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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管理规定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7

检疫管理规定

第1篇 检疫局会议管理规定

检验检疫局会议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加强_局政务管理,提升会议质量,提高会议实效,促进政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_局召开的各类会议和_局作为总局分会场组织参加的各类视频会议。各分支局会议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会议。_局召开的大型综合会议或总局有明确要求的视频会议。主要包括年度工作会议、半年工作会议、临时性重要会议等。二类会议。各类专业性会议。主要包括通关、检验监管、计划财务等各类行政、业务工作专项工作会议。三类会议。其他会议。主要包括业务处(室)、企事业单位牵头召开的相关研讨会、鉴定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一类会议由_局统一安排食宿及会议经费,_局办公室负责承办;二类会议住宿费用由与会代表自理,其他费用由_局结算,主办部门负责承办;三类会议经费由与会代表自理,_局负担局机关与会人员的相关费用,主办部门自行承办。

各类会议提倡在大连召开会议,充分利用_局机关的会议设施。各类会议食宿原则上安排在_局检测技术交流中心(国门宾馆)。

第四条 对会议实行计划管理。

每年12月15日前,局机关各部门要分别提出下一年度拟召开会议的计划,由办公室汇总报局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列入会议计划。_局机关各部门全年安排会议原则一般不超过3个,其中二类会议1个,三类会议1-2个,每个会议会期不超过2天。

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纳入会议计划管理,须报经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批准。未经批准严禁举办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

第五条 加强会议经费管理

严格落实会议经费审核制度。会前会议主办部门要根据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会议经费开支预算,填报《会议申报表》,经办公室和计财处审签后,报局领导审批。会议主办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掌握开支,不得超收超支。办公室、计财处、监审室要加强对会议经费的审核监督。

严格执行会议收费标准。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_局各类会议,每人每天食宿及其他会议费用等总计不得超过300元。会议需外请专家等人员的费用,由会议主办部门负担。对擅自以各种名义加收会议费、摊派会议费的主办部门,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参会单位有权拒付多收的费用。

第六条 建立会议审批制度。

对列入计划的会议,主办部门在召开会议前要填写《会议申报表》(见附表1),按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召开。列入计划的各类会议,一律以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会议通知,不得以公告板或者处(室)函发布会议通知。

各部门组织企业召开的评审会、鉴定会、座谈会等不列入会议计划,但须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此类会议未经批准,不得收取参会人员各类会议费用。

第七条 加强计划外会议管控。

一般不召开计划外会议。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召开的计划外会议,须先填写《会议申报表》并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二类及以上计划外会议需以局内签报形式履行审批手续,经计财处会签,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及局长审批。

第八条 建立会议报告制度。

_局对会议管理纳入绩效考核范畴,建立会议报告制度。一、二类会议结束后一周内,会议主办部门需填写会议报告反馈表(见附表2),向_局会议管理部门报告会议情况,具体包括会议名称、参加人员、会议内容、取得了哪些效果、还存在什么问题。三类会议各主办单位自行组织进行会议总结。

第九条 加强视频会议管理。

各分支单位要按照_局要求的标准统一视频会议室布局标识,统一背板与桌牌;要加强视频设备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视频会议分会场的网络及视频终端的技术保障工作;要强化视频会议技术保障,加强对视频会议系统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建立巡检制度,确保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全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的设备应统一规格,设备技术参数应与_局主会场保持一致。各分会场在召开视频会议过程中发现音频或视频故障,应立即向_局视频会议中控室报告,并在_局信息化管理处指导下排除故障,事后要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情况。

对总局组织召开的视频会议,应根据总局要求实事求是地确定与会人员。除总局有明确要求外,不得随意扩大与会人员范围,特别是尽量少安排分支机构领导参加视频会议,避免对基层工作造成忙乱。

第十条 提高会议质量。

召开会议必须坚持务实、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各类会议要主题突出、内容丰富、数据翔实,要精心准备,注重实效。无实质性内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能通过文件或打电话解决问题的,不开会布置;能与其它会议合并召开的,不单独召开;能在局内和本地召开的会议,不到外单位或外地召开。

