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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管理规定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3

排放管理规定

第1篇 火炬排放系统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本厂有关火炬排放管理,保障苯加氢火炬排放系统与焦化二厂火炬排放系统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本厂火炬排放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各车间火炬排放管理。

3 编制依据

3.1《煤化工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要求》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3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3.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

3.5《神华集团火炬排放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4 术语和定义

4.1 惰性气体:氮气、蒸汽。

4.2 可燃性气体:驰放气、焦炉煤气、转化气及生产工艺性气体。

4.3 氧化性气体:氧气。

4.4 仪表空气:仪表所用的干燥压缩空气。

5 组织与职责

5.1 副厂长负责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5.2 生产技术部制定并维护本规定,负责火炬排放系统管理。

5.3 各车间执行本规定,调度室负责相关记录的填写工作。

5.4 火炬排放系统的设备正常操作维护由苯加氢进行负责。

6 管理要求

6.1火炬排放系统上下游联系

我厂与焦化二厂、苯加氢存在火炬排放联系,二厂的焦炉煤气管网压力根据二厂火炬水封进行调节,甲醇厂需要煤气时二厂提高水封液位,焦炉煤气进入我厂气柜,不使用焦炉煤气时二厂降低水封液位焦炉煤气放散至大气。苯加氢的火炬排放系统是接收我厂在正常生产、系统开停车、事故处理时排放单位。

6.2气体排入火炬系统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才能允许排入苯加氢火炬气体管网

--装置试车、开车、正常停车、非正常停车过程中排放出的可燃性气体。

--装置因紧急事故而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包括设备故障、公用工程 故障系统内部故障等)。

--装置内因设备切换卸压排空的可燃性气体。

--装置内因设备超压、压力调节阀泄压排放或安全阀开启而排放出的可燃性气体。

--因阀门内漏而排放的可燃性气体。

--装置内部排出的可燃性气体的操作温度不宜高于40℃;操作压力与全厂的燃料气管网的控制压力相适应。

6.3气体排入火炬系统不符合下列规定禁止排入苯加氢火炬气体管网

--装置试车、开车、正常停车、非正常停车过程中排放出的惰性气体、氧化性气体,仪表空气。

--装置因紧急事故禁止排放惰性气体、氧化性气体、仪表空气。(包括设备故障、公用工程 故障系统内部故障等)。

--装置内因设备切换卸压排空的惰性气体。

--装置内因设备超压、压力调节阀泄压排放或安全阀开启而排放出的惰性气体。

--因阀门内漏而排放的惰性气体。

6.4排放汇报

我厂进行试车、开车、正常停车、非正常停车、事故状态过程需要排放气体时,需由排放单位汇报厂调度室,由调度员提前联系上下游单位,经各单位允许后,方可进行排放操作,每一次排放结束后由调度员做相关记录

7 执行与检查

7.1未汇报厂调度随意排放气体的按《事故事件管理规定》中微小工艺事故进行处罚。

7.2因无组织排放气体造成工艺事故或设备事故的按《事故事件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8 相关文件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9 记录

10 附录

第2篇 瓦斯排放分级管理规定

1、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3%的采掘工作面,经矿值班矿领导口头同意,由通防科值班人员口头传达安全措施,并指定现场瓦检员进行排放。

2、巷道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排放风流路线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然后进行排放,排放措施报公司备案。

3、掘进巷道瓦斯积聚或贯通已封闭的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其它采掘面安全出口。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3篇 排放瓦斯管理规定

为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强化瓦斯排放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排放瓦斯前必须编制专门的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含停送电措施)。

第二条 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机电副总亲自组织有关单位会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条 会审批准的措施必须由通风、机电技术人员认真向参加排放的所有人员(含警戒人)贯彻,待所有排放人员签字后,方可统一井下进行排放。

第四条 参加排放的所有人员必须听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现场负责人由专职排放瓦斯人员或通风区队长干部担任,负责对排放人员进行分工,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五条 排放瓦斯要提前一个小时班向集团公司调度室电话汇报。通风区、安监处、调度所都必须建立排放瓦斯台帐,内容包括:排放原因、地点、时间、现场负责人和参加人员等;机电科要建立局扇停电台帐,内容包括:停电时间、停电原因、有无停电负责人、无计划停电的追查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 排放瓦斯前,矿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调度会上贯彻强调排放瓦斯的时间、地点以及撤人的时间等有关事宜,并安排有关单位及时撤出人员。

第七条 排放瓦斯应切断瓦斯风流经过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撤出该区域内所有工作人员。

