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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管理规定8篇

发布时间:2022-12-17 13:57:07 查看人数:13

分级管理规定

第1篇 公司易燃易爆危险点分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易爆危险点管理,根据《易燃易爆危险点分级管理要求》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含子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危险点,是指在研制、生产、试验、贮存、使用过程中,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场所(单元)。如:一个工房或一条生产线或一套装置或设施或同属于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套生产装置或设施。

第二章 危险点确立与分级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确定为危险点;

(一)存在危险品及其制品的场所;

(二)高压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储罐区(储罐)等场所;

(三)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四)其他可能发生易燃易爆事故的场所。

第五条 根据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的不同,将危险点分为ⅰ、ⅱ、ⅲ级。

(一)ⅰ级危险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级危险点:

1、易燃易爆重大危险源场所;

2、10人及以上危险作业的场所;

3、可能造成三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场所;

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场所。

(二)ⅱ级危险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ⅱ级危险点:

1、可能造成一人或两人死亡或造成三人以上重伤的场所;

2、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500万元事故的场所。

(三)ⅲ级危险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ⅲ级危险点:

1、可能造成三人以下重伤事故的场所;

2、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至100万元事故的场所。

第六条 公司危险点确立、变更、备案

(一)公司危险点确立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按照危险点确定原则和危险点分级原则进行初步审定,填写《危险点登记表》,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批。

(二)危险点的撤销、等级变更、新增,按危险点确立原则和公司现场作业场所状况按照第八条要求进行。

(三)对确定的ⅰ级、ⅱ级危险点的相关资料,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单位)进行确认、备案。

第三章 危险点管理

第七条 危险点执行危险品定量管理,危险品不应超定量存放和使用;危险点的危险性质和数量变更,要重新变更确定危险点等级。

第八条 危险点实行定员管理。公司工艺技术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确定危险点定员,定员分为安全定员和参观定员,安全定员以工艺技术文件为准,参观定员不超过5人。

第九条 危险点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危险作业场所,因工作需要进入危险作业场所的人员,应严格执行定员管理。

第十条 各级危险点应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少于三个月。

第十一条 规范危险点标识

危险点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牌和危险点标识牌,标识牌要求如下:

(一)安全警示标识牌的名称、图形符号、种类、设置的范围和地点、尺寸及设置的高度等,应符号gb16179的规定。

(二)危险点标识牌应标明危险点名称、危险点级别、建筑物危险等级、危险性类别、定员、定量、责任人和编号,应与安全标志牌设置一处。

第十二条 监管要求

(一)根据危险点确定情况,编制 《危险点汇总表》。

(二)明确各级危险点管理责任人,责任人按要求定期对危险点状况进行检查。

(三)当危险点处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四)各级危险点应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第十三条 检查要求

(一)各单位应编制各级危险点检查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检查表主要内容应有:检查内容和要求、记录存在问题、检查结论、检查责任人和处置措施等。

(二)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熟悉危险点分布情况,对ⅰ级危险点每年检查应不少于一次。

(三)公司危险点主管负责人应对ⅰ级和ⅱ级危险点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四)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点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五)危险点作业场所负责人,对本作业场所的危险点,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

(六)危险点作业人员,对危险点应做好当班的检查工作,并应建立检查记录。

(七)对各类检查和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由二级单位进行跟踪验证,并记录。公司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督促。

第十四条 危险点资料管理

(一)建立危险点档案,包括:危险点登记表、危险点汇总表、危险点变更材料、危险点管理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危险点检查表和记录等。

(二)公司主管部门应建立保存所有危险点的相关档案,二级单位应建立保存所在单位所有危险点的相关档案。

(三)保存年限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加油站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对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

3 定义

3.1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并与人体发生化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各种物质的总称。

3.2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

3.3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中毒、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毒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3.4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分级:是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以及生产性粉尘超标倍数等三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为0级、ⅰ级危害、ⅱ级危害、ⅲ级危害、ⅳ级危害。

4 职责

4.1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监测、分级管理,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保存检测结果。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4.2专职安全管理员对已确认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项目与监测点按规定的时间和频次进行监测,根据质检处监测数据按国家标准对监测的结果进行分级。

5 控制程序

5.1总则:

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

5.2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监测;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监测;事故性监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监测等。

5.3监测点的确定:

加油站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的确定原则上以有资质检测机构确定的监测点为准。但为保证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加油站专职安全管理员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监测点。

5.3.1同一场所(岗位),同一职业危害因素,同类设备或相同操作,至少设1个监测点。有多台同类设备时,在同一作业空间设一个监测点,露天的可增设一个监测点。

5.3.2同一场所,不同职业危害因素,须分别设监测点。

5.3.3移动式有尘毒危害的作业,可按经常移动范围长度,10米以下设1个尘毒监测点,10米以上设2个监测点。

5.3.4堆放尘毒的室内仓库一般每室设1个监测点。

5.3.5噪声作业场所,声级在85db(a)以上时,要设监测点。

5.3.6对卫生防护技术措施进行卫生学效果鉴定和评价时,根据情况确定监测点。

5.4监测点确定后,可根据生产情况进行调整。

5.5加油站根据设点原则确定本单位的作业场所监测点。

5.6监测点的认可、确定、变更或取消,均须经专职安全管理员审核、认可。

5.7监测项目及分级

5.7.1毒物浓度的监测与分级

5.7.1.1监测项目根据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常见化工毒物的品种、作业来选择相应的卫生标准进行监测和分级;

5.7.1.2毒物浓度出现明显异常时,应及时追加监测,并通知安全管理员。

第3篇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

为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搞好安全隐患的整治,实现_______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当作事故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安办〔2022〕30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隐患分类

安全隐患分重大隐患(a、b级)和一般隐患(c级)两大类,

重大隐患:a级是指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整顿的,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煤矿自身难以排除,需要集团公司解决才能排除的隐患;b级是指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矿限期解决的隐患;一般隐患(c级):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对矿安全有一定影响,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安全隐患分级

按照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处理难易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集团公司解决的重大隐患。b级:难度较大,须由本单位解决的重大隐患。c级:由本单位业务部门、各级施工单位或区队能够且必须解决的隐患。

三、重大隐患类型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涌出异常区域、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4.高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监控系统及断电装置不完善的;

5.矿井通风能力不足,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不合理的;

6.采面形不成全风压通风进行采煤的;

7.巷道严重失修,进回风巷断面不足而未及时处理的;风量不足的采区、工作地点强行组织生产的;

8.局扇安设位置不当喝循环风的

9.不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各类通防仪器未按规定配齐的;

10.综合防尘系统不完善,不按规定进行粉尘检测、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未安设防尘管路的;

11.不按规定建立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或消防器材不按规定配备的;

12.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3.采区或工作面存有火区、巷道未按防火要求布置施工的;14.相邻矿井有突水可能或矿井之间的隔水煤岩柱被破坏、

未建水闸墙隔离的;

15.开采受高承压水严重威胁的煤层未采取综合防治水措施的;

16.提高开采上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7.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采掘隔水煤岩柱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8.受承压水威胁的采区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防水设施,未完成防治水工程而强行生产的;

