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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缮管理规定8篇

发布时间:2022-12-19 09:21:04 查看人数:39

修缮管理规定

第1篇 学校小型设备采购小型修缮项目实施管理规定

学校小型设备采购、小型修缮项目实施管理规定

(一)、小型设备等物品的请购、采购流程:

1、因教学等需要,由需用部门的主管提出申请,报总务处,由总务处核实,报请校长室批准。

2、总务处委派外勤人员到正规的商店或政府定点的供应商进行采购,回校将物品交财产保管员进行登记,并做好领用手续。

3、物品采购的发票由经办人、保管员、总务主任和校长签字后交财务报销做帐。

4、采购过程中做到货比三家,质量第一,廉洁自律。

5、价格高且又不在招标范围内的设备,由总务主任会同使用部门相关人员共同议价,并报校长。

(二)、小型修缮项目的立项和实施:

1、总务处在日常维护中发现问题或教师在教育教学上有需要,报请总务主任核实,由总务主任将修缮方案报请校长或校务会批准。

2、由总务处根据方案向二个以上有资质的施工队询价,然后同校长室一起确定施工队伍。

3、总务处与施工队签定协议,在确保不影响教学的前提下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由总务处验收,合格后结清款项,发票由经办人、总务主任、校长签字。

4、实施过程中实事求是,廉洁自律,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2篇 a物业设施修缮和养护管理规定

物业设施修缮和养护管理规定

为维持和恢复物业原有质量和使用功能,保障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控制和减缓房屋的损耗速度,延长使用年限和美化环境,体现物业服务公司的良好形象及优质服务,特制定物业修缮和养护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可依据物业情况和管理处配备的技术力量,组织技术员或外判专业单位进行修缮和养护工作。

1、结构工程

由于不均匀沉降或其它原因引起上部结构或砌体弓凸、倾斜、开裂或变形的情况,需征询原设计院、施工队及相关单位共同查清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加固、拆砌或补强,确保结构的承载力和抵御风雨的能力。

2、门窗工程

所有的门窗应开关灵活、不松动、不透风,外观平整、美观,玻璃无破损或开裂现象,锁、把手、搭扣、百页等五金件完整,无损缺,功能完好。

3、地面工程

公共区域的地坪、地砖、大理石、地毯、木地板或人造石无破损,无严重裂缝,修补后昼量无色差。水泥地面应平整、不开裂、不起壳、不松动、不剥落。

4、屋面工程

屋面应牢固安全,隔热保温层完好,防水层无破损,无漏水现象,排水管和渠沟畅通。

5、外墙工程

外墙上的玻璃无破损、裂缝,面砖无脱落,涂料及油漆的外墙,视情况二至三年做一次粉刷或油漆。

6、内墙工程

公共大堂由大理石墙面无严重裂缝、无脱落,墙纸无起壳、无破损,抹灰墙面接缝平整,色泽协调,无起壳、无剥落,粉墙面无严重变色、起壳和剥落。

7、楼梯工程

楼梯台阶及楼梯边角线无缺损,扶手无断裂、毛刺,墙面无污迹。

8、油漆粉刷工程

所有油漆和粉刷工程不起壳、不剥落、无锈迹,色泽均匀,尽量保持和原色调一致,油漆和粉刷通常二年做一次周期性保养。

9、金属构件

金属构件应保持牢固、安全、灵活,发生锈蚀的要及时处理或更换,缺损的要配齐,破损严重的要更换,无保留价值的应拆除。

10、小区环境工程

小区的围墙、栏杆、大门、道路、沟渠、下水道、窨井、化粪池、照明灯及小品等有损坏、堵塞或缺损,应及时修复、疏通或补齐(尤其在刮大风及雷暴雨前)。

11、标志铭牌工程

物业内所有的标志、铭牌应完整,字迹清晰,无缺损,地面、地库行车标志二年一次翻新油漆。

第3篇 物业设施修缮和养护管理规定怎么写

物业设施修缮和养护管理规定为维持和恢复物业原有质量和使用功能,保障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控制和减缓房屋的损耗速度,延长使用年限和美化环境,体现物业服务公司的良好形象及优质服务,特制定物业修缮和养护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可依据物业情况和管理处配备的技术力量,组织技术员或外判专业单位进行修缮和养护工作。

1、结构工程由于不均匀沉降或其它原因引起上部结构或砌体弓凸、倾斜、开裂或变形的情况,需征询原设计院、施工队及相关单位共同查清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加固、拆砌或补强,确保结构的承载力和抵御风雨的能力。