第八条 排放瓦斯前,通风区必须提前在指定的地点安设警戒要求“人、牌、网”齐全,且人员只准出,不准进。

第九条 排放瓦斯前,通风区要保证通风系统稳定,排放瓦斯局扇不喝循环风,生产单位要保证局扇各种装置齐全,且能正常运转。

第十条 排放瓦斯前,监测队要在第一汇风点安设一个探头,以便对排放瓦斯风流进行连续监测,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能立即切断局扇电源。

第十一条 排放瓦斯前,现场负责人要对所有准备工作进行复查,确认全部落实后,经矿总指挥同意方可进行排放。

第十二条 排放瓦斯需救护队参加时,救护队人员必须首先进入排放巷道内探险,查明巷道支护、风筒、瓦斯等情况后,请示矿总指挥是否进行排放。

第十三条 多条巷道均需排瓦斯时,必须严格按排放顺序进行。

第十四条 排放瓦斯过程中,排放人员要调整“三通”,控制风量,严禁“一风吹”。

第十五条 瓦斯排放完毕后,现场负责人必须对排放地点及排放瓦斯风流经过的区域的瓦斯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瓦斯积聚时,方能向矿总指挥汇报,请求恢复送电、撤除警戒。

第十六条 因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排放瓦斯的,矿当天总值班人员必须在当班组织安监处、调度所、机电科、通风科及有关人员进行追查处理。追查处理结果由调度所负责存档保存。

第4篇 瓦斯排放管理规定

一、瓦斯排放分级管理规定

1、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3%的采掘工作面,经矿值班矿领导口头同意,由通风工区值班人员口头传达安全措施,并指定现场瓦检员进行排放。

2、巷道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排放风流路线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然后进行排放,排放措施报公司备案。

3、掘进巷道瓦斯积聚或贯通已封闭的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其它采掘面安全出口。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二、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计算排放瓦斯量,预计排放所需时间。

2、明确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严禁“一风吹”。

3、确定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

4、明确撤人范围,指定警戒点位置。

5、明确停电范围。

6、明确必须检查瓦斯的地点和复电时的瓦斯浓度。

7、明确排放瓦斯的负责人。

8、在计划排放瓦斯时,必须派救护队员配用4小时氧气呼吸器,检查排放巷道内气体、支护、积水等情况。然后根据检查提供的实际情况,制定排瓦斯安全措施。

三、排放人员的分工原则

1、矿总工程师对排瓦斯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措施的审批、贯彻、指挥和组织排放工作。

2、通风科(区)负责瓦斯排放措施的编写和瓦斯排放工作的执行。

3、机电科负责配电点、采区变电所的断送电工作。

4、矿调度室负协调责任,负责有关生产部门停头、撤人到指定地点、并指定警戒人及警戒点设置和撤消工作。

5、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排放措施的现场监督,对措施不落实或违章排放必须责成停止,关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四、安全管理

1、必须采取控制排放瓦斯量的措施,确保排出的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非紧急排放时,在排放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下风侧5米左右安设瓦斯报警断电仪。

2、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的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面,都必须停工撤人。在工作面进出口及与排放瓦斯区域相通的道口,都必须指定人员设立警戒,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3、被排放瓦斯流经巷道内的电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设专人看管。

4、排放瓦斯时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

5、排放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时,必须由救护队实施。

6、只有在一切准备工作就绪,经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同意后方准开始排放瓦斯。

7、排放结束后,经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小于1%,氧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稳定30分钟后,风流中气体浓度无特殊变化时,才可以恢复局部通风机正常供风。

8、独头巷道恢复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独头巷道中的电器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器设备的电源,然后方可通知矿调度室,宣布排放结束,撤消警戒,恢复正常工作。

第5篇 废水废气废油排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本厂环境保护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及公司环保要求,结合本厂实际情况,规范电厂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油的排放行为,确保达标排放,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中有可能产生废水、废气、废油的部门。

第三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gb 13223-2003   2004-01-01    国家环境保护局

(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条  术语和定义:无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华能长春热电厂。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六条  职责

(一)厂长对本标准的督促建立、完善和落实负领导责任。

(二)环保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全厂环保工作,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厂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策划部、运行部、检修部等主管领导和厂环保监督员组成。厂环保领导小组和各部环保兼职人员组成全厂环保监督网,并负责全厂环保包括废水、废气、废油的排放管理。

