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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管理规定9篇

发布时间:2022-12-19 10:51:18 查看人数:12

体系管理规定

第1篇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定

工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概念、内容和组织。

本制度适用于指导本公司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网络的建立。

2、术语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保证安全生产为目标,运用安全系统的概念和方法,通过设置管理机构,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建立灵敏的安全信息反馈系统,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活动,把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活动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明确的任务、职责和权限,又能互相协调,促进和制约的安全管理的有机整体。

3.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内容

3.1确定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的措施。

3.2建立以行政一把手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组织保证体系。

3.3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规章制度。

3.4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

3.5推广应用现代管理方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管理。

3.6建立高效灵敏的安全信息反馈系统。

3.7开展群众性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以及班组安全管理活动。

3.8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4、安全管理组织

4.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4.2建立技安组织网络(见附录),在总经理领导下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主管副总经理任副主任,综合部、经营部、市场部、财务部、特材公司、建筑公司等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基层单位主管安全领导任委员,协助总经理领导全公司安全工作。

4.3按规定配备兼职技安干部,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的正常业务、技术工作。

4.4基层生产单位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兼职安全员,协助管理基层单位的安全工作。

4.5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基层生产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

附录:__总公司安全保证组织网络

第2篇 煤矿技术管理体系设置职责职权规定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_____煤矿技术管理体系,加强技术队伍建设,明确和落实各级技术管理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_____煤矿各级技术管理责任。

二、技术管理体系组织机构与权限

(一)技术管理体系组织机构

1._____煤矿技术管理体系,由总工程师和各专业副总,安监、调度、技术等职能部门和各生产部门(车间)“三级”技术系统组成。

2.各专业副总程师对同级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是本专业技术管理的领导核心。

4. 安监、调度、技术等管理职能部门必须按要求配备技术人员,生产基层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

5._____煤矿技术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图

(二)总工程师职责、职权

1、负责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行业规章所涉及的煤矿技术规定、规范、标准以及公司有关技术管理的决定和规定。

2、负责煤矿技术管理体系的建立,组织加强技术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升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水平。

3、协助矿长组织编制本矿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季度生产计划,提出实现技术经济目标的技术措施。

4、组织制定和批准煤矿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管理制度。

5、组织编制矿井地质勘探、新井建设、矿井改扩建、技术改造、开拓延深、采区设计以及相关配套工程等重大技术方案和设计。

6、负责提出并组织研究解决资源合理开发、抽掘采平�、合理集中生产、提高矿井机械化水平、生产系统综合能力配套、煤炭洗选加工和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信息技术等重大技术问题。

7、充分了解开采活动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消极影响和破坏作用,积极开展环境协调、资源节约开采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工作。

8、组织研究和实施提高矿井抗灾能力的技术措施,组织制定防治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机电、运输等事故的措施,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组织制定和审批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事故灾害应急预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工程保障计划。

9、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灾害时,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制定事故和灾害的抢险救援措施,参与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认真分析总结事故原因教训,制定和组织落实防范措施。

10、组织编制本矿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技术攻关和科技交流;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负责科技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术培训工作。主持本矿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考核和职称评定工作。

11、积极推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保证各种技术管理制度的实施。

(二)副总工程师职责、职权

1、协助总工程师健全完善技术管理体系,编制技术标准。

2、协助总工程师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控制、强化质量验收、主持竣工验收、解决施工中重大技术质量问题。

3、负责编制贯彻执行与工程技术、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和文件。

4、负责建立健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管理制度;组织审定重大工程和特殊单项工程的技术方案,根据总工程师授权、审批基层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方案、专项工程施工方案、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方案等。

5、负责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交流等工作。

6、指导各专业人员的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7、审核集团公司技术文件。

8、完成总工程师交班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9、根据总工程师的授权,代表总工程师签署所管工程的决工验收文件。对不合格工程有权拒绝验收,并报告总工程师直接处置。