2、门窗工程所有的门窗应开关灵活、不松动、不透风,外观平整、美观,玻璃无破损或开裂现象,锁、把手、搭扣、百页等五金件完整,无损缺,功能完好。

3、地面工程公共区域的地坪、地砖、大理石、地毯、木地板或人造石无破损,无严重裂缝,修补后昼量无色差。

水泥地面应平整、不开裂、不起壳、不松动、不剥落。

4、屋面工程屋面应牢固安全,隔热保温层完好,防水层无破损,无漏水现象,排水管和渠沟畅通。

5、外墙工程外墙上的玻璃无破损、裂缝,面砖无脱落,涂料及油漆的外墙,视情况二至三年做一次粉刷或油漆。

6、内墙工程公共大堂由大理石墙面无严重裂缝、无脱落,墙纸无起壳、无破损,抹灰墙面接缝平整,色泽协调,无起壳、无剥落,粉墙面无严重变色、起壳和剥落。

7、楼梯工程楼梯台阶及楼梯边角线无缺损,扶手无断裂、毛刺,墙面无污迹。

8、油漆粉刷工程所有油漆和粉刷工程不起壳、不剥落、无锈迹,色泽均匀,尽量保持和原色调一致,油漆和粉刷通常二年做一次周期性保养。

9、金属构件金属构件应保持牢固、安全、灵活,发生锈蚀的要及时处理或更换,缺损的要配齐,破损严重的要更换,无保留价值的应拆除。

10、小区环境工程小区的围墙、栏杆、大门、道路、沟渠、下水道、窨井、化粪池、照明灯及小品等有损坏、堵塞或缺损,应及时修复、疏通或补齐(尤其在刮大风及雷暴雨前)。

11、标志铭牌工程物业内所有的标志、铭牌应完整,字迹清晰,无缺损,地面、地库行车标志二年一次翻新油漆。

第4篇 某某大学各单位修缮装潢管理规定

某大学各单位修缮装潢管理规定

为了推进我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更好地做好学校各单位修缮装潢工程的管理工作,在校下发的华师消(97)第14号《关于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管理规定》,华师后(99)第007号《关于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及内外装修工程的管理规定》和华师后(99)第022号《关于校内外装修工程管理的补充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学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我校修缮装潢项目的申报、审批、和验收制度,制止未经校内职能部门审核同意的擅自施工,同时为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关于修缮装潢工程的立项

1、学校提供经费的项目

校内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生活的实际需要,需进行房屋装修时,如须由学校提供经费,必须在上一年年底填报《房屋装修申请表》(表格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发放)。由后勤管理处汇总后,派专业人员前往实地勘察,估算经费,列表后报校领导审批。个别单位如遇特殊情况,当年提出房屋装修要求,后勤管理处将按特事特办精神办理,但申报单位需填写签报,申请装修项目,报校领导批准,再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安排施工。凡批准的项目,后勤管理处将根据学校有关部门规定,组织施工单位施工,完成各项任务。

2、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

各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也需填写签报,5万元以上(不含空调等由设备处负责审批的设备,以下同)的项目须经校领导批准;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自费项目须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立项。

二、关于项目的论证

1、有关消防安全

项目立项后,如在下列场所进行修缮装潢,则由后勤管理处协助各单位将其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送校保卫处审核。

①营业性公共场所。

②使用面积超过一百平方米的内部场所。

③计算机房、档案馆、图书馆或其他重要场所及市公安局规定的其它场所。

2、有关建筑结构

如工程中须涉及重大建筑构变动,由后勤管理处协助各单位会同基建处审核施工方案,提出处理意见。

三、关于施工单位的选择

1、30万元以下的项目,施工单位的选择由后勤管理处审批决定,后勤管理处负责签订项目合同。

2、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招投标小组进行招投标,招标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申报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由招标小组负责这些项目的招标和合同签订工作。

3、如择用校外施工队,校外单位施工队进校前,必须提供施工队资质、签订合同、提交施工组织方案、工程进度表、项目负责人员名单等相关材料。

四、关于项目的施工

1、后勤管理处负责审核施工单位资质、发放施工许可证、组织施工和承担监理职能等。

2、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办理进校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方可施工。

3、施工单位不得擅自破坏建筑结构、校园绿化,施工单位要协助做好审核及预、决算工作。

4、在施工过程中,由后勤管理处或聘请监理公司负责对工程进行监理(监理费列入工程总造价),施工队必须有主要材料检验的质保书,决不允许以次充好;施工过程中,要做到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监理负责检查在施工过程中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规范施工,并协调各方面关系,使工程能顺利进行。