第十一条 改进会风管理。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除视频会议外,尽量减少参会人数,不得随意扩大与会人员范围。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与会人员,提倡讲短话、开短会,确保会议质量。二类会议原则上只安排_局主管领导出席,尽量不安排其他局领导陪会。三类会议一般不要求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参加。各部门召开的协调会、座谈会一般不要求分管局领导参加。要严肃会场纪律,严格会议考勤,加强会议秩序抽查,一类会议由办公室组织摄像、打卡签到、进行人员抽检,并定期通报情况。二类及以下会议由主办单位做好相关督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会议保障工作。

会议保障包括会议申报、起草下发通知、统计人数、布置会场、起草讲话、会场管理、安排食宿、经费结算等所有会务工作。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会议主办部门要做好各项会议保障工作,做到会前充分准备、会中周密组织、会后督促落实,确保各类会议严谨高效,达到预期目的。_局召开的会议,由信息化处负责各类视频会议的技术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会场保障,会议主办部门负责会务保障,认真做好会场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遵守会议廉政纪律。

各类会议一律不安排参观、不发纪念品。不准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会议主办部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不准赠送或变相赠送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与会人员到营业性娱乐及健身场所活动。

第十四条 加强会议保密工作。

会议主办部门应加强会议保密管理,会议文件、资料按内部文件妥善处理,严禁乱丢乱放。对涉及保密内容的会议,会场应设置会议屏蔽装置,其他事项严格按保密有关规定做好会议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_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2篇 检验检疫公司保密管理规定

检验检疫集团公司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集团的合法利益,保障集团长期稳定发展,适应市场竞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员工有义务保守集团秘密,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 集团秘密的范围

第四条 集团发展战略的秘密事项。

第五条 经营管理中重大决策的秘密事项。

第六条 企业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第七条 企业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第八条 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第九条 企业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第十条 企业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第十一条 其他秘密事项。

第三章 保密等级

第十二条 集团秘密分为三级:绝密、机密、秘密。

集团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集团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集团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集团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四章 各密级内容知晓范围

第十三条 绝密级: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监事会成员及与绝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机密级:副总经理(总助)及其以上以及与机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秘密级:部门经理级别以上以及与机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十六条 员工须增强保密意识,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

第十七条 总经理主抓保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责人。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合作中需要提供集团秘密的事项,报集团总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 严禁在公共场合、公用电话、传真上交谈和传递保密事项,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集团秘密。

第二十条 员工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各机要部门必须安装防盗门窗、严加保管钥匙,非本机要部门人员获准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二条 涉密人员工作变动须办理交接手续,由主管领导审核。

第二十三条 小车司机对领导在车内的谈话严格保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3篇 检疫局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检验检疫局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印章的管理,规范印章的使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中国共产党_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_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章;_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办事处印章;非在编机构印章;国家质检总局、_检验检疫局、各分支局制发的各类业务印章及工作需要刻制的其它印章。

二、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_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_局')各类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中国共产党_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印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_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章(包括钢印)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发。

(三)_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办事处、分支局公章,直径4.2厘米,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由_局制发。

(四)_局机关党委印章,直径4.2厘米,中间刊党徽,党徽外刊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由_局制发。

(五)分支局有关处(科)室印章直径4厘米,自左而右环行或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由分支局根据工作需要制发。

(六)非在编机构印章、各类业务印章及各种工作需要印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局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三、印章的管理与使用范围

(一)_局党组印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用于以党组名义发布的文件、函及有关信函、报表等。

(二)_局印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用于以_局名义印发的文件、函及按规定必须用该印章的信函、报表、证书等。

(三)_局钢印由办公室室负责管理,用于以_局名义颁发给个人使用的荣誉、资格、工作或行政执法等证件证书的相片骑缝用章。

(四)_局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用于以_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函及有关信函、报表、证书等。

(五)局内各处(室)、各办事处、直属单位印章由本单位负责管理,用于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处(室)函、有关信函、报表以及相关业务工作等。

(六)_局局长印章由_局办公室管理,用于对外签订重要合同、协议及信函、报表等。

(七)_局非在编机构印章由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刻制的各类专用印章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只能在特定业务范围内使用。

(八)各分支局、直属单位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及经济协议需用印时,应经财务处审核并报_局备案。