10、为了及时排除安全、质量隐患,避免发生可能发生的事故,紧急情况下有权决定局部停止作业。

11、对主管范围内违反国家技术法规及公司技术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

12、行使总工程师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安监、技术、调度等职能部门技术负责人职责、职权

1、协助总(副)工程师健全完善技术管理体系。

2、协助总(副)工程师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控制、强化质量验收、参与竣工验收、解决施工中重大技术质量问题。

3、参与编制、贯彻、执行与工程技术、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和文件。

4、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管理制度;参与审定重大工程和特殊单项工程的技术方案,根据总工程师授权、审批基层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方案、专项工程施工方案、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方案等。

5、组织制定重点质量问题的就纠正和预防措施;参加重大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方案的制定。

6、完成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7、对本单位技术管理人员的技术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8、对违反国家技术法规和矿(本单位)技术、质量管理制度或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

9、行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生产部门(车间)技术负责人职责、职权

1、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本单位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笨单位贯彻执行与工程技术、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和文件。

4、负责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管理工作;参与终点、重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制定;负责组织审核基层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对施工现场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5、负责本单位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

6、负责制定本单位技术人员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7、主持工程验收及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8、组织制定重点质量问题的就纠正和预防措施;参加重大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方案的制定。

9、编制办单位年度技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10、完成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11、对本单位技术管理人员的技术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12、对违反国家技术法规和矿(本单位)技术、质量管理制度或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

13、行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3篇 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是指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进行搭设的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体系。

第三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设计、搭设、拆卸、检查、验收和管理等应遵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编制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统一规定》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外,尚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五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施工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突出工程施工特点,有针对性,内容应包括:地基处理及排水、模板和支撑体系的设计计算、材料规格、钢管连接方式、架体四周与建筑物的可靠连接、水平与纵向剪刀撑等构造设置、混凝土浇筑方案等,施工方案中应绘制支撑体系搭设详图,有特殊要求的应作详细说明。

第六条  支撑体系应按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的要求,采用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设计计算应包括立杆地基承载力、立杆稳定性计算等内容,荷载取值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同时要考虑混凝土浇筑顺序、泵送混凝土等不利影响因素。

钢管抗压强度设计值取205n/mm2,钢管按φ48×3.0计算惯性矩、回转半径等截面特性。当支撑体系落在地面时,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取值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必要时应通过试验确定;当支撑体系落在楼面时,应对楼面承载力进行验算。立杆稳定性计算应考虑架体搭设高度对稳定性的不利影响。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并形成书面的专家组意见。专家组成员应是有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工程经验或施工技术理论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总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应当对方案的可靠性提出具体论证审查意见。

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组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编,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中原则上不得调整施工方案。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并提出是否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编制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监理实施细则,明确质量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控制进场钢管、扣件的质量,按规定进行进场验收和检验;监理单位应严格核验。验收合格的构配件应加强管理。

第十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使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管选用外径48 mm,壁厚不得小于3mm。钢管应有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弯曲、压扁、锈蚀严重及打孔的钢管不得使用。钢管必须涂防锈漆。

2、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标识,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扣件应进行防锈处理。

第十一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支设立杆的地基应平整坚实。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 的模板工程,当立杆落在地面时,须增设强度不低于c10、厚度不少于100mm的砼垫层;当立杆落在楼面时,楼面下应采取可靠的支顶措施。

2、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底座宜采用规格不小于150mm×150mm×8mm钢板和钢管套管焊接组成。底座下应设置长度不少于2跨、宽度不小于150mm、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垫板或仰铺12~16号槽钢。

立杆接长必须对接,严禁搭接。立杆步距不应超过1.5m。

立杆顶部应采用可调顶托受力,不得采用横杆受力,且顶托距离最上面一道水平杆不宜超过300mm。当超过300mm时,应采取可靠措施固定。

立杆垂直度偏差应不大于1/500h(h为架体总高度),且最大偏差应不大于±50mm。

3、架体必须连续设置纵、横向扫地杆和水平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架体四边与中间沿纵、横向全高全长从两端开始每隔四排立杆应设置一道剪刀撑。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倾角应在45度~60度之间,跨越立杆最多根数为:45度时7根,50度时6根,60度时5根。剪刀撑斜杆与立杆或水平杆的每个相交处应采用旋转扣件固定。