19.受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进入警戒线、探水线未按规定探放水、掘进回采超出批准范围的;

20.受含水层、陷落柱、表土松散层等水体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打探水钻的;

21.在水体下开采未按论证方案执行的;

22.未经批准开采各类防水隔离煤、岩柱的;

23.采区以上水仓清挖不及时或水仓容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4.超层越界开采的;

25.开采边界三角煤柱的;

26.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7.斜井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不按规定设置的;

28.斜巷摘挂车场无躲避洞,摘挂车安全间隙不符合规定的;

29.矿井主要泵房排水能力、排水系统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30.主扇风机备用风机起不到备用作用的;

3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供电的线路少于两回路的;

32.主井提升:提升装置存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严重缺陷的;

33.主、副井绞车及提人绞车不按规程设置各种保险装置或设置不全的;

34.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35.没有双回路供电的;

36.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它区域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37.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38.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39.放炮员无证操作的;

40.井下火药库及发放硐室炸药、雷管超量储存的;

41.开采的煤层无矿压观测资料,设计的支护强度和密度无科学依据的;

42.无批准的设计方案或不按设计施工的;

43.特种作业人员不培训,数量不足的;

44.新购进且涉及煤安标志的设备和材料无煤安标志的;

4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4篇 安全分级管理职责及安全管理工作流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管理职责,规范安全管理程序,强化安全管理,促进股份公司安全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各层级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条 股份公司

(一)股份公司除负责对本公司内部所属原煤公司进行安全监管外,还依照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签定的安全托管协议,负责对集团公司托管原煤公司及非煤公司的安全监管。

(二)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时传达和响应上级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积极组织参与或配合上级布置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及时向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

(三)制定和完善股份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体系和考核体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制订中长期安全发展规划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进行安全考核,审查和认定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对原煤公司的考核结果,督促各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专项督查,督促、跟踪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并负责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支持、协助和指导各单位隐患的整改,确保及时整改到位。

(六)制定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制订全公司矿井中长期达标规划及年度达标计划,督促和指导达标工作的开展,组织半年度达标工作抽查认定和年度达标工作检查验收和等级评定,组织召开年度达标表彰会议,积极配合和参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各项达标活动。

(七)组织对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的专题调查研究,积极做好指导、服务和协调工作。指导、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局对重点单位、重大隐患进行重点盯防。

(八)组织对安全生产专项工程、矿井新建和改扩项目的审查,重点审查项目的设计和安全专篇等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程和规定。对项目的竣工验收进行审查和认定。

(九)组织对重要安全和技术方案、设计、措施的制订、审查、批复。

(十)适时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前段安全工作经验和不足,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办法和措施,形成会议决定。

(十一)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十二)监督、指导下属各单位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十三)对各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助,对培训不到位和不按规定持证上岗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参与煤矿生产事故的抢救,组织对企业内部较大及以上生产事故的追查、分析和处理,协助政府安监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负责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十五)对公司内部抢险救援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或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督促其参与上级组织的各种演练和比武活动。

(十六)协调与政府安全监察监管部门的关系,配合其相关安全的各项活动,联系相关工作,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协助所属原煤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

(一)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作为股份公司安全派出机构,履行本矿区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负责本矿区内原煤及非煤单位的安全监管。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股份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依据股份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矿区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体系和责任体系。督促所辖公司、煤矿(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组织制定矿区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报股份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组织本矿区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大检查,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专项安全督查活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体系与考核体系,负责督促和检查,跟踪和盯守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并及时上报相关资料。

(六)组织对重大安全隐患、生产技术难点、重点问题的专题研究或技术会诊,帮助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组织对重点单位、重大问题进行重点盯防。

(七)负责对所属原煤公司进行安全考核,并上报股份公司审批。

(八)负责向原煤公司派驻安监机构和人员,并进行管理。负责本矿区矿山救援机构的管理,建立健全矿区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救援演练和比武活动。负责安全检定、安全培训等机构的业务指导。

(九)负责对重要安全和技术方案、设计、措施的初审。

(十) 制订本矿区中、长期达标规划和年度达标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所属原煤公司开展达标竞赛活动,组织对矿井季度达标工作考核,半年度达标检查验收和年度达标检查预验收,并报股份公司认定。

(十一)负责对专项工程、新建、改扩项目的预审,重点审查项目的设计和安全专篇等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程和规定。组织对项目的竣工验收。

(十二)监督、指导下属各单位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十三)协调抓好矿区内小煤窑的监测和防范,及时报告情况,按要求报送资料。协调矿井证照办理,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十四)定时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前段安全工作经验和不足,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办法和措施,形成会议决定。

(十五)对矿区内抢险救援机构进行管理和指导,督促或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督促其参与上级组织的各种演练和比武活动。

(十六)对矿区内各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助,对培训不到位和不按规定持证上岗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七)参与煤矿安全事故的抢救,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负责组织矿区内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按照股份公司《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督促事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处罚决定和处理意见。

(十八)积极配合上级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监察、监管行动,督促各原煤单位落实上级安全督查意见,督促和帮助原煤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切实整改隐患。

第四条 原煤公司

(一)各原煤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能,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上级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三)原煤公司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制定本单位隐患整改的管理制度与考核办法,严格按照股份公司的规定组织开展年、季、月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经常性的安全督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按规定上报,并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实行重点督办,挂牌管理,及时消除隐患。建立隐患管理总台帐和重大隐患管理台帐,并及时上报隐患整改情况。

(四)按规定组织编制各种安全计划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组织实施:

1. 组织编制年度安全专项投入计划和矿井安全生产系统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

2. 组织编制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制订防火、防尘、防瓦斯、防治水等措施,并负责组织落实;

3. 组织矿井新建、改扩、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措施和安全专篇的编制,并按规定报批;

4. 组织制订安全仪器、仪表、安全装备、机电设备等检测、检验和检定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5. 负责组织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工作。

6. 制订本企业中、长期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达标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矿井达标工作。建立矿井达标工作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考核办法,建立考核台帐,及时上报相关资料。

7. 严格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做到足额提取,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安全投入落到实处,不断完善安全生产保障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8. 负责劳动用工管理:负责企业员工培训,不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和技能。制订企业员工培养中长期规划和员工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规划企业员工个人职业上行通道,提高员工素质,稳定员工队伍;严格执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的规定,杜绝不培训上岗和无证上岗现象。

9. 负责基层班组建设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制订本企业班组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发展规划,建立班组建设管理制度和办法,健全管理机制,组织开展各项创建、评比竞赛和安全文化活动,不断提高企业安全文化品质。

10. 严格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各种证照,做到依法办矿。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11. 组织对重大安全隐患、生产技术难点、重点问题的专题研究或攻关。积极探索和推行安全管理新理念、新模式、新方法、新举措。

12. 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前段安全工作经验和不足,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办法和措施,形成会议决定。

13. 负责对矿井周边小煤窑开采情况实施监测监控。发现小窑侵害行为,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保护措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并及时向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股份公司报告。

14. 建立健全内部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机构,配齐应急救援人员,按规定配齐救援装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未建立本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的,必须与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签订救援协议。