(九)_局行政公章的管理工作及业务印章的刻制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负责,业务印章管理工作由法综处牵头负责,财务印章管理由财务处牵头负责,签证印章的刻制、使用及管理由检务处牵头负责。各单位应建立印章使用登记簿,各处(室)、直属单位、办事处应于每个季度末将行政公章使用管理情况(见附表1)报办公室备案。

(十)_局检验检疫业务工作用章项目及使用的印章种类见《_局检验检疫业务工作印章使用一览表》(见附件4)。各单位如果增加新的业务用章项目,需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并经_局法综处备案后方可使用。

四、用印的审批

(一)使用_局党组印章,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二)使用_局印章、钢印,须经办公室主任(经局领导授权)、主管领导或局长审批。

(三)使用_局办公室印章,须由办公室主任(经局领导授权)或主管局长批准。

(四)使用各办事处、中检_公司、辽检集团公司的印章,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五)局内各处(室)、直属单位(中检_公司、辽检公司除外)及非在编机构的行政印章对检验检疫系统内使用,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对检验检疫系统外使用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

(六)使用_局领导个人印章,须由_局领导本人或授权的部门负责人批准。

五、用印规则

(一)使用印章或刻制印章须填写'_检验检疫局用印审批单'或'_检验检疫局刻印审批单',经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二)各印章管理部门要严格按审批权限用印,对于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使用范围和审批权限的,监印员拒绝用印。

(三)公文用印,以_局领导签发的发文稿为凭,除代章外,印章应与发文机关名称一致。对外合同、协议书以_局领导签字为凭;介绍信、报表、证书等其他事项的用印,以_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发的'用印审批单'为凭;外文函件用印,须附经局领导签发的译文。

(四)外出会印,应派专车接送监印员,中途不得停靠出入公共场所,不得携带印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保印章安全。会印人员同时必须带上_局领导会签后存查的复印件核对会印件,发现不符,应主动向有关单位核查清楚,否则不予会印。印章(印模)必须当日归还。

(五)制作各类证书等须用印时,应持批准颁发证书的文件及_局领导的批件,办理用印手续。

(六)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白页上用印,带有印章的废弃页由监印员监督销毁。

(七)经办人不允许监印员审核用印内容的,监印员应拒绝用印,并报_局办公室领导处理。

(八)监印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领导签批的用印单用印;要注意保密,不得泄露用印件的秘密内容。用印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所批用印一致,不错盖、不漏盖、不多盖。

六、印章的刻制和销毁

(一)_局办公室负责印章的审核、刻制工作。新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必须有上级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到公安机关指定部门刻制;因工作需要刻制业务印章或财务印章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法综处或财务处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二)新印章由各单位负责人领取,各单位在领取新印章时,要对印章进行认真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三)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或工作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将原印章缴回_局办公室,不得继续使用或自行处理。业务印章或财务印章送办公室销毁前须先报法综处或财务处备案。

七、附则

(一)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纳入_局绩效管理考核。

(二)违反本规定或私自用印造成严重后果的,用印单位领导及印章

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并给予处罚。

(三)财务印章、签证印章的使用管理规定由财务处、检务处另行制定。

(四)各分支局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局的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五)本规定由_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印章使用登记备案表

2、_检验检疫局印章使用审批单

3、_检验检疫局刻制印章审批单

第4篇 检疫局信息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检验检疫局信息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_检验检疫系统信息宣传工作管理和指导,实现信息宣传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息宣传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_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宣传工作应当为各级领导了解实情、正确决策提供科学参考,立足全局,服务中心工作。要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展示_检验检疫把关服务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信息宣传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讲求时效、正面宣传、严守纪律的原则,实行逐级审核、分类管理、定量考核、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信息宣传工作列入_检验检疫局绩效考核项目。

第四条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信息宣传工作,加强信息宣传制度建设,建立信息宣传工作队伍,完善工作机制,为信息宣传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信息宣传工作受_检验检疫局党组领导,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_检验检疫局办公室统一管理_检验检疫系统信息宣传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培训、考核,向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宣传稿件,组织新闻发布及协调新闻媒体采访,组织信息宣传调研和大型宣传报道活动,编发_检验检疫局主管主办的刊物,起草拟定_检验检疫局信息宣传工作规章制度。

第七条各分支局、办事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以下统称“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宣传工作。