架体两端与中间沿水平方向全平面每隔四排立杆从顶层开始向下每隔2步应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剪刀撑的构造应符合上款的规定。

架体四周与建筑物应形成可靠连接,以减少架体搭设高度对稳定性的不利影响。竖直方向按每层楼面或沿柱高不大于4m设置一道连墙件,水平方向按每3跨设置一道连墙件。如周边无既有建筑物或构件,可采用格构柱法或其他有效方法以提高整个支撑体系的稳定性。

4、立杆、水平杆、剪刀撑斜杆的接头应错开在不同的框格层中设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大于步距的1/3;模板支撑体系杆件不得与外脚手架、卸料平台等连接。

5、所有的节点必须都有扣件连接,不得遗漏。扣件的拧紧扭力矩应控制在45~60nm之间。

第十二条  支撑架体搭设场地应平整无杂物,确保排水畅通,不得出现地基积水现象。

第十三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向项目管理人员和搭设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以及对施工详图进行说明,并做好书面交底签字手续。

第十四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前,监理单位应检查立杆地基、钢管、扣件等是否符合方案要求,未经监理单位同意不得搭设。

第十五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应在施工员指导和专职安全员监督下实施,监理人员应加强过程监控,并做好相应的施工日记、监理日记。搭设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专项方案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底座、立杆应准确定位。

第十六条  支撑体系搭设过程和完毕后,施工单位应采用扭力扳手对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记录,监理单位应实施旁站监理。抽样方法应按随机分布原则进行,适当加大受力较大部位的抽检数量。抽检的数量为扣件数量的10%,不合格率超过抽检数量10%的应全面检查,直至合格为止。

第十七条  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检查和验收程序,应对照有关标准、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提出的具体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架体搭设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到场参与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钢筋安装工序。

混凝土浇筑前监理单位应组织复验,未经复验合格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不得浇筑混凝土。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和使用过程中应避免集中堆载。

第十八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拆除时,混凝土的强度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要求,并报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承担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拆除的分包单位应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单位应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搭设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架子工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经审批的方案搭设的,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大检查频次,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监理单位提出报告的应采取有力措施,遏制事故发生。

施工单位在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前,应将工程部位、搭设时间及经审批的专项方案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备,架体搭设完成后、混凝土浇筑一个工作日前通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4篇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1.1本文件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基本要求。

1.2本文件适用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2定义

2.1认证证书: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的证书。

2.2认证标志:用于表明获得某认证机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图形标识。

3管理要求

3.1认证机构应在其认可业务范围内颁发认证证书。

3.2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

1)认证证书名称;

2)获准认证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3)“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及认可号;

4)认证机构的名称及标志;

5)认证证书编号;

6)认证所依据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和其他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

7)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

8)认证的生效期和截止期;

9)认证机构的印章或其代表的签字。

3.3认证证书由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办公室统一制式。认证标志由认证机构自行设计,报认可委备案。

3.4认证证书的编号由认可委统一管理。认证机构应将通过认证评定的组织名称、认证范围上报认可委办公室,认可委办公室统一编号并备案。

认证证书编号格式规定如下:

×× ×××× ××××

认证机构 发证年份 认证机构发

认可注册号 出的总顺序号

3.5认证机构应制定认证书的控制程序并报认可委办公室备案,以保证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的错误使用。

3.6认证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愿意继续认证的组织

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认证机构复评后重新颁发认证证书,未经重新复评的组织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4认证证书的使用

4.1证书持有者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控制其证书的使用,认证机构应按要求对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2证书持有者只能使用由认证机构书面容许的特定标志。

5认证证书的维持及撤消

5.1获证组织应将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有关变更及时通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认证。