15. 组织事故的抢救,并按规定向上级及时报告事故。组织对事故的初步勘验和调查;对发生的一般事故,组织进行追查分析和处理,并按规定呈报事故报告;对发生的较大事故,应积极协助配合上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落实事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16. 按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和临时性工作需要,及时向上级报送相关资料。

17. 积极配合上级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监察、监管行动,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督查意见,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切实整改隐患,落实上级所作出的安全处理和处罚。

第五条 煤矿(矿井)

(一)煤矿是安全生产最基层,是安全生产的着力点和落脚点,必须严格按照上级的规定和要求,抓好落实。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的“双基”工作,夯实安全基础。(二)依据上级的规定和要求,制定现场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各工种、各岗位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工作流程,并按规定报批。

(三)建立健全以煤矿矿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煤矿、队、班组的安全管理责任及各作业点、线、面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负责抓好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作业现场安全确认制、安全联责制、现场盯守制;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监察和管理队伍,强化现场安全监察和管理;建立作业人员安全自律、互保联保、相互监督、相互约束机制。

(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活动,积极配合上级的安全检查、督查行动,切实履行隐患整改职责,严惩“三违”,及时消除隐患。对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当即整改,做到隐患不交班;对需要一定整改周期的隐患,必须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落实专人负责,挂牌管理,重点督办,限期整改。建立隐患管理台帐,并及时报告隐患整改情况。

(六)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园满完成矿井各项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落实矿井灾害防治措施,管好、用好矿井安全系统:

1. 完成矿井年度安全专项投入和矿井安全生产系统改造工程项目;

2. 按计划实施矿井灾害预防处理措施,不断完善系统与设施,预防瓦斯、火灾、水患、粉尘、顶板、机电运输等事故的发生;

3. 按规定完成电气、防雷、人车(罐笼)、防水设施、供排设施、安全仪器仪表、安全装备等各项预防性试验和检测、检验工作。做好抢险设备、器材的储备和现场备用等工作;

4. 做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系统的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完好有效。

5. 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矿井达标活动,建立达标管理体系,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确保矿井达标目标实现。

6. 组织对重大安全隐患、生产技术难点、重点问题的专题研究或攻关。积极探索和推行安全管理新理念、新模式、新方法、新举措。

7. 负责从业人员日常的基础性培训工作,组织或协助原煤公司做好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和技能,杜绝不培训上岗和无证上岗现象。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稳定员工队伍。

8. 强化班组建设矿井安全文化建设。切合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实际,组织开展队级、班组各项创建、评比竞赛和安全文化活动,组织开展“安全警示日”和“安全警示教育日”活动,营造浓郁的安全文化氛围。

9. 定时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前段安全工作经验和不足,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办法和措施,形成会议决定。

10. 建立健全矿井辅助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救援人员,按规定配齐救援装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11. 负责组织进行第一时间内的事故现场抢救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积极协助和配合上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落实防范措施。

12. 负责对矿井周边小煤窑开采情况实施监测监控。发现小窑侵害行为,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保护措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13. 做好迎接上级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监察、监管行动的工作,作好准备,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安全督查意见,切实整改隐患,落实上级所作出的安全处理和处罚。

第三章 安全管理主要工作流程

第六条 安全工作计划(规划)及安全考核办法的编制与下达

(一)股份公司编制中、长期安全发展规划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确定安全工作目标、主要工作任务和措施等。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依据股份公司工作规划、计划,编制实施计划和方案。各煤矿编制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各级年度安全目标和计划均以正式文件下达。

(二)股份公司制定对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和原煤公司的安全考核办法。管理局和下属各单位依据股份公司制定的年度安全目标和计划,制定对下级单位和部门的安全考核办法,并报上级审批和备案。

(三)安全控制指标确定。省安委确定股份公司年度安全控制指标,股份公司根据省安委下达的控制指标结合公司的实际,确定矿区管理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的年度安全控制指标。对原煤公司实行年度零死亡目标管理。

第七条 安全检查(督查):

(一)股份公司各级按照规定、工作计划要求和各个时期安全工作的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二)股份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重大安全活动等可由股份公司直接组织,或以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组织,股份公司总部派人参加。

(三)安全检查一般程序

1. 准备工作:确定检查对象,明确检查目的、任务,制订检查方案(安排检查内容、步骤、方法,编制检查提纲等),准备检查表格和必要工具,下发检查通知等。

2. 实地检查,排查安全隐患。采取查资料、查作业现场、调查了解等方式。

3. 检查过程中发现隐患和问题责令当即整改或停止作业。

4. 制作检查文书,下达“隐患整改表”、“主要隐患督查意见书”和“处罚单”。

5. 召开情况通报会,通报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

6. 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7. 下发检查通报。

8. 督促隐患整改和进行复查。

(四)迎接和配合上级或政府部门安全检查(督查)的一般程序

1. 根据检查通知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写出安全工作情况汇报材料,交领导审阅后打印。

2. 为配合好检查,应掌握上级检查组成员的基本情况,便于对口接待和工作联系。

3. 拟定迎检方案。方案中确定被检单位(路线、地点)、配合检查的人员、接待方案等,提出工作要求,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4. 做好接待工作。明确责任部室和人员分工,做好会议准备、食、宿、行及迎、送等工作。

5. 做好检查资料的收集工作,对提出的隐患整改文书(表)应及时转达至被检单位。

6. 落实或督促下级单位落实隐患整改,并在检查后10天内向上级检查单位反馈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隐患管理及整改

(一)各级各单位建立“安全隐患管理总台帐”和“重大安全隐患管理台帐”(台帐应统一建立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调度信息系统”中),对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安全检查、督查及平时安全监管所查出的隐患均必须及时纳入台帐管理)。

(二)隐患整改。

1. 各煤矿安监部门要把每次查出的隐患收集,并在2小时内向煤矿矿长报告(也可是由督查单位直接向煤矿领导通报)。煤矿矿长要立即组织研究,落实隐患整改方案和措施、整改标准、整改期限和负责人,及时进行整改。

2. 对整改难度大、需要一定整改周期或需由原煤公司负责整改的隐患,煤矿必须按规定采取临时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不发生事故。并在4小时内向所属原煤公司负责人和安监部门报告。原煤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4小时内组织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方案和措施、整改期限、所需资金、整改负责人、应急措施(简称“五落实”)。

3. 原煤公司、煤矿要分别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负责隐患治理过程防范措施的落实,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

4. 对隐患整改实行跟踪和督查。对于所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治情况,各级安监部门和业务部门要负责隐患整改的监督监控,并将监督责任落实到个人。

5. 重大隐患的整改实行挂牌督办。对重大隐患的整改,上级单位要指明一名领导负责督办。

6. 隐患整改后的验收。凡因安全隐患而停产停工或停止使用的,只有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或使用。一般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后,由煤矿向原煤公司提出验收申请,由原煤公司负责组织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到位后,由原煤公司向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组织验收。

7. 复命及销号。重大隐患整改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原煤公司填好“重大隐患整改验收(复命)单”,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隐患督查单位、股份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上级和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将隐患从隐患台帐上销号。同时,单位安监部门将隐患从台帐上销号。