5、在施工过程中,如建设方提出需增加装修项目或增加工程量,建设单位需填写签报,经后勤管理处及校领导同意并落实经费后方可实施。

6、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施工规范,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项目的验收

由后勤管理处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参加,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验收规范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向后勤管理处及建设单位提供竣工图、给排水图、室外管线平面图、电器等有关图纸资料。

六、关于项目的审计

1、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必须在30天内把工程项目结算书和有关图纸资料送后勤管理处。

2、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校审计处审计,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审计后再报校审计处复审。

3、审计处及后勤管理处自收到结算申请后,应在20天内组织审计人员开展工作,组织甲、乙双方人员对工程结算及审计情况进行认定。无特殊情况,100万元以下工程应在40天内提出审计意见;100万元

第5篇 物业设施修缮和养护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物业设施修缮和养护管理规定为维持和恢复物业原有质量和使用功能,保障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控制和减缓房屋的损耗速度,延长使用年限和美化环境,体现物业服务公司的良好形象及优质服务,特制定物业修缮和养护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可依据物业情况和管理处配备的技术力量,组织技术员或外判专业单位进行修缮和养护工作。

1、结构工程由于不均匀沉降或其它原因引起上部结构或砌体弓凸、倾斜、开裂或变形的情况,需征询原设计院、施工队及相关单位共同查清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加固、拆砌或补强,确保结构的承载力和抵御风雨的能力。

2、门窗工程所有的门窗应开关灵活、不松动、不透风,外观平整、美观,玻璃无破损或开裂现象,锁、把手、搭扣、百页等五金件完整,无损缺,功能完好。

3、地面工程公共区域的地坪、地砖、大理石、地毯、木地板或人造石无破损,无严重裂缝,修补后昼量无色差。

水泥地面应平整、不开裂、不起壳、不松动、不剥落。

4、屋面工程屋面应牢固安全,隔热保温层完好,防水层无破损,无漏水现象,排水管和渠沟畅通。

5、外墙工程外墙上的玻璃无破损、裂缝,面砖无脱落,涂料及油漆的外墙,视情况二至三年做一次粉刷或油漆。

6、内墙工程公共大堂由大理石墙面无严重裂缝、无脱落,墙纸无起壳、无破损,抹灰墙面接缝平整,色泽协调,无起壳、无剥落,粉墙面无严重变色、起壳和剥落。

7、楼梯工程楼梯台阶及楼梯边角线无缺损,扶手无断裂、毛刺,墙面无污迹。

8、油漆粉刷工程所有油漆和粉刷工程不起壳、不剥落、无锈迹,色泽均匀,尽量保持和原色调一致,油漆和粉刷通常二年做一次周期性保养。

9、金属构件金属构件应保持牢固、安全、灵活,发生锈蚀的要及时处理或更换,缺损的要配齐,破损严重的要更换,无保留价值的应拆除。

10、小区环境工程小区的围墙、栏杆、大门、道路、沟渠、下水道、窨井、化粪池、照明灯及小品等有损坏、堵塞或缺损,应及时修复、疏通或补齐(尤其在刮大风及雷暴雨前)。

11、标志铭牌工程物业内所有的标志、铭牌应完整,字迹清晰,无缺损,地面、地库行车标志二年一次翻新油漆。

第6篇 物业设施修缮和养护管理规定

物业设施修缮和养护管理规定为维持和恢复物业原有质量和使用功能,保障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控制和减缓房屋的损耗速度,延长使用年限和美化环境,体现物业服务公司的良好形象及优质服务,特制定物业修缮和养护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可依据物业情况和管理处配备的技术力量,组织技术员或外判专业单位进行修缮和养护工作。

1、结构工程由于不均匀沉降或其它原因引起上部结构或砌体弓凸、倾斜、开裂或变形的情况,需征询原设计院、施工队及相关单位共同查清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加固、拆砌或补强,确保结构的承载力和抵御风雨的能力。