5.2认证机构在接到组织相关方的投诉后,应及时对组织进行监督或复评。

5.3在对获证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监督及复评中,如发现严重不符合或体系运行无效,由认证机构决定撤消认证,收回证书,并报认可委备案。

5.4如发现获证组织滥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责令其予以纠正。

6附则

6.1本规定由认可委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5篇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概念、内容和组织。

本制度适用于指导本公司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网络的建立。

2 术语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保证安全生产为目标,运用安全系统的概念和方法,通过设置管理机构,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建立灵敏的安全信息反馈系统,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活动,把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活动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明确的任务、职责和权限,又能互相协调,促进和制约的安全管理的有机整体。

3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内容

3.1确定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的措施。

3.2建立以行政一把手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组织保证体系。

3.3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规章制度。

3.4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

3.5推广应用现代管理方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管理。

3.6建立高效灵敏的安全信息反馈系统。

3.7开展群众性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以及班组安全管理活动。

3.8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4 安全管理组织

4.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4.2建立技安组织网络(见附录),在总经理领导下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主管副总经理任副主任,综合部、经营部、市场部、财务部、特材公司、建筑公司等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基层单位主管安全领导任委员,协助总经理领导全公司安全工作。

4.3按规定配备兼职技安干部,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的正常业务、技术工作。

4.4基层生产单位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兼职安全员,协助管理基层单位的安全工作。

4.5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基层生产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

第6篇 公司品质管理体系稽核规定

公司品质管理体系的稽核规定

1.总则

1.1制定目的

通过对本公司品质管理体系的稽核,适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对策,确保品管体系持续有效地运行。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品质管理体系各项工作的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工作,均适用本规章。

1.3权现单位

(1)品管部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稽核规定

2.1定义

对各项品质活动与相关结果进行查核,以验证其与本公司品质管理体系之规定是否一致,以及规定是否被正确执行,并达到预定之目标,此项查核工作即为品质稽核。

品质稽核分为定期稽核与不定期稽核。

2.2品质稽核种类

2.2.2不定期稽核

(1)品管部主管视需要可指定人员对某项品质活动进行必要之稽核工作。

(2)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可视需要要求品管部对公司之品质体系作全面的稽核,或对某项品质活动作必要的稽核工作。

2.2.3定期稽核

由品管部于每年12月提出次年度《内部品质稽核计划》,报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稽核。

3.定期稽核规定

3.1稽核准备

3.1.1稽核人员组成

由品管部提出参加稽核的人员组成情况,经总经理(管理者代表)批准,并由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委任稽核组组长。稽核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熟悉公司品质管理体系各项制度与规范。

(2)受过相关之训练([注]iso9000认证之企业,稽核人员应具有内部审核员的资格)。

(3)口头、书面表达能力好。

(4)非被稽核部门之工作人员。

3.1.2稽核实施计划

由稽核组组长编制〈稽核实施计划表〉,经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并提前一个星期向被稽核部门发出通知。实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1)稽核的目的、范围/部门。

(2)稽核的日期、时间安排。

(3)稽核的依据、评判准确。

(4)稽核组成员组成状况。

3.2稽核实施

3.2.1起始会议

稽核组组长视需要,可召集稽核小组成员及被稽核单位代表,举行起始会议。

起始会议内容:

(1)稽核实施计划的再度说明。

(2)被稽核单位的配合状况。

(3)释疑。

3.2.2实施稽核

(1)稽核人员通过面谈、文件检查、资料调阅及现场检查,收集证据,了解稽核项目的客观状况。

(2)对发现的问题,稽核人员应记录在《不符合事项报告》中,并经被审核部门负责人确认,以保证不符合事项能够被理解,有利于纠正措施的采取与实施。

(3)稽核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负责的态度。

3.2.3结束会议

稽核完毕,由组长召集稽核小组成员及被稽核单位代表,举行结束会议,必要时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应列席。结束会议内容包括:

(1)稽核中的所见所闻。

(2)应予肯定的突出方面。

(3)应予纠正的不足地方。

(4)不符合事项的报告。

(5)释疑。

3.3稽核结果追踪

3.3.1报告提出

在稽核工作结束后三天内,稽核组组长负责编制《稽核报告》呈报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稽核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稽核目的、范围/部门。

(2)稽核小组成员。

(3)稽核日期、时间。

(4)不符合事项的描述。

(5)针对稽核项目,对被稽核部门的工作作出评价。

3.3.2报告发放

稽核报告应发放下列部门:

(1)总经理f(或管理者代表)、品管部经理。

(2)被稽核部门。

(3)不符合事项涉及部门。

3.3.3追踪管理

(1)责任部门负责针对《不符合事项报告》提出纠正措施并加以实施。

(2)品管部追踪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确认。

(3)品管部保存稽核产生的记录、报告等资料。

4.附件

[附件]hc08-1《稽核实施计划表》

[附件]hc08-2《不符合事项报告》

第7篇 某煤矿技术管理体系设置及职责、职权规定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_____煤矿技术管理体系,加强技术队伍建设,明确和落实各级技术管理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_____煤矿各级技术管理责任。

二、技术管理体系组织机构与权限

(一)技术管理体系组织机构

1._____煤矿技术管理体系,由总工程师和各专业副总,安监、调度、技术等职能部门和各生产部门(车间)“三级”技术系统组成。

2.各专业副总程师对同级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是本专业技术管理的领导核心。

4. 安监、调度、技术等管理职能部门必须按要求配备技术人员,生产基层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

5._____煤矿技术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图

(二)总工程师职责、职权

1、负责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行业规章所涉及的煤矿技术规定、规范、标准以及公司有关技术管理的决定和规定。

2、负责煤矿技术管理体系的建立,组织加强技术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升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水平。

3、协助矿长组织编制本矿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季度生产计划,提出实现技术经济目标的技术措施。

4、组织制定和批准煤矿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管理制度。

5、组织编制矿井地质勘探、新井建设、矿井改扩建、技术改造、开拓延深、采区设计以及相关配套工程等重大技术方案和设计。

6、负责提出并组织研究解决资源合理开发、抽掘采平衡、合理集中生产、提高矿井机械化水平、生产系统综合能力配套、煤炭洗选加工和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信息技术等重大技术问题。

7、充分了解开采活动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消极影响和破坏作用,积极开展环境协调、资源节约开采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工作。

8、组织研究和实施提高矿井抗灾能力的技术措施,组织制定防治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机电、运输等事故的措施,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组织制定和审批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事故灾害应急预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工程保障计划。

9、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灾害时,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制定事故和灾害的抢险救援措施,参与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认真分析总结事故原因教训,制定和组织落实防范措施。

第8篇 天然气hse管理体系审核管理规定

天然气集团hse管理体系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hse管理体系审核工作,提高审核工作的质量,促进hse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依据《集团公司进一步加强hse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hse管理体系审核分为集团公司总部(包括专业公司)层面组织的审核,企业层面的审核(包括内审、承包商审核、hse认证审核等)。根据hse管理体系审核需要,可以按要素或专业组织hse管理体系专项审核,如针对通用安全、职业健康、环保、消防、工艺安全(包括设备安全)、井控安全、交通安全等类别的专项审核。

第三条 hse管理体系审核目的是检查评价hse管理体系运行的符合性、有效性,并进行问题诊断,以实现持续改进。hse管理体系审核应遵循统筹运作、客观公正、程序规范、操作简明、抽样科学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集团公司总部和企业应建立hse管理体系审核机制,使hse审核成为推动hse管理体系自我完善和持续改进的重要工具。集团公司鼓励各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开展hse管理体系第三方审核,以促进企业提高hse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包括专业公司)和企业(含股份公司地区公司)的hse管理体系审核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统一归口管理集团公司hse管理体系审核工作,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集团公司hse管理体系审核工作;

(二)制定审核政策,建立审核管理的制度、标准,明确审核原则、程序和要求;