8. 对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进行责任追究。追究程序为:提醒(整改到期前下达提醒意见书)-通报(对整改不到位的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处罚(对因责任不到位造成隐患整改不到位人员进行罚款和通报)-行政处理(对性质严重的事例或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八条 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一)股份公司制定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达标工作计划和方案。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矿井依据股份公司的计划和方案,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以及考核办法。

(二)逐级督促,加强质量标准化动态考核,建立动态管理台帐。定期组织达标检查和评级,矿每旬、原煤公司每月、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每季、股份公司每半年度(年)组织质量标准化检查、评级,并严格考核兑现。

(三)股份公司在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检查、评级的基础上,组织半年度质量标准化抽查和认定,组织矿井年度达标等级的检查和验收,并通报矿井达标情况。

(四)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组织召开半年度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会议。股份公司组织召开年度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会议,并进行表彰。

(五)原煤公司、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股份公司拟写并逐级上报半年和年度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总结。股份公司年度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应呈报政府相关部门。

(六)积极配合上级和政府相关部门抓好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安全考核

(一)按照“安全目标考核办法”,股份公司各级按月度和年度对下属各单位进行安全考核。

(二)股份公司安全监管部每月上旬对三局进行安全目标过程考核,同时对原煤公司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情况可作为考核三局和原煤公司的依据。安监部注重平时资料的收集,掌握各单位安全工作情况和安全效果,建立考核台账。

(三)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每月对所属原煤公司进行安全过程考核评分,并将评分情况于每月8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全监管部。

(四)股份公司安监部每月20日前对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进行安全过程考核评分,对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考核各原煤公司的评分结果进行审查,并进行汇总。

(五)按审查结果造册,依次经本部负责人、劳资社保部负责人审查和主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六)交财务兑现奖罚。

第十条 下井带班

(一)煤矿按照下井带班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月度带班计划,编制每日三班带班人员安排表,并在矿井调度室公布。

(二)带班人员详细了解井下安全生产情况:

1. 去矿井调度站了解当前作业头、面的分布情况;

2. 参加班前调度会议,了解当前矿井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3. 与上班带班人员交接班,了解上一班存在的问题及隐患,作好下井带班登记。(三)明确下井路线,确定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和重点盯守地点。

(四)做好下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必备的检查仪器、工器具、记录用品应随身携带。

(五)履行井下带班职责:

1. 对主要采掘作业场所、生产系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按规定及时组织处理;

2. 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进行把关督查,对突出问题、隐患较多或存在重大隐患的地点(如:掘进开门、巷道贯通、瓦斯排放、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或收尾、过地质构造带或老巷、突出矿井石门揭煤等)进行现场跟班把关;

3. 发现并制止“三违”;

4. 对隐患严重、随时有发生事故的可能或不安全的紧急情况,及时组织采取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措施,并按规定处置;

5. 一旦发生事故,组织事故抢救和人员紧急避险;

6. 进行班中和出班前安全生产情况汇报。

(六)履行交班手续,填写带班情况记录。重要情况必须向矿长和相关管理人员通报或汇报。

(七)写出下井日记。

第十一条 组织安全会诊

(一)了解矿井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隐患。

(二)制订会诊方案。确定会诊的主要内容、工作步骤和方法、工作时间、专家名单等。

(三)组织专家组进驻矿井开展工作:

1. 听取矿井专题汇报,着重了解目前存在重点、难点问题及形成原因、相互关系、存在的困难等;

2. 现场察看,了解现状。着重弄清严重度、范围等;

3. 查阅资料,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情况;

4. 召开由专家及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诊会议,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

(四)拟写会诊报告初稿,经各位专家及带队人员会签后形成正式会诊报告,提交问题单位和上级监管单位。

(五)督促落实会诊措施和意见。

第十二条 安全办公会的召开

(一)按规定确定办公会召开时间。安全办公会议原则上按以下周期召开:股份公司每季度一次,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二个月一次,原煤公司每月一次,煤矿每旬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安全办公会议。

(二)确定参会人员。股份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主要有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必要时,原煤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会)、安全和生产部门全体成员、各相关部室负责人等。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安全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主要有管理局班子成员、各原煤公司主要负责人、各部室主要负责人、安全和生产技术部全体成员等。原煤公司和煤矿安全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主要有本单位班子成员、派驻安全总监、各相关部室(科、队)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根据需要,各级安全办公会参会人员范围可扩大。

(三)明确会议主持人。股份公司、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实业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必须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亲自主持召开。行政主要负责人外出时,可委托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召开。

(四)确定办公会的主要内容。安全办公会的主要内容有: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文件、会议指示、规定等;总结分析前段和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形势;通报上次办公会议所安排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认真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及措施,并形成会议决议;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

(五)下发会议纪要。行政办公室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安排专人作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所属单位,并抄报上级单位。

(六)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第十三条 事故救援、报告与调查处理

(一)事故抢救

1. 煤矿发生事故时,作业现场人员立即向矿井调度站汇报,并组织第一时间的抢救。

2. 矿井调度站在了解大致情况后,立即向矿长等相关人员汇报,矿长(不在矿井时由其他人员代替)立即组织矿级安全救援,并立即上报原煤公司调度室、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领导。

3. 原煤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公司一级的救援和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赶赴事故矿井组织抢救,同时立即将情况汇报至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依据事故抢救的难度决定是否请求矿区救援基地支援。

4.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接到汇报后,依据情况决定是否赶赴现场和组织局一级的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汇报至股份公司。事故抢救难度较大或发生一起死亡2人的事故时,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必须到现场协助抢救。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立即启动矿区事故应急预案,股份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并视事故性质和发展态势,决定是否启动股份公司事故应急预案。

5. 事故煤矿立即成立救援指挥部。指挥部设在矿井调度室,原煤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煤矿矿长任副总指挥。井下设前线指挥部,由抢险总指挥任命一名分管领导或救护队长任前线指挥。

6. 设置井下前线指挥部通往总指挥部的直通电话,并保持通讯畅通,设专人值守并认真做好记录。前线抢救情况定时汇报到总指挥部,灾情突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总指挥部及时作出决策。

(二)事故报告

1. 一旦发生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当事人、事故现场的班队长或作业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并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报告。汇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现场情况、事故经过、伤亡人数、目前抢救情况、要求增援和进一步实施抢救的措施等。

2. 矿井调度站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当班值班领导和矿长报告。矿长应在10分钟内向原煤公司调度室和总经理报告。

3. 原煤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调度室和公司总经理在30分钟内分别向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调度室和管理局局长、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报告。较大以上事故还必须向当地县、市政府报告。

4.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调度室和局长应在30分钟内分别向股份公司调度室和股份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报告。

5. 股份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调度室应在1小时内分别向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和省国资委调度值班室汇报。重大以上事故还应向省政府值班室报告。

(三)事故调查与分析追查

1. 煤矿事故调查以政府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事故单位、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股份公司全力配合,共同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2. 凡发生事故,原煤公司第一时间去现场进行事故的初步调查,并保持事故现场原样。协助和参与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负责资料的收集,拟写事故报告并按规定向上级和政府部门呈报。

