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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医院专家门诊管理规定
医院关于专家门诊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专家门诊管理,保障专家门诊工作秩序,方便广大患者就医,提高专家门诊工作水平,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将有关事宜做如下规定:
一、专家门诊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承担。已在门诊工作的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不承担专家门诊工作。
二、各科按专业及工作需要,安排专家门诊坐诊时间并排班,排班表上报门诊部及医务科各一份。每天上午8:30及下午3:00定时到门诊坐诊。
三、专家必须到门诊专家诊疗室坐诊,不在门诊专家诊室坐诊者,不挂其专家号。
四、各专业的专家要充分珍视专家门诊时间。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坐诊者,要提前通知门诊部及医务科。空岗者每次罚20元,连续空岗2次以上者全院通报批评。医务处每月负责统计专家坐诊情况,并在院中层干部会上通报。
五、门诊部要认真做好统计记录工作,每天上午8:30及下午3:00定时核实专家坐诊情况,并通知挂号室按专业挂号。
六、专家门诊挂号费按5元/次执行。
第2篇 附一医院加强专家门诊管理规定
第一医院关于加强专家门诊管理的规定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专家门诊的管理,现将zz市人民医院《关于加强专家门诊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1、专家门诊医师资格为被医院聘任的高级技术职称临床执业医师或学科带头人,经本人提出申请,科主任同意,医教科资格审查获得许可,方可获准出门诊。
2、安排出专家门诊的医师经排班、公示后不得随意变动。如因特殊情况(出差、病、事假等)确需变更出诊医师(要求同级别的医师),双方必须提前一天向医教科说明情况,并签字在册。
3、当天出专家门诊的医师应准时上岗,不得以交班、查房、手术、开会等理由迟到、早退、串岗、脱岗。具有行政职务的科主任原则上不安排上午出专家门诊。连续二次不按时到岗的,停止其专家门诊坐诊资格。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专家门诊者,需提前一周向医教科提出申请办理退出专家门诊的手续。
4、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度、会诊制度、医疗文件书写规范等医疗核心制度。首诊医师接诊挂错号的患者时,应写好门诊病历后再移交给分诊护士妥善再分诊;凡病情复杂,或三次门诊不能确诊者,必须按照会诊制度请上级医师或科、院或院外会诊,特殊病人需全院会诊的由科主任向院值班主任或医教科提出组织会诊,确保医疗安全。
5、开具检查单后需要续诊的,医师要尽量告知自身去向,接受患者追踪诊疗。门诊医师不得拒绝要求解读报告单的复诊者。凡一月内连续二次被病人投诉,经相关部门核实后,停止其专家门诊坐诊资格。
6、凡被医院停止专家门诊坐诊资格的医生,根据工作需要,仍须参加本科室普通门诊的应诊工作。
7、出专家门诊的医师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医患沟通,做到依法行医、规范诊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控制门诊检查费用和药品费用比例,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二○一○年六月六日
第3篇 附属医院特聘专家管理规定
大学附属医院特聘专家管理规定
为加强医院学科建设,提升医院综合实力,根据医院学科建设需要,在部分学科实行特聘专家制度,以支持学科进一步提升和发展。
一、特聘专家职责
㈠接受院长咨询,为医院学科建设和发展出谋献策。
㈡接受医院委托,协助相关学科做好学科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
㈢协助医院和相关学科建立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医学院校和知名专家的联系和学术交流,扩大医院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
㈣协助医院做好人才引进和招聘工作,推荐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加入医院学科队伍。
二、特聘专家类型及任职条件
㈠院内特聘专家
1、本院延聘后退休、超出返聘年龄条件的知名专家;
2、学术造诣卓越,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且没有在广州市其它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工作;
3、适合学科建设或发展需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㈡院外特聘专家
a类:定期来院工作
1、国外知名医学院校或医疗机构副教授及以上资历的专家;
2、两院院士、长江学者以及在相关学术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着名专家、教授。
b类:不定期来院工作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且热心于医院学科建设或发展的国内外着名专家。
c类:校内兼职教授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热心医院学科建设和发展,并与相关学科已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和工作基础的校内着名专家。
三、特聘专家工作形式及任务
㈠院内特聘专家
接受医院和相关科室的工作安排,每周不少于四个单元在医院参加医、教、研工作。
㈡a类特聘专家
每年来院工作时间1~2个月;指导相关学科发表sci收录论着3~5篇/年、培养和指导博士研究生2~3名/年;指导或联合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年。
㈢b类特聘专家
根据医院和相关学科工作的需要,不定期来院指导相关学科的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
㈣c类校内兼职教授
根据医院和相关学科需要,每周定期到医院相关学科工作1~2天,具体参与相关学科的科研工作。
四、特聘专家待遇
㈠院内特聘专家:根据在院工作时间每月发给特聘费。
㈡院外特聘专家
根据其在院工作时间,发给一定数额的特聘费:
a类:10万元/年,由医院和聘请学科按照7∶3的原则分别承担。
b类:根据其在医院的实际工作时间发放特聘费,由医院和聘请学科按照6∶4的原则分别承担。具体数额由所在科室申请。
c类:5万元/年,由医院和聘请学科按照7∶3的原则分别承担。
支付办法:每聘任年度先付50%特聘费,年终根据业绩及来院工作时间支付余款,未完成规定任务或工作时间暂缓支付余款。
五、特聘专家聘任程序:
㈠院长或相关学科(学科集体讨论)提名候选人;
㈡人事部门进行资料整理及核对后提交院长书记办公会讨论决定;
㈢院长签发聘任书;
㈣医院下发任命文件及颁发相关聘书。
六、特聘专家聘期
聘期两年。
七、其它
㈠院内特聘专家不按延、返聘人员管理。
㈡特聘专家的特聘费由医院直接发放,科室承担部分由科室上缴医院后统一发放。
八、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4篇 专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__公司专家安全检查的原则、内容和要求。
2. 原则:我公司是大型化工企业,为进一步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公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长效化,发挥专家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公司安全保障程度,特制订本制度。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4. 专家来源
4.1. 大型化工生产企业、化工科研及设计部门中的化工安全专家;
4.2. 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化工安全专家;
4.3. 公司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5. 资历要求:石油化工及化工机械等行业,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化工类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
6. 知识要求: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专业知识;具有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熟悉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7. 主要内容和要求
7.1. 向公司出具能够符合“苏安监【2008】63号文件”规定的资质证明,并确保真实有效;
7.2. 公司应向聘请的专家发放聘书,明确在实施专家定期安全检查中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商定安全检查时间、内容等相关事宜。
7.3. 公司安全环保部应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台帐,详细记录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以及整改完成情况。
7.4. 聘请专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每次参与安全检查的专家不少于2名,其中有1名为化工工艺方面的专家,并认真填写《化工生产企业专家检查记录》。
7.5. 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应着重于公司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场所事故隐患的排查。主要检查公司安全设施运行及其完好情况、作业场所安全状况、安全评价报告与公司实际符合情况、公司各类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委会。
7.6. 安全检查过程中,专家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逐一和公司交底,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检查结束后,专家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记录由专家和公司分别留存,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7.7. 针对专家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执行。隐患整改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复查,并在《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复查记录》上如实记录整改确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