(三)建立和管理集团公司hse审核人员队伍;

(四)组织制定集团公司总部hse管理体系审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监督、协调hse管理体系审核活动,组织调查处理hse管理体系审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争议和申诉等。

第七条 各专业分公司hse管理体系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本专业hse管理体系审核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专业的hse管理体系审核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专业hse管理体系审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总结和改进本专业hse管理体系审核工作。

专业分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业务专项审核,并参加hse管理体系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核。

第八条 企业及所属单位的hse管理体系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本单位的hse管理体系审核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单位的hse管理体系审核工作;

(二)组织制定hse管理体系审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总结上报hse管理体系审核工作情况;

(四)培养有素质、能力的hse审核员。

企业及所属单位各级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业务的专项审核,并参加hse管理体系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核。

第三章 审核管理

第九条 集团公司总部和企业应对hse管理体系审核方案进行策划。在制定审核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各类型审核的互补,根据受审核方风险的性质和特点策划审核频次。应对审核活动进行评审和总结,识别改进机会,逐步提高审核有效性。应针对各专业审核逐步开发形成系统、实用的hse审核检查表,指导审核实施。

第十条 集团公司总部和企业应对审核质量进行控制。按照规范程序组织审核活动,选派具备专业能力的审核员实施审核,由审核组长对审核过程进行控制,并对审核质量负责。审核组成员应对审核过程所接触的各种信息遵守保密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hse管理体系审核程序应符合《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标准(q/sy1002.3-2008)的要求,一般应包括审核启动、审核准备、现场审核活动、审核结束、审核后续活动等。并根据特定审核的目的、范围和复杂程度对审核程序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hse管理体系审核应形成闭环管理,对审核发现的不符合项和问题要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纠正措施、预防措施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及措施有效性进行验证。hse管理体系审核过程所形成的相关记录、报告等应清晰、完整并进行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总部和企业应充分利用hse信息系统平台,加强hse管理体系审核管理,按照要求使用和维护hse审核管理模块,实现审核资源和审核结果共享。

第十四条 审核员的选择、能力确认、审核员培训和注册管理等应符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hse审核员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总部结合健康安全环保重点工作,委托技术机构组织对企业进行hse管理体系审核。

(一)集团公司总部结合重点工作,对hse管理体系审核方案进行策划,编制下达hse管理体系审核计划,受审核企业应根据计划安排配合完成审核工作。

(二)审核组由集团公司hse审核员、技术专家、观察员等组成,根据专业需要从集团公司注册hse审核员、技术专家数据库中选取。

(三)审核组根据现场审核发现,开据不符合项和提出存在问题,分析企业hse管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提出改进建议和要求,并形成审核报告,提交被审核企业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以及相应的专业分公司。

(四)审核组负责对受审核企业的不符合和存在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及有效性进行资料验证,通过后续的监督检查、指导等方式对整改完成情况及有效性进行现场跟踪验证。

(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在审核工作结束后组织审核总结会,总结交流hse审核经验,并下发审核通报。

第十六条 企业及所属单位应按照审核方案的策划安排,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组织hse管理体系内部审核。

(一)企业及所属单位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内部审核,两次审核间隔不应超过十二个月,当发生较大事故或组织机构较大调整等情况时应增加内部审核频次。

(二)内部审核可以采用集中式审核、滚动式审核相结合,全要素审核与专项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三)各专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hse管理体系专项审核。在组织形式上,hse审核可与常规的hse检查工作相结合,并逐步实现以专项审核方式进行检查工作。

(四)内部审核应由管理者代表组织,组成并授权审核组负责实施,审核组应由培训取证的内审员组成,审核员可以来自企业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或外部。企业及所属