3. 发生一般事故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组织调查(或参与安监部门的调查)、召开事故分析会(性质较严重的由股份公司组织召开分析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股份公司审批。

4. 发生死亡2人以上或性质较严重的事故,由股份公司组织调查(或参与配合上级安监部门的调查),召开分析会,进行责任追究及处理。

第十四条 事故的处理

(一)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收到事故报告后,在7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对事故审查意见,一并上报股份公司审批。

(二)股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年度安全目标考核办法”和“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对事故处理意见进行批复,并开具罚款单交财务部,对事故单位和班子成员进行罚款。

(三)股份公司及时批转政府安全监察部门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并对照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就重不就轻”的原则 ,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股份公司建立事故处理台帐。台帐内容包括:事故单位、时间、类型、性质、原煤公司(管理局)上报(股份公司、监察局)处理意见,监察局处理意见情况,各处理意见的批复(转)情况等。

(五)股份公司安监部定期向领导汇报事故处理情况,并监督有关单位加快处理结案。

第十五条 对非煤单位的安全监管

(一)各矿区内非煤单位的安全管理由非煤单位负责。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监管。

(二)非煤单位的安全生产相关报表资料、工作总结等应统一归口报送到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

(三)非煤单位的安全目标考核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报股份公司备案。

第三章 文件、资料的呈报与批复

第十六条 资料呈报按照“逐级审查上报”原则。凡需上报股份公司的图纸、报表、调查、总结材料等,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必须按照统一的格式进行汇总、审查,经领导审签后上报。

第十七条 重要资料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凡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的资料,按公文处理规定程序办理,非正式文件资料可以电子邮件形式直接报送。以邮件呈报的相关资料,由主办人员拟出初稿后交部部负责人审查,由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呈报。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上报至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安全文件、资料,由股份公司统一收集、汇总并上报。政府部门规定或指定由下级单位直接呈报资料,较重要的或牵涉到企业利益和秘密的,在呈报前必须经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或股份公司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资料报出后,由承办人员对所上报的资料进行跟踪,及至确证上级单位已经收到所上报的资料,且资料符合上级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安全监管部负责编制、修订及督导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瓦斯排放分级管理规定

1、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3%的采掘工作面,经矿值班矿领导口头同意,由通防科值班人员口头传达安全措施,并指定现场瓦检员进行排放。

2、巷道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排放风流路线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然后进行排放,排放措施报公司备案。

3、掘进巷道瓦斯积聚或贯通已封闭的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其它采掘面安全出口。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6篇 医院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规定

医院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等规章,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希望临床各科室在工作中认真遵守。

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一级)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二级)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该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三级)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加以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的;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分级管理

(一)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主治医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使用;

(二)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三)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认定的会诊人员会诊同意后,由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门诊处方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丰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抗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资格由抗菌药物管理小组负责认定。

(四)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一天用量。

(五)在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前,应做细菌培养与药敏试验,获得药敏试验结果后,参照药敏试验结果调整抗菌药物。

__市人民医院

第7篇 物业公司分级采购管理规定

物业公司分级采购管理规定(试行)

一、目的:

对采购过程进行控制,确保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及时有效地满足服务需求。

二、范围:

1、二级采购是指对各管理中心(处)日常服务所需的零星低值、易耗物品以及突发性事件所需的物品采购。

2、一级采购指有一定需求周期可预计的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统一采购的批量物品,含特约委外服务采购。一级采购执行公司质量手册zswy/zc-08、b/0《采购控制程序》。

三、职责:

1、管理中心(处)负责二级采购,(详见二级采购目录)。物品检验员(兼职)负责采购和物品验证及物品的发放登记。二级采购申请仍需公司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批准。

2、二级采购人员职责:

(1)负责管理中心(处)办公、工程、保安、保洁用品的采购、登记和领发工作。

(2)掌握各类采购物品的性能用途。

(3)及时了解各类采购物品的市场价格行情。

(4)及时了解管理中心(处)的采购需求情况,并根据需求提出采购建议。

(5)负责建立本单位的物品采购台帐、物品供应商档案等。

(6)积极参加公司及外部开展的采购培训课程,提高采购业务水平。

(7)协助公司一级采购人员完成公司一级采购任务。

四、二级采购程序规定:

1、各部门、管理中心(处)每月25日前将采购计划报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经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由管理中心(处)派专人到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各部门、管理中心(处)质检员验证、验收必须将合格证明贴在采购任务单检测结论栏进行物品登记、发放,每月25日盘存一次,详见采购流程图,建立物品进、出、存二级台帐。

2、采购方式:

(1)通知公司确定的合格供方配送。

(2)到最近的经销商或百货批发市场采购(必须符合合格供方条件)。

3、采购物品时,供应商必须提供生产厂家产品检验合格证。

4、采购人员必须对采购物品进行验证、及时登记,填写《物品登记表》、《物品发放验收表》。

5、管理中心(处)可自选供应商,但必须提前将供应商报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进行合格供方评审,合格供方评审执行《采购控制程序》4.2、4.2.1、4.2.2条款。

6、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每月1-2次,管理中心(处)经理、主任每月2-4次凭采购计划对采购工作进行监控、检查,填写《采购监控检查表》。

7、每月25日前将当月一级、二级采购物品的《采购任务单》、《物品发放验收表》原件,购货发票交至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备存、审核。各管理中心(处)负责人在采购任务单签字有效,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实行统一报销。

8、各管理中心(处)不得擅自超限额采购物品,若经检查发现严肃查处。

(1)限额:二级采购金额:写字楼每月不得超过500元;住宅小区每月不得超过300元。

(2)罚责:第1次罚款50元,第2次罚款100元,第3次罚款500元,3次以上责任人降薪一级。

五、本规定由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附:1、采购流程图

2、一级采购物品目录

3、二级采购物品目录

4、二级采购物品参考价格一览表

5、《采购任务单》

6、《__采购计划表》

7、《物资发放验收表》

8、《工具领用登记表》

9、《采购监控检查表》

第8篇 安全分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工作流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管理职责,规范安全管理程序,强化安全管理,促进股份公司安全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各层级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条 股份公司

(一)股份公司除负责对本公司内部所属原煤公司进行安全监管外,还依照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签定的安全托管协议,负责对集团公司托管原煤公司及非煤公司的安全监管。

(二)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时传达和响应上级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积极组织参与或配合上级布置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及时向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

(三)制定和完善股份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体系和考核体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

制订中长期安全发展规划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进行安全考核,审查和认定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对原煤公司的考核结果,督促各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专项督查,督促、跟踪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并负责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报告。

支持、协助和指导各单位隐患的整改,确保及时整改到位。

(六)制定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制订全公司矿井中长期达标规划及年度达标计划,督促和指导达标工作的开展,组织半年度达标工作抽查认定和年度达标工作检查验收和等级评定,组织召开年度达标表彰会议,积极配合和参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各项达标活动。

(七)组织对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的专题调查研究,积极做好指导、服务和协调工作。

指导、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局对重点单位、重大隐患进行重点盯防。

(八)组织对安全生产专项工程、矿井新建和改扩项目的审查,重点审查项目的设计和安全专篇等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程和规定。