2、门窗工程所有的门窗应开关灵活、不松动、不透风,外观平整、美观,玻璃无破损或开裂现象,锁、把手、搭扣、百页等五金件完整,无损缺,功能完好。

3、地面工程公共区域的地坪、地砖、大理石、地毯、木地板或人造石无破损,无严重裂缝,修补后昼量无色差。

水泥地面应平整、不开裂、不起壳、不松动、不剥落。

4、屋面工程屋面应牢固安全,隔热保温层完好,防水层无破损,无漏水现象,排水管和渠沟畅通。

5、外墙工程外墙上的玻璃无破损、裂缝,面砖无脱落,涂料及油漆的外墙,视情况二至三年做一次粉刷或油漆。

6、内墙工程公共大堂由大理石墙面无严重裂缝、无脱落,墙纸无起壳、无破损,抹灰墙面接缝平整,色泽协调,无起壳、无剥落,粉墙面无严重变色、起壳和剥落。

7、楼梯工程楼梯台阶及楼梯边角线无缺损,扶手无断裂、毛刺,墙面无污迹。

8、油漆粉刷工程所有油漆和粉刷工程不起壳、不剥落、无锈迹,色泽均匀,尽量保持和原色调一致,油漆和粉刷通常二年做一次周期性保养。

9、金属构件金属构件应保持牢固、安全、灵活,发生锈蚀的要及时处理或更换,缺损的要配齐,破损严重的要更换,无保留价值的应拆除。

10、小区环境工程小区的围墙、栏杆、大门、道路、沟渠、下水道、窨井、化粪池、照明灯及小品等有损坏、堵塞或缺损,应及时修复、疏通或补齐(尤其在刮大风及雷暴雨前)。

11、标志铭牌工程物业内所有的标志、铭牌应完整,字迹清晰,无缺损,地面、地库行车标志二年一次翻新油漆。

第7篇 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及违纪处分规定

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及违纪处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减少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zz省《关于对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利用学校资金及各基层单位自筹资金开支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含装饰工程、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zz师范大学所有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立项与审批

第四条 凡拟进行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除紧急抢修工程外,都必须事先立项并获批准。

第五条 工程项目的立项。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报告必须包括工程项目建设目的、用途、投资计划、资金来源以及建设后收益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内容。

第六条 立项报告的受理。

(一)后勤建设方面的立项报告由后勤管理处受理。

(二)其它方面的立项报告由资产管理处受理。

(三)基建处负责的大型工程项目经校务会同意立项后向地方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立项报告的审批。

(一)基层单位不准在校内建房,不得擅自改建、扩建公用房。基层单位自筹资金的修缮(含装饰)工程项目的立项,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二)建设计划及资金在经费预算内并已由学校下达经费预算的立项,经受理立项报告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指分管受理立项报告部门的校领导,下同)审批。

(三)新立项的工程,按以下程序审批:

1.投资资金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受理报告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2.投资资金总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经受理报告的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3.投资资金总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经受理报告的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务会议研究审批。

4.投资资金总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经受理报告的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审批。

第八条 立项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准施工,违者应责令停工。

第三章 设计、预算与发包

第九条 工程项目立项被批准后,应进行项目设计。项目设计应结合立项报告的有关内容和实际用途进行。所有工程项目都应该按照节俭、实用的原则进行,不得搞超标准设计。

第十条 工程项目设计后必须进行费用预算(紧急抢修工程除外)。预算必须使用正规的工程预(决)算表,并加盖预算员专用章。预算总金额不得突破投资计划。预算须经建设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核。凡属陕师校发[2000]4号文件第三条所列工程,须送校审计处进行预算审计,并按审计处意见拨付工程项目预付款;其余工程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预算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准开工。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财务、纪检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凡投资资金总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投资资金总额在10万元―30万元之间(不含30万元)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也应实行招标发包,也可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议标发包。投资资金总额不足10万元的工程项目,可采用议标发包或直接发包。

招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并提前3天向监察处报送招标文件。招标工作实施前要报告监察处,以便对招标过程中的有关环节进行监督。招标工作小组须有监察、审计部门的人员参加。招标结束后5日内,工程建设单位须将招标结果(主要应说明招标过程及结果,并有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签名)书面报监察处备案。工程项目议标前3天应向监察处报送有关材料,议标时须有监察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在工程项目招(议)标过程中,我校基建、后勤、资产、财务、监察、审计部门及工程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与投标人或承包单位有直接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人不得在工程项目招(议)标过程中向投标人或承包单位泄漏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和其它应当保密的资料及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定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指定的投标人或承包单位。