单位应培养足够数量的具有责任心的内部审核员。

第十七条 企业及所属单位根据需要可组织对承包商和(或)供应商实施hse管理体系审核。

(一)企业及所属单位应确定对承包商和(或)供应商实施hse管理体系审核的需求、时机和频次,制定审核方案。

(二)企业及所属单位应将承包商和(或)供应商审核作为对其评定和选择的重要方法,并通过审核促进承包商和(或)供应商的hse管理水平和绩效提升。

(三)企业及所属单位可以自行组成审核组或委托相关机构以企业的名义对承包商和(或)供应商实施审核。

(四)审核组对承包商和(或)供应商的审核内容重点应考虑hse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特别是生产作业现场的hse管理状况,以及相关合同条件的兑现情况等。

(五)企业及所属单位应将审核结果纳入承包商和(或)供应商资质评价,建立承包商和(或)供应商hse业绩档案,作为承包商和(或)供应商选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对下属单位的hse管理体系审核。

(一)企业应确定对下属单位实施hse管理体系审核的需求、时机和频次,制定审核方案。

(二)企业可以自行组成审核组或委托相关机构以企业的名义对下属单位进行hse管理体系审核,审核人员可以来自内部或外部。

(三)企业对下属单位的审核内容应重点考虑对其hse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评价,以及相关政策要求的落实等。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建立hse管理体系内部认证制度,授权相关技术机构按照规定开展hse管理体系内部认证活动。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对hse认证机构及其认证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企业可结合实际,自愿进行hse管理体系内部认证。

第四章 管理评审

第二十条 企业及所属单位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管理评审,当组织机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较大事故时,应及时开展管理评审活动。

第二十一条 管理评审的内容包括hse绩效情况、内审和合规性评价的结果、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重大资源的配置情况等。管理评审应对hse管理体系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明确hse管理体系改进的方向。

第二十二条 管理评审会议可与hse委员会(安委会)会议等相结合,但应符合管理评审的相关要求。

第五章 hse管理体系运行质量评估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制定hse管理体系运行质量评估标准和评估实施细则,组织开展hse管理体系运行质量评估,对企业hse管理体系运行水平和质量进行综合量化评估。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鼓励各企业结合实际在企业内部开展hse管理体系运行质量评估工作。通过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质量评估,促使企业及下属单位能够运用自我评估改进的管理工具,实现hse绩效持续提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程序组织开展hse管理体系审核工作。

第9篇 车间体系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车间体系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车间体系运控的有效性,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激发广大职工用安全、保安全的自觉性,确保车间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经车间研究,制定本考核办法;

1、轻苯产品槽产品储存量不允许超过40立方米。轻苯班组成员要加强巡检、协调,及时将产品外送。为防止产品槽空置时间过长设备老化或内部产生硫化亚铁自然现象,造成设备事故,产品槽应循环使用并在操作记录中注明。若产品储存量高于40立方米或产品槽未按规定循环使用,车间管理人员每发现一次将考核轻苯班组当月绩效工资0.2分;如果被上级职能部门检查并通报,考核车间的分值由轻苯班组承担;

2、检维修作业需要动火的,必须签订动火报告、临时检修作业票;大的检维修作业必须制定完整的检修安全方案,并在检修过程中严格落实;进入密闭容器检修需签《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车间签署《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之前班组必须用便携式测氧仪进行测氧,测氧过程需要两人进行并记录监测数据签字确认,测氧(大于18%)合格后车间方可签署《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进入密闭容器检修须有专人监护,配备好各项救护措施,必要时佩戴空气呼吸器或长导管呼吸器,雷雨天气严禁进入密闭容器内检修。此项管理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如车间发现违反规定现象均考核所在班组当月绩效工资1分,所在班组班组长当月绩效工资0.4分,因违反规定造成事故或被上级职能部门督察所考核车间的分值由违章班组承担;

3、检维修作业或相关方作业,所在班组必须派人监护(单人班组可以实行巡检),动火作业必须派专人监护,并严格落实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如车间发现违反规定现象均考核所在班组当月绩效工资0.2分,所在班组班组长当月绩效工资0.1分,因违反规定造成事故或被上级职能部门督察所考核车间的分值由违章班组承担。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望各班组认真学习并执行。

体系管理规定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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