对项目的竣工验收进行审查和认定。

(九)组织对重要安全和技术方案、设计、措施的制订、审查、批复。

(十)适时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前段安全工作经验和不足,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办法和措施,形成会议决定。

(十一)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十二)监督、指导下属各单位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十三)对各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助,对培训不到位和不按规定持证上岗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参与煤矿生产事故的抢救,组织对企业内部较大及以上生产事故的追查、分析和处理,协助政府安监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负责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十五)对公司内部抢险救援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或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督促其参与上级组织的各种演练和比武活动。

(十六)协调与政府安全监察监管部门的关系,配合其相关安全的各项活动,联系相关工作,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协助所属原煤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

(一)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作为股份公司安全派出机构,履行本矿区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负责本矿区内原煤及非煤单位的安全监管。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股份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依据股份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矿区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体系和责任体系。

督促所辖公司、煤矿(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组织制定矿区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报股份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组织本矿区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大检查,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专项安全督查活动。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体系与考核体系,负责督促和检查,跟踪和盯守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并及时上报相关资料。

(六)组织对重大安全隐患、生产技术难点、重点问题的专题研究或技术会诊,帮助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组织对重点单位、重大问题进行重点盯防。

(七)负责对所属原煤公司进行安全考核,并上报股份公司审批。

(八)负责向原煤公司派驻安监机构和人员,并进行管理。

负责本矿区矿山救援机构的管理,建立健全矿区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救援演练和比武活动。

负责安全检定、安全培训等机构的业务指导。

(九)负责对重要安全和技术方案、设计、措施的初审。

(十) 制订本矿区中、长期达标规划和年度达标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所属原煤公司开展达标竞赛活动,组织对矿井季度达标工作考核,半年度达标检查验收和年度达标检查预验收,并报股份公司认定。

(十一)负责对专项工程、新建、改扩项目的预审,重点审查项目的设计和安全专篇等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程和规定。

组织对项目的竣工验收。

(十二)监督、指导下属各单位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十三)协调抓好矿区内小煤窑的监测和防范,及时报告情况,按要求报送资料。

协调矿井证照办理,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十四)定时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前段安全工作经验和不足,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办法和措施,形成会议决定。

(十五)对矿区内抢险救援机构进行管理和指导,督促或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督促其参与上级组织的各种演练和比武活动。

(十六)对矿区内各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助,对培训不到位和不按规定持证上岗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七)参与煤矿安全事故的抢救,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

负责组织矿区内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按照股份公司《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督促事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处罚决定和处理意见。

(十八)积极配合上级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监察、监管行动,督促各原煤单位落实上级安全督查意见,督促和帮助原煤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切实整改隐患。

第四条 原煤公司

(一)各原煤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能,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上级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三)原煤公司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制定本单位隐患整改的管理制度与考核办法,严格按照股份公司的规定组织开展年、季、月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经常性的安全督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对重大安全隐患按规定上报,并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实行重点督办,挂牌管理,及时消除隐患。

建立隐患管理总台帐和重大隐患管理台帐,并及时上报隐患整改情况。

(四)按规定组织编制各种安全计划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组织实施:

1. 组织编制年度安全专项投入计划和矿井安全生产系统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2. 组织编制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制订防火、防尘、防瓦斯、防治水等措施,并负责组织落实;3. 组织矿井新建、改扩、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措施和安全专篇的编制,并按规定报批;

4. 组织制订安全仪器、仪表、安全装备、机电设备等检测、检验和检定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5. 负责组织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工作。

6. 制订本企业中、长期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达标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矿井达标工作。

建立矿井达标工作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考核办法,建立考核台帐,及时上报相关资料。

7. 严格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做到足额提取,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安全投入落到实处,不断完善安全生产保障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8. 负责劳动用工管理:负责企业员工培训,不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和技能。

制订企业员工培养中长期规划和员工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规划企业员工个人职业上行通道,提高员工素质,稳定员工队伍;

严格执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的规定,杜绝不培训上岗和无证上岗现象。

9. 负责基层班组建设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制订本企业班组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发展规划,建立班组建设管理制度和办法,健全管理机制,组织开展各项创建、评比竞赛和安全文化活动,不断提高企业安全文化品质。

10. 严格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各种证照,做到依法办矿。

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11. 组织对重大安全隐患、生产技术难点、重点问题的专题研究或攻关。

积极探索和推行安全管理新理念、新模式、新方法、新举措。

12. 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前段安全工作经验和不足,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办法和措施,形成会议决定。

13. 负责对矿井周边小煤窑开采情况实施监测监控。

发现小窑侵害行为,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保护措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并及时向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股份公司报告。

14. 建立健全内部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机构,配齐应急救援人员,按规定配齐救援装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未建立本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的,必须与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签订救援协议。

15. 组织事故的抢救,并按规定向上级及时报告事故。

组织对事故的初步勘验和调查;

对发生的一般事故,组织进行追查分析和处理,并按规定呈报事故报告;

对发生的较大事故,应积极协助配合上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落实事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16. 按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和临时性工作需要,及时向上级报送相关资料。

17. 积极配合上级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监察、监管行动,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督查意见,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切实整改隐患,落实上级所作出的安全处理和处罚。

第五条 煤矿(矿井)

(一)煤矿是安全生产最基层,是安全生产的着力点和落脚点,必须严格按照上级的规定和要求,抓好落实。

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的“双基”工作,夯实安全基础。

(二)依据上级的规定和要求,制定现场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各工种、各岗位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工作流程,并按规定报批。

(三)建立健全以煤矿矿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煤矿、队、班组的安全管理责任及各作业点、线、面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负责抓好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作业现场安全确认制、安全联责制、现场盯守制;

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监察和管理队伍,强化现场安全监察和管理;

建立作业人员安全自律、互保联保、相互监督、相互约束机制。

(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活动,积极配合上级的安全检查、督查行动,切实履行隐患整改职责,严惩“三违”,及时消除隐患。

对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当即整改,做到隐患不交班;

对需要一定整改周期的隐患,必须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落实专人负责,挂牌管理,重点督办,限期整改。

建立隐患管理台帐,并及时报告隐患整改情况。

(六)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园满完成矿井各项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落实矿井灾害防治措施,管好、用好矿井安全系统:

1. 完成矿井年度安全专项投入和矿井安全生产系统改造工程项目;2. 按计划实施矿井灾害预防处理措施,不断完善系统与设施,预防瓦斯、火灾、水患、粉尘、顶板、机电运输等事故的发生;3. 按规定完成电气、防雷、人车(罐笼)、防水设施、供排设施、安全仪器仪表、安全装备等各项预防性试验和检测、检验工作。

做好抢险设备、器材的储备和现场备用等工作;

4. 做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系统的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完好有效。

5. 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矿井达标活动,建立达标管理体系,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确保矿井达标目标实现。

6. 组织对重大安全隐患、生产技术难点、重点问题的专题研究或攻关。

积极探索和推行安全管理新理念、新模式、新方法、新举措。

7. 负责从业人员日常的基础性培训工作,组织或协助原煤公司做好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和技能,杜绝不培训上岗和无证上岗现象。