(一)各单位指定一名领导分管信息宣传工作,办公室或综合部门具体承办信息宣传工作,该部门负责人为信息宣传组长,指定1-2名相对固定的专职或兼职信息员、通讯员,报_检验检疫局办公室备案。

(二)信息宣传组长是信息宣传工作的指定联系人,协助配合_检验检疫局办公室约稿、调研、采访、检查等工作,组织协调本单位稿件搜集、采编、报送、统计等工作。

第八条总局政务信息直报点单位自行向总局办公厅信息处报送本单位一般性工作信息,敏感、重要信息须经_检验检疫局审核签发后再报总局。

第九条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_检验检疫局需要向社会、新闻媒体发布的重要工作、新政策、新措施及需要对外说明、澄清问题,统一由新闻发言人或经_检验检疫局授权的其他人员发布。

第三章原则与要求

第十条信息宣传工作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准确客观的反映检验检疫工作的各项成果,杜绝假、虚、偏,不得假想推断,不得擅自引用未经核实的网络或媒体信息。特别是数据要精准、分析要全面深刻、建议要切实合理。

(二)时效性原则。应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及时编报信息宣传稿件。时效性滞后的信息,原则上不予采用。具体时效要求见“附件1”。

(三)正面宣传为主原则。应正确把握政策导向和舆论导向,正面反映_检验检疫把关服务的工作成效,树立检验检疫良好形象。特别是在紧急事件发生时,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及时阻断谣言,维护社会稳定。

(四)严守工作纪律原则。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保密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宣传稿件审核,严禁有偿新闻和借新闻宣传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得在非工作场所或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微博及其他任何形式谈论涉及检验检疫敏感工作的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宣传稿件实行逐级审核制度。

(一)一般性信息宣传稿件实行本单位领导、_检验检疫局办公室编辑和领导三级审核,重要信息宣传稿件须报_检验检疫局分管局领导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上报未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的稿件,不得越级上报。

(二)通过审核的政务信息,由_检验检疫局办公室以_检验检疫局名义统一对外报送。

(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对检验检疫工作的采访,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提供包括声像、图片、文字、超文本文件等涉及检验检疫工作的资料。

第十二条调研约稿制度。_检验检疫局办公室不定期发布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要点,并适时对重要选题开展集中联合调研,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建议、有检验检疫特色的专题信息和宣传报道。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信息宣传约稿及调研工作,积极配合调研,在规定时限内高质高效地完成约稿任务。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信息宣传稿件内容要求和工作流程,做好信息宣传稿件编发、接受媒体采访、摄影摄像申报等工作。稿件内容要求见“附件1”,工作流程见“附件2”。

第四章 考评与奖励

第十四条_检验检疫局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信息宣传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每季度统计通报。

第十五条信息宣传考评方法

(一)分类管理。依据各单位所属序列、职能范围和业务量情况分类并结合职能、业务调整情况对分类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分类情况见“附件3”。

(二)信息宣传定量任务。各单位应依照本规定要求完成所属类别相应信息、宣传定量任务。任务完成值以被采用的信息、宣传稿件计数。定量任务及分值标准见“附件4”。

(三)责任追究。

1、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扣1-5分:重大、突发事件迟、漏、瞒报,报送虚假信息,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做负面宣传,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未按时限要求完成重大信息宣传约稿,影响全局信息宣传整体工作的;未按要求完成《中国国门时报》和《中国检验检疫》杂志订阅任务的。

2、出现下列情况实行一票否决:经_检验检疫局党组研究确定为报送虚假信息,做负面宣传,在全系统内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不良影响,被总局通报批评的,按工作质量事故处理。

(四)信息宣传工作列入_检验检疫局绩效考核的内容,具体扣、加分标准依照_检验局每年度发布的绩效管理相关评分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_检验检疫局实行信息宣传稿件稿酬制。_检验检疫局办公室负责制定稿酬标准,统一向局内各单位及为_检验检疫局主动做正面宣传的新闻媒体工作者计发稿酬,每年度计发一次。稿酬标准见“附件4”。各分支局可以参照该标准自行计发信息宣传稿酬。

第十七条表彰和奖励。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评选_检验检疫局信息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每季度评选季度好信息、好新闻1-3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信息宣传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_检验检疫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_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信息宣传工作管理规定》(辽检办[2010]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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