第十四条 工程承包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除载明相关事项外,并须载明工程质量等级或要求、保修期、保修费用及“工程预决算必须经校审计处审计并以审计结果为准”等有关事项。合同签字前须经监察、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四章 施工与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要求承包单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防止因施工造成对地下管线的损坏。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承包单位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正常上课时间不得在教学区进行噪声和振动危害较严重的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指派专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对工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 对议标或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中按市场价采购的数额较大的材料,建设单位事先应指派专人(2人以上)进行材料质量及市场价格调查,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报告须由调查人、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在工程竣工后进行决算审计时同其它资料一起报审。

第五章 验收与决算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须由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组成工程项目验收小组(2人以上)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人须在工程项目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工程项目验收报告上必须有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的说明及本人签名。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出现质量问题,要追究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和工程项目验收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依据工程项目验收报告向建设单位提交正规的工程项目决算书,由建设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核签名。审核人必须注明所审核的工程项目决算书中工程量是否真实,决算是否合理。工程项目决算书经建设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建设单位送审计处进行决算审计,并按审计意见办理工程费用结算手续。

第六章 违纪行为与处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校范围内所发生的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主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理外,还应当视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工程项目未按规定立项或者立项未获批准擅自开工的;预算未经审计擅自开工的;基层单位擅自在校内建房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变更工程建设项目用途的。

(三)违反规定,将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等事项发包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或个人的;建设单位不负责任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等事项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要求或者串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督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督的;采购、强令使用不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强行指定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的。

(五)违反规定,对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搞串标、假招标等不正当活动的;招(议)标事先不向有关部门报告、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议)标活动、事后不向有关部门备案的。

(六)违反规定,在工程招(议)标过程中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给工程招(议)标工作或学校造成严重影响、损失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议)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擅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学校利益的。

(七)违反规定,限制、排斥外单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对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和程序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不报告的;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八)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将已中标项目自行作废、变更并另行发包的。

(九)以各种名义、形式干预正常的工程建设活动和正当的招(议)标活动的;授意选择、指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代理、监理等单位的;为亲友承包工程项目或者生产、供应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

(十)接到关于工程项目承包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监理业务的报告而不制止、不纠正的;与承包单位串通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十一)违反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规定,擅自减少或者截留、挤占、克扣工程建设项目款项,降低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随意加大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损害国家、学校利益的。

(十二)按规定应当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而不实施监督管理的;不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实施监督管理,降低质量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对有关的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不报告的。

(十三)不按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经验收不合格,而出具合格意见或擅自使用、交付使用的;对实际发生工程量应当核实而不核实的。

(十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人员具有贪污、受贿、挪用和违反财经纪律,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接受礼品依照国家规定应交公而不交公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合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进行施工的,除责令停工、追究有关人员法律、纪律责任外,还应责令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或者积极清缴全部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的;

(三)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经过查证属实的;

(四)经办人员依法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批评教育改正后,可以不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对工程建设活动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故意违法违纪的;

(二)利用职权指示、暗示、默许或者强令下属人员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拒不纠正错误或者阻止他人交代、举报、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

(五)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增大的;

(六)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负责任,对工程项目预算、决算不认真进行审核,导致预算超出投资计划较多,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决算审减率超过5%的,对工程建设单位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对一年内累计三次决算审减率超过10%的承包单位,视其情节,停止其6个月至1年在校内承包工程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8篇 优秀示范小区房屋养护和修缮管理规定

示范小区房屋养护和修缮管理规定

1.1助理员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熟悉业务技能,定期有计划地做好对房屋的修缮工作,保持恢复其使用功能。

1.2对房屋本体状况进行巡查,并接受用户的投诉,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组织修缮工作,使房屋建筑美观耐用,保持良好,延长使用寿命。

1.3对日常巡查发现的房屋建筑有缺陷的,应及时组织维修,并按计划对建筑物系统进行保养。

1.4管理处每周将《派工单》进行一次整理,以检查服务的及时性和业主、使用人的反映,对服务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应立即查找原因,汇报主任或主任助理,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

1.5管理处负责房屋养护工作,应根据《派工单》对业主、使用人进行服务工作的回访,收集业主、使用人对维修人员服务态度及维修工作质量的反馈信息,物业公司相关人员对维修工作进行相应的检查监督。

1.6房屋养护和修缮工作应尽量满足业主、使用人的合理要求,以恢复原有功能为准,对较复杂的维修要求,暂时未能及时解决,应向业主、使用人解释原因。

1.7坚持经济实用、合理安全的原则,遵守安全操作程序,注意'工完场清'节约用料,按时、按量、按质完成工作任务,以优质服务为公司多做贡献。

修缮管理规定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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