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稳定员工队伍。

8. 强化班组建设矿井安全文化建设。

切合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实际,组织开展队级、班组各项创建、评比竞赛和安全文化活动,组织开展“安全警示日”和“安全警示教育日”活动,营造浓郁的安全文化氛围。

9. 定时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前段安全工作经验和不足,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办法和措施,形成会议决定。

10. 建立健全矿井辅助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救援人员,按规定配齐救援装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11. 负责组织进行第一时间内的事故现场抢救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

积极协助和配合上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落实防范措施。

12. 负责对矿井周边小煤窑开采情况实施监测监控。

发现小窑侵害行为,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保护措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13. 做好迎接上级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监察、监管行动的工作,作好准备,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安全督查意见,切实整改隐患,落实上级所作出的安全处理和处罚。

第三章 安全管理主要工作流程

第六条 安全工作计划(规划)及安全考核办法的编制与下达

(一)股份公司编制中、长期安全发展规划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确定安全工作目标、主要工作任务和措施等。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依据股份公司工作规划、计划,编制实施计划和方案。

各煤矿编制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

各级年度安全目标和计划均以正式文件下达。

(二)股份公司制定对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和原煤公司的安全考核办法。

管理局和下属各单位依据股份公司制定的年度安全目标和计划,制定对下级单位和部门的安全考核办法,并报上级审批和备案。

(三)安全控制指标确定。

省安委确定股份公司年度安全控制指标,股份公司根据省安委下达的控制指标结合公司的实际,确定矿区管理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的年度安全控制指标。

对原煤公司实行年度零死亡目标管理。

第七条 安全检查(督查):

(一)股份公司各级按照规定、工作计划要求和各个时期安全工作的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二)股份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重大安全活动等可由股份公司直接组织,或以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组织,股份公司总部派人参加。

(三)安全检查一般程序

1. 准备工作:确定检查对象,明确检查目的、任务,制订检查方案(安排检查内容、步骤、方法,编制检查提纲等),准备检查表格和必要工具,下发检查通知等。

2. 实地检查,排查安全隐患。

采取查资料、查作业现场、调查了解等方式。

3. 检查过程中发现隐患和问题责令当即整改或停止作业。

4. 制作检查文书,下达“隐患整改表”、“主要隐患督查意见书”和“处罚单”。

5. 召开情况通报会,通报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

6. 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7. 下发检查通报。

8. 督促隐患整改和进行复查。

(四)迎接和配合上级或政府部门安全检查(督查)的一般程序

1. 根据检查通知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写出安全工作情况汇报材料,交领导审阅后打印。

2. 为配合好检查,应掌握上级检查组成员的基本情况,便于对口接待和工作联系。

3. 拟定迎检方案。

方案中确定被检单位(路线、地点)、配合检查的人员、接待方案等,提出工作要求,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4. 做好接待工作。

明确责任部室和人员分工,做好会议准备、食、宿、行及迎、送等工作。

5. 做好检查资料的收集工作,对提出的隐患整改文书(表)应及时转达至被检单位。

6. 落实或督促下级单位落实隐患整改,并在检查后10天内向上级检查单位反馈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隐患管理及整改

(一)各级各单位建立“安全隐患管理总台帐”和“重大安全隐患管理台帐”(台帐应统一建立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调度信息系统”中),对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安全检查、督查及平时安全监管所查出的隐患均必须及时纳入台帐管理)。

(二)隐患整改。

1. 各煤矿安监部门要把每次查出的隐患收集,并在2小时内向煤矿矿长报告(也可是由督查单位直接向煤矿领导通报)。

煤矿矿长要立即组织研究,落实隐患整改方案和措施、整改标准、整改期限和负责人,及时进行整改。

2. 对整改难度大、需要一定整改周期或需由原煤公司负责整改的隐患,煤矿必须按规定采取临时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不发生事故。

并在4小时内向所属原煤公司负责人和安监部门报告。

原煤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4小时内组织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方案和措施、整改期限、所需资金、整改负责人、应急措施(简称“五落实”)。

3. 原煤公司、煤矿要分别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负责隐患治理过程防范措施的落实,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

4. 对隐患整改实行跟踪和督查。

对于所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治情况,各级安监部门和业务部门要负责隐患整改的监督监控,并将监督责任落实到个人。

5. 重大隐患的整改实行挂牌督办。

对重大隐患的整改,上级单位要指明一名领导负责督办。

6. 隐患整改后的验收。

凡因安全隐患而停产停工或停止使用的,只有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或使用。

一般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后,由煤矿向原煤公司提出验收申请,由原煤公司负责组织验收。

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到位后,由原煤公司向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组织验收。

7. 复命及销号。

重大隐患整改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原煤公司填好“重大隐患整改验收(复命)单”,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隐患督查单位、股份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上级和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将隐患从隐患台帐上销号。

同时,单位安监部门将隐患从台帐上销号。

8. 对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进行责任追究。

追究程序为:提醒(整改到期前下达提醒意见书)-通报(对整改不到位的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处罚(对因责任不到位造成隐患整改不到位人员进行罚款和通报)-行政处理(对性质严重的事例或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八条 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一)股份公司制定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达标工作计划和方案。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矿井依据股份公司的计划和方案,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以及考核办法。

(二)逐级督促,加强质量标准化动态考核,建立动态管理台帐。

定期组织达标检查和评级,矿每旬、原煤公司每月、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每季、股份公司每半年度(年)组织质量标准化检查、评级,并严格考核兑现。

(三)股份公司在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检查、评级的基础上,组织半年度质量标准化抽查和认定,组织矿井年度达标等级的检查和验收,并通报矿井达标情况。

(四)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组织召开半年度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会议。

股份公司组织召开年度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会议,并进行表彰。

(五)原煤公司、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股份公司拟写并逐级上报半年和年度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总结。

股份公司年度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应呈报政府相关部门。

(六)积极配合上级和政府相关部门抓好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安全考核

(一)按照“安全目标考核办法”,股份公司各级按月度和年度对下属各单位进行安全考核。

(二)股份公司安全监管部每月上旬对三局进行安全目标过程考核,同时对原煤公司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情况可作为考核三局和原煤公司的依据。

安监部注重平时资料的收集,掌握各单位安全工作情况和安全效果,建立考核台账。

(三)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每月对所属原煤公司进行安全过程考核评分,并将评分情况于每月8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全监管部。

(四)股份公司安监部每月20日前对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进行安全过程考核评分,对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考核各原煤公司的评分结果进行审查,并进行汇总。

(五)按审查结果造册,依次经本部负责人、劳资社保部负责人审查和主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六)交财务兑现奖罚。

第十条 下井带班

(一)煤矿按照下井带班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月度带班计划,编制每日三班带班人员安排表,并在矿井调度室公布。

(二)带班人员详细了解井下安全生产情况:

1. 去矿井调度站了解当前作业头、面的分布情况;2. 参加班前调度会议,了解当前矿井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3. 与上班带班人员交接班,了解上一班存在的问题及隐患,作好下井带班登记。

(三)明确下井路线,确定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和重点盯守地点。

(四)做好下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必备的检查仪器、工器具、记录用品应随身携带。