(三)策划部

1、环保监督员根据上级及环保标准的要求,制定科学、有效的废水、废气、废油的排放控制措施并监督执行。

2、按时完成对标分析报告及上级部门所要求的各类报表,定期对照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进行自查,建立污染物管理基础台帐。做好废水、废气、废油处置等环保设施的日常监督工作,不发生因监督不力而导致的环保部门认定的环境污染事故及超标罚款事件。

3、 制定推广应用环保等新产品、新技术的有效措施,依靠科技进步,降低污染物排放,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运行部

1、精心做好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操作监控,严格执行除尘、脱硫设备运行措施。

发生人为原因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不发生因运行操作失控而导致的环保部门认定的大气污染物超标罚款事件。

2、加强电除尘运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投运率(设备原因除外)不低于 99%。

3、加强废水处理设备运行管理,确保达标排放。加强渣水处理系统运行管理,不发生渣水溢流至雨水系统现象。不发生因运行操作失控而导致的环保部门认定的水污染物超标罚款事件。

4、加强用水系统运行管理,严格控制水耗,,通过改造提高废水回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

5、加强运行系统运行管理,不发生油污水、渣水溢流至雨水系统。

(五)检修部

1、精心做好电除尘设备及废水处理设备检修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不发生因检修原因而引起的超标排放行为。

2、加强电除尘检修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因设备缺陷, 保证投运率不低于 99%。

3、加强运行系统检修管理,不发生油污水、渣水溢流至雨水系统。及时处理锅炉系统的粉尘泄漏,不发生粉尘超标现象。

4、加强用水系统检修管理,严格控制水耗,提高废水回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

5、精心做好燃料堆场管理,确保配煤加仓可控性。严格执行配煤加仓措施,不发生因配煤管理失控而导致的环保局认定的超标处罚事件。

6、加强购煤管理,合理安排各种煤质比例,为运行配煤加仓提供前提条件,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

(六)行政部  做好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监督及维护管理,不发生系统溢水现象,保证处理后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第七条  流程与风险分析

(一)流程

流程图参见附录 a。

(二)风险分析

本管理规定的风险在于所执行的上级标准变动后,没有及时根据变动修订和完善各岗位职责及管理要求,存在监督工作失效引起超标排放的风险。

(三)关键控制点

1、策划部要及时根据国家、地方或行业有关环境保护监督的标准修改本标准。

2、各责任部门要监督各级职责的落实,重点监督污染物达标排放措施的制订、审核、批准、执行的落实。

第八条  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废水、废气、废油控制管理要求

1、本厂实行三级(厂级、部门级和各岗位人员)巡回检查制度,各级人员按其职责范围,认真地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处理、定期考核。

2、由厂部(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各部门主任、厂长)按照巡回检查规定的要求,对全厂各部门进行每周检查,主要针对水、气、油等环境因素现场控制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3、与废水、废气、废油排放有关的设备运行情况;

4、废水、废气、废油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转情况;

5、各部门(检修部、燃料部及运行部)按照发电设备现场巡回检查要求、检修部设备巡检要求的有关规定,对本部门废水、废气、废油污染物排放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三)污染物控制标准

1、废水、废气相关的监测类型主要为三种,即自我监测、政府监测和委托有资质单位监测。

2、废水监测及控制指标:执行当地环保部门排放标准要求(需要专业人员核实)

工业废水(化学废水、冲灰水、生活污水)

具体指标值         标准值

ph                 6-9

cod               <100mg/l

bod               <30mg/l

悬浮物            <200mg/l

氨氮              <15mg/l

石油类            <10mg/l

硫化物            <1mg/l

las               <10mg/l

废水监测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实施,每月监测三次。

3、废气监测及控制指标(需要专业人员核实)

烟尘排放总量、so2 排放总量按照环保局有关规定进行总量控制。

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体指标值             标准值

林格曼黑度             1 级

烟尘                   200mg/l

so2                    2100mg/m3

no_                    1100mg/m3

烟气监测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实施,每年监测 3-4 次。

4、运行部主管与环保工程师共同通过对购煤量与 so2 排放量数据综合统计分析,编制采购煤炭控制含硫量预测,调整燃料采购计划,以实现对燃料含硫量总量控制达标。

5、煤质监测分析

入厂煤做到 100%通过三级取样装置,进行工业分析、热量测定及灰熔点测定,常用煤种每年做一次全分析。

6、废油按危险废弃物进行规范处置,具体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第九条  相关/支持性文件

华能长春热电厂运行巡回检查制度

华能长春热电厂化学设备巡检制度

华能长春热电厂脱硫设备巡检制度

第十条  报告和记录

表 1   报告和记录汇总

序号记录编号记录表名称保管场所保存期限保存形式
1废水监测统计表(月、年)纸质/电子
2废气监测统计表(月、年)纸质/电子
3废油处置情况报告纸质/电子

第十一条 附录

制定和实施下列流程图(见附录 a):

