量装置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用气方承担;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供气方承担。只对当天的用气量根据检验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条 因用户的原因造成燃气表损坏的,由用户承担燃气表及更换费用,燃气公司安排专业人员负责更换。

第十一条 当抄表员怀疑燃气表有异常(快慢表、不工作表、漏气表、损坏表等)或用户提出更换燃气表申请时,应由专业人员现场验表,确认符合更换条件的燃气表,制定换表方案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报废表集中更换应提前24h通知用户,异常表更换按约定时间进行。

第十三条 更换燃气表时,用户与换表服务人员应核实原燃气表与新换燃气表底数,并在《维修任务单》上签字确认,避免发生燃气费纠纷。

第十四条 更换燃气表时,换表服务人员必须按照制定的换表方案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 燃气表具应严格按有关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章 户内燃气腐蚀管段更换

第十六条 为保证室内燃气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燃气公司为用户提供户内燃气腐蚀管段更换服务。

第十七条 用户报修或安检人员发现室内燃气管道腐蚀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符合更换条件的,制定换管方案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室内燃气腐蚀管段更换应提前24h通知用户,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 更换室内燃气腐蚀管段时,换管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换管方案进行操作。

第七章 户内入户切断阀更换

第二十条 为确保室内入户切断阀安全使用,保护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对室内出现运行故障及失灵的入户切断阀应予以更换,更换前应制定更换方案。

第二十一条 更换室内入户切断阀应提前24h通知用户,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室内入户切断阀更换应严格按照更换方案进行操作。

第4篇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户内安检人员的要求、户内安检岗位装备要求、户内安检服务要求及户内安检操作要求。本制度适用于居民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以下简称户内安检)。

第二章户内安检人员要求

第二条 各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安检人员,负责居民用户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 经相关部门培训,具备上岗条件。

第四条 掌握户内燃气设施操作和维修知识,能熟练完成居民户内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

第五条 掌握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具备一定的现场处理能力。

第三章户内安检装备要求

第六条 安全检查人员应配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燃气检测、维修、通讯、服务等相关工具和材料。

第四章户内安检服务要求

第七条 准备工作

(一)穿着统一要求的工作服,着装整洁,佩戴岗位标志;

(二)备齐安全检查工作的相关物品;

(三)入户安全检查,应按客服中心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提前到达;如遇用户不在而又无法联系,应填写用户留言单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有效告知。

第八条 服务礼仪

(一)轻按住户门铃或轻敲门;

(二)向用户出示岗位标志,表明身份和来意,获得用户许可后,穿戴鞋套入户;

(三)进门后径直到服务现场,做到“两点一线”,不在用户室内随意走动;与用户交流时要使用礼貌用语,耐心、热情为用户提供服务,同时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常识、用户自检方法;做到入户必安检、安检必宣传;

(四)不得接受用户馈赠的各种物品,严禁擅自动用室内物品;

(五)用户有疑问时,应礼貌回答用户问题。

第九条 结束工作

(一)安全检查工作完毕应将现场清理干净,并填写相关记录;

(二)发现用户家中存在的燃气安全隐患,及时记录并开具《隐患整改通知单》,告知用户整改方法;

(三)面带微笑向用户示意告别,面对用户轻轻将门关闭。

第五章户内安检操作要求

第十条 一般规定

(一)安全检查范围:燃气灶前阀之前的燃气表、用气设备、阀门、报警器、安全切断阀、燃气软管、燃气管道及附件;

(二)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

(三)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时,必须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并应做好安全检查相关记录,并要求用户签字确认;

(四)燃气设施附近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燃气用气设备是否为相应的燃气专用设备。

(六)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燃气表的安全检查

(一)燃气表不应被装饰物包裹;

(二)燃气表液晶屏显示应正常;

(三)燃气表需在报废期内使用;

(四)燃气表应完好无泄漏,且安装牢固;

(五)燃气表上严禁堆放或悬挂任何物品;

(六)燃气表高位安装时,灶具应在燃气表水平距离300mm以外;

(七)燃气表铅封、管封应完好无损坏,表托应起到固定和支撑作用;

(八)灶具点火测试,检查燃气表的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 阀门的安全检查

(一)阀门不得有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

(二)阀门周围不得有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

(三)阀门应表面洁净,开闭灵活,对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四)报警器和安全切断阀的安全检查;

(五)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燃气相对密度比空气轻时,水平距离应控制在0.5~8.0m范围内,安装高度应距屋顶0.3m之内,且不得安装于燃具的正上方;当燃气相对密度比空气重时,水平距离应控制在0.5~4.0m范围内,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

(六)检查报警器和安全切断阀的有效检定日期,当报警器或安全切断阀超出有效检定期,安检人员应告知用户及时到技术监督局进行检定。

第十三条 燃气软管的安全检查

(一)燃气软管不能超过2m;

(二)燃气软管中间不能有接头;

(三)燃气软管不能靠火源太近,如软管附近有发热装置需采取保护措施;

(四)燃气软管两端需用卡箍固定;

(五)燃气软管不应出现老化、龟裂;

(六)燃气软管不能穿墙。

第十四条 燃气管道及附件的安全检查

(一)燃气管道不应被装饰物包裹;

(二)燃气管道及接口应完好无泄漏,且安装牢固;

(三)燃气管道不得埋入墙体和地下,且管道宜涂刷黄色标识色;

(四)燃气管道不得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且无锈蚀、不许牵挂电线、绳索及重物搭挂;

(五)燃气管道的管托、管卡应完好无损坏,管托、管卡应起到固定和支撑作用;

(六)不许私接燃气管道或盗用城市燃气。

第十五条 如发现隐患应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单》,由用户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安检结束后有安检人员将每户安检结果录入程序,对隐患用户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第十七条 属于用户自行整改的督促用户自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专人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属于漏气、气表故障等需要维修的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前往维修,维修结束后维修人员将《维修任务单》反馈到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燃气表鉴定过程中,如属气表故障不能维修的,在换表后应记录好换表原因,原表号、表底数,新表号、表底数,并由用户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需要改管的用户需通知到相关部门登记,由公司统一整改。

第二十一条 拒绝安检的用户暂停售气业务的办理,待安检确认无隐患后恢复办理。

居民管理规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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