(五)履行井下带班职责:

1. 对主要采掘作业场所、生产系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按规定及时组织处理;2. 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进行把关督查,对突出问题、隐患较多或存在重大隐患的地点(如:掘进开门、巷道贯通、瓦斯排放、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或收尾、过地质构造带或老巷、突出矿井石门揭煤等)进行现场跟班把关;3. 发现并制止“三违”;

4. 对隐患严重、随时有发生事故的可能或不安全的紧急情况,及时组织采取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措施,并按规定处置;

5. 一旦发生事故,组织事故抢救和人员紧急避险;6. 进行班中和出班前安全生产情况汇报。

(六)履行交班手续,填写带班情况记录。

重要情况必须向矿长和相关管理人员通报或汇报。

(七)写出下井日记。

第十一条 组织安全会诊

(一)了解矿井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隐患。

(二)制订会诊方案。

确定会诊的主要内容、工作步骤和方法、工作时间、专家名单等。

(三)组织专家组进驻矿井开展工作:

1. 听取矿井专题汇报,着重了解目前存在重点、难点问题及形成原因、相互关系、存在的困难等;2. 现场察看,了解现状。

着重弄清严重度、范围等;3. 查阅资料,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情况;

4. 召开由专家及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诊会议,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

(四)拟写会诊报告初稿,经各位专家及带队人员会签后形成正式会诊报告,提交问题单位和上级监管单位。

(五)督促落实会诊措施和意见。

第十二条 安全办公会的召开

(一)按规定确定办公会召开时间。

安全办公会议原则上按以下周期召开:股份公司每季度一次,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二个月一次,原煤公司每月一次,煤矿每旬一次。

必要时随时召开安全办公会议。

(二)确定参会人员。

股份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主要有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必要时,原煤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会)、安全和生产部门全体成员、各相关部室负责人等。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安全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主要有管理局班子成员、各原煤公司主要负责人、各部室主要负责人、安全和生产技术部全体成员等。

原煤公司和煤矿安全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主要有本单位班子成员、派驻安全总监、各相关部室(科、队)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根据需要,各级安全办公会参会人员范围可扩大。

(三)明确会议主持人。

股份公司、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实业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必须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亲自主持召开。

行政主要负责人外出时,可委托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召开。

(四)确定办公会的主要内容。

安全办公会的主要内容有: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文件、会议指示、规定等;

总结分析前段和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形势;

通报上次办公会议所安排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认真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及措施,并形成会议决议;

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

(五)下发会议纪要。

行政办公室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安排专人作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所属单位,并抄报上级单位。

(六)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第十三条 事故救援、报告与调查处理

(一)事故抢救

1. 煤矿发生事故时,作业现场人员立即向矿井调度站汇报,并组织第一时间的抢救。

2. 矿井调度站在了解大致情况后,立即向矿长等相关人员汇报,矿长(不在矿井时由其他人员代替)立即组织矿级安全救援,并立即上报原煤公司调度室、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领导。

3. 原煤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公司一级的救援和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赶赴事故矿井组织抢救,同时立即将情况汇报至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

依据事故抢救的难度决定是否请求矿区救援基地支援。

4.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接到汇报后,依据情况决定是否赶赴现场和组织局一级的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汇报至股份公司。

事故抢救难度较大或发生一起死亡2人的事故时,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必须到现场协助抢救。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立即启动矿区事故应急预案,股份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并视事故性质和发展态势,决定是否启动股份公司事故应急预案。

5. 事故煤矿立即成立救援指挥部。

指挥部设在矿井调度室,原煤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煤矿矿长任副总指挥。

井下设前线指挥部,由抢险总指挥任命一名分管领导或救护队长任前线指挥。

6. 设置井下前线指挥部通往总指挥部的直通电话,并保持通讯畅通,设专人值守并认真做好记录。

前线抢救情况定时汇报到总指挥部,灾情突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总指挥部及时作出决策。

(二)事故报告

1. 一旦发生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当事人、事故现场的班队长或作业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并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报告。

汇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现场情况、事故经过、伤亡人数、目前抢救情况、要求增援和进一步实施抢救的措施等。

2. 矿井调度站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当班值班领导和矿长报告。

矿长应在10分钟内向原煤公司调度室和总经理报告。

3. 原煤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调度室和公司总经理在30分钟内分别向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调度室和管理局局长、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报告。

较大以上事故还必须向当地县、市政府报告。

4.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调度室和局长应在30分钟内分别向股份公司调度室和股份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报告。

5. 股份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调度室应在1小时内分别向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和省国资委调度值班室汇报。

重大以上事故还应向省政府值班室报告。

(三)事故调查与分析追查

1. 煤矿事故调查以政府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事故单位、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股份公司全力配合,共同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2. 凡发生事故,原煤公司第一时间去现场进行事故的初步调查,并保持事故现场原样。

协助和参与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负责资料的收集,拟写事故报告并按规定向上级和政府部门呈报。

3. 发生一般事故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组织调查(或参与安监部门的调查)、召开事故分析会(性质较严重的由股份公司组织召开分析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股份公司审批。

4. 发生死亡2人以上或性质较严重的事故,由股份公司组织调查(或参与配合上级安监部门的调查),召开分析会,进行责任追究及处理。

第十四条 事故的处理

(一)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收到事故报告后,在7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对事故审查意见,一并上报股份公司审批。

(二)股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年度安全目标考核办法”和“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对事故处理意见进行批复,并开具罚款单交财务部,对事故单位和班子成员进行罚款。

(三)股份公司及时批转政府安全监察部门对事故的处理意见。

并对照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就重不就轻”的原则 ,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股份公司建立事故处理台帐。

台帐内容包括:事故单位、时间、类型、性质、原煤公司(管理局)上报(股份公司、监察局)处理意见,监察局处理意见情况,各处理意见的批复(转)情况等。

(五)股份公司安监部定期向领导汇报事故处理情况,并监督有关单位加快处理结案。

第十五条 对非煤单位的安全监管

(一)各矿区内非煤单位的安全管理由非煤单位负责。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监管。

(二)非煤单位的安全生产相关报表资料、工作总结等应统一归口报送到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

(三)非煤单位的安全目标考核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报股份公司备案。

第三章 文件、资料的呈报与批复

第十六条 资料呈报按照“逐级审查上报”原则。

凡需上报股份公司的图纸、报表、调查、总结材料等,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必须按照统一的格式进行汇总、审查,经领导审签后上报。

第十七条 重要资料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

凡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的资料,按公文处理规定程序办理,非正式文件资料可以电子邮件形式直接报送。

以邮件呈报的相关资料,由主办人员拟出初稿后交部部负责人审查,由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呈报。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上报至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安全文件、资料,由股份公司统一收集、汇总并上报。

政府部门规定或指定由下级单位直接呈报资料,较重要的或牵涉到企业利益和秘密的,在呈报前必须经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或股份公司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资料报出后,由承办人员对所上报的资料进行跟踪,及至确证上级单位已经收到所上报的资料,且资料符合上级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安全监管部负责编制、修订及督导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分级管理规定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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