图 a.1《废水、废气、废油排放控制流程图》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附注1:环保监督总负责人的职责:贯彻上级有关环保监督的条例和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副厂长领导环保工作;审批环保管理标准、审批环保监督制度、技术措施和实施细则;组织督促策划、运行、检修、外围单位等部门做好环保监督工作;定期主持召开环保监督工作会(每年两次);组织调查环保设施重大缺陷和环境污染事故,分析原因对策;审批环保年度计划(长远规划)、总结、报表和事故报告。

附注2:环保监督员的职责:制订环保管理标准、技术监督制度和实施细则(包括监督网各级责任制、环保监督考核制度);组织编制环保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监督执行;组织环保监测、污染调查、环境治理、监督环保设施的运行;参与环保方案的制定、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环保“三同时”;检查监督环保设施的投、停和检修的许可签字;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编写事故报告;组织有关人员分析环保监督问题,及时向厂部环保监督负责人汇报,有权直接向省公司主管部门反映环保技监问题;组织环保监督网季度分析会;按时完成环保监督总结报表和专题报告并及时上报;监督环保检测仪器的正确使用和保管;监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建立健全环保监督技档和原始数据库。

附注3:环保监督人员管理:环保监督专(兼)职工程师工作调动需经厂技监领导小组认可;环保监督员要相对稳定;各级环保监督人员技术培训合格(持相关合格证);环保监督专职工程师参加当地电力部门或省公司组织的环保监督活动;认真执行环保监督考核奖惩办法。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策划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策划部职能由检修部代为执行。

第6篇 某矿排放瓦斯管理规定

为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强化瓦斯排放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排放瓦斯前必须编制专门的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含停送电措施)。

第二条 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机电副总亲自组织有关单位会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条 会审批准的措施必须由通风、机电技术人员认真向参加排放的所有人员(含警戒人)贯彻,待所有排放人员签字后,方可统一井下进行排放。

第四条 参加排放的所有人员必须听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现场负责人由专职排放瓦斯人员或通风区队长干部担任,负责对排放人员进行分工,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五条 排放瓦斯要提前一个小时班向集团公司调度室电话汇报。通风区、安监处、调度所都必须建立排放瓦斯台帐,内容包括:排放原因、地点、时间、现场负责人和参加人员等;机电科要建立局扇停电台帐,内容包括:停电时间、停电原因、有无停电负责人、无计划停电的追查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 排放瓦斯前,矿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调度会上贯彻强调排放瓦斯的时间、地点以及撤人的时间等有关事宜,并安排有关单位及时撤出人员。

第七条 排放瓦斯应切断瓦斯风流经过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撤出该区域内所有工作人员。

第八条 排放瓦斯前,通风区必须提前在指定的地点安设警戒要求“人、牌、网”齐全,且人员只准出,不准进。

第九条 排放瓦斯前,通风区要保证通风系统稳定,排放瓦斯局扇不喝循环风,生产单位要保证局扇各种装置齐全,且能正常运转。

第十条 排放瓦斯前,监测队要在第一汇风点安设一个探头,以便对排放瓦斯风流进行连续监测,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能立即切断局扇电源。

第十一条 排放瓦斯前,现场负责人要对所有准备工作进行复查,确认全部落实后,经矿总指挥同意方可进行排放。

第十二条 排放瓦斯需救护队参加时,救护队人员必须首先进入排放巷道内探险,查明巷道支护、风筒、瓦斯等情况后,请示矿总指挥是否进行排放。

第十三条 多条巷道均需排瓦斯时,必须严格按排放顺序进行。

第十四条 排放瓦斯过程中,排放人员要调整“三通”,控制风量,严禁“一风吹”。

第十五条 瓦斯排放完毕后,现场负责人必须对排放地点及排放瓦斯风流经过的区域的瓦斯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瓦斯积聚时,方能向矿总指挥汇报,请求恢复送电、撤除警戒。

第十六条 因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排放瓦斯的,矿当天总值班人员必须在当班组织安监处、调度所、机电科、通风科及有关人员进行追查处理。追查处理结果由调度所负责存档保存。

排放管理规定6篇

一、瓦斯排放分级管理规定1、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3%的采掘工作面,经矿值班矿领导口头同意,由通风工区值班人员口头传达安全措施,并指定现场瓦检员进行排放。2、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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